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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97 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0 條預覽 ↗
聲請狀之繕本
刑事訴訟法第 328 條預覽 ↗
自訴狀繕本之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預覽 ↗
上訴狀繕本之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預覽 ↗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預覽 ↗
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
民事訴訟法第 353 條預覽 ↗
原本之提出及繕本證據力之斷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2 條預覽 ↗
七十二、(繕本之送達) 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公證法第 88 條預覽 ↗
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證書繕本或影本,經該院院長認可後,依該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結婚儀式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十六 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或繕本之標題下,應加蓋正本或繕本戳記。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7 條預覽 ↗
一七七、(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及補正) 案經合法上訴者,書記官應於收受上訴狀後二日內將上訴狀繕本送達於被上訴人,如上訴人未附送繕本者,應速通知補正,以便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4 條預覽 ↗
三十四、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預覽 ↗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送達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或簽辯書繕本或上訴書繕本一律均由法警長指定專人送達。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初步審查(六)) 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7 條之 1預覽 ↗
)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所謂「原判決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非指該案歷審判決,聲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附具第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預覽 ↗
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應依原本(附式五)作成;節錄繕本僅就與請求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關部分節錄作成之。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4 條預覽 ↗
一○四、(書狀繕本之送達及交付) 當事人於開庭提出訴訟書狀者,書記官應當庭將繕本交付他造,並於筆錄內記明。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銓敘機關。 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於職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三十六、當事人對於所提出書證繕本或影本之真偽有爭執時,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命提出原本。如已提出原本,經他造承認其為真正者,應將原本發還,僅以繕本或影本附卷,並記明筆錄。 當事人當庭提
強制執行法第 8 條預覽 ↗
調閱卷宗。 前項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應自作繕本或節本,或囑託他法院移送繕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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