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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7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預覽 ↗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 265 條預覽 ↗
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之原則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依修正後本法規定得為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前者,仍不得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8 條預覽 ↗
得依法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覆判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國民法官法第 32 條預覽 ↗
關於選任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預覽 ↗
但第十六條之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 前項裁定,被告或自訴人得為抗告者,應將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3 條預覽 ↗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05 條預覽 ↗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破產法第 34 條預覽 ↗
雖經抗告,仍有執行效力。 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預覽 ↗
,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4 條預覽 ↗
肆、不得抗告之裁定: 一、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二、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三、駁回保全證據聲請
破產法第 146 條預覽 ↗
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破產法第 53 條預覽 ↗
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50 條預覽 ↗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3 條預覽 ↗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 114 條預覽 ↗
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破產法第 9 條預覽 ↗
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45 條預覽 ↗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刑事訴訟法第 418 條預覽 ↗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7 條預覽 ↗
審。 二、指定推事蒞審。 三、提審。 覆審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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