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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60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預覽 ↗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1 條預覽 ↗
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7 條預覽 ↗
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預覽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預覽 ↗
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預覽 ↗
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0 條預覽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三分之一者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二分之一者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1 條預覽 ↗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4 條預覽 ↗
以暴動犯內亂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1預覽 ↗
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預覽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
陸海空軍刑法第 15 條預覽 ↗
以暴動或勾結外力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65 條預覽 ↗
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
陸海空軍刑法第 48 條預覽 ↗
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42 條預覽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 66 條預覽 ↗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預覽 ↗
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 條預覽 ↗
、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6 條預覽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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