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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10 筆:名稱 14・條文 696
商標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24
商標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4.01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18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89.02.02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4.01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8.05.24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6.09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8.0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9.15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3.2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4.2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0.1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3.29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預覽 ↗
最後修正 99.03.05
條文定位696
商標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商標法第 2 條預覽 ↗
商標權之註冊
商標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商標法第 4 條預覽 ↗
外國人申請商標之互惠原則
商標法第 5 條預覽 ↗
商標之使用
商標法第 6 條預覽 ↗
商標代理人
商標法第 7 條預覽 ↗
商標共有申請及選定代表人
商標法第 8 條預覽 ↗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
商標法第 9 條預覽 ↗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商標法第 10 條預覽 ↗
處分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商標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商標法第 11 條預覽 ↗
商標公報之登載
商標法第 12 條預覽 ↗
商標註冊簿之登載
商標法第 13 條預覽 ↗
商標申請方式
商標法第 14 條預覽 ↗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 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商標法第 15 條預覽 ↗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商標法第 16 條預覽 ↗
期間之計算
商標法第 17 條預覽 ↗
商標規定之準用
商標法第 18 條預覽 ↗
商標之標識
商標法第 19 條預覽 ↗
商標註冊之申請
商標法第 20 條預覽 ↗
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外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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