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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9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預覽 ↗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9 條預覽 ↗
七十九 (無證據能力之意義)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所謂無證據能力,係指不得作為證據者而言。茲舉述如次:(一)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八十七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除法律對於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已有明文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
國民法官法第 62 條預覽 ↗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
軍事審判法第 117 條預覽 ↗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自由心證主義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預覽 ↗
證據排除法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2 條預覽 ↗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 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9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6 條預覽 ↗
一三六 (審判期日前之準備) 法院為使審理程序集中化,應於審判期日前,先為種種之準備,以求審判之順暢、迅速。例如:處理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事項,其…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1 條預覽 ↗
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
國民法官法第 56 條預覽 ↗
檢察官於辯護人依前條之規定開示證據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意見。 前項事項有補充或更正者,應另提出於法院。 第五十二條第五…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2 條預覽 ↗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4 條預覽 ↗
九十四 (意見證言之證據能力)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法官訊問證人時,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勿摻雜非以實際經…
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8 條預覽 ↗
法院於案件繫屬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掌握案件進行進度。 二、確認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 三、以具體而明確之方式整理爭點。 四、確認…
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預覽 ↗
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於決定前認有必要者,得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6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8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並聲請法院調查。 前項情形,應指明摘錄之具體範圍,並移除或遮隱未…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先行準備程序,處理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整理關係證據能力之前提爭點,其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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