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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0 筆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3 條預覽 ↗
易科監禁之期限與易科罰金折算之抵充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十六 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預覽 ↗
二十 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 (參考二十五項 (三) (四) ) 。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預覽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預覽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預覽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二十七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原宣告刑已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應於為減刑判決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參考二十五項 (二) ) 。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54 條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信用合作社法第 48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農業金融法第 58 條預覽 ↗
罰則
信託業法第 58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1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9 條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銀行法第 136 條之 2預覽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
保險法第 168 條之 5預覽 ↗
罰則
證券交易法第 180 條之 1預覽 ↗
罰則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預覽 ↗
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部分裁判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預覽 ↗
二十五 本條例施行後應減刑案件之判決,其主文應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其例如左: (一) ○○○竊盜,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二)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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