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82 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預覽 ↗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預覽 ↗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預覽 ↗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預覽 ↗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預覽 ↗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預覽 ↗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預覽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預覽 ↗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預覽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預覽 ↗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預覽 ↗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預覽 ↗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5 條預覽 ↗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預覽 ↗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更正、補充之結果。 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預覽 ↗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預覽 ↗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預覽 ↗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預覽 ↗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