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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8 筆
稅捐稽徵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2預覽 ↗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預覽 ↗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預覽 ↗
(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預覽 ↗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預覽 ↗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預覽 ↗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預覽 ↗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預覽 ↗
稅捐之保全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預覽 ↗
免徵、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授權範圍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預覽 ↗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預覽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二、經稅…
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預覽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預覽 ↗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預覽 ↗
退稅之扣抵
稅捐稽徵法第 32 條預覽 ↗
調查人員身分之證明
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預覽 ↗
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預覽 ↗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預覽 ↗
罰鍰案件處分機關之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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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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