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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4 筆
訴願法第 15 條預覽 ↗
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預覽 ↗
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預覽 ↗
回復原狀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預覽 ↗
回復原狀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預覽 ↗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預覽 ↗
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 92 條預覽 ↗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預覽 ↗
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
民法第 213 條預覽 ↗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民法第 259 條預覽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預覽 ↗
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家事事件法第 90 條預覽 ↗
暫時處分失效之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預覽 ↗
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 28 條預覽 ↗
判決之確定及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 93 條預覽 ↗
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4 條預覽 ↗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海洋保育法第 27 條預覽 ↗
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預覽 ↗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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