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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決定、執…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 條預覽 ↗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 條預覽 ↗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 條預覽 ↗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基金保管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行為。 二、詐欺行為。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 條預覽 ↗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2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3 條預覽 ↗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4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5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6 條預覽 ↗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8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9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為放款或…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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