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難謂為無理由
有理由
裁判分割
法院以判決方式分割共有物。
非法人團體
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此類團體如果具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共同責任原則
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的行為負責,在犯意聯絡的範圍內,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實行行為,共同負責,成立相同之罪名。如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擄人勒贖,甲、乙負責擄人,丙負責把風,丁負責看管被害人,戊負責取贖,都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所謂「積極」的依法行政,係指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所以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加以規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亦即行政行為不僅要不牴觸法律,也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還需要積極以法律明定。
義務人
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該做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人。 例如: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依照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稅款的人,為納稅義務人。
客觀未遂論
客觀未遂理論是為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未遂犯而衍生的理論,其有別於主觀未遂理論重視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係指處罰未遂犯的理由應視行為有無具備侵害法益的客觀危險性,如不具備就沒有加以處罰的必要。如果採取這個理論,由於既遂犯是實際造成法益侵害,未遂犯僅是具有客觀危險性,因此相對於既遂犯而言,未遂犯就「應」依既遂犯之刑罰減輕。
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不應該准許,而裁判駁回原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