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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 條預覽 ↗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預覽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 條預覽 ↗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一、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5 條預覽 ↗
(刪除)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推動、監督與訂定性侵害防治政策及相關法規。 二、督導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協調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案件處理程序、…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6 條預覽 ↗
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7 條預覽 ↗
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預覽 ↗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 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預覽 ↗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宣導、教育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預覽 ↗
包庇之處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預覽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檢舉獎金辦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預覽 ↗
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 前項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第一項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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