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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7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70 條預覽 ↗
陪席法官之訊問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9 條預覽 ↗
依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前條第二項任命之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其任期至該個案裁判確定之日。但不得逾該屆職務法庭陪席法…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5 條預覽 ↗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 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80 條預覽 ↗
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解說審前說明之事項。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8 條預覽 ↗
…需求。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3 條預覽 ↗
…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第 4 條預覽 ↗
…查,決定是否酌予延長受命法官、庭長(或審判長)、陪席法官停分其他案件期間。酌予延長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長次數不得逾三次。 (三)前款案件,如有全程以審判庭審理;或庭長(或審…
法官法第 48 條之 2預覽 ↗
…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17 條預覽 ↗
各法院應予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每月減分訴訟案件。其減分案件之類型及數量,由各法院法官會議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第 2 條預覽 ↗
…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國家機密案件人員出境管制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機密案件人員係指參與合議審判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或獨任法官及承審股書記官。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候補法官擔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或陪席法官者,依該法院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但得酌減分案比例。
民事訴訟法第 227 條預覽 ↗
…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申請轉任法官,並於轉任第一年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或陪席法官。
法官法第 48 條預覽 ↗
…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9 條預覽 ↗
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為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說明及其他協助審判長之事項。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5 條預覽 ↗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預覽 ↗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預覽 ↗
候補法官於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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