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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名稱 1・條文 2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7.17
條文定位2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 條預覽 ↗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3 條預覽 ↗
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核發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 條預覽 ↗
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5 條預覽 ↗
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7 條預覽 ↗
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8 條預覽 ↗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9 條預覽 ↗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 二、保存、管理遺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遺產管理人處分其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失蹤人管理人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禁止財產管理人為處分失蹤人財產或其他不利於失蹤人財產管理之行為。 二、命為保存、管理失蹤人財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6 條預覽 ↗
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安置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法院核發前二項暫時處分,應審酌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款至第三款所列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嚴重病人或保護人討論其他替代之治療方式。 二、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調整對嚴重病人之治療方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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