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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預覽 ↗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預覽 ↗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6預覽 ↗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5預覽 ↗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偵…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預覽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有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並以書面為之,且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被告: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5預覽 ↗
二十四之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撤銷與變更) 偵查中法院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前,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並為必要之斟酌;變更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宜…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3預覽 ↗
二十四之三 (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檢察官於偵查中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違反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之規定,致法院無從…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2 條之 1預覽 ↗
六十二之一 (羈押替代處分類型之限制出境、出海) 依刑訴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性質上屬於羈押替代處分類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4預覽 ↗
二十四之四 (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刑訴法第三○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預覽 ↗
三十八 (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得逕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案件,法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雖有刑訴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或第一○一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預覽 ↗
三十七 (檢察官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命令之失效)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九三條第三項但書後段或第二二八條第四項但書聲請羈押者,其原來所為具保、責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1預覽 ↗
…件,既許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自不得逕行限制之。 限制出海之範圍,包含所有得利用出海逃匿之方式,惟仍應審酌個案情節,於保全被告或證據之必要範圍內為之,故限制出海之裁定非不得附有「得搭…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2預覽 ↗
二十四之二 (限制出境、出海之要式與通知)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二第二項所定各款事項,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應儘速以…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核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8 條預覽 ↗
…時間及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裁定結果。經法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聯絡親友辦理具保或責付時,應予必要之協助。
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 4 條預覽 ↗
…必要性,妥慎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之種類;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宜考量以限制住居替代具保或責付之諭知。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之 1預覽 ↗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7 條預覽 ↗
…訊問被告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時,應注意妥適審酌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被告遵守同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必要,及命被告…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預覽 ↗
被告於偵查中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處分,且於起訴時仍在執行中者,檢察官起訴時應以函文敘明被告受處分之情形,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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