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26 筆:名稱 3・條文 523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預覽 ↗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
噪音管制法第 28 條預覽 ↗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地方制度法第 8 條預覽 ↗
省政府功能與職掌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預覽 ↗
直轄市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預覽 ↗
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預覽 ↗
應執行議決及執行不當之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預覽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預覽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之 1預覽 ↗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
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預覽 ↗
預算收支差短之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預覽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預覽 ↗
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預覽 ↗
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預覽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預覽 ↗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1預覽 ↗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預覽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預覽 ↗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山地原住民區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山…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預覽 ↗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
與「制法」相關的名稱3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預覽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預覽 ↗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預覽 ↗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