公共危險案件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包括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4條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176條準放火罪、第177條漏逸或間隔氣體罪、第178條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第179條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第180條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181條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第182條妨害救災罪、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第184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第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之罪、第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第186條單純危險物罪、第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第187條加重危險物罪、第187條之1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第187條之2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第187條之3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第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第189條之1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第189條之2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第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第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第192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第194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等規定。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故意既遂犯
既遂犯又可分為故意既遂罪與過失既遂罪,在刑法中,多數罪名都屬於故意既遂罪名,如果行為人有意害人而實行犯罪,卻未能滿足所有犯罪成立要件(例如損害尚未發生),此時不成立故意既遂罪,但若同一條中存在未遂罪名,仍可成立故意未遂罪名。
求償
請求賠償的意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刑法第149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除須符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之要件外,尚須有在場助勢或首謀行為。單純不遵令解散,而無在場助勢或首倡謀議行為或犯意聯絡者,自非屬之。
撤銷羈押
當原先羈押被告的原因已經不再存在了,這時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在偵查時的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法院如果查明屬實,應該將原先的羈押裁定撤銷,並且將被告釋放。
命令式計畫
屬於行政計畫的1種,是指對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且依計畫所涉及的範圍和事項,有時會拘束公行政,有時則會同時拘束一般人民,並使其負擔一定的義務。 例如: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區域計畫。
推定過失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原則上須由國家(行政機關)針對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然依同法第2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行政機關只要證明法人(例如公司)所屬的實際行為人(例如職員)有過失,就可以推定該法人有過失,而在法律上使其負推定過失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就會轉換由該法人負擔,須由其證明無過失,才可免予處罰。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以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
開庭
法院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人,到法院或法院指定之適當地點,進行言詞辯論、調查證據、訊問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