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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8 筆
破產法第 99 條預覽 ↗
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破產法第 110 條預覽 ↗
不屬於破產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管理人取回之。
破產法第 55 條預覽 ↗
之和解而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以前之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
破產法第 149 條預覽 ↗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破產法第 113 條預覽 ↗
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破產法第 103 條預覽 ↗
得為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後之利息。 二、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三、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徵金。
破產法第 120 條預覽 ↗
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破產法第 108 條預覽 ↗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 174 條預覽 ↗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前,該聲請破產程序應停止。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者,法院應駁回之。
破產法第 1 條預覽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
破產法第 154 條預覽 ↗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 二、捏造債務或
破產法第 40 條預覽 ↗
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成同一比例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5 條預覽 ↗
宜: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產者。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規費法第 17 條預覽 ↗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屆五年尚未執行終結或依破產程序列入分配者,不得再徵收。 應徵收之規費有第十五條、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6 條預覽 ↗
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事後發生重大變更。 七、發射許可申請人進入清算、破產程序或經依法解散、歇業等。 八、發生太空事故,或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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