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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通信案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之 1預覽 ↗
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並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法院方得於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予以許可。 法院就被告前項聲請,得依刑訴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衡酌個案情節,徵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8 條預覽 ↗
書第五款所稱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應考量本法之立法目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且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與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審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4 條預覽 ↗
卷證原本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預定檢閱時間。 六、聲請日期。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之 1預覽 ↗
禁止或扣押時,應審酌個案情節,在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利之前提下,依比例原則裁量決定其禁止或扣押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事項,並宜於押票上記載明確,俾利看守所執行之。(刑訴法一○五)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 條之 6預覽 ↗
近審結之時始聲請訴訟參與,即應考量是否有對於被告防禦權產生無法預期之不利益之虞;若就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或訴訟進行之程度而言,有諸如前述之情形,則聲請人就訴訟參與即須具有較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 條預覽 ↗
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七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2 條預覽 ↗
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 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其理由,應以裁定送達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預覽 ↗
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之 3預覽 ↗
方式為之,以兼顧偵查目的之維護以及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惟應注意,所謂其他適當之方式,不包括間接獲知資訊之告以要旨。 檢察官另行分卷遮掩、封緘後,請求法官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目的在於釐清懲戒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五十六條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預覽 ↗
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目的在於釐清職務法庭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付懲戒人防禦權之行使;第五款所稱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例如有無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所定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或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所定應為不受理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4 條預覽 ↗
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檢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9 條預覽 ↗
自檢閱卷證。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並非屬於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6 條之 3預覽 ↗
許可而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院依前二項對受處分人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上述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者,除刑訴法第
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 4預覽 ↗
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依前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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