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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8 條預覽 ↗
六十八、當事人對同一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先後以不同之理由分別提起再審之訴者,如前再審事件尚未終結,應併由同股辦理。如前再審事件已結,應單獨分案。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案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事件繫屬於行政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2 條預覽 ↗
五十二、閱卷聲請書,在卷證借調齊全以前提出者,應俟卷證齊全後,於七日內交閱。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案件繫屬職務法庭時,應即在卷面上按年度及案件之種類,依收案順序編號、分案登記。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0 條預覽 ↗
十 在卷面未配合增列適當欄位之前,書記官應於卷面及判決書原本適當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戳記。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開庭務必準時。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三十一、原審法院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姓名如有錯誤者,僅在卷面記明並更正電腦檔案資料即可,毋庸退還更正。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2 條預覽 ↗
九十二、(初步審查(十一)) 原審法院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姓名如有錯誤者,僅在卷面記明並更正電腦檔案資料即可,毋庸退還更正。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時,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並按年度、事件種類及繫屬次序,分別編號;事件於分案以後之年度終結者,仍用原卷宗號數。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經核准內銷之產品應於當年度內辦理出區。新年度尚未核定前,如前有案例者,得准先行辦理簽證,俟新年度之百分比核定後於該額度內扣除。
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於分案時應在卷面註記被告身分及「於辯論終結或宣判後,均請即時通知高檢」字樣。 本要點施行前已分案迄未審結者,亦同。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有案榮民眷補」,係指榮民於退伍前在軍方有案之眷屬為限,退伍後所生子女,或新結婚者之配偶,不在其內。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定後,於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會所公告之。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案件繫屬本院時,應即在卷面上按年度及案件之種類,依收案順序編號、分案登記。但有第十四點第四項或其他相類情形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分…
新聞記者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在日報社或通訊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給予證書,在其聲請未被駁回前,得照常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提存所於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時,應即檢卷核對無訛後,在卷面註記執行命令案號。 提存卷宗應責由專人負責妥為保管,於有關人員調閱或調卷,並應留存調閱或調卷…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3 條預覽 ↗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土地登記規則第 52 條預覽 ↗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第 7 條預覽 ↗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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