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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訴願法6預覽 ↗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16預覽 ↗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
訴願法第 26預覽 ↗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訴願法第 36預覽 ↗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訴願法第 46預覽 ↗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訴願法第 56預覽 ↗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
訴願法60 條預覽 ↗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法61 條預覽 ↗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法62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訴願法63 條預覽 ↗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
訴願法64 條預覽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訴願法65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訴願法66預覽 ↗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
訴願法67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
訴願法68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訴願法69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訴願法第 76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第 86預覽 ↗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
訴願法第 96預覽 ↗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6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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