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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790 筆:名稱 1・條文 2,789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31
條文定位2,789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預覽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預覽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預覽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預覽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預覽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預覽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預覽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預覽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預覽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預覽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預覽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預覽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3 條預覽 ↗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5 條預覽 ↗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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