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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預覽 ↗
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2 條預覽 ↗
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預覽 ↗
信函認證,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並繳足送達費用。 前項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61 條預覽 ↗
前,表明己方欲先行使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聲請權,且對造亦無異議者,法院得先行裁定之。 於檢察官或辯護人單獨先行為前項聲請之情形,其次回由對造聲請,並依次交互為之。
電信管理法第 48 條預覽 ↗
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必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7 條預覽 ↗
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其內容與原本無異,而對造僅於其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法院無須命其提出原本。已提出原本者,應即發還。 文書之真偽有爭執者,應命提出原本,並裝入證物袋逐件編號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得先將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對造,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及附屬文件,並將所提答辯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他造。俟兩造均於書狀為完全或必要之陳述,並提出必要之附屬文件,或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律扶助過程中撤回扶助申請。 二、案件經受扶助人或對造撤回致案件終結。 三、撤銷扶助確定。 四、終止扶助確定。 五、變更扶助律師確定。 六、准為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代理、辯護或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7 條預覽 ↗
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處,並將文件繕本一併送達於對造及權利關係人。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處。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
電信法第 37 條預覽 ↗
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6 條預覽 ↗
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法院得斟酌情形使生失權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全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2 條預覽 ↗
三十二、撤回起訴之事件,應送達繕本予對造。其收受送達後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十日內提出異議者,應先行分案審理;如已提出異議,則依序分案。 撤回上訴、抗告、聲請或再審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預覽 ↗
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而其記載不完全者,法院應即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或其說明理由不完足者,法院得斟酌情形使生失權效果或於判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7 條預覽 ↗
應即就各個行為,以簡要理由為之,例如:「審判長,對造之誘導詰問不合法,請制止。」審判長對於聲明異議,應立即處分,不得無故遲延,並應於處分前,先命行詰問之人或受詰問之證人、鑑定人停止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所採行之施工方法及順序,可確保施工及營運期間,對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與其周遭環境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已妥予考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人應檢附由相關專業技師,依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9 條預覽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第 4 條預覽 ↗
一) 先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二) 次由對造當事人發問。 (三) 再次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依前項順序發問完畢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得續行發問。 同一當
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第 4 條預覽 ↗
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自訴狀等繕本有無送達對造或被告。 (九)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有無依限辦理。(十)卷宗之裝訂有無依時間、庭次將審理單、回證筆錄、訴狀、裁判正本、送證
智慧財產法院審查、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第 4 條預覽 ↗
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準備書狀等繕本有無送達對造或被告。 12.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聲請閱卷有無依限辦理。 13.停止訴訟(審判)未結案件有無查詢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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