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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4 條預覽 ↗
) 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之「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如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以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社會事實。至於構成要件以外之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院於法定刑範圍內裁量刑罰時,不得就該當各類犯罪之構成要件之事實為重複評價。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8 條預覽 ↗
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 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7 條預覽 ↗
載之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等事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8 條預覽 ↗
所引用之證據,應與卷載資料相符。例如被告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並未自白,判決理由內即不得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業經供認不諱。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二號判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預覽 ↗
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國民法官法第 66 條預覽 ↗
。 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 四、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五、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 六、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前項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預覽 ↗
) 訊問被告,固重在辨別犯罪事實之有無,但與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量刑標準或減免原因有關之事實,均應於訊問時,深切注意,研訊明確,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實,更應就其證明方法及調查途徑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預覽 ↗
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誣告罪等,均無該條之適用;至未遂犯,則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所欲或意圖取得之數額為計算標準;要求期約,則以其要求期約之數額為準。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告罪等,均無本條項之適用。至未遂犯,則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所欲或意圖取得之數額為計算標準;要求、期約,則以其要求、期約之數額為準。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 2 條預覽 ↗
之虞」。條文中之所以特別提列出這二個參酌因素作為構成要件,是因為「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這二個因素是法律上一定要具備的。不過在反面推論時,則要注意,在商標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要件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0 條預覽 ↗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若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企業或所投資事業之主要經營活動無關。 前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屬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二目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三款規定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 條預覽 ↗
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審核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前項規定調查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進行查核時,就其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負舉證責任。但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稅法及本辦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二十二、檢察官偵辦圖利案件時,應就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偵查程序,製作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如附件二) ,於案件偵結時併同送閱,以期偵辦周延。 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六目構成要件者。 四、依前三款規定計算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確定而言,下列事實應認為重要事實。 (1)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 (2) 法定刑罰加重或減免之原因事實。 (3) 阻卻違法性事由之事實。 (4) 阻卻責任性事由之事實。 (5)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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