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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7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嘉良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威辰(原名郭子豪)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8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948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163號、第2392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辛○○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定執行刑部分暨己○○部分,均撤銷。

辛○○共同主持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演員資料表貳拾肆張、海罡神像壹面,均沒收。

己○○共同主持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演員資料表貳拾肆張、海罡神像壹面,均沒收。

事實

一、緣四海幫海罡堂(下稱海罡堂)堂主洪士棟(綽號紅豆)因至南部養病無法再續任海罡堂堂主,而張國光(綽號光哥,另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又無意讓洪士棟續任,乃於民國92年1月間某日,由洪士棟先將象徵海罡堂圖騰之海罡神像交予辛○○保存,復經辛○○表示「一切都是由光哥來決定」、「要混,不能全靠一張嘴,要有實力」、「如果真的要讓我接,我可以搞的很漂亮,所有的資源我都弄好了」,而於1月底某日,辛○○、己○○即經推舉分別擔任該堂堂主、副堂主。辛○○、己○○與曹耀仁(綽號阿耀,現由本院發布通緝中,嗣緝獲到案後另案審結)遂基於主持、指揮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海罡堂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辛○○、己○○、曹耀仁分別以海罡堂堂主、副堂主、組長之身分共同主持、指揮海罡堂;復由己○○、曹耀仁吸收已滿18歲之青少年加入海罡堂,並以己○○所承租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之5租屋處為堂口,對外則以艾琳多媒體公司作為掩飾,而從事不定期聚眾鬥毆、圍事、暴力討債等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海罡堂並有下列之組織活動,以展現其常習性:

(一)92年2月8日20時30分許,由己○○於電話中向辛○○報告,欲在前開堂口召開並主持海罡堂組織會議及吸收成員,經辛○○同意後,即由曹耀仁召集庚○○(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江昱賢(已另案審結)及其他本無意參與該組織之人,共計24名參加。於會中由己○○介紹海罡堂之幹部,並將參與者分為未滿18歲者及已滿18歲者,而為取得上開人等之身分資料,並令其書寫「演員資料表」,以便過濾吸收成員。己○○並於會中宣布要至爵士藍調舞廳圍事或幫人討債賺錢。

(二)92年2月18日,辛○○於電話中指示己○○調度組織成員,於該週星期四13時30分,至臺北市○○○路支援拍攝「L.A.BOYS」之現場MTV,以展現其組織實力。

(三)因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積欠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新臺幣(下同)2548萬元之債務,康和公司遂將該債權轉讓予專門處理追討債務之美利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美利達公司);美利達公司則委由員工陳人豪處理催討。陳人豪為能順利向丁○○催討前開債權,乃邀同己○○及由成年人「阿瑋」找來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名聯袂於92年1月27日早上,抵達丁○○位在臺北縣板橋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路0段00巷00號11樓居處附近,再由陳人豪、己○○、「阿瑋」等人基於以恐嚇方式,促使丁○○清償債務之犯意聯絡,先侵入丁○○前開居處11樓之樓梯間(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趁丁○○外出之際予以攔阻,要求丁○○償還債務,並出示丁○○公司之地址、丁○○夫妻2人之照片及基本資料、小孩就讀學校及照片、丁○○妻子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等資料,以言詞嚇稱:我們知道你太太的車號、公司上班的地方、小孩子上課的學校、班級及上學路線,對你們非常了解等語,以加害丁○○妻子、小孩身體、自由之事恐嚇丁○○,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其他人則在樓下等候。嗣丁○○趁陳人豪、己○○等人不注意時,跑進室內將門反鎖,並報警處理,陳人豪、己○○等人始行離去。己○○又於92年1月29日代案外人張宏熙向戊○○催討176萬元之債務,為使戊○○能如期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仍基於前開以恐嚇方式為他人討債之概括犯意,先於92年1月29日17時11分於電話中對戊○○恐嚇稱:「你現在每個月皆要付4萬元,其中1萬元是你要補償我的,希望你沒問題,你有到我公司看到我的小弟吧!如有問題,我會叫小弟們去處理,你懂吧!」等語;又因戊○○於92年2月18日13時11分,在電話中向己○○承諾當日下午會匯2萬元,結果未匯,己○○仍基於前開恐嚇之概括犯意,於92年2月19日13時5分,在電話中對戊○○恐嚇稱:「你的2萬元還沒匯。」、「我現在很火大,『幹你娘』,現在快一點了,二點還沒有匯的話,戊○○你自己會知道怎樣吧?」等語,以加害戊○○之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戊○○,使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己○○得知陳人豪登報應徵工讀生欲至大清樺公司催討債務,乃向陳人豪表明願意幫忙找人。己○○即奉辛○○之命,召集曹耀仁、江昱賢、庚○○、尚未加入海罡堂之廖昭盛、吳凱群(以上2人已另案審結確定)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與陳人豪共20人左右,基於以強暴之方法,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於92年1月29日10時許,搭乘遊覽車至桃園縣楊梅鎮○○里○○0○0號原大清樺公司之楊梅廠(該廠房業已出租予第三人誌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誌偉公司〉)門前,以撒冥紙、擲雞蛋、叫嚷、拉白布條等方式,要求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還債,迫使無關之誌偉公司人員及裝載貨物之車輛無法從大門進出,而不得不從側門及警衛室窗戶出入,以此強暴方法妨害誌偉公司正常運作之權利。參與討債行動之成員,每位原可獲得500元之車馬費,但卻都沒拿到。己○○並於事後以電話向辛○○報告處理情況。

二、嗣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監聽辛○○、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另循線於92年3月19日在臺北市○○街000巷0號12樓之5己○○租屋處查扣戊○○借據及本、支票影本;又在臺北市○○○路0段00 號6樓之5查扣上開演員資料表(共24張)又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8查扣海罡神像一面,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辛○○、己○○及其等辯護人爭執張國光、陳勁堯、蔡益峰、陳宗皋、杜韋翰、歐文凱、潘綱弘、陳思宏、邱漢哲、程建文、蔡政翰、陳三貴、丙○○、柯宗源、林志明、楊家騂、丁○○、盧韋年、李明毅、劉臣耀、黃祺瑋、范國源等人及同案被告曹耀仁、庚○○、江昱賢、吳凱群、陳人豪、廖昭盛於警詢之詢問筆錄,該等警詢筆錄對被告辛○○、己○○而言,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於92年4月16日所為之訊問筆錄,到庭應訊之歐文凱、潘綱弘、陳思宏、邱漢哲、吳凱群、廖昭盛、林志明、楊家騂、丁○○等人,乃係以所謂關係人身分傳訊,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及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三第1至9頁、第14至18頁),該關係人身分究何所指?若認係被告,應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至第4款所規定之應告知事項;若認係證人,應命其具結,倘有對之應不命具結者,亦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其所踐行之程序方稱適法。然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訊問時,對於前開程序之進行,均付之闕如,則前開偵查筆錄自均無證據能力。另被害人丁○○於93年3月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乃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及該次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3923號卷第54頁至第57頁);然檢察官當日訊問證人丁○○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7條之規定命證人丁○○具結,此可從該次筆錄中並未記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等字,暨遍查本案相關偵查卷,均未有證人丁○○之結文可證;揆諸前開所述,被害人丁○○前開之供述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亦不得作為證據。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之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經查:同案被告庚○○、江昱賢、吳凱群、陳人豪、廖昭盛、歐文凱、邱漢哲、劉臣耀、陳昭男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然其等既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其等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經核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且參以證人等陳述如何參與組織犯罪之情節,有因而使自己致罹刑章,如非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並依指示從事組織活動,又何需扭曲事實、無端生事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應認具任意性,另衡之上揭證人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成立與否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證人等於偵查中證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證人等偵查中之證詞,為證明被告辛○○、己○○有無共同主持犯罪組織而涉有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及辯護人固爭執上開證人於偵查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證人等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上揭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又另案被告陳人豪於

筆錄,偵字第23923號卷第48頁、第49頁、第57頁),或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92年9月15日訊問筆錄,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三第172頁背面、第173頁正面),而其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已依法具結,有其所簽署之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三第174頁);此外,參諸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並不爭執前開訊問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上訴卷第74頁背面),而被告辛○○、己○○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指出前開訊問筆錄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辛○○、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業已詰問另案被告陳人豪(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5頁正面至第67頁正面),自已足以保障被告等人與辯護人對另案被告陳人豪之對質詰問權,附此敘明。

四、被害人丁○○固曾於92年4月2日、92年4月16日、93年3月1日接受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製作筆錄(除92年4月16日、93年3月1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已如前述外,警詢筆錄部分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170頁至第173頁);然被害人丁○○之戶籍地業經遷移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向被害人丁○○在申辦信用卡時所留之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傳喚、拘提其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結果均傳、拘無著,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印資料、傳票回證、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卷一第79、80頁、卷二第46、100頁),足見被害人丁○○於本院審判時已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參之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供稱:我非常擔心我家人之安全。我希望不要再出庭作證了,我深怕他們會報復我的家人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173頁),則以被害人丁○○不敢出庭作證,深怕其家人遭報復之恐懼心態,衡以趨吉避兇乃人之常情,被害人丁○○本可虛偽陳述,討好其所擔憂會報復其家人之被告,而否認其有遭恐嚇討債之情;然被害人丁○○仍然逐一供出其所遭遇之詳情,足見被害人丁○○前開供述,並未受外力之影響而有虛偽陳述之危險性;此情亦可從被害人丁○○於原審審理時傳真附卷之陳情書載明「因證人於偵訊已詳細說明本件之案情經過,其中句句屬實,對案情之理清應已足夠,...再則被告到國校對證人之幼兒恐嚇,證人前已有說明,現證人年邁,而兒女又年幼,...果出庭作證,被告勢將再查敝人全家之行蹤,屆時不只證人不利,恐年幼之兒女亦將再遭池魚之映(「殃」之誤),已往遭恐嚇、威脅全家,朝不保夕之惡夢恐會再現」等語(見原審卷卷二第82頁),益加足以證明被害人丁○○前開於警詢時之供述,並未受外力之影響,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查,被害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接受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共2次)均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則被害人丁○○前開警詢筆錄之內容,經核乃係證明被告己○○是否涉及與另案被告陳人豪共同恐嚇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以,被害人丁○○前開警詢筆錄,不僅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之規定,其證據能力不因嗣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實施而受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亦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五、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於96年7月20日所著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固認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惟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而為之監聽,於法院審理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規定,以為決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7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檢察官依當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程序是否適法,自有先予釐清之必要。經查:

(一)本案所援引有關被告辛○○、己○○行動電話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監聽譯文),該等通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予以執行,且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所提出之偵查報告,乃係因另案監聽其他電話,而得知綽號「小武」為四海幫海罡堂之幫派份子,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主持、指揮犯罪組織,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關,業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聲監字第12號、第78號、第84號全卷核對無訛。

(二)衡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因犯罪組織成員之聚合,相較於單獨1人或多人因單一犯罪而臨時組合之共同正犯而言,其對社會秩序及治安之危害較大,且情節重大;從偵查犯罪實務而言,有關組織犯罪之偵辦,除了以監聽方式為之外,尚無法以其他方法更能完整蒐集或調查其犯罪組織之組合、運作等證據。

(三)上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及執行,雖均係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由檢察官予以核發。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2月12日所核發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書(監察期間自92年2月13日起至92年3月13日止),及92年2月18日所核發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書(監察期間自92年2月19日起至92年3月19日止)均載明聲請機關為「北市刑警大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聲監字第78號卷15頁、第19頁、第84號卷第20頁、第23頁,影本附於本院更(二)審卷二第172頁至第182頁),而有違背核發時有效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聲請通訊監察必須由「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以上單位」聲請之規定;然於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前,檢察官本有依職權斟酌相關證據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權,衡量前開監聽內容涉及前揭待證事項,堪認係影響社會治安重大;縱使檢察官在指揮偵辦時,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所提出之偵查報告,亦會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本於職權核發,自無蓄意違法之嫌。又依修正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法院核發,亦非於法無據。兼衡此係影響公共利益重大之事項,相較於受監聽者即被告辛○○、己○○秘密通訊自由人權保障維護利益更鉅,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且實施前開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並未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

(四)本院審理時業已提示前開通話內容之監聽譯文供被告辛○○、己○○表示意見,對受監聽之前開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甚低,本院認為若逕以排除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核發、執行之適法性,恐對刑事犯罪偵查及我國社會治安生重大危害。

(五)基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本案檢察官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監聽內容,均有證據能力。從而,被告己○○及辯護人主張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監聽內容,乃係違法監聽而得,沒有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一第46頁背面、卷二第156頁),委無足採。

六、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如僅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而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復有爭執,法院自應依上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定其取捨,不得逕以該監聽錄音之譯文,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亦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員警)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 年度臺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監聽內容,係經檢察官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如上開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均有證據能力,業如前述,且被告辛○○、己○○及其辯護人對該等通訊監察譯文確為其對話內容均不爭執(見本院更(二)審卷一第46頁正面、背面);又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之法定程序,揆諸上開說明,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七、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除已如前述外,其餘供述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然檢察官、被告辛○○、己○○及其等辯護人對其等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其等至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己○○均矢口否認有前開犯行,被告辛○○辯稱:伊沒有參與犯罪組織,有關92年1月29日至大清樺公司楊梅廠的事,伊不知情,與伊完全沒有關係;伊沒有參加92年2月8日的會議,該次會議與伊沒有關係;又伊雖然有請己○○幫忙找人參加MTV拍攝活動,但那是一個正常的活動云云;被告己○○辯稱:伊沒有參與犯罪組織;92年1月27日恐嚇被害人丁○○部分,伊只有開車帶陳人豪過去,後來就離開了;92年1月29日伊雖然有去大清樺公司楊梅廠那邊,但當天有警察在現場,我們有拉白布條,有大聲喊抗議,但並未有不法行為;又伊是有打電話給被害人戊○○,但並未恐嚇他;而伊經營派遣公司,會有人力上之需求,92年2月8日當天,伊只是希望他們可以寫下演員資料表,以便之後聯絡使用,當天的會議並不是組織會議云云。

二、惟查: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1、依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問:有無參與海罡堂?)有參與海罡堂。因案被收押半年,出獄後,被海罡堂郭子豪(小武,即己○○)叫回,並表示未聽命令將嚴懲。1 次是到○○○路0段00號6樓之5,另1次在西門町網咖,他打電話給曹耀仁,並叫曹耀仁將我們20個人帶到○○○路堂口,叫我們上遊覽車去楊梅紡織廠大清樺公司丟雞蛋討債,由郭子豪(即己○○)帶隊。郭子豪地位很高,曹耀仁是我們的頭目,向郭子豪(即己○○)負責。辛○○地位比郭子豪(即己○○)高。(問:是否有填組織成員名冊?)填模特兒履歷表,有資料比較好聯絡。出獄後,就由曹耀仁帶我回海罡堂,郭子豪(即己○○)也當場出示整箱的槍械警告我們。郭子豪(即己○○)表示填演員表後,就正式上班。曹耀仁是海罡堂的幹部等語(見偵字第20163號卷第38至39頁);又依同案被告江昱賢於偵查中供稱:認識曹耀仁(綽號阿耀)、郭子豪(綽號小武,即己○○)。有參與四海幫海罡堂。小武在組織裡的地位很大。92年1月29日是小武開遊覽車帶我們去,有阿耀,十幾二十個人去。92年2月8日有找我去羅斯福路參加幫派會議。庚○○、廖昭盛和我都是海罡堂的等語(見偵字第23923號卷第32至33頁),庚○○、江昱賢就渠等如何參與四海幫海罡堂、海罡堂負責主持、指揮者及依指示而與被告己○○等人共同前往討債等情節,均詳為陳述,所述並有因而使自己致罹刑章,如非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並依指示從事組織活動,應無無端捏造事實之理,而曹耀仁因本案共同指揮海罡堂犯罪組織,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88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撤銷該判決,惟曹耀仁即傳喚未到,現經本院發布通緝中),江昱賢、庚○○因於上開時間參與海罡堂犯罪組織,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並經減處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8號、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886號、101年重上更(三)字第81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庚○○、江昱賢上揭陳述應可採信。至庚○○嗣於本院本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警方在○○○路現場查扣之演員資料只是工作履歷,沒有在○○○路上班。艾琳多媒體公司只是經紀公司,不清楚四海幫海罡堂是否以此地點 為堂口。我沒有加入海罡堂...己○○沒有叫我去大清樺公司,不清楚己○○是否為海罡堂的副堂主,不認識辛○○云云,衡之證人庚○○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成立與否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其嗣後改稱不清楚、不知道、沒有參與,非無為避免再生波瀾而故為迴護被告二人之陳述,此觀之證人庚○○於本院本審審理時,經詢以「92 年9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你有承認加入四海幫海罡堂的幫派...你的供述是否實在?」證人庚○○答稱:「是。」等語,是應認證人庚○○前揭偵查中之供述較為可採。

2、被告辛○○、己○○雖均否認有主持、指揮海罡堂犯罪組織,惟觀諸被告辛○○與己○○於92年1月23日14時40分在電話中之對談(詳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所示),其2人在電話中提及「扛霸子」之事,被告辛○○並稱「我想『紅豆』應該不會留戀,且『光哥』也不會讓他繼續接,這是很明顯的事情」、「這個堂...由『光哥』來決定」、「人都是我們的,要混,不能全靠一張嘴,要有實力,其實他們是長輩,一點實力都沒有」、「『光哥』早晚要面對我們,如果真的要讓我接,我可以搞的很漂亮,所有的資源我都弄好了」等語,參之被告辛○○於檢察官偵查時,經質以為何在電話中與郭討論「堂是光哥的,要由光哥決定等語?」時,被告辛○○答稱:「因紅豆去南部養病,叫我照顧他的小朋友,我才說出口而說那些話」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72頁背面),復佐以被告辛○○亦自承:紅豆(洪士棟)是四海幫海罡堂堂主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71頁背面、本院第271號卷卷一第200頁背面),又被告辛○○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亦供承:扣案之海罡神像是洪士棟的東西,後來放在我那裡等語(見本院本審卷第216頁背面),並有該海罡神像一面扣案可憑,而扣案之海罡神像一面係被告辛○○所持有保管,並經警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8搜索扣得,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參之證人即當時負責搜索之警員甲○○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到庭證稱:移送書所指四海幫海罡堂的圖騰(本院本審卷二第20頁),就是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所指的海罡神像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123頁背面至125頁),顯見洪士棟本來為海罡堂堂主,之後因洪士棟罹病須至南部養病,洪士棟因而將象徵海罡堂圖騰之海罡神像交由被告辛○○保管,而被告辛○○即聲稱:如果讓我接海罡堂堂主,海罡堂成員都是我們的人,我有實力把海罡堂帶得很好等語,嗣張國光則召集會議討論推舉海罡堂堂主、副堂主之繼任者,佐以被告辛○○與己○○於92年1、2月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話紀錄,依據附表一編號18、22所示通話內容,被告己○○於電話中向被告辛○○表示「我們打算去圍事以前十樓的『爵士藍調』」、「阿耀把小弟都集合起來了」等語,被告己○○就其所為行動均主動向被告辛○○報告,而附表一編號26所示通話內容,被告己○○於友人詢以「你最近都在幹什麼?」答稱:「討債」、「我現在接『副堂主』」等語,再觀諸附表一編號31所示通話內容,被告辛○○稱:「給你一個任務」被告己○○答稱:「什麼任務?老大」、「你們這些當老大的,每個人都要場面,累死我了!」等語,足見被告己○○已接下副堂主一職,而被告辛○○之位階又更高於被告己○○之地位,且能在電話中賦予被告己○○須達成之任務,參之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通話內容,顯示海河堂副堂主母親過世,將於92年3月5日舉行公祭,而海罡堂亦有收到訃文,該訃文乃係要發給被告辛○○,且奠儀部分,被告辛○○與己○○已協議一人出一半,被告辛○○並向被告己○○稱:「你代表我去就好」。又依附表二編號3所列被告辛○○、己○○之對話內容,被告辛○○於電話中指示被告己○○將白包上面之「罡海公司」等字,直接改寫為「海罡公司」,毋須顛倒過來;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喪家辦理喪事舉行公祭邀請親朋好友參加,如受邀之對象為民間單位團體時,決定奠儀之多寡、抑或是否參加公祭、由何人參加公祭等情事,往往均係由該單位團體之首長或負責人決定;觀諸前開海河堂副堂主母親舉行公祭乙事,被告辛○○乃係經指定代表海罡堂收受訃文,尤其,被告辛○○與被告己○○協議決定奠儀一人一半,被告辛○○更決定奠儀必須正名為「海罡」而非「罡海」,顯見斯時之被告辛○○在海罡堂之地位,已係居於負責人、堂主之地位,而海罡堂之相關事宜,亦已由被告辛○○、己○○運籌決定。綜上,被告辛○○、己○○於92年1月間某時,已經分別推舉擔任海罡堂之堂主及副堂主,被告辛○○並持有象徵海罡堂圖騰之海罡神像,被告辛○○、己○○確有共同主持、指揮海罡堂等情,至為明確。

3、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3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其中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乃指有上下服從關係之謂,亦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再就其組織之形式而觀,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為必要,亦即無論其組織係以幫派之名稱或公司之型態成立。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長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究竟海罡堂是否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犯罪組織,分述如下:

(1)海罡堂具有集團性而有內部管理結構之特性:

①參之證人邱漢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92年2月8日至艾琳多媒體公司時,有介紹組長、副堂主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39頁背面),佐以參與海罡堂者,除了前開所述之堂主、副堂主,並有經判決確定涉犯本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犯行之海罡堂組長曹耀仁、成員庚○○、江昱賢等人,足見海罡堂之成員確有3人以上,且設有堂主、副堂主、組長及成員等不同層級。

②本案之海罡堂堂主本來為洪士棟,嗣因洪士棟至南部養病,即經推舉而改由被告辛○○接任該堂之堂主,復由被告己○○擔任副堂主等情,均已如前述;參照被告辛○○、己○○於92年1 月23日14時40分在張國光尚未召集會議推舉海罡堂新堂主之前,被告辛○○在電話中即表明「『光哥』早晚要面對我們,如果真的要讓我接,我可以搞的很漂亮,所有的資源我都弄好了」等語,足見海罡堂之組織是否繼續存在,並未因堂主由洪士棟更動為被告辛○○,抑或推舉其他人(如「王志」)接任,而有所不同。

③參照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告己○○與曹耀仁(綽號阿耀)之通話內容,阿耀表示「我這邊約有二十人,因現在沒有錢,不方便找地方開會,希望用公司的地點開會,也讓小弟知道一個地點」、「我不想大家變成一盤散沙,打算從裡面選出一個頭及四位有能力的幹部」等語;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告己○○與曹耀仁(綽號阿耀)之通話內容,被告己○○表示「現在地方不是問題,我們也可以到紅茶店開會,問題是錢的問題,我想跟大哥請款。今天有到場的都是我們『海罡』的人,我想讓他們見見上面的人」、「我等大哥的電話」;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告己○○於電話中向被告辛○○表示「阿耀把小弟都集合起來了」、「要開會,阿耀說要好好整頓一下」;如附表一編號23被告己○○在電話中對著曹耀仁(綽號阿耀)表示「你把人集合好,約二十時三十分全部帶到我公司」等語;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被告己○○與綽號「烏鴉」者之通話內容中,被告己○○表示「那天大家有過來我公司開會,你沒有到,我交代一些東西你都沒有聽到且大家都有寫一份演員(模特兒)名單,總共有23個」後,尚對「烏鴉」稱「明天下午三點你到公司我們再談」;附表一編號31所示被告辛○○與被告己○○之通話內容,被告辛○○於電話中交付被告己○○任務等語;且同案被告庚○○係因曹耀仁之拉攏始參與海罡堂,並於92年2月8日20時30分許至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之5艾琳多媒體公司填寫演員資料表,足見被告辛○○擔任海罡堂堂主之時,該堂之組織內部即有階級領導,包括被告己○○擔任副堂主,另案被告曹耀仁擔任組長,分層節制,由其等3人共同主持或指揮海罡堂,並依此建立上層指揮下屬、下屬服從上層命令行事之上下服從關係。

④基上,前開海罡堂已有內部管理結構,而具有集團性之特性至明。

(2)海罡堂具有常習性之特性:

①參之被告己○○於電話中曾表示「大家都入公司了,過了年大家都沒錢賺,大家開個會確立一下方向」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1),嗣後又表示「今天到場的都是我們『海罡』的人」等語,顯然被告辛○○及己○○在主持海罡堂擔任堂主、副堂主時,尚須為「入公司」參與海罡堂之所有成員尋得求財之道,則海罡堂之運作及存在,並非僅係為了某特定人士而組成。

②被告己○○在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經營艾琳多媒體公司,且該公司股東只有被告己○○1人等情,業據其於

卷二第69頁背面、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06頁背面),而前開處所乃係海罡堂之堂口等情,亦據證人邱漢哲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明確,顯見被告辛○○、己○○為了維持海罡堂組織之運作,尚有設立一個堂口供成員聚會之用。

③被告己○○因另案被告曹耀仁之報告,由被告己○○於電話中經被告辛○○同意後,即在前開堂口召開並主持海罡堂組織會議及吸收成員,參與人員乃由另案被告曹耀仁召集庚○○、李昱賢及其他無意參與海罡堂等人共計24名參加。於會中由被告己○○介紹海罡堂之幹部,並將參與者分為未滿18歲者及已滿18歲者,而為取得上開人等之身分資料,並令其書寫「演員資料表」,以便過濾吸收成員,此外,被告己○○並於會中宣布要至爵士藍調舞廳圍事或幫人討債賺錢等情,除已據證人邱漢哲、另案被告陳昭男證述綦詳外,證人邱漢哲另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92年2月8日去艾琳多媒體公司時,我確定有聽到插旗子的話;所謂插旗子的意思是去顧一間店,變成他們的地盤;當時有叫我們區分18歲和未滿18歲之人分2邊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三第40頁背面、偵字第23923號第39頁);另案被告陳昭男於檢察官偵查時尚稱:小武就叫我們未滿18歲的站一邊,滿18歲的站一邊,並說來這裡是參與海罡堂,並做重要幹部介紹等語(見偵字第23923號卷第36頁);另案被告劉臣耀於檢察官偵查時稱:當時有1個大哥拿資料給我們填,我才知道要參加幫派,被告己○○有叫我們分未成年和成年的2組,我們一去就叫我們填資料,然後才分組等語(見偵字第23923號卷第56頁);庚○○亦供稱:被告己○○於92年2月8日有提到他有跟1間銀行合作合法討債之事,有興趣之人,就把單子寫起來,頭髮染回顏色的,就可以正式上班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28頁正面),並有附表一編號18、19、20、21、22、23、25所列之通話內容在卷可稽,暨前開演員資料表共24張附卷可考(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一第99頁至第122頁);其中,依據附表一編號18所示通話內容,被告己○○既於電話曾向被告辛○○表示「我們打算去圍事以前十樓的『爵士藍調』」等語,佐以該次通話時間乃在被告己○○召集被告庚○○等24人至海罡堂堂口填寫演員資料表之前1日,則證人邱漢哲前開所聽聞之「插旗子」事,應係指至爵士藍調舞廳圍事之事無訛。次查,被告辛○○於92年2月18日,因各路人馬都有支援,為了場面好看,不能漏氣,而指示被告己○○調度組織成員,於該週星期四13時30分至臺北市忠孝東路支援拍攝「L.A.BOYS」之現場MTV,以展現其組織實力等情,除為被告辛○○、己○○所不爭執外,復有附表一編號31之通話內容可證。顯見被告辛○○、己○○所主持、指揮之海罡堂,並非僅係為了某一特定犯罪而為,而係不時藉著其他組織活動,延續海罡堂之運作。

④綜上,海罡堂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長久性而具有常習性無訛。

(3)海罡堂具有脅迫性、暴力性,而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之特性:

①所謂「圍事」,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即係指保鑣之意;被告辛○○、己○○既係指揮海罡堂成員從事爵士藍調舞廳之圍事、保全及催討債務之工作,其執行過程中,為達成圍事及保全之任務,勢將會發生衝突而有恐嚇、妨害自由、傷害等情事。

②依據被告辛○○、己○○於92年2月21日18時33分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34),被告辛○○於電話中要被告己○○「考量那些人到底能不能用」時,被告己○○即表示「沒有錯,改天要戰爭就叫不到人」,被告辛○○隨即答稱「小孩子假如這樣,根本不能用,改天他們這樣子,怎麼辦?」等語,再加上被告己○○於92年3月4日2時55分在電話中表示「把兄弟的背景放在後面,等要用的時候就會用出來。」等語(詳如附表一編號38);觀之被告己○○於電話中提及「戰爭就叫不到人」、「把兄弟背景放在後面,等要用的時候就會用出來」等語,顯然被告辛○○、己○○會不定期指揮海罡堂成員從事聚眾鬥毆之暴力行為。

③被告己○○得知另案被告陳人豪登報應徵工讀生欲至大清樺公司催討債務,乃向另案被告陳人豪表明願意幫忙找人。被告己○○即奉被告辛○○之命,召集另案被告曹耀仁、江昱賢、廖昭盛、吳凱群、被告庚○○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與另案被告陳人豪共20人左右,搭乘遊覽車至桃園縣楊梅鎮○○里○○0○0號原大清樺公司之楊梅廠,以撒冥紙、擲雞蛋、叫嚷、拉白布條等方式,要求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還債,迫使無關之誌偉公司人員車輛無法從大門進出,而不得不從側門及警衛室窗戶出入,以此強暴方法逼使被害人丁○○出面解決債務(另詳如後述),顯見被告辛○○、己○○亦指揮海罡堂組織成員從事暴力討債之行為。

④基上,被告辛○○、己○○所主持、指揮之海罡堂,確有以其成員從事不定期聚眾鬥毆、圍事、暴力討債等犯罪活 動,而具有脅迫性及暴力性。

4、綜合以上所述,被告辛○○、己○○所共同主持、指揮之海罡堂確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犯罪組織,至為明確。

(二)被告己○○恐嚇被害人丁○○部分:

1、大清樺公司積欠康和租賃公司原物料2548萬元,康和租賃公司則將前開不良債權出售轉讓予美利達公司,而美利達公司則委由另案被告陳人豪負責出面向被害人丁○○追討債務等情,業據證人即康和租賃公司臺北分公司負責人李明毅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即美利達公司負責人范國源檢察官偵查時、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明確(見原審卷卷一第173、174頁、偵字第79 48號卷卷三第172、173頁),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5月18日89年度票字第1581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康和公司臺北分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康和公司臺北分公司與美利達公司92年元月2日債權讓與契約書、臺北分公司租賃組債權讓與案件明細表、中壢辦事處債權讓與案件明細表、臺北分公司分期組債權讓與案件明細表、羅東辦事處債權讓與案件明細表、支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相關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三第32至44頁、原審卷卷一第125至146頁)。

2、根據被害人丁○○於警詢陳稱:我之前是大清樺公司董事長。因我積欠康和租賃公司2500萬元左右,於92年1月27日早上,有討債公司到我臺北縣板橋市○○路0段00巷00號11 樓住處討債。5、6名30歲左右埋伏在我的住處,等我出現。一位自稱「人豪」男子稱他們是美利達公司,受康和公司委託要討2500萬元債務,並拿一堆資料在我面前晃一下,我當時很緊張,並沒看清楚,他們並告訴我說他們知道我太太的車號、公司上班的地方、小孩上課的學校、班級及上課路線,並出示小孩子的照片,對我們非常了解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171頁);而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亦證稱:當時我有提示被害人丁○○公司之地址、被害人丁○○夫妻2人之照片、基本資料及小孩就讀學校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7頁背面),復佐以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供稱:我覺得這是公司的債務,非我個人之債務,討債公司的人對我太太的車號、公司上班的地方、我小孩子上課之學校、班級及上學路線,並出示小孩子之照片,我覺得非常害怕,會傷害到我的家人,所以我打算搬家,小孩子換學校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二第171頁、第172頁),則以被害人丁○○因相當恐懼,打算搬家,並將小孩子轉學,避免遭受無辜牽連之情而言,顯然另案被告陳人豪在被害人丁○○面前所提示之相關資料,已讓被害人丁○○瞭解討債公司對其家人成員、及其家人上班、上學之生活作息均相當熟悉;足見被害人丁○○前開所述,尚非子虛,應可採信。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否認有拿小孩照片給被害人丁○○看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7頁背面),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己○○雖否認有參與恐嚇被害人丁○○之行為,惟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到被害人丁○○住處時,只有3個人,被告己○○亦有在場;車上還有2、3個人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三第173頁正面、偵字第23923號卷第57頁),嗣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阿瑋」有上去被害人丁○○住處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7頁背面),交互以對,足見事發當時,確有其他人與陳人豪一同上去向被害人丁○○催討債務,茲另案被告陳人豪既係受美利達公司之委託,負責催討被害人丁○○所積欠之前開債務,而被告己○○雖否認有陪同另案被告陳人豪向被害人丁○○催討債務,惟坦承有因另案被告陳人豪之請託而率眾前往桃園楊梅大清樺公司,向被害人丁○○催討債務(詳後述),參以被告己○○與陳人豪間互有彼此之通聯方式,且密集通訊(見附表一編號5、8、12、13),另案被告陳人豪並於電話撥通後對被告己○○稱:「喂!兄弟」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二第20頁),則被告己○○與另案被告陳人豪間顯然關係密切且無仇隙怨懟,另案被告陳人豪自無虛編事實誣陷被告己○○之理,是以,另案被告陳人豪前開於檢察官偵查時所供,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而其於本院更(二)審理時證稱:被告己○○並未到被害人丁○○住處,他載我們到達目的地之後即離去,結束之後我搭計程車離開云云(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6頁背面、第57頁正面、背面、第58頁正面),反足徵其因與被告己○○有私交,而故為虛偽陳述隱匿事實以迴護被告己○○,所述被告己○○未到場云云,自不足採信。

4、另案被告陳人豪為達成其向被害人丁○○催討債務,於前開時、地,利用攔阻被害人丁○○之機會,對被害人丁○○出示其公司之地址、被害人丁○○夫妻2人之照片及基本資料、小孩就讀學校及照片、被害人丁○○妻子所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等資料,並告知:我們知道你太太的車號、公司上班的地方、小孩子上課的學校、班級及上學路線,對你們非常了解等語,均已如前述;衡諸常情,另案被告陳人豪所要催討之債務人乃係被害人丁○○本人,與他人無涉,然另案被告陳人豪卻在被害人丁○○面前提起小孩、妻子及其等之生活作息,使被害人丁○○得知另案被告陳人豪對其家人之生活作息瞭若指掌,明白如未與另案被告陳人豪處理所積欠之債務,勢將會因而影響到其家人之人身安全,畏懼另案被告陳人豪或討債公司會對其家人有所不利,迫使被害人丁○○意欲搬家,並將小孩子轉學;顯見另案被告陳人豪乃係以加害被害人丁○○妻子、小孩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被害人丁○○,使其因而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次查,被告己○○與被害人丁○○所積欠之債務毫無干涉,卻仍與另案被告陳人豪及「阿瑋」一同前往,徵諸被告己○○於當次催討債務無著後之92年1月29日,尚且夥同庚○○、曹耀仁、陳人豪、廖昭盛、吳凱群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20人,至桃園縣楊梅鎮○○里○○0○0號原大清樺公司楊梅廠前,以拉白布條、撒冥紙、丟雞蛋等方式圍堵廠區大門,要求被害人丁○○還債等情(另詳後述),同樣係以不法方法討債,則被告己○○對另案被告陳人豪夥同「阿瑋」一同至被害人丁○○住處之用意在於以恐嚇危害被害人丁○○之妻子、小孩等人身體及自由之方式,威逼被害人丁○○還債之事實,已有預見,且符合其本意,而與另案被告陳人豪、及「阿瑋」等人有犯意聯絡至明。被告己○○前開所辯,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三)被告己○○恐嚇被害人戊○○部分:

1、被害人戊○○共積欠案外人張宏熙176萬元,案外人張宏熙乃委託被告己○○代為討債等情,有被害人戊○○所簽署之借據、本票正本、本票及支票影本、案外人張宏熙出具之委託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一第94至97頁)。

2、參之附表一編號17、27、29、33之通話內容,被告己○○先於92年1月29日17時11分許於電話中對被害人戊○○稱:「你現在每個月皆要付4萬元,其中1萬元是你要補償我的,希望你沒問題,你有到我公司看到我的小弟吧!如有問題,我會叫小弟們去處理,你懂吧!」等語;又因被害人戊○○於92年2月18日13時11分許,在電話中向被告己○○承諾當日下午會匯2萬元,結果未匯,繼而於92年2月19日13時5分許於電話中對戊○○恐嚇稱:「你的2萬元還沒匯。」、「我現在很火大,『幹你娘』,現在快一點了,二點還沒有匯的話,戊○○你自己會知道怎樣吧?」等語。被告己○○在向被害人戊○○催付債務之前,於電話中向被害人戊○○強調「希望你沒問題,你有到我公司看到我的小弟吧!如有問題,我會叫小弟們去處理」復因被害人戊○○無法如期匯入2萬元時,再次向被害人戊○○強調「你自己會知道怎樣吧?」等語,顯然被告己○○乃係以其旗下有很多小弟,其有幫派、黑道之勢力,使被害人戊○○清楚了解如有不從,將會遭到其旗下小弟之暴力攻擊,而危害自身之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逼迫被害人戊○○必須儘快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足見被告己○○乃係以加害被害人戊○○之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戊○○,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等情至明。

3、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中,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之行為;而所謂畏怖性之判斷,應就告知之內容、方法與態樣等,視周圍之情況,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客觀判斷。查被告己○○為使被害人戊○○能償還其積欠案外人張宏熙之債務,乃在電話中向被害人戊○○為前開之表示,以被告己○○所告知之「小弟們去處理」、「你自己會知道怎樣吧?」等語,強調將以幫派、黑道方式處理等情,自一般人之客觀立場判斷,被告己○○之前開告知,足以使人相信苟被害人戊○○如有不從,將會遭到被告己○○旗下小弟之暴力攻擊,而危害自身之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自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又徵諸被害人戊○○於電話中對被告己○○之告知及提醒,僅係唯唯諾諾,而未置一詞,事後更避不見面,遷移他處,以致歷審傳拘無著,益見被害人戊○○因無法清償債務,主觀上已有生畏怖之心,始閃避他處,避免禍害及身。嗣被害人戊○○於本院更三審審理時雖到庭證稱:己○○確有說他會叫他小弟來處理,但並沒有因為己○○說這些話而感覺到人身安全受到危險云云,應係事隔多年,未免另生事端,而故為有利於被告己○○之陳述,核非實情,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

4、案外人張宏熙所簽立委託書之委託時間為92年1月11日至92年3月止,有前開之委託書在卷可稽,且當被告己○○之友人於92年2月10日22時32分,在電話中詢問被告己○○「最近在幹什麼?」時,被告己○○答稱「討債。」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6之通話內容);觀諸被告己○○與另案被告陳人豪、「阿瑋」等人為使被害人丁○○還債,而施以恐嚇手段之時間為92年1月27日,而其對被害人戊○○為前開之恐嚇之時間則在該次行為後第3天之1月29日、及2月19日,且被告己○○對該等被害人討債之手段均係以恐嚇方式為之,顯見被告己○○前後恐嚇犯行,乃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四)被告辛○○、己○○、庚○○共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部分:1、被告己○○得知陳人豪登報應徵工讀生欲至大清樺公司催討債務,乃向陳人豪表明願意幫忙找人,並即召集曹耀仁、江昱賢、廖昭盛、吳凱群、庚○○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20人左右,搭乘遊覽車至前開業已出租予誌偉公司使用、原為大清樺公司之楊梅廠門前,以撒冥紙、擲雞蛋、叫嚷、拉白布條等方式,要求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還債等情,除已為被告辛○○、己○○所不爭執外,復據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退伍後第1份工作任職在美利達公司;公司跟我說要去做人力派遣,登報找工讀生去大清樺公司催討債務,被告己○○聽到這件事,就說可以幫我找人。去大清樺公司是為呈交陳情書,成立自救會,希望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初是包遊覽車,是希望遊覽車坐滿,但實際上未坐滿,去的人有20人左右,我們在現場拉白布條,還有買雞蛋等語(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56頁背面、第65頁背面);被告己○○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當天去抗議時,我們是坐遊覽車去的,車子停在廠房旁邊。當天在那裡有丟冥紙,還有喊大清樺還錢之口號。陳人豪問我有沒有人可以去,有車馬費500元,我不只找曹耀仁,還有找其他人,後來車馬費都沒拿到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03頁背面、第206頁正面);證人曹錦生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我於92年1月間在桃園楊梅誌偉公司擔任警衛,1月底有一群人到公司,我為值班警衛,當時我在值班,有台遊覽車停在公司大門,下來有20幾人,拉布條抗議,丟雞蛋,我就報告警衛公司,公司隊長來了,我們打內線報告主管,後來警察來了。抗議的人距離大門口約離鐵門1、2公尺。警察在這群人到達後的20分鐘以後到達,約有3位警察。警察來後,在警衛室講,我們就到外面來。有1位抗議的人到警衛室,後來誌偉公司有位經理也來警衛室,我記得誌偉公司有車要出去,停在裡面沒有出去。抗議的人停了有1個小時,我聽到口號聲,他們說來要討債。抗議的人是在誌偉公司正常上班時間到場抗議,當時我們把大門關了,這是公司規定,我們要門禁,當時裡面有2臺車裝好了貨要出去,但因門關了,無法出去,平常公司車輛進出或員工進出要經過大門,由守衛開門,我只知道那兩臺車貨裝好了因此沒出去,抗議人走了,他們車才出去,貨裝好後在那邊停了約30分鐘等語明確(見本院更(一)審卷卷二第97頁正面至第100頁正面)。此外,依據如附表一編號5、6、7、8、9、10、11、12、13、14、15等通話內容,亦足以證明被告己○○為了前往原大清樺公司楊梅廠抗議,迫使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出面清償債務,有透過電話召集其他人一同前往,並假冒為另案被告陳人豪所屬公司之臨時工,以聚眾封廠、不讓公司營業之手段,逼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出面還債。

2、又依據證人即誌偉公司協理楊家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2年1月29日10時左右,確實有人到楊梅廠門外舉白布條要求丁○○還錢等情,那些人在我們廠房外舉白布條、用擴音器高喊要還錢,還有站在門口。他們在門外抗議對於我們公司當然是有影響,會影響我們人員出入,因為我們不敢開門,所以變成我們員工從警衛的窗子進出,無法從大門進出。進出貨是有影響,所以我們就是走另外的門出去等語(見原審卷卷二第104頁、第105頁);佐以前開所述之通話內容,陳人豪於電話中向被告己○○宣稱:「打算叫二、三十名弟弟封廠,逼他們出來談」等語(附表一編號5),而被告己○○在透過電話召集其他人參與時,亦表示「我明天要去楊梅封人家的工廠,不要讓他營業」、「就是去人家工廠亂,不要讓他生產」等語(見附表一編號6),且事發當時確有丟擲雞蛋、撒冥紙等情,足見其等到達原大清樺公司楊梅廠時,主觀上確有以多人圍堵工廠大門,並朝工廠內丟擲雞蛋、撒冥紙等強暴手段,妨害該工廠正常運作之權利,而強制大清樺公司負責人丁○○出面清償債務之意,客觀上亦確實造成誌偉公司人員及裝載貨物之貨車無法從工廠大門進出,必須從警衛室之窗子及其他出入口進出,其等所為,顯已影響誌偉公司之正常運作,而已該當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之構成要件。

3、根據證人曹錦生前開證述,事發當時確有警察到現場;而另案被告陳人豪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亦證稱:警察有在旁蒐證,當時有來了1臺警車;且抵達原大清樺公司楊梅廠之前,有先到三湖派出所備案云云,並提出錄音譯文及錄音帶附卷為證(見本院更(二)審卷二第60頁正面、第64頁背面、第69頁至第72頁)。然查,警察是否到場、或是否已先至警局備案,與被告等人是否涉犯強制罪,本屬二事,蓋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本應綜合被告等人之主觀犯意、客觀行為及被害人於事發當時之遭遇等各項事證,並非警察於事發當時即能判斷而以現行犯處理,更無法因另案被告陳人豪事先向警局備案,即可據此否認其等於事發當時之主觀犯意。從而,被告等人自無法因警察確有到場而未以現行犯當場逮捕被告等人之處置方式,或因另案被告陳人豪確有到警局備案,即倒果為因,據此否認其等確有刑法強制罪之犯罪事實。是前開事實,不足為其等有利認定之依據。

4、被告辛○○固以前開情詞,否認有與其他被告共犯本件上開強制犯行,而被告己○○亦附和其詞,稱:被告辛○○事前未作任何指示,我亦未於事前請示被告辛○○或於事後向被告辛○○報告云云。惟查,被告辛○○自92年1月左右即已接任海罡堂堂主,被告己○○接任副堂主,則在海罡堂之組織構造中,被告辛○○之地位乃高於被告己○○,而此可從被告己○○於92年1月23日14時40分許,在電話中向被告辛○○表示「只有你叫得動我」等語益加足以證明(見附表一編號4所示);參之被告己○○打算率海罡堂成員至爵士藍調舞廳從事圍事及保全工作,曾於92年2月7日20時17分,在電話中向被告辛○○報告(見附表一編號18),又被告己○○與另案被告曹耀仁於同年月8日20時30分召開並主持海罡堂組織會議及吸收成員乙事之前,亦事先向被告辛○○報告並取得同意(見附表一編號22),均已如前述,則被告己○○於92年1月29日透過電話召集海罡堂成員,包括曹耀仁、江昱賢、庚○○等人,並糾集其他人共同參與,已有動用海罡堂成員參與其事,參諸其等前開組織運作之前,被告己○○均有徵得被告辛○○同意之情形而言,被告己○○豈有未事先向被告辛○○報告並徵得同意,而貿然決定行動之理?況且,被告辛○○於警詢時亦自承:被告己○○於1月29日率眾前往之事,被告己○○是問我他處理的這件事該怎麼辦,要我給他意見而已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一第28頁),繼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被告己○○回來後有告訴我等語(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二第72頁),復衡諸聚眾共同犯罪之指示與謀議,本以祕密行之為常態,通觀被告己○○、辛○○之聯絡情形,被告己○○須依被告辛○○指示而聽命行事之從屬地位,關於本件圍廠討債之事又徵詢被告辛○○之意見,其於事後亦立即與被告辛○○聯繫報告(另見附表一編號16),足證被告辛○○對上述犯罪之實行的確有所授意甚明,其與被告己○○、暨事實欄四、所示包括陳人豪、庚○○等共犯,對上揭圍廠妨害誌偉公司員工及車輛進出,而影響該公司正常運作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至為灼然。被告辛○○辯稱其未參與,僅告知被告己○○不要淌渾水云云,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及強制犯行;被告己○○主持、指揮犯罪組織、恐嚇被害人丁○○、戊○○及強制犯行,均堪以認定;其等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辛○○、己○○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準據法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綜合比較刑法修法關於本案適用之相關規定,如下所示。

1、關於共同正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實行」犯罪,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此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亦屬法律變更,惟本案被告辛○○、己○○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2、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而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舊法對其等較為有利。

3、被告己○○行為後,關於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廢除。惟修正前連續犯僅論以一罪,較修正後刑法數罪併罰有利於被告己○○,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己○○。

4、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本案被告辛○○、己○○所犯各罪間,有牽連犯之關係(詳後述),依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刑法規定,應從一重論罪;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二人所犯前揭二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5、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辛○○、己○○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其等行為時之刑法。

四、核被告辛○○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核被告己○○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被告己○○先後多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恐嚇被害人丁○○部分之犯罪態樣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辛○○、己○○與另案被告曹耀仁就前開主持犯罪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己○○兼有指揮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主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己○○就恐嚇被害人丁○○部分之犯行,與另案被告陳人豪、「阿瑋」等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己○○就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行,與曹耀仁、江昱賢、廖昭盛、吳凱群、陳人豪、庚○○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20人左右,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辛○○、己○○於所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更著手實行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己○○)及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犯行(辛○○、己○○),所犯前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分別從一重即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檢察官就被告己○○所為之恐嚇犯行,其起訴事實雖未敘及其於92年1月27日與另案被告陳人豪、「阿瑋」等人共同恐嚇被害人丁○○,暨於92年2月19日13時5分,在電話中對戊○○嚇稱:「戊○○你自己會知道怎樣吧?」等語之恐嚇行為,惟前開犯行與檢察官所起訴之92年1月29日恐嚇被害人戊○○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原審對被告辛○○、己○○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事實欄未認定被告辛○○有如何恐嚇被害人丁○○之行為或共同謀議之犯罪事實,而理由欄竟記載其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理由相互矛盾。(二)原審對被告辛○○、己○○所犯強制罪部分,事實認定有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為之,但理由欄內未說明認定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己○○所犯之恐嚇被害人丁○○而危害安全罪部分,其共犯結構除了被告己○○、另案被告陳人豪外,尚有「阿瑋」,乃原審卻認定除了被告己○○、另案被告陳人豪外,尚有數名姓名不詳之年滿18歲以上海罡堂成員,均有未洽。(三)被告己○○於92年1月27日恐嚇被害人丁○○而危害安全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而追加起訴部分亦未及於被告己○○,原審未說明何以併予審理之理由,尚有疏漏。

(四)原審對於被告己○○恐嚇被害人戊○○部分,雖在時間上業已敘及92年2月19日13時5分部分,惟卻未在事實欄認定被告己○○在該時間之恐嚇內容;又檢察官起訴書僅敘及被告己○○於92年1月19日17時11分、2月18日13時11分之恐嚇犯行,而未敘及92年2月19日13時5分部分,原審亦未說明何以就此部分併予審理論究之理由,均有違失。(五)被害人丁○○、證人楊家騂、另案被告歐文凱、劉臣耀、陳昭男、邱漢哲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從未以證人身分具結接受訊問,原審卻記載「本件證人丁○○、楊家騂、歐文凱、劉臣耀、陳昭男、邱漢哲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詞..」等語,核與卷證資料不符。被告辛○○、己○○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全部犯罪,雖不足採,而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辛○○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定執行刑部分暨己○○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六、量刑之理由:

(一)按刑事妥速審判法業經總統於99年5月19日公布,司法院於同日令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條至第4條、第5條第1項、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至第14條,自99年9月1日施行。至於第5條第2項至第4項,依同法第14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即101年5月19日)施行;第9條自公布後1年(即100年5月19日)施行。同時為維護刑事審判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於適當期間內審理終結,並應兼顧案件審理之品質,並訂定「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供法院適用該法規定時之參考。而依妥速審判法第7條聲請酌量減輕其刑,僅受科刑判決之被告有聲請權(最高法院99 年度第9次刑庭會議參酌)。被告得否適用該法第7條酌減其刑,應視被告有無該法所定「自第一審繫屬之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等情節之適用。經查,本案被告辛○○、己○○於92年12月10日即繫屬原審審理,自繫屬原審迄本院103年4月1日判決時,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被告辛○○、己○○均當庭聲請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辦理,本院審核雖本案案情複雜,然訴訟延遲尚非可歸責於被告,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侵害被告等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故認被告辛○○、己○○二人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二)爰審酌被告辛○○、己○○主持犯罪組織,就海罡堂犯罪組織涉入程度之情節輕重,復以公然圍堵誌偉公司大門,以撒冥紙、丟雞蛋、拉白布條方式威逼被害人丁○○還債,而妨害誌偉公司正常運作之權利,被告己○○更以恐嚇手段向被害人丁○○、戊○○討債,其等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之恐懼,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仍然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對被告二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2、3項所示之刑,並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七、扣案物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之演員資料表(共24張,見偵字第7948號卷卷一第99至122頁)乃為被告己○○所持有,並經警於92年3月19日9時20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0號6樓搜索扣得,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參之被告己○○於92年2月10日22時57分,在電話中曾表示「那天大家有過來我公司開會,你沒有到,我交代一些東西你都沒聽到且大家都有一份演員(模特兒)名單,總共有二十三個」等語(見附表一編號25);佐以被告於92年3月4日2時55分,在電話中表示「走正途是一條路,把兄弟的背景放在後面,等要用的時候就會用出來」(見附表一編號38),及證人甲○○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現場搜到的演員名冊與我們警方手上組織成員名單的名字有些是相同的。移送書中所提到四海幫海罡堂幫派成員名冊,是指以「艾琳多媒體公司」演員名冊作掩護之名冊等語,顯見扣案之演員資料表乃係被告己○○用以過濾吸收組織成員所填寫之基本資料,而為被告辛○○、己○○主持、指揮海罡堂犯罪組織所使用之物,且為其等所有,而「演員資料表」不過係被告己○○用以掩飾避免遭查獲所使用之名稱;是前開演員資料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海罡神像一面係被告辛○○所持有保管,並經警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8搜索扣得,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證人甲○○於本院本審審理時到庭證稱:移送書所指四海幫海罡堂的圖騰,就是扣押物品目錄表上所指的海罡神像等語,被告辛○○於本院本審審理時亦供承:海罡神像是洪士棟的東西,先放我這裡等語,而被告辛○○係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並擔任海罡堂之堂主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該海罡神像應認係表徵此一犯罪組織「海罡堂」之圖騰,而為被告辛○○、己○○主持、指揮海罡堂犯罪組織所使用之物,且為其等所有,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包括所謂「組織名冊記事」、借據、本票、戶籍謄本、委託書、支票影本等,或非為被告辛○○、己○○及其他共犯所有,或與被告2人所犯之前開犯行無涉,又非法定應予沒收之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於92年2月10日帶領綽號「小任」、「郭巴」等人,至臺北縣樹林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下同)中山路1段226號「住商不動產樹林中山加盟店」,替盧韋年處理50萬元支票債務時,要求該店登報道歉、註銷跳票紀錄及退還服務費等無理威脅,因認被告辛○○、「小任」、「郭巴」等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據以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罪嫌,無非以被害人即住商不動產樹林中山加盟店負責人林志明之指訴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辛○○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為盧韋年跳票問題前往住商不動產樹林中山加盟店與店東理論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以脅迫方式使店家行無義務之事行為,辯稱:伊當時任職於韋博公司,僅係陪同老闆去談,「小任」及「郭巴」等人伊都不認識等語。

(四)經查:證人即住商不動產樹林中山加盟店負責人林志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2年2月間,因房屋買賣,與一位客人盧韋年發生票據糾紛。當時買賣成交,他是買方,買方要付給屋主款項,他有開一張票,我們請他要匯錢,後來軋了之後跳票。他認為我們害他產生信用瑕疵。92年2月10日下午時,有人就拿票據來找我,進到公司有3位,連盧韋年總共3個人。穿黑衣黑褲這些人是在外面。在庭被告辛○○應該有到公司裡面。當時主要跟我談這筆債務的除票主之外,還有一個叫小任的人。當時他們3人進入公司的態度和口氣還好。持票的人口氣有比較重。對方有提出3個要求,有登報道歉、註銷跳票紀錄及退還服務費。後來我們沒有登報,註銷跳票紀錄有努力過,但沒有用,服務費部分我們只有收賣方,好像沒有收買方。當時沒有談妥。關於返還票據問題,盧韋年有與我們提起訴訟。我們有賠償15萬元聲譽損失。當時說進來店裡有4個人,外面有幾台車,裡面有多少人不知道等語屬實。是業務員轉達給我有幾台車,我自己也在現場,可以確定車子和人蠻多。他們在外面沒有叫囂或其他舉動。當時他們進來說要我登報、註銷紀錄及退服務費,若我們不照做,他們說要請記者來,把實情報導出來。他們沒有說若我們不做,要對我們身體或是店做不利行為,他們只有來請求票據部分。他們比較生氣。我們是服務業,過程還算好。他們來店內是第一次。這個案子後來法院判決我們賠償15萬元。判決好像是我們業務疏失。後來我們沒有上訴,因為我們從事服務業,若真的是我們疏失我們就自行吸收。他們來找我是在提起訴訟之前,除此之外,雙方面都有用電話談。這件事情應該是業務員和秘書的傳達。這張票業務員忘記客戶有無交代可不可以軋,秘書不清楚就軋進去。我們平常在仲介買賣時,也常有這樣的情形,就是開票人希望什麼時間再軋票。就本案我們確實有作業上疏失,一般案件,仲介公司幾乎都是敗訴,我們應該是有疏失。因為一張票的問題,而有十幾個人去我們公司,我們能夠瞭解客戶的心理。他們那天人真的是來的比較多,他們有他們的考量等語(見原審卷95年6月13日審判筆錄第12至19頁),證人林志明業已表示被告辛○○與盧韋年等人係前去理論票據債信之問題,其並未受到身體及財產上之脅迫,且法院亦判決持票人盧韋年勝訴,證人林志明亦自承業務上可能有所疏失,而持票人債信受損前往理論商談乃人情之常。從而,被告辛○○等人並無不法行為,實難認定彼等有以脅迫方式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行。

(五)綜上,被告辛○○此部分尚難認該當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2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5年。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3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時,或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93年2月16日訊問

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前審審理時所自承(見偵字第7948號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通訊監察譯文表                                                        │
│一、監察對象:被告郭子豪(即小武)。                                                          │
│二、監察電話:0000000000。                                                                    │
│三、監察時間:9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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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基地台│出│入│電      話│ A │ B │通      話      內      容│備          註│
├──┼──┼───┼─┼─┼─────┼──┼──┼─────────────┼───────┤
│ 1 │0122│潮州街│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335│60巷10│  │  │          │(即│    │B:你知道老大「光哥」的電 │卷卷二第10頁  │
│    │    │弄13號│  │  │          │○○│    │   話嗎?                 │              │
│    │    │5樓   │  │  │          │○,│    │A:你要作何事?           │              │
│    │    │      │  │  │          │下同│    │B:小林和我有事情要跟他討 │              │
│    │    │      │  │  │          │)  │    │   論且請他吃飯。         │              │
│    │    │      │  │  │          │    │    │A:0000000000             │              │
├──┼──┼───┼─┼─┼─────┼──┼──┼─────────────┼───────┤
│ 2 │0122│潮州街│ˇ│  │0000000000│光哥│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357│60巷10│  │  │          │    │    │B:我是小武,我現在跟小林 │卷卷二第10頁  │
│    │    │弄13號│  │  │          │    │    │   弄一間公司想請光哥吃飯 │              │
│    │    │5樓   │  │  │          │    │    │   。                     │              │
│    │    │      │  │  │          │    │    │A :吃飯不用了。          │              │
├──┼──┼───┼─┼─┼─────┼──┼──┼─────────────┼───────┤
│ 3 │0122│潮州街│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418│60巷10│  │  │          │    │    │B:我覺得我們現在應該與光 │卷卷二第10頁  │
│    │    │弄13號│  │  │          │    │    │   哥見面討論事情。       │              │
│    │    │5樓   │  │  │          │    │    │A:你跟光哥約好後,再打電 │              │
│    │    │      │  │  │          │    │    │   話給我。               │              │
│    │    │      │  │  │          │    │    │B:好。(電話鈴聲)我有電 │              │
│    │    │      │  │  │          │    │    │   話待會再打給你。       │              │
├──┼──┼───┼─┼─┼─────┼──┼──┼─────────────┼───────┤
│ 4 │0123│      │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440│      │  │  │          │    │    │B:聽說「王日」可能在我家 │卷卷二第10頁  │
│    │    │      │  │  │          │    │    │   要扛霸子。             │              │
│    │    │      │  │  │          │    │    │A:要扛就讓他扛。         │              │
│    │    │      │  │  │          │    │    │B:可是他沒有實力。(背景 │              │
│    │    │      │  │  │          │    │    │   聲:八德路三段)       │              │
│    │    │      │  │  │          │    │    │A:你管人家怎麼說,除非是 │              │
│    │    │      │  │  │          │    │    │   老大及他自己說,你知道 │              │
│    │    │      │  │  │          │    │    │   「光哥」與「三吉哥」有 │              │
│    │    │      │  │  │          │    │    │   討論這件事麼?         │              │
│    │    │      │  │  │          │    │    │B:我知道。可是他們還沒講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沒講,就是還沒確定嗎? │              │
│    │    │      │  │  │          │    │    │B:他說明天我們兩個一定都 │              │
│    │    │      │  │  │          │    │    │   要到。                 │              │
│    │    │      │  │  │          │    │    │A:剛剛「紅豆」有打電話來 │              │
│    │    │      │  │  │          │    │    │   給我,問明天的開會是否 │              │
│    │    │      │  │  │          │    │    │   確定取消?             │              │
│    │    │      │  │  │          │    │    │B:對。                   │              │
│    │    │      │  │  │          │    │    │A:我想「紅豆」應該不會留 │              │
│    │    │      │  │  │          │    │    │   戀,且「光哥」也不會讓 │              │
│    │    │      │  │  │          │    │    │   他繼續接,這是很明顯的 │              │
│    │    │      │  │  │          │    │    │   事情。                 │              │
│    │    │      │  │  │          │    │    │B:這個我不知道。         │              │
│    │    │      │  │  │          │    │    │A:我也不想管。           │              │
│    │    │      │  │  │          │    │    │B:你不能不想管,不能讓外 │              │
│    │    │      │  │  │          │    │    │   面看笑話。             │              │
│    │    │      │  │  │          │    │    │A:這個堂,不是屬於我、你 │              │
│    │    │      │  │  │          │    │    │   ,是屬於「光哥的」,一 │              │
│    │    │      │  │  │          │    │    │   切都是由「光哥」來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B:沒錯。                 │              │
│    │    │      │  │  │          │    │    │A:「毛志」那天跟我講,「 │              │
│    │    │      │  │  │          │    │    │   光哥」要解散算了,我說 │              │
│    │    │      │  │  │          │    │    │   好,大家都自由,而「王 │              │
│    │    │      │  │  │          │    │    │   志」要接就讓你接嗎,我 │              │
│    │    │      │  │  │          │    │    │   不支援你,他就糗了,人 │              │
│    │    │      │  │  │          │    │    │   都是我們的嗎,要混,不 │              │
│    │    │      │  │  │          │    │    │   能全靠一張嘴,要有實力 │              │
│    │    │      │  │  │          │    │    │   ,其實他們是長輩,一點 │              │
│    │    │      │  │  │          │    │    │   實力都沒有。           │              │
│    │    │      │  │  │          │    │    │B:你明天還是要去。       │              │
│    │    │      │  │  │          │    │    │A:對,「光哥」早晚要面對 │              │
│    │    │      │  │  │          │    │    │   我們,如果真的要讓我接 │              │
│    │    │      │  │  │          │    │    │   ,我可以搞的很漂亮,所 │              │
│    │    │      │  │  │          │    │    │   有的資源我都弄好了。假 │              │
│    │    │      │  │  │          │    │    │   如是「王志」接的話,我 │              │
│    │    │      │  │  │          │    │    │   的位置也不會變,就讓他 │              │
│    │    │      │  │  │          │    │    │   覺得誰好誰不好。       │              │
│    │    │      │  │  │          │    │    │B:我也這樣覺得,只有你叫 │              │
│    │    │      │  │  │          │    │    │   得動我,他叫我就不理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我把自己的體系搞好,讓 │              │
│    │    │      │  │  │          │    │    │   他知道誰比較好         │              │
│    │    │      │  │  │          │    │    │B:好吧!明天見。         │              │
├──┼──┼───┼─┼─┼─────┼──┼──┼─────────────┼───────┤
│ 5 │0128│潮州街│ˇ│  │0000000000│人豪│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857│60巷10│  │  │          │    │    │B:你現在要找我這邊的弟弟 │卷卷二第19頁  │
│    │    │弄13號│  │  │          │    │    │   一起出動是不是。       │              │
│    │    │5樓   │  │  │          │    │    │A:有辦法再叫。           │              │
│    │    │      │  │  │          │    │    │B:你打算要叫幾個?要怎辦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打算叫二、三十名弟弟封 │              │
│    │    │      │  │  │          │    │    │   廠,逼他們出來談。     │              │
│    │    │      │  │  │          │    │    │B:要逼他老闆出來求我。   │              │
│    │    │      │  │  │          │    │    │A:我們電話不要談。       │              │
│    │    │      │  │  │          │    │    │B:好。                   │              │
├──┼──┼───┼─┼─┼─────┼──┼──┼─────────────┼───────┤
│ 6 │0128│潮州街│ˇ│  │0000000000│阿凱│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129│60巷10│  │  │          │    │    │B:明天早上七點半找越多人 │卷卷二第19頁  │
│    │    │弄13號│  │  │          │    │    │   越好,在公司樓下的麥當 │              │
│    │    │5樓   │  │  │          │    │    │   勞集合。               │              │
│    │    │      │  │  │          │    │    │A:要幹什麼?             │              │
│    │    │      │  │  │          │    │    │B:我明天要去楊梅封人家的 │              │
│    │    │      │  │  │          │    │    │   工廠,不要讓他營業。   │              │
│    │    │      │  │  │          │    │    │A:要帶那個去衝。         │              │
│    │    │      │  │  │          │    │    │B:沒有。                 │              │
│    │    │      │  │  │          │    │    │A:封廠是什麼?           │              │
│    │    │      │  │  │          │    │    │B:就是去人家工廠亂,不要 │              │
│    │    │      │  │  │          │    │    │   讓他生產。             │              │
│    │    │      │  │  │          │    │    │A:有車馬費嗎?           │              │
│    │    │      │  │  │          │    │    │B:等討到就有了。         │              │
│    │    │      │  │  │          │    │    │A:我會幫你找。           │              │
│    │    │      │  │  │          │    │    │B:好。                   │              │
├──┼──┼───┼─┼─┼─────┼──┼──┼─────────────┼───────┤
│ 7 │0128│潮州街│ˇ│  │0000000000│烏鴉│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134│60巷10│  │  │          │    │    │B:烏鴉你明天幫我找人。   │卷卷二第19頁至│
│    │    │弄13號│  │  │          │    │    │A:要找幾個?             │第20頁        │
│    │    │5樓   │  │  │          │    │    │B:我明天要去桃園。       │              │
│    │    │      │  │  │          │    │    │A:我幫你問。             │              │
├──┼──┼───┼─┼─┼─────┼──┼──┼─────────────┼───────┤
│ 8 │0128│潮州街│ˇ│  │0000000000│人豪│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202│60巷10│  │  │          │    │    │B:你要黑色衣服與黑色褲子 │卷卷二第20頁  │
│    │    │弄13號│  │  │          │    │    │的人沒這麼多?            │              │
│    │    │5樓   │  │  │          │    │    │A:不要緊,你出二十名,我 │              │
│    │    │      │  │  │          │    │    │出三十名。                │              │
│    │    │      │  │  │          │    │    │B:好。                   │              │
├──┼──┼───┼─┼─┼─────┼──┼──┼─────────────┼───────┤
│ 9 │0128│潮州街│ˇ│  │0000000000│蟾蜍│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317│60巷10│  │  │          │    │    │B:明天我要去楊梅封工廠, │卷卷二第20頁  │
│    │    │弄13號│  │  │          │    │    │你明天過來公司樓下集合好嗎│              │
│    │    │5樓   │  │  │          │    │    │?                        │              │
│    │    │      │  │  │          │    │    │A:幾點?                 │              │
│    │    │      │  │  │          │    │    │B:六點半。               │              │
│    │    │      │  │  │          │    │    │A:好。                   │              │
├──┼──┼───┼─┼─┼─────┼──┼──┼─────────────┼───────┤
│10│0129│潮州街│ˇ│  │0000000000│阿耀│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0704│60巷10│  │  │          │(即│    │B:阿耀你要出發了。       │卷卷二第20頁  │
│    │    │弄13號│  │  │          │曹耀│    │A:我們現在要過去集合了。 │              │
│    │    │5樓   │  │  │          │仁,│    │B:你那邊有幾個?         │              │
│    │    │      │  │  │          │下同│    │A:三個。                 │              │
│    │    │      │  │  │          │)  │    │B:好。(背景聲:誰通風報 │              │
│    │    │      │  │  │          │    │    │   信,我就執行家法)     │              │
├──┼──┼───┼─┼─┼─────┼──┼──┼─────────────┼───────┤
│11│0129│羅斯福│ˇ│  │0000000000│烏鴉│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0738│路1段 │  │  │          │    │    │B:烏鴉我們現在要出發了, │卷卷二第20頁  │
│    │    │93號  │  │  │          │    │    │   約八點半會到,你那邊有 │              │
│    │    │      │  │  │          │    │    │   幾位?                 │              │
│    │    │      │  │  │          │    │    │A:九位。                 │              │
│    │    │      │  │  │          │    │    │B:好。                   │              │
├──┼──┼───┼─┼─┼─────┼──┼──┼─────────────┼───────┤
│12│0129│      │ˇ│  │0000000000│人豪│小武│A:喂!兄弟               │見偵字第7948號│
│    │0745│      │  │  │          │    │    │B:我這邊有二十三個。     │卷卷二第20頁  │
│    │    │      │  │  │          │    │    │A:這些人是你的人嗎?     │              │
│    │    │      │  │  │          │    │    │B:都是我的人。我們現在怎 │              │
│    │    │      │  │  │          │    │    │   麼作?                 │              │
│    │    │      │  │  │          │    │    │A:你們直接衝進去,你覺得 │              │
│    │    │      │  │  │          │    │    │   需要買雞蛋嗎?         │              │
│    │    │      │  │  │          │    │    │B:我待會再打給你。       │              │
├──┼──┼───┼─┼─┼─────┼──┼──┼─────────────┼───────┤
│13│0129│      │ˇ│  │0000000000│人豪│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0811│      │  │  │          │    │    │B:我剛剛與阿貴談論此事, │卷卷二第20頁  │
│    │    │      │  │  │          │    │    │   他專門在處理此事務,他 │              │
│    │    │      │  │  │          │    │    │   問我們有假扣押的單子嗎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沒有。                 │              │
│    │    │      │  │  │          │    │    │B:阿貴說我們沒有這張單子 │              │
│    │    │      │  │  │          │    │    │   的話,一群人會出事。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    │    │B:你要打電話給上面人嗎? │              │
│    │    │      │  │  │          │    │    │A:好。                   │              │
├──┼──┼───┼─┼─┼─────┼──┼──┼─────────────┼───────┤
│14│0129│      │ˇ│  │0000000000│阿貴│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012│      │  │  │          │    │    │B:我帶二十幾名小弟過來會 │卷卷二第20頁至│
│    │    │      │  │  │          │    │    │   有事情嗎?             │第21頁        │
│    │    │      │  │  │          │    │    │A:你們是討債公司員工嗎? │              │
│    │    │      │  │  │          │    │    │B:只有人豪是。           │              │
│    │    │      │  │  │          │    │    │A:你那些小弟假如有人問的 │              │
│    │    │      │  │  │          │    │    │   話?就說是公司員工,這 │              │
│    │    │      │  │  │          │    │    │   樣你懂嗎?             │              │
│    │    │      │  │  │          │    │    │B:好我懂。               │              │
├──┼──┼───┼─┼─┼─────┼──┼──┼─────────────┼───────┤
│15│0129│      │ˇ│  │0000000000│人豪│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018│      │  │  │          │    │    │B:你公司牌,帶了嗎?     │卷卷二第21頁  │
│    │    │      │  │  │          │    │    │A:沒有,只帶名片。       │              │
│    │    │      │  │  │          │    │    │B:我帶的這些人,要說是你 │              │
│    │    │      │  │  │          │    │    │   們公司的員工,知道嗎? │              │
│    │    │      │  │  │          │    │    │A:要說是臨時工。         │              │
│    │    │      │  │  │          │    │    │B:好隨便你。             │              │
├──┼──┼───┼─┼─┼─────┼──┼──┼─────────────┼───────┤
│16│0129│      │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335│      │  │  │          │    │    │B:你回台北了嗎?回來過來 │卷卷二第21頁  │
│    │    │      │  │  │          │    │    │   拿去加油。             │              │
│    │    │      │  │  │          │    │    │A:我要怎麼過去?         │              │
│    │    │      │  │  │          │    │    │B:坐捷運過來才不會危險。 │              │
│    │    │      │  │  │          │    │    │A:好。                   │              │
├──┼──┼───┼─┼─┼─────┼──┼──┼─────────────┼───────┤
│17│0129│      │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711│      │  │  │          │○  │    │B:你現在每個月都要付四萬 │卷卷二第21頁  │
│    │    │      │  │  │          │    │    │   元,其中一萬是你要補償 │              │
│    │    │      │  │  │          │    │    │   我的,你有問題嗎?     │              │
│    │    │      │  │  │          │    │    │A:沒有。                 │              │
│    │    │      │  │  │          │    │    │B:我希望你沒問題,你有到 │              │
│    │    │      │  │  │          │    │    │   我「公司」吧!         │              │
│    │    │      │  │  │          │    │    │A:有。                   │              │
│    │    │      │  │  │          │    │    │B:有看到我的弟弟吧!     │              │
│    │    │      │  │  │          │    │    │A:有。                   │              │
│    │    │      │  │  │          │    │    │B:假如有問題的話,我會叫 │              │
│    │    │      │  │  │          │    │    │   弟弟他們去處理,你懂吧 │              │
│    │    │      │  │  │          │    │    │   !                     │              │
│    │    │      │  │  │          │    │    │A:這個我懂。             │              │
│    │    │      │  │  │          │    │    │B:好,希望你好好處理。   │              │
├──┼──┼───┼─┼─┼─────┼──┼──┼─────────────┼───────┤
│18│0207│中山南│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017│路11號│  │  │          │    │    │B:我們打算去圍事以前十樓 │卷卷二第16頁  │
│    │    │      │  │  │          │    │    │   的「爵士藍調。」       │              │
│    │    │      │  │  │          │    │    │A:不是太陽會在圍的嗎?   │              │
│    │    │      │  │  │          │    │    │B:我現在要談保全及圍事的 │              │
│    │    │      │  │  │          │    │    │   部分,假如談的順利,約 │              │
│    │    │      │  │  │          │    │    │   元宵要開幕。我今天有跟 │              │
│    │    │      │  │  │          │    │    │   老大談一下。           │              │
│    │    │      │  │  │          │    │    │A:我待會再打給你。       │              │
├──┼──┼───┼─┼─┼─────┼──┼──┼─────────────┼───────┤
│19│0208│潮州街│  │ˇ│0000000000│小武│阿耀│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801│60巷10│  │  │          │    │    │B:大哥好!我是阿耀,我現 │卷卷二第14頁  │
│    │    │弄13號│  │  │          │    │    │   在在西門町開一個很大的 │              │
│    │    │5樓   │  │  │          │    │    │   會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B:大哥,不然你過來西門町 │              │
│    │    │      │  │  │          │    │    │   一起開會。大家想見一見 │              │
│    │    │      │  │  │          │    │    │   你們。                 │              │
│    │    │      │  │  │          │    │    │A:我今天沒空,你主持就好 │              │
│    │    │      │  │  │          │    │    │   ,開完會後再跟我報告。 │              │
│    │    │      │  │  │          │    │    │B:上次你名單還沒給我。   │              │
│    │    │      │  │  │          │    │    │A:包含我有十四個嗎?     │              │
│    │    │      │  │  │          │    │    │B:對。                   │              │
├──┼──┼───┼─┼─┼─────┼──┼──┼─────────────┼───────┤
│20│0208│潮州街│  │ˇ│0000000000│小武│阿耀│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927│60巷10│  │  │          │    │    │B:大哥現在公司有人嗎?   │卷卷二第14頁  │
│    │    │弄13號│  │  │          │    │    │A:幹麼?                 │              │
│    │    │5樓   │  │  │          │    │    │B:我這邊約有二十人,因現 │              │
│    │    │      │  │  │          │    │    │   在沒有錢,不方便找地方 │              │
│    │    │      │  │  │          │    │    │   開會,希望用公司的地點 │              │
│    │    │      │  │  │          │    │    │   開會,也讓小弟知道一個 │              │
│    │    │      │  │  │          │    │    │   地點。                 │              │
│    │    │      │  │  │          │    │    │A:還有其他人在,不方便。 │              │
│    │    │      │  │  │          │    │    │   你們人在哪裡?         │              │
│    │    │      │  │  │          │    │    │B:在「一鬥」。           │              │
│    │    │      │  │  │          │    │    │A:你為何要開會?         │              │
│    │    │      │  │  │          │    │    │B:我不想大家變成一盤散沙 │              │
│    │    │      │  │  │          │    │    │   ,打算從裡面選出一個頭 │              │
│    │    │      │  │  │          │    │    │   及四位有能力的幹部。   │              │
│    │    │      │  │  │          │    │    │A:我待會再打給你。       │              │
├──┼──┼───┼─┼─┼─────┼──┼──┼─────────────┼───────┤
│21│0208│潮州街│  │ˇ│0000000000│小武│阿耀│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942│60巷10│  │  │          │    │    │B:我問了很多地方都不方便 │卷卷二第14頁  │
│    │    │弄13號│  │  │          │    │    │   !                     │              │
│    │    │5樓   │  │  │          │    │    │A:大家都入公司了,過了年 │              │
│    │    │      │  │  │          │    │    │   大家都沒錢賺,大家開個 │              │
│    │    │      │  │  │          │    │    │   會確立一下方向。       │              │
│    │    │      │  │  │          │    │    │B:這個我知道。           │              │
│    │    │      │  │  │          │    │    │A:現在地方不是問題,我們 │              │
│    │    │      │  │  │          │    │    │   也可以到紅茶店開會,問 │              │
│    │    │      │  │  │          │    │    │   題是錢的問題,我想跟大 │              │
│    │    │      │  │  │          │    │    │   哥請款。今天有到場的都 │              │
│    │    │      │  │  │          │    │    │   是我們「海罡」的人,我 │              │
│    │    │      │  │  │          │    │    │   想讓他們見見上面的人。 │              │
│    │    │      │  │  │          │    │    │B:我再連絡看看。         │              │
│    │    │      │  │  │          │    │    │A:我等大哥的電話。       │              │
├──┼──┼───┼─┼─┼─────┼──┼──┼─────────────┼───────┤
│22│0208│潮州街│  │ˇ│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957│60巷10│  │  │          │    │    │B:阿耀把小弟都集合起來了 │卷卷二第14頁至│
│    │    │弄13號│  │  │          │    │    │   。                     │第15頁        │
│    │    │5樓   │  │  │          │    │    │A:他們要幹什麼?         │              │
│    │    │      │  │  │          │    │    │B:要開會,阿耀說要好好整 │              │
│    │    │      │  │  │          │    │    │   頓一下。               │              │
│    │    │      │  │  │          │    │    │A:那你就去?             │              │
│    │    │      │  │  │          │    │    │B:開會地點都沒有。       │              │
│    │    │      │  │  │          │    │    │A:你的立場是要用這些人, │              │
│    │    │      │  │  │          │    │    │   不是我在用的你知道嗎? │              │
│    │    │      │  │  │          │    │    │B:現在是這樣子嗎?你懂嗎 │              │
│    │    │      │  │  │          │    │    │   ?                     │              │
│    │    │      │  │  │          │    │    │A:我懂。                 │              │
│    │    │      │  │  │          │    │    │B:所以你現在是這樣子的話 │              │
│    │    │      │  │  │          │    │    │   ,你需要用到人嗎!所以 │              │
│    │    │      │  │  │          │    │    │   你去評估看這些人,是否 │              │
│    │    │      │  │  │          │    │    │   能用?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23│0208│潮州街│ˇ│  │0000000000│阿耀│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006│60巷10│  │  │          │    │    │B:你把人集合好,於二十時 │卷卷二第15頁  │
│    │    │弄13號│  │  │          │    │    │   三十分全部都帶到我公司 │              │
│    │    │5樓   │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24│0208│潮州街│  │ˇ│0000000000│小武│某女│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230│60巷10│  │  │          │    │    │B:你過年前不是要約我見面 │卷卷二第15頁  │
│    │    │弄13號│  │  │          │    │    │   ,我一起拿照片給你,我 │              │
│    │    │5樓   │  │  │          │    │    │   們約何時、何地?       │              │
│    │    │      │  │  │          │    │    │A:星期一晚上六點到我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B:公司地址呢?           │              │
│    │    │      │  │  │          │    │    │A:○○○路○段○○○號六 │              │
│    │    │      │  │  │          │    │    │   樓之五,「艾琳多媒體傳 │              │
│    │    │      │  │  │          │    │    │   播有限公司」。         │              │
├──┼──┼───┼─┼─┼─────┼──┼──┼─────────────┼───────┤
│25│0210│      │ˇ│  │          │烏鴉│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257│      │  │  │          │    │    │B:那天大家有過來我公司開 │卷卷二第21頁至│
│    │    │      │  │  │          │    │    │   會,你沒有到,我交代一 │第22頁        │
│    │    │      │  │  │          │    │    │   些東西你都沒聽到且大家 │              │
│    │    │      │  │  │          │    │    │   都有寫一份演員(模特兒 │              │
│    │    │      │  │  │          │    │    │   )名單,總共有二十三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A:大家都有寫。           │              │
│    │    │      │  │  │          │    │    │B:對                     │              │
│    │    │      │  │  │          │    │    │A:我下面的弟弟要寫嗎?   │              │
│    │    │      │  │  │          │    │    │B:明天下午三點你到公司我 │              │
│    │    │      │  │  │          │    │    │   們再談。               │              │
│    │    │      │  │  │          │    │    │A:好。                   │              │
├──┼──┼───┼─┼─┼─────┼──┼──┼─────────────┼───────┤
│26│0210│      │ˇ│  │          │某男│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232│      │  │  │          │    │    │B:你最近都在幹什麼?     │卷卷二第22頁  │
│    │    │      │  │  │          │    │    │A:討債。                 │              │
│    │    │      │  │  │          │    │    │B:聽說你接會長了。       │              │
│    │    │      │  │  │          │    │    │A:沒這回事!             │              │
│    │    │      │  │  │          │    │    │B:我現在接「副堂主」。   │              │
│    │    │      │  │  │          │    │    │A:我們見面談好了。       │              │
│    │    │      │  │  │          │    │    │B:好。                   │              │
├──┼──┼───┼─┼─┼─────┼──┼──┼─────────────┼───────┤
│27│0212│      │  │ˇ│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530│      │  │  │          │    │○  │B:我是戊○○。           │卷卷二第22頁  │
│    │    │      │  │  │          │    │    │A:我知道我要給你一個帳號 │              │
│    │    │      │  │  │          │    │    │   ,何時可以匯?         │              │
│    │    │      │  │  │          │    │    │B:下禮拜二               │              │
│    │    │      │  │  │          │    │    │A:000000000000,台灣銀行 │              │
│    │    │      │  │  │          │    │    │   ,戶名:○○○。       │              │
│    │    │      │  │  │          │    │    │B:好。                   │              │
├──┼──┼───┼─┼─┼─────┼──┼──┼─────────────┼───────┤
│28│0218│      │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212│      │  │  │          │    │    │B:爵士藍調要重開!       │卷卷二第23頁至│
│    │    │      │  │  │          │    │    │A:我知道。               │第24頁        │
│    │    │      │  │  │          │    │    │B:你不是說有人要叫你進去 │              │
│    │    │      │  │  │          │    │    │   嗎?                   │              │
│    │    │      │  │  │          │    │    │A:公關談不好。進去會出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B:現在不是「海寶」在談。 │              │
│    │    │      │  │  │          │    │    │A:我不知道,晚上我問一問 │              │
│    │    │      │  │  │          │    │    │   。                     │              │
│    │    │      │  │  │          │    │    │B:現在有誰在談。         │              │
│    │    │      │  │  │          │    │    │A:有太陽會、竹聯風堂、戰 │              │
│    │    │      │  │  │          │    │    │   堂、弘仁會、海寶、海和 │              │
│    │    │      │  │  │          │    │    │   、我跟小林等人。       │              │
│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          │    │    │A:公關要談好,我才要進去 │              │
│    │    │      │  │  │          │    │    │   。                     │              │
│    │    │      │  │  │          │    │    │B:是他們來找你的嗎?     │              │
│    │    │      │  │  │          │    │    │A:對!他們有出去打聽風聲 │              │
│    │    │      │  │  │          │    │    │   。                     │              │
│    │    │      │  │  │          │    │    │B:我知道。               │              │
├──┼──┼───┼─┼─┼─────┼──┼──┼─────────────┼───────┤
│29│0218│      │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311│      │  │  │          │○  │    │B:你錢有匯了嗎?         │卷卷二第24頁  │
│    │    │      │  │  │          │    │    │A:我下午會匯二萬。       │              │
│    │    │      │  │  │          │    │    │B:你確定嗎?不要「裝肖仔 │              │
│    │    │      │  │  │          │    │    │   」。現在的帳你是對我的 │              │
│    │    │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30│0218│      │  │ˇ│          │人豪│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429│      │  │  │          │    │    │B:我們明天還要去罷工一次 │卷卷二第2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A:要多少人?             │              │
│    │    │      │  │  │          │    │    │B:約三十名。要一台遊覽車 │              │
│    │    │      │  │  │          │    │    │   ,還有幾部自小客。     │              │
│    │    │      │  │  │          │    │    │A:他們有說要解決,但是只 │              │
│    │    │      │  │  │          │    │    │   有兩百萬,金額太少,要 │              │
│    │    │      │  │  │          │    │    │   給他們壓力,所以明天去 │              │
│    │    │      │  │  │          │    │    │   罷工。                 │              │
│    │    │      │  │  │          │    │    │B:時間?                 │              │
│    │    │      │  │  │          │    │    │A:明天早上九點。         │              │
│    │    │      │  │  │          │    │    │B:人我盡量找。           │              │
│    │    │      │  │  │          │    │    │A:把確定人數告訴我。     │              │
│    │    │      │  │  │          │    │    │B:好。                   │              │
├──┼──┼───┼─┼─┼─────┼──┼──┼─────────────┼───────┤
│31│0218│      │  │ˇ│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114│      │  │  │          │    │    │B:給你一個任務。         │卷卷二第24頁至│
│    │    │      │  │  │          │    │    │A:什麼任務?老大!       │第25頁        │
│    │    │      │  │  │          │    │    │B:沒有錢賺的,要場面的。 │              │
│    │    │      │  │  │          │    │    │A: 時間、地點?          │              │
│    │    │      │  │  │          │    │    │B:禮拜四下午一點半,○○ │              │
│    │    │      │  │  │          │    │    │   ○路要拍「LABOY」MTV支 │              │
│    │    │      │  │  │          │    │    │   援一下,各路人馬都有支 │              │
│    │    │      │  │  │          │    │    │   援,我們不要落氣,約要 │              │
│    │    │      │  │  │          │    │    │   五十名都穿黑上衣,褲子 │              │
│    │    │      │  │  │          │    │    │   不拘。                 │              │
│    │    │      │  │  │          │    │    │A:沒錢賺!               │              │
│    │    │      │  │  │          │    │    │B:大家互挺的。           │              │
│    │    │      │  │  │          │    │    │A:你們這些當老大的,每個 │              │
│    │    │      │  │  │          │    │    │   人都要場面,累死我了! │              │
│    │    │      │  │  │          │    │    │B:明天跟我確定人數。     │              │
│    │    │      │  │  │          │    │    │A:好。                   │              │
├──┼──┼───┼─┼─┼─────┼──┼──┼─────────────┼───────┤
│32│0218│      │ˇ│  │          │阿耀│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2119│      │  │  │          │    │    │B:老大交代禮拜四下午一點 │卷卷二第25頁  │
│    │    │      │  │  │          │    │    │   半,○○○路要拍「LABOY│              │
│    │    │      │  │  │          │    │    │   」MTV支援一下,約要五十│              │
│    │    │      │  │  │          │    │    │   名都穿黑上衣,褲子不拘 │              │
│    │    │      │  │  │          │    │    │   。沒錢賺!             │              │
│    │    │      │  │  │          │    │    │A:我找找看。             │              │
├──┼──┼───┼─┼─┼─────┼──┼──┼─────────────┼───────┤
│33│0219│      │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305│      │  │  │          │○  │    │B:你的二萬元還沒匯。     │卷卷二第25頁  │
│    │    │      │  │  │          │    │    │A:對。                   │              │
│    │    │      │  │  │          │    │    │B:我現在很火大,「幹你娘 │              │
│    │    │      │  │  │          │    │    │   」,現在快一點了,二點 │              │
│    │    │      │  │  │          │    │    │   還沒有匯的話,戊○○你 │              │
│    │    │      │  │  │          │    │    │   自己會知道怎樣吧?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    │    │B:我在電話不要講太多,最 │              │
│    │    │      │  │  │          │    │    │   後一次機會。           │              │
├──┼──┼───┼─┼─┼─────┼──┼──┼─────────────┼───────┤
│34│0221│      │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833│      │  │  │          │    │    │B:你有找我嗎?           │卷卷二第25頁  │
│    │    │      │  │  │          │    │    │A:對,你有打電話給我了。 │              │
│    │    │      │  │  │          │    │    │   小武你要考量那些人到底 │              │
│    │    │      │  │  │          │    │    │   能不能用,昨天那種情形 │              │
│    │    │      │  │  │          │    │    │   一個都沒到,太糟糕。   │              │
│    │    │      │  │  │          │    │    │B:沒有錯,改天要戰爭就叫 │              │
│    │    │      │  │  │          │    │    │   不到人。               │              │
│    │    │      │  │  │          │    │    │A:小孩子假如這樣,根本不 │              │
│    │    │      │  │  │          │    │    │   能用,改天他們這樣子, │              │
│    │    │      │  │  │          │    │    │   怎麼辦?               │              │
│    │    │      │  │  │          │    │    │B:了解,寧可好的,不要爛 │              │
│    │    │      │  │  │          │    │    │   的。                   │              │
│    │    │      │  │  │          │    │    │A:沒錯。                 │              │
├──┼──┼───┼─┼─┼─────┼──┼──┼─────────────┼───────┤
│35│0226│      │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801│      │  │  │          │    │    │B:「海河」的副堂主母親過 │卷卷二第26頁  │
│    │    │      │  │  │          │    │    │   世,有一張白帖,三月五 │              │
│    │    │      │  │  │          │    │    │   日公祭。               │              │
│    │    │      │  │  │          │    │    │A:你去就好。是發給你的。 │              │
│    │    │      │  │  │          │    │    │B:是要發給你的。找不到你 │              │
│    │    │      │  │  │          │    │    │   !                     │              │
│    │    │      │  │  │          │    │    │A:你代表我去就好,人你自 │              │
│    │    │      │  │  │          │    │    │   己準備就好。           │              │
│    │    │      │  │  │          │    │    │B:好,可是錢一人出一半。 │              │
│    │    │      │  │  │          │    │    │A:好,問一下老大。       │              │
├──┼──┼───┼─┼─┼─────┼──┼──┼─────────────┼───────┤
│36│0303│      │ˇ│  │          │大倫│小武│A:喂!○○叫你打給他     │見偵字第7948號│
│    │1337│      │  │  │          │    │    │B:我先跟你講。三月五日早 │卷卷二第26頁至│
│    │    │      │  │  │          │    │    │   上九點在莒光路七十七號 │第27頁        │
│    │    │      │  │  │          │    │    │   公祭。你要找阿威、豆子 │              │
│    │    │      │  │  │          │    │    │   ,你那邊還有誰?       │              │
│    │    │      │  │  │          │    │    │A:阿凱。                 │              │
│    │    │      │  │  │          │    │    │B:好,你那邊就四個。     │              │
│    │    │      │  │  │          │    │    │A:○○呢?               │              │
│    │    │      │  │  │          │    │    │B:他不去。               │              │
│    │    │      │  │  │          │    │    │A:我叫○○聽。○○(以下A│              │
│    │    │      │  │  │          │    │    │   為○○):怎樣?       │              │
│    │    │      │  │  │          │    │    │B:五日早上九點要去公祭。 │              │
│    │    │      │  │  │          │    │    │A:大型公祭我再去。       │              │
│    │    │      │  │  │          │    │    │B:人家多是幹部前往的,我 │              │
│    │    │      │  │  │          │    │    │   會帶「阿凱」、「岡宏」 │              │
│    │    │      │  │  │          │    │    │   。加我十個。           │              │
│    │    │      │  │  │          │    │    │A:好                     │              │
│    │    │      │  │  │          │    │    │B:你撥我公司電話。我還有 │              │
│    │    │      │  │  │          │    │    │   其他事情跟你講。       │              │
│    │    │      │  │  │          │    │    │A:幾號?                 │              │
│    │    │      │  │  │          │    │    │B:00000000。             │              │
│    │    │      │  │  │          │    │    │A:好。                   │              │
├──┼──┼───┼─┼─┼─────┼──┼──┼─────────────┼───────┤
│37│0303│      │ˇ│  │          │○○│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1515│      │  │  │          │    │    │B:老大說不能包一千一,要 │卷卷二第27頁  │
│    │    │      │  │  │          │    │    │   包三千一。假如你那一天 │              │
│    │    │      │  │  │          │    │    │   不去的話,就拿一伍給大 │              │
│    │    │      │  │  │          │    │    │   倫,我出一六。         │              │
│    │    │      │  │  │          │    │    │A:人的部分怎樣?         │              │
│    │    │      │  │  │          │    │    │B:說不要管他了,很明確的 │              │
│    │    │      │  │  │          │    │    │   ,就要放棄。那我們就知 │              │
│    │    │      │  │  │          │    │    │   道怎麼作。             │              │
│    │    │      │  │  │          │    │    │A:好我知道。             │              │
├──┼──┼───┼─┼─┼─────┼──┼──┼─────────────┼───────┤
│38│0304│      │ˇ│  │          │某女│小武│A:喂!                   │見偵字第7948號│
│    │0255│      │  │  │          │    │    │B:我現在已走正途,開一間 │卷卷二第27頁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A:你會走正途真是難得!   │              │
│    │    │      │  │  │          │    │    │B:走正途是一條路,把兄弟 │              │
│    │    │      │  │  │          │    │    │   的背景放在後面。等要用 │              │
│    │    │      │  │  │          │    │    │   的時候就會用出來。     │              │
│    │    │      │  │  │          │    │    │A:最好是不要碰。         │              │
│    │    │      │  │  │          │    │    │B:我留公司電話是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附表二: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通訊監察譯文表                                                        │
│一、監察對象:被告辛○○(即○○)。                                                          │
│二、監察電話:0000000000。                                                                    │
│三、監察時間:92年。                                                                          │
├──┬──┬───┬─┬─┬─────┬──┬──┬─────────────┬───────┤
│編號│時間│基地台│出│入│電      話│ A │ B │通      話      內      容│備          註│
├──┼──┼───┼─┼─┼─────┼──┼──┼─────────────┼───────┤
│ 1 │0226│      │  │ˇ│0000000000│○○│小武│A:喂!                   │見警聲搜字第31│
│    │1801│      │  │  │          │    │    │B:海河的副堂主母親過世, │5號卷第26頁   │
│    │    │      │  │  │          │    │    │   有一張白帖,三月五日公 │              │
│    │    │      │  │  │          │    │    │   祭。                   │              │
│    │    │      │  │  │          │    │    │A:你去就好。             │              │
│    │    │      │  │  │          │    │    │B:是要發給你的。         │              │
│    │    │      │  │  │          │    │    │A:你代表我去就好,人你自 │              │
│    │    │      │  │  │          │    │    │   己準備就好。           │              │
│    │    │      │  │  │          │    │    │B:好,可是錢一人出一半。 │              │
│    │    │      │  │  │          │    │    │A:好,問一下老大。       │              │
├──┼──┼───┼─┼─┼─────┼──┼──┼─────────────┼───────┤
│ 2 │0228│      │  │ˇ│0000000000│阿良│某男│A:喂!                   │見警聲搜字第31│
│    │2158│      │  │  │          │    │    │B:我昨天去小武那邊,遇到 │5號卷第27頁   │
│    │    │      │  │  │          │    │    │   「嘉奇」哥,「嘉奇」哥 │              │
│    │    │      │  │  │          │    │    │   拿一張訃文給海罡,他跟 │              │
│    │    │      │  │  │          │    │    │   光哥講過了,白包部分由 │              │
│    │    │      │  │  │          │    │    │   你跟小武對半出。       │              │
│    │    │      │  │  │          │    │    │A:小武說包一千一。       │              │
│    │    │      │  │  │          │    │    │B:小朋友的衣服是否要統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A:衣服我不敢拿出來。     │              │
│    │    │      │  │  │          │    │    │B:小武還講要把海罡的制服 │              │
│    │    │      │  │  │          │    │    │   拿出來,旗子也拿出來。 │              │
│    │    │      │  │  │          │    │    │   我說你不要害光哥。     │              │
├──┼──┼───┼─┼─┼─────┼──┼──┼─────────────┼───────┤
│ 3 │0305│      │ˇ│  │0000000000│小武│○○│A:喂!                   │見警聲搜字第31│
│    │0820│      │  │  │          │    │    │B:怎麼白包沒送過去呢?   │5號卷第27頁   │
│    │    │      │  │  │          │    │    │A:我這邊的人不過去了。   │              │
│    │    │      │  │  │          │    │    │B:你要送過去,我要去機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A:你叫大倫送過去好嗎?   │              │
│    │    │      │  │  │          │    │    │B:要怎麼寫?             │              │
│    │    │      │  │  │          │    │    │A:白包上面寫「罡海」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B:要把他顛倒過來就對了! │              │
│    │    │      │  │  │          │    │    │A:對。                   │              │
│    │    │      │  │  │          │    │    │B:幹麼要把他顛倒過來,直 │              │
│    │    │      │  │  │          │    │    │   接寫就好。             │              │
│    │    │      │  │  │          │    │    │A:也可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