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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4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預覽 ↗
誣告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誣告匪諜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誣告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0 條預覽 ↗
加重誣告
檢肅流氓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偽證罪與誣告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預覽 ↗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1 條預覽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13 條預覽 ↗
違法檢舉與誣告
違警罰法第 74 條預覽 ↗
向警察官署誣告他人違警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 處理人民陳訴案件,發現陳訴人意圖挾嫌誣告或其他不法情事,得報請 院長核准移送偵辦。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預覽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4 條預覽 ↗
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 9 條預覽 ↗
,其屬密告者,並不得洩露密告人之姓名。但有偽報或誣告情事者,經查實後,原檢舉人須受應得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預覽 ↗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0 條預覽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法院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法院出借卷證時,應先查明借調機關之使用範圍,並將該範圍以外之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後,再行出借。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2 條預覽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7 條預覽 ↗
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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