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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97 筆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7 條預覽 ↗
零二條之規定為陳報者,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本各一份,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登記處為之。 原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接獲第一項之陳報後,應即將聲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6 條預覽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預覽 ↗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預覽 ↗
規定限期陳述意見之期間,於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或營業所者,為一個月;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為二個月。 前項期間,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延長。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或營業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 38 條預覽 ↗
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 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預覽 ↗
五十五、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8 條預覽 ↗
六十八、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5 條預覽 ↗
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之行為,確保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占有住居所
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第 10 條預覽 ↗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請行為發生地、被害人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警察分局協助調查,警察人員應即速配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回報法官。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 11 條預覽 ↗
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三、創作名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預覽 ↗
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2 條預覽 ↗
提供左列文件。 (一) 債權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 被繼承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三)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四) 聲請之原因。 (
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預覽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144 條預覽 ↗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預覽 ↗
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預覽 ↗
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 6 條預覽 ↗
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地方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警人數比例核算。但如因拘票記載姓名、性別、年籍、住居所重大錯誤或住居所確實遷移無法執行者,得層報院長核定,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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