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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2 筆
民法第 65 條預覽 ↗
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預覽 ↗
評議意見之決定
軍事審判法第 127 條預覽 ↗
裁判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由階低者首先發言,階同以資淺者先發言,階資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推至審判長為止,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必要時,並得投票決定,由階資低者檢…
遊說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指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直接接觸,並表達意見,且非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7 條預覽 ↗
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序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4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說明會議程如下: 一、致詞。 二、申請人簡報或說明。 三、與會人員表達意見。 四、申請人回應說明。 五、結論。 六、散會。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申請人不通中國語言或係聾啞而不能用文字達意者,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使通譯在場。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2 條預覽 ↗
表意權之保障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33 條預覽 ↗
勤務法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軍事審判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
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預覽 ↗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7 條預覽 ↗
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之情形,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了解其不願意表示意見之原因,並鼓勵其發言。 二、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預覽 ↗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9 條預覽 ↗
社工陪同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第 14 條預覽 ↗
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公證法第 74 條預覽 ↗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除外規定辦理時,得以適當方式說明可能之影響,使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少年之年齡及身心發…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二十二、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應通知保護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並得類推適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認有必要時,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
仲裁法第 32 條預覽 ↗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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