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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91 筆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0預覽 ↗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其類別如下: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預覽 ↗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9 條預覽 ↗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1 條預覽 ↗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2 條預覽 ↗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4 條預覽 ↗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5 條預覽 ↗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預覽 ↗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率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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