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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96 筆
房屋稅條例第 1 條預覽 ↗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 2 條預覽 ↗
名詞定義
房屋稅條例第 3 條預覽 ↗
課徵對象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預覽 ↗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
房屋稅條例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稅條例第 8 條預覽 ↗
停止課稅
房屋稅條例第 9 條預覽 ↗
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
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預覽 ↗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
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
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刪除)
房屋稅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刪除)
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免稅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預覽 ↗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刪除)
房屋稅條例第 18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房屋稅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刪除)
房屋稅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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