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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31 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預覽 ↗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一)第…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 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預覽 ↗
為加強負責國家化學物質相關業務之決策及協調,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行政院應設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共同…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預覽 ↗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9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0 條預覽 ↗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1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2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預覽 ↗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4 條預覽 ↗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5 條預覽 ↗
第八條第四項所定核可文件、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證、第二項所定登記文件及第四項所定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6 條預覽 ↗
經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 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7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8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9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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