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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79 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防治,包括預防、防疫及檢疫事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5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6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前…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 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8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預覽 ↗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0 條預覽 ↗
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刪除)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行之動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標示或證明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6 條預覽 ↗
以死亡畜禽為原料(以下簡稱化製原料),加工化製之場所(以下簡稱化製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設置消毒設施與設備及實施消毒作業。 二、由獸醫師(佐)管理場內衛生…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條第一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動物防疫人員對於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及污染或可能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設備、場所,應於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罹患、疑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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