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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7 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預覽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預覽 ↗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8 條預覽 ↗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預覽 ↗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預覽 ↗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預覽 ↗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預覽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3 條預覽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預覽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預覽 ↗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6 條預覽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7 條預覽 ↗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預覽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9 條預覽 ↗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預覽 ↗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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