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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8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預覽 ↗
移轉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預覽 ↗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使審判權,聲請移轉管轄者,得陳明移轉之法院。但移轉管轄時,不受其陳明之拘束。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人)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刑訴法一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機關) 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轉於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應由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即由高等法院指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承保機關與移轉管理機構所訂委託移轉管理契約,除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之者…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預覽 ↗
案件經直接上級法院斟酌戰時交通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移轉管轄之必要者,雖無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亦得以裁定將該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遇有必要情形,刑事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預覽 ↗
案件經直接上級法院斟酌交通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移轉管轄之必要者,雖無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各款所列情形,亦得以裁定將該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遇有必要情形,刑事訴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6 條預覽 ↗
警察分局。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轄時,應以書面通知加害人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副知接受移轉管轄之警察分局。
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之事項。 (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和解、調解。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預覽 ↗
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件。 (四)原承辦股裁撤後,當事人有所聲請、聲明、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五)刑事補償事件。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預覽 ↗
。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第 7 條預覽 ↗
事件之復核。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移轉管轄、分期繳納及限制出境之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獎勵檢舉公告之處理。 四、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1 條預覽 ↗
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23 條預覽 ↗
準決定其適用之訴訟程序及管轄法院。 依前項規定有移轉管轄之必要者,應為移送之裁定。 於減增前已終結及減增前已提起上訴或抗告者,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其經廢棄發回或發交者,依減增後之標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起訴移審、上訴、指定、合併、移轉管轄或其他原因移轉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者,該刑事保證金仍由原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列帳及原代庫銀行保管。但該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有另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預覽 ↗
(二)同行或協尋到場之少年事件。 (三)上訴或移轉管轄之刑事案件。 (四)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五)其他須立即報請值日法官處理之案件。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第 8 條預覽 ↗
為其他之處分者,自共犯到案之日起算。 三、指定或移轉管轄者,自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四、依法更新審判者,自前審失效原因終了之翌日起算。 五、更易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自接替者接收案卷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管轄法院;如認為無管轄權者,即應駁回其聲請,不得移轉管轄。 (二)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式,遇債權人遞送之聲請狀不合程式,如未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未合法簽名(不含依督促程序使用電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 條預覽 ↗
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四)移轉管轄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例如法官均迴避)或事實(例如法官病故而無其他同院法官)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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