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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5 筆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申報地價
土地法第 156 條預覽 ↗
申報地價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申報地價之方法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預覽 ↗
土地分割與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預覽 ↗
申報地價千分之十徵收地價稅之土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19 條預覽 ↗
調整計算之。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惟以百分之十為限;申報地價較前期調降時,如未低於中華民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第 38 條預覽 ↗
土地於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內,按照公告地價辦理申報地價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第 2 條預覽 ↗
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土地租金依原機關規定計收。 前項租金於土地租用期間,如
土地法第 158 條預覽 ↗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而不同時申報地價者,以標準地價為法定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 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預覽 ↗
重劃後土地,仍依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平均原規定地價或平均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重劃後分配土地總面積計算總價,並分算各宗土地之單價,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某戶參加重劃各宗土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預覽 ↗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6 條預覽 ↗
規定定之: 一、觀光、海水浴場事業使用,依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申報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申報地價計收。 二、造林事業使用,比照出租國有非公用造林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申報地價期間,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設地價申報或閱覽處所。
土地法第 65 條預覽 ↗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 5 條預覽 ↗
稅者: 增徵之地價稅=〔(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取得土地時之原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原課徵地價稅稅率〕× 同稅率已徵收地價稅年數。 二、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預覽 ↗
,按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之價值比例分別計列;其申報地價仍依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按重劃後分配土地總面積計算總價並分算各宗土地之單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七。 重劃後重劃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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