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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9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預覽 ↗
絕對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預覽 ↗
不起訴處分之程序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預覽 ↗
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不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預覽 ↗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
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預覽 ↗
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制作
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預覽 ↗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
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預覽 ↗
相對不起訴處分(二)-於執行刑無實益
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7預覽 ↗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
刑事訴訟法第 270 條預覽 ↗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7 條預覽 ↗
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情形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2 條預覽 ↗
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前項情形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4 條預覽 ↗
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預覽 ↗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2 條預覽 ↗
有再議文件而無不起訴處分書者,不予處理。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22 條預覽 ↗
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3 條預覽 ↗
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應於處分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處分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處分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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