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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88 筆:名稱 1・條文 387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預覽 ↗
條文定位387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 條預覽 ↗
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 條預覽 ↗
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之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 條預覽 ↗
犯罪之行為在民國領域內而其結果在民國領域外或犯罪之行為在民國領域外而其結果在民國領域內者以在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內亂罪
二 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外患罪
三 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偽…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於民國公務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7 條預覽 ↗
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 條預覽 ↗
除前條之規定外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或經免除者減輕或免除本法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之定有刑名者亦適用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 條預覽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1 條預覽 ↗
稱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夫妻
二 四親等內之宗親
三 三親等內之外親
四 二親等內之妻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 條預覽 ↗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者為直系親非直系親而與己身或妻出於同源之祖若父者為旁系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 條預覽 ↗
親等之計算直系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親從己身或妻數至同源之祖若父並從所指之親屬數至同源之祖若父其世數相同者以一方之世數定之世數不相同者從其多者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 條預覽 ↗
稱直系尊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父母
二 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及高祖以上祖父母
三 外祖父母
為人後者於本生直系尊親屬仍以直系尊親屬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5 條預覽 ↗
稱旁系尊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胞伯叔祖父母胞伯叔父母及在室胞姑
二 母之胞兄弟姊妹
三 胞兄及在室胞姊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 條預覽 ↗
夫於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親屬論
妻於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 條預覽 ↗
稱公務員者謂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及職員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 條預覽 ↗
稱公署者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處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 條預覽 ↗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 條預覽 ↗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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