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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5 筆:名稱 1・條文 84
信用合作社法2預覽 ↗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信用合作社法第 12預覽 ↗
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與每一社員最低及最高認購社股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信用合作社法第 12 條之 1預覽 ↗
信用合作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
信用合作社法20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
信用合作社法21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信用合作社法21 條之 1預覽 ↗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法22預覽 ↗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
信用合作社法23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額再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提列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法定盈餘公積。 二、分配社股股息,但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得分配。 三…
信用合作社法24 條預覽 ↗
前條提列之公積超過股金總額十倍,且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除法定盈…
信用合作社法25 條預覽 ↗
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一、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
信用合作社法26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
信用合作社法27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撤銷各類法定會議之決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
信用合作社法28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信用合作社法29 條預覽 ↗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信用合作社法第 32預覽 ↗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 條之 2預覽 ↗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信用合作社法第 42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營業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三、…
信用合作社法第 48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信用合作社法第 49 條之 2預覽 ↗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第 2預覽 ↗
本辦法所稱信用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及本辦法登記成立,並依本辦法專營或兼營信用業務之合作機構。
與「信用合作社法」相關的名稱1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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