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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6 筆:名稱 6・條文 50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1.05.11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3.31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2.11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1.28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5.2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8.08
條文定位50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2 條預覽 ↗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3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4 條預覽 ↗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5 條預覽 ↗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6 條預覽 ↗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預覽 ↗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8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9 條預覽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禁用農藥、偽農藥,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銷毀。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者,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拍賣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沒入之處理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內違反水利法案件,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除有第三點情形外,應予以沒入: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棄置廢土、採取土石者。 (二)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沒入: (一)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二)經其他行政機關沒入者。 (三)經裁量減輕其罰鍰處分為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者。 (四)行為屬依水利法第九十五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於現場查獲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屬第二點規定應予沒入者,應即就現場狀況及設施或機具予以拍照存證,並依下列各款詳實記載於調查紀錄後,除經檢察官命令扣押者外,應即予以扣留,並製發收據(
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依第二點應予沒入之設施或機具者,其屬行為人所有時,執行機關應於司法機關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不予沒收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再為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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