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益世
- 選任辯護人
- 羅秉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世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中原律師
- 被告
- 沈若蘭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秀律師
- 被告
- 彭愛佳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正疆律師
- 被告
- 沈煥章
- 被告
- 沈煥瑤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彥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第4號、第5號及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含不另為無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甲○○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洗錢罪部分均撤銷。
丁○○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萬元、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佰萬元、美金玖拾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犯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丁○○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有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萬元、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佰萬元、美金玖拾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丁○○自民國88年2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陸續擔任立法院第4屆至第7屆立法委員,並於91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間,擔任立法院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黨團書記長;復於97年1月23日起至101年2月5日間擔任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下稱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俗稱大黨鞭),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均有質詢、審議及監督之職權,而身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更可藉由黨團協商結合多數立委,實質影響議案及爭議事項之結果。又丁○○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內,復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審查議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決定,具有公務員身分。另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係經濟部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民營企業,身為中鋼公司最大持股比例股東之經濟部,依行政院「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1點、第12點規定「各國營事業移轉民營後,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應規劃政府中長期最適持股比率,報請行政院核定;該最適持股比率,並應定期檢討。」、「已民營化事業之公股代表,宜由學有專長及經驗豐富人士擔任,以發揮監督功能。監察人除上述資格外,尚須具有帳務查核及財務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力;公股代表之遴選、考核及解職,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參照相關法規,訂定管理考核要點辦理。」而訂頒「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除就人員遴派訂有消極及積極條件外,於該要點第7點並明定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下稱國營會)應定期就公股董事之㈠中長期經營方針;㈡年度營運目標;㈢年度計畫及預決算;㈣經營上遭遇困難;㈤本機構或法人業務執行之監督;㈥法定會議是否按時出席;㈦核派機關交付之政策性特定任務是否圓滿解決等事項進行考核。經濟部遂透過上揭公股股權之管理與運作方式,對於中鋼公司之人事、財務及執行業務具實質控制力;又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則係中鋼公司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三十五之子公司,經濟部對於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及執行業務亦同有實質控制力。再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之中鋼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中鋼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與營運狀況,並備詢。」而時任立法委員之丁○○對於行政院經濟部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均有質詢、審議及監督之職權;復得聽取中鋼公司董事長報告中鋼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質詢,而對於公股代表即中鋼公司董事長具有監督之權限。
二、緣中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耀公司)自92年8月18日起與中聯公司簽有「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下稱爐下渣契約),並開始將部分之爐下渣原料轉售與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為地勇公司之上游廠商。而地勇公司負責人辛○○(於102年3月25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4月4日確定)於99年1月間某日,因聽聞有其他廠商欲爭取原由中耀公司向中聯公司承購之爐下渣,中聯公司考慮將不再與中耀公司續訂爐下渣契約,恐因此致中耀公司無法再提供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為協助中耀公司繼續取得中聯公司之爐下渣契約,以利中耀公司繼續提供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另亦希望地勇公司能順利爭取中聯公司之「轉爐石著磁性產品」銷售契約(下稱轉爐石契約),遂透過其同居人程彩梅(於102年3月25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4月4日確定)親家吳門忠之同居人陳蓮珠及陳蓮珠之胞兄陳志卿介紹,認識時任立法委員之丁○○輔選樁腳郭人才,經由郭人才之聯繫協助,辛○○、程彩梅及不知情之陳蓮珠、陳志卿、郭人才等人遂與丁○○相約,於99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縣湖內鄉(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0號郭人才住處會面。辛○○、程彩梅於該處與丁○○會晤後,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請求丁○○利用其立法委員之身分及職務,協助中耀公司能順利與中聯公司完成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同時另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並表示若爭取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款項代價,就轉爐石契約則提出總額6,000萬元,再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賄款代價。丁○○明知身為立法委員並兼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受國民託付,且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5條規定「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竟違背其立法委員應公正審議、監督經濟部法案、預算及公股股權正規營運之職務,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與辛○○當場期約,先以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之爐下渣契約續約為目標,嗣再爭取轉爐石契約,若爐下渣契約爭取成功,辛○○應支付丁○○3,000萬元款項之代價,並分別支付介紹人郭人才、陳蓮珠各1,000萬元之介紹費。數日後,辛○○再與丁○○談妥倘轉爐石契約爭取成功,辛○○將就此轉爐石契約以總額6,000萬元及原預備支付郭人才、陳蓮珠之1,000萬元介紹費,直接依爭取比例給付丁○○為代價,再經過一段時日,丁○○就轉爐石契約之爭取,又以「公關費」名義向辛○○要求給付1,000萬元,辛○○亦表示同意。丁○○知悉上揭金額乃係辛○○約其為違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仍為獲取該金錢,旋以下述方式協助地勇公司、中耀公司取得中聯公司上開兩銷售合約:
㈠丁○○於99年2、3月間某日晚上邀請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至其鳳山住處(高雄市○○區○○路00號)與辛○○見面認識,並當場表示希望協助辛○○多做中聯公司的生意等語,鄒若齊乃得知丁○○欲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聯公司之轉爐石契約。再於99年3月間某日,丁○○為進一步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事宜,即要求鄒若齊提供中聯公司關於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銷售對象、合約期限與銷售資格等文件,鄒若齊即於同年3月30日經由中鋼公司公共事務處將上開文件提供給丁○○,以利地勇公司協助中耀公司爭取爐下渣契約之續約及地勇公司本身爭取轉爐石契約。
㈡迨於99年4月初某日,因辛○○再次至丁○○鳳山住處請求協助促成轉爐石契約,丁○○因認地勇公司本已另承購中鋼公司生產之高爐脫硫渣原料,且其亦為地勇公司利益而出面爭取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不宜再使用地勇公司名義爭取中聯公司轉爐石銷售契約,辛○○即與地勇公司往來廠商「廣集企業行」負責人周錦德商議,以「廣集企業行」之名義爭取承購中聯公司之轉爐石,並告知丁○○。丁○○隨即囑由其辦公室主任聶存賢出具內容為「中聯公司目前賣給永豐盛公司的大中小塊的轉爐渣鐵,係每二年簽約一次,現二年契約亦將屆滿,廣集企業有誠意並有強烈意願提高買賣價格以每公噸新臺幣1仟2佰元購入,敬請惠予協助。」等詞,並加蓋「立法委員丁○○」戳章之便箋(下稱系爭便箋)後,由丁○○之國會辦公室主任聶存賢要求經濟部總務司司長兼國會聯絡組組長謝錫銘至立法院丁○○委員辦公室拿取,謝錫銘再將之傳真給經濟部國營會國會聯絡人張文雄,並告知該便箋為丁○○立法委員辦公室交辦,再由張文雄將該便箋傳真給中鋼公司公共事務處處長蔡秋福,蔡秋福收受後即傳真給中聯公司管理處經理蘇遠志轉交董事長翁朝棟,並告知係丁○○立法委員交辦與經濟部長事務,請其處理。丁○○同時藉經濟部部長施顏祥列席立法院院會之機會,向施顏祥表示「有一件事」,請其注意一下,施顏祥回經濟部後即向謝錫銘瞭解丁○○請託何事,經謝錫銘表示已將丁○○出具之便箋交給國營會處理,施顏祥即未再過問,亦未再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嗣於99年4月中旬某日,丁○○又帶同助理王忠宏至中聯公司拜訪翁朝棟,再次拿取中聯公司轉爐石承購資格標準相關文件。
三、迄99年5 月24日,丁○○去電詢問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關於轉爐石契約之廠商遴選結果,經翁朝棟告知地勇公司評選不合格後,丁○○即指責翁朝棟不給面子,翁朝棟遂再三解釋中聯公司為上市公司,有一定之遴選標準,丁○○仍不接受,隨即去電質問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鄒若齊即要求翁朝棟親自前往向丁○○說明中聯公司之遴選標準,翁朝棟遂於當日晚間至丁○○鳳山服務處說明,惟丁○○對於翁朝棟之解釋仍感不滿。此時丁○○為達成使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銷售之轉爐石產品承購權之目的,明知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於地勇公司之評選不合格過程中,並無任何刁難地勇公司之舉,竟以金崇仁與外界關係交往複雜為藉口,當場向翁朝棟恫稱「評選過程如果金崇仁有在搞鬼,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金崇仁。」並揚言要拿中聯公司遴選標準「找經濟部部長評理」等語,以此暗示倘中聯公司最終仍不給地勇公司轉爐石承購權,其將藉由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實質影響力「撤換」金崇仁,而將此不利事項告知翁朝棟,翁朝棟旋將丁○○上揭內容分別轉告鄒若齊及金崇仁,而使渠2人先後得悉此情。翌(25)日丁○○復去電向鄒若齊聲稱中聯公司內如金崇仁之流者與外面人士交往複雜,關係匪淺等語,使鄒若齊心知丁○○乃藉故為地勇公司爭取轉爐石承購權,且因已知悉丁○○上開揚言「撤換金崇仁」之言詞,為免中鋼公司未來之人事安排、預算及業務之營運因此受刁難,乃當場應允將再研究是否給地勇公司第2次評選之機會。
四、嗣於99年5月26日中鋼公司集團會議時,鄒若齊即要求翁朝棟、中聯公司總經理蔣士宜提供中聯公司「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下稱銷售資格)及「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廠商遴選審查表」(下稱遴選審查表),並向翁朝棟表示,該遴選審查表要求廠商具備「近5年協助中鋼公司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近5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等條件,對未曾與中鋼公司合作過之新進廠商不利,應予修改,同時應給地勇公司第2次評選之機會。而翁朝棟及金崇仁亦因聽聞丁○○上開揚言「撤換金崇仁」之不利言詞,均為使地勇公司取得承購資格以附和丁○○之要求,旋依鄒若齊之指示,於同年月28日,研議修改中聯公司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中之表二「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之評分項目,除將對地勇公司評分最為不利之「⒈近5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⒉近5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等2項(配分各為滿分15分,共30分)刪除外,並調整增訂為地勇公司本已具備且能輕易達成之「⒈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⒉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⒊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等3項(配分各為滿分10分,共30分),同時對原已評定不合格之地勇公司重新評分,使地勇公司在此新增之3項目中均得30分滿分,總分亦經評定為90分而成為合格之A級廠商,依中聯公司99年4月14日修訂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第2條第1項規定,亦能取得向中聯公司承購轉爐石產品3分之1比例之承購權。中聯公司隨即於99年5月31日與地勇公司辛○○締結轉爐石銷售合約,使地勇公司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產品之3分之1比例承購權利。然因鄭春長早於第一次評選結果僅永豐盛企業公司(下稱永豐盛公司)合格後,即與永豐盛公司完成締約程序,經翁朝棟等人與永豐盛公司負責人楊承鋼協商後,楊承鋼只得無奈接受,惟拒絕繳回原契約並表明不再另訂新契約,中聯公司只能以存證信函告知方式,片面更改原契約內容,將每年1、4、7、10月份之提貨權利交給地勇公司承購,其餘月份則仍由永豐盛公司承買。丁○○即以上揭不正當之手段,促成第三人即辛○○之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於99年5月31日締結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按每年1、4、7、10月份向中聯公司承購轉爐石3分之1比例之契約,使中聯公司因此對永豐盛公司違約,而損及中鋼公司之整體利益。
五、辛○○則於下述時地,先後給付下列款項予丁○○收受:
㈠辛○○經丁○○告知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就爐下渣契約將可順利續約,遂於99年4月6日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簽訂「爐下渣合作意向書」後,要求其不知情之子陳科彣,先於同年月22日自地勇公司設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外幣帳戶提領美金33萬元,再由辛○○、程彩梅將其中約當新臺幣1,000萬元之轉爐石「公關費」即美金31萬7,500元現鈔,共同攜往丁○○鳳山住處交給丁○○,丁○○隨即交予甲○○保管。
㈡迨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於同年5月20日順利就爐下渣契約完成續約後,辛○○即再於同年月27日,指示陳科彣自前開地勇公司帳戶分2次提領美金61萬元及4萬元現鈔交與辛○○,辛○○即自該筆款項及前開給付丁○○美金31萬7,500元後剩餘之美金1萬2,500元中,取出折合新臺幣約2,000萬元之美金62萬元現鈔,分成兩袋各美金31萬元,與程彩梅再以電話聯絡介紹人郭人才、陳蓮珠及陳志卿,共同至高雄市四維路王牌咖啡館會面,並隨即交付郭人才、陳蓮珠各折合新臺幣約1,000萬元之美金現鈔。
㈢迄99年5月31日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簽訂轉爐石契約後,辛○○即於同年6月3日再指示陳科彣自上開帳戶提領約當新臺幣3,000萬元之美金95萬元現鈔,由辛○○及程彩梅先行攜至丁○○鳳山住處交付丁○○,作為丁○○協助促成爐下渣續約之代價。
㈣同時因丁○○認為美金不易兌換使用,即告知辛○○因年底將有選舉,需新臺幣進行輔選,希望就轉爐石契約部分約定之2,300萬元代價【即(新臺幣6,000萬元×1/3)+(新臺幣1,000萬元×1/3)≒新臺幣2,300萬元)】改以新臺幣支付,辛○○即於同年6月15日指示陳科彣自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地勇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臺幣帳戶提領2,500萬元現鈔,隨即交由辛○○、程彩梅將其中作為爭取「轉爐石」契約之代價即2,300萬元攜往丁○○鳳山住處交給丁○○,因丁○○正欲外出,即由丁○○之母甲○○收受。
㈤合計丁○○收受辛○○給付之款項為美金31萬7,500元、美金95萬元及新臺幣2,300萬元(總額約當新臺幣6,300萬元)。其中關於協助撮合爐下渣契約之代價係美金95萬元,關於協助爭取轉爐石契約之不法所得則係新臺幣2,300萬元,及以「公關費」為名義之美金31萬7,500元。
六、丁○○與不知情之甲○○陸續收受辛○○交付之賄款期間,為保管上揭金錢,乃於99年4月以後某日,藉由亦不知情之壬○○偕同丁○○返回高雄市鳳山區住處之際,由甲○○分2、3次交付部分款項與壬○○,壬○○即於搭乘高鐵北上時將之攜回臺北,並於99年5月6日將上開鉅額賄款現鈔攜至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一次租妥編號3362、3721號兩保管箱,將各筆款項分別放置保管箱內(各為新臺幣700萬元、400萬元與美金317,500元現鈔,其中新臺幣300萬元為甲○○所有囑由壬○○保管),壬○○以此方式前後寄放賄款計新臺幣8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嗣於101年6月間經媒體披露丁○○於99年間收受辛○○給付之總額約當新臺幣6,300萬元之款項,以協助辛○○之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續訂爐下渣契約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認其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嫌疑,而於101年6月27日開始偵查。檢察官於偵查中先於101年7月3日扣押丁○○配偶壬○○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內存放之950萬元;再於101年7月5日扣押壬○○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存放之330萬元(以上二筆均經檢察官列為來源不明之財產);同日,檢察官另於臺灣銀行武昌分行編號3362號保管箱內扣得新臺幣面額1,000元鈔30綑(每綑100張)、新臺幣面額2,000元20綑(每綑100張);編號3721號保管箱內扣得新臺幣面額2,000元鈔20綑(每綑100張)、美金面額100元鈔30綑(每綑100張)及美金面額100元鈔175張,總計美金31萬7,500元及新臺幣1,100萬元(其中甲○○所有之300萬元部分涉嫌毀損債權罪,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確定)。又甲○○於99年6月23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將上開賄款中之新臺幣1,200萬元現鈔交付不知情之乙○○,由乙○○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以乙○○之名義申請租用編號48E3號保管箱,將上開新臺幣1,200萬元現鈔置放該保管箱內。甲○○再於同日與不知情之丙○○同持美金95萬元現鈔,至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以丙○○之名義申請租用編號E502號保管箱,置放該筆美金95萬元;又丁○○復於100年5月間交付甲○○新臺幣300萬元現鈔(亦經檢察官列為來源不明之財產),甲○○乃委由丙○○另於高雄銀行三多分行開立編號E603號保管箱,將甲○○自有之300萬元連同丁○○上開交付之300萬元(總計為600萬元)存放於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嗣於101年7月4日,甲○○主動攜帶1,800萬元現金交給檢察官扣押(詳後述七所載),再經檢察官核算後發現丁○○本人及配偶壬○○2人,於丁○○涉嫌犯罪時之99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合計12,007,095元,已超過丁○○及壬○○98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即5,046,160元,達6,960,935元之多;於100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合計8,496,661元,亦超過99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即5,399,752元,達3,096,909元之多;於101年間至101年6月30日止,所增加之財產總額合計8,855,916元,則超過100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即5,954,834元,達2,901,082元之多(丁○○及壬○○之各年度財產額度計算一覽表《包含合併申報所得額》、丁○○自97年至101年6月底存款餘額對照表、壬○○自97年至101年6月底之存款餘額對照表,均如附表一之1至附表一之3所示)。旋經檢察官傳訊壬○○及壬○○之父彭武州後,認定壬○○就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之保管箱內存放之950萬元及330萬元款項為丁○○來源可疑之財產,且認由丁○○於100年5月間交付甲○○之300萬元,亦屬來源可疑。檢察官乃於101年10月9日偵查中命令丁○○就此3筆款項之來源提出合理說明。丁○○明知此3筆款項均係其分別直接或間接交付壬○○及甲○○保管者,其對款項來源知之甚詳,且其負有對款項來源提出合理說明之義務,猶基於違反說明財產來源義務之犯意,向檢察官佯稱其不清楚款項來源等語,而故意不為合理之說明。
七、迨媒體於101年6月27日報導丁○○收受辛○○賄款之事實後,甲○○旋指示乙○○、丙○○2人將前開保管箱內現鈔取出。乙○○即於翌(28)日上午,將寄放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之1,200萬元現鈔取出,並於同日晚間10至11時許,在甲○○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將前揭1,200萬元現鈔交給甲○○;丙○○則分別於同年月28日、29日上午,前往高雄銀行三多分行各取出編號E502、E603號保管箱內之美金95萬元、新臺幣600萬元現鈔,再分別於同年月28日下午9時許、同年月29日上午1時許,將前揭美金95萬元、新臺幣600萬元現鈔交給甲○○,甲○○收受上揭現金後,唯恐事跡敗露,竟基於湮滅、隱匿刑事證據之犯意,於101年6月29日上午1時許至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3樓陽台,以燒金紙用之金爐將上開美金95萬元逐張燒燬,再將灰燼倒入2樓廁所馬桶沖掉後,於2樓廁所、3樓陽台各將金爐內外沖洗滅跡,再將總計新臺幣1,800萬元(其中1,200萬元為丁○○自辛○○處收受之賄賂,而為關係丁○○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另300萬元經檢察官列為丁○○來源可疑之財產;餘300萬元則為甲○○所有)分裝成5包放入塑膠袋內,並用磚塊綑綁起來,隱匿藏放在住家後面水池內。復於同年7月4日下午3時24分,因知悉丁○○已坦承收賄犯行,經法院裁定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遂主動將所餘之新臺幣1,800萬元現金攜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點收後扣押,並於偵辦人員發覺前,向偵辦人員自首上情而接受裁判。
八、案經辛○○於101年6月26日下午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遞交自首狀,翌(27)日媒體亦揭露丁○○涉嫌收賄6,300萬元,經檢察總長自動檢舉分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原判決撤銷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檢察官於101年7月1日在辛○○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住處搜索扣得之外觀註記「A2-5」及「A2-7」2片光碟,以及原審於101年1月14日勘驗存置此2片光碟內錄音電磁紀錄所得譯文之證據能力:
㈠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略以:辛○○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扣案之2支錄音筆,是在被告丁○○家錄音的完整錄音筆,但經鑑定回復結果全無本件「101年2月25日」、「101年3月10日」兩次之錄音內容存在,亦不能證明確係原始錄音筆,辛○○就此所述已有偽證之嫌,而原始錄音筆迄未發現,合理懷疑已遭人湮滅或隱匿;再者,查扣外觀註記「A2-5」、「A2-7」光碟並非原始錄音筆所複製之原始光碟,且各該光碟極易遭人剪接而無法鑑定,則在無法確定原始光碟仍存在,以及辛○○有剪接錄音內容慣行之情況下,顯難逕認「A2-5」、「A2-7」為完整之原始光碟,致影響錄音內容之真實性,應認各該變造光碟及因此派生之全部勘驗譯文,均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經查,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複製、聽取此2片光碟錄音內容後,僅表示「A2-7」光碟中名稱為「120310_006.mp3」檔案位於19分48秒處似有「語意不相連貫」情形,而認該處應遭剪接(見原審卷三第6頁),此外並未爭執他處遭剪接。而經原審就被告丁○○及辯護人所指摘之該檔案自19分1秒至19分59秒間有無遭剪接一事,囑託法務部調查局以科學方法鑑定,結果認為:「鑑定方法:1.聆聽分析法(Aural)。2.聲紋圖譜特徵檢查法(Visual)」、「鑑定結果:送鑑標示編號A2-7號光碟1片,其中檔案名稱註明為『120310_006』檔案中,自第19分01秒至59秒間之待鑑錄音對話內容,經檢驗結果: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Formant)圖譜模糊,不符合光碟剪接鑑定條件,無法進行剪接鑑定分析」等語,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1月8日調科叁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三第174頁)。亦即,就「A2-5」及「A2-7」光碟內所含各錄音電磁紀錄,被告丁○○及其辯護人除僅能以「語意不相連貫」之理由指出上述1處有遭刪剪之可能外,其餘均無法具體指出有遭剪輯痕跡。而所指遭剪輯該處經囑託鑑定,法務部調查局亦表示無法進行鑑定;又經本院將上揭光碟函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為鑑定,嗣經該中心函覆略以:分析光碟內錄音檔案之中介資料(Metadata),為SONY IC RECORDER MP3 3.1.0,係為SONY錄音筆專用程式(Digital Voice Editor播放編輯軟體)所產製,該程式具有音訊分割或將數個音訊合併成一個音訊等功能,另燒錄在光碟內屬可容易變易之儲存媒體,綜上,光碟內錄音檔案無法研判是否有無剪接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3頁),是均無證據顯示上揭光碟內容有遭剪輯之情況,先予敘明。
㈢再經原審於102年1月14日傳喚實際操作錄音之證人辛○○、程彩梅及親手實施剪輯之「興華錄音室」負責人林萬助到場,並當庭以光碟機播放方式,勘驗「A2-5」及「A2-7」光碟內所含各錄音檔案之電磁紀錄,其勘驗結果如附件錄音內容對照版所示(其中一為「A2-5」光碟之勘驗內容;二為「A2-7」光碟之勘驗內容,均包括標示「黑底刪除線」之部分。標示「黑底刪除線」之部分,乃原審於102年1月16日勘驗辛○○於101年6月30日交給檢察官扣押之外觀註記「A」及「B」2片光碟之錄音電磁紀錄後,發現遭刪除之部分。此確經刪剪部分內容之「A」及「B」2片光碟及其譯文之證據能力詳後二所述),此有原審102年1月1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A2-5」及「A2-7」光碟內容勘驗筆錄見原審卷四第4頁至第38頁反面,「A」、「B」光碟內容勘驗筆錄見同卷第90頁至第114頁反面)。原審於勘驗過程中除可清晰辨認被告丁○○、證人辛○○及程彩梅等人之對話聲音,且自附件一、二所示勘驗內容觀之,雙方交談、對話之語意脈絡連貫,接續亦甚自然,雙方使用詞句語彙大抵亦清楚明白,並非誨澀難解,且未發現何等前言不對後語、風馬牛不相及之突兀情況。
㈣復就此「A2-5」及「A2-7」光碟內容有否遭到刪剪乙節,經證人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A2-5」光碟內容係101年2月25日之錄音,「A2-7」光碟內容則係101年3月10日之錄音,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伊和程彩梅去丁○○家分別錄完音後,是由程彩梅將錄音筆拿給伊兒子陳科榮,由陳科榮將錄音檔案轉出複製為光碟,也就是上述外觀註記「A2-5」及「A2-7」2片光碟,之後伊再與程彩梅將此原始光碟拿至「興華錄音室」,請老闆林萬助將談及郭人才、陳蓮珠、王進士等及吵雜背景聲及雜音等部分刪去,再燒成上述外觀註記「A」及「B」光碟;伊在101年6月30日自首時交給檢察官的是伊將刪除部分對話內容及雜音之「A」、「B」光碟,至於檢察官嗣後於101年7月1日在伊家扣押者則係未經刪剪之「A2-5」及「A2-7」光碟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頁至第73頁)。程彩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和辛○○在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先後錄完音後,伊就將錄音筆拿給陳科榮,將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之錄音檔各燒成1片光碟;伊沒有要陳科榮將檔案備份在電腦裡面;燒好後伊就拿給辛○○,再跟他一起去「興華錄音室」,請老闆林萬助將雜音及不相關之郭人才、陳蓮珠、王進士等人名拿掉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並據證人即「興華錄音室」負責人林萬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辛○○及程彩梅在幾個月前拿1片或2片光碟給伊,要伊刪剪裡面的錄音檔案並燒成光碟,伊把檔案下載至電腦後叫出來,伊邊播放,邊按照辛○○及程彩梅指示刪剪的地方進行刪剪,但只能剪、不能接,故沒有接上其他錄音,剪完後伊就各燒10片,因為他分為2天錄製,所以總共燒了20片。伊在第1次刪剪後燒錄的光碟上有註記「A」、「B」或是「1」、「2」之字樣。辛○○及程彩梅好像來找伊剪了差不多3至4次;法院當庭播放勘驗「A2-5」及「A2-7」光碟之內容,有包含測試的聲音、腳步聲、閒聊聲、狗叫聲,這就是伊第1次聽到且尚未經伊刪剪的原始版本,其中出現的「王進士」、「郭人才」或「陳蓮珠」等名字,均因辛○○向伊表示不希望傷及無辜而要伊剪掉;且上開「A2-5」及「A2-7」2片光碟,確非伊錄音室使用之光碟樣式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7頁反面至第82頁)。依此可見,原審勘驗之「A2-5」及「A2-7」2片光碟內容,應可認定係「興華錄音室」負責人林萬助受辛○○及程彩梅委託刪剪前之錄音,而由陳科榮將錄音筆之錄音內容複製於上揭2片光碟無訛。
㈤綜上各情,外觀註記「A2-5」及「A2-7」2片光碟內容,法務部調查局已表示無法鑑定是否遭剪輯,被告丁○○及辯護人亦無法釋明有何遭剪輯之痕跡,且經原審勘驗其內容,雙方對話語意亦甚連貫而無何突兀之處,亦經證人辛○○、程彩梅及林萬助證稱此確為未經林萬助刪剪部分對話內容前之錄音檔案屬實。此外,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亦均確認此2片光碟錄音內容確為丁○○本人與辛○○、程彩梅分別於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之對話,並具狀表示就此2片光碟及原審102年1月14日勘驗筆錄內容之證據能力,均不再爭執(見原審卷六第224頁)。綜此堪認光碟「A2-5」、「A2-7」及其內含之錄音電磁紀錄,尚不因辛○○及程彩梅委請林萬助刪剪為下述「A」、「B」2片光碟而失卻其真實性,進而影響「A2-5」、「A2-7」光碟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亦有證據關聯性;參以上揭電磁紀錄係將被告丁○○於審判外之供述,以數位資訊之方式加以儲存,核屬被告丁○○於審判外之陳述,而非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綜上,「A2-5」、「A2-7」2片光碟,既未因刪減複製成「A」、「B」2片光碟,致其真實性受影響,且其內容亦非經偽冒造假,復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此2片光碟亦經證人林萬助解釋其複製之過程,並經輔以上揭各該情況,已足擔保「A2-5」及「A2-7」光碟內容之真實性,是「A2-5」、「A2-7」2片光碟及原審102年1月14日就此2片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均有證據能力。
㈥至檢察官就此2片光碟內含錄音電磁紀錄所為之勘驗筆錄,並非本院認定事實之基礎,附此敘明。
二、關於辛○○於101 年6 月30日自首時主動提交給檢察官之外觀註記「A」及「B」字樣之2片光碟,及原審於101年1月16日勘驗存置此2片光碟內錄音電磁紀錄所得譯文(即附件一、二去除「黑底刪除線」後所餘部分)之證據能力:
㈠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略以:辛○○於101年6月30日自首時主動提交給檢察官扣押之外觀註記「A」、「B」字樣之2片光碟,已遭辛○○及程彩梅刻意刪剪多處,並非原始錄音,且刻意掩飾剪接痕跡,改變對話原意,此證據之製作手段不當,應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經查,原審於102年1月16日就辛○○於101年6月30日主動交給檢察官之外觀註記「A」、「B」2光碟內含錄音檔案電磁紀錄進行勘驗,勘驗結果亦如附件錄音內容對照版所示(即去除「黑底刪除線」後所餘部分),此有原審102年1月1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四第90頁至第114頁反面)。依此對照內容,可明顯發現,較諸上揭「A2-5」及「A2-7」2光碟內容,此「A」及「B」光碟顯然已將「黑底刪除線」之部分刪剪一空。參諸前述證人辛○○、程彩梅及林萬助之證詞,可見此確為經辛○○及程彩梅藉由林萬助之手大量刪剪內容後之錄音。證人辛○○、程彩梅雖證稱其未刻意刪剪使之不利於被告丁○○,僅將「郭人才」、「陳蓮珠」、「王進士」等無關人名與些許雜音刪去,然既經剪輯多處,即已失其作成之真正性。惟就此「A」及「B」光碟及原審之勘驗筆錄內容,其目的僅在證明確有刪剪事實、究明刪剪內容為何、辛○○及程彩梅刪剪目的及動機等事項,此非本案被告丁○○有無犯罪之主要待證事項,實乃彈劾證據之性質。至於本案主要待證事項即被告丁○○有否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犯行而言,上揭證據並無證據能力,不得據以認定被告丁○○之犯罪事實,惟仍不妨作為彈劾光碟提出者即證人辛○○、程彩梅證詞可信度之彈劾性證據,自不待言。
三、關於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㈠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略以:被告丁○○於101年7月1日及同年月2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所做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係經檢察官當庭播放前述已遭辛○○、程彩梅大量刪剪且已失卻對話內容真實性之「A」、「B」光碟內容後,受其誤導而為,且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回答辛○○交付之金錢為政治獻金或政治活動之捐獻等語時,檢察官即語帶威嚇稱「如果是這樣,我就不會認為你是自白」等語,且被告丁○○當時委任之辯護人賴素如律師亦在旁附和,被告丁○○恐如不為「代價」之表示,萬一檢察官不認為被告丁○○之供述具有自白性質,將來在訴訟上會遭受不利益,始悖於自己之主觀,而為「代價」之表示;又被告丁○○係在遭檢察官疲勞訊問之情況下,始為不利於己之供述,足認被告丁○○之自白不具任意性、真實性與合理性,應無證據能力等語。
㈡經查,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及相關供述,其中雖有部分係因聽取檢察官所播放上述「A」、「B」2光碟錄音後所為,然觀諸以下作為本院認定本案相關事實之被告丁○○先前供述,或非因被告丁○○聽聞「A」及「B」2光碟錄音後所為,或與是否聽聞「A」、「B」光碟錄音內容之關聯性甚低,尚不至於因聽聞此2光碟內容而對其認知、記憶或理解與陳述能力產生何等不利影響,致產生何等供述之瑕疵。
㈢再者,經本院勘驗被告丁○○偵訊錄音光碟,結果顯示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其向辛○○收取8,300萬元後(按其中6,300萬元為被告丁○○收受;郭人才、陳蓮珠各取得介紹費用1,000萬元),檢察官乃詢問被告丁○○是否自白,而就此節,再經被告丁○○之辯護人向被告丁○○確認是否自白,被告丁○○則回答「是」、「就是照實際發生的講」;又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其向辛○○收取本案之現金後,再稱「給我當政治獻金」,檢察官方質以「你認為這是政治獻金?」被告則答以「就是他提供給我當費用」,檢察官則諭知被告要講清楚,因為這涉及被告是否自白而得否減刑之適用,在場之辯護人亦回答「對」,之後被告丁○○則供稱「給我當代價」、「是當代價」等語,則檢察官諭知相關法律規定予被告丁○○知悉,未見有何恫嚇之言語,且被告丁○○為一智識成熟之人,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應得分析自己供述之利害關係,難謂其上揭供述係出於檢察官之誤導或威脅;再徵諸檢察官於被告丁○○及辯護人表示要休息後,未再設題詢問,嗣並諭知休息後再為偵訊,其後即未再製作偵訊筆錄,亦無相關不利被告之自白,是辯護人認有疲勞訊問之情況,容有未合(詳見附表四編號49、50、52、56所載)。足見被告丁○○偵訊時之自白並未違反其任意性,具證據能力,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四、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證人辛○○、程彩梅、聶存賢、郭人才、陳蓮珠、翁朝棟、金崇仁、鄭春長、鄒若齊、施顏祥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丁○○及辯護人雖爭執上揭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惟細繹檢察官偵訊時均經證人具結擔保其等證言之真實性,再就各該偵訊時之外部情況以觀,並無非法取供,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而被告丁○○及辯護人亦無法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舉證以實其說,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揭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至被告丁○○及其等辯護人略以:各該證人或係受錯誤誘導,或是受威脅而為證述,抑或筆錄記載不完整,以及未依被告丁○○及辯護人之聲請為勘驗,因認無證據能力云云。惟關於各該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各經本院說明如附表四所載;至於本件未依被告丁○○及辯護人之聲請勘驗部分,則屬調查證據有無必要性之問題,均經本院說明如附表四所示,與證據能力之認定,要屬二事,附為敘明。
五、本件判決下引非供述證據之其他書證、物證,均係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等規定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並使被告及辯護人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意見表示,得為認定被告丁○○、甲○○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
六、至被告甲○○及辯護人略以:基於證據共通原則,就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均援用被告丁○○之意見等語。則就此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均說明如上,附此敘明。
貳、實體認定:A、被告丁○○部分:
一、訊之被告丁○○固不否認其所擔任之職務、任期及收受辛○○所交付之金錢合計約新臺幣6,300萬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犯行,辯稱:
㈠由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範圍相關實務見解觀之,本案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⒈按身分不等於職務,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之範圍,依「法定職務說」認為貪污治罪條例之賄賂罪,其構成要件中所謂「職務上行為」,應係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析言之,即⑴是否該當「職務上行為」,應以受賄公務員所為之「對價行為」,是否實質上為其職務權限範圍所及,作為判斷依據;⑵所謂「實質影響力」,須係公務員基於其「法定職務」而有之「實質決定影響力」,並非僅因伴隨其身分而來之一般社會觀感之「空泛影響力」亦可構成;⑶受賄公務員之「對價行為」,須與其「法定職務」具有關連性,且受賄公務員必須係憑藉此職務關連性,而為其實質影響力所及之「職務上行為」;⑷受賄公務員須有使他公務員亦為法定職務範圍之行為。準此,縱使公務員因伴隨其身分而有一般空泛之影響力,但並不能因此逕認該公務員所為之任何行為,均可構成賄賂罪之所謂「職務上行為」,否則將會漫無限制地擴張「實質影響力」理論之範圍,不僅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類推適用原則」,並使賄賂罪之適用範圍反較屬概括規定之圖利罪更為寬廣,嚴重扭曲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體系及規範目的;⑸基於民意代表職務之特殊性,有必要採限縮解釋,僅民意代表以「涉及官方對外效力」之職務行為與他人賄賂形成對價合意,始構成受賄罪,亦即此所指「職務上行為」僅及於民意代表於議會中之法定議事活動(如審查法案、預算等),若涉及法定議會活動以外的選民服務或關說行為,則不在民意代表的職務行為之列,否則即有擴大刑罰,甚而產生干擾民主政治機能的危險。
⒉檢察官上訴理由稱「依本條項(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 條第3項)增訂之立法理由說明:『...是以政府公股實質能掌控之公司屬政府經年重大之投資要項,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方向甚深,屬於控制公司角色之公股,應負連帶責任,且國會實有監督之必要』,故立法委員對於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公股企業』雖屬民營公司,然依法仍有監督其公司高層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之權及對於公股代表之質詢權」云云,有下列誤解之處:⑴其所引述之所謂「立法理由」,實際上,其僅係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修正當時國民黨及親民黨所提出修正條文草案(下稱國親版草案)之提案說明而已,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⑵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其內容與國親版草案所提之修正條文原意及規範目的已大不相同,檢察官上訴理由不察,卻將未獲採納之國親版草案提案說明誤以為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而加以錯誤援用,並據此誤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內容為規範立法委員對公股企業之「監督」權限;⑶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之內容觀之,其得提出要求者,僅限於「立法院」,而非「立法委員」個人;得要求報告之對象,亦限於「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個人,並不包括「公股企業」;且得要求報告及備詢之事項,應限於「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不包括公股企業之人事、財務、業務等決策及管理。此外,該條文並未規定立法院或立法委員對該等公股代表或所屬之「公股企業」具有「監督及質詢權限」,檢察官上訴理由誤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係針對立法委員對公股公司之監督及質詢權限所設規定,顯有誤解;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雖規定立法委員得要求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備詢」,但應不得僅因該條文中出現字樣,即誤認該規定係賦予立法委員對於上開公股代表有何「監督」權限,此由憲法本文第67條第2項亦雖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前來立法院「備詢」,但參照向來學說及實務上之見解,從無任何人將其解讀為立法院或立法委員對於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亦具有「監督」權限即明。檢察官上訴理由誤將上開條文之「備詢」二字曲解為「監督質詢」之義,並憑以推論出立法委員對公股代表所屬之公股企業亦有「監督」權限之結論,顯屬嚴重誤解;⑸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所載,經濟部的遴派範圍包括一.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事業)二.本部直接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直接投資事業)...四.所屬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事業轉投資事業)。所謂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指的就是「國營事業」,就是四家公司,包括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糖公司以及台水公司。二.「經濟部直接投資的事業」則是中鋼、台鹽、唐榮、台灣造船、漢翔航空、華擎機械等六家企業。四.「經濟部所屬事業轉投資事業」則是指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四間國營事業的轉投資事業。足見經濟部遴派的人事範圍,僅包括「經濟部所屬的事業機構」也就是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四間國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及董監事遴派,及經濟部直接投資的民營事業機構,包括中鋼、唐榮、台鹽等六間公司的董監事遴派,以及所屬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也就是台電、中油、台糖、台水四間國營事業轉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遴派。因此根據這項管理要點,只有四間國營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需要陳報經濟部遴派,而經濟部投資的中鋼等六家公司僅有公股代表需要陳報經濟部遴派,中鋼公司總經理或是副總根本不在經濟部遴派的範圍。從這項要點中更看到,中聯公司的人事根本完全不屬於經濟部的遴派範圍,從而,經濟部並無法掌控中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中聯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人事;⑹辯護人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函詢,嗣經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於104年5月22日以經國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略以:「旨揭『政府資本』之適用疑義,前經行政院95年7月11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如次:政府持有股權之民營事業,並非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國營事業,其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之資金,自非政府資本...」等語,足見中鋼公司雖持有中聯公司35%之股份,然因中鋼公司非政府持有股份逾50%之國營企業,故中鋼公司所持有中聯公司之股份不得計為「政府資本」,換言之,中聯公司亦屬於私人企業,一般人可透過買賣股票、投資即可決定公司企業之決策,則不該視該私人企業具有官署地位,其所為之商業決定亦不涉及公務機關之權限或公權力之行使;⑺辛○○將其所給予被告之約6,300萬元款項,仍以地勇公司名義出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隨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4年12月11日即針對該筆款項命被告丁○○補稅並處罰鍰,茍若系爭款項為辛○○確認其於99年間支付予被告丁○○之金錢,屬其行賄之不法款項,則斷無可能再以地勇公司之合法支出將系爭款項列報為被告丁○○之合法應稅之所得,足徵辛○○主觀上亦不認該筆款項為其請託被告丁○○執行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之代價。
㈡本案係因辛○○誤認其所屬地勇公司遭斷料,為被告丁○○運用其黨政權勢所為,嗣後又與被告丁○○進行溝通未果,致對被告丁○○懷有憤恨,故挾怨報復而為不實之指控,是辛○○及程彩梅於本案之供述,誇大不實不能盡信,而辛○○所提出予戊○○之A、B光碟,因其內容業經恣意剪輯,顯已失真,猶不足採。
㈢中聯公司於99年5月前,關於轉爐石之銷售,長期由永豐盛公司獨家承攬,未有任何競爭廠商得參與,而中聯公司於99年5月初制定並於99年5月10日公布之作業程序書之表二遴選審查表中,明定「近5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配分15分)」、「近5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配分15分)」等2評分項目,依此標準僅現有廠商永豐盛公司有可能滿足此一評分條件,確實有評選不公平之情形,或至少有評選不公平之疑慮。然觀99年間被告丁○○相關作為:
⒈被告丁○○經由辛○○之反應,得悉上情,因而據此先後向翁朝棟、鄒若齊轉達反應此事,嗣後中聯公司於99年5月28日修訂作業程序書之表二遴選審查表,將上開2評分項目予以刪除,改為「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配分10分)」、「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配分10分)」、「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配分10分)」,中聯公司此一修正,較能兼顧中聯公司及各競爭廠商之利益,除去不合理、不公平之部分,被告丁○○所為者,係為新進廠商爭取公平競爭機會,以求「改變獨家壟斷」,自屬合理合情,而無任何不法;又修正廠商評分標準或招攬第二家廠商進入承購轉爐石著磁料,係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朝公開招標方向所進行之改革,當非係受被告丁○○之壓力;至中聯公司承辦人員在永豐盛公司續約期限未屆滿以前,即與永豐盛公司就全部轉爐石承購量續約,除減損中聯公司比價之利益,且將升高中鋼公司產能中斷之風險,中聯公司與永豐盛公司續約過程既有瑕疵,則中聯公司本應重新遵循其原訂立之辦法重新遴選第二家廠商得承購該轉爐石契約,此等糾正自身疏失之行為,實不得解為係受被告丁○○立法委員職權行為之影響。
⒉卷附「立法委員丁○○99年4 月7 日便箋」,非由被告丁○○指示聶存賢繕打發出,被告丁○○亦未親自或指示聶存賢或任何人發出該便箋,更未將該「立法委員丁○○99年4月7日便箋」送交經濟部部長施顏祥,促請施顏祥「注意一下」該便箋所述事項,故未對經濟部及經濟部長產生任何影響力。而本案卷內並無廣集便箋之原本,僅幾張附卷之便箋影本,核其傳真時間之先後,依中鋼公司提出之傳真時間為99年4月6日,足見中鋼公司取得之廣集便箋應非國營會所傳送,故不能排除該便箋係由中鋼公司收到後再傳真予國營會存查,如此始能合理解釋國營會內部就此事既無「創簽」,亦無任何檔案及追蹤紀錄存在之情狀;退步言之,即令廣集便箋係被告丁○○所授意,並使聶存賢交付予國營會,核其文件形式純屬代為轉達請求及意見,並非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或職務上之密接行為。
⒊於99年4月間,被告丁○○與助理王忠宏前往中聯公司拜訪翁朝棟,僅為被告丁○○之禮貌性拜訪,被告丁○○與翁朝棟之會面中,未曾談論辛○○、地勇公司,更未談及地勇公司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事宜。
⒋綜合證人金崇仁於原審102 年1 月24日下午1 時30分審判筆錄、證人鄒若齊於101年8月22日之偵訊筆錄內容以觀,可知被告丁○○於99年5月24日晚間係向翁朝棟表示「辛○○說金崇仁比較偏袒另一家公司即永豐盛公司,這樣會有不公平的情形,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可以更換一個副總來主辦?」,而非如原審所認定「評選過程如果金崇仁在搞鬼,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金崇仁」之表示。而被告丁○○上開向翁朝棟表示之言語,係針對「金崇仁偏袒」一具體事項發言,其內容清楚明確且係要求翁朝棟以其擔任中聯公司董事長之身分,公允處理廠商遴選事項。又上開被告丁○○於99年5月24日晚間向翁朝棟所為之言語,其聽聞之受話人為翁朝棟,而該言語內容述及之金崇仁並未在場聽聞,被告丁○○亦未要求翁朝棟轉告金崇仁,是被告丁○○並無有任何恐嚇意思,絕非對於金崇仁、翁朝棟或鄒若齊之惡害告知,亦未致任何人心生畏懼。原判決就上開被告丁○○之言語,推衍為有「暗示翁朝棟、鄒若齊等人倘不願意配合照辦,以其當時身兼立法委員、國民黨中央政策執行長之權勢、地位,亦有能力撤換翁朝棟、鄒若齊等人」之用意,遠遠超過被告丁○○原本陳述意旨之外。至99年5月24日晚間翁朝棟離去被告丁○○鳳山住處後,前立委蔡豪隨即接獲消息並致電質問被告丁○○等情,被告丁○○認若非翁朝棟將來訪之事透露予蔡豪知悉,蔡豪何以會於翁朝棟離去後即來電質問,故推論中聯公司人員與永豐盛公司人員關係複雜。次日,被告丁○○致電鄒若齊,說明蔡豪來電質問情由,向鄒若齊表示「中聯公司人員與廠商關係複雜」之事,但並未述及有關中聯公司修改廠商遴選辦法之事。然上開99年5月24日晚間被告丁○○與翁朝棟之會談,及會談後始發生之蔡豪來電二事,兩者所據有別,不可混淆。
⒌觀諸被告丁○○上開所為者,係為新進廠商爭取公平競爭機會,以求「改變獨家壟斷」,被告所為各該請求、聯繫、查詢、轉達意見等行為,已如上述。次以中鋼公司、中聯公司非國營事業,而為民營公司之性質而論,本件請託事項,本質上亦與被告當時立法委員之職務無何牽連。又被告丁○○之請託,僅與中聯公司之業務事項即中聯公司轉爐石之銷售有關,而中聯公司轉爐石之銷售僅為純粹之私經濟活動事項,絕非經濟部公股管理權限所及之事項,與經濟部公股管理權無關。是被告丁○○並非以立法委員職務之行使,協助地勇公司洽詢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之事宜,自無任何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㈣依本院104年3月16日勘驗筆錄所載,雖檢察官不斷誘導辛○○回答是因被告丁○○有立法委員之身分才前去請託,但辛○○仍堅持己見表示「並沒有這麼想」、「不見得要立法委員啦,有時候私人交情也可以啊」等語,足證辛○○請託被告丁○○協助締約時,並非因被告丁○○有立法委員之身分,而是看重被告丁○○與相關公司之人認識有交情,顯見雙方均無就被告丁○○之協助方法,是否應行使其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有任何討論或認知,此復與鄒若齊稱與被告丁○○有長年之交情相符,況以鄒若齊就101年間何以同意續約之原因,均證稱「就是交情」,益徵被告丁○○主觀上並無藉由立法委員之身分,或行使其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以遂行締約目的至明。
㈤關於6,300萬元之性質:查辛○○於99年間透過郭人才請求被告丁○○協助與中耀公司締約之事,被告丁○○因介紹人郭人才係其選舉大樁腳之情面而允予協助,起初並未涉及任何利益問題,迨至99年4月6日促成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就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合約簽立「合作意向書」後,始聽聞郭人才轉述辛○○有意捐獻之事,而辛○○早於101年6月30日檢察官初訊時即自承是選舉贊助之目的,此與被告丁○○於101年7月1日、同年10月9日供述係屬選舉募款之情節相符,佐以證人郭人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係轉請辛○○選舉的時候幫忙等語,均若合符節,是認辛○○給付被告丁○○之款項係屬「捐獻」性質,而非「代價」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丁○○自88年2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陸續擔任立法院第4屆至第7屆立法委員,並於91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間,擔任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書記長;嗣於97年1月23日起至101年2月5日間擔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並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內,擔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委員等情,為被告丁○○所不爭執,並有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內閣閣員丁○○秘書長簡歷網頁資訊乙紙在卷足憑(見101特偵字第3號卷【下稱特偵字第3號卷】二十一第43頁),足認被告丁○○於上揭期間,具有公務員身分無訛。
㈡又中鋼公司係經濟部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民營企業,中鋼公司最大持股比例股東為經濟部;中聯公司則係中鋼公司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三十五之子公司;另中耀公司自92年8月18日起與中聯公司簽有爐下渣契約,並開始將部分之上開爐下渣原料轉售與地勇公司,為地勇公司之上游廠商等節,亦為被告丁○○所不爭執,並有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簽訂之「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等件在卷足佐(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下稱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12頁至第16頁),且經證人陳耀中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問: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是何種業務關係?)我跟中聯公司買好處理之後,再賣給地勇公司,剛開始的時候不只賣給地勇公司,一直到96年左右的時後,才全部都賣給地勇公司...(問:為何你現在的銷售管道只有地勇公司?)因為有一陣子市場停滯賣不出去,約94、95年,當時只有地勇公司願意出面幫我全部吃下來,後來就覺得他比較穩定,也欠他一份情,所以之後就全部賣給他,也有其他公司要跟我買,我都拒絕。」等語明確(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3號卷【下稱特他字第23號卷】二第104頁),亦可認實。
㈢另地勇公司負責人辛○○於99年1月間某日,因聽聞有其他廠商欲爭取原由中耀公司向中聯公司承購之爐下渣契約,中聯公司考慮不再與中耀公司續訂爐下渣承購契約,恐因此致中耀公司無法再提供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為協助中耀公司繼續取得中聯公司之爐下渣契約,以利中耀公司繼續提供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另亦希望地勇公司能順利爭取中聯公司之轉爐石契約,遂透過其同居人程彩梅親家吳門忠之同居人陳蓮珠及陳蓮珠之胞兄陳志卿介紹,認識時任立法委員之丁○○輔選樁腳郭人才,經由郭人才之聯繫協助,辛○○、程彩梅及不知情之陳蓮珠、陳志卿、郭人才等人遂與丁○○相約,於同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縣湖內鄉○○路000號郭人才住處會面。辛○○、程彩梅於該處與丁○○會晤後,遂請求丁○○協助中耀公司能順利與中聯公司完成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同時另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並表示若爭取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款項代價,就轉爐石契約則提出總額6,000萬元,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之賄款代價,經丁○○應允,並與辛○○當場期約,若爐下渣契約爭取成功,辛○○應支付被告丁○○3,000萬元款項之代價,並各支付介紹人郭人才、陳蓮珠各1,000萬元之介紹費。數日後,辛○○再與被告丁○○談妥倘轉爐石契約爭取成功,辛○○將就此轉爐石契約以總額6,000萬元及原預備支付郭人才、陳蓮珠之1,000萬元介紹費,直接依爭取比例給付被告丁○○為代價,再經過一段時日,被告丁○○就轉爐石契約之爭取,又以「公關費」名義向辛○○要求給付1,000萬元,辛○○亦表同意等事實,茲認定如下:
⒈被告丁○○於檢察官101年7月1日偵訊時供稱:「(問:你是為何在99年間向地勇公司負責人辛○○要求支付新台幣6,300萬元,合計193萬美金之款項?)99年1月因我湖內友人郭人才來拜託我,他有一個朋友叫陳志清(按應為陳志卿),其妹認識辛○○,希望我能幫他維持地勇公司跟中耀的合作關係,並希望能爭取原屬永豐盛之爐石處理的工作,所以在郭人才家見面二次...但在第二次見面後,郭人才替辛○○轉述,如果能夠處理這二個工作,將付出第一個案子5,000萬的款項,而第二個案子則視其爭取比例來計算,如果全部爭取則提供6,000萬的款項,於是我出面請中鋼協調中聯,在與中耀合約時,要求中耀繼續供料給地勇公司,並順利完成此工作,隨後辛○○交付各33萬美金,即各新台幣1,000萬元予郭人才與陳志清(指陳志卿),隨後郭人才要求辛○○捐獻予我3,000萬元台幣並折合為美金,隨後希望能再進行第二件工作之推動,我即與中鋼再次聯繫,希望能考量地勇是否資格符合中聯之要求...大約1月間陳董即辛○○再來家裡拜訪,希望我們加強推動,並提出若能爭取3分之1即支付2,000萬元,並提出1,000萬元作為未來公關費用,推動過程中又再增加300萬元,事情完成後,陳起祥即支付2,300萬台幣及33萬美金給我。(問:辛○○支付你這些款項是否是作為你幫他處理這些契約的代價?)是。」等語(見特他字第22號卷一第41頁至第42頁);嗣於原法院羈押庭訊問時則供稱:「(問:何時地勇公司的辛○○有跟你說要給你處理這些事情的代價?)第一次完成,跟來拜託第二次的時候有透露過,辛○○有說一部分,郭人才也有說一部分,辛○○主要講的是第二部分,說如果第二部分能夠推動成功,他願意拿2,300萬元跟1,000元的公關費用出來,2,300萬元都要給我,1,000萬元作為公關費用,而郭人才是說第一件事情如果完成,辛○○願意拿3,000萬元出來給我,辛○○也各拿了1,000萬元給郭人才與陳志卿。(問:你在偵查中怎麼說是在郭人才家見面兩次,在第二次見面後,郭人才替辛○○轉述,如果能夠處理這兩個工作,將付出第一個案子5,000萬元的款項,而第二個案子是視其爭取比例來計算,與你前述不同?)第一次是在郭人才家是說第一個案子要給我三千萬元,給郭人才、陳志卿各一千萬元,所以就是五千萬元,但是當時我還沒有答應要推動第二項工作,郭人才轉述對方的說法就第二項工作是要看我爭取的比例來計算,後來辛○○有再來找我,說要給我兩千萬元加三百萬元,還有一千萬元的公關費。」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十五第76頁正面);嗣於檢察官101年7月9日偵訊時則供稱:「(問:請再次說明在99年間你協助辛○○、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著磁料』銷售契約後,是如何向辛○○要求6,300萬元賄款?)我記得是分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地勇公司和中耀公司的合作關係,這個部分是帶著他們來拜訪我的郭人才先生向我提的,當時郭人才跟我說如果這件事情完成,辛○○先生要來謝謝我,總數應該是5,000萬,當時他們在拜託我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我跟辛○○在郭人才家有見過二次面,我印象中辛○○也有講,他是講二個部分,就是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的『轉爐石著磁料』,還有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就『轉爐爐下渣著磁料』的合作關係,他也有提到金額,但是金額是多少我忘記了,當天他拜託我二件事,第一個就是請我瞭解一下中聯跟中耀的合約有沒有問題,希望中聯跟中耀要求一下,中耀公司如果得到合約之後,一定要跟地勇合作,我印象中如果沒記錯的話,當天我有打電話給中聯的翁董事長,請他瞭解一下這個狀況,所以在郭人才家見面的情形我記得是這樣子。然後到這件事情完成時,我印象中辛○○有希望進去中聯再瞭解一下細節...。」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67頁至第68頁);復於檢察官101年8月1日訊問時供稱:「我印象中不知道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在郭人才家中見面的時後,當時在場的有辛○○夫婦、郭人才,至於陳志卿、陳蓮珠我只能確定有一次他們在,但那一次有沒有在,我不確定,辛○○稍微講了一下契約的狀況後,郭人才就拉我去旁邊,是不是去廁所我不記得了,郭人才說如果幫辛○○處理,這個人會來謝謝我們,我印象中辛○○的確有曾提過要提出5,000萬謝謝我們,當時郭人才一定在場...」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101頁反面);繼於原審訊問時供稱:「我協調完成後,辛○○提出6,300萬元酬勞給我...我也接受這6,300萬元...(問:99年你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是否有向辛○○先後收到美金31萬元7500元、美金95萬元及新台幣2,300萬元?)有收到。(問:為何要從辛○○那裡收到這三筆款項?)因為他拜託我剛剛陳述的事項,包括幫他協調中耀公司跟地勇公司的合作關係,就是當中聯公司把爐石賣給中耀公司之後,再由中耀公司轉賣給地勇公司。第二個事項是幫地勇公司爭取另外一種爐石,在中聯公司提出相同的條件下,不要只賣給永豐盛公司一家公司,能讓地勇公司買到部分,就是這兩件事情,所以他給我這6,30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3頁反面)。是就被告丁○○與辛○○間經由郭人才之聯繫協助,在郭人才住處相約見面,辛○○並央託被告協助:⑴中耀公司能順利與中聯公司完成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能繼續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⑵同時另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⑶辛○○並表示若爭取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5,000萬元款項代價;就轉爐石契約則提出總額6,000萬元,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之代價。並於被告丁○○完成該二請託事項後,果由辛○○依約交付合計約新臺幣6,300萬元予被告等節,前後供述均大致相符,堪予採信。
⒉證人辛○○於101年6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你在今日上午表示在民國99年間為了處理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購買下腳著磁料續約問題,以及你的地勇公司向中聯公司購買轉爐石著磁料契約問題,要求丁○○幫你處理,使中耀公司順利與中聯公司續約,你也取得三分之一的轉爐石著磁料契約,你並因丁○○的要求,交付他3,000萬、2,300萬代價以及1,000萬的公關費,是否屬實?)是實在的,我是分別在99年4月22日、6月3日間,分4次在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提領193萬美金,相當於台幣6,300萬,並於最後一次提領當日跟我太太程彩梅(按應係同居人)分裝成2個行李袋,開車送到丁○○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的家中,當時丁○○指示我把錢放在桌子下面。(問:你如何確定丁○○確實有出手幫你處理『下腳著磁料』續約及取得『轉爐石著磁料』契約?)因為我有拿到合約,而且也有續約成功,丁○○自己也跟我講說他已經幫我處理好了,並跟我要3,000萬元、2,300萬代價以及1,000萬的公關費,所以我也相信他並把錢付給他。」等語(見特他字第23號卷一第211頁);嗣於101年8月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事實上第一次在郭人才家的時候,郭人才、陳蓮珠、陳志卿都在場,我有提到中耀跟中聯的『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如果有談成,我要拿5,000萬出來,郭人才當時就講說丁○○3,000萬,郭人才跟陳蓮珠一個人1,000萬。(問:當時丁○○、郭人才、陳蓮珠在場,都有同意嗎?)是。(問:所以郭人才、陳蓮珠當時就很清楚,你是去拜託他們引見丁○○去處理中耀跟中聯的『轉爐石著磁料』契約?)他們三個人都有表示同意。...(你前述表示郭人才、陳蓮珠引介你認識丁○○,並且居中幫你談妥,要求丁○○協助你取得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的『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以及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的『轉爐石著磁料』契約,並在郭人才住處與郭人才、陳蓮珠、丁○○共同商議談妥由你提供5,000萬元代價,供郭人才、陳蓮珠、丁○○分別分得1,000萬、1,000萬、3,000萬,過程是否實在?)是,當天一開始我應該是沒有提要給這麼多錢,是丁○○跟郭人才先到廁所商量好之後,郭人才才跟我講說這個案子要5,000萬,至於分配方式也是郭人才當場提議,丁○○跟陳蓮珠都同意。」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72頁反面、第73頁正面、第74頁正面、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請郭人才幫你促成中聯公司的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時,郭人才有無跟你說,促成這個契約有何代價?)我去的時候,有這中聯公司爐下渣、轉爐石的工作,我談到爐下渣中耀中司完成,郭人才跟丁○○就到廁所商量之後,爐下渣部分是五千萬,丁○○三千萬,郭人才跟陳蓮珠各一千萬元,這是爐下渣的部分,至於轉爐石著磁料丁○○拿兩千三百萬元,後來再拿一千萬的公關費,這部分是這樣。(問:你剛說,郭人才跟丁○○到廁所商量後,跟你說這些錢,何人告訴你爐下渣部分是五千萬,丁○○三千萬,郭人才跟陳蓮珠各一千萬元?)這是大家的約定。(問:你說郭人才跟丁○○到廁所商量,是何人跟你說的?)我先就爐下渣五千萬元先跟郭人才談的,丁○○到現場之後,郭人才跟丁○○再去廁所商量,確定錢的總額及分配。...是郭人才跟我說五千萬,丁○○來,再跟他去廁所商量,出來的時候,郭人才跟我說OK。(問:這時候丁○○是否還在?)丁○○應該還在那邊,郭人才說OK,丁○○就走了。...(問:關於轉爐石部分,你剛剛說要的那些錢即轉爐石部分兩千三百萬,及公關費一千萬元,這是何人跟你說要?)2,300萬是我主動跟丁○○說的,一千萬元公關費是他後來再跟我拿的。...(問:本來轉爐石契約,依契約比例三分之一是兩千萬元,為何你付給丁○○是新台幣2,300萬元?)三分之一本來是2,300萬。...轉爐石契約兩千三百萬元中,本來要依照原來的比例即五分之二給郭人才及陳蓮珠,但是丁○○告訴我,這五分之二的比例就不要給郭人才、陳蓮珠,要直接給丁○○...(問:五分之二跟五分之三的比例,為何是這樣的比例?)當初是郭人才跟丁○○談好,郭人才跟我說他們的比例。(問:五千萬元的比例,然後依照該比例下來嗎?)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28頁反面、第129頁正面)明確。
⒊證人程彩梅於101年8月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辛○○表示99年間陳蓮珠帶著你和辛○○去郭人才住處,與丁○○見面,在場有談到請丁○○協助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順利續訂『轉爐石著磁料』契約,以及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的『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是否如此?)是陳蓮珠帶我和辛○○、陳志卿去郭人才住處,郭人才找丁○○過來,辛○○有跟丁○○當面談這二個契約,我跟陳蓮珠、陳志卿、郭人才在旁邊泡茶,我在旁邊聽到他們在談這二個契約。(問:當時郭人才、辛○○、丁○○、陳蓮珠互相有商議由辛○○提出5,000萬元,做為促成中聯與中耀『轉爐石著磁料』契約的代價,郭人才也當場分配,郭人才、陳蓮珠一人1,000萬,丁○○3,000萬,妳有在場聽到嗎?)我只記得辛○○有說處理好會謝謝他們,但是具體的金額因為我中間有離開去上洗手間,我沒有具體聽到。」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75頁正面);嗣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99年間,你與辛○○在郭人才家,到底是有談到要請丁○○協助什麼事情?)我們去的時候要談工作的事情,我去我只知道要談工作就是中聯公司的兩個工作。(問:去談幾次?)去郭人才家好像兩次。(問:這兩次有無談到請丁○○協助爭取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有無談到要給多少錢?)都是辛○○談的,有跟郭人才講,有跟丁○○說,有時候去外面講,有時候去廚房講,我跟陳蓮珠坐在茶几那邊,他們帶離開茶几談,他們也有帶出去講。(問:你有無看到郭人才有拉丁○○去廁所?)有看到他有這樣帶過去,他們兩個人一起去。...(問:你有無聽到在說爐下渣契約,辛○○要給丁○○、郭人才、陳蓮珠一共五千萬元?)當場沒有聽到,是事後出來的時候,辛○○跟我說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1頁反面、第142頁正面)明確。
⒋證人郭人才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為何介紹人有錢可以拿?)辛○○說中鋼的事情如果談成,他就有利潤可拿,如果丁○○那邊可以談成,就不會失他們的禮,...(問:陳蓮珠有無跟你講為什麼是5,000萬?)她只有說事情喬好,辛○○會拿5,000萬出來,我跟她各1,000萬,丁○○3,000萬」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六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面);嗣於原審審理時結稱:「(問:辛○○在第二次見面的時候,為何說到五千萬?)我跟丁○○說陳志卿跟我說,丁○○解釋完要離開的時候,...我們在那邊還沒有走的時候,陳志卿有跟辛○○說,如果這些事情有辦好,以後丁○○要選舉的時候,你要給人家幫忙,辛○○說會,沒有問題,辛○○繼續說,你假如這些事情都辦好,他願意拿五千萬出來,要給我們分紅。要給丁○○三千萬,我和陳蓮珠各一千萬。...之後我把這件事說給丁○○聽,我跟丁○○說,我轉達了辛○○的意思,如果這件事情辦好,他願意拿五千萬元出來給我們吃紅,三千萬給丁○○,再給我跟陳蓮珠各一千萬元,這件事情我有轉達給丁○○聽...」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四第241頁)。
⒌證人陳蓮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99年1月間,辛○○跟程彩梅有請丁○○幫忙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三、四年前我知道有這件事,我帶辛○○到郭人才家裡,當初程彩梅有跟我們說他們公司是一個大公司,跟人家競爭很厲害,他說他想跟中耀公司要合約,談不到合約,我哥哥陳志卿以前在南部有做民意代表,我問陳志卿有無熟識的立法委員,要拜託立法委員去了解一下有關簽約的事情,為何簽約簽不到,我問陳志卿,陳志卿說好,要幫忙看看有沒有人,陳志卿去找郭人才,我就帶程彩梅跟辛○○去找郭人才,我和辛○○第一次去郭人才家的時候,郭人才有請丁○○到家裡,介紹辛○○跟丁○○認識,至於他們說話的時候,我不懂他們談的內容,我沒有注意聽。(問:辛○○在郭人才家的時候,有無請丁○○幫忙去向中聯公司說,要中聯公司跟中耀公司簽約?)我沒有印象聽到中聯公司,因為我沒有很注意聽。我只有聽到中耀公司。...(問:辛○○請丁○○幫忙,有無提到辛○○要付錢給丁○○這件事情?)當初第一次見面沒有講,丁○○離開郭人才家之後,我有聽辛○○跟郭人才講到拜託的事如果有完成的話,會包紅包給我們吃紅。(問:辛○○有無提到要給丁○○錢?)他只是說:『這件事如果成功的話,我會給你們吃紅。』但是我沒有聽到要給誰。(問:在郭人才家的時候,你有無看到郭人才把丁○○拉去旁邊?)有看到...。(問:為何要去那邊講話?)丁○○、郭人才、辛○○、程彩梅及我為了這件事,總共在郭人才家見了三次面...。(問:《請提示101年特偵第3號卷卷6第74頁反面證人郭人才101年9月19日偵訊筆錄倒數第2個問答並告以要旨》郭人才稱在第一次見面丁○○跟辛○○談完之後,辛○○會拿五千萬出來,郭人才與你各一千萬,丁○○拿三千萬,表示郭人才是證稱辛○○會拿出五千萬給你們分配的事情,是你轉告郭人才的,是否如此?)我沒有講,是辛○○在那天講的,辛○○談的時候,程彩梅、我、郭人才同時在場都有聽到。」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43頁反面至第244頁反面)詳確。
⒍又經原審審理時勘驗扣案之錄音光碟結果如下:08:26-(台語)辛○○:現在再來啦,我現在就是講,初步和你講,那個中耀這些轉爐著磁,那個爐下著磁料這是,多少啊。二千,三千啦,你的部分三千啦,那個爐石著磁料這三分之一的這些,兩千三嘛。08:53(國語)丁○○:嗯。08:55 (台語)辛○○:喔,兩千三百萬,你後來你就講要公關再多拿一千萬,這樣剛好多少?三千五,兩千八嘛。09:06-(國語)丁○○:嗯。09:06-(台語)辛○○:六千三嘛。你看你這回要怎麼用?現在都。09:11-(台語)程彩梅:上次是六千三百萬。你這次?09:14-(台語)辛○○:看你要怎麼用?09:16-(台語)丁○○:沒,陳先生,你基本上你就是照這個數,你總數多少你和我講就好。對啊,你要處理多少,這一次也是要照這個數目嗎?09:25-(台語)辛○○:看你怎麼樣?是啊,都可以。09:26-(台語)丁○○:不是。我要切作好幾份,我要做,你給我一個總數,這要你們作的到,像你上一次八千三,沒有錯,你這次是不是要照這個數目?因為你們最後我問他,他給我回沒有,應該是你們上次作的不好,因為陳先生我和你講啦,我做工作的方式跟你們不同啦,你那時候講要換人事,換人事,你看現在是誰和你接?姓管的嗎?09:59-(台語)辛○○:是啊。...(以上內容見原審卷四第93頁正、反面)
⒎細繹上揭⒉至⒍所述各情,雖證人或因時間久遠,致洽談過程之細情有些許差異,然就「辛○○透過其同居人程彩梅親家吳門忠之同居人陳蓮珠及陳蓮珠之胞兄陳志卿介紹,認識時任立法委員之丁○○輔選樁腳郭人才,經由郭人才之聯繫協助,辛○○、程彩梅及不知情之陳蓮珠、陳志卿、郭人才等人遂與丁○○相約在高雄縣湖內鄉○○路000號郭人才住處會面」、「辛○○、程彩梅於該處與丁○○會晤後,請求丁○○協助中耀公司能順利與中聯公司完成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同時另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辛○○表示若爭取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5,000萬元款項代價,就轉爐石契約則提出總額6,000萬元,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之賄款代價」、「若爐下渣契約爭取成功,辛○○應支付丁○○3,000萬元款項之代價,並各支付介紹人郭人才、陳蓮珠各1,000萬元之介紹費」、「經過一段時日,丁○○就轉爐石契約之爭取,又以『公關費』名義向辛○○要求給付1,000萬元」等節均大致相符而無歧異,凡此,均足徵被告丁○○上揭⒈所為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無訛。是被告丁○○辯稱其與辛○○並無期約上揭6,300萬元之對價云云,核屬飾詞,不足採信。
㈣關於辛○○於事實欄五所述時地,交付如事實欄五所載款項予丁○○、郭人才及陳蓮珠等情之認定:
⒈被告丁○○於檢察官101年7月1日偵訊時供承辛○○支付伊總計約新臺幣6,300萬元(因部分係以美金折算新臺幣之故),作為伊幫辛○○處理這些契約的代價等情,已如上述。
⒉證人辛○○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你付給丁○○的這三筆款項,是如何交給他的?)當時是在99年4月22日起,一直到6月3日左右,分成4次領,向臺灣銀行屏東分行提領4次,總額193萬美金(其中被告丁○○告知辛○○因年底將有選舉,需新臺幣進行輔選,希望就轉爐石契約部分約定之2,300萬元代價改以新臺幣支付,辛○○即於同年6月15日指示陳科彣自臺灣銀行中屏分行地勇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臺幣帳戶提領2,500萬元現鈔,隨即交由辛○○、程彩梅將其中作為爭取「轉爐石」契約之代價即2,300萬元攜往丁○○鳳山住處交給被告丁○○,因被告丁○○正欲外出,即由被告丁○○之母甲○○收受),我是從我自己的美金帳戶直接提領美金的,是丁○○要求我付給他美金的現金,...送到丁○○的高雄市○○區○○路00號的家中,在他家中交給他,...他叫我們把錢放在內廳的桌子下面,我跟程彩梅擺放後就離開。」等語明確(見特他字第23號卷一第200頁)。
⒊證人程彩梅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據辛○○表示在99年間他曾經有跟你一起到丁○○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家中去送東西給丁○○,詳情如何?)那一天我記不住,有去過幾次,有拿錢過去,放在裡面辦公桌的桌子地下,用一個背包、一個購物袋裝錢,背包是藍色,購物袋是灰灰暗暗的顏色。當天我拿去過去時,丁○○知道我拿什麼東西,他說放著就好,我告訴丁○○我把東西放在桌子底下,我放東西時沒有其他人在,只有我們三人在。(問:你現在是否記得當天放背包及購物袋的詳細位置?)記得。(問:是否可以描述位置?)他們家是兩個出入口進出,一邊是辦公室,一邊是客廳,進去客廳後會看到ㄇ字形沙發,再進去有一個屏風,屏風後面有L型沙發,沙發後面有辦公桌,我將錢放在辦公桌下面。...(問:為何要送美金?)丁○○說的要用美金。」等語(見特他字第23號卷一第247頁至第248頁)。
⒋又辛○○之子陳科彣受辛○○囑咐,分別於99年4月22日、99年5月27日、99年6月3日各提領美金33萬元、61萬元、4萬元及95萬元(折算約計新台幣6,300萬元)乙節,並經證人陳科彣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提示臺灣銀行現金支出傳票影本》你於99年4月22日自地勇公司上開外幣帳戶提領美金33萬元現金?)(經檢視後)是我簽名,有這件事。)(問:《提示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影本》你於99年5月27日自地勇公司上開外幣帳戶分兩筆提領美金61萬元、4萬元現金?)(經檢視後)對,沒錯。(問:《提示臺灣銀行現金支出傳票影本》你於99年6月3日自地勇公司上開外幣帳戶提領美金95萬元現金?)(經檢視後)對,我簽名。(問:上開4筆提領美金現鈔之用途為何?提領後如何處理?)我印象中我父親要我提領美金出來...他告訴我6,300萬台幣,換成美金約193萬元,印象中好像是銀行不能一次提領太多美金,所以我父親叫我分次提領。...(問:中屏分行平常是你往來分行,你父親要提領這麼多美金,有無先跟銀行確認?如何確認?)有,我到現場跟銀行確認。...(問:款項交給何人?)我父親,我父親從五甲開車到屏東,他在屏東分行外等我,他等我領好錢將錢放在車上,我父親跟我說他要放錢在五甲家中。」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49頁至第50頁)。
⒌並有臺灣銀行銀中屏分行101年7月3日中屏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匯出匯款賣款申請書、傳票、外匯水單、地勇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交易明細(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394頁至第521頁、101年度特偵字第4號卷【下稱特偵字第4號卷】三第14頁至第21頁)、臺灣銀行中屏分行101年7月20日中屏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99年6月15日取款憑條(特偵字第3號卷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306頁至第309頁)、中央銀行外匯局101年9月7日台央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外匯收入、支出歸戶匯總表(特偵字第3號卷十一第297頁至第300頁)、法務部調查局101年9月6日調錢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特偵字第3號卷十三第159頁至第162頁)等在卷可佐。
⒍綜合上開⒉至⒌所述,猶徵被告丁○○上揭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亦堪認定無誤。
㈤綜上所述,被告丁○○於擔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又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程序委員會之委員期間,與辛○○期約由被告丁○○協助中聯與中耀公司關於爐下渣契約之續約,並轉售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同時協助地勇公司爭取承購中聯公司之轉爐石,若爭取合約成功,願就爐下渣契約提出5,000萬元款項(其中3,000萬元作為支付被告丁○○之對價);另就轉爐石契約則提出總額新臺幣6,000萬元,再依爭取到之契約比例折算代價(經結算結果計為2,300萬元),並支付公關費用1,000萬元,嗣被告丁○○復分別收受上揭對價總計約新臺幣6,300萬元等事實,已經灼明。
三、按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通說雖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但所謂職務範圍之行為,如事務官之有法定職務權限(如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務列等表所定之職務)為據者不論矣,就政務人員而言,鑒於政策決定影響之層面甚廣,在法令之規範上亦常有無法詳盡列舉,或者規範過於抽象之情況,是在此類型之公務員,自有透過法律解釋「職務上行為」之必要,職是,上揭判決意旨認祇須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且依該公務員之身分地位所產生對該職務實質上之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不以親力親為為必要。蓋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即以縣(市)政府公務員為例,其課長級之職責,依職務列等表等所定之職務類別,已足以判定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不應為者為何,但就民選縣(市)長而言,其綜理縣(市)政,依法享有統轄代表權、組織權、人事任免權、財政權、法規權及重要委員會之主導權,又負有兌現政見之承諾,則所轄各局(處、室)政務莫不與其縣(市)長職務有關連性,雖非親自掌理之事務,依其身分地位自足以形成一定程度實質上之影響力,倘有恣意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之情形,即應認為該當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如此方符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本旨(同院100年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職務上行為之範圍,通常固多依法令之行為,惟不以由法令直接規定為必要,亦不限於其有獨立裁決權之事項;在上級公務員之指揮監督下,承命而處理之從屬或輔助職務,亦屬之。公務員對其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抽象職務權限,即能成立賄賂罪。至於有無具體職務權限,則非所問。且所謂職務,不以現在執行中者或將來始得執行者為限,即對於過去已執行者,亦包括在內。行為人對於過去或未來之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顯與對於現時之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同樣足以破壞公務行為之不可賄賂性及公務機關與政府之廉潔與信賴性,故就過去或未來之職務行為而實施本罪之行為,自亦可構成本罪;又賄賂罪之行為人與相對人間具有高度依存關係,該對價關係之認定,自不能端以行為人與相對人之供述為據,應綜合全部客觀事實加以審酌,客觀上,該職務行為具有現實上的可能性,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可能存在,該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即具有對價相當性;又賄賂罪之成立時點,於一方以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且具對價性為已足,至於賄賂罪行為完成後,公務員如何促成對價事項之目的,則屬事後執行方式之選擇,換言之,自不繫於受賄者將來選擇執行之方式而異其評價;職是,雖在概念特徵上可區分為「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然此種區分僅在於本人親力親為或假手工具實施之不同而已,行為之主體仍為控制工具之公務員本人,即無明顯實益。
四、次按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公布前(95年7月1日施行)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此規定,修正後刑法公務員依學理可區分為三類,即身分公務員: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指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委託公務員:即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又第一款前段所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所屬機關」,通說認指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其他獨立組織體。此類型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論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均屬之。此與同條項第一款後段所謂之授權公務員、第二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類型,其職務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尚屬有別。稽本件被告丁○○自88年2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陸續擔任立法院第4屆至第7屆立法委員,並於91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間,擔任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書記長;嗣於97年1月23日起至101年2月5日間復擔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均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而身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更可藉由黨團協商結合多數立委,直接影響議案及爭議事項之結果。又被告丁○○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內,更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程序委員會委員,均符合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規定,其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行為主體適格,應無疑義。職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㈠被告丁○○期約、收受對價行為與其上揭職務是否具有密接關連性;㈡被告丁○○上揭職務對於經濟部暨所投資中鋼公司、中鋼轉投資子公司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執行業務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
㈠被告丁○○上揭期約、收受對價之行為與其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之認定:
⒈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之職權包括: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憲法第63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彈劾案之提案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第4條第7項);覆議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不信任案提案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領土變更案提案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緊急命令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身兼政黨黨鞭黨團協商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9條);又按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憲法第62條定有明文。立法院係由個別立法委員組織之合議制機關,立法院以機關名義行使上開權限時,仍須藉由組成員之立法委員經由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等前行為或準備行為,據以形成機關之意思。是關於個別立法委員參與議決有關上開各項立法院法定權限之行為時,所為諸如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之各項行為,就立法院內部或對他機關而言,均屬於其擔任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連行為」。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依本條項增訂之提案說明:「本條文增列第三項條文修正。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雖不屬上述國營事業之定義範圍,自不受此法規範;惟公司法第369之1第2項規定,能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屬『控制公司』;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從事不法利益之經營;是以政府公股實質能掌控之公司屬政府經年重大之投資要項,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方向甚深,屬於控制公司角色的公股,應負連帶責任,且國會實有監督之必要。」(見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59期院會紀錄),而上開說明所載增列第三項條文並經立法院黨團協商後三讀通過,即為現行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見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88期院會紀錄);足見國會對於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民營公司,而屬政府經年重大之投資要項,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方向甚深,國會即有監督屬於控制公司角色之公股之必要;再者,立法院依法對於經濟部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均有質詢、審議及監督之職權;而經濟部指派之公股代表即為中鋼公司董事長張家祝,足認經濟部對於中鋼公司之人事、財務及執行業務,具控制公司之角色而有實質掌控力;且依上揭規定,立法院得要求中鋼公司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中鋼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職是,中鋼公司之人事與營運狀況,與被告丁○○之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職務具密接關連性,堪可認定。
⒉再者,中鋼公司原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於84年移轉民營,惟民營化後經濟部仍為中鋼公司之主要股東,持股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以上,故經濟部部長可藉由公股股權之管理與運作,對於中鋼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中鋼公司轉投資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三十五之中聯公司董事長人事為任命乙節,此有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101年8月3日國密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行政院99年6月28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1月6日國營會簽陳「有關擬提報鄒若齊先生擔任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中鋼公司總經理一案」等件在卷可憑(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14頁、第136頁、卷十八第52頁、第101頁至第102頁),足徵中鋼公司等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選派前須經行政院核可之事實;又中聯公司等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其再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推派前應報行政院核可乙節,亦有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101年8月3日經國密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行政院100年9月5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件在卷足佐(見特偵字第3號卷十八第101頁、第104頁),可以認實;參以證人即時任經濟部部長施顏祥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中鋼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是由經濟部推薦,行政院核定,這是行政院規定的程序,原因是經濟部對中鋼公司的持股超過百分之二十,所以董事長及總經理都是由經濟部簽報給行政院。」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80頁);復結稱:「立法院是一個合議制,預算或法案最後都經過朝野協商,朝野協商中政策會執行長一定會參與,對於任何一個預算或法案都具有關鍵的影響力,所以政策會執行長非常重要,只要預算、法案推動時產生爭議,需要到朝野協商,就會去拜託執行長幫忙推動協商...(問:公股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要受立法院的監督或質詢?)立法院有一份清單,要求有一部分的公股事業的主持人,我記得中鋼公司包含在內,一般都是董事長及總經理,到立法院經濟委會員備詢,所有委員都可以來質詢,不是只有經濟委員會的委員...。」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85頁至第87頁);嗣於原審審理時則結證:「我們對於事業機構是監督、管理的關係,像國營事業部分,我們是主管機關,公股事業是民營公司,但是經濟部對於公股事業的人事,我們有任命的責任,我們對於這些公股的民營事業,因為經濟部是最大的股東,所以對於公股事業經營的好壞經濟部也有責任。...(問:以丁○○在99年的時候,是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為何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因為在立法院,所有的法案或預算案,在提交院會之前,一般正常都要經過朝野協商,朝野黨團都會參加,這時候執政黨的黨團代表,可能包括政策會執行長、黨團書記長或其他相關的委員,所以幾乎這時候執行長的角色就變的很重要。」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4頁反面、第61頁)明確;另觀證人即時任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丁○○對我們來講有二個很重要的指標,第一他是黨團書記長,在立法院法案審查例如公司法關於中鋼公司關係企業有退票紀錄就不能作公開發行公司債的修正案、溫室氣體法、還有立法委員推動公股佔百分之二十的公司預算要送到立法院審查,類似的案件都必須有一位立委在立法院可以結合國民黨多數立委幫我們推動...」等語綦詳(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93頁反面)。凡此,均堪徵經濟部確實得經由公股股權之管理與運作,實質控制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及業務執行等事項,故經濟部長基於其法定職務,對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項,本諸公股股份管理權,當有實質同意權及影響力,至為灼明;而立法委員對於經濟部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均有審議、監督之權力,若為執政黨且立法委員過半之政黨,復身兼黨團黨鞭更可藉由黨團協商結合多數立委,直接影響議案及爭議事項之結果,深受各部會及行政院所屬單位之敬畏與重視。另立法委員亦可依據前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藉由聽取經濟部指派之中鋼公司公股代表即中鋼公司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之方式,監督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預算與營運狀況。故立法委員尤其係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若以此要求經濟部長行使公股管理權,針對中鋼公司或其轉投資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三十五而實質控制之中聯公司,關於營運業務為特定之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之建議或要求者,均具有實質之影響,而與其立法委員之職務具有密接之關連性。
⒊至立法委員受選民請託為達成請託事項之目的,所為之「選民服務」行為,雖非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然慣習上確係伴隨立法委員一職所經常實施,若該行為屬於立法委員職務上慣習行為而與立法委員職務具有關連性,且行為內容為利用立法委員監督經濟部,或依前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之國會監督公股代表權限,而影響、干預其他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之民營公司作為或不作為特定事項時,該「選民服務」行為即為其職務上之監督權限所延伸範圍,自應與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具密接關連性,若因而濫用其職權以滿足對價之事項,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洵可認定。
㈡被告丁○○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對於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具實質影響力之驗證,茲說明如下:
⒈關於被告丁○○協助辛○○促成上揭二契約過程之事實認定:
⑴就中聯公司、中耀公司及地勇公司間有關「爐下渣」及「轉爐石」契約訂立過程之相關書證,並依其時序簡要整理如附表二所示:
①細繹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於99年3月30日上午8時30分寄發之電子郵件及附件資料(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十七第3頁至第6頁反面),觀此郵件之收件人係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其主旨記載:「檢送1.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2.轉爐石著磁料報告。」茲再就各文件內容分述如下:標題為「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之文件:其上記載係在99年3月30日由中聯公司所製作,內文係有關「轉爐石著磁料」(轉爐石)契約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爐下渣)契約之「銷售對象」、「合約期限」及「銷售資格」:
1.「轉爐石」契約:「銷售對象」係「永豐盛公司」;「合約期限」2年,至99年5月31日止,到期時中聯公司將依下述規定對永豐盛公司進行評核,倘評等為A級90分以上則續約,若未達90分以上則擇優廠商比價及重新發包。「銷售資格」則記載:「...著磁料清運及處理不需由具廢棄物處理機構執照廠商,但廠商需備有過篩、破碎及磁選設備。...因此委託廠商以不影響現場生產作業,協助開發轉爐石去化場地,化解地方居民紛爭及尾礦合法再利用為最重要考核關鍵。」同時敘明「永豐盛公司」合約期間無不良紀錄,且有協助處理轉爐石去化場地去化紛爭之實績,各項資格及銀行信用均良好,尾礦處理亦具合法及安全性等語。
2.「爐下渣」契約:「銷售對象」係「中耀公司」;「合約期限」2年,至99年5月31日止,並敘明中聯公司於到期後將依下述作業程序書所載規定對中耀公司進行評核,倘評為A級90分以上則續約,若未達90分以上則擇優廠商比價及重新發包。「銷售資格」則記載:「爐下渣於中聯廠區內代工,廠商(應)備有過篩、破碎及磁選重型機具設備,衍生之相關副產品(應)合法處理。且需協助開發轉爐石去化場地,化解地方居民紛爭及尾礦合法再利用為最重要考核關鍵。」並敘明「中耀公司」合約期間無不良紀錄,且有協助處理工安及環保溝通之實績等語。標題為「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之文件:本文件係中聯公司99年3月30日所製作,乃「針對地勇選礦公司陳情轉爐殘鋼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案」之說明。其內容略以:1.「一、前言:...(爐石)著磁料利用磁選機加以分類相當困難。因此在銷售時,甲乙雙方往往無法訂出合宜之買賣規範,因而買賣糾紛頻傳。而爐石殘鋼的銷售策略就是去化順暢避免買賣糾紛,以免影響轉爐石現場生產作業」等語。
2.「二、轉爐石著磁料業務沿革:有關轉爐石產品於84年間起本由地勇公司承購,嗣因中聯公司認為地勇公司履行契約態度不佳,故於88年10月間起不再與之續約,改由永豐盛司承購並續約迄今之事實:『㈠中聯公司自民國84年起承攬『中鋼』轉爐石業務,...將回收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予『地勇公司』,...續約至民國87年。與『地勇公司』合約配合期間長達近三年,但『地勇公司』提貨時,均派不明人士於現場指揮揀選,不合其意者皆拒提運,影響現場生產作業甚鉅。』、『㈢民國88年10月重新開標,經比價結果由『永豐盛』以最高價得標。合約期間清運狀況良好,且並無因市場行情或品質不佳,而提出任何客訴情事。民國89年10月因『永豐盛』前合約表現良好,優先議價並予續約。...『永豐盛』自民國88年10月經比價得標承攬轉爐石著磁料回收工作後,合約期間雖曾遭遇國際鋼價大幅下跌,及『中鋼』製程改變造成轉爐石著磁料品質、數量下滑,但仍能依照『中聯』現場作業需求及相關政策要求,做良好配合。因此後續皆採優良承攬商優先議價之方式,繼續承作迄今』、『永豐盛』公司目前將轉爐石著磁料經加工後皆全數銷往日本。」等語。
3.「四、合法性部分:『『地勇公司』指『永豐盛公司』並無合法處理廠,說明如下:㈠永豐盛公司於小港區北林路對著磁料之買賣及再利用,實質上具有加工處理分類場,且歷年來表現績優,並無任何紛爭,處理過程完全合法。㈡...『地勇公司』將『未安定尾礦』(含電弧爐石)分類後銷售予混凝土公司與瀝青廠,此項行為反而造成營建工程業界許多工程糾紛,甚至造成高雄縣環保局明文公告全面禁止爐渣應用於CLSM(低強度混凝土),即各工程單位道路管砂回填不得使用爐石類材料。』」等語。
4.「六、總結部分:『㈠轉爐石著磁料部分:...現今廢鋼行情較佳,外面廠商即透過各種不同管道或方式,意圖破壞本公司既有銷售模式,以便有機可乘從中牟利。且殘鋼以外的爐渣其再利用為委託廠商最重要考核關鍵,本公司將審慎擇績優廠商辦理此項業務,以免衍生中鋼及中聯之事端。』、『㈡轉爐爐下渣部分:本公司於民國99年5月合約到期將進行廠商考核評比,原中耀公司績優代工廠商予以續約,至於地勇公司部分可逕自與中耀公司協商購買爐下渣著磁料。』」等語。
②細繹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署名於99年3月30日致被告丁○○之「中鋼公司」便箋及所附之上述「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文件(見特偵字第3號卷十八第208頁至第210頁):第一段記載:「益世委員吾兄勛鑒:(99年)3月27日囑咐『轉爐石著磁料』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兩案。經查,處理該二類著磁料,無需廢棄物處理執照。謹檢附中聯資源公司銷售該二類著磁料之對象、合約期限及資格等資料,敬請卓參」等語,並將前述金崇仁以電子郵件寄給鄒若齊標題為「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之文件作為附件併寄被告丁○○。但金崇仁寄給鄒若齊之另一份「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文件,鄒若齊並未同時寄給被告丁○○。第二段記載:「查該二類著磁料現有銷售合約均將於今年5月底到期,依中聯資源公司規定,現有合約廠商經評核為A級可獲續約,未達A級則將重新招標。據悉現有合約廠商執行合約情況良好,而具投標資格廠商目前有5家。」等語。然關於此5家「具投標資格廠商」者所指為何,則未有說明。
③細繹99年4月6日由中耀公司代表人陳耀中與地勇公司代表人辛○○簽訂之「合作意向書」(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卷2第11頁)記載:「雙方同意倘中耀公司順利繼續與中聯公司簽訂中鋼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合約2年(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中耀公司同意與地勇公司合作處理中。」亦即中耀公司同意將其向中鋼公司購得之「爐下渣」轉售給地勇公司。
④再觀日期為「99年4月7日」且蓋有「立法委員丁○○」簽名章信箋1張(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5第23頁),此信箋之左上角記載日期為「99.04.07」即99年4月7日。在上端並寫有「To:蔡組長」等字樣。內容共有2段:請託中鋼公司提高地勇公司購買『脫硫渣』額度之事記載:「有關中鋼公司高爐脫硫渣原料,現由地勇、台協及大地亮等三家公司所購買,該買賣契約為五年一約,現五年契約期間即將屆滿,雙方將要換約。茲建請中鋼公司提高地勇公司的額度,並於換約前先行協調,俟協調完成後再行簽定新約。」等語。請託由『廣集企業行』爭取承購中聯公司之『轉爐石』原料之事記載:「中聯公司目前賣給永豐盛公司的大中小塊的轉爐渣鐵,係每二年簽約一次,現二年契約亦將屆滿,『廣集企業』有誠意並有強烈意願提高買賣價格以每公噸新臺幣1仟2佰元購入,敬請惠予協助。」等語。
⑤依中聯公司於102年2月20日函覆原審之函文所載,上揭由金崇仁於99年3月30日以電子郵件寄給鄒若齊、再由鄒若齊於當日寄給被告丁○○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經中聯公司依鄒若齊及翁朝棟指示修改後,由金崇仁於99年4月14日將修改後版本以電子郵件寄給鄒若齊及翁朝棟(見原審卷6第2頁、第11頁至第13頁)。此修改後「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第2條第1項之約定內容為:「合約到期,本公司將依下列規定對現有廠商進行評核,若經評等為A級90分以上,按規定予以續約『(若有其他經評核為A級90分以上廠商則承購爐石著磁料三分之一數量,而原合約廠商承購爐石著磁料三分之二數量,其承購價格按此二廠商出價較高者為銷售價格)』」等語。
⑥再觀卷附之「脫硫渣銷售合約」所示,中鋼公司與地勇公司於99年4月19日訂立脫硫渣銷售合約,地勇公司於99年6月1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之5年間,獲得承購中鋼公司「脫硫渣」產品之權利(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204頁至第205頁反面)。
⑦另細繹中聯公司所訂定發行日期記載「99年5月10日」、版本「02」版之「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及後附「廠商評核表」及「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2第75頁至第85頁)所載:此作業程序書及後附資料之發行日期雖載為「99年5月10日」、「02」版,然依原審卷5第258頁以下所附中聯公司於102年2月1日函覆原審之函文內容,此係因中聯公司於97年11月20日修訂所有作業程序書之版面及格式,且自該日起廢除第1版次,將作業程序書版次全面調整為「02」,之後於99年5月12日新訂發行時,因配合作業程序書版次編定原則,方將此作業程序書之版本編定為「02」,此為最初版本,並無「01」版本。換言之,此即為中聯公司銷售爐石著磁料之原本第1版之作業程序規定,且為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於銷售「轉爐石著磁料」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時評核及選擇銷售廠商之作業程序依據。依此規定:1.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於現有廠商合約到期前,應先邀現有廠商(轉爐石契約為「永豐盛公司」,爐下渣契約則為「中耀公司」)進行業務接洽及現地勘查,之後依「廠商評核表」對該現有廠商進行評等。2.倘現有廠商之評分為90分以上則為A級,呈核通過後即與之續約(作業程序書五作業流程、六作業程序6.1.2及6.1.3.1)。3.倘係70分至89分之B級,則須再依「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選擇績優廠商比價(作業程序書六作業程序6.1.2及6.1.3.1)。
4.此「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之審查項目共有10項,其項目及配分如下:「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配分「15」分。「無」為5分、「1至3件」為10分、「3件以上」則為15分。「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配分「15」分。「無」為5分、「有」則為15分滿分。其餘8項分別為:「3.銀行往來信用良好,一年內無退票記錄」,配分5分。「4.資本額」多寡,配分5分。「5.殘鋼出口實績」,配分5分。「6.適當堆存空間」,配分10分。「7.三年內無環保違規」,配分15分。「8.取得OHSAS18001認證」,配分5分。「9.過去處理中鋼相關業務尾渣有無環境紛爭」,配分15分。「10.於媒體傳遞對中鋼集團負面訊息」,配分10分。
⑧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即據此記載為「99年5月10日」、「02」版之作業程序書後附之「廠商評核表」,由業務「黃馨諄」、「鄭春長」等人,對於即將於同年5月31日到期之「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現有廠商進行評核:「轉爐石著磁料」合約,於99年5月5日對現有廠商「永豐盛公司」進行評核,結果為「93」分(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115頁)。中聯公司同時亦對有意承購轉爐石產品之地勇公司,以上述「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進行評核,結果為不合格(此部分詳下述)。「轉爐爐下渣著磁性料銷售」合約,於99年5月5日對現有廠商「中耀公司」進行評核,評核結果為「92」分(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67頁)。上開2份評核結果,均先後經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總經理「蔣士宜」覆核,再經董事長「翁朝棟」核准。
⑨依照上開評核結果,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即於99年5月10日分別對「爐下渣」及「轉爐石」與原有廠商續約乙事上簽(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65頁、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114頁),茲分述如下:「爐下渣」契約部分:主辦人員「黃馨諄」上簽表示「爐下渣」契約即將於99年5月31日到期,因原廠商「中耀公司」經評核結果為92分,為A級廠商,故依前述作業程序書規定,欲邀「中耀公司」進行續約比價後予以續約2年。經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總經理蔣士宜核閱簽名,再經董事長翁朝棟批示決行。「轉爐石」契約部分:主辦人員「黃馨諄」上簽表示「轉爐石」契約將於99年5月31日到期,原廠商永豐盛公司經上述考評結果,分數為93分,為A級廠商,故依前述作業程序書規定,欲邀永豐盛公司進行續約比價後予以續約2年。經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及總經理蔣士宜先後核閱簽名。然金崇仁同時批示意見:「根據辦法(按即前述⑤之於99年4月14日修改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五月底前若有其他有意願廠商經評核90分以上,永豐盛承購量降為2/3」等語。經董事長翁朝棟批示:「請依VP(按指「VICEPRE SIDENT」即副總經理金崇仁)意見辦理。」等語決行。
⑩就「爐下渣」契約,中聯公司代表人蔣士宜與中耀公司代表人陳耀中即於99年5月20日簽訂「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21頁)而續約2年。雙方約定由中聯公司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以每公噸新臺幣285元之價格出售「爐下渣」著磁料給中耀公司。
⑪就「轉爐石」契約,中聯公司代表人蔣士宜與永豐盛公司代表人楊承鋼即於99年5月20日簽訂「(轉爐石)著磁料性產品銷售契約書」(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139頁至第140頁)而續約2年,雙方約定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中聯公司將實際磁選產出每月約3,500噸之轉爐石殘鋼,以每月銷售總價為每月經濟日報每週六之三級廢鋼平均單價乘以109.6%之價格,出售給永豐盛公司。
⑫然就此中聯公司已與永豐盛公司於99年5月20日續約2年之「轉爐石」銷售契約,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之「主辦單位」鄭春長及楊兆順竟又於99年5月28日上簽,向中聯公司陳報檢送「修訂後『轉爐石』廠商遴選審查表」及本非銷售對象之「地勇公司」審查結果(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74頁至第137頁),即表示依「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地勇公司評核通過為A級廠商,依前述修改後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規定亦能獲得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此簽呈於當日即經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覆核,再經總經理蔣士宜及董事長翁朝棟批示核准。此簽呈內容如下:「本公司原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表(按即上述發行日期記載99年5月10日02版本之作業程序書及廠商審查表),有意購買廠商反映廠商遴選審查表對於初次購買者立足點不同,無法合理競爭。經修訂審查表內容以對初次購買者平等對待,進行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修訂。」「依據修訂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對原有廠商『永豐盛企業有限公司』及有意購買廠商『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審查,依據中鋼、中聯共同評核分數均達90分。」「依據『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規定,原有廠商『永豐盛企業有限公司』符合續約購買2/3億昌場產出之轉爐石著磁料,『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購買1/3億昌場產出之轉爐石著磁料合格廠商,至99.05.31若無其他廠商有意購買本公司轉爐石著磁料完成審查手續且評核分數均達90分以上者,『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得購買1/3億昌場產出之轉爐石著磁料。」再依此簽呈後附之發行日期為99年5月28日、版本03版之作業程序書所附「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所載:
1.南部資源廠於現有廠商合約到期前,應邀現有廠商依「廠商評核表」進行評等。就此部分與上述修改前之作業程序書規定並無不同。
2.然倘現有廠商之「廠商評核表」評分達80分以上者,尚要與其他「外部優良廠商」一起依據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進行審核,倘經「廠商遴選審查高於90分(含)者,得議價後續約2年」。此與前述依修改前規定,現有廠商依「廠商評核表」評核高於90分且經呈核通過後即與之續約,只有在現有廠商評核低於90分時方有選擇外部績優廠商比價之機制,完全不同。
3.另外,修改後作業程序書針對修改前作業程序書所附「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之名稱及內容,亦均有修改;名稱部分:「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改為「廠商遴選審查表」。內容部分:將修改前「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有關「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等2項評核項目(配分各為15分,共30分)刪去,改列為「⒈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配分10分;「⒉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配分10分;及「⒊『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配分10分等3項評核項目。其餘評核項目及配分均與「02」版相同。中聯公司即依上述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再分別對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就「轉爐石」著磁料產品之銷售進行評核。評核結果如簽呈後附之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之廠商遴選審查表所示(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2第98頁及第115頁),即地勇公司及永豐盛公司之總分均為90分,而均屬A級合格廠商。此評核審查係由「承辦單位」黃馨諄、鄭春長及楊兆順經手,「覆核」為金崇仁,終經蔣士宜核准。則依上述修訂後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規定,原合約廠商即永豐盛公司獲得三分之二轉爐石承購權,地勇公司則獲得三分之一承購權。應予說明者,乃依照此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地勇公司重新評核後之各項目得分為:「1.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得滿分10分;「2.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得滿分10分;「3.『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亦得滿分10分。與其他與未經修改之8項評核項目之得分加總後,地勇公司獲得90分而被評核為A級廠商,因此獲得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而審查表下方之「承辦單位意見」欄記載:「地勇處理脫流渣業務,造成多次紛爭,中鋼Y9均有記錄追蹤」等語;「會辦中鋼Y9意見欄」對此記載:「地勇公司於88年再利用中鋼脫硫渣於林邊鄉造成爭議,經主管機關調查後於89年結案。獲判無罪」等語(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115頁)。
⑬基於上開簽呈,中聯公司即於3日後之99年5月31日,由代表人蔣士宜與地勇公司代表人辛○○簽訂「轉爐石著磁料產品銷售契約書」(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23頁)。雙方約定中聯公司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於1月、4月、7月及10月份出售「轉爐石」著磁料給地勇公司,其餘月份則出售給永豐盛公司。亦即,地勇公司1年中提領4個月,其餘8個月則由永豐盛公司提領。每月銷售單價為每月經濟日報每週六之三級廢鋼平均單價乘以109.6%,每提領月之提領數量為約3,000至3,500噸,依中聯公司實際磁選產出量並通知地勇公司載運之數量為準。
⑭依中聯公司致永豐盛公司之99年5月31日中聯(99)R1字第0017號函及中華郵政公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5第25頁至第27頁):中聯公司於99年5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永豐盛公司,片面通知更改前述⑪之於99年5月20日簽訂之轉爐石契約內容,即將契約期間之1月、4月、7月及10月產出之轉爐石由地勇公司承購,其餘月份則仍由永豐盛公司承購。
⑮上揭各契約訂立後,中聯公司金崇仁於99年8月2日又寄發一封電子郵件給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十七第9頁),內文為:「報告鄒董,地勇選礦7月份轉爐石著磁料提貨量3485.64噸(合約0000-0000噸),地勇辛○○偕同其夫人上週五專程來訪,表示感謝之意,並對過去立委丁○○有諸多誤會,請挪一時間供其安排立委吃飯,請示鄒董,我要如何安排。」等詞。
⑵就被告丁○○於99年間協助促成「轉爐石」、「爐下渣」契約之締約、續約過程,茲將各證人之證詞分述如下:
①證人即地勇公司負責人辛○○於原審102年1月16日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審卷四第126頁至第141頁):「在99年是中耀公司陳耀中找我說,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爐下渣快要到期了,翁朝棟要將中耀公司的爐下渣合約斷掉,不要再和他續約」(見原審卷四第139頁)、「我們找郭人才,郭人才也是丁○○最近的樁腳,請託丁○○能協助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續約爐下渣合約」(見原審卷四第126頁、第136頁、第139頁反面)、「我與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從80年做到95年,後來就被永豐盛公司拿走」(見原審卷四第139頁反面)(按:此即前述「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中所述,中聯公司自84年起原本將承攬中鋼公司之轉爐石產品銷售給地勇公司,但因中聯公司認為地勇公司履行合約態度不佳,故自88年10月開始不再與地勇公司續約,而由永豐盛公司承購,並持續與永豐盛公司續約)、「在與丁○○講爐下渣5千萬元的時候,有提到要接觸轉爐石著磁料的事情,請他幫忙爭取合約」(見原審卷四第127頁反面)、「請託丁○○處理中聯公司、中耀公司的事情,就是爐下渣著磁料、轉爐石著磁料,脫硫渣部分是我順便跟他說的,這部分沒有處理,我依約定針對爐下渣及轉爐石支付報酬給丁○○的,脫硫渣契約部分沒有支付報酬」(見原審卷四第137頁正、反面)。「我在99年請郭人才幫我促成中聯公司爐下渣契約時,我先就爐下渣5 千萬元跟郭人才談。丁○○到場後,郭人才跟丁○○到廁所商量,他們2 人出來後,郭人才告訴我說『O.K.』、『5,000 萬元』,丁○○此時亦離開。丁○○走後,郭人才再跟我說他跟陳蓮珠各新臺幣1,000 萬,丁○○分配新臺幣3,000萬。這是大家的約定」(見原審卷四第126頁正、反面)。「在講爐下渣5 千萬元的時候,有向丁○○提到要接觸轉爐石著磁料的事情,但沒有提到代價。轉爐石著磁料的代價是我再去丁○○家談的」(見原審卷四第127頁反面)、「2,300萬是我主動跟丁○○說的。後來丁○○再跟我說要拿1千萬元公關費,時間距離先前提到2,300萬元只有幾天,是在高鐵站旁買票的地方,但沒說要給何人,我也沒有過問。丁○○本來想給郭人才及陳蓮珠一個人拿500萬回來作為公關費,我就說沒有關係,你就不要拿這500萬,這1千萬元公關費我給你就好」(見原審卷四第127頁、第128頁反面)。「丁○○如何協助我取得契約,丁○○要我不要過問,我也沒有必要去問他。」(見原審卷四第127頁反面)。 「立法委員丁○○署名之99年4月7日便箋,是丁○○說我地勇公司跟中鋼公司已有脫硫渣合約,這樣太明顯,叫我另外找一家公司來簽合約,我就找了廣集企業行借牌談這個合約,所以廣集企業行代表地勇公司。我有跟丁○○說就是這個廣集企業行,我當初有拿廣集企業行的公司營業登記證給丁○○。後來因為廣集企業行資格不符而不了了之。便箋第一段說到脫硫渣部分,最後中鋼公司也沒有提高地勇公司承購脫硫渣的額度」(見原審卷四第頁130頁至第132頁)、「丁○○告訴我說有關於合約接觸的事情,內容跟聶主任說,我就跟聶主任說便箋大約的內容」(見原審卷四第頁130頁反面)。「在99年5 月的時候,丁○○有帶我去找翁朝棟董事長及金崇仁副總」(見原審卷四第132頁)、「在永豐盛公司承接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前,就是地勇公司承作的,當時我跟金崇仁就有認識,沒有接觸,也沒有任何不愉快或過節。他做事滿公正的」(見原審卷四第133頁反面)、「至於附件『A2-5』(五)光碟錄音譯文11分13秒至11分59秒處丁○○提到要『換人事....』,我是說裡面有一個楊兆順協理跟永豐盛公司交情很好。我說給我們刁難是楊兆順,我有對丁○○講過楊兆順協理跟永豐盛公司的楊承鋼是一夥的。丁○○與金崇仁有什麼糾葛,我不清楚」(見原審卷四第134頁、第139頁)。「在99年間,地勇公司曾參與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的初選,中聯公司有一次叫我去開會,說評選不合格」(見原審卷四第132頁反面)、「我有把這件事告訴丁○○,我說中聯公司的標準是有瑕疵的。丁○○到後面跟我說這個問題解決了,但他沒有告訴我如何解決,沒有告訴我說他找了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的何人如何幫我的」(見原審卷四第133頁正、反面)、「丁○○有跟我說提領比例為3分之1」(見原審卷四第135頁)、「提領月份是中聯公司楊兆順當時叫我去開會,楊兆順他們自己定出地勇公司以1、4、7、10月4個月提領,我說沒關係,這無所謂,後來就是這月份」(見原審卷四第135頁至第135頁反面)。「我不清楚鄒若齊在99年5 月26日中鋼公司集團會議時,有要求中聯公司修改轉爐石契約遴選條件,我不清楚轉爐石的廠商遴選審查表曾修改審查標準」(見原審卷四第134 頁反面、第135 頁)、「在99年時,我不清楚其他同行有哪家廠商符合資格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我不知道中聯公司就承購轉爐石訂有廠商設有資格限制。中聯公司在99年時,沒有人刁難我地勇公司」(見原審卷四第138頁反面)。「金崇仁跟我說丁○○對他有誤會,他說是不是可以安排一個時間吃飯,至於有何誤會,他沒有說,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在99年8 月2 日發給鄒若齊表示欲邀請丁○○吃飯的電子郵件,後來沒有吃飯」(見原審卷四第135頁反面、第136頁)。
②證人即辛○○之同居人程彩梅於原審102年1月16日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審卷四第141頁反面至第145頁):「99年間,我與辛○○在郭人才家,我們去是要請丁○○協助爭取中聯公司的「爐下渣」及「轉爐石」契約,我們去郭人才家好像2 次。這2 次談到錢,都是辛○○談的,有跟郭人才講,有跟丁○○講,有時後去外面講,有時候去廚房講,我跟陳蓮珠則坐在茶几那邊。我有看到郭人才拉丁○○去廁所,去多久,我沒有注意」(見原審卷四第141頁反面)、「我知道丁○○他們在說怎麼去幫辛○○爭取到轉爐石契約及如何幫中耀公司爭取爐下渣契約,但實際上怎麼談,談什麼內容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丁○○怎麼去幫忙爭取契約的事情,不知道辛○○曾經去借廣集企業行名字來爭取轉爐石契約。附件之「A2-5」光碟11:13至11:59段落勘驗光碟錄音譯文中丁○○提到辛○○說要換人事之事,我不知道,也不知道為何會提到金崇仁」(見原審卷四第143頁至第143頁反面)。「我當場沒有聽到在說爐下渣契約,辛○○要給丁○○、郭人、陳蓮珠一共5,000 萬元,是事後出來的時候,辛○○跟我說的。辛○○只有跟我說2300還有一個3000這樣,我記不太起來丁○○開口跟辛○○說轉爐石契約要2300萬。我有聽到丁○○說要加1,000萬元的公關費。丁○○說郭人才及陳蓮珠都沒有做事,應該一人拿500萬元起來,辛○○說不要、這樣不好,這筆錢就從辛○○這邊拿就好。」(見原審卷四第142頁至第142 頁反面)
③依證人辛○○及程彩梅上開證述之情詞:關於99年間之請託及締約過程,辛○○係藉由郭人才及陳蓮珠之介紹,而認識時任立法委員之被告丁○○,並請託被告丁○○協助促成中聯公司繼續銷售「爐下渣」產品給中耀公司,俾利辛○○之地勇公司得以繼續向中耀公司購買「爐下渣」,及向中聯公司爭取現由永豐盛公司承購之「轉爐石」產品承購權。辛○○同時又請被告丁○○協助提高原向中鋼公司購買「脫硫渣」產品之提領比例。然辛○○僅針對「爐下渣」及「轉爐石」事項約定及給付報酬,至於「順便說起」的「脫硫渣」部分則不在約定及給付報酬之範圍。其中,辛○○同意「爐下渣」部分給付丁○○3,000萬元、介紹人郭人才及陳蓮珠各1,000萬元,總額5,000萬元;「轉爐石」部分,辛○○與丁○○談妥支付2,300萬元,嗣後丁○○再以「公關費」名義向辛○○要求1,000萬元,即總額3,300萬元。亦即,辛○○就此二契約之協助撮合同意支付計8,300萬元,其中6,300萬元支付給丁○○。然不論如何,就丁○○協助撮合、爭取契約之經過細節,證人辛○○及程彩梅均證稱不知悉或不清楚。是以,被告丁○○究係以何種方式手段達成辛○○所請託撮合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間之「爐下渣」以及爭取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簽訂「轉爐石」契約之目的,無從自辛○○及程彩梅2人證詞獲悉。
④再據證人即99年間擔任經濟部部長之施顏祥於原審102年1月28日審理中,就99年間被告丁○○向其請託之過程證稱:「我記得99年間某日在立法院院會會場裡面,丁○○當時是說,有一件事情請我注意一下」(見原審卷五第55頁反面)、「丁○○說的很簡單,他說有一件事情要我去注意一下,我當時對這些公司名字沒有概念。我去問同事謝錫銘,謝錫銘說已經從丁○○辦公室拿到那份便箋(按指上揭99年4月7日蓋有「立法委員丁○○」簽名章之便箋),我印象中沒有特別提到什麼事情。有些立法委員會來跟我談事情,很多立法委員常常都說『有件事情請你注意一下』」(見原審卷五第55頁反面)、「當時已經聽說交到國營會」(見原審卷五第56頁)、「拿給國營會處理,我之後就看到這個便箋」(見原審卷五第55頁)、「看到便箋之後我就知道是中鋼公司的事情」(見原審卷五第56頁反面)、「我沒有特別問謝錫銘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因為會有一定的處理機制,就是照一般程序交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照法令去處理」(見原審卷五第56頁、第61頁)、「就本件99年4月7日丁○○便箋,後續結果如何及有無回覆給立法委員丁○○,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8頁反面)。
⑤證人即99年時任職經濟部國會聯絡組組長之謝錫銘於原審102年1月28日審理中證稱:「以立法委員丁○○名義於99年4月7日署名「立法委員丁○○」便箋,我記得好像是我到丁○○的辦公室去,但是是丁○○交給我還是他的主任交給我的,我不確定,我能確定這張便箋是我到丁○○辦公室的時候拿到的」(見原審卷五第50頁反面)、「我拿到之後,我看到中鋼,而我們部裡面有一個國營會,所以我傳真給國營會聯絡組的張文雄先生」(見原審卷五第51頁)、「我說這是丁○○關心的,請他們處理」(見原審卷五第53頁)、「部長施顏祥並沒有問我便箋的內容。」(見原審卷五第53頁反面)、「我就傳真下去之後,部長施顏祥問我丁○○有無來關心什麼事情,我說有,我傳真給國營會的人,部長就說好,要我轉告國營會的張文雄說不要再處理了,後續如何,我就不知道了,我有轉告國營會張文雄說不要再處理了,到此為止了。張文雄沒有告訴我他處理到什麼程度」(見原審卷五第54頁)、「張文雄怎麼回覆我,我不記得,我沒有再追蹤,後續我就完全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4頁反面)。
⑥證人即99年間擔任被告丁○○國會辦公室主任之聶存賢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審理中則證稱:「我對於99年4月7日蓋有『立法委員丁○○』簽名章之便箋內容我沒有印象」(見原審卷五第41頁反面)、「地勇公司是誰我不知道,而且廣集企業行是誰,我也不知道」(見原審卷五第45頁)、「對於4月7日這份便箋,我沒有印象,可是看到這份便箋格式、內容、用字語氣,我判斷應該是我繕打的。我印象中,我沒有跟辛○○就有關如此便箋內容跟他有過溝通或傳遞紙條。我在101年9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此便箋應是丁○○叫我打的,一定是我打完之後,給丁○○看過之後,由他確認的等語,確屬實在。用這種便箋的格式給部會,非常多次,但是我無法想起來有無拿給經濟部。」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
⑦證人即99年間任職中鋼公司總經理之鄒若齊於原審102年1月21日審判中之證詞(見原審卷四第251頁反面至第269頁反面):「我記得是因為我才剛回中鋼公司當總經理,還沒有機會跟丁○○見面,丁○○打電話給我說要跟我見面,大概是(99年)2、3月間的時候,在被告丁○○鳳山服務處見面,丁○○介紹這是地勇公司,好像是說他是我們的客戶還是協力廠,希望將來合作的事情,應該是合作爐渣,我當時才剛回中鋼公司,我聽起來不像是高爐石粉,我後來才了解應該是轉爐石著磁料跟爐下渣的著磁料。」(見原審卷四第251頁反面至第252頁)「丁○○打電話給我可能是3 月底,向我索取要做中聯公司的轉爐石著磁料的廠商資格資料,就是為地勇公司看看能不能有機會做中聯公司轉爐石著磁料的客戶。丁○○委員3 月27日囑咐轉爐石著磁料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兩案,地勇公司希望能夠做中聯公司這兩個案子的客戶。」(見原審卷四第253頁)、「丁○○當時是立法委員」(見原審卷四第254頁反面)、「中鋼公司的資料,我們中鋼公司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必須可以攤在陽光下受到檢視,所以資料我們可以提供給立法委員作為參考」(見原審卷四第256頁反面)、「我請翁朝棟提供給我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即上述金崇仁於99年3月30日寄給鄒若齊之電子郵件),然後他就請金崇仁以電子郵件傳送給我,我有將金崇仁所寫的轉爐石著磁料磁料銷售資格給丁○○(按即上述鄒若齊於99年3月30日寄給丁○○之中鋼公司便箋)」(見原審卷四第257頁)、「我在99年3月30日寫給丁○○之便箋中,提到現有合約廠商執行狀況良好,只是把現實情況描述,我那時候還沒有仔細想這些條件是否合適」(見原審卷四第261頁)。「後面我跟中聯公司翁朝棟董事長問是不是有你的產品有獨家客戶,翁朝棟說有的,一個就是轉爐石著磁料跟爐下渣著磁料,都是獨家的。我說獨家不好,可不可能有兩家來供應,我請他研究,翁朝棟說爐下渣著磁料數量不穩定,且價格不好,是否就只用轉爐石著磁料來研究,我說好的」(見原審卷四第253頁反面)、「翁朝棟認為爐下渣著磁料數量不穩,價格較低,這個不要改變,我們只針對轉爐石著磁料第二家的研究。」(見原審卷四第254頁)、「我不記得我有無問翁朝棟,爐下渣契約就不要改變對象,就是中聯公司賣給中耀公司,他說不變的話,我就沒有再講」(見原審卷四第254頁反面)。「轉爐石著磁料契約對地勇公司現地查訪進行評鑑,結果評鑑不合格。翁朝棟跟我說丁○○針對地勇公司沒有通過評鑑很不高興。好像是我要求翁朝棟去丁○○服務處做說明。」(見原審卷四第258頁反面)、「丁○○跟翁朝棟講是不是中聯公司副總金崇仁搞鬼,如果是金崇仁搞鬼,他有能力把副總換掉,翁朝棟有轉述中聯公司金崇仁這一段,有關於要拿評選資格給部長評理的部分,沒有告訴我」(見原審卷四第258頁)。「次日丁○○跟我聯絡,提到中聯公司像金崇仁這些人在外面關係非常深」(見原審卷四第259 頁)、「我不清楚丁○○為何會說到『金崇仁』這個名字,我不知道何人對何人有誤會。我沒有聽金崇仁提過丁○○對他有誤會」(見原審卷四第259頁反面、第260頁)、「我推測是地勇公司的評鑑沒有過」(見原審卷四第259頁)、「我不記得丁○○在電話裡面有無跟我抱怨中聯公司的廠商遴選資格條件不合理,我感覺是抱怨金崇仁好像有點不對,我想根本上是資格的問題。」(見原審卷四第268頁反面)、「丁○○在地勇公司初評沒有通過,有打電話給我,我說來研究一下他們的資格及內容,研究他們的承接廠商的資格」(見原審卷四第260頁反面)、「我在跟翁朝棟他們表示要重新檢討評選標準的時候,有同時說到應該給地勇公司第2次評鑑的機會。」(見原審卷四第261頁)。「我有跟中聯公司翁朝棟講丁○○有來關心,而且說是地方大老託辦的,涉及面子問題,且因為丁○○對於法案跟預算幫助「經濟部」很多,所以『希望子公司(按即指中聯公司)要配合母公司(按即中鋼公司)的整體利益考量』等語《見101年特偵3號卷四第8頁》。我所說希望子公司配合母公司的整體利益考量意思是第一,中鋼公司我們每一年有兩次接受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邀約質詢,如果我們能夠跟政策會執行長維持良好的關係,在質詢的時候,情形就會比較單純。第二,立法院現在在推動很多的立法,或者是有很多的調整,跟我們已經民營化的公股公司及我們關係企業有關,所以我們希望國民黨的政策會執行長支持我們的看法,把我們意見跟其他委員溝通,重視我們的意見,這就是我在這裡提的主要的因素」(見原審卷四第262頁反面)。「我沒看過上揭署名『「立法委員丁○○』」之99年4 月7日便箋」(見原審卷四第260頁)、「我後來問中鋼公司秘書處,此便箋是國營會第4組直接電傳給中鋼公司秘書處,中鋼公司秘書處拿到這個,就直接傳給中聯公司處理」(見原審卷四第267頁反面)。「在99年5 月26日中鋼集團會議的時候,有要求翁朝棟修改轉爐石契約的廠商遴選標準,對於新加入的廠商完全無法符合廠商遴選的標準,因為那份資格標準都審查過去5 年有無做這件事情,有無表現很好,對於新加入的廠商不公平,所以我們要求研究遴選資格條件,同時有說到應該給地勇公司第二次評選的機會,並沒有告訴他們要怎麼做」(見原審卷四第260頁反面、第261頁、第261頁反面)。「我不清楚中聯公司在99年5 月28日修改有關『轉爐石銷售資格』於99年5月28日修改之作業細節,銷售資格第2點的沒有比例改為其他廠商3分之1的數量,原有廠商3分之2的數量,修改後的比例是我跟翁朝棟共同決定的」(見原審卷四第262頁)、「在翁朝棟跟我講地勇公司評鑑通過,可以簽署合約,數量3分之1,我有打電話給丁○○說明,從丁○○說話的口氣,我感覺當時他對這個事情好像還沒有氣消,我叫翁朝棟再去丁○○服務處,跟丁○○面對面的溝通,請他諒解」(見原審卷四第263頁)。依證人鄒若齊上開所言:就99年間之締約及請託過程,被告丁○○係先於3月底向鄒若齊索取中聯公司「轉爐石」及「爐下渣」之廠商資格資料,經鄒若齊將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提供之轉爐石及爐下渣「銷售資格」文件交給丁○○,斯時鄒若齊即知丁○○係為地勇公司而來索取。鄒若齊嗣即指示翁朝棟,就「轉爐石」契約研究不應僅有1家客戶,而應有2家客戶。之後中聯公司評鑑地勇公司申購「轉爐石」資格不合格,鄒若齊亦經翁朝棟告知而得悉丁○○甚為不滿,甚有揚言撤換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之語。次日丁○○亦親自去電鄒若齊表達金崇仁對外關係複雜且對金崇仁甚為不滿等語,鄒若齊即向丁○○表示會再研究「轉爐石」廠商承購資格,並給「地勇公司」第2次評鑑機會。鄒若齊旋在99年5月26日中鋼集團會議時,要求翁朝棟修改「轉爐石」廠商遴選標準,並給地勇公司第2次評選機會。中聯公司即依此指示修改「轉爐石」之「作業程序書」及「廠商遴選審查表」,並對地勇公司進行第2次評鑑,結果合格,而使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之3分之1承購權。
⑧證人即99年間任職中聯公司董事長之翁朝棟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審卷五第3頁至第18頁):關於99年間與地勇公司締約及受被告丁○○請託之過程,翁朝棟證稱:
1.「辛○○在99年3 月份向中鋼公司陳情兩件事情,一個是希望中耀公司如果爐下渣契約合約到期,他希望中聯公司跟中耀公司續約,第二個是轉爐石著磁料,辛○○認為現有廠商執行不好,他希望地勇公司有機會來跟中聯公司合作,承購轉爐石著磁料」(見原審卷5 第3 頁)、「中鋼公司成立專案小組來處理是99年3 月下旬,有到現場實地勘查中耀公司、永豐盛公司、地勇公司,調查結果,中鋼公司告知中聯公司說,中鋼公司調查認為中耀公司目前執行情形良好,依中聯公司辦法,如果執行表現良好,評核績優的話,可以續約,中鋼公司尊重中聯公司依既有辦法辦理。第二件事情因為涉及尾礦的處理,所以中鋼公司認為因為地勇公司還有處理不銹鋼渣跟電爐渣,中鋼公司關於地勇公司轉爐石著磁料部分,應該要審慎處理,沒有做具體的指示」(見原審卷五第3頁反面)。
2.「金崇仁在99年3 月30日所作業務報告《按:以電子郵件寄給中鋼公司鄒若齊之「轉爐石業務報告」及「銷售資格」文件》是中鋼公司要我們答覆的報告」(見原審卷五第4頁)。「鄒若齊在99年3月30日寫給丁○○的便箋《按:轉爐石與爐下渣銷售資格文件》,是根據金崇仁所製作之此業務報告,據投標資格廠商有5家,是指轉爐石著磁料,哪5家廠商我不知道,這細節我不知道」(見原審卷五第4頁正、反面)。
3.「99年4 月7 日「立法委員丁○○」之便箋,應該是蔡秋福或蘇遠志其中一人,轉述經濟部國會聯絡人的意思,並告訴我丁○○是大黨鞭,幫助經濟部預算、法案,尤其ECFA很多,所以在可能範圍內多予協助」(見原審卷五第4頁反面、第5頁)、「這張是丁○○在立法院議場親自交給經濟部長的選民託辦事件,部長請國會聯絡人傳給中鋼秘書處,中鋼秘書處再轉給中鋼的脫硫渣承辦單位及中聯公司」(見原審卷五第4頁反面、第5頁)、「蔡秋福要我透過中鋼公司(就此便箋請託內容)回覆給經濟部國營會。我們在當天下午拿到後,我們就立即把銷售資格資料辦法回覆給中鋼公司」(見原審卷五第5頁反面)。
4.「丁○○在(99年)4 月中旬首次到中聯公司拜訪,我找金崇仁一起來接待,丁○○帶他的助理王忠宏來,我向丁○○介紹金崇仁是銷售轉爐石著磁料的主辦副總。在這之前,我已經透過鄒若齊交給丁○○轉爐石著磁料的銷售資格,第二次則在99年4 月7 日我透過中鋼公司回傳給經濟部國營會了,等於我在當天見面前,已經傳給丁○○兩次有關中聯公司銷售轉爐石著磁料的銷售資格辦法,但當天我沒有跟他說這件事,丁○○沒有說他已經看過」(見原審卷五第5頁反面、第6頁)。
5.「後來地勇公司還是評選不合格,在99年5 月24日下午,丁○○打電話來問轉爐石著磁料廠商評選結果,我說明有兩家參加評選,永豐盛公司合格,地勇公司不合格。所以依中聯公司辦法,地勇公司不能取得三分之一的量,丁○○認為我不給他面子,後來不是很高興,我們當時怎麼解釋,丁○○都聽不進去,他很不高興地掛斷電話。隔了1 、2 個小時,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打電話來跟我提到丁○○對我們有關地勇公司審查不合格一事有意見,叫我有機會要去(向丁○○)說明」(見原審卷五第6 頁反面、第7 頁)、「99年5月24日鄒若齊打電話給我時,有要我向丁○○說明,中聯公司可以考量給地勇公司第2次申覆評選的機會,以示公平及合理。」(見原審卷五第8頁反面)、「當天晚上丁○○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說明,我當天晚上10點左右到丁○○鳳山服務處,我按照中鋼公司指示跟他說明我們審查作業及評選不合格的原因,但是丁○○無法接受,丁○○認為我們審查項目是不合理的,他要拿給經濟部評評理。丁○○還有說,『評選過程如果金崇仁有搞鬼的話,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他。』,丁○○當時是以比較高亢的聲調,口氣比較強勢陳述上開內容。隔天早上我召集主管會報,我有向幾位主管,包含金崇仁及楊兆順等主管說這件事情。金崇仁也覺得訝異,為何針對他,他也不清楚」(見原審卷五第7頁正、反面、第8頁)。
6.「因為中鋼公司是我們業主,中鋼公司把轉爐石著磁料委託我們中聯公司處理,如果我們對丁○○這件事情處理不好的話,會帶給我們母公司中鋼公司的長官及經濟部部長困擾,所以我壓力很大」(見原審卷五第8頁)
7.「我有在99年5 月26日當天中鋼公司集團會議前至鄒若齊辦公室向鄒若齊報告上述與丁○○說明之經過,鄒若齊還是希望我們給地勇公司第2 次申覆評審的機會。99年5 月24日下午鄒若齊打電話給我時及集團會議前的談話,只是說給地勇公司第2 次評選申覆的機會,我們開集團會議開會期間,鄒若齊有接到一通電話,然後在會議中休息的時候,鄒若齊就找我跟中聯公司總經理蔣士宜到會客室,希望了解中聯公司的審查表,要我們傳真1 份給他看。後來看了傳真來的審查表之後,鄒若齊認為我們原來的審查表對於新進廠商有立足點的不合理對待,然後鄒若齊指示我們要針對立足點不合理對待的項目進行檢討修訂,再給地勇公司第2 次評選機會」(見原審卷五第8 頁反面、第9 頁)、「在99年5 月26日受鄒若齊指示檢討新進廠商遴選標準之後,我有召集中聯公司主管討論有關於遴選審查項目的變更及分數配分的討論。關於評選項目修訂及配分,是鄭春長與金崇仁討論後,才向我及蔣士宜報告,一同回報給中鋼公司鄒若齊報告」(見原審卷五第17頁反面、第18頁)、「中聯公司是在99年5月20日跟永豐盛公司簽約,99年換約前,原來的合約的屆滿日期是到99年5月31日」(見原審卷五第11頁反面、第12頁)。
8.「這份轉爐石作業程序書以及廠商評核標準,是中聯公司99年5 月10日發行的版本,永豐盛公司的評比是依據廠商評核表,而新進廠商(包括地勇公司)是依據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進行評核」(見原審卷五第14頁反面)、「修正前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在前兩個條件《按:中項目編號「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之評分要求》,是因為轉爐石的尾礦去化很重要,所以中鋼公司將此2 項當作很關鍵的評選標準。而轉爐石是中鋼公司委託中聯公司處理的環保業務,如果尾礦亂丟的話,會影響到源頭中鋼公司。但此2 項不一定要原來的合約廠商才能符合標準,因為有協助幫中鋼公司開發轉爐石去化的場地,或幫中鋼公司處理地方居民紛爭,還是有機會得到分數。地勇公司(84年至87年承購轉爐石)有機會,但是分數不會很高,因為要求時間必須是『近五年』。因為此屬審查表的細節,(我作為)董事長沒有很深入去研究,所以沒有去檢討這標準是否合理。」(見原審卷五第15頁正、反面)。
9.「中聯公司這份99年5 月28日修訂轉爐石銷售廠商遴選審查表的簽呈有經過我核准。簽呈的附件二審查表是屬於中聯公司在99年5 月28日修正前在99年5 月10日發行而適用的審查表,這份審查表第1 項、第2 項是以廠商近五年有無協助中鋼轉爐石得開發去化,以及去化地方居民紛爭作為評分標準,這份簽呈說明一提到,有意購買廠商反應,該審查表對於初次購買者立足點不同,無法合理競爭,乃修訂審查表內容資格以平等對待,這就是我們修訂審查表的主要原因」(見原審卷五第11頁正、反面)、「至於將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修正為其他合格廠商3分之1數量,原合約廠商3分之2數量,是我召集公司內部主管,討論之後形成的共識,我回報給鄒若齊,他也同意」(見原審卷五第10頁、第11頁反面)、「但是討論時是有人有反對的意見,反對原因是有關於轉爐石著磁料的合約,已經與永豐盛公司簽好合約」(見原審卷五第11頁反面)、「因為以前地勇公司在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著磁料期間,曾經有過因跌價不提貨或在現場挑選著磁料的情事,所以要再避免他們有這樣情形再次發生,所以將『委託廠商以不影響現場生產作業』,改為『承購廠商不得因跌價不提貨,或在現場挑選著磁料而影響現場作業』的限制條件」(見原審卷五第10頁)。
10.「5 月28日對於審查表資格要件的修正,與價格無關,沒有損害中聯公司站在賣方的利益,可以擴大參與競爭的遴選廠商範圍及兼顧到廠商的專業性」(見原審卷五第13頁反面)、「中聯公司已於99年5 月20日合約還沒有期滿的時候,就與永豐盛公司簽約」(見原審卷五第13頁)、「依照中聯公司當時的相關規定,在(99年)5 月31日之前,如果有績優廠商遴選合格,該廠商是可以取得3 分之1 量的合約,亦即永豐盛公司在5 月20日的時候,能否確定取得轉爐石的全部銷售數量這件事,不是完全確定的」(見原審卷五第12頁反面、第13頁)。
11.「丁○○沒有跟我講一定要地勇公司合格,他只是一直說我們的遴選標準不合理。鄒若齊沒有給我指示,說除了永豐盛公司與地勇公司外,這修改不要讓其他廠商參與,鄒若齊有提到倘地勇公司參與第2 次遴選合格為績優廠商的話,得承購3 分之1 的量,所以請中聯公司主管們要盡全力協調讓永豐盛公司讓出3 分之1 」(見原審卷五第14頁)。
12.「因為中聯公司是民營公司,我們處理銷售轉爐石著磁料,有涉及尾礦去化的環保問題,所以我們以往在銷售作業的時候,是由我們邀請經甄選有資格、有能力的廠商來參與評比比價,而不是廠商想來參與就可以參與」、「就只有地勇公司1家來領表參加評審」(見原審卷五第9頁)、「(至於99年5月28日地勇公司依照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評選合格)這是我們承辦單位鄭春長主辦單位的評分,我只是看他的分數是否合格而已」、「但是我沒有去改他的評分分數」(見原審卷五第16頁)。
13.「我們(指翁朝棟及中聯公司4 位主管)在99年5 月28日去永豐盛公司楊承鋼協商提領月份跟量,他提出無異議的默示同意,就是永豐盛公司楊承鋼不為難中聯公司,無異議的同意的意思就是他們同意讓出3 分之1 。但是他不願意交還原合約,所以經過協商,我們用公函通知告訴他,調整提領的月份及量(即上述由地勇公司取得1 、4 、7 、10等4 個月份之承購及提領權,其餘8 個月份之承購及提領權則仍歸永豐盛公司)」(見原審卷五第16頁)。
14.「整個契約(指與地勇公司簽訂「轉爐石」契約)簽完,丁○○對於我們的簽約過程拖拖拉拉還是很不高興,我就去丁○○的岡山服務處拜訪他,......,他還是很不釋懷,並說要把中聯的處理過程讓(經濟部)部長評理,看部長會怎麼處理,丁○○一直強調說他對部裡面的法案及預算案幫助很大,請我們處理一個事情都拖拖拉拉」(見原審卷五第9頁反面)。依證人翁朝棟之證詞,可知99年3月30日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要求中聯公司提供轉爐石銷售資格等文件,中聯公司即由副總經理金崇仁將「轉爐石業務報告」及「銷售資格」等文件以電子郵件寄給鄒若齊。同年4月7日中鋼公司秘書處再將上開蓋有「立法委員丁○○」簽名章之便箋傳真給中聯公司,中聯公司總經理翁朝棟即在當日下午將「轉爐石」之「銷售資格」回覆給中鋼公司。之後在4月中旬,丁○○帶同助理至中聯公司拜訪,再次向翁朝棟及金崇仁索得「轉爐石」「銷售資格」等文件。至5月24日丁○○得知原合約廠商永豐盛公司通過「轉爐石」評核而得以續購,地勇公司卻沒通過評核,即表示翁朝棟「不給他面子」,且對翁朝棟親自登門解釋不予置理,反稱「要給經濟部部長評評理」,並恫嚇稱:如果是金崇仁在「搞鬼」,「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他」等語。99年5月26日中鋼公司集團會議時,鄒若齊因畏懼不利於中鋼公司,甚至帶給經濟部部長困擾,即以轉爐石之廠商審查表對於新進廠商「立足點不合理」為由,要求翁朝棟及蔣士宜研究修改「不合理項目」,並給予「地勇公司」第2次評選機會,證人翁朝棟即依指示於99年5月28日修改「轉爐石」之廠商遴選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同時提供地勇公司第2次評核,而與永豐盛公司併屬合格之A級廠商。翁朝棟並至永豐盛公司磋商,終使永豐盛公司勉強同意讓出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給地勇公司。
⑨證人即99年間擔任中聯公司副總經理之金崇仁,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審理中,就99年間被告丁○○之請託及締約過程,證述如下(見原審卷五第20頁至第31頁):「辛○○與丁○○有在99年4 月來拜會,2 人都有向我表示要爭取這二個合約(即中聯公司之轉爐石、爐下渣合約及中鋼公司之脫硫渣合約),地勇公司曾經提供壹張書面資料給我們公司,鄒若齊指示修改遴選評分標準,並沒有要求要按照地勇的條件來修改,99年3 月30日我製作中聯公司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我在3 月30日提供給中鋼轉爐石銷售資格的文件」(見原審卷五第21頁反面、第22頁、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反面)。「99年4 月間,丁○○有到我們公司,向我們公司董事長翁朝棟表示說爐下渣繼續與中耀公司續約」(見原審卷五第20頁反面)。「同一次見面時,丁○○也有要求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簽訂轉爐石契約,...當時我沒有向丁○○與辛○○表示我們中聯公司的立場是什麼,...我與翁朝棟說會列入考慮評估」(見原審卷五第21頁)。「翁朝棟說他去的時候把經過廠商評鑑我們的轉爐石合約,原有的廠商永豐盛合格,但地勇公司經過評鑑後不合格,翁朝棟去跟丁○○說明這個情形,翁朝棟告訴我丁○○很不高興,丁○○說這個評鑑的過程是否我在從中作梗,如果是我的話,建議撤換」(見原審卷五第22頁反面)。「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的廠商遴選審查表上面的,是按照我們的作業程序,由鄭春長那邊的工程師負責評分,他評分以後還要經過上級的部門,工程師評核後,需要經過鄭春長、楊兆順、我、蔣士宜及翁朝棟覆核。第一次地勇公司評核不合格的時候,有會同中鋼評核。也就是在工程師送給鄭春長廠長表示意見時,鄭春長有將地勇公司經評核不合格的評分表送請中鋼公司表示意見,...結果還是不合格」(見原審卷五第23頁)。「99年5 月28日中聯公司要修改轉爐石契約的廠商遴選標準,最主要是因為中鋼的鄒若齊表示原有的遴選標準能修改,對新的廠商可以增加參加遴選的機會。翁朝棟跟我們說的時候有提到鄒若齊指示,除更改遴選標準外,還要讓地勇公司有參與遴選的機會」(見原審卷五第23頁)、「修正前的績優廠商的遴選審查表,與修正後的遴選審查表,本來的序號改為序號1、2、3,就是說近5年有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改為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另外還有再加上修正序號1、2的條件的改變是中鋼鄒若齊及翁朝棟提示的意見,就是他們討論我們的評核標準的項目,建議我們做修改,我們再開會做修改。鄒若齊有指示具體內容的修改,鄒若齊建議將原修正前序號1、2項目,修改為修正後序號1、2、3項目,包含項目內容也是鄒若齊的建議。關於遴選審查表前後的各項分數配置是我們公司內部開會決定的」(見原審卷五第22頁、第23頁正、反面)。「我們在鄒若齊民國99年5 月26日指示修改選評標準前,中聯公司有討論過說這個標準是否合理,當時我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轉爐石著磁料並非一般商品,它本身渣的成份高過它含鐵的成份,所以它是要經過廠商很嚴謹的評核程序,除了廠商本身設備與技術外,我們還要兼顧到廠商過去的環保績效,所以才產生這樣的標準。...在原本的修正前的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的序號1、2兩個條件(即「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項目「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不一定是要原有合約廠商才能符合這個標準,因為這個轉爐石著磁料只有佔4%,其他有96%的轉爐石,所以原來的標準1、2是對於我們轉爐石資源去化有幫助的廠商,我們才願意優先把著磁料賣給對我們有幫助的廠商」(見原審卷五第24頁)。「我在99年5 月10日會在這份簽呈(即關於中聯公司與永豐盛公司就「轉爐石」契約續約之簽呈)上,寫:『根據辦法5 月底前如有其他有意願廠商經評核90分以上,永豐盛承購量降為3 分之2 』等語,是因為在永豐盛續約的簽呈,剛好本人出差,現在這個簽呈是5 月10日已經與永豐盛訂約,到期日是5月31日,我寫這句話是根據我們合約書的規章,意思是說因為與永豐盛間合約尚未到期,為何就與永豐盛公司繼續續約,並將所有轉爐石著磁料的量全部交給永豐盛,因為10日到31日還有20日,說不定還有別的合格的廠商。這個5月10日的簽呈經董事長翁朝棟核定後,應該要等合約5月31日到期後,確定沒別的廠商合格後,才能寄送合約給永豐盛公司確定合約,但因底下的同仁作業疏失,在20日就把合約直接寄送出去給永豐盛公司」(見原審卷五第24頁正、反面)。「修訂遴選審查標準之後,鄭春長有向我報告,他有告訴台明公司這件事,但台明公司看了這些資格條件之後,最後是沒有送件」(見原審卷五第24頁反面)、「99年5月28日發行三版中聯公司作業程序書《爐石著磁料銷售》依據這份作業程序書,距離簽約截止的99年5月31日只剩3天,但我們事前都有做過業務接洽及現地勘查的程序」(見原審卷五第25頁)。是依證人金崇仁上開所言:關於99年間之締約過程,金崇仁係在99年3月30日將「轉爐石著磁料業務報告」及「銷售辦法」等文件,以電子郵件寄給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以回應地勇公司向中聯公司及中鋼公司之陳情。99年4月間,丁○○曾至中聯公司與翁朝棟、金崇仁見面,希望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續約「爐下渣」,並讓地勇公司可以承購「轉爐石」。嗣經翁朝棟轉告,丁○○於99年5月24日得知地勇公司經評選不合格後,曾對翁朝棟表示如果是金崇仁從中搞鬼,建議撤換等語。之後鄒若齊指示翁朝棟及金崇仁修改「轉爐石」部分之「廠商遴選審查表」,給予地勇公司第2次審核承購之機會,鄒若齊並與翁朝棟具體指示修改評核項目及內容,配分則由中聯公司主管研究調整,依此指示修改為99年5月28日之作業程序書及廠商遴選審查表,並於第2次評核後評定地勇公司合格,使其取得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
⑩證人即99年間任職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廠長鄭春長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審理中之證詞(見原審卷五第35頁至第41頁):「99年5月10日的遴選標準是第1個版本,我們用這第1版來評定地勇公司與永豐盛公司,結果永豐盛公司合格,而地勇公司不合格」(見原審卷五第38頁反面、第39頁)。「我於99年5 月28日製作的簽呈,是針對我們的遴選廠商的審查結果上的簽呈,當初在公司內部討論,有必須要修正,所以我是承辦單位,我就著手修訂,公司給我的訊息是,新進廠商對於這份表格認為不公平。當時的情形是地勇公司反應初次購買者這樣的評分標準對他不公平,翁朝棟及金崇仁叫我過去說,這樣評分標準對於初次購買者是否公平做討論,才形成後來的廠商作業程序書」、「黃馨諄是承辦人,本來就要初審」、「我所作的調整,最後要經過翁朝棟及金崇仁的確認,他們沒意見,才能定案」(見原審卷五第34頁反面、第35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反面、第40頁)。地勇公司廠商依照修訂後廠商遴選審查表進行評核得分及總分90分,初審承辦人是黃馨諄」(見原審卷五第36頁反面)、「在黃馨諄提了這份審查表的評分給我之後,我再呈上給楊兆順、金崇仁及蔣士宜,印象中他們也沒有意見」(見原審卷5第40頁正、反面)、「我想我們評分表後面都有佐證是否有達到分數的附件,我們是依據附件來評分,這些附件應該都在簽呈裡面」(見原審卷五第36頁反面)。
⑶此外,參諸附件「A2-5」光碟之101年2月25日錄音譯文所載:
①名稱為「120225_005.mp3」之檔案,自8分55秒以下,辛○○向被告丁○○表示「前次」即99年間係給丁○○轉爐石契約2,300萬元、公關費1,000萬元及爐下渣3,000萬元,合計係給付丁○○6,300萬元等語,丁○○亦稱「嗯」而未積極否認,甚且就101年間續約一事之代價,再答以「陳先生,你基本上你就是照這個數,你總數多少你和我講就好」、「這一次也是要照這個數目嗎」、「你給我一個總數,這要你們作得到,像你上一次八千三,沒有錯,你這次是不是要照這個數目?」等語,而此正與上開辛○○所稱支付款項數額之證詞相符。由是益徵被告丁○○在99年間為協助辛○○取得爐下渣及轉爐石契約,確先後自辛○○處受領美金折合新臺幣1,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即總額6,300萬元)之款項。
②自同一檔案11分13秒以下,被告丁○○與辛○○係在商談有關101年間再由被告丁○○協助撮合續約之報酬(此部分並不構成犯罪,詳下述101年間續約部分),被告丁○○與辛○○商談「這一次要處理多少」之過程中,丁○○稱:「...我要切作好幾份,...你給我一個總數,這要你們作得到,像你上一次八千三,沒有錯,你這次是不是要照這個數目?因為陳先生我和你講啦,我做工作的方式跟你們不同啦,你那時候講要『換人事』、『換人事』,你看現在是誰和你接?姓管的(按指管新灣)嗎?」,又稱:「『金仔』(按指金崇仁)還敢給你們刁難嗎?」等語。此時即使辛○○一再表示金崇仁很好、沒有問題等語,丁○○仍稱:「我們這次你就慢慢地用,你要看4年前4年後,你雖然沒有看到我們作什麼,『為什麼金仔(按指金崇仁)不敢講什麼』,你看,董事長換人,總經理換人」等語。由被告丁○○一再提及「換人事」、「換人事」,同時反問「現在是誰和你接」、「金仔還敢跟你們刁難嗎」及「為什麼金仔不敢講什麼」等語,可見被告丁○○係向辛○○以其藉由「撤換人事」為施壓手段迫使「金崇仁」再也不敢對渠等「刁難」而自誇,而此亦與上開證人翁朝棟證稱被告丁○○於99年5月24日對其揚言「撤換金崇仁」等語,鄒若齊證稱接獲丁○○來電表示「金崇仁與外界關係複雜」,且「對金崇仁甚為不滿」等語,及證人金崇仁證稱翁朝棟曾向渠表示丁○○揚言倘係金崇仁搞鬼則建議撤換等語,若合符節。由是益徵被告丁○○確實曾對翁朝棟及鄒若齊先後施加上開撤換金崇仁之恫嚇言語無訛。
⑷綜依上開各證人證詞、各書證之時序及錄音譯文相互勾稽,就中聯公司99年間同意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3分之1比例承購權及與中耀公司完成「爐下渣」續約之決定過程,被告丁○○扮演之角色及從事之行為,可歸納如下(另關於丁○○在101年間此二契約續約過程中所從事之行為,則詳下述無罪部分所載):於99年1、2月間,辛○○經由被告丁○○之樁腳郭人才等人之介紹,請託被告丁○○協助促成「轉爐石」及「爐下渣」2份契約後,丁○○先於同年2、3月左右,要求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前往其鳳山服務處,並介紹辛○○與之認識。同年3月底,被告丁○○向鄒若齊索取中聯公司有關銷售「轉爐石」及「爐下渣」之廠商與銷售資格等資料,同時使鄒若齊知悉其係為地勇公司進行請託。被告丁○○於同年4月7日又以「立法委員丁○○」名義出具便箋,分別向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請託提高地勇公司之「脫硫渣」額度,及促成以廣集企業行名義承購「轉爐石」契約,並透過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謝錫銘轉交經濟部國營會分別層轉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中聯公司總經理翁朝棟旋將「轉爐石」之「銷售資格」回覆中鋼公司。同年4月中旬,被告丁○○又帶同立法委員助理至中聯公司與翁朝棟、金崇仁拜訪見面,並再次索取「轉爐石」之「銷售資格」等文件。至4月16日,中聯公司修改「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規定,使非原合約但經評核為A級廠商亦得享有3分之1承購權,原承購廠商則有3分之2承購權。嗣中聯公司對於「轉爐石」之承購廠商進行評核,僅原承購廠商永豐盛公司合格,地勇公司則經評定不合格,被告丁○○知悉後即於99年5月24日去電翁朝棟抱怨,指稱不給其面子,旋即掛斷電話,並致電鄒若齊表達不滿,經鄒若齊指示翁朝棟親向丁○○說明,丁○○仍以高亢聲調及強勢語氣向翁朝棟表示:要「拿給經濟部部長評評理」,並恫嚇稱:「評選過程如果金崇仁有搞鬼,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金崇仁」等語;次日丁○○去電鄒若齊表示金崇仁之流與外面人士關係匪淺,對於金崇仁甚為不滿等語。同時間翁朝棟亦將丁○○上開揚言「撤換金崇仁」之言詞,告知鄒若齊及金崇仁而使渠2人知悉。鄒若齊旋即於5月26日中鋼集團會議時,指示翁朝棟修改「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中對新進廠商造成立足點不公平之處,且要求給予地勇公司第2次評選之機會。翁朝棟亦召集金崇仁及南部資源廠廠長鄭春長等人,在短短的2日內即99年5月28日即將轉爐石部分之「作業程序書」及「廠商遴選審查表」審查項目及配分修改如前述,並依修改後之審查表評定地勇公司及永豐盛公司均90分合格,使地勇公司因此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爐下渣」部分則與中耀公司完成續約等事實,洵為灼然。
⒉關於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受被告丁○○之實質影響,就上揭二契約所為營運決策並不具程序與實質正當性之認定:
⑴程序部分:
①依證人施顏祥上開結證之情詞,足認被告丁○○並非在公開之質詢過程中向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就中聯公司營運狀況為質詢,反倒係利用私下見面之場合,要經濟部長「去注意一下」,嗣並經輾轉交付具體內容之「便箋」,欲使經濟部長利用其對於中鋼公司公股股權之管理監督之職權,影響於中聯公司之營運決定,係其非以合法正當之公開透明程序,欲遂其目的,已經灼明。
②再者,據證人張家祝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翁朝棟說因為地勇有一些環保問題,所以沒有辦法讓地勇公司加入遴選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259頁);參以證人鄒若齊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問:如果沒有丁○○強烈要求,你會在中聯公司跟永豐盛公司締約完成之後,仍然不惜要中聯公司違約也要讓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著磁料』3分之1的採購量?)不會,應該會等到這個合約快結束的時候,下次再調整。」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94頁反面);證人翁朝棟則結稱:伊跟丁○○說明重點是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的作業程序,被告丁○○不接受伊的解釋,被告說他要拿這個評比表給部長評評理,伊說中聯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是要照既有的程序來遴選廠商,他沒有接受,伊隔天早上去參加5月份下旬中鋼集團會議時,有跟鄒若齊報告,伊說還是要依法行政,要照遴選程序辦理。針對這一點為何鄒若齊的態度會有如此的轉變,伊等一起討論的中聯主管,大家也是很訝異,「去化」會造成中鋼公司環保的困擾,又因為中聯公司是中鋼公司轉投資的民營公司,按照一般慣例,經濟部不會直接傳真給中聯公司,所以經濟部透過中鋼公司傳真給中聯公司,而且要伊等透過中鋼公司回覆給經濟部國營會,讓伊感覺很特殊,不尋常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8頁至第9、第15頁反面、原審卷五第5頁反面);佐以證人金崇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鄒若齊有指示具體內容的修改,鄒若齊建議將原修正前序號1、2項目,修改為修正後序號1、2、3項目,包含項目內容也是鄒若齊的建議。修改標準前,中聯公司有討論過修改的合理性,以中聯公司這幾年的運作,當時伊等認為是合理,轉爐石著磁料並非一般商品,它本身渣的成分高過它含鐵的成分,所以它是要經過廠商很嚴謹的評核程序,除了廠商本身設備與技術外,伊等還要兼顧到廠商過去的環保績效,所以才產生這樣的標準,當然還要符合OHSAS18001的標準,也必須具有他出口的實績。所以原來的標準的1、2是對於伊等轉爐石資源去化有幫助的廠商,伊等才願意優先把著磁料賣給對公司有幫助的廠商,中聯公司是因為鄒若齊的指示,針對地勇公司修訂轉爐石著磁料的廠商遴選標準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反面);證人鄭春長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地勇公司後來再要求更改評選標準時,中聯公司和永豐盛公司的合約已經簽好,如果永豐盛公司告中聯公司的話,中聯公司也沒有辦法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99頁至第100頁)。綜上足認,於中聯公司修改廠商遴選標準表之前,翁朝棟已經向鄒若齊陳報地勇公司可能有環保問題,去場地化的後果是中鋼公司會面臨環保的困擾,然鄒若齊仍未顧及中聯公司應就此問題合理討論,並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避免將來中鋼公司將因去化場地所產生的環保困境,以及中聯公司將因對於永豐盛公司違約而可能面臨永豐盛公司之民事求償,卻仍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之方式參與遴選,被告丁○○此等舉措,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猶嚴重損及中鋼公司之整體利益,堪以認定。
⑵實質部分:
①被告對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在非公開之私下場合要求施顏祥「注意一下」,並輾轉交付具體內容之「便箋」,其企圖影響經濟部長對所管理、監督之中聯公司之營運決策,以遂其與辛○○之約定,已如上述。
②另據證人張家祝證稱:鄒若齊有陸續跟伊報告,丁○○就是對於中聯公司遴選廠商的程序有意見,伊感覺這個事情不像之前的其他事情那麼容易解決,鄒若齊應該也承擔蠻大的壓力...中鋼公司可能以前是國營事業,所以有一些員工,包括國會聯絡人,可能都覺得像國營事業般處處要看民意代表臉色,伊覺得有一些同仁可能希望有比較好的人和關係,也就是對外公共關係,而且民營化的公司,高階人事的部分仍然不全然有自主性,所以會有很多外界人士認為對於公司有影響力...一般同仁也會擔心處理不好會造成一些長官的困擾,因為立法委員找其等,如果處理不好,會去找經濟部或國營會質詢或抱怨或批評,會造成經濟部或國營會的長官困擾,所以其等都儘量把它處理好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260頁至第261頁);證人鄒若齊於檢察官偵訊時則結稱:是因為丁○○的強烈要求,而未等到下一次續約再處理,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違約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也要將其中3分之1採購量讓給地勇公司,如果沒有丁○○強烈要求,伊不會在中聯公司跟永豐盛公司締約完成之後,仍然要中聯公司違約也要讓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著磁料』3分之1的採購量,伊應該會等到這個合約快結束的時候,下次再調整,丁○○曾經跟伊說,是不是中聯公司副總金崇仁搞鬼,如果是金崇仁搞鬼,他有能力把副總換掉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94頁反面);證人翁朝棟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結稱:鄒若齊只說丁○○委員有來關心,而且是地方的大老託辦的,涉及面子問題,因為丁○○對於法案跟預算幫助經濟部很多,所以希望子公司要配合母公司的整體利益考量,另外在修改遴選標準之前,也就是99年3、4月份,中鋼公司的秘書處蔡秋福就傳真給中聯公司一張紙,同仁有拿給伊看,紙上面是有蓋丁○○委員選民服務項目,有提到脫硫渣跟轉爐石著磁料合約到期的事情,據瞭解這張是丁○○在立院議場親自交給經濟部長的選民託辦事件,部長請國會連絡人傳給中鋼秘書處,中鋼秘書處再轉給中鋼的脫硫渣承辦單位及中聯公司,所以鄒若齊才說希望其等要考慮到母公司整體利益。丁○○打電話給伊抱怨評選標準,他找伊去他鳳山服務處的那一天晚上,丁○○就說是不是在評選過程,金崇仁副總有在搞鬼,如果是他在搞鬼的話,丁○○就有能力把他換掉,因為丁○○委員當時是國民黨副主席又兼政策會執行長,當時又是國民黨執政,所以其等比較懼怕,雖然其等是民營企業,但是經濟部官股會影響到中鋼集團及子公司的人事,若其等不配合的話,怕給經濟部困擾,也會讓高層長官受到壓力。因為如果伊不趕快拿到這個東西處理這個問題的話,以丁○○是國民黨的副主席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而且對經濟部又有法案與預算的大力協助,所以伊壓力很大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8頁至第9頁、第11頁);證人金崇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中鋼公司對於中聯公司管理階層的人事及材料供應都有影響力。其等難免都會遇到公司或是議員,其等是民間機構,所以立委對於伊等並沒有直接影響力,但他會去找中鋼公司,中鋼公司對其等的壓力比較直接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106頁至第107頁)。
⑶綜合上揭證人之供述,及其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已述如前),足認:①就99年間之「轉爐石」契約部分,中聯公司在原本「廠商評核表」及「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之審查項目與配分之下,原評核原廠商永豐盛公司合格,地勇公司不合格,故僅於99年5月20日與永豐盛公司辦理續約,地勇公司則根本無法取得轉爐石承購權。然地勇公司竟能於99年5月31日與中聯公司締約而取得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其改變之關鍵點在於:中聯公司於99年5月28日將有關評定「轉爐石」廠商資格之「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修改為「廠商遴選審查表」,並依據修改後之遴選審查項目及配分,對於地勇公司進行第2次評核,使地勇公司因此成為評定合格之A級廠商,進而依照99年4月14日修訂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取得3分之1承購權。②對照中聯公司99年5月10日原本版「績優廠商遴選審查表」及99年5月28日修改版「廠商遴選審查表」之差異,自形式上觀察,中聯公司除修改標題,其審查項目亦配合修改,包括:刪除配分原各為15分之項目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項目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等2項,變更為配分各為10分之「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及「『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等3項。③中聯公司既已於99年5月5日評定永豐盛公司合格、地勇公司不合格,並於5月20日與永豐盛公司續約,使永豐盛取得100%轉爐石之承購權,並由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於同年月24日將此結果告知被告丁○○,顯見當時中聯公司認定地勇公司不符合協助處理去化轉爐石廠商之資格。其後,何以在公布評定結果後的短短數日內,又煞費周章突於同年5月28日修改上開廠商遴選審查表之名稱、項目及配分,並以修改版為基準,以書面審查之方式對於地勇公司進行第2次評核?顯有疑義;猶以中聯公司為一上市公司,既經廠商評核程序並與永豐盛公司完成簽約,當知法律上有依契約履行之義務,若非遭逢重大情事變更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衡情,絕無自陷違約困境之理。就此,雖依檢察官所提卷內各項證據,僅能確定地勇公司依修改前審查項目與配分,經評定為不合格,亦即得分低於90分,然現已無從確定各項得分。惟徵之前述證人鄭春長、金崇仁、翁朝棟等人之證詞,以及永豐盛公司自88年起即取代地勇公司成為中聯公司轉爐石產品之獨家銷售客戶,可得推知依修改前之審查項目及配分,地勇公司因5年內未曾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之承購權,故在項目1.「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開發去化場地」及項目2.「近五年協助中鋼轉爐石去化地方居民紛爭」2項,得分必然偏低甚至可能得到0分。修改後之廠商遴選審查表竟將此二項對於地勇公司最不利之項目刪除,修改為「具著磁性爐石處理技術,可妥善處理著磁性爐石」、「具著磁性爐石處理設備」及「『承諾』未來一年內協助轉爐石去化作業及地方居民紛爭」等3項,配分各為10分,使地勇公司依此修改版審查結果,在此3項均得10分滿分、總得分90分,一躍成為符合資格之A級廠商;而永豐盛公司總得分則由93分降為90分,與地勇公司同分。再依證人翁朝棟、金崇仁上開證詞,就審查廠商資格而言,轉爐石之去化實績甚為重要,倘「去化」有疑慮,將會造成母公司即中鋼公司環保困境,而細稽前揭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並明定:「目的:為使本公司再生資源事業部南部資源廠於銷售爐石著磁料作業,明確規範選擇『合格廠商』之作業程序及定期對廠商綜合評估分等,以確保廠商能持續發揮爐石著磁料去化及尾礦再應用能力,銷售作業有所遵循,俾能提供符合本公司需求之售後服務」等語,及「
六、作業程序中」之「6.1.1廠商調查:(6.1.1.1)就本公司利用磁選機磁選之著磁料品質參差不一且難以再分類,因此在銷售時,買賣雙方往往無法訂出合宜之買賣規範,為避免買賣糾紛及『確保爐石著磁料去化順暢,以免影響轉爐石現場生產作業』,因此在列為合格廠商之前,需進行廠商調查。」等語;又參諸修改前廠商遴選審查表有關「近五年去化實績」之項目配分為30分,佔總分約3分之1等情,可知中聯公司就轉爐石銷售廠商資格之審查,向來重視廠商之「去化」實績。而今短短數日,竟不惜自陷違約風暴,將去化實績項目全數刪除,改為「具有處理技術及設備」即能各得滿分10分,甚且只要願意「承諾」未來協助處理去化紛爭者,亦可得滿分10分,置向來重視之轉爐石去化「實績」於不顧。甚且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對於轉爐石承購廠商之資格條件,原本毫無所悉、亦未關注,在知悉被告丁○○不滿地勇公司經中聯公司評定不合格,復表達不滿,甚至恫嚇自己有能力換掉金崇仁之後,始指示中聯公司研究有關轉爐石銷售廠商資格是否對於新進廠商造成不合理對待,轉而要求中聯公司為避免獨家客戶,必須修改廠商審查條件,甚至下達指令要求給予地勇公司第2次評核機會,最後更不惜造成中聯公司違約,使原績優廠商永豐盛公司負責人楊承鋼不得不減少3分之1轉爐石之承購量。綜合上開各情相互勾稽,可見中聯公司於99年5月28日修改廠商遴選審查表之目的,確是為使地勇公司能順利通過第2次評核並取得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其刻意量身打造之用意與獨厚一家之作為,實已斧鑿斑斑、昭然若揭。④又被告丁○○於99年3月間向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索取中聯公司有關轉爐石銷售資格等文件時,鄒若齊僅指示翁朝棟「轉爐石」不要只有獨家客戶,此時鄒若齊並未提及或要求給予地勇公司優惠待遇。直至同年5月24日,被告丁○○得知地勇公司不合格,憤而向翁朝棟表示:「不給他面子」,並於翁朝棟登門解釋時,表示:「要給經濟部部長評評理」,且恫嚇稱:如果是金崇仁在「搞鬼」的話,「你就看看我有沒有能力換掉他」等語,並轉而於翌(25)日向鄒若齊轉達對於金崇仁對外關係複雜之不滿,鄒若齊被迫旋於5月26日中鋼集團會議時,特別向中聯公司翁朝棟等經營主管指示:「轉爐石」之廠商遴選審查表對於新進廠商「立足點不合理」,應該修改並給予「地勇公司」第2次評核機會。此即為中聯公司後來於同年月28日火速修改上開轉爐石廠商遴選審查表,並重新評定地勇公司為得分90分、Α級合格廠商之主要原因。換言之,中聯公司之所以罕見地火速修改廠商遴選審查項目與配分,為地勇公司量身打造,實係因中聯公司翁朝棟、金崇仁及中鋼公司鄒若齊等經營階層,聽聞被告丁○○為使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承購權,竟不惜揚言撤換金崇仁等人事,且受迫於被告丁○○當時擔任立法委員,身兼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不僅黨政關係良好,而且在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所在之高雄地區擁有雄厚之地方勢力,畏懼被告丁○○一旦動用其黨政關係與權勢,恐不利於金崇仁個人,甚至危及中鋼、中聯等公司之經營與利益,始有以致之。⑤此情徵之上開金崇仁99年8月2日寄予鄒若齊之電子郵件表示略以:「地勇辛○○偕同其夫人上週五專程來訪,表示感謝之意,並對過去立委丁○○有諸多誤會,請挪一時間供其安排立委吃飯,請示鄒董,我要如何安排」等語,足見其對於「丁○○誤會」一事,始終耿耿於懷,更見其實。對此,證人金崇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此封電子郵件係因為當初訂轉爐石合約過程中,丁○○認為伊從中作梗,但在地勇公司第1次評核不合格時,伊剛好出差沒有參與評審,伊並沒有從中作梗,伊也有跟翁朝棟告以此情,因此辛○○認為丁○○對伊有誤會,他希望能有個機會,找伊、鄒若齊、翁朝棟與辛○○及丁○○一起吃飯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五第26頁)。即使在中聯公司已遂被告丁○○之意,與地勇公司簽訂3分之1轉爐石承購權契約之後,證人金崇仁仍擔憂丁○○對渠「誤會」未解,猶念茲在茲一心欲安排被告丁○○「吃飯」以解「誤會」,益見丁○○揚言撤換金崇仁之詞,對於金崇仁所造成心理壓力之深。⑥至於被告丁○○以如果「金崇仁在搞鬼」為由,揚言有能力「撤換金崇仁」,究竟金崇仁確有從中「搞鬼」之事,抑只是丁○○施加恐嚇以便遂行目的之藉口?經查,金崇仁時任中聯公司副總經理,主管99年間有關轉爐石之銷售業務,依附件「A2-5」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所示,101年2月26日辛○○與丁○○對話中,辛○○一再表示:「金仔是很好」、「金仔不敢講什麼」等語(如附件「A2-5」光碟(五)「120225_005.mp3」檔案之11:49),亦未抱怨金崇仁有何不公之處。依上揭中聯公司99年5月10日簽呈(即有關轉爐石契約僅與合格之原廠商永豐盛公司續約之事),金崇仁復於其上批示:「如5/31前有其他合格廠商,則(該合格廠商)取得三分之一承購權」以觀,足見金崇仁應無獨厚永豐盛公司之意。綜此,顯見被告丁○○當時主觀上應知悉地勇公司初次評核不合格之事,並非金崇仁從中作梗,無非因金崇仁主管有關轉爐石銷售之業務,為迫使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瞭解其介入轉爐石承購權之決心與目的,乃以上開有能力撤換金崇仁之言詞,對於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施加威嚇,其用意莫非同時暗示翁朝棟、鄒若齊等人倘不願意配合照辦,以其當時身兼立法委員、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之權勢、地位,亦有能力撤換翁朝棟、鄒若齊等人,其上開威嚇之舉,可謂「項莊武劍、意在沛公」。客觀上,堪認被告丁○○確有假借其身為立法委員對於經濟部有預算監督、法案審議及質詢權等職務上之權力,轉而對於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等人施加實質之影響力,以遂其與辛○○期約事項之目的。⑦被告丁○○與辛○○事先談妥爐下渣契約之代價為新臺幣3,000萬元,轉爐石契約之代價依契約承購權比例則為新臺幣2,300萬元,此固無疑義。然關於被告丁○○另以「公關費」名義向辛○○索討新臺幣1,000萬元(即辛○○交付之美金31萬7,500元),究係何契約之代價?就此,證人辛○○僅證稱係「公關費」,而未清楚說明其性質,然依被告丁○○101年8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這1,000萬元的公關費,我印象中是他來跟我談第2件事情(即轉爐石契約)時一起講的,另外他當時還有跟我說本來第2件事情(即轉爐石契約)也準備要給郭人才1,000萬,辛○○說就不給郭人才,就直接給我就好了,所以後來除了2,000萬之外,還有多出300萬」等語(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102頁),此情核與辛○○上開證稱渠係先與被告丁○○談妥爐下渣契約部分3,000萬元,過數日後再與被告丁○○談妥轉爐石部分2,300萬元,再過數日後巧遇被告丁○○,被告丁○○要求再向郭人才及陳蓮珠各拿回500萬元作為「公關費」,辛○○即主動表示1,000萬元之「公關費」由其負擔即可等語,大致相符。參以辛○○係在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99年4月6日簽訂爐下渣「合作意向書」之後,方在99年4月22日囑其子陳科彣提領美金33萬元,再將此筆折合新臺幣1,000萬元之「公關費」美金31萬7,500元交給丁○○,而中聯公司又係在5月份之後方開始就轉爐石契約申購廠商進行評分等情,均如前述,可見此筆「公關費」應係辛○○為爭取尚未到手之轉爐石契約所支付。綜此各情,堪認辛○○所支付之此筆「公關費」,亦為請託被告丁○○協助爭取轉爐石契約之代價,即被告丁○○就轉爐石契約部分,共獲得此筆美金31萬7,500元及2,300萬元為代價。
⑷凡此,足徵自經濟部長以下至中聯公司之承辦人員,無不因為被告丁○○立法委員並身兼黨鞭之身分而忌憚若未聽從,將造成公司之不利益,自難認上揭二契約具有程序或實質之正當性,洵堪認定。
㈢綜合上述,被告丁○○上揭滿足對價事項之行為既與其立法委員之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並對於促成對價之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無訛,然被告丁○○濫用其職權,使上揭二契約不具正當性,致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無誤;又被告丁○○所收取之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確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事證明確,被告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堪以認定。
㈣被告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⒈被告丁○○雖辯稱:身分不等於職務,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之範圍,依「法定職務說」認為貪污治罪條例之賄賂罪,其構成要件中所謂「職務上行為」,應係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是縱使公務員因伴隨其身分而有一般之影響力,但並不能因此逕認該公務員所為之任何行為,均可構成賄賂罪之所謂「職務上行為」,否則將會漫無限制地擴張「實質影響力」理論之範圍,不僅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類推適用原則」,並使賄賂罪之適用範圍反較屬概括規定之圖利罪更為寬廣,嚴重扭曲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體系及規範目的。又基於民意代表職務之特殊性,有必要採限縮解釋,僅民意代表以「涉及官方對外效力」之職務行為與他人賄賂形成對價合意,始構成受賄罪,亦即此所指「職務上行為」僅及於民意代表於議會中之法定議事活動(如審查法案、預算等),若涉及法定議會活動以外的選民服務或關說行為,則不在民意代表的職務行為之列,否則即有擴大刑罰,甚而產生干擾民主政治機能的危險等語。惟查:
⑴按罪刑法定主義(又稱罪刑法定原則),乃謂構成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地加以規定,法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為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是憲法保障人權的最基本原則,由於此一原則之存在,使刑法具安定性,產生刑罰威嚇功能,另方面則因明確規定國家刑罰權之範圍,而足以保障人權,使刑法產生保障功能。憲法本文第8條,刑法第1條均為罪刑法定主義之具體規定。又大法官會議釋字594號解釋揭示刑事處罰應由「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釋字第602號解釋亦闡明刑事處罰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釋字第680號解釋再度重申「刑罰明確性原則」。在此憲法所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下,刑事處罰的規定,原即禁止任意擴張或擬制,以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之刑罰。罪刑法定主義依通說見解,包含五大涵義,即①刑罰權之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②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之依據;③刑法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④禁止類推適用刑法;⑤禁止溯及既往。
⑵公務員收受賄賂行為,貪污治罪條例分別於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就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職務上受賄罪設其規定(普通刑法則規定於第121條至第123條),各該犯罪構成要件均屬明確,且該法於52年即已公布施行(歷經7次修正),因之公務員收受賄賂行為,法律既已明確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則違反該禁止規定應予處罰,並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關於「職務上行為」之涵攝範圍為何,則屬於刑法解釋之範疇。按罪刑法定主義,乃在限制對於犯罪人之處罰必須有法律之依據,並無限制對刑法法律條文之解釋,不過在解釋刑法之際,須就個人人權之保障,與刑法整體之目的,探求立法之精神,合理的確定法律條文所表示之真義,不應拘泥文句而為形式上之解釋。刑法解釋在傳統上有四種解釋方法:①文義解釋:即自條文之文字與用語而為文義解釋,以闡釋法條之法律意義;②系統解釋:就法條在整個法律系統關係,以及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關係而闡釋法條之法律意義;③歷史解釋:自法制史以及法律在立法過程中之有關資料,以探求法條之法律意義;④目的解釋:就法條之目的觀與價值觀而闡釋法條之法律意義。「解釋」僅係闡釋說明法條之意思,須忠於法律條文的本意,不可超出法條文字所容許之範圍;而「類推」則係繼續演進法律條文之思想,而從法條規定可認知之方向,推衍出新規則,故類推係超出法條之本意,而逾越法條本可適用之範圍,二者界限自有不同。
⑶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係民國81年7月17日自「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更名而來,我國關於懲治貪污行為之刑罰,可上溯自民國3年6月5日袁世凱大總統公布「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全文10條),5年7月18日黎元洪大總統廢止;9年10月19日大總統公布施行「辦賑犯罪懲治暫行條例」(全文4條);10年1月29日公布「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全文7條);17年3月14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全文387條)第四章瀆職罪;27年6月27日國民政府公布「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全文11條);32年6月30日修正更名為「懲治貪污條例」(全文14條,施行期間至38年12月31日)。39年5月19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懲治貪污條例」,同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全文17條);43年5月22日總統令「懲治貪污條例」於43年6月1日施行期滿,予以廢止。43年6月1日「懲治貪污條例」廢止;50年5月立法院提案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52年7月15日「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公布施行(全文20條);81年7月17日更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20條)。可見我國對於貪污行為之處罰,有其歷史淵源。又依52年7月15日公布施行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理由,略以:「歷觀中外古今史乘,無論任何國家,任何政府,如果其政風敗壞,吏治腐化,而政府當局,不予整飭澄清,任其蔓延流毒,其不淪國家於危亡者,實屬罕覩。今日我國貪污風盛之普遍與嚴重,實在怵目驚心,如果此種現象,任其惡化蔓延,不予遏止,非但對我民主法治,政府威信,人心士氣,以及國際觀瞻,發生最大不良之影響,而且將動搖國本,或演出不可收拾之局面。本院同人,蒿目時艱,深為國家前途憂慮。爰聯名提請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藉以嚴懲貪墨,整飭吏治,期能挽救國家於危亡...。」(見立法院公報第29會期第11期)。依上開立法理由,可知為達嚴懲貪墨,整飭吏治之目的,公務員明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或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其行為即具可責性。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範圍所應為或得為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不以現在執行中者或將來始得執行者為限,亦不限於有獨立裁決權之事項,即本此立法目的所為目的性擴張解釋,並非類推解釋,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更無擴張立法委員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規定之職權可言。
⑷刑法上之罪刑法定主義,係指國家立法機關藉由事先將入罪化構成要件明確定義及對外宣示之手段,以防止作為國家統治機關一環之法院僅憑一己好惡而恣意擴張或類推解釋刑法各罪之構成要件,並達保護一般國民不會在毫無預見下莫名遭受國家突襲處罰之目的。就公務員以對價方式出賣其職務行為(即職務受賄)之犯罪而言,立法技術上本來就無必要且根本不可能以正面列舉之方式,窮盡列舉各式各樣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或行使職務之方式及其類型,僅能預設「職務上之行為」一語作為限定本罪之成立範圍,其理由已詳如前述。在此情形下,所謂「職務上行為」自不應僅以純然符合法律保留之「法定職務權限」為限,即便係依照行政上已建立之慣例或慣習,社會通念足以被認為附隨於其法定職務權限而具有密接關聯性之準備行為或其他事實行為,均應認係職務權限範圍之行為。蓋如此解釋,非但符合一般國民常識與國民感情,該公務員也甚為清楚自己收受之財物或利益,與其利用與法定職務權限具有密接關聯性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是以,公務員就其「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仍屬「職務上之行為」之範疇,尚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疑義。
⑸第以,立法委員雖不是行政官員,但依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所提相關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均有質詢、審議及監督之職權,足見立法委員仍有其自身的具體職務及依法執行職務的責任。所謂立法行為的裁量性、自由形成性等,並非解免民意代表廉潔不受收買之理由,至民意代表透過何方式以達成對價目的之滿足,從收賄罪的規範目的來看,倘其行為亦影響國家公權力的廉潔與公正執行,其可罰性與行政官員即無不同,並非所謂「選民服務」或在國會議場以外之「關說行為」事項,即能正當化收取對價之行為。是被告丁○○辯稱:若涉及法定議會活動以外的「選民服務」或「關說行為」,則不在民意代表的職務行為之列等語,尚有未合,無法採取。
⑹綜上所述,被告丁○○辯稱本件如認屬其職務上行為,乃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云云,容有誤會,並無可採。
⒉被告丁○○另辯稱:檢察官上訴理由書所援引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係對該條文之誤解及擴張解釋,因該條文僅規定立法院可以要求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及營運狀況,並未規定立法委員可以對於公股代表之民營公司有監督權限,遑論立法委員職權可及於公股事業之人事、業務、財務與決策。況中鋼公司為經濟部持股21.2891%之民營公司;中聯公司則為中鋼公司持股35%之民間公司,二者均非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國營事業,亦非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所定之公營事業,是中聯公司轉爐石之銷售,為純粹「私經濟活動」之事項,絕非主管機關經濟部公股管理權限所及;又中鋼公司雖持有中聯公司35%之股份,然因中鋼公司非政府持有股份逾50%之國營企業,故中鋼公司所持有中聯公司之股份不得計為「政府資本」,換言之,中聯公司亦屬於私人企業,一般人可透過買賣股票、投資即可決定中聯公司之決策,中聯公司所為之商業決定亦不涉及公務機關之權限或公權力之行使等語。惟查:
⑴立法院係由個別立法委員組織之合議制機關,立法院以機關名義行使上開權限時,仍須藉由組成員之立法委員經由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等前行為或準備行為,據以形成機關之意思。是關於個別立法委員參與議決有關上開各項立法院法定權限之行為時,所為諸如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之各項行為,就立法院內部或對他機關而言,均屬於其擔任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連行為」,已如前述,是被告辯稱:要求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是「立法院」而非立法委員之權限等語,即有未合,不足採取。
⑵按「民營化」非屬一內容明確之法律概念,毋寧如「公私協力」狀態之集合描述,泛指行政任務之執行主體由國家變更到私人之轉移歷程,然該過程何時終結,尚非屬於概念之必然內涵,仍應視私人參與密度之情況而定,倘於行政任務移轉過程中,私人履行行政任務係屬「受國家監督之私人減輕國家負擔行為」,則此類型之民營化仍處於「公私合作」之狀態,不可謂「已完全移轉民營」。是「民營化」並非意味著國家責任之完全退縮或放棄,毋寧基於立憲主義國家憲法之要求,在民營化後,國家仍應保留有不同類型與密度之影響與管制義務,亦負有保障企業利益之連帶責任。再比較我國法制上的公營事業與德國相去不遠,唯一的重大差異是:在政府與民間合資經營的公司,政府所占資本必須超過百分之五十始為公營事業,而並未如德國法制般規定,以「功能性」之觀點,當政府以其他方式對事業具有決定性影響力時,該事業亦屬「公營事業」。惟縱使如此,依我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政府對於長年投資之重要企業,因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方向甚深,公權力主體仍然保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可藉由適當的監督或助長措施,以確保該公共任務有效完成;參以上揭行政院「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及經濟部為此訂頒之「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足見經濟部就所主管之公營事業或所管理基金投資持有之民營公司股權具有管理權限,透過公股股權之管理與運作方式,而得對該公股民營企業之相關董事職位安排、經營階層人員之管考、及企業之營運方針、目標、遭遇困難與業務執行等事項之管理,可認政府對於公股民營企業仍具有實質之監督與管理權限。
⑶綜上所述,中鋼公司既係政府經年之重大投資,猶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之方向,此等公股民營化企業僅減輕而未完全解免原公營事業所負之公共責任,毋寧係以私法的組織型態持續營運,藉以提升企業效能並平衡公共利益,由此「公私協力」之運作方式,減輕國家負擔與達成公益之目的,是從責任之觀點,國家始終仍保留公共任務之管轄權義;且在實務上,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中聯公司確均係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屬實;另徵諸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之立法本旨,國會對於中鋼公司之預算與營運狀況,亦具有監督之權限,要無疑義。
⑷再者,中聯公司為中鋼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彼此間具有控制與從屬之關係,是關於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之執行,母公司即中鋼公司乃具有控制權,從而主管機關經濟部自得透過公股股權之管理運作,直接或間接實質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之執行無訛。申言之,政府亦未完全解免中聯公司應執行之公共任務,自不得以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為「私經濟行為」,並認中鋼公司已民營化而完全解免其公益之角色,否則無異以「公法遁入私法」方式,脫免政府對於中鋼公司之公共任務監督;至於中鋼公司所持有中聯公司之股份是否應計入「政府資本」乙節,此為國家財政如何會算之問題,與中鋼公司民營化之過程、私人參與之密度及受國家監督之私人減輕國家負擔行為等事項,容無必然之關聯存在,仍無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丁○○上揭所辯,尚不足採。
⒊被告丁○○復辯稱:其未曾向經濟部部長施顏祥要求協助幫忙辛○○爭取轉爐石契約,檢察官所提出之下述蓋有「立法委員丁○○」之99年4月7日請託便箋,亦非被告丁○○囑託辦公室主任聶存賢所製作。是被告丁○○所受辛○○請託協助締約之相關行為,與被告丁○○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更無違背職務行為之可言等語。經查:
⑴關於系爭便箋之交付過程,業據證人施顏祥、謝錫銘證述如前,並經證人聶存賢於偵查、原審審理(見特偵字第3號卷六第10頁至第12頁、原審卷五第41頁至第45頁背面);證人李傳來、謝燕青、陳慧珍、蔡秋福、蘇遠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30頁至第135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30頁至第31頁背面、第35頁至第37頁);再細繹該便箋之傳真文件上所載「From Moea」、「00-00000000」、「0000000」等文字,分別代表「來自經濟部」、「經濟部國營會四組之傳真號碼」、「中聯公司之傳真號碼」乙節,並經證人謝燕青、陳慧珍、蔡秋福、蘇遠志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屬實,足徵系爭便箋確實係自被告丁○○辦公室輾轉傳真至中聯公司收受等情無訛。再者,依系爭便箋上所載文字顯示係傳真自經濟部乙情,猶徵證人施顏祥上揭證述:「丁○○說的很簡單,他說有一件事情要我去注意一下,我當時對這些公司名字沒有概念。我去問同事謝錫銘,謝錫銘說已經從丁○○辦公室拿到那份便箋(按指上揭99年4月7日蓋有「立法委員丁○○簽名章之便箋)」等語,確屬信而有徵,殊值信實。
⑵另徵諸證人周錦德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辛○○有無跟你商量過用你廣集企業行的名義出面做過爐渣的生意?)他是曾經有這樣說,說要用廣集企業行的名義做,大概是
二、三年前,他的意思是有很多人跟他競爭,他如果自己用地勇公司名義出面會買不到東西,所以他想透過別人的名義出面買,所以有跟我說用廣集企業的名義出面...」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六第4頁)。
⑶再觀諸上揭便箋內容記載:「中聯公司目前賣給永豐盛公司的大中小塊的轉爐渣鐵,係每二年簽約一次,現二年契約亦將屆滿,廣集企業有誠意並有強烈意願提高買賣價格以每公噸新台幣1仟2佰元購入,敬請惠予協助。」等詞,並加蓋「立法委員丁○○」戳章;復以證人聶存賢證述之情詞,當時其並不認識辛○○,衡情,倘非被告丁○○告知此內容而囑由聶存賢繕打,聶存賢又豈能知悉「廣集企業」此一名義;又聶存賢既為被告丁○○之辦公室主任,在未得丁○○之授意下,又豈會擅自決定對其無相關利害之事情?參以被告丁○○尚且在非公開之私下場合要施顏祥「注意一下」,爾後果有一相關之便箋輾轉傳到經濟部,猶足認定被告丁○○企圖以該便箋影響經濟部部長施顏祥,並透過經濟部轉而影響中聯公司等情屬實。
⑷被告丁○○雖辯稱:依系爭便箋之傳真紀錄所載,經濟部是在99年4月7日下午1點16分才將這張便箋傳真給國營會,然依另份便箋卻顯示中鋼公司之傳真時間是在99年4月6日下午1時許,換言之,中鋼公司係早於經濟部收到系爭便箋之傳真,足見中鋼公司並非自經濟部或國營會取得系爭便箋,由該便箋的傳真時序來看,不排除是先傳真到中鋼公司,再傳到經濟部,經濟部再傳給國營會等語。然查,證人即國營會科員陳慧珍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系爭便箋是由伊傳真給中鋼公司,傳真文件上「0000000(按即中聯公司之傳真號碼)TO:蔡組長(按即蔡秋福)」等文字,其中「蔡組長」是伊的筆跡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33頁),足見系爭文件係由國營會傳真予中鋼公司無訛;雖該傳真日期記載「APR .06.2010 13:00」等詞(見特偵字第3號卷5第33-4頁),而據中聯公司回傳予國營會之文件國營會之文件「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173頁),其上之傳真日期記載「00-00-00 00:56」等詞,足見中聯公司回傳之時間係在99年4月7日下午1時56分許,然觀諸中鋼公司所收受自國營會之傳真日期「APR.06.2010 13:00」,係以英文日期APR代表4月,即無法排除在傳真機之設定日期上,以外國之日期為設定,相較於以本國日期設定有所誤差所致,自不得以此逕認中鋼公司早於國營會先收到系爭便箋。
⑸至於被告丁○○平日究係以何種形式傳達選民服務?而收到系爭便箋傳真之機關何以未「創簽」?其原因容有多端,仍不足以排除被告丁○○囑由聶存賢繕製系爭便箋交付經濟部之事實。
⑹綜合上述,被告丁○○辯稱該便箋非其所為,核為臨訟飾卸之詞,要不足採。
⒋被告丁○○另辯稱:其於99年間固曾收受辛○○支付折合新臺幣6,300萬元之款項,然觀辛○○於99年間透過郭人才請求被告丁○○協助與中耀公司締約之事,被告丁○○因介紹人郭人才係其選舉大樁腳之情面而允予協助,初起並未涉及任何利益問題,迨至99年4月6日促成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就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合約簽立「合作意向書」後,始聽聞郭人才轉述辛○○有意捐獻之事,而辛○○早於101年6月30日檢察官初訊時即自承是選舉贊助之目的,此與被告丁○○於101年7月1日、10月9日供述係屬選舉募款之情節相符,佐以證人郭人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係轉請辛○○選舉的時候幫忙等語若合符節,是認辛○○給付被告丁○○之款項係屬「捐獻」性質,而非「代價」等語。惟查,若非被告具立法委員身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身分,對於辛○○所請託之事項,具實質上之影響力,以辛○○一介商人,衡係在諸般盤算後,認有利可牟,方煞費周章透過各種管道與被告丁○○碰面,而被告丁○○為智慮成熟,並有相當社會經歷之成年人,又豈會不知辛○○之用心,乃辛○○將偌大之金錢給付被告丁○○,無非係冀求被告丁○○依其等之約定促成辛○○所欲簽訂之契約,以利後續之經營利潤,顯難認為單純之報酬。矧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明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被告丁○○辯稱該筆金錢為政治捐獻云云,僅為對價之變相說辭而已,難以採信。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其他費用或紅利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所謂之公關費用或股利(紅利),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同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查被告丁○○期約該6,300萬元係屬不當利益,已難認屬政治捐獻,猶以被告丁○○亦未依法申報許可或辦理專戶之情況,則縱然辛○○曾提及捐贈之詞,亦僅係變相給付賄賂而已,揆諸上揭判決意旨,難認被告丁○○收受上開6,300萬元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無對價關係。被告丁○○上揭所辯,為避就之詞,委不足採。
⒌被告丁○○又辯稱:其係為新進廠商爭取公平競爭機會,以求「改變獨家壟斷」,被告所為各該請求、聯繫、查詢、轉達意見等行為,自屬合情合理;次以中鋼公司、中聯公司非國營事業,而為民營公司之性質而論,本件請託事項,本質上亦與被告丁○○立法委員之職務無何牽連。;被告丁○○之請託,僅與中聯公司之業務事項即中聯公司轉爐石之銷售有關,中聯公司轉爐石之銷售,復為純粹之私經濟活動事項,絕非經濟部公股管理權限所及,更與經濟部公股管理權無關。是以被告丁○○並非以立法委員職務之行使,協助地勇公司洽詢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之事宜,自無任何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等語。經查:
⑴被告丁○○係為取得鉅額賄款而亟力促成本件二契約之簽訂,且依上揭證人證述之情詞,足見其等若未順遂被告丁○○之意思,被告丁○○即顯現「不高興」之情態,甚或揚言「撤換」人事,已如上述;且是否「去化」場地既攸關環保問題,與中鋼、中聯等公司既有深切之利害關係,詎被告丁○○未予各該公司透過正當之程序,經過合理討論廠商評選標準,即恣意要求中聯公司讓地勇公司得以評選而取得合約,豈能飾詞係為了「公平」,遑論適法行為之行使。
⑵又中聯公司因被告丁○○之涉入,為迫使原已簽約之永豐盛公司更改合約內容,遂在永豐盛公司未為同意更改契約之意思表示時,即忽視永豐盛公司原有之權益,單方面變更合約內容,是中聯公司之違約行為,倘經永豐盛公司追究,勢必造成中聯公司之損害,被告辯稱未損及中鋼與中聯公司之利益云云,核為飾卸之詞,顯不可取。
⑶至經濟部既得掌控中聯公司之營運,中聯公司所為本件二契約之業務,亦未完全解免公共任務之性質(諸如環保議題等),尚非純粹之私經濟活動,均述如前。被告丁○○所辯,為避就之詞,亦不足採。
⒍被告丁○○另辯稱: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所載,經濟部的遴派範圍包括:一.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事業)二.本部直接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直接投資事業)...四.所屬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事業轉投資事業)。所謂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指的就是「國營事業」,就是四家公司,包括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糖公司以及台水公司。二.「經濟部直接投資的事業」則是中鋼、台鹽、唐榮、台灣造船、漢翔航空、華擎機械等六家企業。四.「經濟部所屬事業轉投資事業」則是指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四間國營事業的轉投資事業。足見經濟部遴派的人事範圍,僅包括「經濟部所屬的事業機構」也就是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等四間國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及董監事遴派,及經濟部直接投資的民營事業機構,包括中鋼、唐榮、台鹽等六間公司的董監事遴派,以及所屬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也就是台電、中油、台糖、台水四間國營事業轉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遴派。因此根據這項管理要點,只有四間國營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和副總需要陳報經濟部遴派,而經濟部投資的中鋼等六家公司僅有公股代表需要陳報經濟部遴派,中鋼總經理或是副總根本不在經濟部遴派的範圍。從這項要點中更看到,中聯公司的人事根本完全不屬於經濟部的遴派範圍,從而,經濟部並無法掌控中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中聯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人事等語。第查,細繹經濟部所遴派之公股代表張家祝即擔任中鋼公司董事長,事實上,經濟部確可藉由公股股權之管理與運作,對於中鋼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中鋼公司轉投資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三十五之中聯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人事為掌控;猶以中鋼公司等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人選遴派前須經行政院核可;而中聯公司等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其再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推派前應報行政院核可等節,均如前述,是經濟部對於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高階人事確具實質控制力無訛。被告丁○○及辯護人上揭所辯,為避就之詞,不足採取。
⒎被告丁○○辯稱:辛○○請託被告丁○○係基於「私人交情」,與被告丁○○之立法委員身分無關等語。惟查,倘被告丁○○與辛○○單純基於「私人交情」,非關被告丁○○立法委員之身分,則辛○○又豈須交付約6,300萬元鉅款予被告丁○○,另介紹人郭人才、陳蓮珠尚且各取得1,000萬元之介紹費用,即與常情有悖;至於辛○○無法全盤知悉被告丁○○對於中鋼之促成作為,尚無違常情,蓋辛○○所關注者,其所交付之金錢是否得達成其商業上之目的而已;況徵諸辛○○於同日偵訊時亦證稱:伊親家母那邊說找「立法委員」去溝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34頁)。顯見辛○○之動機顯非單純基於「私人交情」,毋寧係透過人脈認識時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被告丁○○,藉以牟取商業利益無訛。是被告上揭所辯,為避就之詞,不足採取。
⒏被告丁○○另辯稱:證人鄒若齊證述被告丁○○「沒有給我什麼壓力」等語;證人金崇仁亦證述其聽聞翁朝棟所轉述之內容,並無「如不讓地勇公司通過初評則將撤換其職務」之情況;證人翁朝棟證稱被告丁○○「沒有直接給我壓力說一定要不惜這樣」或有任何施壓之行為,是本件修改廠商遴選標準確實係因評分標準不公,以及希望改善獨家廠商承購之弊端等原因而予以修正等語。惟查,上揭各證人證述上情之時間距事發當時之99年4、5月間,均已逾2年之久,衡情,倘若僅係聽聞一句無關緊要的話,衡情,一般人勢不至於在逾2年之後猶清晰記憶該言語,足見「撤換金崇仁」此等話語,確實深植烙印在證人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之心裡,否則應會隨時間經過而漸忘才是,然事實並非如此,適徵被告丁○○確有揚言「撤換金崇仁」之行為。再者,當無端遭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被告丁○○恫稱「撤換職務」,猶以具公益性質之準國營企業高階主管,豈有不感到驚駭莫名者,則就其等對該事件於長久時間後「記憶猶新」之情狀以觀,雖證人事後輕描淡寫當時之心理狀態,諒係因時過境遷,不願再有所糾纏之故,然被告丁○○卻仍斷取各該證人之隻言片語,以隱飾當時施壓之舉措,委無足取。
⒐被告丁○○辯稱:辛○○將其所給予被告之約6,300萬元款項,仍以地勇公司名義出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隨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4年12月11日即針對該筆款項命被告丁○○補稅並處罰鍰(見本院卷十一刑事辯護意旨㈣狀被證1、被證2),茍系爭款項為辛○○確認其於99年間支付予被告丁○○之款項,屬其行賄之不法款項,則斷無可能再以地勇公司之合法支出將系爭款項,申報為被告丁○○之合法應稅之所得,足徵辛○○主觀上並不認該筆款項為其請託被告丁○○執行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之代價等語。經查,辛○○交付被告丁○○6,300萬元之目的,無非希冀被告丁○○達成上揭二契約以牟取商業利益,而辛○○就被告丁○○將採取何方式滿足對價事項,並不完全清楚,則辛○○是否有足夠之認知得以區辨該6,300萬元之性質,容有疑義,是辛○○或係為使地勇公司減免繳稅之利益,而將此6,300萬元申報登載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惟此仍不影響被告丁○○與辛○○期約上開事項而交付6,300萬元之事實,亦不影響本件對價關係之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亦有未合,無法採納。
㈤其餘被告丁○○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本院認無調查必要之理由:
⒈聲請拷貝檢察事務官於101年7月1日至辛○○家中搜索取得扣押物編號A-2之9片光碟搜索過程之錄影光碟乙節,惟此部分之錄影光碟,因尚攝得執行公務以外之人之聲音與影像,而有隱私權保護之必要,且被告亦未主張該搜索過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因認尚無調查之必要。
⒉聲請調閱原法院101年度北地聲監字第736號卷內關於101年9月8日、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乙節,其中關於101年9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因部分為簡略之記載,故經本院勘驗結果,並未見證人辛○○與其子陳科彣之對話,有就本案之犯罪事實有為勾串之情形(見本院卷㈥第78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尚無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至於101年7月13日、101年7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因並無遭遮斷之情況,為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意旨,自有保護當事人隱私之必要,且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尚無給予拷貝各該通訊監察錄音光碟之必要。
⒊辯護意旨略以:依101年特他字第33號卷14第1頁至第9頁所附之A、B光碟錄音譯文未標註來源與製作人乙節,經細繹該譯文內容整體要旨與檢察官就該光碟之譯文均相吻合,就上開卷附之各該譯文所載日期,應係於另分他案時誤繕日期所致,對於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尚無影響,尚無調查之必要。
⒋辯護意旨略以:程彩梅與李瑋甯錄音譯文(見101年度特他字第33號卷十四第108頁)顯示辛○○另找綽號「李仔裡」之人燒錄光碟乙節,然觀諸該全體譯文所載,並無法證明辛○○有另外找「李仔裡」之人燒錄光碟之事實,況辛○○是否另外找他人燒錄光碟等情,亦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尚無調查之必要。
⒌被告丁○○及辯護人聲請調取辛○○測謊之錄音與圖譜乙節。經本院函詢法務部廉政署查詢,結果略以:本案於測前會談時,受測人辛○○自陳測前睡眠不足,因此施測結果僅供偵查參考,未予測謊圖譜任何評價等詞,此有該署103年4月3日廉中清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㈥第3頁),是被告丁○○上揭聲請,尚無調查之必要。
㈥至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及各該證人之偵訊錄影錄音光碟,其中部分業經本院勘驗結果,認無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部分則認無勘驗之必要,以及被告丁○○爭執各該證人偵訊時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均詳如附表四所載,併為敘明。
B、被告甲○○部分: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101年7月6日偵訊時供稱:「(問:你在100年間給丙○○的600萬來源?)丁○○給我300萬,另外300萬是我的私房錢,是我平時省吃儉用省下來的。」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158頁正面、第160頁正面);嗣於檢察官101年9月10日偵訊時則供稱:(問:你在100年5月間交給丙○○拿去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保管箱放置的300萬元,來源為何?)應該總共是600萬元,300萬元是丁○○給的,我又拿自己的300萬元私房錢進去。...(問:前次開庭妳表示辛○○交給丁○○的130幾萬美金及2,300萬臺幣都是交給妳是實在的嗎?)是,是丁○○交給我的。(問:這筆款項妳後來交給誰?)我交給乙○○、丙○○、壬○○。」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86頁背面);另勾稽比對辛○○交付被告丁○○之金錢為美金1,267,500元(317,500元+950,000元=1,267,500元)及新臺幣2,300萬元,已如前述;另甲○○供述其交予壬○○保管之美金約31萬美元(按實際為美金317,500元,以及壬○○保管箱所存放之現金計新臺幣1,100萬元(其中300萬元為被告甲○○所有囑咐壬○○一同存放)等情,堪可認定被告甲○○自白交予被告丙○○保管之美金約計95萬元,交付乙○○之新臺幣1,200萬元為本件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其餘交付被告丙○○保管之現金600萬元中之300萬元為被告甲○○個人存款,另現金300萬元則為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所另行交付甲○○等節,尚屬合理可信;此外,並有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編號48E3號出租保管箱分戶登記卡、開箱紀錄(見特偵字第3號卷九第63頁至第64頁、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44頁至第45頁、特偵字第7號卷第13頁)、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502號、E603號出租保管箱分戶帳、開箱紀錄卡(見101年度特他字第26號卷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反面、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39頁至第43頁、特偵字第3號卷九第60頁至第62頁、第79頁至第80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甲○○上揭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
二、徵諸被告甲○○於101年7月4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被告丁○○於99年間曾交付美金約130萬元及新臺幣約2,300萬元給伊保管,並囑其暫不要動用,伊將其中約800至900萬元新臺幣及美金30幾萬元,分2、3次交予被告壬○○保管,另將其中約100萬美金(按實際約為95萬美金,已如前述)及1,400萬元新臺幣(按實際金額如上所述為1,200萬元)交予伊弟弟即被告乙○○存放在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保管箱,100年5月份左右,被告丁○○又拿了300萬元給伊保管,伊就把這300萬元交給伊弟弟丙○○保管;在禮拜四(按即101年6月28日),因見媒體報導被告丁○○收受辛○○美金款項,即通知被告丙○○、乙○○領回保管箱內之財物,並於同年月29日凌晨1時許,將乙○○、丙○○拿回來的錢其中之美金約100萬元(按實際金額為95萬美元),在三樓陽台金爐內逐張焚燒,約至同日凌晨3時10分許燒完;另伊將乙○○、丙○○取出之新臺幣1,800萬元(按其中被告丁○○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200萬元,另300萬元為財產來源可疑而未經被告丁○○誠實說明部分,其餘300萬元則為被告甲○○自有存款,已如上述),將之分裝成5包裝入塑膠袋內,並用磚塊綑起來,藏匿在住處後方魚池內等情(見特他字第26號卷第6頁正、反面、第14頁至第1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乙○○、丙○○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其等依被告甲○○之囑咐開設保管箱存放上揭各該款項,及領取後交付被告甲○○之情節相符(見特他字第26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76頁至第82頁、特他字第26號卷第25頁正面、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83頁至第84頁、第86頁至第89頁);並有新臺幣1,800萬元現金扣案足佐(見特他字第26號卷第19頁正、反面);又經檢察官於101年7月4日偵訊時當場打開存放上揭現金之行李箱,因紙鈔均潮濕,致無法當場清點數量及綑數乙節,亦有該次訊問筆錄在卷足憑(見特他字第26號卷第15頁),嗣經檢察官於101年7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日將其中新臺幣1,000元及2,000元現鈔以電風扇、吹風機風乾後清點,結果為新臺幣2,000元紙鈔共25紮(每紮100張)、新臺幣1,000元紙鈔共130紮(每紮100張),總計新臺幣1,800萬元等情,亦有各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頁至第20頁);又上揭焚燒美金之金爐,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略以:經檢視來文載示編號9金爐內碎屑及灰燼,發現紙張碎片4塊(本局另予編號9-2、9-3-2、9-3-6、9-6),連同編號9-1疑似鈔票碎片1塊,共5塊,與真實美金佰元鈔之相對應位置之圖樣及印刷版式相符(詳如鑑定說明一、二所示),亦有該局101年7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特偵字第5號卷一第85頁至第86頁)。堪認被告甲○○上揭關於焚燒美金及藏放新臺幣於後院水池之任意性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中之「湮滅」係指湮沒消滅,使原物喪失毀滅,或消失其效用之一切行為而言,而「隱匿」則係指隱蔽藏匿,使人難予發現而言。稽本件被告甲○○將被告丁○○犯罪所得中之美金95萬元逐張燒燬,另將其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萬元分裝成5包裝入塑膠袋內,並用磚塊綑起來,藏匿在住處後面魚池等事實,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甲○○所為該當「湮滅」或「隱匿」刑事案件證據無訛;而上揭犯罪所得復關係被告林益之刑事案件證據;再者,被告甲○○當時仍未列為被告,而其雖遭起訴共犯貪污及洗錢罪嫌,惟此經本院認其並不成立共犯貪污及洗錢罪(詳如後乙、貳、C與丙所述),綜此,被告甲○○所「湮滅」、「隱匿」之證據,係屬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無誤。
四、被告甲○○雖辯稱:其燒燬美金之湮滅行為與將1,800萬元放入塑膠袋後放置住家後院水池之隱匿行為,均係在本案偵查開始以前,自無所謂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可言;且被告甲○○為上揭行為時,尚不知丁○○已列為刑事案件被告,況被告甲○○亦不知該美金與新臺幣之來源,則被告甲○○主觀上即無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之犯意;又倘被告甲○○有隱匿刑事證據之主觀犯意,僅須持續隱匿即得使檢察官無法取得被告丁○○收受賄賂之直接證據,衡情,又豈會主動交付檢察官扣押,尚且交付金額遠多於自被告丁○○處所收受之金額,即與常情不符等語。經查:㈠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1年6月27日即將被告丁○○涉犯「貪瀆」罪嫌,送分「特他」字案,並請該署特別偵查組偵辦乙節,有最高法院檢察署便簽暨檢附之剪報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特他字第22號卷一第1頁至第5頁),足認檢察官於101年6月27日已啟動偵查,而被告甲○○係於101年6月29日,始為上揭湮滅美金與隱匿新臺幣之行為,是被告上揭所辯係於本案偵查開始以前所為等語,即有未合,不足採取。㈡又被告甲○○因見媒體報導被告丁○○收受辛○○美金款項,即將被告丙○○領回交付之約95萬元美金,在三樓陽台金爐內逐張焚燒,另將被告丁○○交付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萬元分裝成5包裝入塑膠袋內,並用磚塊綑起來,藏放在住處後方魚池內等情,已如上述,倘被告甲○○不知悉各該美金與新臺幣是關係被告丁○○涉犯刑事案件之證據,又豈會將偌多金錢以燒燬或藏置水池之極端手段為處置,顯與常理有悖,被告甲○○辯稱不知情云云,為避就之詞,不足採取。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C、論罪科刑:
一、被告丁○○部分:
㈠核被告丁○○就事實欄一至五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被告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查被告丁○○於99年1月間某日與辛○○達成期約賄賂,其後於99年4月22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15日由辛○○交付各每金31萬7,500元、美金95萬元、新台幣2,300萬元,惟各該賄賂均係被告丁○○為促成地勇公司上開二契約之同一目的,所侵害者均屬同一國家法益,而於時、空密接情形下所為分次給付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較為合理,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丁○○雖於偵查中自白上揭犯行,惟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原審對被告丁○○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按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成立時點,於一方以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而對方之期約或交付賄賂與該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具對價性為已足。又認定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應就該行為本身觀察,受賄者就滿足對價事項是否具「實質影響力」及「違背職務之密接關連性」為判斷。原判決以被告丁○○向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施壓及恫嚇之行為,對於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確具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之來源,充其量係來自其豐沛之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連行為」之行使並無關係(見原判決第88頁),認事用法容有未合。⑵原判決在概念特徵上先區分為「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並認為賄賂對價事項是否具公務性質,在所不問(如撮合私人間契約亦然)(見原判決附圖一之1:公務員收賄罪中『職務上之行為』要件之定義圖說),卻又認為在「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之情況,以受影響者須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影響後,作出特定之行政行為」為要件,亦有未洽。⑶原判決認為被告丁○○假借其身為立法委員之公務員職務上權力及機會,以上述方法對中鋼公司鄒若齊、中聯公司翁朝棟及金崇仁施加恐嚇,使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辛○○締結轉爐石契約(見原判決第125頁),卻復認其所為與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無關,容有未合。⑷原判決就被告丁○○收取辛○○關於爐下渣契約之對價3,000萬元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見原判決第131頁),亦有未洽。是被告執詞否認提起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該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
⒈被告之素行:被告丁○○並無不良犯罪前科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⒉被告之學、經歷及智識程度:被告丁○○係57年出生,畢業於台北醫學院、國立中山大學高階公共政策研究所,自88年開始擔任立法委員,其間連任四屆,至101年1月31日為止;另曾擔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具充分、完足之社會歷練,智識程度頗高。
⒊被告之生活狀況:被告丁○○自稱其除公職及兼任黨職之薪資及相關津貼之外,別無其他收入來源。然依前述本院之認定,被告仍掌握不明來源之財產,現已婚,父親林仙保已歿,家庭成員尚有母親即被告甲○○及2位妹妹。
⒋被告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被告丁○○於99年間身為立法委員,且擔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誠屬參贊機要、位高權重之中央民意代表,竟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施加影響、干預,以獲取地勇公司辛○○給付之賄款折合新臺幣6,300萬元(含所謂「公關費」1,000萬元),且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對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相關高層人員施壓,以遂上揭二契約之目的。顯見被告丁○○為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於立法委員年薪之鉅額賄賂,無視於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之要求,其行為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之生財工具,對之予取予求,毫不手軟。可見其犯罪動機及目的,無非係為滿足自己之權勢與金錢慾望,俱無足憫。
⒌被告使用之手段:被告丁○○犯罪之手段,非僅在其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對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施加壓力而已,復枉顧去場地化的後果是中鋼公司將面臨環保之問題,以及可能遭永豐盛公司求償之後果,全然未顧及該公司內部程序與實質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公司之整體利益。
⒍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丁○○所施加影響之對象即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經理金崇仁等人,又因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之高層人事權均直接或間接由經濟部所掌控,而時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被告具有對經濟部部長質詢,及對於經濟部所提出之法案、預算審議之權力,遂透過經濟部部長施顏祥,促其「注意一下」,欲直接或間接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營運決策。
⒎被告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被告枉顧去場地化的後果是中鋼公司面臨環保的問題,終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去函要求停止繼續供應殘渣鐵予地勇公司,且中鋼公司亦可能擔負遭永豐盛公司依法求償之風險,除嚴重損及中鋼公司之整體利益外,猶對於公務員之廉潔與不可收買性,及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產生嚴重之負面觀感,危害非輕。
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被告丁○○就其所犯,於媒體第一時間披露其犯罪端倪之初,先稱其不認識辛○○,並否認收取過任何款項,直至收取鉅款之事證漸次浮現,而見無法隱飾後,始於偵查中自白若干犯行,詎於原審審理時面對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之歷歷指證,猶翻異其詞否認有何以強硬態度對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揚言「金崇仁關係複雜」或「撤換金崇仁」等語以施加影響力之行為,避就其詞謂單純「轉達」、「辛○○反應遭不公對待」給翁朝棟知悉,或輕描淡寫「建議考慮以其他適當人士主辦遴選事宜」而已,堪認被告犯後推諉卸責,態度欠佳,難認有何悔意。
⒐爰審酌上開諸般情狀,就被告丁○○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含下列㈣、㈤部分)。
㈣褫奪公權之宣告:丁○○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8年。
㈤沒收追繳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固以所得者為限,惟如其所得已繳入國庫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98年度台上字第3568號判決意旨參照);交付賄賂之人非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所稱之被害人,對於應諭知追繳沒收之財物,不得發還交付賄賂之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7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丁○○犯前述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所得之財物,應為沒收,不得發還被害人。查被告丁○○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其中由甲○○繳回遭扣押之1,800萬元中之1,200萬元為本案犯罪所得;另在壬○○之武昌分行保管箱扣得1,100萬元,其中之新臺幣300萬元為被告甲○○所有;另新臺幣800萬元及美金317,500元則為本案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各該遭查扣之款項計為新臺幣2,000萬元(即1,200萬元+《1,100萬元-300萬元》=2,000萬元)及美金317,500元,應為沒收,不得發還辛○○。至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300萬元(即2,300萬元-2,000萬元=300萬元)、美金95萬元(即美金126萬7,500元-美金317,500元=美金95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㈥至檢察官略以:就被告丁○○遭扣案經命為說明而無法說明關於配偶壬○○99年間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中所存放之新臺幣950萬元;100年間丁○○借用丙○○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藏放之新臺幣300萬元;就101年間其配偶壬○○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0628號保管箱之新臺幣330萬元等來源可疑財產,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貪污所得財產予以宣告沒收等語。惟細繹上揭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換言之,適用上揭規定須以檢察官、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方視為其所得財物。然依同法第6條之1規定「...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足認二規定所命提舉事證之強度顯然不同,後者僅須「說明」其來源即可,前者尚應「證明」來源係屬合法,自無法等量齊觀。而徵諸本件檢察官係命被告丁○○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並未命被告丁○○證明上揭可疑財產來源係屬合法。從而,本件自無同法第10條第2項之適用,附為敘明。
二、被告甲○○部分:
㈠按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自訴狀)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而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內,對為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63號判決意旨參照)。細繹本件起訴書已就被告甲○○將上揭美金以金爐燒燬,再將灰燼倒入2樓廁所馬桶內沖掉後,於2樓廁所、3樓陽台各將金爐內外沖洗滅跡等事實為記載(見起訴書第12頁),可認就此部分事實係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無訛;參以檢察官於原審時陳稱:「被告甲○○就燒燬美金95萬元部分,另可能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等語(見原審卷6第81頁背面);嗣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就此事實,亦認被告甲○○應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等語(見本院卷㈩第44頁),綜此,足認被告甲○○此部分犯罪事實係在檢察官起訴之範圍無誤,本院自應予以審判;至被告甲○○將上揭被告丁○○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萬元隱匿住家後院水池之事實,核與上揭起訴並經本院審認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㈡被告甲○○「湮滅」、「隱匿」之行為,係犯同一法條之複數手段。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又公訴人認被告甲○○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為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罪,容有未合,惟起訴所引應適用法條,核與本院審認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性,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甲○○係被告丁○○之母親,具有直系血親之關係,應依刑法第167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甲○○係於偵查機關發覺上情前,自首而接受裁判(見特他字第26號卷第6頁背面、第11頁正面至第12頁正面、第14頁至第15頁正面),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同時有減輕事由時,應予遞減。
㈢原審就被告甲○○關於刑法第165條湮滅、隱匿他人刑事證據部分為無罪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稱此部分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判決。爰審酌被告甲○○湮滅、隱匿關係被告丁○○之刑事證據,動機雖係基於母親之天性,俾免其子丁○○遭刑事追訴處罰,然法律如爐,被告甲○○所為已妨礙刑事司法偵查,至有未當,焚燒美金或藏置新臺幣於水池之手段,對刑事偵查權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微,部分坦認之態度,兼衡其素行尚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上訴駁回部分:
壹、有罪部分(關於被告丁○○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認定:
㈠對於⒈檢察官於偵查被告丁○○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賄罪之過程中,先於101年7月3日在壬○○名下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內扣押950萬元;又於101年7月5日在壬○○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內扣押330萬元。甲○○則於101年7月4日親自攜帶共1,800萬元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交由檢察官扣押;⒉上開甲○○攜由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其中1,200萬元係由甲○○交給乙○○置放於以乙○○名義在99年6月23日開設之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編號48E3號保管箱內,另600萬元則由甲○○交給沈煥瑶置放於以沈煥瑶名義在100年5月25日開設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再分別由乙○○及沈煥瑶於101年6月28日及29日取出後交給甲○○,由甲○○在101年7月4日交給檢察官扣押;⒊附表一之1至附表一之3所示被告丁○○及壬○○之98年至101年之各年度申報所得額,及分別於97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100年12月31日及101年6月30日之存款餘額所載之數額;⒋被告丁○○於101年10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其就上開壬○○保管箱內之950萬元及330萬元之來源提出說明,並命其就甲○○所稱上開原置放於沈煥瑶保管箱之600萬元中有300萬元係丁○○交付保管者,就此300萬元之來源提出說明,被告丁○○均答稱不知悉款項來源等情,為被告丁○○所不爭執。惟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仍辯稱:⒈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保管箱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均係壬○○租用,被告丁○○對租用細節均不清楚,保管箱內金錢非丁○○所有,且壬○○亦已證稱此2保管箱內所置放者係伊私房錢及伊父親彭武州交付保管之金錢,與被告丁○○無關,故被告對於檢察官於不同銀行所扣得之各筆金錢及其來源並不清楚等語,且丁○○亦於101年10月9日訊問當場,提出可供檢察官調查證據之方法(亦即當場表明系爭帳戶或保管箱內之金錢來源應訊問壬○○方能得知),足徵被告丁○○主觀上並無「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況存在;⒉被告丁○○未曾在100年5月間交給甲○○300萬元並囑託保管,甲○○於101年7月4日攜由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中,原由甲○○囑託沈煥瑶放在上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之600萬元,並無被告丁○○所有之款項,且甲○○已證稱此600萬元係被告丁○○之父林仙保所交付保管,而被告丁○○自101年7月2日起即遭羈押禁見,根本無從向壬○○或甲○○詢問查證上開財產之來源,且依一般常理判斷,金錢為流通貨幣,外觀上並無專屬於某一來源之特徵或記號,且一旦與其他金錢混同後,若再行合併或分割,即難以判斷特定處所存放之金錢屬於何種來源,於此情況下,被告丁○○如何能夠立即、當場判斷他人名下保管箱之金錢,係那一筆家族資金、私人贈與、薪資報酬、津貼費用或其他收入,抑或根本與自己毫無關聯?又如何能夠回答「不清楚」、「不知道」以外之答案;⒊壬○○與彭武州於101年7月3日之偵訊筆錄,係在渠二人完全隔絕且未事先溝通之情況下,第一時間陳述即有高度吻合之事實,雖因年代久遠、記憶模糊而難免發生少許出入,然仍無法推翻彭武州曾經至少交付8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金錢予壬○○之事實,準此,單僅就證人彭武州交付予壬○○之金錢及壬○○之私房錢而言,合計即已超過其名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內之950萬元,以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內之330萬元之總和,從而,本案並無任何有關被告丁○○之財產來源不明問題;⒋關於壬○○將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之聯絡人填寫被告丁○○之聯絡資訊之原因,經壬○○於偵訊時說明甚詳,乃係因為被告丁○○為其至親之配偶,於通常情形,雖不願向被告丁○○透露其另有存放之私房錢可供花用,惟在非常情形時期,若壬○○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銀行無從聯絡其本人時,壬○○既已無從花用系爭款項之可能,自無再隱瞞其存有私房錢之事實,由其至親即被告丁○○處理其存於銀行之金錢,亦與常情無違,自不得僅憑該中信銀行保管箱填載被告丁○○為聯絡人,即稱系爭款項為丁○○直接或間接交付之款項;⒌被告甲○○固於偵查中有自白收取被告丁○○金錢及證述內容錯誤之情形,乃係因其年邁而記憶逐漸消減,復家庭驟逢巨變,不僅相關住所為媒體記者重重包圍,且相關報章輿論及社會街談巷議皆言之鑿鑿,被告甲○○於無人可談而惑於壓力慌亂下,致為不實內容之自白與證述,其供述之憑信性自有不足,是關於該筆300萬元款項之性質,實不得在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僅單憑被告甲○○之前後矛盾供述,認定被告丁○○涉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況被告甲○○尚遭檢察官起訴涉犯刑事毀損債權罪名,係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將該筆款項證述為別人所有,可避免其毀損債權罪名之成立,故其證述內容自有偏離事實之可能;
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之修法理由第六點明示;「罪刑法定原則(Gesetzlichkeitsprinzip)是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之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第十五條即明定此旨,故本條所訂公務員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以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增加之財產為限,始符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併予說明。」準此,本案中被告丁○○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應以於100年11月23日以後增加之財產為限。然觀各該保險箱之開箱日期分別為99年7月12日、100年6月8日及100年8月10日,衡情,保管箱內所存放金錢之取得日期通常早於保管箱之開箱日期,足認該等開箱日期均早於100年11月23日,從而上揭各筆款項並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所規定公務員應說明來源之財產,始符罪刑法定原則等語。
㈡茲應予審究者:⒈存放在上開壬○○中信銀行城中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內之金錢,是否為被告丁○○所有?抑或壬○○之私房錢及其父彭武州交給壬○○保管之款項?⒉甲○○於101年7月4日攜由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中,原由甲○○囑託沈煥瑶放在上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之6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否為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交給甲○○保管之款項?抑或林仙保交給甲○○保管或甲○○之自有款項?⒊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向檢察官答稱不知悉上開各筆款項之來源,係否為被告丁○○斯時主觀認知,抑或有意隱瞞?第查: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犯罪構成要件之分析及關於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被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特權之說明(另參附圖一《即原判決附圖二》之圖說):
⑴本罪犯罪構成要件之分析:按「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本條例)第4條至前條之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徵諸本法條原於98年4月22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總統公布,嗣於100年11月23日經立法院修正為現行條文(至於本案應適用新法且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詳見後述),以下簡要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
①本罪之犯罪主體必須係公務員本人,且僅該公務員本人方有依檢察官命令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之義務,非公務員本人不負此義務,故不可能成為犯罪主體。
②本罪係以公務員違反說明義務為處罰要件之不作為犯。此財產來源之說明義務,係於公務員因涉嫌犯本條第1款至第10款所列罪名,在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其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時,即告發生。
③檢察官命涉案公務員說明之時機,係在發現涉案公務員之「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時。所謂「顯不相當」係一規範性構成要件,並未限定具體金額及範圍,應依個案判斷公務員所增加之財產與其公職薪俸收入是否顯不相當,亦即應以該公務員之公職薪俸為其財產增加數額之比較基準,檢視是否有不相稱金錢資源或財產之增加,不以本罪修正前所定之「當年度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唯一判斷基準。
④涉案公務員應滿足之作為義務,乃對於檢察官就其可疑財產來源提出說明命令,必須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說明必須實在,倘無法說明應有正當理由。未能滿足此等說明要求之作為義務即成立犯罪。惟是否成立本罪,與公務員所涉犯本條第1款至第10款之罪是否成立無關。
⑤應再予說明者,乃涉案公務員所負說明義務之射程範圍。經詳細分析公務員取得各式財物之過程,無非以下三個階段:公務員與交付財物者基於某特定之原因事實背景,合意成立一定之法律關係,以之作為日後移轉財物所有權及占有之法律基礎。基於雙方合意之法律關係,財物交付者移轉該財物所有權及占有給該公務員。公務員自財物交付者取得該財物之實際支配管領權。以此而言,倘認為涉案公務員說明義務之射程範圍,包括取得該財產所由生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將不免產生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不自證己罪特權」(緘默權)之疑慮。且依本條文義:「(檢察官)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可知涉案公務員僅就其可疑財產之「來源」乙事負合理誠實之說明義務。所謂「來源」,係指該財產從何處而來,亦即該財產係何人交付、自何人處取得,此等說明義務僅在使偵查機關得以確認財產交付之對象,與涉案公務員是否涉有其他罪責並非直接關聯。至於涉案公務員係基於何等原因事實,係基於何等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而取得,交付之人又係基於何等原因而交付、交付原因是否合法等問題,因直接關涉公務員有無涉及犯罪之認定,該涉案公務員應受憲法上不自證己罪之保障,是此部分原因事實應屬偵查機關負實質舉證責任之範疇,尚非本罪所定合理說明義務之範圍(此部分所涉違憲疑慮之說明詳下述)。換言之,涉案公務員說明義務之範圍,僅限於說明可疑財產之「來源」,倘拒絕說明、未能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即應以本罪處罰。
⑵本罪有無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被告不自證己罪特權?
①本罪設立之初,或有論者認為本罪要求涉案公務員負有誠實吐露其來源不明財產之義務,此將無異於要求涉案公務員自行揭露其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因此有違反憲法保障之被告「不自證己罪」或「緘默權」之疑慮。即便提案訂定本罪之行政院及法務部,在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時,對於本罪是否違反憲法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乙事,亦語焉不詳(觀諸行政院及法務部在本罪之提案總說明中,先稱「無罪推定,非絕對之原則」、「緘默權,非絕對之權利」、「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容許轉換舉證責任」等語,顯然行政院及法務部認為本罪與「無罪推定」、「緘默權」及「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確有衝突扞挌,但因「無罪推定」、「緘默權」及「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並非「絕對的權利」,故在「維護國家利益」之前提要求下,乃容許為舉證責任之轉換。惟論者此一觀點與修正草案總說明所稱:「本草案與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緘默權與檢察官舉證責任並無抵觸」等語,容有未全相契之處(參見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1393號,行政院97年9月22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及第1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即有再究明之必要。
②本院認為,我國憲法雖無不自證己罪特權之明文,但在法治國家公平審判原則下,為擔保被告之程序主體地位,應解為係自憲法第16條人民之訴訟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衍生而出之防禦權核心領域;徵之經國內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明定,審判被控刑事犯罪時,「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益證此項特權應屬人民之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同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此二規定,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憲法上「不自證己罪特權」所衍生之緘默權及拒絕證言權,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上防禦權之基本前提。而本罪係以刑罰手段課予涉案公務員誠實合理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之義務,倘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即可構成本罪,是否與不自證己罪特權或緘默權有所衝突,即有先予釐清之必要。
③所謂「不自證己罪特權」,係指不得強要被告藉由自己之行為舉止(包括言詞或行動)證明自己之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而「緘默權」,則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不得僅因被告單純保持緘默或拒絕陳述,即對其作出諸如「心虛說謊」之有罪事實或有罪嫌疑之不利推論。無論如何,此二權利皆在禁止國家機關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透露出對己不利之「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反之,倘國家機關基於合理、特定之行政目的,命令人民為特定之作為義務,且該特定之作為義務並不會直接強制被告自我揭露「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則此作為義務之命令與「不自證己罪特權」及「緘默權」之保障,即無牴觸。
④本罪乃所謂陽光法案之一,其立法目的,除在積極杜絕公務員貪污牟取不法財產,以遏止公務員貪腐行為與剷除官商勾結之溫床外,其因特定職務或身分之公務員本有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之義務,而在偵查機關已追查知悉公務員有未據實申報且來源可疑財產之情形,倘漠視可疑財產之存在而不究明來源,非但使公務員申報財產制度形同具文,更將過度增加偵查機關進一步究明其來源合法性之偵查成本。換言之,本罪目的,乃是為落實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彌補單純課予行政處罰之規範不足,同時兼顧「不自證己罪特權」(緘默權)之保障,使偵查機關不致無端虛耗偵查成本,而與其他制裁貪污犯罪之刑罰規範得以相輔相成,俾達到積極防免公務員藉由身分、地位或職務之便斂取不法財產。以此而言,本院認為以刑罰手段課予公務員據實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之義務,尚非不合理之要求。其次,所稱「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之義務」,僅要求該公務員單純透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並非強令其自證取得財產所由生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並不致因此直接引起公務員自證涉犯他罪之疑慮,更不足作為偵、審機關認定犯他罪之不利依據。蓋足引起公務員涉犯他罪疑慮者,係取得可疑財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並非單純持有或透露該財產來自何人、何處等「來源」事實。
⑤綜此,本院認為本罪以刑罰手段課予涉案公務員說明義務之範圍,僅限於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不及於取得該財產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故尚不致直接使被告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實」,或提出不利於己「證據」之困境。在此範圍內所課之可疑財產說明義務,要無違反「不自證己罪特權」之疑慮(另參附圖一之圖說)。
㈢本件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⒈按本罪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條文時之構成要件為:「有犯第4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嗣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上。兩相比較之結果,修正後規定,有如下特點:⑴法定本刑較重;⑵被課予說明義務之公務員,不限於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⑶認定財產來源是否可疑之基準,不限於「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由此可知,本罪修正前後之法定本刑及構成要件均有不同。
⒉然本罪係不作為犯,以被告應為而不為法律上所課予之說明義務,為其成立要件。是被告犯罪行為時之認定,應以其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為判斷基準,亦即檢察官依法命被告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而其無正當理由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時點,為其行為時之認定。經查,本案檢察官係於101年10月9日,偵查中因認上揭壬○○名下保管箱內950萬元、330萬元及甲○○所交付1,800萬元中之300萬元,經比對其與配偶壬○○之財產與收入情形後,命被告丁○○就該等可疑財產之來源提出說明,而被告丁○○於當日受訊問時,即均答以「不知道」、「不瞭解」或「非其所有」等語,倘該當於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要件,則被告丁○○係於101年10月9日違反此項說明義務而成立本罪。當時本罪業已修正公布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檢察官以上開3筆來源可疑財產之取得時間,不排除係在本罪修正公布施行之前,遂指為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本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並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非可採。
⒊此應再予說明者,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係依修正前之規定,即自被告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等罪之時起,以其與配偶壬○○之99年、100年及101年之合併申報所得額為基準,分別加總2人各年度之存款增加額及上述3筆存放於壬○○及沈煥瑶保管箱且經認定為被告丁○○所有款項之後,發現分別超過2人前一年度合併申報所得總額,且超過總額甚鉅,進而認定該3筆款項應係被告丁○○所有之來源可疑財產,遂命被告丁○○為合理說明。以此觀之,此3筆款項倘確係被告丁○○所有,經加總其各年度之存款增加額度,其總財產之增加幅度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同時亦合致於修正後「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此一可得命令其為合理說明之要件。換言之,檢察官於偵查中要求被告丁○○為合理說明時,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符合本罪所規定可得課予合理說明之發動要件,對於被告丁○○之訴訟權益並無侵害可言。
㈣是本件應再予審究者,茲分述如下:
⒈存放在上開壬○○中信銀行城中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內之金錢,為被告丁○○所有?抑或壬○○之私房錢及其父彭武州交給壬○○保管之款項?
⑴被告壬○○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保管箱之開箱時間,先後為99年7月12日、100年6月8日及同年8月10日;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則係在101年4月27日開箱。上開二保管箱於101年7月3日,經檢察官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後,在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保管箱內扣得現金950萬元,在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B-628號保管箱內扣得現金330萬元等情,有國泰世華銀行101年7月4日陳報資料、臺灣銀行101年7月2日傳真陳報關於壬○○保管箱承租資料暨臺灣銀行101年7月5日銀營運乙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信銀行101年7月2日傳真陳報關於壬○○保管箱承租資料及中國信託銀行101年7月9日中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特偵字第3號卷八第36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2頁),堪以認定。
⑵被告丁○○對於此二保管箱內現金之來源,於原審辯稱保管箱非其租用,且其自101年7月2日起即遭羈押,對於租用細節及金錢來源完全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頁)。而證人即其配偶壬○○於歷次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就此其證詞如下:①原審102年2月4日審理中證稱: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0628號保管箱之現金,一部分是我的私房錢,大部分係父親彭武州交給我保管的錢,沒有丁○○的錢,我也沒有告訴過丁○○有承租這兩個保管箱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94頁正、反面)。②101年7月3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內之款項,係我與父親彭武州所有,我父親大約於5年前開始要我幫他保管錢,一開始金額不大,我藏在家中沒有用的包包裡,丁○○不會翻動,我父親每次交給我保管的金額不一定,自40、50萬到百萬都有,也不一定多久給我一次,後來我覺得金額多了,才去租用保管箱存放,我沒有詳細看保管箱的數字,應該有700萬至800萬元,印象中都是新臺幣,我父親說這些都是在大陸賺來的私房錢,叫我幫忙保管,不要讓我母親知道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18頁至第21頁)③101年7月5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保管箱內之現金一部分是我父親所有,一部分是我所有,我在101年4月開設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是因為該行離我家較近,同時我父親於100年收到生意上分紅的錢,我一直沒幫他放在保管箱,直到今年才有時間處理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200頁至第201頁)。④101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父親是在4、5年前陸續把錢交給我保管,每一年大概給我200至300萬元,4年下來應該有1,000多萬元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74頁反面)。⑤101年9月6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放在中國信託營業部編號5138號保管箱的錢(按此亦為檢察官偵查中搜索扣得,惟檢察官並未認定與本案有關),是我跟父親的私房錢,台灣銀行武昌分行的2個保管箱(按即前述編號3362號及3721號之保管箱)放的是婆婆甲○○拿給我的錢,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B-628保管箱箱也是放我跟父親的私房錢。上開各保管箱,我自己的私房錢約有600至700萬元,父親給我1,200萬元左右,是要我幫忙保管的,是在大陸經營十幾二十年的錢,但我沒有詳細計算究竟有多少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37頁至第238頁)。⑥101年9月21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E-6178號保管箱,都是我自己的私房錢及父親的錢,因我不想讓丁○○及婆婆甲○○知道,所以保管箱完全沒有放過甲○○的錢,甲○○的錢只放在台灣銀行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六第107頁反面、第108頁)。由此可知,證人壬○○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一再供稱,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保管箱的現金,除少部分係伊自己的私房錢外,其餘絕大部分均係伊父彭武州在大陸投資所得;至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亦係為存放彭武州所有「生意上分紅的錢」方去開設,且均係彭武州不欲為前妻得知,而交給壬○○代為保管之金錢。至於彭武州如何在大陸投資賺得該等款項、投資如何分紅等節,則未曾提及。
⑶對此,證人即壬○○之父彭武州於原審102年2月4日審理中附和壬○○上開說詞,證稱:我只把財物交給壬○○保管,並沒有交給另2名子女彭愛琪及彭嘉厚,因為怕被前妻知道。這5、6年來我大約交給壬○○1,000萬元左右,我在83、84年間就去大陸投資紡織成衣生意,一開始投資大約400至500萬元,後來再將盈餘轉投資,90年間投資大陸的「富隆公司」420餘萬元,合夥股東有陳靜泰、陳榮詮等人,執行業務股東是吳進智,我是副總經理,負責技術與生產進度。我們是每年年度結算後分紅,我記得有一年經營比較差沒有分,其他年都有分,我不知道其他股東分紅多寡,至於我自己的分紅,是回來臺灣時,由吳進智在臺北的「五龍公司」用紙袋裝現金新臺幣給我,我也不會去點,只是稍微看一下有幾捆,拿回來後我都隨便放在平日我一人居住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二女婿名下住宅內,不曾拿到銀行,從6、7年前開始我在台灣有時與壬○○見面,就把分紅拿給壬○○,大約每2至3個月拿給他一次。後來我陸續把「富隆公司」的投資結清。這6、7年來,我陸續交給壬○○的錢應該有1,000萬元以上。我拿給壬○○的錢,都是我在「富隆公司」的分紅以及陸續結清投資的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五第295頁至第303頁)。證人彭武州並當庭提出有其與吳進智、陳靜泰等人簽名之「合設染廠記要」1紙,其上日期「OCT.11.2001」(即90年10月11日),內容為:「主旨:於中山市沙仔工業區合設立染廠予定2001年底試車2002年2月投產」及「資本額/股東:1.總資本預定新臺幣4,200萬。2.主要股東及代表如下:吳進智先生代表五龍公司參予新臺幣1,260萬召集人兼首任董事長。陳榮銓先生代表瑞龍公司參予新臺幣1,260萬。陳靜泰先生等雍通、集仁公司個人參予新臺幣1,260萬。彭武州先生參予新臺幣420萬」等語,並約定有關執行報酬如下:「彭武州先生∣副總經理∣生產經營管理(主外)∣待遇(投產前)新臺幣5萬/月∣待遇(投產後)新臺幣10萬元正/月」、「6.執行業務獎金:淨利15%(再確認)」(見本院卷5第313頁),顯示證人彭武州於90年10月11日與吳進智及陳靜泰等人簽署合夥經營染整廠契約,約定總資本額新臺幣4,200萬元、彭武州出資新臺幣420萬元並擔任副總經理,投產前每月薪資5萬元,投產後每月薪資10萬元等情。
⑷然查,證人彭武州就壬○○保管箱內之現金是否為其所交付及原因為何乙節,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詞前後並非一致,且與原審審理中所言亦不相符。茲分述如下:①證人彭武州於101年7月3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與前妻離婚已久,我於數年前即開始在大陸地區從事染整紡織業,賺了不少錢,我拿賺得的錢在大陸參股「鋼筋買賣」、「建築」等相關行業,有分配到一些錢。至於公司名稱、參股金額等節,我已不記得了,要再查清楚才知道。因為我在小孩的成長過程中比較少照顧他們,因此我回台灣時會給老大壬○○一些錢,並告訴他要照顧老二、老三,我沒有給老二、老三錢。我每次給壬○○的金額不固定,但陸續加起來約有800萬元至1,000萬元左右。我這幾年都有給,並不一定陸續給,有錢進來我就會給。我都是從身上拿出來,用橡皮筋把錢綑一綑就拿給壬○○,沒有去算多少錢。我不會特別去記給了壬○○多少錢,也不會跟壬○○說等我老了要孝敬我,「至於我自己的養老金,因為我在大陸還有盈餘分配,所以我不擔心」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27頁至第30頁);且強調:我在大陸賺的錢是在大陸結帳,我從很久以前就開始給壬○○錢,但究竟多久已不記得了,我是把錢「送給」壬○○,我是說我在大陸有賺錢,所以把錢給你,你要照顧弟弟、妹妹,沒有要壬○○回報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②嗣於101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改稱:我交給壬○○的錢都是我在大陸「開染整廠」賺來的,我想說自己離婚了,年紀也大了,把錢交給壬○○「保管」,如果需要用錢時可以找他要。我交給壬○○的錢全部都是新臺幣,「我們在大陸發工資時是給人民幣,但是在香港結匯且換成新臺幣後,再將新臺幣帶回台灣。我帶回來的錢或我合作伙伴帶給我的錢,我都是放在袋子裡面交給壬○○」(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58頁至第59頁)。③於101年9月6日檢察官偵查中又改稱:我前半生賺的錢都給我前妻了,我在大陸賺的錢就是為了將來養老用,我不想讓我前妻知道,所以交給壬○○「保管」,「我自大陸入境台灣時,都是帶新臺幣回來」,而我給壬○○的錢是在5、6年前陸陸續續給的,那是我在大陸十幾年所賺的錢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54頁)。④細繹證人彭武州於偵查初期一再表示現金係「送給」壬○○,不但未曾提及壬○○「代為保管」之事,更表示未寄望晚年由壬○○奉養,自己已有「養老金準備」,此徵之其於101年7月3日偵查中證稱:「(問:究竟給壬○○的錢是送給他還是給他保管?)送他」,經檢察官質以與壬○○證詞不一時,仍堅稱:「(問:你所述與你女兒所述不一樣,你說錢是送她的,她說是你交給她保管的私房錢...?)...我是告訴她我是送給她。」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36頁),不但與證人壬○○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判中證稱:伊係替父親彭武州「保管」現金之證詞不符,且與證人彭武州自己嗣後於101年9月6日偵查中供陳:「...我是把錢交給我大女兒保管,將來做為養老用」云云(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54頁),改證稱該等現金是請壬○○「代為保管」,作為自己「養老準備」之用,顯然不同。況倘真如證人彭武州於101年7月3日檢察官偵查中所言,其把錢交給壬○○時,曾告訴壬○○要照顧弟弟、妹妹,則此筆現金即係作為日後支應弟弟彭嘉厚及妹妹彭愛琪生活之用,非壬○○一人所得獨享,證人彭武洲、壬○○多年來絕無未曾告知或透露此訊息予彭嘉厚及妹妹彭愛琪知悉之理。然證人壬○○對此竟稱:「(問:你弟妹是否知道這幾年從你父親收到700、800萬現金?)我沒有主動告訴他們。...我不知道他有無給弟妹,因為我是最大的,我父親也比較疼我。我平常不會刻意跟弟妹談論這件事情」(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20頁),顯見多年其弟妹彭嘉厚或彭愛琪對此等鉅款毫無所悉,豈不啟人疑竇。⑤尤以,就上開現金之來源與取得方式,證人彭武州於檢察官偵查中先是證稱:「(問:大陸賺的錢如何拿到台灣交給壬○○?)我在大陸有時3個月回一次台灣,有錢會分批帶回來...。(問:交給壬○○的錢是臺幣或外幣?)全部都是新臺幣。在大陸都是台商一起,在大陸發工資時,我們給人民幣,但是結匯在香港,換成台幣,再帶回台灣。」云云(見特偵字第3號卷五第58頁),猶指現金係其與合夥人在「香港」結匯後,換成「新臺幣」攜回臺灣;於原審審理時竟翻異前詞,改證稱:係股東吳進智通知其至臺北「五龍公司」領取「新台幣」現金(見原審卷五第297頁、第300-1頁反面)。兩相比較,其前後證詞迥異,實有可疑。
⑸而證人彭武州於原審102年2月4日審理中作證時,一反在偵查中不願正面說明之態度,證稱其交給壬○○的現金,係在大陸投資「富隆公司」染整紡織生意之紅利分配與結束投資清算之所得,由股東「吳進智」在臺北「五龍公司」交付新臺幣現金云云(見原審卷五第295頁以下)。就此:①經檢察官於審理中以任意偵查方式依法詢問證人吳進智,經其證稱:伊與彭武州、陳靜泰、陳榮詮等人在大陸地區合夥開設「富隆染整廠」,伊、陳榮詮及陳靜泰各出資1,260萬元、彭武州出資420萬元、總出資額4,200萬元。推由彭武州及陳靜泰在大陸地區負責實際經營,帳冊是由彭、陳在大陸地區製作,2人每年一共可分得淨利的15%作為紅利。伊、彭武州及陳靜泰於93年年底、94年年初將富隆染整廠出售給陳榮詮及其他買家,退出經營,並將投資金額結清退回給彭武州等股東。伊記得第一年沒有賺錢,往後也賺得不多,獲利甚為微薄。而營業的盈餘及分紅是在大陸結算,且伊可以確定是自伊台灣帳戶匯款給彭武州、陳靜泰、陳榮詮,並沒有所謂「在香港結匯換成新臺幣」再帶回台灣、或以「現金一捆一捆方式清點」或以紙袋交給彭武州或其他股東的情形(見原審卷六第17頁至第21頁)。②嗣檢察官調取吳進智設在合作金庫銀行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情形如下:90年6月27日、90年9月3日、90年11月30日及90年12月12日,彭武州分別匯入90萬元、90萬元、190萬元及50萬元即共420萬元給吳進智。93年2月27日,彭武州以「彭愛琪」名義匯入430萬元給吳進智。93年10月11日吳進智匯出880萬4,762元。其中200萬元匯至吳進智設於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之帳戶,其餘680萬4,762元則匯至彭武州之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見原審卷六第30頁至第40頁)。⑶另證人吳進智於原審102年2月21日審理中又證稱:上揭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帳戶就是專門作為合資經營富隆染整廠之資金帳戶。彭武州於90年6月27日、90年9月3日、90年11月30日及90年12月12日分別匯入90萬元、90萬元、190萬元及50萬元共420萬元,作為出資資金,這也就是合資成立富隆染整廠的時間。原始資本額共4,200萬元,後來增資至7,000萬元,彭武州原始投資金額為420萬,增資為750萬,增資時我有借給彭武州200萬作為增資股金。染整廠出售股權時,以8,000萬元成交,等於增資後之1.145287倍,因此退還股東金額時,我匯680萬4,762元給彭武州(《750萬元×1.145287=857萬1429元》+23萬3,333元《即彭武州2個月又10天之薪資,作為辦理公司股權及經營移轉之報酬》-200萬元《扣回借給彭武州之增資款200萬元》),所以我於93年10月11日轉出880萬4,762元,其中200萬元轉至我設於第一銀行大稻埕分行帳戶,其餘680萬4,762元則匯至彭武州之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在營業期間,彭武州及陳靜泰每年可得獲利之15%。但我們獲利不多,大約只有資本額的一成,第一年即90年也沒有賺錢,因此分紅也不多。至於「五龍公司」是我30幾年前的公司,是富隆染整廠在台灣的聯絡處,我印象中不曾在「五龍公司」交錢給彭武州等語(見原審卷六第55頁至第59頁)。
⑹再考之證人彭武州設於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吳進智除於如附表三所列時間、金額匯款給彭武州外,另於93年10月11日匯入上述「退股金」680萬4,762元給彭武州後,彭武州又先後將該「退股股金」款項之大部分金額匯出如下:①93年10月15日匯出108萬元至彭梅英帳戶;②93年10月18日匯出175萬元至彭武漢帳戶;③93年10月19日匯出275萬元至彭武州自己另設於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之帳戶;④93年11月8日及94年10月24日將折合新臺幣19萬8,720元之美金及新臺幣3萬3,820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原審卷附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及台新銀行102年3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取款憑條、傳票、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可稽(見原審卷六第66頁至第77頁、卷七第11頁至第22頁)。彭武州投資富隆染整廠所得款項,其往來帳戶不僅無一與壬○○有關,且全部都是以轉帳匯款之方式進行,並非彭武州偵查或原審審理中所供領取現金之模式。
⑺另關於證人吳進智於如附表三所列時間匯款給彭武州之原因,雖因時間久遠,經證人吳進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現已無法確定(見原審卷六第62頁反面),然徵之證人彭武州於原審審理中自承該等款項係其「在大陸負責公司的生產及技術的薪水」(見原審卷六第61頁),且比對上開「合作染廠記要」所載:彭武州於投產前之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投產後調整為每月薪資新臺幣10萬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日期與金額,幾乎均為每月1日或月初期間,且90年9月至91年2月間之匯款金額均為新臺幣5萬元,其餘各月金額亦大致介於新臺幣6萬至10萬5千元之間等情,大抵相符;參以彭武州及吳進智2人除此染整廠之執行業務關係之外,並無其他金錢往來,自堪認該等匯款應係證人吳進智依「合作染廠協議」匯款支付彭武州在大陸地區執行業務之每月報酬甚明。
⑻綜此可見:①證人彭武州就有關「富隆染整廠」合資期間「執行業務報酬」及結束合夥後「結算股金之退還」,均係證人吳進智自其前揭合作金庫延平分行帳戶以匯款至彭武州上揭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之方式支付,既無證人彭武州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稱在香港結匯並換成新台幣後帶回臺灣之事,更無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由吳進智在台北「五龍公司」以紙袋交付一捆捆現金之情。②證人吳進智匯給彭武州「結算股金」680餘萬元後,彭武州均再匯出給他人或轉匯至自己其他帳戶。至「執行業務報酬」,縱經累計亦僅300餘萬元,與壬○○保管箱內扣得之金額全然不符。況依卷附彭武州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所示,證人吳進智匯入之「執行業務報酬」,絕大部分均於匯入後數日間,即由彭武州以連續或間隔數日提領現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方式提領他去。倘彭武州確有交給壬○○「保管」或「送給」壬○○之情事,衡情儘可累積至相當金額後一次提領、交付,絕無於每月報酬匯入後即於數日內多次提領之可能。③遑論依前所述,證人彭武州歷次之證詞非僅前後矛盾,更有違常情。綜此各節,足見證人彭武州固有與吳進智等人在大陸合夥經營富隆染整廠並取得相當紅利、報酬及退股金之事實,然所證該等款項均以現金「送給」壬○○或交其「保管」之證詞,均與事實不合,應係迴護其女兒壬○○及女婿即被告丁○○,臨訟配合虛構之詞。④基此,證人壬○○證稱上開保管箱內之現金,均係其父親彭武州交付其「保管」一節,自亦無可採信,證人壬○○上開保管箱內之現金並非彭武州所交付之情,堪以認定。
⑼再查,證人壬○○就上開保管箱內之現金,雖證稱其中少部分係其私房錢云云(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37頁),但關於其數額,先是證稱:「(問:你父親交給你保管的金額有多少?)應該好幾百萬有,我沒有詳細,...應該有700、800萬以上」(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19頁),其後則改稱:「我父親給我1,200萬元左右的錢」(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37頁),前後陳述明顯不一。且倘上開二保管箱內之現金大部分果係代其父彭武州保管,將來自負有返還之義務,證人壬○○、彭武州2人當無均無法明確指出保管金額之理。此情徵之證人壬○○於偵查中供稱:「(問:據我們的計算,城中分行裡面有950萬元,中信營業部內折算新臺幣835萬322元,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裡面有330萬元,這些裡面的金額多少是你自己的私房錢,多少是你父親給你的私房錢,有無辦法用銀行的箱子來做區分?還是要以日期來做區分?)基本上我父親給我錢的時候,我沒有每一筆去記帳,詳細數字我也沒有去記。約有6、7百萬是我自己私房錢,我父親給我1,200萬元左右的錢,我沒有去計算詳細的數字。(問:保管箱裡面的東西是否可以區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你父親的?)我無法區分都混在一起」(見101年度特偵5號卷五第237頁反面),灼然甚明。
⑽再佐以證人壬○○與被告丁○○係配偶關係,依前所述,被告丁○○自辛○○處所收受現金中之一部分,亦經被告丁○○之母甲○○輾轉存放在壬○○前述租用之臺灣銀行武昌分行編號3362、3721號保管箱乙節,此經證人壬○○證稱:「(問:經查在3721號保管箱有...金額1,352萬5千元,錢是何人所有?)我婆婆交給給我的?...(問:同一銀行3362號保管箱...共計700萬元,錢是何人所有?)也是我婆婆交給我的。」等語(見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9頁);證人甲○○證稱:「(問:你是否有交付現鈔給壬○○要求她在銀行開立保險箱,將錢存進去?)是有,在99年6月時,丁○○有交給我一些錢,要我先幫他保管,約是美金130多萬,臺幣約是2,300萬左右,...我就把美金30幾萬及新臺幣大約8、900萬元,因為壬○○有保險箱,所以我就交給她保管。」等語明確(見101年度特他26號卷第6頁),且為被告丁○○於偵查中自承:「我印象中我太太有告訴過我,我母親有請她幫忙存放。」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94頁),綜合被告丁○○、證人甲○○、壬○○上揭供、證述之情詞,可知壬○○保管箱內之金錢,並非彭武州給予壬○○之私房錢,而係直接或間接來自於被告丁○○所交付。又依卷附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保管箱之租用約定書所示(見特偵字第3號卷九第54頁至第55頁反面),證人壬○○承租此保管箱時,所填載之聯絡人為「丁○○」,並預留被告丁○○之行動電話號碼以為聯絡。倘證人壬○○證稱此等金錢係其不欲為被告丁○○或其婆婆甲○○知悉之私房錢乙節非子虛,何以又填寫「丁○○」為聯絡人,並預留被告丁○○之聯絡電話?佐以上開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編號B-628號保管箱之開設時間,分別為99年7月12日及101年4月27日,開箱時間先後為99年7月12日、100年6月8日及同年8月10日,與證人壬○○對於自有財產大抵均以存放在金融機構孳生利息之管理方式,迥然不同,此徵之自97年12月31日至101年6月30日為止,存放在壬○○名下台灣銀行群賢分行、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台北敦南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定存、活存金額,總額均高達380萬元至695萬元不等,可見一斑(詳見附表一之2壬○○97年至101年6月底存款餘額對照表)。綜前各節,存放在上開壬○○中信銀行城中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內之金錢,並非壬○○自有之私房錢,更非其父彭武州所交付,而係被告丁○○直接或間接交付,堪予認定。
⒉關於證人甲○○於101年7月4日攜交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包括甲○○囑託其弟沈煥瑶存放在上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之6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否為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交給甲○○保管之款項?抑或為林仙保交給甲○○保管或甲○○之自有款項?茲認定如下:
⑴檢察官依證人甲○○下述於偵查過程之供詞,主張甲○○於101年7月4日攜至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其中1,200萬元係辛○○於99年6月15日交給被告丁○○,丁○○轉交甲○○後,甲○○於99年6月23日委請其弟乙○○在土地銀行鳳山分行開設編號48E3號保管箱存放;另600萬元中之300萬元係甲○○自有款項,其餘300萬元則係丁○○於100年5月間交給甲○○,再由甲○○一併將此600萬元於100年5月25日委請其弟沈煥瑶在高雄銀行三多分行開設編號E603號保管箱存放。檢察官據此主張此筆由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交給甲○○之300萬元係其不明來源之財產。然被告丁○○矢口否認此筆300萬元係其所有,並否認係其交給甲○○。且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翻稱:我於100年5月25日委請沈煥瑶置放在渠名下保管箱包括這300萬元在內一共600萬元,均係林仙保的錢,300萬元並非丁○○交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82頁)。
⑵經查,證人甲○○於101年7月4日以行李箱裝載現金至戊○○交給檢察官扣押。經檢察官當場清點時,發現其內新臺幣現鈔甚為潮濕,經風乾清點數額為1,800萬元。對此現鈔來源,證人甲○○於交付時向檢察官供稱:丁○○在99年6月間交給我美金130餘萬元及新臺幣2,300萬元,要我幫他保管,不要去動。我就把美金30餘萬元(即檢察官起訴書主張辛○○於99年4月22日交付之美金31萬7,500元)及新臺幣約800萬元(即檢察官起訴書主張辛○○於99年6月15日交付之新臺幣2,300萬元中,先由丁○○交給甲○○,再由甲○○陸續交給壬○○之新臺幣800萬元)交給壬○○保管在保管箱,其餘美金將近100萬元(即檢察官起訴書主張辛○○於99年6月3日交付之美金95萬元)及新臺幣約1,400萬元,我交給沈煥瑶及乙○○,請他們幫我開保管箱存放。美金的部分我是交給沈煥瑶保管在他的保管箱內。100年5月份左右「丁○○又以袋子或紙盒裝300萬元新臺幣給我」,「都是新臺幣」,也是要我保管,「丁○○只叫我跟之前那些錢一起去保管」,我就拿給沈煥瑶,由沈煥瑶拿去保管在他的保管箱內。壹週刊爆料時,我就叫乙○○及沈煥瑶將保管箱內東西拿回來交給我。第一天拿回來的我看到有美金,我心裡想這是否就是報紙寫的,是否與丁○○收賄的案件有關,我又沒人可以商量,一急之下,我就在家裡陽台用燒金紙的爐子把美金部分燒燬,並以馬桶沖掉灰燼。而我今日攜來之潮濕新臺幣現金,均為丁○○所交付之除被我燒燬約100萬元美金(即上述之95萬元美金)外,所剩之新臺幣現鈔。當初丁○○是要我保管不能動,今天帶來的目的是想要交給檢察官扣押等語。至於現鈔潮濕之原因,證人甲○○則稱:我在101年6月29日星期五分別向沈煥瑶、乙○○拿得此共新臺幣1,800萬元後,「我想那要怎麼辦,我就把它分裝成5包,裝到塑膠袋內,用磚塊捆起來,放到家裡後面的魚池裡,所以有用到水才會濕濕的。」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46頁、第47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64頁)。是依證人甲○○所言,其於101年7月4日所交付扣押之1,800萬元,其中300萬元係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所交付,再由甲○○輾轉交給其弟沈煥瑶存在保管箱無訛。
⑶嗣證人甲○○就此交給弟弟沈煥瑶保管600萬元之來源,於101年7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在100年(5月25日)交給沈煥瑶共新臺幣600萬元,係放入沈煥瑶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此新臺幣600萬元係「丁○○給我(新臺幣)300萬元,另外(新臺幣)300萬元是我的私房錢,是我平時省吃儉用省下來的」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158頁反面、第160頁);嗣於101年9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仍供稱:我在100年5月間交給沈煥瑶拿去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所放置的錢,應該總共是新臺幣600萬元。其中新臺幣300萬元是丁○○給的,丁○○沒有說是什麼錢,他只要我幫他保管,另外新臺幣300萬元則是我自己的私房錢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86頁反面)。至101年10月22日檢察官偵查中,證人甲○○始具狀更易前詞,改稱:「我吃到這麼現在這麼多歲,從來沒有見過記者、電視這麼多人把我們圍住,我都不知道怎麼辦。我來開庭後就努力在想,我就想到那次我叫我弟弟(沈煥瑶)來開個保管箱,我就從我衣櫥內拿300萬,後來又從我床底拿出300萬,我想說選舉可以用,就把總共600萬交給我弟弟(沈煥瑶)存到保管箱(即上開沈煥瑶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這600萬都是我自己的錢,不是丁○○的錢」等語(見特偵字第5號卷三第149頁反面至第150頁)。
⑷由上述證人甲○○證詞之脈絡可知,甲○○於檢察官偵查之初,歷經數次偵訊,均一再供稱沈煥瑶開設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603號保管箱內之新臺幣600萬元,其中新臺幣300萬元係其私房錢,另新臺幣300萬元則係被告丁○○在100年5月間所交付。嗣後見檢察官於100年10月9日以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偵查,命被告丁○○說明其來源,始於101年10月22日檢察官偵查中向檢察官改稱此新臺幣600萬元全部係其「自有財產」,無一與丁○○有關。迄檢察官認定另300萬元係甲○○涉犯侵害債權罪之證據,而提起公訴後,甲○○竟又一改前詞,於原審審理中指稱此新臺幣600萬元全係林仙保交其「保管」之財產,無一與自己或被告丁○○有關。上開證人甲○○之供述,不僅一變再變,而且前後矛盾,難以採信。何況,證人甲○○管領自有財產之方式,係借用其女兒林憶珊帳戶,此有證人林憶珊於偵查中證稱:「(問:一銀鳳山的帳戶是何人在使用?)我應該是交給媽媽甲○○使用」等語可佐(見特偵字第5號卷五第224頁),倘甲○○原供稱係被告丁○○交付之此筆300萬元,確係甲○○之自有財產或林仙保所交付保管,縱甲○○有意規避債權人查知其財產,亦可採取相同模式處理,如此不僅債權人無從查知,具有存放之安全性,並可孳生利息,需款時亦只須經由銀行作業程序網路轉帳或臨櫃提領,既安全且方便,絕無大費周章選擇租用保管箱存放之可能。
⑸又倘此300萬元現金是甲○○自己或林仙保之財物,與被告丁○○無關,則甲○○面對檢察官之偵查,大可光明正大說明其來源以供查明虛實,豈料甲○○竟捨此不為,僅因見媒體報導被告丁○○涉有貪污,即迅速要求弟弟沈煥瑶將保管箱內的現金提出後連同其他現金一併丟入家中水池藏匿。最末竟又為何將此筆自有財產或林仙保之財物主動攜至戊○○交由檢察官扣押,並多次供稱該筆新臺幣中之300萬元係被告丁○○所交付,致反陷自己兒子於不利。從此等證人甲○○事前與案發後一再隱匿上開300萬元,見被告告丁○○於101年7月2日遭羈押禁見後,始於7月4日主動交給檢察官扣押,並供出來源等過程,可知證人甲○○主觀上當明知此筆300萬元與被告丁○○涉案有關,絕非來源正當之款項。至其事後翻供之主張,無非因見被告丁○○遭偵辦財產來源不明罪,且衡量檢察官所扣押併計自己交給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已超過辛○○所指交給被告丁○○約合6,300萬元甚多,而無法合理說明超出金額之來源,經權衡利害得失之後,始改稱此筆300萬元係自有或林仙保交付保管之款項,以求脫免被告丁○○所涉財產來源不明之罪責,自不足採信。
⑹綜上各節,證人甲○○嗣後改稱該筆300萬元現金,係其私房錢或林仙保所交付保管云云一節,應係臨訟迴護被告丁○○之詞,不足採信。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多次所稱係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交付保管,其乃於100年5月25日交由沈煥瑶開設保管箱存放等情,方屬事實。至此,此筆300萬元現金,確係被告丁○○所交付之款項,堪以認定。
⒊凡此足徵⑴存放在上開壬○○中信銀行城中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內之金錢,並非壬○○之私房錢或來自伊父彭武州交付之款項,而係由被告丁○○直接或間接交給壬○○。⑵甲○○於101年7月4日攜由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中,其中原由甲○○囑託沈煥瑶存放於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保管箱內之600萬元中之300萬元,並非甲○○自有或由林仙保交給甲○○保管之款項,而係被告丁○○所交付之款項。
⑶上開各筆款項既均係被告丁○○所交付,則被告丁○○就各該款項之來源即自何人、何處取得乙節,自當知之甚詳,不能諉為不知,則其於檢察官於101年10月9日偵查中命就此等款項來源提出說明時,其一概以「不清楚」等語回應,顯係有意隱瞞而未為合理誠實說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丁○○於101年10月9日就檢察官命其就上開3筆來源可疑之財產說明其來源時,故意不為合理誠實之說明,其犯行至為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被告丁○○抗辯不足採之理由:
⒈被告丁○○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丁○○於檢察官101年10月9日訊問時當場表明伊未掌管或過問財務事宜,且金錢或帳戶向來均係交由母親甲○○或妻子壬○○所掌管,故被告丁○○對於檢察官於不同銀行所扣得之各筆金錢及其來源並不清楚,且被告丁○○亦於101年10月9日訊問當場,提出可供檢察官調查證據之方法(亦即當場表明系爭帳戶或保管箱內之金錢來源應訊問壬○○方能得知),足徵被告丁○○並無「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況存在,且被告自101年7月2日起即遭羈押禁見,根本無從向壬○○或甲○○詢問查證上開財產之來源,且依一般常理判斷,金錢為流通貨幣,外觀上並無專屬於某一來源之特徵或記號,一旦與其他金錢混同後,若再行合併或分割,即難以判斷特定處所存放之金錢屬於何種來源,於此情況下,被告丁○○如何能夠立即、當場判斷他人名下保管箱之金錢,係那一筆家族資金、私人贈與、薪資報酬、津貼費用及其他收入,抑或根本與自己毫無關聯?又如何能夠回答「不清楚」、「不知道」以外之答案等語。惟查,被告丁○○僅須就各該金錢來源係取自何人乙節為誠實說明即可,至於各該金錢取得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非在被告丁○○說明義務之列,而被告丁○○亦毋須就各該保管箱如何分配保管金額等細情為說明,換言之,檢察官並非諭令被告丁○○當場判斷各該保管箱之金錢係那一筆家族資金、私人贈與、薪資報酬、津貼費用或其他收入等細節,衡情,被告丁○○就可疑財產來源之說明,尚無因混淆致不能判斷之虞,然被告丁○○竟均答稱「不清楚」云云,難認其未說明各該財產來源係有正當理由;再者,具上揭說明義務者為公務員即被告丁○○本人,自不得將說明義務轉由配偶壬○○承擔;況提供證據調查方法,核與誠實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仍屬有間,是被告丁○○上開所辯,容有未合,無法採取。
⒉被告丁○○之辯護人另辯稱:關於壬○○將中信銀行城中分行編號E-6178號保管箱之聯絡人填寫被告丁○○之聯絡資訊之原因,係因為被告丁○○為其至親之配偶,於通常情形,雖不願向被告丁○○透露其另有存放之私房錢可供花用,惟在非常情形時,若壬○○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銀行無從聯絡其本人,壬○○既已無從花用系爭款項之可能,自無再隱瞞其存有私房錢之事實,由其至親即被告丁○○處理其存於銀行之金錢,亦與常情無違,自不得僅憑該中信銀行保管箱填載被告丁○○為聯絡人,即稱系爭款項為被告丁○○直接或間接交付等語。惟查,被告壬○○係62年8月30日出生,於99年7月12日開箱時僅年約37歲,尚無健康不佳或可能危及生命之事件發生,何以壬○○竟未雨綢繆而規劃倘自己發生重大變故,則可聯絡被告丁○○處理該保管箱之事,非無疑義;再者,壬○○既稱該私房錢為其父親彭武州所交付,其不願讓被告丁○○知悉而存放於保管箱中云云,衡情,彭武州既為壬○○至親,倘依壬○○上揭所述,彭武州交付壬○○金錢,係冀望壬○○將來相幫照顧弟妹,則壬○○何以未填載聯絡人為彭武州,更能周全其事,竟捨此弗為,亦足啟疑;況且壬○○尚有多家個人銀行帳戶可供存入私房錢以孳息,何以將錢寄放在保管箱中,而無裨益其個人之經濟;又被告丁○○每年均須申報財產,壬○○自屬知情,茍非該保管箱金錢之來源確屬可疑,壬○○豈會甘冒財產申報不實遭裁罰之風險,而逕以保管箱藏放,亦於常情有悖,益徵各該保管箱之金錢來源確屬可疑,被告丁○○上揭所辯,亦有未合,不足採取。
⒊被告丁○○之辯護人復辯稱:甲○○固於偵查中有自白收取被告丁○○金錢及證述內容錯誤之情形,乃係因年邁而記憶逐漸消減,家庭驟逢巨變,不僅相關住所為媒體記者重重包圍,且相關報章輿論及社會街談巷議皆言之鑿鑿,被告甲○○於無人可談而惑於壓力慌亂下,致為不實內容之自白與證述,其供、證述之憑信性自有不足,是關於該筆300萬元款項之性質,實不得在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遽單憑被告甲○○之前後矛盾供述,認定被告丁○○涉犯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況被告甲○○尚遭檢察官起訴涉犯刑事毀損債權罪名,係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將該筆款項證述為別人所有,可避免其毀損債權罪名之成立,故甲○○證述內容自有偏離事實之可能等語。惟查,證人甲○○一再隱匿上開300萬元之來源,並隨著訴訟程序之進行,一再圓飾其說詞,已如前述,足見甲○○尚非因年邁記憶逐漸消減,而為不一致之陳述;再衡諸被告丁○○為甲○○之子,甲○○甚至不惜焚燒美金以維護被告丁○○,又豈會因具利害關係致為不實之供述,而將責任欲推由被告丁○○承擔,是被告丁○○上揭所辯,為避就之詞,不足採取。
⒋被告丁○○之辯護人雖略以: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之1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明期間。」惟本案偵查中,檢察官係至101年10月9日提訊被告丁○○,始首次當庭諭知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罪,且係當場即命被告丁○○應就其認為來源可疑之三筆財產立即加以說明,並未酌定說明期間,且於該次偵訊後,檢察官即未再提訊被告丁○○,亦未再就所疑財產來源之事要求被告丁○○提出說明,隨即於101年10月25日偵結起訴,對於各該財產實難當場說明之期待可能等語置辯。惟徵諸上揭應行注意事項僅為檢察機關之行政內規,並無拘束法律之效果,況被告丁○○僅須就各該金錢來源係取自何人乙節為誠實說明即可,至於各該金錢取得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尚非在被告丁○○說明義務之列,而被告丁○○亦毋須就各該保管箱如何分配保管金額等細情為說明,已述如上,自難以檢察官未另行酌定相當期間供被告丁○○說明,即逕認檢察官上揭偵查程序有未合之處;猶以被告丁○○迄至本院審理時始終未能說明各該可疑財產之來源(而所為抗辯,業經本院認無可採),從而,仍無法解免告丁○○未誠實說明可疑財產之罪責,被告上揭所辯,亦有未合,無法採取。
⒌被告丁○○之辯護人復辯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之修法理由第六點明示;「罪刑法定原則(Gesetzlichkeitsprinzip)是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之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五條即明定此旨,故本條所訂公務員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以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增加之財產為限,始符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併予說明。」準此,本案中被告丁○○應說明來源之財產,自應以於100年11月23日以後增加之財產為限等語。惟查,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係依修正前之規定,即自被告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等罪之時起,以其與配偶壬○○之99年、100年及101年之合併申報所得額為基準,分別加總2人各年度之存款增加額及上述3筆存放於壬○○及沈煥瑶保管箱且經認定為被告丁○○所有款項之後,發現分別超過2人前一年度合併申報所得總額,且超過總額甚鉅,進而認定該3筆款項應係被告丁○○所有之來源可疑財產,遂命被告丁○○為合理說明。以此觀之,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符合本罪所規定可得課予合理說明之發動要件,已如前述;再者,上揭100年11月23日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第6點係就「罪刑法定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為併敘之方式,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既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施行,則檢察官命被告說明9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增加之財產,尚無違罪刑法定原則;至上揭要點僅就「罪刑法定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重申其意旨,而綜觀100年11月23日之全部立法理由,亦難認該次修正條文有將應說明財產之來源限於最後一次修正公布即100年11月23日後所增加之財產,換言之,檢察官命被告丁○○說明增加之財產,難認僅限於100年11月23日後增加之財產。從而,被告丁○○上揭所辯,即有未合,無法採納。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丁○○於101年10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未遵檢察官要求其說明上述存放於壬○○名下保管箱內各950萬元及330萬元、由甲○○交給丙○○存放於丙○○名下保管箱內之300萬元等三筆可疑財產來源之命令。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丁○○違反說明義務之可疑財產雖有三筆,然檢察官係利用同一次偵查程序之機會,一次性地命令被告丁○○就此三筆可疑財產之來源提出說明,被告丁○○未為誠實合理說明之不作為,僅違反一個作為義務,而應論以單純一罪。
㈡原審調查後同此認定,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5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如上所述被告丁○○之素行、學經歷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遭檢察官偵辦時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身為中央行政機關幕僚長,官居要職,本應忠實依法申報財產。且查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恰係98年4月22日被告擔任立法委員時期所增訂,被告非但列名協商代表及贊成委員之一,更參與本罪制定過程中黨團協商程序(見立法院公報第98卷第17期院會記錄第89頁及第92頁),今遭查獲上述3筆不明來源之鉅款,竟飾言非其財產,一再以「不清楚」等語含糊帶過,此非但違反其身為公務人員本應據實申報財產之義務,對於其親身參與制定此等陽光法案,更是不該,且為規避誠實申報財產義務及逃避偵查機關對其財產來源之追查,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亦無足憫;被告丁○○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共有3筆,總額高達1,580萬元,其經檢察官查獲後,命其說明來源猶不據實說明,不但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之公務員誠實申報財產義務而使之形同具文,更嚴重戕害國民對於民意代表與高階政務官廉潔性之信賴;被告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始終否認該3筆款項係其所有,而始終不肯誠實說明其來源。綜此各情,堪認被告於犯後僅一再避重就輕、推諉卸責,難認已有悔意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復併科相當於其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之罰金即新臺幣1,580萬元,及依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執詞否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及沒收)與有罪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含褫奪公權),應執行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刑(含褫奪公權及沒收),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A、被告丁○○無罪部分(關於101年間要求辛○○交付8,300萬元以協助續約及「三方合約」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101年1月14日立法委員選舉失利,然地勇公司因上開爐下渣、轉爐石合約即將屆期,辛○○乃利用探望被告丁○○時,請求被告丁○○繼續協助促成上開兩契約之續約,並希望在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之爐下渣契約續約時,能讓地勇公司在契約中亦可列名形成「三方合約」,以保障地勇公司可順利取得中耀公司之爐下渣原料。適同年1月底某日,鄒若齊至被告丁○○高雄市鳳山住處探望時,被告丁○○即向鄒若齊要求希望可以協助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就轉爐石契約能再次續約,另詢問可否協助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中聯公司就爐下渣契約可訂立「三方合約」,使地勇公司可以列名契約中,以保障地勇公司能繼續取得中聯公司賣給中耀公司爐下渣原料,鄒若齊亦應允將帶回研究。迨同年2月6日被告丁○○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辛○○仍多次要求被告丁○○促成中聯、中耀、地勇等公司就爐下渣契約能簽立「三方合約」。被告丁○○明知行政院秘書長,有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並核轉經由公股股權管理之運作,而實質掌控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經營權,協調相關董事職位安排之經濟部長人事簽呈,對於中鋼及中聯公司相關營運事務諸如營運締約對象為指導或影響,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仍再次於同年月間某日,打電話要求鄒若齊促成,經鄒若齊於同年月23日詢問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後,認為無法達成,即向被告丁○○回覆就地勇公司要求訂立「三方合約」恐有困難,然仍會儘力促成地勇公司、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之原契約續約,並請中耀公司繼續供應爐下渣原料與地勇公司,被告丁○○隨即告知辛○○結果後,辛○○至此即覺被告丁○○已非立法委員,無法再影響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之決定,且考量地勇公司前次99年間訂立之合約獲利欠佳,無意再交付鉅額代價請被告丁○○協助續約。然被告丁○○仍透過不知情之辦公室主任聶存賢以電話通知辛○○欲討論續約事宜,惟辛○○多所拖延,終致被告丁○○不滿,即於101年2月23日指示聶存賢以電話要求辛○○撥打電話給被告丁○○,辛○○隨即於同日下午6時15分,以電話聯絡被告丁○○,被告丁○○隨即斥責辛○○為何不聯絡處理,並表示中鋼、中聯公司都是他管的,只要他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地勇公司續約等語,要求辛○○應繼續與其商談處理續約事宜,致辛○○畏於行政院秘書長之權勢,為求自保,遂於同年月25日電話聯絡聶存賢後,即依指示前往被告丁○○高雄市鳳山區住處見面,途中購買錄音筆,預備將雙方對話內容錄音存證。迨至被告丁○○住處後,被告丁○○即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告知辛○○「中聯公司董事長的人事,是上上星期我批出去的,...你這件事情可能拖到人家董事長無法就職,人事是我批的。大家現在權限不同了,人事我決定的我批的,你能相信你的這件事害人家董事長無法就職」等語,並表示因為需要分給很多協助的人,要求辛○○應分三次先後支付3,000萬元、3,000萬元、2,300萬元,比照99年間締約時,支付合計8,300萬元之代價。嗣辛○○、程彩梅因被告丁○○要求代價過高無法負荷,遂於同年3月10日,再次至被告丁○○住處與其商量是否可以降低金額,被告丁○○仍再次強調將總金額分成3、3、23三份,並告知辛○○、程彩梅「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行政院只有兩顆印,行政院長一顆,我一顆,就兩顆而已。」、「你說內政部長我管得到嗎?這不是說管,是說我們說的話他要尊重啊!照理說是管不到。我們就說台糖就好,你說我管的到台糖嗎?我管不到,但是他們董事長,他們總ㄟ公文要送到我這邊,如果送上來我們退,你做總ㄟ就失面子就...」、「你看行政院這麼大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而已,其他人都是我們的幕僚」等語,期使辛○○、程彩梅相信,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權限均為其所決定,故其可決定中聯公司是否再與地勇公司及中耀公司續訂前開契約,而要求辛○○、程彩梅必須依其要求支付款項。惟因未達成共識,自此辛○○即決意不再支付丁○○代價,丁○○雖於同年3月間再指示聶存賢聯絡辛○○,然辛○○即要求聶存賢轉知被告丁○○「好好啊做他的秘書長就好,秘書長不要再搓這個事情(台語)」等語,被告丁○○得知後甚感不悅,即於101年4月6日要求聶存賢聯絡中鋼公司公關處上官世和帶領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帶同協理葉金泉至其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除詢問地勇公司合約及環保問題外,並要求管新灣應聯絡辛○○,向其致歉。然地勇公司已於同年3月23日,因高雄市環保局接獲檢舉,指地勇公司大量堆積金屬礦渣,而發文要求和地勇公司簽有「脫硫渣銷售合約」之中鋼公司停止提供各類爐渣給地勇公司,致地勇公司經營困難,辛○○打聽後認係丁○○不滿其未同意交付賄款而施壓斷料,遂於101年6月間某日,以上述與被告丁○○談話之錄音為本,向媒體揭露有關被告丁○○向其收受、要求賄款之內容,並於同年6月26日下午向戊○○遞交自首狀。因認被告丁○○就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決均同此意旨)。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指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判中之供述;㈡證人辛○○、程彩梅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判中之證詞,以及證人陳科榮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㈢證人聶存賢、林萬助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判中之證詞;㈣證人張家祝、管新灣、金崇仁、鄭春長、上官世和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判時之證詞;㈤證人葉金泉、陳耀中、張簡國禎、陶錫富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㈥外觀註記「A」、「B」及「A2-5」、「A2-7」之光碟及其譯文、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101年8月3日經國密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行政院99年6月28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行政院100年9月5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1年7月16日院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經濟部部長施顏祥於101年2月10日所簽之經營字促00000000000號簽陳、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轉爐著磁性產品供料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C-11)、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101年3月7日簽呈、中聯公司對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之101年3月7日轉爐石著磁料廠商號為2012-R00-A-0226號電子簽呈、中聯公司鄭春長之筆記本(扣押物編號E-11)、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之「轉爐爐下評核表及5月5日廠商評核表、中聯公司101年3月8日表單編渣著磁料」合作意向書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簽訂之「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簽訂之「轉爐石著磁性產品銷售契約書」、中鋼公司條碼編號01Y0000000號簽辦單、中鋼公司條碼編號01Y0000000號及01Y0000000號簽辦單、101年3月28日地勇停止供料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101年3月29日脫硫渣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1年6月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101年5月22日召開地勇公司與中鋼公司協調會之會議紀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5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1年3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101年6月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其論據。
五、訊之被告丁○○對於:㈠其擔任第7屆立法委員之任期係至101年1月31日為止,且自101年2月6日起至101年6月29日止擔任行政院秘書長;㈡101年1月間,地勇公司因爐下渣及轉爐石合約即將屆期,辛○○即再請求被告丁○○繼續協助撮合此2契約之續約,並表示希望能讓地勇公司加入中聯公司及中耀公司之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合約」。被告丁○○則於同年1月底某日,向鄒若齊表示希望能協助地勇公司上開續約及列名「三方合約」之事。然嗣後鄒若齊回覆被告丁○○表示訂立「三方合約」恐有困難,被告丁○○旋將此情告知辛○○;㈢被告丁○○確曾先後於101年2月25日與同年3月10日在其鳳山住處與辛○○及程彩梅見面,並先後有如附件所示之陳述內容,亦不否認所陳述之「3、3、23」等語,係將「8,300萬元」拆成3,000萬、3,000萬及2,300萬元等3份之意思;㈣被告於101年3月間曾指示聶存賢聯絡辛○○,經辛○○要求聶存賢轉知被告「好好作他的秘書長就好,秘書長不要再搓這個事情(台語)」等語。被告丁○○旋即於101年4月6日要求聶存賢聯絡中鋼公司公關處上官世和帶領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帶同協理葉金泉至其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當場除詢問地勇公司合約及環保問題外,並要求管新灣聯絡辛○○向其致歉等情,固不爭執。惟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辯稱:㈠被告丁○○於101年間係受辛○○請託向中聯公司爭取轉爐石及爐下渣之續約,而中聯公司係民營公司,其董事長或高層人事之派任,與被告丁○○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之職權無關,被告丁○○亦無任何核定或核可權,更未藉由任何職務行為之行使以影響中聯公司續約與否之決定。可見被告丁○○向中聯公司之請託行為,並非被告丁○○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上行為。被告丁○○主觀上亦無對於自己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故意;㈡被告丁○○係被動受辛○○請求協助撮合續約事宜,而此8,300萬元亦係辛○○主動提出作為請託被告丁○○協助撮合之代價。被告丁○○從未因見辛○○遲未前來討論撮合續約而心生不滿,並指示聶存賢屢次去電命辛○○儘速前來商談,亦未曾在電話中斥責辛○○遲不聯絡,更未曾對辛○○出言強逼或為任何恐嚇、勒索行為,以迫使辛○○同意給付此8,300萬元。是被告主觀上亦無何「藉勢藉端勒索」之故意;㈢辛○○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自行提出之外觀註記「A」、「B」字樣之光碟,其內容已遭辛○○故意大幅刪剪,語意亦已遭扭曲而不可信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丁○○於101年間係以何種手段欲達成地勇公司辛○○請託事項(即協助提高地勇公司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產品之承購比例,及協助使地勇公司加入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間爐下渣產品合約而成「三方合約」)之認定:
⒈茲將101年間中聯公司、中耀公司及地勇公司有關「爐下渣」及「轉爐石」契約續約過程之相關書證,依其時序(詳如附表二所示)及過程分述如下:
⑴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於101年2月29日由主辦人員黃馨諄、鄭春長等人上簽陳報「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續約及底價建議案」之簽呈及廠商評核表(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53頁),顯示爐下渣契約將於101年5月31日到期,原廠商中耀公司經評核為A級廠商,欲與之進行議價續約2年。經時任協理之葉金泉及副總經理金崇仁於當日核閱,由總經理管新灣當日批示決行。
⑵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於101年3月7日由主辦人員黃馨諄、鄭春長等人上簽陳報「轉爐著磁料(按即轉爐石契約)銷售續約及底價建議案」之簽呈及所附廠商評核表(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58頁),顯示轉爐石契約將於101年5月31日到期,經依作業程序書所附之「廠商評核表」對原廠商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分別進行評核,永豐盛公司為100分,為A級廠商;地勇公司為90分,亦為A級廠商,故欲與此二公司進行議價續約2年。鄭春長並簽註意見謂:「建議依原合約,永豐盛2/3、地勇1/3之數量分配」等語。經時任協理之葉金泉及副總經理金崇仁於當日核閱,由總經理管新灣當日批示決行。
⑶中聯公司南部資源廠主辦人員黃馨諄又於101年3月8日以中聯公司內部電子簽呈方式上簽(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62頁至第63頁),顯示轉爐石契約部分因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之報價均相同(均以每月經濟日報每週六之三級廢鐵平均單價×109.%為未稅購買單價),欲請核示二公司提領數量之分配。此簽呈經葉金泉、金崇仁當日核閱後,經總經理管新灣於當日批示「依前約比例辦理」、「用印日期請示金副總(金崇仁)」決行。
⑷細繹上揭各簽呈,堪認中聯公司分別與中耀公司續約「爐下渣」契約2年;與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則續約「轉爐石」契約2年:
①「爐下渣」契約:中聯公司於101年3月9日與中耀公司續約簽訂「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見特他字第22號卷2第22頁),中耀公司則在前1日即101年3月8日與地勇公司辛○○續約簽訂「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契約書(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9頁至第10頁)。即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均分別續約2年,合約期間均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
②「轉爐石」契約:中聯公司依99年間相同之提領條件(即地勇公司享有每年之1、4、7、10月4個月份承購權,永豐盛公司享有其餘8個月份之承購權),於101年3月12日分別與地勇公司及永豐盛公司續約簽訂「轉爐石著磁性產品銷售契約書」(見特他字第22號卷2第25頁至第26頁),均續約2年。
⑸再依卷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3月2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101年6月1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示(見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197頁反面及第207頁反面),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101年3月23日發函給中鋼等公司,表示就地勇公司大量堆積金屬礦渣乙案,在地勇公司為有效積極去化前,嚴禁渠等公司再交付各類爐渣(包括電弧爐煉鋼爐渣石、感應電爐爐渣、化鐵爐爐渣、旋轉窯爐渣、爐石、脫硫渣等)給地勇公司;嗣再於101年6月1日發函給中鋼等公司,表示前述嚴禁供給地勇公司爐渣原料之函文作廢。
⒉關於地勇公司於101年間請託被告丁○○協助續約「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締約過程,各證人之證詞分述如下:
⑴證人即地勇公司負責人辛○○於原審102年1月18日審理時證稱(見原審卷四第211頁至第225頁、第229頁至第232頁):
①關於101年續約係由何人提起一事,「我忘記了,到底怎麼提起,我忘記了」等語。嗣改稱:「(問:在丁○○101年1月選舉落選後,你有無去他家?)有。...是跟程彩梅。(問:你為何去他家?)拿永豐盛公司把好的料藏起來的照片給丁○○看。(問:為何要拿照片給他看?)我要跟他說,101年要續約的部分,如果永豐盛公司繼續這樣,我會很難作。(問:所謂『101年的續約』,你有無向丁○○提到,希望達成兩件事情,第一件希望有關於爐下渣部分達成三方合約,第二件有關轉爐石部分,希望提高原來3分之1額度?)這都有。」、「在這次丁○○落選,你去拜訪他的時候,有無拜託他幫你處理三方合約及提高轉爐石額度的事情?)有講過。」等語,又證稱:「(問:你大概何時改變心意,對於續約的事沒有再這麼積極了?)丁○○價位要維持(新臺幣)8,300萬,我公司無法負擔,這時我就對續約的事情沒有這麼積極。」等語,並結稱:當時被告丁○○要我「給他一個總數」,也就是要我提一個支付價碼等語。
②就提高轉爐石之3分之1額度,被告丁○○當下就回絕我,他沒說原因,只說維持現狀。就簽訂爐下渣三方合約,被告丁○○則要我寫一張有關三方合約的書面內容,俾便日後作為契約附件。但我後來對續約之事不甚積極,也不想提出這書面,所以就不了了之。後來被告丁○○告訴我,中聯公司不接受爐下渣三方合約,我表示既如此則不要為難人家,即同意不再尋求三方合約模式。
③被告丁○○在101年2月23日以前曾透過聶存賢多次要我儘速來談續約的問題。但我經過前述99年的契約,體會到中聯公司及永豐盛公司間的關係果真「銅牆鐵壁」,就「轉爐石」產品,永豐盛公司將優良成分之爐渣鐵全部挑走,我只能運那些最低級成分的鐵。我承作「轉爐石」這二年賠了4、5千萬,故我不是很積極要續約,也不想理被告丁○○,只是應付他而已,也沒有談到錢或要支付他多少金額的問題。
④「(2月)23日聶存賢叫我打電話給丁○○,電話中丁○○就給我說一些不好聽的話,我就說(2月)25日才要過去,我才去買錄音筆。」、「(101年2月23日丁○○在電話中對你講了什麼不好聽的話?)他說『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現在都是他管的,只要他說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我們續約』。」、「因為之前丁○○一直叫聶主任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丁○○那邊談續約的事情,我一直應付而已,他後來很生氣地叫聶主任叫我打電話給他,...他說中聯公司催他趕快合約,...他覺得我太過不積極,他很不愉快,他說一些有的沒的,我記不清楚了,他一直跟我說,如果我沒有跟他談續約的事,中聯公司、中鋼公司不可能跟我們(地勇公司、中耀公司)續約。」、「(問:你為何認為丁○○是在恐嚇你?)因為語氣的問題,丁○○是很強烈的語氣,丁○○很大聲。」等語,並證稱:2月23日這次就是我在檢察官偵查中稱丁○○以「三字經」辱罵我「7、8分鐘」之該次等語。至於丁○○辱罵之具體內容,辛○○證稱:「他說『你現在在『衝啥小』』,他把我當小孩子罵,他說『衝啥小』、『什麼小』,他當時講一些話一直繞來繞去。」等語,再經原審告以應據實陳述,否則即有觸犯偽證罪之可能,並追問究竟辱罵何等言詞時,辛○○依然證稱:「就是對我個人貶抑的話,但具體講了什麼,我也記不清楚」等語。並稱:「我當下沒說什麼,只說我會在2月25日過去找他談。但我害怕當時已為行政院秘書長的丁○○會影響我地勇公司與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間的契約,如果他斷我地勇公司的料,我地勇公司將無法生存,我為求自保,並爭取日後與丁○○談判的籌碼,方在101年2月25日與被告丁○○洽談時錄音存證。」等語。
⑤101年2月25日我去被告丁○○家與之商談,我問他要多少金額,我表示上次給他6,300萬,又給郭人才及陳蓮珠各1,000萬元,我做得很辛苦,且因一些好的料都被永豐盛公司選走,我已經賠錢,這次他又要多少錢。他說上次是「83」(即8,300萬元),這次是否也是照這個數,我表示金額隨便他,他表示價位要維持我在99年支付的總數8,300萬,但我無法負擔,此時我對續約之事就不再那麼積極。因此被告丁○○當天不管說什麼,我都只是在順他的意思講而已。
⑥101年3月10日我與程彩梅再去與被告丁○○商談,被告丁○○再次跟我確定他要的總額就是8,300萬元,並說要「切作3份」、「3、3、23」,也就是要分成3,000萬、3,000萬及2,300萬元給付。我問他可否減一點,假如丁○○不要拿這麼多,我還可以接受,但他表示他已經跟「人家」講好,不能降低金額,堅持就是要8,300萬元,並要求我定一個交錢的日期。但此金額太高,我實在無力負擔。被告丁○○有否向中鋼公司鄒若齊請託協助續約,我並不清楚。
⑦101年3月10日我錄完音後,確曾要聶存賢轉告被告丁○○,要他好好作他的秘書長就好,不要再介入續約之事。被告丁○○在101年4月6日要時任中聯公司總經理之管新灣傳話給我,要我向被告丁○○道歉,但我感到很煩,我對這個工作也不是很積極,故沒有理他。
⑧嗣後高雄縣政府環保局行文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要斷我脫硫渣、爐下渣及轉爐石的料,我依據各方資訊,判斷是被告丁○○因我不願意支付賄款心生怨恨,故主導斷我地勇公司的料,又聽說被告丁○○要把這些合約從101年7月1日起轉給同業天山公司。而此不僅斷了我的轉爐石及爐下渣原料,中鋼公司更一併把我地勇公司的主力即脫硫渣原料也斷掉。我為求生存,故請中鋼公司公關處的上官世和轉告被告丁○○,我有錄音,希望被告丁○○不要斷我的料,大家可以再商量看看。我也有請郭人才轉告被告丁○○請他出來協調,看是否可以不要走到這個地步。但被告丁○○竟要郭人才不要理「那兩個瘋子」(即指我與程彩梅),我不得已才在101年6月26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自首。
⑨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傳話要我向被告丁○○道歉時,我有請管新灣告訴被告丁○○,丁○○的「阿叔已經生氣了」,請被告丁○○「不要再管地方的事情」等語,所謂「阿叔」是指親民黨總幹事王春福。這是因為101年合約將屆期時,親民黨總幹事王春福跟我說合約快到期時,我再來跟被告丁○○研究他們的工作要怎麼作,被告丁○○不理王春福,王春福就向我抱怨。但就就此2合約續約事宜,我除了請託被告丁○○外,沒有再找其他人協助。
⑵證人即辛○○之同居人程彩梅於原審102年1月18日審理時證稱:「我們本來想放棄101年間續約,不想再做。後來是因為聶存賢一直打電話來,要辛○○去找被告丁○○談續約的事情,且在101年2月23日辛○○有告訴我丁○○來電罵他罵得很難聽,有罵三字經,還說只要他丁○○一句話,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沒有人敢跟我們簽約等語。但我沒有聽到被告丁○○罵辛○○。因為這些契約的事都是被告丁○○在處理的,我們擔心萬一被告丁○○生氣把我們的爐下渣、轉爐石及脫硫渣的料擋掉,我們根本無法生存,所以才在101年2月25日及3月10日才去找被告丁○○談續約之事。被告丁○○要我們怎麼作,我們就照作。被告丁○○是在101年2月25日當次跟我們說,他要的金額是8,300萬元。至於如何續約等細節,都是辛○○在跟丁○○講,我只是陪辛○○去而已,他們談什麼我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32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
⑶綜合證人辛○○及程彩梅上開證述之情詞,足認證人辛○○係在被告丁○○101年1月間立法委員落選之後,偕其同居人程彩梅拜訪被告丁○○,並央請被告丁○○協助促成續約,就「爐下渣」部分成立「三方合約」(即使地勇公司加入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之契約),及提高地勇公司承購「轉爐石」之額度。被告丁○○當場回絕有關提高「轉爐石」承購額度之要求,並要辛○○先自行草擬有關「三方合約」之草約,並詢問辛○○願意支付對價之總額。詎被告丁○○嗣後告知辛○○中聯公司不接受簽訂「三方合約」之模式後,辛○○亦表示同意不再爭取「三方合約」。其後,被告丁○○不斷透過聶存賢聯繫辛○○前來洽談續約之事,但辛○○已無意續約,被告丁○○大感不悅,乃在101年2月23日與辛○○電話通聯中辱罵辛○○,甚且表示中鋼公司、中聯公司均歸伊所管,只要伊一句話,此二公司豈敢與之續約等語。辛○○因擔憂遭此二公司斷料危及公司生存,乃與程彩梅於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先後赴被告丁○○住處商談,並私下錄音以求爭取日後與被告丁○○談判之籌碼。而被告丁○○於商談過程中仍以「已跟人家講好」為由不同意減價,又要辛○○「切作3份」交付。然辛○○此時已無意再委請被告丁○○協助撮合爭取續約,並要聶存賢轉告被告丁○○切莫再介入合約之事,被告丁○○亦藉管新灣之口要求辛○○向其道歉,雙方自此即生怨隙。至於被告丁○○有何具體向中鋼公司、中聯公司協助撮合續約之作為,辛○○及程彩梅仍一概答稱「不知悉」或「不清楚」,是無從自渠2人證詞獲悉。
⑷證人即於101年間任職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於原審102年1月21日審理時之證詞(見原審卷四第251頁反面至第269頁反面):
①在101年1月底中鋼公司舉行新春團拜時,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問我要不要跟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我把中聯公司董事長蔣士宜也拉過來,我說「這個還是給他續約」,管新灣說「地勇公司的風評不好」,我說「還是跟他續約好了,看他自己的造化,另外我有說不要因為被告丁○○沒有當選,就好像不給人家續約」等語。
②在101年1月間或2月初,因為被告丁○○落選立法委員,我們中鋼公司親自前往被告丁○○之鳳山服務處向他致意。當時被告丁○○表示這是他最後一次給他的選民服務,他提出二個項目,一是給地勇公司的「轉爐石」契約續約,二是中耀公司的「爐下渣」契約是否可以讓地勇公司加入簽「三方合約」,以讓地勇公司能有保障繼續獲得中耀公司的「爐下渣」。我回稱「轉爐石」續約部分我會跟中聯公司談,至於「爐下渣三方合約」部分則要詢問中聯公司管新灣的意見。
③我即聯絡管新灣詢問「爐下渣」可否簽「三方合約」,我記得在101年2月或3月間,管新灣回覆我「爐下渣三方合約」的安排不好,還是由中聯公司及中耀公司先訂約。我便去電告知被告丁○○稱「轉爐石」部分應該可以續約,「爐下渣」則不適合簽「三方合約」,但我可以請管新灣出面促成中耀公司繼續銷售「爐下渣」給地勇公司。管新灣花了很多時間跟中耀公司及地勇公司協商「爐下渣」續約事宜。
④徵諸證人鄒若齊上開所言,堪認鄒若齊於101年1月底中鋼公司新春團拜時,即指示中聯公司董事長蔣士宜及總經理管新灣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雖經管新灣表示地勇公司有環保風評疑慮,鄒若齊仍堅持續約,並具體指示不要因為被告丁○○落選就不與地勇公司續約。數日後鄒若齊主動拜訪立法委員敗選之被告丁○○,被告丁○○向鄒若齊請託「希望促成中聯公司能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至「爐下渣」則希望能促成地勇公司加入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之合約中而成立「三方合約」。經鄒若齊詢問管新灣意見,管新灣表示「爐下渣」不宜採取「三方合約」模式,鄒若齊即回覆被告丁○○,被告丁○○亦未再過問。
⑸證人即101年間均擔任中聯公司副總經理之金崇仁,於原審102年1月24日審理時,就101年間之續約過程證述如下(見原審卷五第20頁至第31頁):
①101年間,丁○○未曾向我提過地勇公司欲加入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之「爐下渣」契約而成立「三方合約」之事。但時任中聯公司總經理之管新灣確曾提到被告丁○○有要求中聯公司就「轉爐石」部分能與地勇公司續約。
②辛○○曾拿1份「爐下渣」之「三方合約」草約內容給管新灣,管新灣於101年2月間拿給我,要我幫忙修正及提供意見。我發現該內容相當粗糙不合理,且不符合中聯公司作業程序書之規定,我就按照作業程序書的合約內容修改刪除「三方合約」條款後交給管新灣,後續如何處理,我並不清楚。
③是依金崇仁所言,關於101年間之爐下渣「三方合約」,其固曾聽聞時任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表示被告丁○○曾要求繼續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但就「爐下渣」部分,未曾聽聞被告丁○○前來請託,僅曾受管新灣要求刪改辛○○拿來之有關爐下渣「三方合約」之草約,但因其認為不合理,而將有關「三方合約」部分全數刪除交還管新灣。
⑹證人即101年間任職中聯公司總經理之管新灣於檢察官101年7月12日偵訊及原審102年1月29日審理時之證詞(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四第26頁至第33頁,原審卷五第104頁反面至第115頁):
①「在101年的農曆年(按101年1月22日為農曆除夕)1月20日左右,原先的蔣士宜董事長指示我有關地勇的合約照原來的合約內容續約2年。...他(蔣士宜)說他受到(鄒若齊)指示。過完年之後,中鋼的新春團拜結束後,鄒若齊董事長有跟我講同樣的話,他說有關於地勇的合約還是一樣按照原合約內容不做變更再續約二年,我就瞭解他所指的是『轉爐石著磁料』、『轉爐爐下渣著磁料』的合約,我就遵照指示辦理。」、「在中鋼公司新春團拜的時候,我跟鄒若齊董事長口頭表示地勇表現並不好,它有環保事件,鄒董講說還是去辦就對了,好像還有說就看他自己的造化了,所以我也只好遵照辦理。」鄒若齊並沒有說要續約的理由,也沒說是被告丁○○跟他要求續約。當天鄒若齊也有請我促成中耀公司繼續銷售「爐下渣」給地勇公司。
②101年2月初,我請副總經理金崇仁與中耀公司接洽,金崇仁回稱中耀公司準備不再出售「爐下渣」給地勇公司,我便在2月8日跟金崇仁找中耀公司負責人陳耀中洽談,又在2月13日找陳耀中及地勇公司負責人辛○○到中聯公司辦公室協商,辛○○抱怨中耀公司的價格不當,陳耀中則稱加工不易成本高,我表示「爐下渣」續約維持原合約原條款不做任何變更,假如雙方同意,在5月份之前就續約2年,他們2個就離開,並稱要去麥當勞談。2月16日我跟金崇仁再約陳耀中及辛○○來談,辛○○提出「三方合約」,我向辛○○表示「三方合約」不合理,辛○○稱若無「三方合約」,地勇公司沒有保障,我還是不同意,並要求辛○○與陳耀中回去協議,維持原合約續約2年不變。後來辛○○有傳真一份「三方合約」的草約給我,我跟金崇仁都認為根本不合理,我就交給金崇仁刪改,並把刪改後的版本傳給辛○○,最後沒有採用「三方合約」。我與地勇公司及中耀公司協商過程中,我一直強調原合約、原條件不變續約2年,如果他們都可以接受的話,101年2月底前完成所有簽約手續。之後中聯公司承辦人員就按照簽辦流程辦理續約的評核議價,最終在101年3月9日與中耀公司續約「爐下渣」,於3月12日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至於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何時完成簽約,我不清楚。
③我在101年2月23日曾向鄒若齊報告有關地勇公司辛○○要求爐下渣「三方合約」之事,鄒若齊原本說沒有關係,經我向他解釋不合理後,鄒若齊便表示那就不要簽「三方合約」。我記得爐下渣「三方合約」是由辛○○提出,鄒若齊沒有主動問及「三方合約」之事,也沒有提到被告丁○○要求簽「三方合約」,被告丁○○也沒有透過其他管道來跟我接觸。
④「轉爐石」續約部分,我跟金崇仁是101年2月1日上午找永豐盛公司的楊承鋼面談,我提出原合約、原條款續約2年,但楊承鋼不接受,他說要去想辦法回復原狀(即排除地勇公司辛○○在99年間取得之3分之1承購權)。後來楊承鋼在2月底左右就同意依照原來3分之1的量及原條件續約。我不知為何楊承鋼後來同意,也不曾叫楊承鋼去找被告丁○○。地勇公司則是由辛○○來跟中聯公司接洽,被告丁○○並未就「轉爐石」續約之事與我接觸。
⑤101年4月6日我有和葉金泉去被告丁○○的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這是由上官世和安排的。當天被告丁○○先問及環保局斷料到底是什麼事情,我就拿環保局的公文給被告丁○○看,被告丁○○看了之後就說「原來如此」,並沒有要我中聯公司如何處理。被告丁○○告訴我前一陣子他跟辛○○通過電話,內容很不愉快,但只說他當立法委員那麼長的時間,從沒有人這樣對他講話,要我回去傳話給辛○○,要辛○○打電話道歉。我回去後就電告辛○○此事,辛○○說絕對不道歉,並要轉告被告丁○○不要再找別人來跟他協商,我沒過問是什麼事,並去電給聶存賢回報辛○○不願意道歉。
⑥依照管新灣上開證詞,關於101年之續約,係由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在101年1月底中鋼集團新春團拜時親自指示管新灣辦理。管新灣雖向鄒若齊表達地勇公司有環保疑慮及風評不佳,但鄒若齊仍指示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同時要求管新灣協助促成中耀公司與地勇公司間之「爐下渣」續約。管新灣即自101年2月初開始,或親自或指示副總經理金崇仁,數次與中耀公司負責人陳耀中及地勇公司負責人辛○○協調有關中耀公司繼續出售爐下渣給地勇公司之事,至2月16日始聽聞辛○○提出形成「三方合約」之要求,但因其與金崇仁均堅持依原合約及條款辦理續約2年,而不同意辛○○所提「三方合約」之要求,中聯公司並於101年3月9日與中耀公司完成爐下渣續約。轉爐石部分,永豐盛公司負責人楊承鋼原不同意讓地勇公司繼續取得3分之1承購權,但最後亦同意依原條款續約2年,中聯公司亦於101年3月12日分別與永豐盛公司及地勇公司依原合約條款完成續約2年。
⒊綜依上揭各證人證述及各書證之時序以及內容相互勾稽,可知被告丁○○於101年立法委員落選後,固曾向前來拜訪之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請託協助促成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並使地勇公司加入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之爐下渣契約形成「三方合約」。然就轉爐石契約部分,鄒若齊早在該次會面被告丁○○之前,即已利用中鋼公司集團企業之新春團拜機會,指示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與地勇公司辦理續約,且即便管新灣向鄒若齊強調地勇公司之「風評不好」且有環保疑慮,鄒若齊仍要求管新灣續約,並稱「看他(即指辛○○之地勇公司)自己的造化」、「不要因為人家(即指被告丁○○)沒選上就不給他續約」等語。就爐下渣契約部分,鄒若齊固曾要求管新灣研究「三方合約」之可行性,同時請管新灣協助促成中耀公司續約後繼續將爐下渣售予地勇公司,而管新灣亦確曾與陳耀中、辛○○數次斡旋,並強調以原條件續約2年,始終不同意簽訂「三方合約」。且經管新灣告知不同意「三方合約」後,鄒若齊即未再要求訂立「三方合約」,被告丁○○亦未再過問「三方合約」之事,最後分別由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續約,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續約。
㈡關於被告丁○○就101年間之續約,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三方合約」及「提高轉爐石承購量」過程中所為之各項行為,是否該當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要件之認定:
⒈就被告丁○○於101年2月6 日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之職務權限範圍乙節,業經原審函詢行政院秘書長有關行政院秘書長之法定及事實上職掌與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之選任派任程序等事項,嗣經行政院秘書長以102年2月5日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如下(見原審卷五第322頁以):
⑴關於行政院秘書長之法定職權及其他事實上處理之事務範圍乙節,略以:「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及『行政院處務規程』第4條及第29條規定,行政院置秘書長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且行政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本院秘書長另負責院長交下與總統府、各院、跨部會、及其他重要事項之協調溝通,例如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與立法院進行溝通」等詞。
⑵關於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及其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其選任、派任之程序為何?是否係由相關部會首長簽請行政院秘書長「核轉」或「轉陳」副院長或院長核定同意等節,略謂:「㈠為使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之民營事業、政府捐(補)助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能充分配合國家政策、發揮應有之功能,以避免國家資源之浪費;同時貫徹政府投資及捐助之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政策目的,強化政府對子公司之經營績效,以維護政府對子公司延伸性股權之權益,依行政院90年7月10日及99年7月26日函規定,上述人選遴(推)派前需先簽報行政院核可。㈡復依『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及代擬而不代判院稿事項一覽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乙、『代擬代判院稿部分』第10點,以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簽院案件原則』第1點第3款規定,前述人選,其選任、派任之程序,係由各該機構之主管機關將人選簽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副院長、院長核定後,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擬代判院函函復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同意其所提報之人選,並請其依各該機構遴派之程序辦理,爰無所詢有關『核轉』或其他用詞等之疑義」等語。
⑶關於經濟部就中鋼集團企業董事長或經理人之人選簽請行政院核定時,行政院秘書長於「轉陳」時有無核可或建議權限乙節,略以:「㈠依行政院99年6月28日函規定,中鋼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之人選選派前須經行政院核可,爰其人選之選任、派任程序,依前述說明,係由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副院長、院長,爰無所謂「轉陳」時有無核可之權限之疑義。㈡至有無建議權限一節,『依法行政』乃行政機關運作遵循原則,公務員對國家所賦予之職責,負有依國家法令規章,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我國為法治國家,是行政院秘書長於主管機關簽院案件轉陳副院長、院長過程中,如有諮詢性之意見,亦均係依前述行政院組織法及處務規程等相關規定,本『依法行政』之原則,於法律授權及規定之範圍內行使其職權。」等語。
⒉再觀諸101年間中鋼公司與地勇公司「轉爐石」續約一事,係鄒若齊在中鋼公司集團企業新春團拜時,主動指示中聯公司董事長蔣士宜及總經理管新灣與地勇公司續約,鄒若齊並表示不要因為被告丁○○落選就不與地勇公司續約。此時鄒若齊尚未與被告丁○○會面,亦尚未聽聞被告丁○○有為地勇公司請託續約之意。中聯公司管新灣即依此指示,開始與地勇公司商談「轉爐石」續約事宜,且亦多次就「爐下渣」契約聯繫辛○○及中耀公司陳耀中前來協商,以促成雙方依原合約、原條款續約。至於爐下渣「三方合約」部分,縱認被告丁○○曾就此事請託鄒若齊,但經鄒若齊徵詢中聯公司管新灣意見,並經管新灣明示反對後,鄒若齊即未再指示管新灣促成「三方合約」,且鄒若齊將斯旨告知被告丁○○後,被告丁○○亦未再為任何要求。依此可知,就101年間辛○○所請託之續約或「三方合約」,其中「三方合約」非但根本未達目的,且被告丁○○經鄒若齊告知無法照辦後,亦未再有積極請託促成之行為;再徵諸被告丁○○之整體請託過程,其至多亦僅向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提及請託事項,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其對任何政府機關或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發揮其實質影響力之情況,亦無證據顯示任何政府機關或中鋼公司、中聯公司因受其請託或施壓而達成續約或「三方合約」之目的,猶無證據證明其有利用前述行政院秘書長回覆本院函文中所載之任何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權限,以遂辛○○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之情事,是就此101年間續約及「三方合約」而言,被告丁○○縱有與辛○○談及交付款項8,300萬元之事實,然綜合上揭證人證述之情詞,仍不足積極證明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上揭營運決定,與行政院秘書長之職權具密接關連性;猶難憑以檢證被告丁○○有以時任行政院秘書長之職權,實質影響於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營運與決策。至於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於被告丁○○尚未任職行政院祕書長之前,即在中鋼公司集團企業新春團拜時,主動指示中聯公司董事長蔣士宜及總經理管新灣與地勇公司續約,鄒若齊並表示不要因為被告丁○○落選就不與地勇公司續約,已如前述,是關於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及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之上開二合約之續約決定,尚難認係被告丁○○擔任行政院祕書長後,有利用前述行政院秘書長回覆本院函文中所載之任何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權限,以遂該二合約續約目的之情事。從而,本件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丁○○利用其擔任行政院祕書長之權限,影響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為上揭二契約之續約決定,即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件,仍屬有間。
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必也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始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7號判決意旨參照)。第查,辛○○於與被告丁○○談及交付8,300萬元一事,時辛○○已預藏錄音筆為錄音,且觀諸整個談話過程,辛○○因之前合約之利潤不如預期,已無意給付龐大之金錢資為爭取續約,是就該8,300萬元部分,辛○○是否本於行賄之意思與被告丁○○討論,顯有疑議,揆諸上揭裁判意旨,亦難逕認與被告丁○○職務上之行為,具對價關係。
㈢辛○○是否因遭被告丁○○於101年2月23日在電話中對其施加恫嚇言詞,方允諾支付8,300萬元給被告丁○○請其協助處理續約之事:
⒈被告丁○○為辛○○請託有關101年續約事項之行為,固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之要件。然依前述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此部分所指控之事實,另已敘及辛○○本已無意支付鉅額代價,因被告丁○○於101年2月23日在電話中斥責辛○○遲遲不來聯絡,並對之恫嚇稱「中鋼、中聯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等語,因致辛○○憚於被告丁○○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之權勢,乃於同年2月25日偕同程彩梅至被告丁○○鳳山住處與之商談協助續約之事,並允諾支付8,300萬元給被告丁○○之事實。茲應予審究者,辛○○是否因受被告丁○○之言詞脅迫,而允諾支付8,300萬元給被告丁○○請其協助續約之事實?
⒉復查,被告丁○○迭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其並無脅迫辛○○前來洽談續約,係辛○○主動請其協助,有關新臺幣8,300萬元之數額更是辛○○主動提出,其從未強迫或要求辛○○必須支付此數額等語。此外,被告丁○○於101年7月1日檢察官偵查中固坦認確有對辛○○稱:「中鋼、中聯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等語,但辯稱:「...這句話的前面是有個前提的,就是我剛所言,他拜託我的是希望中聯可以把地勇擺進他跟中耀簽的合約中,但我認為這不可行,只能中聯跟中耀簽,中耀再跟地勇簽,如果不是這種方式,我真的不便幫忙,但是他一再跟我爭執,認為我只要去跟中聯講就可以了,所以我聽到最後有點生氣,我告訴他如果不照這樣模式,根本人家不會同意,所以才多了後面那句氣話。」等語(見特他字第22號卷一第34頁);「2月23日電話,我印象中辛○○跟我『盧』說是不是三方契約要我再幫他推動,...我也明確跟他說不可能,從一開始人家就說不可能,辛○○告訴我,他自己接觸的過程中,中聯公司也說不可能,所以我跟他說就不要再去推『三方合約』,是不是照原來人家說的續約方式續約就好,他有一點認為我不夠盡力,他認為我再去說就一定有機會,我還是向他拒絕,所以大家一直反覆爭執這件事情,我記得我說到最後,我被他『盧』得有點火大,我說你一直推三方契約,不照人家的續約方式續約的話,人家不敢跟你續約」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75頁反面)」。綜此可見,被告丁○○辯稱其係因辛○○屢屢無理要求其無法協助之三方合約事項,方生氣口出上開言詞,並非為恫嚇辛○○前來討論支付代價協請處理續約之事。第以:
⑴依前述辛○○及程彩梅之證詞,足見辛○○因感永豐盛公司盡將質優之轉爐石原料提領一空,且99年間支付給被告丁○○、郭人才及陳蓮珠等人之款項過高,因而造成虧損,故對於101年間續約一事興趣缺缺(辛○○之目的應係在成立《三方合約》)。因被告丁○○數次來電要求辛○○前往商議續約未果,乃於101年2月23日電話中辱罵辛○○,並揚稱其只要一句話,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都不敢與地勇公司續約。辛○○因擔憂恐因斷料危及地勇公司生存,乃前去商談續約。此外,辛○○與被告丁○○101年2月25日及3月10日對話時,依附件「A2-5」及「A2-7」之錄音光碟勘驗筆錄,其間被告丁○○對於辛○○及程彩梅屢屢詢問「總數」可否「減一點」,均遭丁○○均以「已跟人家講好了」為由回絕,堪以認定。
⑵然徵諸證人辛○○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今年(101年)農曆年過年時,不記得是丁○○或辦公室主任聶存賢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林的鳳山住處,...說你這個續約這一次要怎麼處理,我說上次賠錢,這次我要作也沒有利潤,只是維持人員的生活而已。林也沒說話,後來就聊天,之後丁○○自己或透過聶存賢,甚至在丁○○入閣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後,又約我到丁○○家2、3次,一直問我這次續約要怎麼處理,我每次都沒有給他正面回答,之後在2月23日時,我不記得是丁○○打給我還是聶主任叫我打給丁○○,在電話裡丁○○很生氣,罵三字經,罵了7、8分鐘,跟我講說『中鋼、中聯都是他管的,只要他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我們續約』,意思就是要我一定要處理」等語(見特他字第23號卷一第202頁)。換言之,辛○○於偵查中係稱其在2月23日當天除遭被告丁○○以上開「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我們續約」等語施加恫嚇外,同時遭被告丁○○以「三字經」等語辱罵「長達7、8分鐘」。然針對該通電話中,被告丁○○究竟如何辱罵及恫嚇乙節,辛○○於原審審理經檢察官詰問時證稱:「(2月)23日聶存賢叫我打電話給丁○○,電話中丁○○就給我說一些『不好聽的話』,我就說25日才要過去,才去買錄音筆」等語,再經檢察官質以所謂「不好聽的話」究何所指時,辛○○亦僅證稱:「他說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現在都是他管的,只要他說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我們續約」等語。檢察官再繼續詢問被告丁○○當天到底說出何等言詞,辛○○仍僅證稱:「他(指被告丁○○)覺得我太過不積極,他很不愉快,『他說一些有的沒的,我記不清楚了』,他一直跟我說,如果我沒有跟丁○○談續約的事情,中聯公司、中鋼公司不可能跟我們續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12頁反面至第213頁反面),或泛泛證稱:「(問:你為何認為丁○○是在恐嚇你?)因為語氣的問題,丁○○是很強烈的語氣,丁○○很大聲」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15頁反面),充其量只是不斷地以諸如「語氣很強烈」、「很大聲」、「說些不好聽的話」、「有的沒的」或甚至「我記不清楚」等含糊證詞,試圖輕描淡寫以迴避其於偵查中指控丁○○「7、8分鐘」辱罵「三字經」之具體內容。再經檢察官詰問辛○○所言丁○○「語氣很強烈」與其在偵查中證稱遭丁○○於101年2月23日「以三字經辱罵7、8分鐘」一事有無關係時,辛○○則證稱:「同一次沒錯,在2月23日丁○○有說三字經」等語,但關於具體內容究竟為何,辛○○仍不斷閃避而不願正面回答,即使經原審一再命其據實、具體及清楚說明所謂「辱罵7、8分鐘」內容為何,辛○○亦僅吞吞吐吐證稱:「他說『你現在在衝啥小』,他把我當小孩子罵,他說『衝啥小』、『什麼小』,他當時講一些話一直繞來繞去,就是對我個人貶抑的話,『但具體講了什麼,我也記不清楚』」等語,依然未正面具體回答,即使再經原審曉諭證人有依其見聞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有掩飾、隱匿或迴護行為,否則即有觸犯偽證罪之可能後,辛○○仍證稱「具體內容記不清楚」等語(辛○○此部分證述之詳細過程均載於原審卷四第225頁)。衡情,倘證人辛○○於偵查中所指上情為真,以其自稱遭被告丁○○以嚴厲惱火語氣辱罵長達7、8分鐘,情景甚至宛如「當小孩子罵」,更因此起意購置錄音筆以供二日後(即2月25日)與被告丁○○對話時錄音「自保」,則其對於被告丁○○當時電話中係以何等言詞辱罵、羞辱及威逼,必然記憶深刻,豈有如其於偵查中以區區:「罵三字經,罵了7、8分鐘」一語帶過之理。從而,辛○○所言101年2月23日遭被告丁○○以言詞恫嚇長達7、8分鐘等情之憑信性,容非全無疑義。
⑶再者,就辛○○於99年間辛○○交付給丁○○款項之幣別,辛○○前後所述完全不同:
①辛○○於101年6月30日向檢察官自首時供稱:我是從99年4月22日起至6月3日左右,分4次自台灣銀行屏東分行我自己的美金帳戶內提領總額美金193萬元,是被告丁○○要求我付給他美金的現金,我在最後一次提領款項當天,連同之前領的3筆款項,我分成2個行李袋,送到被告丁○○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的家中交給被告丁○○等語(見特他字第23號卷一第200頁、第211頁)。
②嗣於101年7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是將總額約新臺幣6,300萬元之賄款一次交給被告丁○○,「全部都是美金,是因為是丁○○要求的,那時他先跟我要5,300萬元的時候就已經說要美金了,後來在高鐵站他跟我講要1,000萬的時候也有再跟我說要美金,他也沒有講為什麼要美金」等語(見101年度特偵字第3號卷2第5頁),又稱:「我們是一次給193萬元美金,這是確定的,並沒有分次給」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23頁)。
③繼於101年7月13日檢察官訊問何以於99年6月16日要陳科彣自地勇公司設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提領新臺幣2,500萬元時,辛○○仍稱:「我現在不記得了,但我給丁○○的款項都是美金,這筆款項不可能是給丁○○」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46頁)。
④復於101年8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丁○○開口跟我要折合新臺幣6,300萬元的美金後,我才開始去領錢,我確定就是分別在99年4月22日提領美金33萬元、5月27日提領美金61萬元、5月27日提領美金4萬元及6月3日提領美金95萬元,因為我有紀錄在一張紙上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72頁反面)。又稱:我是在99年6月3日最後一筆提領美金之後,一起將提領出的美金交給丁○○。我就只有交給丁○○,沒有交給其他人。因為當時丁○○要的就是美金,這都是從我美金的帳戶裡領出來的。再經檢察官提示辛○○於99年5月27日提領之美金鈔號有多張與郭人才委其女兒郭怡君兌換臺幣之美金鈔號相符之相關證據後,辛○○即改稱:「我現在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一次給還是分次給,到底是全給美金,還是部分美金部分臺幣」、「我印象中是有美金,但到底有沒有臺幣,我現在也想不起來」、「總額(新臺幣)6,300萬元是實在的,金額沒有改變,只是幣別、次數沒有記得很清楚。」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79頁至第82頁)。
⑤再於101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這幾天一直在想,我真的沒有交任何臺幣給丁○○」、「確定只有一次,交193萬美金給丁○○」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117頁反面)。
⑥而於101年10月1日檢察官偵查中,辛○○當場提出1張抬頭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之便條紙給檢察官(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113頁),其內寫有多項算式草稿,於左上角處則寫有「林2300万」之字樣,並改稱:「我查出來了,這個是今年9月初程彩梅從鳳山我的住家拿一袋資料來台北,9月26日我打開要看一些資料,看到一張公司便條紙,有寫一個『林2300万』,我就想起來了,有2,300萬臺幣確認有拿給丁○○,其餘都是美金,6月15日從台銀提領的這筆2,500萬,其中的2,300萬臺幣就是拿給丁○○的,其餘是美金」等語,並補充稱:「這張紙就是我在計算爐石著磁料成本的計算紙,在左上角有寫了『林2300万』,以前檢察官問我的時候,真的實在記不起來...我就是看到這張便條紙才想起這個過程。...為何後來會改用臺幣我已經忘記了」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二第108頁)。
⑦由是可見,辛○○關於交付給被告丁○○款項之幣別,先斬釘截鐵地稱全係美金,絕無新臺幣,且係因被告丁○○要求給付美金,直至發現檢察官取得其提領美金鈔號與郭人才兌領之美金鈔號相符之證據後,方改稱幣別「不敢確定」、「想不起來」,最終又改稱其中確有新臺幣2,300萬元,而非全為美金,其前後所述並不一致,即非無瑕疵可指。而自辛○○事後亦持自行製作之便條內容顯示其交付款項給丁○○之記錄,可見辛○○關於交付給被告丁○○之幣別及金額,早已自行製作筆記備忘存查,參以本案全國矚目,檢察官對交款幣別甚為重視且確認再三,既是如此,辛○○又何有因遺忘或混淆而致前後所述完全矛盾之可能。足認辛○○對交付給被告丁○○之幣別前後陳述莫衷一是,則辛○○是否為隱飾其個人與他人間之金流關係,致就給付幣別之供述閃爍不一,亦非全無可能。
⑷參以證人辛○○於99年6月30日自首時自行提出之外觀記載「A」、「B」兩片光碟內容,即分別為99年2月25日及3月10日與被告丁○○間之談話錄音,其內容較諸嗣後檢察官至辛○○住處搜索扣得之外觀記載「A2-5」及「A2-7」兩片光碟內容,可清楚發現有諸多刪減處,此已如前述且觀之附件「光碟勘驗內容」相互對照甚明。再經細繹雙方談話脈絡及遭辛○○刪減之段落:
①依附件之原審勘驗「A2-5」光碟名稱「120225_005.mp3」檔案(即99年2月25日錄音)之譯文內容所示(見原審卷四第11頁正、反面、第19頁至第20頁):
1.自10分49秒開始,辛○○及程彩梅向丁○○表示99年間係給付6,300萬元,辛○○即問丁○○:「你看你這回要怎麼用?」,程彩梅亦問:「你這次?」,丁○○回稱:「沒,陳先生,你基本上你就是照這個數,你總數多少你和我講就好。」等語,甚而詢問辛○○:「你要處理多少?」,辛○○即回答:「八千三百萬。」等語。此時丁○○再次確認:「這一次也是要照這個數目嗎?」時,辛○○則模稜兩可回稱:「看你怎麼樣?是啊,都可以。」等語。此時丁○○仍未要求特定具體之數額,乃再次詢問:「不是,『照你講的』,我要切做好幾份,我要做,你給我一個總數,『這要你們作得到』,像你上次八千三,沒有錯,你這次是不是要照這數目?」等語。
2.自30分8秒開始,丁○○與辛○○及程彩梅商談「爐下渣」之「三方合約」應由辛○○先提一份自擬草稿給丁○○等情告一段落後,丁○○即問辛○○:「我和你確定一下,好不好,你如果要照這個數目要處理,你何時、多少時間要處理?因為這次,要、要,我要處理好幾個委員,對,所以我要跟上一次不一樣的處理方式。你給我一個時間就好」等語,即要辛○○自己說出一個「金額」及可以給付的「時間」。辛○○即反問丁○○「這回要怎麼用?」,丁○○回稱:「我要分給好幾個人,他們會去『鋪排』一些工作。我們有工作叫他們去『鋪排』」等語,又要求辛○○「把它(指辛○○給付之金額)切作現金」、「要分成幾份我再跟你講」,復向辛○○詢問:「你給我一個總數嘛」、「你要是八三,你是不是這次處理八三,你確定,好,就是這樣,你們何時可以處理,你們和我講」後,程彩梅即進一步向丁○○確認:「八千三百萬嗎」,丁○○仍未肯定回應,而稱「不是啊,要看你們啊」等語。此時辛○○即再次計算99年間給付給郭人才及陳蓮珠各1,000萬元之事,丁○○仍稱:「我不知道,因為那時候他們沒有和我講」且還是要辛○○「你那個總數要先跟我講」,並問:「因為我知道你上一次處理的總數就是這樣,八三嘛,你這次是不是還要這樣處理?」此時辛○○即稱「嗯,是也可以啦」即表示同意之意。
②依附件之原審勘驗「A2-7」光碟名稱「120310_006.mp3」檔案(即99年3月10日錄音)之譯文內容所示(見原審卷四第28頁至第33頁):
1.自2分05秒以下,程彩梅問丁○○2月25日所談及之「數額」新臺幣8,300萬元應如何分,丁○○即詢問辛○○、程彩梅2人依照「三、三、二三」即分為新臺幣3,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3筆是否「會難處理」。此時辛○○即抱怨99年間合約因永豐盛公司將質優轉爐石原料盡先挑走,中耀公司亦「抽很多」,導致其「作得很辛苦」,並問丁○○這次可否「不要拿到8,300萬元」、「不要拿到這樣啦」。丁○○即回稱:「陳先生,這你們自己去盤算啦,我才會問你打算要怎麼處理?這種東西要你們自己去盤算」,並稱自己身分現已大不同,已經從99年間之「向人拜託」而僅是「自己的工作」、「好處理」,轉為現在之「把工作交代出去」而屬於「好幾個人的事」,而且「敢講得很肯定」、「成了就是成了」、「不會再變了」,因此「方式不同」等語,亦即暗示不同意辛○○減價之要求,旋要求辛○○告知何時會與中聯公司簽約。
2.此時辛○○仍不斷暗示可否降價,丁○○即回稱:「陳先生,你現在想要怎樣?」(09:55)、「基本上,我不會跟你限制,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跟你限定嘛。」(10:00)、「我不會去跟你限定,你們要怎麼商量,你現在說你要商量,你們是要怎麼樣?」(10:06)等語。此時辛○○稱:「你自己說就好,這我也不會講。」等語,丁○○亦稱:「不是啦這我不會跟你說這個。」(10:15)、「不是啦,這我不會樣,坦白講,你們的這個價錢我也不會計算,因為我對你們這行完全是沒瞭解,我對這我真正不會計算。」(10:55)、「我絕對不會跟你們『品』說要怎樣、怎樣,對不對?上次來也是你們說的。」(11:05)、「我處理這個,是為什麼大家對我都無話可講,就是這樣,我們沒有跟人強逼的,基本上我沒有跟人強逼的。」(12:52)、「這我沒有在強逼人家講怎樣的,你叫我算這個,我也不會,我坦白講,我也不知道這到底生什麼樣子」(13:26),且一再強調「這全是你們自己在定的」(14:38)等語,並稱:「因為前次這是你們來講的嘛,不是我那個,我也不知道你們到底是生的怎樣?時間你們自己計算,作法你們自己計算。」(15:50)等語。
③依上開各次錄音顯示雙方交談之脈絡,可知101年2月25日雙方交談過程中,係辛○○及程彩梅先主動提及99年間給付被告丁○○6,300萬元,並問被告丁○○此次「要怎麼用」後,被告丁○○方稱「基本上就是照這個數」、「總數多少你和我講就好」等語。即便經辛○○再提「八千三百萬」此數字後,被告丁○○亦對之詢問、確認再三,甚稱「這要你們作得到」等語,可見並非被告丁○○先主動提起此筆8,300萬元,被告丁○○亦無命令辛○○非必交付一定數額款項不可之情事。至於101年3月10日之交談過程中,被告丁○○對於辛○○開宗明義希望「減價」之要求,雖不斷地以「已找人鋪排工作」為藉口而予拒絕,然究其實,被告丁○○尚非主動強索8,300萬元或其他特定之數額,反而一再表示自己不清楚價錢如何計算,不會去限定,沒有在強逼,而要求辛○○自己提出要與之「商量」價格及理由,此外,亦未見任何被告丁○○對辛○○說出倘不為特定金額之給付即對之不利等明示或暗示之強烈言詞。綜此各端,尚難逕認辛○○係因被告丁○○之恫嚇而受迫同意支付8,300萬元之事實。
④再者,將此2光碟之內容譯文相互對照,辛○○就99年2月25日錄音內容之A光碟,除了將有關支付郭人才、陳蓮珠金額之無關部分刪除外,更特意將被告丁○○詢問「你要處理多少」後由自己主動提出之「八千三百萬」及「照你講的」等語刪去,又將緊接於被告丁○○所說「八三嘛」等語後,由自己所說之「是也可以啦」等語一併刪去。就99年3月10日錄音內容之B光碟,辛○○則將被告丁○○稱「不會跟你限制」、「從頭到尾都沒有跟你限定」、「不會跟你說這個」、「你們的這個價錢我也不會計算」、「我真正不會計算」,「我絕對不會跟你們『品』說要怎樣」、「上次來也是你們說的」、「我沒有跟人強逼的」、「這完全是你們自己在定的」、「前次這是你們來講的」、「你們自己計算」等諸多顯示「新臺幣8,300萬元」之數額係由辛○○提出,被告丁○○並未強迫其非必支付該數額等相類意思之對話,全數刪除,使整段脈絡只顯現出辛○○不斷要求被告丁○○減價不成,反遭被告丁○○一再以「現已身分不同」及「已找好其他人鋪排工作」等藉口回絕,同時營造出辛○○係被動聽從被告丁○○而同意交付8,300萬元之失真形象。
⑸再觀諸附件原審勘驗「A2-5」光碟名稱「120225_005.mp3」檔案(即99年2月25日錄音)之譯文內容,有關雙方談及「爐下渣」三方合約之經過(見原審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
①自16分09秒以下,辛○○與被告丁○○商談「轉爐石」3分之1比例告一段落後,丁○○即抱怨辛○○遲未以書面提出所要求之「三方合約」草約,並稱:「這種作法,你讓我們這種作法的人很難出力。」、「你一禮拜以內,如果把你和中耀的合約給我,你如果寫有一個方向出來(按即要求辛○○自行提出所要求之「三方合約」草約內容),我跟你說那禮拜就簽約了,我跟你保證。我跟你講這就是你們一個草莽性。...我沒騙你那時候要是出來,早一個月就處理掉了,這個月減很多是非,...但我給你講中鋼會很困擾、中聯會很困擾、我也會很困擾。那使我們三人共同處理掉了。...你中鋼中聯大家現在都是我的好朋友,回來大家都在complain,我是要怎麼給人家交代,你敢有想人家再較很多人去給他們『壓』,叫多少人去給他們『恐』,叫多少人要來講怎樣、怎樣、怎樣,這樣?」、「你相信嗎?因為你這件事情來拖到人家董仔無法就職。因為人事我批的。...你現在相不相信你的這件事拖到人家董事長作不起來。這一件牽一件,所以你別怪我為什麼這樣,你這樣大家要怎樣,連他們裡面大家看到你們都會怕死。這或許對你來講會感覺那時候不照我們做,今天你比較方便,你方便人家就辛苦。...但是你就讓人家辛苦啊,他也不敢怎樣」等語。此時程彩梅即稱:「我們本來想說要跟『中仔』先講好啊(按即先與中耀公司陳耀中先談妥「三方合約」之事)」等語,丁○○則稱:「我就跟你講中間的程序你就沒有照這樣做,所以你就沒辦法給他壓力啊,...叫你們白紙黑字寫出來,你們一直寫不出來,人家只好在那裡看著,不然怎辦?大家都在那裡看,看到最後給他們還在那裡去抱怨,去那裡抱怨,這裡抱怨,叫什麼人來壓,叫什麼來壓,現在你們講那些有的沒的,...但是那些在給你們幫忙的人這段時間不是很辛苦?真正,我怎麼對得起人?對不對,要是弄到最後,人家一個董仔、總仔都沒有得做,人家要怎麼處理?以後誰敢再給你們幫忙?」等語。即被告丁○○不斷質疑辛○○遲不依其指示以書面載明所要求之「三方合約」內容,非但讓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高層人士遭受各方壓力,其亦無法「給人家交代」,其「甚為難作」。
②自22分22秒以下,辛○○向被告丁○○表示,中聯公司管新灣曾向其告知,必須等中耀公司先與地勇公司續約「爐下渣」,中聯公司才會與中耀公司續約「爐下渣」等語,亦即無法成立「三方合約」。被告丁○○即問辛○○「你們(指辛○○之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到底是有簽好還是沒有?」程彩梅即稱:「上回本來講兩間的名都要一起寫。結果也沒。」等語,而向被告丁○○抱怨地勇公司遲遲無法如願成立爐下渣之「三方合約」。
③此時被告丁○○即顯不耐語氣回稱:「你到這裡為止,有哪一點,那天我跟你說的有哪一點有不同,我就和你說沒可能寫名字(指無法將地勇公司加入爐下渣契約而成立「三方合約」),一定這樣,你可以催的就是你自己簽到好(指使中耀公司同意與地勇公司續約「爐下渣」)」等語,同時稱:「但是我跟你說喔,你這次和他們簽的你白紙黑字寫好,對你下次你還要所謂要的寫名字(指成立爐下渣「三方合約」)就有很直接的關係,你假如不相信我這一點,我和你講,你兩年後,你又回復到這個狀況。」等語,並質疑辛○○為何「一直不相信我的作法,你們自己都要有你們的作法」,且為何不依其指示先自行將欲達成之爐下渣「三方合約」條款以「白紙黑字」明確擬妥。
④對此質疑,辛○○只是不斷表示「他中耀也不要給我寫名字下去啊」等語,被告丁○○即再不耐地表示:「這個東西要一步一步進,你不要想講我一次要到定位,這像要換人一樣,不是講今日發生事情,明天我來換一個。你不就被人家『講死』嗎?你不就先由他的權,三項先砍作兩項,兩項先砍作一項,砍到他會怕,他不敢碰啊,大家才開始換誰、換誰、換誰,到今日,不是他決了的吧,他現在還有辦法在搓圓捏扁嗎?不是換總仔出來了嗎?這樣不是完成了嗎?兩年不是就順利完成了?沒人敢說閒話。你兩年前如果照我講的把白紙黑字寫好,你今日就有名了啦(指能順利達成『三方合約』之目的)」、「所以我堅持你這次你一定要寫好,改天就因為我和他們已經有簽了,你有看到我們的合作沒有,所以你下次要開的時候,可以由我這裡的合約,『蓋』在附件裡面,這才是一步一步,你不要用你土想的那種方式去處理事情」等語。
⑤而即使被告丁○○一再要求辛○○應儘速自行將欲達成之爐下渣「三方合約」條款以「白紙黑字」擬妥,辛○○仍一直回稱「他不給我寫,他是要自己寫呢」(27:44)、「我有寫給管總。管總又給我改掉」(28:12)等語,即仍一直抱怨中聯公司管新灣不同意「三方合約」之要求,被告丁○○遂再以不耐語氣稱:「我跟你講,你們要是早寫給我,拿給他改掉,他是不是從他改的,拿過來再給你看,你們兩個是不是立刻有共識了,這是我們最後的目標,不要再變,...誰變,誰就是不尊重我,對不對?你誰變,誰就是違背我的命令。這個東西我很早以前就這樣說了」(28:19)、「我很早以前就和你們講,這我和你講,我們的目標是在這裡,所以我給你拜託,我們大家對你的這個目標,我沒時間跟你解釋我這個有什麼意義。你就照我說的作」等語(28:45)。
⑥循此脈絡可知,有關辛○○之爐下渣「三方合約」之要求,被告丁○○一開始就告訴辛○○不可能達成「三方合約」,只能促使中耀公司同意與地勇公司續約。而對於被告丁○○不斷要求辛○○必須先將欲達成之契約目標以「白紙黑字」寫成,俾利爾後協助推動成立「三方合約」之依據,辛○○及程彩梅卻僅一再抱怨中聯公司管新灣、中耀公司陳耀中均不同意地勇公司列名成立「三方合約」之事,被告丁○○方有以逐次「換人事」、「砍權力」,使「決策階層」不得不聽命於己為比喻,表示當下「三方合約」不可能一次達成,必須以此方式「一步一步」達成,且一旦提出且經中聯公司刪改並達成共識後,即不能再變,否則就是對其「不尊重」、且違背其「命令」等語出現。此亦與被告丁○○上開辯稱:伊一開始就告訴辛○○不可能成立「三方合約」,但因辛○○不斷「盧」、不斷要求形成「三方合約」,伊被辛○○搞得很煩,方有脫口「中聯、中鋼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等語之舉,若合符節。
⑦再細究關於101年間之續約過程,證人辛○○於偵查中固一再證稱其本無續約之意,係應被告丁○○要求始與之商談等語。然依前述辛○○在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其就此先是證稱不記得何人先提起續約之事,後即改稱:其於被告丁○○立法委員落選後曾至丁○○家中商談有關永豐盛公司藏料及續約,並向被告丁○○請託協助促成「爐下渣三方合約」及「提高轉爐石承購額度」等語,甚且自承其係在「丁○○價位要維持(新臺幣)8,300萬,我公司無法負擔」之時,其方不再對「續約」之事積極地懷抱期望等語,已述如前。而被告丁○○就「提高轉爐石承購額度」之請託固當場回拒,但就「爐下渣三方合約」部分,依證人鄒若齊、管新灣等人之證詞及管新灣之記事本所載,可知其嗣後確向鄒若齊請託促成爐下渣「三方合約」,也要求辛○○提供所擬「三方合約」草約予管新灣。由此觀之,係辛○○於被告丁○○立法委員選舉落選後,主動前往被告住處,請託被告丁○○促成爐下渣「三方合約」及「提出轉爐石承購額度」。再依附件所示之「A2-5」、「A2-7」光碟錄音勘驗內容,此部分實無法排除辛○○係因見爐下渣「三方合約」簽立不成,轉爐石承購量亦法提高,依原合約條件續約仍得支付高額代價,恐將無利可圖,甚至蝕本虧損,又見被告丁○○始終拒絕降價,此時辛○○因擔憂被告丁○○動用權勢斷料,故於後悔請託後,乃塑造101年間續約之請託係受被告丁○○脅迫下所為,尚非全無可能。
⑹至「A2-5」光碟所示(五)「120225_005.mp3」錄音檔案勘驗譯文99年2月25日雙方交談內容中,自17分41秒以下,被告丁○○固然曾向辛○○稱「中聯董事長」的人事是其「上上禮拜剛批出去的」、「因為你這件事情來拖到人家董仔無法就職。因為人事我批的。大家已經權限不同了,人事我決的、我批的,你現在相不相信你的這件事拖到人家董事長作不起來。這一件牽一件。」、「就不敢怎樣。」、「他也不敢怎樣」、「我作秘書長那天就決定了,是為什麼要拖到現在?」等語,顯示被告丁○○曾向辛○○表示自己有中聯公司高層人事之「生殺大權」。然觀諸此段對話之前後脈絡,充其量僅能認係被告丁○○向辛○○夸言其「掌控」中聯公司高層人事權,並表達因辛○○一直不顧他人立場要求訂立「三方合約」,而使得中聯公司遲遲無法順利與地勇公司及與中耀公司間簽訂續約,且正因其從中努力協調之故,將會使中聯公司高層人事「作不起來」,換言之,其目的無非是要使辛○○相信其有能力滿足辛○○之請託事項,自難僅憑此段對話即認定被告丁○○係對辛○○施加恫嚇之事實。
⑺再關於被告丁○○於101年3月10日向辛○○、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這國庫的印章是我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伊掌管國庫印章,係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等情,固經原審勘驗在卷之如附件A2-7(六)「120310_006.mp3」光碟錄音譯文19分30秒以下對話可憑(見原審卷四第35頁至第36頁反面),堪認屬實。然細繹此段對話錄音之前後脈絡,被告丁○○與辛○○及程彩梅已就請託續約及代價數額磋商等事商談告一段落,被告丁○○即先在15分50秒時要辛○○日後再以電話告知有關簽約日期及代價之計算,並稱「如果電話聯絡不到,傳一個簡訊來就好」、「現在我們會實在太多了」等語,之後雙方即開始閒談有關中鋼公司以爐石回填人工島之計畫(16:39)、中聯公司及中鴻公司近來人事變動等(17:24)與辛○○請託事項無涉之事,程彩梅甚且開始「關心」甲○○之「眼乾」及壬○○之「身材」(18:53)。程彩梅旋話鋒一轉,詢問被告丁○○現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薪資多寡,但被告丁○○一直不願正面回答而亟欲帶開話題,並自19分48秒開始出現「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等上述對話內容。且在此段對話中,再也不見辛○○、程彩梅與被告丁○○就請託續約及代價數額磋商之事為任何實質討論,反而穿插許多被告丁○○自誇如何辛勤工作,如何學習批示公文,如何趕場開會,甚至如何為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排定地方行程等內容。待此段閒聊一結束,辛○○及程彩梅即行離去。由此前後脈絡不難得知,此段對話實係辛○○、程彩梅與被告丁○○商談請託續約之代價總數及如何支付等事宜已告一段落之後,在彼此閒談之餘,經辛○○與程彩梅主動問及有關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之相關職務權限,雙方才有此段對話。是仍無法憑此認定被告丁○○與辛○○、程彩梅商談有關請託續約及代價時,為證明其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而主動積極或曲意談及,藉以達脅迫辛○○支付8,300萬元之目的。
⑻至於如附件A2-7(六)「120310_006. mp3」錄音光碟勘驗筆錄9分53秒以下之對話,辛○○所稱:「就像你講的,你現在是作秘書長,中鋼鄒董仔、中聯管仔,管總也是你管的,...『你一句話,任何人也不敢跟我合約對不對』,...是不是這樣,我也知道你有這樣的實力」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0頁正、反面),被告丁○○雖未反駁,且於偵查中坦承於101年2月23日電話中確有類此對話,然如前所述,此段對話係被告丁○○不堪辛○○一再要求促成爐下渣「三方合約」,雙方發生爭執時所為之情緒話語,仍難憑此即認被告丁○○係以此脅迫辛○○向其請託續約。
⑼綜前各節,足徵辛○○於101年2月23日,在與被告丁○○之電話中,仍未曾與被告丁○○談論金錢及數額之問題,嗣辛○○分別於101年2月25日、同年3月10日前往被告丁○○住處,並備妥錄音筆作自保之舉措無訛;再依附件「A2-5」、「A2-7」光碟錄音譯文顯示,此筆「新臺幣8,300萬元」之數額確係由辛○○先主動提出,復自整體錄音譯文內容以觀,仍難逕認被告丁○○與辛○○就此8,300萬元之交付或期約有意思表示合致之情況,毋寧係辛○○已無積極請託被告丁○○續約之意願,為求錄音以自保所為之舉措,是被告丁○○與辛○○是否就該8,300萬元已經達成「期約」,容有疑義;再者,對照經辛○○刪減後之「A」、「B」兩光碟內容,堪認辛○○與程彩梅確有刻意剪輯部分對話內容,使商談過程有部分失真之情況;參以辛○○與被告丁○○之利害關係相反,自難遽認辛○○上開證稱遭被告丁○○強迫而不得不同意支付8,300萬元等情為真實。矧以101年續約之過程,實係辛○○主動前往向被告丁○○請託,且辛○○始終盤算生意上之營虧而作決定,衡情,仍無法排除係辛○○見被告丁○○不願減價,且擔憂被告丁○○動用權勢斷料,乃於後悔請託後,曲意營造101年間續約請託係受被告丁○○脅迫下所為,即非全無可能。是以此部分並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丁○○確有於101年2月23日電話中以威迫之方式,致使辛○○前往向其請託續約與允諾支付對價8,300萬元真意之事實,自難僅憑辛○○上揭有瑕疵可指之證詞,而為不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就101年間續約部分,被告丁○○所為,仍無法積極證明與其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有密接關連性,且該所談及8,300萬元之事,因辛○○已無給付之真意,雙方是否達成期約特定作為而給付對價之合意,亦非無疑;此外,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丁○○有對辛○○施加恫嚇要求支付8,300萬元之事實,從而,亦不足認定本件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或刑法第134條及第346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取財罪,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鄒若齊應係因被告丁○○之要求,方指示蔣士宜、管新灣促成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關於「轉爐石」契約續約,並研究「爐下渣」契約是可與地勇公司、中耀公司「三方合約」之事項,原判決逕依鄒若齊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記憶不明確之證言,認關於101年間中鋼公司與地勇公司「轉爐石」續約一事,係鄒若齊在中鋼公司集團企業新春團拜時,主動指示並非因丁○○之要求等情,即有未合。㈡證人辛○○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對於101年2月23日被告丁○○對其在電話中斥責之內容究竟為何,因時日過久,無法完述,惟針對被告丁○○曾於電話中對之恫嚇「中鋼、中聯都是我管的,只要我一句話,任何人都不敢跟你們續約」等主要事實,自偵查至審判中從未有矛盾或隱瞞之情形,此為原判決所是認,則縱辛○○因時日間隔較久,記憶不清,而僅對於印象深刻主要用語情節陳述,無法陳述當日對話全部內容,亦屬常情,更無礙於本案被告丁○○藉行政院秘書長職務行為,欲向辛○○強索8,300萬元事實之認定。
㈢證人辛○○雖於偵查中針對檢察官詢問99年間交付被告丁○○之合計約6,300萬元之賄款,幣別究係美金或新臺幣前後陳述不一,然依原判決詳列之辛○○歷次偵查中證述內容(見原判決第157至160頁),亦可見其對於交付被告丁○○之款項合計約6,300萬元總額之主要事實從未有矛盾或隱瞞;參以交付款項之99年時間,距檢察官實施偵查詢問辛○○幣別之101年6月間,相隔已近3年,實難強求證人對分次交付之相關幣別精準描述,然其既對於曾交付6,300萬元之主要事實前後陳述相符,已無礙於本件被告丁○○藉立法委員職務行為,收取辛○○6,300萬元事實之認定。㈣自A2-5光碟之整體內容以觀,足見辛○○主要係欲刪除提到郭人才、陳蓮珠部分,並未完全刪除對被告丁○○有利之部分,原判決逕認辛○○與程彩梅確有刻意剪輯對話內容,營造被告丁○○主動向其強索金錢、貪婪無度之形象等語,顯有判決違反論理法則;且被告丁○○早在101年2月25日與辛○○見面前,即要求辛○○應針對協助「轉爐石」契約、「爐下渣」契約續約代價提出總數,辛○○於2月25日,係因應被告丁○○先前要求,先行提出可能數目「8,300萬元」詢問被告丁○○確定數額,絕非如原判決所認定,係辛○○「主動」提出上開數額,甚且依「A2-5」、「A2-7」光碟錄音譯文即經辛○○刪減後「A」、「B」光碟之內容,均顯示被告丁○○有表示要將8,300萬元分成「3、3、23」三份即3,000萬、3,000萬、2,300萬元,方能確定被告丁○○要求之總數,此亦為原審所是認(見原判決第162頁),自不能以辛○○先行提出「8,300萬元」之數額詢問被告丁○○,或辛○○有提出刪減內容之光碟,而遽認被告丁○○未以行政院秘書長職務行為,向辛○○要求賄款之事實。㈤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係專就收賄公務員本身之「職務範圍」判斷收賄公務員行為,是否為其權限所及,祇須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認屬收賄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範圍,不論收賄公務員係以「自行」滿足對價事項或係「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之方式,均將行賄者與收賄公務員間期約之行為內容,假定將來有該行為存在時,判斷是否屬公務員之職務權限所及,而屬職務權限範圍內之行為,縱在收賄公務員打算選擇以假手他人方式滿足對價事項之情形,亦僅係抽象觀察收賄公務員「要求」、「指示」或「建議」該具有有助於滿足對價權限之「他人」為滿足或有助於滿足對價之行為時,該「要求」、「指示」、「建議」行為,是否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並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之行為為已足,蓋於此「他人」所為之滿足對價行為,係因收賄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對之發生實質影響力所致之結果。且此受影響之「他人」亦不以「公務員」或「行政機關」所為特定行政行為為限,亦包括受政府機關實質控制之國營事業或公股企業等「私人」在內,因收賄公務員一經對其自身之職務權限所及行為,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即已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使社會一般人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之信賴產生疑慮,而構成該罪,不待該受影響之「他人」具有公務員身分或公務機關身分甚或為特定行政行為,換言之該收賄公務員有為該要求、指示、建議之職務權限時,則應認屬其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並不以該收賄公務員實際上「為其法定職務權限或與之具有密接關連行為之行使」或使受影響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作成足以滿足賄賂對價事項之「特定行政行為」為必要,已如前述,原判決既肯認被告丁○○有向辛○○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款項8,300萬元之事實(見原判決第152頁),然卻以無證據顯示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因受其請託或施壓而為行政行為以達成續約或「三方合約」之目的,而認與公務員收賄等罪中有關「職務上之行為」之定義不符,其判決理由顯有矛盾。㈥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職務」係指職權事務而言,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皆有一定之職掌事務,本此職掌事務即有處理之職權,至於此項職權事務之取得,究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或上級主管授權,究係永久性或臨時暫辦、兼辦,均無不同,更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祇須涉及其職務事項為已足(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4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職務」,並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祇須涉及其職務事項為已足;另按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秘書長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而依行政院96年12月26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9月5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中鋼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中聯公司董事長之人事安排,均需經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秘書長核閱後轉陳行政院副院長、院長核定。而依卷附行政院秘書長102年2月5日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研處說明第三項說明,關於中鋼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之人選選派前須經行政院核可,派任程序係由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秘書長「轉陳」副院長、院長,而行政院秘書長於主管機關簽院案件轉陳副院長、院長過程中,如有諮詢性之意見,亦均係行政院組織法及處務規程等相關規定,本「依法行政」之原則,於法律授權及規定之範圍內行使其職權。足見行政院秘書長就公股企業董事長或經理人之人選選派,有轉陳並擬具諮詢性意見之權限,綜上所述,行政院秘書長既綜理行政院幕僚業務,並對於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等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或其再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或經理人人選,就經濟部長經公股股權管理運作後之擬任人選簽文,得依職權核閱後「轉陳」,並得於核閱時擬具諮詢性意見,經由對經營階層人員之管考,對於公股民營企業之營運方針、目標、遭遇困難及業務執行既具有管理、監督之權限,則對於公股民營企業指導子公司營運業務事項,無論在規範上或現實上,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及影響力,其若藉影響人事任命期程或結果方式,親自對於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營運行為為一定之指導或建議,自因與其負責中鋼、中聯公司負責人人事任命職務具有密切關連性,而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而屬職務範圍內之行為無訛,故原審既認被告丁○○確曾向辛○○表示自己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掌控中聯公司高層人事之「生殺大權」,並得左右中聯公司就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是否與中耀公司或地勇公司續約,而向辛○○要求賄款8,300萬元之事實,卻仍以被告丁○○就101年間續約之事,實際上亦未有何發揮其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影響力於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行為,而非屬「職務上之行為」,不構成公務員職務賄賂罪,其顯有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之違誤等語。惟查:㈠依證人鄒若齊上揭證述之情詞,其於中鋼公司舉行新春團拜時,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問其要不要跟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鄒若齊把中聯公司董事長蔣士宜也拉過來說「這個還是給他續約」,管新灣說「地勇公司的風評不好」,鄒若齊回說「還是跟他續約好了,看他自己的造化,另外鄒若齊有說不要因為被告丁○○沒有當選,就好像不給人家續約等情;另於101年1月間或2月初,因為被告丁○○落選立法委員,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親自前往被告丁○○之鳳山服務處向他致意,當時被告丁○○表示這是他最後一次給他的選民服務等情,均如前述,堪認鄒若齊指示中鋼公司與地勇公司續約之時間,係在被告丁○○立法委員選舉落選後至其尚未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期間內所為,從而,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之續約,究為被告丁○○對中鋼公司施加影響,抑或鄒若齊自行考量後所為之決定?即有未明;再者,被告丁○○向鄒若齊請託並表示此為其最後一次選民服務行為,究否係在其任公職之期間所為,亦有未明,仍無法遽認被告丁○○係基於行政院秘書長之身分,施加影響力於中鋼或中聯公司。㈡依證人辛○○上揭證述之情詞,足認辛○○係於被告丁○○立法委員選舉落選時,前往被告丁○○住處拜訪,並談及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續約及變更契約內容之事,惟迄至101年2月23日被告丁○○多次透過聶存賢要求辛○○儘速前往商談續約之事,然斯時雙方並未談及金錢與數額等事項,業據陳啟詳證述如前,從而,於101年2月23日,被告丁○○與辛○○之對話中,被告丁○○對辛○○縱有不滿之辱罵情況,然期間並未談及金錢或款項之事,堪以認定。㈢證人辛○○就給付幣別先後陳述不一之情況,或係為隱飾地勇公司或他人間之金流,然尚非單純記憶模糊所致,亦如前述(惟此尚不影響被告丁○○收受辛○○計新臺幣6,300萬元賄款之事實)。㈣辛○○於101年2月23日時,仍未曾與被告丁○○談論金錢及數額之問題,而於101年2月25日、同年3月10日被告丁○○與辛○○之對話過程,係在辛○○備妥錄音筆,並先提出8,300萬元之數額,且辛○○是否有給付對價之真意,亦有疑議,尚難逕認雙方已有期約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且細繹上開「A」、「B」兩光碟內容,堪認辛○○與程彩梅確有刻意剪輯部分對話內容,使商談過程部分失真之情況;又辛○○始終盤算生意上之營虧而決定其作為,衡情,仍無法完全排除係辛○○不堪丁○○不願減價,且擔憂被告丁○○動用權勢斷料,乃於後悔請託後,曲意營造101年間續約請託係受被告丁○○脅迫下所為之可能性。㈤被告丁○○於101年2月23日與辛○○通電話,及101年2月25日、同年3月10日遭錄音之對話內容,被告丁○○雖多有誇炫其擁有中鋼人事決定之權力,惟依上揭行政院函文所示,被告丁○○係應依法「轉陳」經濟部遴選相關人事之公文予副院長、院長,且對於諮詢性意見亦應「依法行政原則」辦理。則縱使被告丁○○得提供其個人之諮詢性意見,然最終核定權依法仍屬行政院;至行政院是否受該諮詢性意見之影響,於本件既未有相關之諮詢性意見提出;況依上揭中鋼、中聯公司相關證人證述之情詞,並無法積極證明被告丁○○於擔任行政院祕書長期間,有對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發揮何實質影響力之事證得供檢驗。綜上,公訴人所舉事證,仍不足以積極證明係被告丁○○「職務上之行為」要求8,300萬元之對價。檢察官執詞提起上訴,惟並未提舉新事證以實其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B、被告甲○○被訴與丁○○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無罪理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係以違背其立法委員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與辛○○期約以6,300萬元賄款為代價,協助辛○○之地勇公司向中聯公司爭取上開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被告丁○○旋將其與辛○○期約賄賂情形,告知其母即被告甲○○,並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丁○○利用其立法委員身分,向中鋼公司公股大股東經濟部及國營會、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為違背其職務之請託行為,以協助地勇公司達成上述爭取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目的。嗣辛○○先後交付被告丁○○之美金31萬7,500元及美金95萬元,均由被告丁○○收受後立即交由被告甲○○保管;至辛○○交付被告丁○○之2,300萬元,因交付當時被告丁○○正欲外出,更係由被告甲○○代為收受及接待。因認被告丁○○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至被告甲○○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份之被告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亦應論以本罪之共同正犯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被告丁○○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無非係以:㈠證人辛○○及程彩梅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詞;㈡共同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㈢共同被告壬○○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㈣共同被告乙○○及沈煥瑶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㈤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訊之被告甲○○對於:㈠曾為被告丁○○保管美金31萬7,500元,且曾於99年6月間,在高雄市鳳山區住處收受由辛○○、程彩梅攜來欲交給共同被告丁○○之2個袋子之事實;㈡於99年6月間將被告丁○○所交付之款項分別交給被告壬○○保管在壬○○之台灣銀行武昌分行編號3362及3721號保管箱;交給被告乙○○保管在乙○○名下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編號48E3號保管箱;交給被告沈煥瑶保管在沈煥瑶名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502號保管箱內之事實;
㈢於101年6月27日指示被告乙○○、沈煥瑶2人將各自保管於保管箱內之款項取出,被告乙○○即於同月28日取出保管於土銀鳳山分行之1,200萬元現金,並於當晚至鳳山光復路住處交給被告甲○○。被告沈煥瑶則於同月28日、29日上午前往雄銀三多分行取出E502及E603保管箱內美金約95萬元及新臺幣600萬元現鈔,同時放入洋酒、高麗蔘,再於同月28日下午9時許及29日上午,將上揭款項現鈔交給甲○○等事實;㈣於101年6月29日在鳳山光復路住處燒燬美金及將灰燼沖入馬桶之事實固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與被告丁○○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被告丁○○不曾將其協助辛○○撮合契約之相關情形告訴伊,伊亦不知被告丁○○與辛○○間有何期約、收受6,300萬元之情形。伊為被告丁○○保管美金31萬7,500元時,並不知該款項係美金及數額多寡,更不知被告丁○○收取此款項之緣由。至辛○○及程彩梅於99年6月間攜來欲交給被告丁○○而由伊代為收受之2個袋子,伊並不知其內係裝2,300萬元,更不知辛○○交付此款項之原因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依檢察官所提舉事證,僅能證明被告甲○○有將辛○○給付丁○○之各筆款項分別交付被告壬○○、乙○○及沈煥瑶保管,惟並無法積極證明被告丁○○請託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等相關人士之所有過程中,被告甲○○究有何與被告丁○○共同或協助其促成請託事項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先予敘明。
㈡徵諸辛○○及程彩梅前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其等亦從未提及在向被告丁○○請求協助撮合契約過程中,曾見過被告甲○○,更未就請託事項直接或間接與被告甲○○有過聯繫或商談。至於其2人相偕至被告丁○○位於鳳山住處交付最後一筆即新臺幣2,300萬元之經過,已據辛○○證稱:「(問:你跟程彩梅拿錢去丁○○家的時候,甲○○有無在家?)我放在桌下,我們就離開了。(問:你是否記得丁○○的母親有無在家?)我沒有看到他。」、「只是打招呼而已,看到丁○○的太太或是母親,就點頭而已,沒有談什麼」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證人程彩梅則證稱:「(問:你跟辛○○拿錢去丁○○家的時候,甲○○有無在家?)我們就拿給丁○○,我問丁○○『東西』放哪裡,他說放下就好,我就告訴他我放在桌下桌腳,就是樓梯下來第二間客廳的桌子底下」、「錢是我跟辛○○拿進去,當天是丁○○說放下就好,並沒有給甲○○,錢確實是2袋沒錯(按即下述丁○○所稱之大袋及小袋共2袋)」、「(問:當時甲○○到底是否在家?)我要進去,他有打招呼一下,就沒有看到她,錢我們確實交給丁○○,放在桌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4頁)。足徵辛○○及程彩梅攜款至被告丁○○住處交付時,被告甲○○縱使人在家中,並與辛○○及程彩梅2人致意,然並未與辛○○、程彩梅2人就攜來金錢之目的有何商談。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收辛○○最後一筆新臺幣2,300萬元時,我記得我是告訴我母親,我曾經幫忙辛○○,辛○○會來謝謝我。因為辛○○並沒有特別跟我約時間,他抵達時我正好要趕著出門,我在出門時碰到我母親,我跟我母親說這裡有客人就是辛○○,他要來謝謝我,我請我母親幫忙招呼,並請我母親幫我把辛○○帶來的東西收起來,我就出去了。我只有跟我母親說我有幫過辛○○忙,但沒有告訴我母親幫什麼忙,也沒有說辛○○來「謝謝我」的原因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1頁反面至第126頁)。則依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中所言,辛○○攜來最後一筆款項即2,300萬元時,其正要出門,其僅向在場之被告甲○○告稱其曾協助過來訪之辛○○,辛○○因而前來致謝,並要被告甲○○將辛○○攜來之「致謝物品」收妥即可,然並未多向被告甲○○說明緣由,亦未告知被告甲○○曾協助過辛○○何事。
㈣被告甲○○自辛○○、程彩梅手中收受要交給被告丁○○之此「最後一筆」2,300萬元時,是否知悉辛○○、程彩梅給付款項之緣由?就此,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中先後供述如下:
⒈被告丁○○於101年7月6日檢察官偵查中先供稱:「(你在99年間如何收受辛○○的6,300萬元?)確實的日期我真的沒有辦法記得。...6月1日(『轉爐石』)契約開始,他是在契約生效後來謝謝我,辛○○夫妻(即辛○○與程彩梅)提一個小袋子,我問這裡面是什麼,他說這裡有(新臺幣)300萬,這個是要謝謝我,...我當時還趕著出門走,我沒有接手人就走了。我媽媽當時應該在家,我認為應該是我媽媽拿走了,我沒有打開看裡面的錢。」、「因為辛○○之前就表示這個案子成功就要謝謝我,要給我(新臺幣)2,300萬元臺幣,我當時趕著出門就走了,由家裡的人我媽媽去接待。」、「我媽媽應該是知道他們要拿(新臺幣)2,300萬元來謝謝,所以應該是媽媽會處理。當天他們來除了我媽媽在,外廳還有其他客人在,...我媽媽應該是在那裡走來走去,他太太(程彩梅)跟我說小袋子裡面是(新臺幣)300萬要來謝謝我,因為還有一個大袋子,而且之前他就提過說要拿(新臺幣)2,300萬來謝謝我,所以我認為大袋子裡是(新臺幣)2,000萬,我後來因為要趕場,我去跟我媽說這裡有客人,他拿東西來謝謝我,請他來招待一下,然後我就出去了。」等語,並稱:「事後我有跟我媽媽說找個地方把東西放起來,但沒有特別跟她講要怎麼處理。」、「我若跟她說把我的東西收好,因為我媽媽很相信我不會亂來,她就會把它收好,也不會去問為什麼那麼多錢。」等語。至於第1次及第2次辛○○給付之金錢流向乙節,被告丁○○供稱:「第1次拿美金之後擺了一陣子,第1次跟第2次我認為應該是合起來給媽媽。」、「(問:你家裡的財物是誰在處理?)高雄的部分是交給媽媽處理,我立委的薪水都交給媽媽。」(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56頁至第57頁、第60頁)。
⒉被告丁○○於101年7月9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唯一有印象的就是有一筆2,300萬元,...他們二個(辛○○及程彩梅)走進來跟我打招呼,現場還有我媽媽在,我記得他們走到內廳,袋子就放在椅子上,程彩梅就提著小的袋子告訴我這是(新臺幣)300萬,大的袋子好像放在地上,我寒暄幾句就出門了,應該是我媽媽接待的,因為先前我記得好像有一次我有跟他提到說99年底要三合一選舉需要錢,希望他們給我的時候是臺幣,我記得這筆錢在我家放了一陣子,是我媽收起來放的,最後我母親說要把它存起來。」、「我記得事後我母親拿去存放的時候,應該是(新臺幣)6,000萬,(新臺幣)300萬就留下來要處理事情。...(新臺幣)300萬元就放在程彩梅拿來的小袋子裡面,放在我房間裡面,後來是助選的時候我花用掉的。」、「就是我有需要錢,我就會跟他拿。」、「(問:你有問你母親說6,000萬元花到剩下多少嗎?)沒有。(問:你有問過你母親說美金有無拿出來花嗎?)沒有。」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69頁至第70頁)。
⒊被告丁○○於101年8月1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99年間你收受辛○○之現金後如何處理?)我交給我母親存放,時間很長,我記得辛○○當時送錢來時,我母親甲○○在場,辛○○到後,我跟他們稍微交談後就出去了,我出去後他們將錢交給我母親甲○○,應該是我母親收起來,我母親應該知道裡面是錢。」、「我印象中我有跟母親說過幫過辛○○他們有關中聯跟地勇合作關係及地勇跟中耀的合作關係,他們可能會來謝謝,我相信我母親收到之後應該會看一下。」、「我母親說會找地方存放,錢有在我家放一陣子,之後我母親有將錢拿去存放,我母親有問我錢一直放在家裡有點危險,是不是換個方式存放,不過我沒有問我母親要如何存放。...我母親將錢存放之後有告訴我,這一筆錢裡面有美金,折合臺幣約4,000萬之美金,...我母親是一次存放後告訴我。...有告訴我說用保險箱存放,不過沒告訴我租用何保險箱,用何人名義存放。」等語;又供稱:「錢要存放在保管箱之前我母親有跟我講,那次有把錢拿出來。...最後要存放在保管箱之前,有把錢稍微地集合起來,我記得有美金及臺幣,其他部分不記得,300萬的小袋子因為是我拿走的,所以我才有印象,我母親怎麼處理的我不瞭解。...媽媽在存放在保管箱之前有跟我確認數字,印象中是折合4,000萬的美金及2,000萬臺幣,另外300萬是用辛○○他們拿來的小袋子裝,我沒有換包裝就拿走了。」(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
⒋被告丁○○於101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最後一次辛○○夫婦拿錢來給你時,有何人在場?)我記得還有我媽媽在場。...事後我母親說要拿去存放,我母親存放完之後,我有印象他跟我講美金和臺幣的金額就是這樣子,扣掉我自己拿走裝在小袋子中的臺幣300萬就是剩下2,000萬臺幣跟折合臺幣4,000萬的美金。」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一第119頁正、反面)。
⒌是依被告丁○○上開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歷次供述,亦僅能認定辛○○交付最後一筆2,300萬元時,被告丁○○曾告知被告甲○○其曾協助撮合辛○○之地勇公司分別與中耀公司及中聯公司間之契約,辛○○可能會來「致謝」,且被告甲○○應能知悉辛○○所攜來「答謝」被告丁○○之「物品」,正係鉅額金錢,被告甲○○即將之收妥,最後除由被告丁○○留下300萬元款項備供日後選舉經費外,其餘款項(包括辛○○先前攜來之美金31萬7,500元、美金95萬元及剩餘之2,000萬元)則由被告甲○○「集合」、「確認數額」後分別交給被告壬○○、乙○○及沈煥瑶存放在保管箱內。
㈤又縱使被告甲○○收受辛○○支付之新臺幣2,300萬元款項時,主觀上已知悉此乃辛○○給付共同被告丁○○為辛○○爭取契約之「酬謝款」,亦難僅以此事實即認被告甲○○主觀上已知悉或有所預見被告丁○○係藉諸「貪污」之不法手段為地勇公司牟取締約利益之代價。即便認為此款項數額甚鉅,顯然超過被告丁○○身為立法委員正常年薪數十倍,且被告甲○○最終竟以「保管箱」存放,而非透過金融機構帳戶之正常管道保管;而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另證稱:其從來不曾向「選民服務」之選民收取款項,也不曾有他人送錢來由被告甲○○代收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6頁)。被告甲○○在就被告丁○○涉犯洗錢罪部分之審判中,亦曾以證人身分證稱:過去丁○○不曾交給我如本案如此高額之折合約新臺幣4,000萬元之美金及2,000萬元新臺幣,印象中亦不曾發生過有選民因「選民服務」而給付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之事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3頁反面至第124頁),亦即,不論對被告丁○○或甲○○而言,收受「選民」如此鉅額款項均屬罕見特例。以此而論,被告甲○○主觀上當知辛○○所給付之鉅款,應屬不宜為外人得知且不宜列入申報之財產。然被告甲○○不欲為外人得知而以較隱諱方式存置此鉅款之真正原因為何,容有疑議;第觀被告甲○○所處之家庭背景,其子丁○○迄99年4月間為止已擔任立法委員長達11年有餘,又身兼中國國民黨要職,其同居人即丁○○之父林仙保亦歷任數屆高雄縣縣議員及臺灣省省議員,從事民選公職更長達數十年,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以此觀之,丁○○與林仙保長年領取累積之高額薪俸固毋庸論,平日經常接受他人或企業團體以「政治捐獻」為名之高額隱名資助,亦非難以想像。則被告甲○○是否因顧慮一旦留下此鉅款之申報或存提紀錄,爾後但遭有心人士查知,恐徒增道德輿論批評進而危及被告丁○○政治生涯之不測風險,故不欲為外人所悉,而寧願選擇以較為隱蔽方式存置,亦非全無可能。更遑論被告甲○○最終係將辛○○3次給付之鉅款,分別交給子媳即被告壬○○、親弟弟即被告乙○○及沈煥瑶,且囑渠等分別以自己名義開設保管箱存放,倘被告甲○○知悉或已預見此乃其子被告丁○○藉「貪污」等不法手段取得之犯罪所得,又何有可能囑其至親以自己名義開設保管箱,而於日後但遭查獲時受不測牽連之風險。綜此而論,尚難僅以被告甲○○收受款項甚鉅且以較為隱諱之保管箱方式存放,即逕認被告甲○○主觀上係知悉此鉅款係丁○○以不法犯罪手段取得者。
㈥綜合上述,就客觀之行為分擔而言,被告甲○○至多僅有收受及保管辛○○及程彩梅所交付金錢之行為,至於丁○○之貪污行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何參與或與之有密接關連行為之分擔;另就主觀之犯意聯絡而言,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甲○○主觀上知悉丁○○所收受之鉅額款項係辛○○及程彩梅為「答謝」協助撮合契約之「謝禮」,但對於辛○○、程彩梅與丁○○間之關係為何、請託之緣由為何、丁○○協助之過程為何?又係以何種手段為辛○○提供協助或是否有不法行為涉入其中等節,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甲○○主觀上均已知悉或有所預見,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不能認定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丁○○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其犯罪既屬不能證明,即應為被告甲○○無罪之判決。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丁○○於99年間任職立法委員期間,確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事實,已如前述,而被告甲○○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明知被告丁○○利用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為辛○○爭取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爐下渣契約」之承購權,並分次收取辛○○合6,300萬元之賄賂款項,仍於99年6月間,辛○○、程彩梅至被告丁○○住處交付最後一筆2,300萬元賄款時,基於共同犯意予以收受,其後並將相關款項,借用被告壬○○、乙○○、沈煥瑶名義開設銀行保管箱藏放,其與被告丁○○共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事實,甚為明確。㈡依被告甲○○長年處理被告丁○○高雄地區立法委員選民服務事項,同時對中鋼公司相關事務又知之甚詳情況下,不可能不知被告丁○○協助辛○○爭取屬經濟部公股公司即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之上開契約,必會與其立法委員職務行為相關,若據此收受相關款項,即會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上收受賄賂罪等語。惟查,縱使被告甲○○收受辛○○支付之2,300萬元款項時,主觀上已知悉此乃辛○○給付共同被告丁○○為辛○○爭取契約之「酬謝款」,亦難僅憑此事實逕認被告甲○○主觀上已知悉,或有所預見被告丁○○係藉由「貪污」之不法手段為地勇公司牟取締約利益之代價,已如前述,亦難僅以被告甲○○收受款項甚鉅且以較為隱諱之保管箱方式存放,逕認被告甲○○主觀上係知悉此鉅款係丁○○以貪污之犯罪手段取得者。檢察官執詞提起上訴,惟並未提舉其他新事證以實其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C、被告丁○○被訴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被告壬○○、乙○○、沈煥瑶被訴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為無罪之理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明知自辛○○處收受之款項係屬犯罪所得之賄賂金額龐大,其中尚含鉅額美金,除被告丁○○留下其中新臺幣300萬元,作為支應當年底贊助選舉活動之用外,為免他人發現,乃與甲○○(所涉部分詳後丙所載)共同基於為掩飾、隱匿其為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辛○○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甲○○於下列時、地將前述剩餘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交付或指示基於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犯意之丁○○配偶即被告壬○○、舅父即被告乙○○、沈煥瑶等人分別在臺北、高雄兩地出面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被告壬○○、乙○○、沈煥瑶乃加以收受、搬運、寄藏、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被告丁○○則得以遂行其等掩飾及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性質、來源及所在地。茲將情形詳述如下:
⒈被告丁○○、甲○○陸續收受辛○○交付之鉅額賄款期間,為謀藏放上開賄款,乃於99年4月以後某日,利用被告壬○○偕同丁○○返回高雄市鳳山區住處之際,由被告甲○○分2、3次交付部分賄款給被告壬○○,並指示被告壬○○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被告壬○○於第1次收受被告甲○○交付之鉅款後,預見被告甲○○所持有之款項,與被告甲○○及被告丁○○之收入顯不相當,係被告丁○○擔任立法委員涉犯貪污所得之不法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為他人洗錢之犯意,即於搭乘高鐵北上時將之攜回臺北,於99年5月6日將上開鉅額賄款現鈔攜至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一次租妥編號3362、3721號兩保管箱,將各該筆款項放置於各該保管箱內。嗣被告甲○○再分次利用被告壬○○偕同被告丁○○返回高雄市鳳山區住處時,分批交付其與被告丁○○共同陸續自辛○○處收受之賄款給被告壬○○,囑其藏匿於保管箱中,其歷次交付被告壬○○之金額均高達數百萬元,被告壬○○均加以收受,並以前述方式搬運、寄藏,被告壬○○以此方式共收受、搬運、藏匿本案賄款800萬元,美金31萬7,500元。迨101年6月27日因媒體披露被告丁○○收取辛○○賄款之事實,被告甲○○即與被告壬○○頻繁聯繫,並隨即於同年月30日自高雄北上與被告丁○○及壬○○見面,並要求被告壬○○取出先前交付保管之款項,然因當日為週六銀行未上班,致被告壬○○無法取出前開款項。嗣於101年7月2日經檢察官查知被告壬○○在上述銀行租用保管箱,旋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於同年月3日執行搜索時,在前開臺灣銀行武昌分行編號3362號保管箱內扣得新臺幣面額1,000元鈔30綑(每綑100張)、新臺幣面額2,000元鈔20綑(每綑100張),編號3721號保管箱內扣得新臺幣面額2,000元鈔20綑(每綑100張)、美金面額100元鈔30綑(每綑100張)及美金面額100元鈔175張,總計美金31萬7,500元、新臺幣1,100萬元(其中新臺幣300萬元為被告甲○○交付被告壬○○保管)。
⒉被告乙○○、沈煥瑶均預見被告甲○○所持有之鉅額新臺幣及美金現鈔,與被告甲○○及丁○○之收入顯不相當,係被告丁○○擔任立法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所得之不法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為他人洗錢之犯意,由被告甲○○於99年6月23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將1,200萬元現鈔交付被告乙○○,由被告乙○○前往土銀鳳山分行以被告乙○○之名義,申請租用編號48E3號保管箱,將上開1,200萬元現鈔置入保管箱內藏放。被告甲○○再於同日與被告沈煥瑶同持美金95萬元至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以被告沈煥瑶之名義,申請租用編號E502號保管箱後,將上開美金95萬元置入該保管箱藏放。嗣媒體於101年6月27日報導被告丁○○收受辛○○賄款之事實後,被告甲○○唯恐事跡敗露,旋即指示被告乙○○、沈煥瑶2人將前開保管箱內款項取出。被告乙○○即於翌(28)日上午,將寄藏土銀鳳山分行之1,200萬元現鈔取出,並於同日夜間10、11時許,在被告甲○○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將前揭1,200萬元現鈔交給被告甲○○。而被告沈煥瑶為掩飾其洗錢犯行,於同年月28日、29日上午前往雄銀三多分行分別取出編號E502、E603號保管箱內之美金約95萬元、新臺幣600萬元現鈔(為被告甲○○於100年5月間委由被告沈煥瑶另開立E603號保管箱藏放,其中300萬元經檢察官認定為為被告甲○○所有而起訴涉嫌刑法損害債權罪,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另300萬元則為被告丁○○於100年5月間交付給被告甲○○,再由被告甲○○交給被告沈煥瑶,而屬前述之被告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之際,同時放入洋酒、高麗蔘,佯以開箱目的為存放洋酒、人蔘以掩飾其犯行,再於同年月28日下午9時許及29日上午,將前揭新臺幣600萬元、美金95萬元現鈔交給被告甲○○。被告甲○○於收受上開合計新臺幣1,800萬元、美金95萬元現鈔後,因知媒體僅報導被告丁○○收取辛○○交付美金現鈔作為賄款,遂自101年6月29日上午1時許至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3樓陽台,以燒金紙用之金爐將上開美金95萬元逐張燒燬,再將灰燼倒入2樓廁所馬桶內沖掉後,於2樓廁所、3樓陽台各將金爐內外沖洗滅跡。再於同年7月4日下午3時24分,因知悉被告丁○○已坦承收賄犯行經法院裁定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遂主動將所餘之1,800萬元攜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點收後扣押。
⒊因認被告丁○○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壬○○、乙○○及沈煥瑶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嫌(檢察官起訴時就被告丁○○係指控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罪嫌,嗣於原審102年2月25日審理中更正起訴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自己重大犯罪之洗錢罪《見原審卷6第81頁正面》)等語。
二、檢察官認被告丁○○、壬○○、乙○○及沈煥瑶分別涉有上開洗錢防制法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丁○○於101年7月6日、7月9日及8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告甲○○於101年7月4日、7月16日、7月26日及9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㈢被告壬○○於101年7月1日、7月3日、7月5日、8月7日、9月6日及9月21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㈣被告乙○○、沈煥瑶各自於101年7月4日、7月16日及10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㈤證人辛○○於101年7月7日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㈥證人程彩梅於101年6月30日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㈦證人聶存賢於101年7月6日之陳報狀及101年7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㈧證人林憶珊於101年9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㈨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編號48E3號出租保管箱分戶登記卡及開箱紀錄;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502號、E603號出租保管箱分戶帳、開箱紀錄卡;檢察官於101年7月4日扣押被告甲○○提出之新台幣1,800萬元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檢察官於101年7月6日、7日及10日扣押清點此1, 800萬元之勘驗筆錄、檢察官於101年9月3日勘驗被告乙○○及沈煥瑶至銀行開啟保管箱之監視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國泰世華銀行101年7月4日陳報資料、台灣銀行101年7月2日傳真陳報檢察官關於被告壬○○之保管箱承租資料、台灣銀行101年7月5日銀營運乙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信銀行101年7月2日傳真陳報關於被告壬○○保管箱承租資料、中信銀行101年7月9日中銀000000000000000號函、臺灣銀行武昌分行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目錄表、檢察官於101年7月5日勘驗在被告壬○○保管箱扣得款項之勘驗筆錄、臺灣銀行保管箱分戶明細、保管箱租用約定書、分戶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監察院101年7月12日院臺申肆字第0000000000號韓、臺灣銀行中屏分行101年7月3日中屏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第一銀行路竹分行99年5月31日申請人為郭怡君(郭人才之女)收兌外幣申請書及傳票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財高國稅岡綜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壬○○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1年1月9日至7月7日間之通話對象分析資料、被告壬○○與辛○○在101年2月5日之電話通聯資料分析、101年2月25日及3月10日被告壬○○及被告丁○○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料、被告甲○○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101年6月25日至29日間之電話通聯分析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1年7月13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7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為其論據。惟訊之:㈠被告丁○○對上揭檢察官主張之交付款項、存置於保管箱,自保管箱取出交給檢察官扣押或由檢察官搜索扣押之數額,被告甲○○燒燬美金現鈔之事實,除否認曾在100年5月間交給甲○○300萬元外,其餘各情均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辯稱:伊認為辛○○所交付之款項係伊受託協助撮合契約之合法酬勞,並非「賄賂」或任何「犯罪所得」。伊將款項交給被告甲○○後,亦不知道被告甲○○係以何種方式保管。伊在客觀上並無掩飾隱匿款項之行為,主觀上亦無掩飾或隱匿之洗錢犯意等語;㈡被告壬○○並不否認於99年4月後某日,於偕同被告丁○○返回鳳山住處之際,由被告甲○○分2、3次交付款項給被告壬○○,再由被告壬○○帶至台北租用銀行保管箱置放之事實,亦不否認第1次收受被告甲○○交付之現金後,即將之攜回台北,並於99年5月間該筆款項置放於其中一個保管箱內。之後被告壬○○又分次受被告甲○○交付款項,並先後置放於上開保管箱內。最終由檢察官於101年7月3日在此2保管箱內扣得總金額1,100萬元及美金317,500元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為他人隱匿、掩飾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辯稱:伊主觀上並不知悉被告甲○○先後交付款項之來源為何,更不知道此係被告丁○○以何等不法犯罪手段所取得者,且因被告丁○○係政治家族,家族的錢原本均由被告甲○○保管,被告之公公林仙保從政40至50年的錢及被告丁○○的薪水,基本上也都是被告甲○○在掌管,且因被告甲○○以前為人作保遭倒債,因此不能將錢放在被告甲○○之銀行帳戶,只能放在銀行保管箱,伊並無掩飾、隱匿丁○○或甲○○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故意等語;㈢被告乙○○及沈煥瑶均不否認被告甲○○交付其等款項,再由其等存置於保管箱內,嗣又自保管箱內取出交給被告甲○○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為被告丁○○或甲○○隱匿、掩飾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均辯稱:伊等均不知為被告甲○○保管財物之來源,且相信身為長姐之甲○○不可能害伊等,方同意為被告甲○○開設保管箱存放,亦無法預見此係被告丁○○涉及貪污之不法所得,伊等主觀上並無為被告丁○○或甲○○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丁○○部分:
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徵諸被告丁○○對上揭檢察官主張之交付款項、存置於保管箱及自保管箱取出交給檢察官扣押,或由檢察官搜索扣押之數額等事實,除否認曾在100年5月間交給甲○○300萬元外,其餘均不爭執。再參以被告丁○○係將款項交給被告甲○○保管,被告甲○○再囑由被告壬○○、乙○○、丙○○申請保管箱以置放等情,固經認定如前。然衡諸上揭逕將犯罪所得申請保管箱存放之舉措,尚無使被告丁○○之犯罪所得來源,得藉此取得形式上合法化之外觀,易言之,上揭將金錢存放保管箱之行為,尚無使該犯罪所得之性質、來源、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情況,是被告丁○○交由被告甲○○、壬○○以申請保管箱存放之方式,仍難認有變更犯罪所得之來源、性質、所在地或外觀形式合法化之情形,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仍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有間。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丁○○有使上揭犯罪所得之性質或外觀形式合法化之洗錢行為,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丁○○無罪之判決。
㈡被告壬○○部分:
⒈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在99年間確曾拿美金約31至32萬元及新臺幣約1,100萬元,總數大約折合新臺幣2,000萬元之款項給壬○○帶回臺北保管,這些錢有部分是被告丁○○給伊保管的錢,1,100萬則是林仙保的錢,伊應該是分2次拿給壬○○,伊只跟壬○○說「這個錢幫媽媽保管」,伊沒有告訴被告壬○○錢的來源,也沒有和他清點,被告壬○○也沒有質疑伊為何有這麼多錢,伊是因為想要「交棒」(指將被告丁○○及家族財政大權交給被告壬○○掌控),且因被告丁○○告訴伊這些錢是99年年底選舉要用的錢,伊才交給被告壬○○保管,後來伊也沒有再向被告壬○○拿回來,伊也不知道被告丁○○有無用在選舉上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77頁反面至第279頁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伊擔任立法委員期間的薪資及政治捐獻,及伊父親林仙保擔任縣議員及省議員期間的薪資及政治捐獻,以及伊母親甲○○的積蓄,都是由母親甲○○管理。被告壬○○確曾向伊提及,被告甲○○有錢交給她保管,但她沒有問伊為何被告甲○○會有這些錢,伊也沒問她被告甲○○交給她多少錢,因為伊等家族的錢本來就是被告甲○○在管理,所以伊也沒有多問,伊只說媽媽交代的事情,就按照媽媽交代的去做。且印象中被告甲○○未曾告訴伊有將錢交給被告壬○○保管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84頁至第286頁反面)。
⒊關於被告甲○○上述證稱:伊交給被告壬○○保管款項中之「新臺幣1,100萬元」(即檢察官於101年7月3日在被告壬○○名下台銀武昌分行編號3362號及3721號保管箱分別扣得之新臺幣700萬元及400萬元),係來自於林仙保而非被告丁○○等語,及證稱該等款項均係備供被告丁○○之99年年底選舉之用等語,姑不論是否為真,惟依被告甲○○及丁○○上開證述之情詞,至多僅能證明被告甲○○確曾拿鉅額美金及新臺幣之款項委請被告壬○○攜回臺北開設保管箱存放之事實,尚無法證明被告甲○○或丁○○曾告知被告壬○○此款項係來自於被告丁○○所交付,亦難認定被告壬○○主觀上對此等款項係被告丁○○藉由「貪污」不法手段之所得財物等情知悉。縱使被告甲○○所交付之款項係「鉅額現金」,又包括常人不慣用之「鉅額美金現鈔」,且係要求被告壬○○攜回臺北後開設銀行「保管箱」存放,而非藉由開設金融機構帳戶之方式存款,固非無疑。然衡諸被告丁○○及其父林仙保均長年擔任民選公職,除應已累積豐厚之高額薪俸外,由他人或企業團體以「政治捐獻」為名之高額隱名資助,亦應不在少數。被告壬○○身為被告丁○○之配偶、林仙保及被告甲○○之媳婦,對此當知之甚詳,尚難僅憑被告甲○○交付鉅款之行為,逕認被告壬○○知悉該款項係被告丁○○之「貪污」不法所得。至於被告甲○○選擇以「保管箱」存放之原因,或因顧慮一旦留下此鉅款之申報或存提紀錄,爾後將有為他人查知之風險,或可能對於被告丁○○之政治生涯產生不利影響,抑或徒生道德或輿論之批評,故選擇以此常人眼光觀之較為隱蔽之方式存置,然究其背後原因及動機容有多端,自不能僅因被告甲○○要求以「保管箱」存放,即認被告壬○○已能認知到此鉅款應係來自被告丁○○之不法犯罪所得。綜上所述,本件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壬○○主觀上知悉該款項係被告丁○○「犯罪所得」,而有為之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故意,自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乙○○、沈煥瑶部分: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101年7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丁○○在99年6月間交給伊美金130餘萬、新臺幣約2,300萬元,伊便將其中之美金約100萬元、新臺幣約1,400萬元拿去給伊胞弟沈煥瑶及乙○○,伊請他們幫伊開個保險箱,借伊存放,開了後伊就把剩下的錢都放在保險箱(按即檢察官起訴意旨主張之在沈煥瑶名下高雄銀行三多分行編號E502號保管箱內之美金95萬元,及在乙○○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編號48E3號保管箱內之新台幣1,200萬元),當伊看到報紙爆料時,伊就叫2個弟弟要他們把保險箱裡面的東西拿回來,拿到伊家裡,弟弟不知道還問伊是否是報紙爆的,伊回答「不知道不要多問,不關你們的事」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46頁至第47頁)。又稱:「(問:你錢拿給他們時,跟他們講什麼?)...乙○○我只有跟他說我這些錢放在你的保管箱裡。沈煥瑶是我陪他一起去銀行的保管箱,所以美金是放在沈煥瑶那裡,我們是姊弟我跟他說我不能開戶(按指被告甲○○為避免遭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銀追索債權之事),所以我借他的名義開個保管箱,乙○○我也是這樣跟他講...開完戶之後沈煥瑶、乙○○的鑰匙及印鑑是放在我這裡。」等語(見特偵字第3號卷三第55頁)。
⒉依同案被告甲○○上開證詞,足認其分別將美金95萬元及新臺幣1,200萬元交付被告沈煥瑶及乙○○保管時,僅告知係因自己有遭索討債務之問題,不便開戶,故請其等幫忙開設保管箱置放,其等即不疑有他而依指示辦理,並未告知該款項之來源與被告丁○○有何關聯。而自被告甲○○所稱當媒體開始報導本案後,伊即要求被告沈煥瑶及乙○○將保管箱內之款項取出交還時,被告沈煥瑶及乙○○猶質問被告甲○○此是否與媒體報導被告丁○○涉嫌收賄案是否相關等情,亦難認被告沈煥瑶及乙○○受託開設保管箱之際,主觀上即已知悉各該款項與被告丁○○之犯罪有何關聯,尤以被告沈煥瑶及乙○○乃被告甲○○之胞弟,被告丁○○又係其等之親姪,以此緊密之親誼關係,被告沈煥瑶及乙○○又豈會思及被告甲○○將涉及不法犯罪所得之款項交由其等保管,而陷胞弟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參以被告丁○○及其父林仙保又長年擔任民選公職,有其特殊之政治因素考量等情,已如上述,亦難僅憑被告甲○○係交付鉅款並要求以開設保管箱方式存放之行為,即認被告沈煥瑶及乙○○主觀上知悉該款項係來自於被告丁○○「貪污」所得,是仍難認其等主觀上有為之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故意,自亦應為被告沈煥瑶及乙○○無罪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事證,仍不足以證明被告丁○○、壬○○、乙○○及沈煥瑶有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既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應均為無罪之判決。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突然於短期間交付被告壬○○多達800多萬元及折合新臺幣近千萬元之大額美金,又要求以銀行保管箱存放而不存放在銀行帳戶之不尋常狀況,當不可能完全不追問原因,況其對於此筆款項非來自被告丁○○薪資,且「顯然超過丁○○身為立法委員正常年薪數十倍」,理應知悉非循合法管道所得,顯見其依甲○○之要求,逕將大筆新臺幣及美金現鈔存放在銀行保管箱,應係預見到可能係被告丁○○擔任立法委員涉犯貪污所得之不法財物,而基於洗錢之故意為之。㈡被告壬○○並未於辦理年度財產申報時,申報持有該筆美金及新臺幣款項,已如前述,顯見其明知或預見被告甲○○突然交付之大筆款項,係被告丁○○涉犯貪污犯罪之不法所得,為避免因財產申報而遭外界懷疑,將之藏放在銀行保管箱內,以避免他人知悉。㈢於101年6月27日媒體報導被告丁○○收受辛○○鉅額美金後,被告甲○○已因擔心洗錢事跡敗露,而要求被告壬○○將該筆寄放之款項提出,而且被告壬○○對於被告甲○○在媒體追查美金風聲鶴唳時刻,僅反問週休假日是否可以去銀行拿回,全然未詢問取出款項之原因,亦未詢問取出金額多寡及用途,顯見被告壬○○本即知情其所收取之款項係被告丁○○涉犯貪瀆重大犯罪所得,基於為被告丁○○、甲○○洗錢之犯意,出借租用之保管箱供上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藏放,其目的亦係為掩飾該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不法來源及本質,並予收受、搬運、寄藏,以為他人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逃避該重大犯罪之追查及處罰等語。惟查,被告等人上揭逕將犯罪所得申請保管箱存放之舉措,尚無使被告丁○○之所得來源,得藉此取得形式上合法化之外觀,易言之,上揭將金錢存放保管箱之行為,尚無使該犯罪所得之性質、來源、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之情況,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是被告丁○○交由被告甲○○、壬○○以申請保管箱存放之方式,仍難認有變更所得之來源、性質、所在地或外觀形式合法化之情形,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仍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有間,已如上述;至被告壬○○、乙○○、丙○○於媒體披露被告丁○○涉嫌「貪污」後之處理保管箱款項之過程,仍不足以積極證明其等事前已確悉該款項係被告丁○○本案之犯罪所得,公訴人執詞上訴,惟並未提舉其他新事證,以實其說,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自辛○○處收受之款項係屬犯罪所得之賄賂,金額龐大,其中尚含鉅額美金,除被告丁○○留下其中300萬元,作為支應當年底贊助選舉活動之用外,為免他人發現,乃與被告丁○○共同基於為掩飾、隱匿其為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辛○○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甲○○於下列時、地將前述剩餘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項,交付或指示基於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犯意之丁○○配偶即被告壬○○、舅父即被告乙○○、沈煥瑶等人分別在臺北、高雄兩地出面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被告壬○○、乙○○、沈煥瑶乃加以收受、搬運、寄藏、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被告丁○○、甲○○則得以遂行渠等掩飾及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性質、來源及所在地,因認被告甲○○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檢察官起訴時就被告甲○○係指控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罪嫌,嗣於原審102年2月25日審理中更正起訴法條為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洗錢罪《見原審卷6第81頁正面》)等語。
貳、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洗錢罪嫌,無非係以上揭乙、
貳、C、二所列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其論據。惟訊之被告甲○○固不否認曾於99年6月間將被告丁○○交付之款項分為3份,分別交給被告壬○○、乙○○及沈煥瑶款項保管在檢察官主張之保管箱之事實;亦不否認於101年6月27日指示被告乙○○、沈煥瑶將保管箱內之款項取出,被告乙○○即於同月28日取出保管於土地銀行鳳山分行之1,200萬元現金交給伊,被告沈煥瑶則於同月28日、29日取出保管於高雄銀行三多分行E502及E603保管箱內美金約95萬元及新臺幣600萬元現鈔,同時放入洋酒、高麗蔘,再於同月28日將上揭款項現鈔交給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伊並不知悉被告丁○○所交付之款項,係被告丁○○犯公務員收賄罪之犯罪所得;伊主觀上亦無任何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意思,客觀上更無掩飾或隱匿之行為等語。經查:
一、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丁○○係將款項交給被告甲○○保管,被告甲○○再囑由被告壬○○、乙○○、丙○○申請保管箱以置放等情,固經認定如前。然衡諸上揭逕將犯罪所得申請保管箱存放之舉措,尚無使被告丁○○之所得來源,得藉此取得形式上合法化之外觀,易言之,上揭將金錢存放保管箱之行為,尚無使該犯罪所得之性質、來源、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情況,是被告丁○○交由被告甲○○、壬○○以申請保管箱存放之方式,仍難認有變更所得之來源、性質、所在地或外觀形式合法化之情形,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仍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有間。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有使上揭犯罪所得之性質或外觀形式合法化之洗錢行為,就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甲○○無罪之判決,惟此部分起訴與本院審認被告甲○○上揭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起訴,不另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第165條、第167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5項、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謀信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
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
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
罰金:
一、第4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第 1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123 條至第 125 條、第 127 條第 1 項、第 128 條至第
130 條、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32 條第 1 項、第 133
條、第 231 條第 2 項、第 231 條之 1 第 3 項、第 270
條、第 296 條之 1 第 5 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6 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 89 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
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四:
┌──┬───────────────┬───┬──────────────┬──────────────┬───────────────┐
│編號│聲請勘驗內容 │准許否│聲請理由 │本院勘驗結果 │判決理由 │
├──┼───────────────┼───┼──────────────┼──────────────┼───────────────┤
│ 1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秉成律師,下稱羅律師) │ │被告丁○○向辛○○收取一千萬元│
│ │13:05之09:49:03-09:56:21 │ │(本院卷六第209頁) │ │公關費用乙節,事證已臻明確,業│
│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據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197頁│ │證述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之必要│ │、二、㈢、㈣、㈤所載),且對照│
│ │至第198頁、第200頁、第201頁) │ │。此段譯文就所謂「加一個公關│ │被告丁○○於本院準備備程序時所│
│ │問:你曾經向本組提出自首? │ │費用一千萬元」乙節,辛○○原│ │提出之偵訊筆錄譯文,可徵前揭陳│
│ │答:………… │ │回答:「鳳山的那個他的家裏」│ │啟祥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復據│
│ │ 另外我還有一個轉爐著磁料,│ │,惟其辯護人顧立雄插話誘導:│ │證人辛○○閱覽筆錄內容後簽名,│
│ │ 是我跟中聯直接買賣的,這個│ │「他那個他到底是誰,是講郭人│ │而具形式之確定力。是被告丁○○│
│ │ 部分他說2300萬,等於5300萬│ │才嗎?」陳回稱:「不是啦,林│ │之辯護人徒以證人「疑似」遭誘導│
│ │ 了,再過幾天他叫我過去他鳳│ │益世啊」顧律師質稱:「你現在│ │而為證述,並以此欲彈劾證人陳啟│
│ │ 山的住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 │講,什麼時候他改成那個,我看│ │祥證詞之憑信性,尚無調查之必要│
│ │ 關費用1000萬,我當初算起來│ │這個…」檢察官稱:「把它改一│ │。 │
│ │ 好像還可以打得平,那2年下 │ │下,大律師」,顧律師回稱:「│ │ │
│ │ 來後,沒有想到利潤不足,沒│ │不是,這筆錄的問題,我是說你│ │ │
│ │ 有辦法打平,所以賠錢。 │ │何時把他轉折成丁○○」等語,│ │ │
│ │………… │ │以上對話漏未記載,而上開對話│ │ │
│ │問:1000萬的公關費,丁○○有跟│ │可證明辛○○稱所謂在丁○○鳳│ │ │
│ │ 你說是什麼公關嗎? │ │山家中遭索一千萬元公關費,不│ │ │
│ │答:99年4、5月訂約後不到1個月 │ │僅與其之後供述係在高鐵站偶遇│ │ │
│ │ ,在高雄高鐵遇到他的時候,│ │丁○○而被索求公關費前後矛盾│ │ │
│ │ 他就叫我到旁邊,然後跟我說│ │,且疑似在其辯護人之誘導下更│ │ │
│ │ 還要1000萬元的公關費,但林│ │易供述改稱「(檢問:他是那個│ │ │
│ │ 沒有告訴我公關費要付給誰,│ │郭人才嗎?)對」,益徵辛○○│ │ │
│ │ 所以我也不清楚他要給誰。 │ │對案情供述游移不定,且易受外│ │ │
│ │………… │ │力之干擾、影響而變更說詞,其│ │ │
│ │問:(提示筆錄)為何你一開始說│ │供述之憑信性堪慮,故有勘驗以│ │ │
│ │ 「…再過幾天他叫我過去他鳳│ │利被告引為彈劾證據之必要。 │ │ │
│ │ 山的住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 │ │ │ │
│ │ 關費用1000萬…」,但後來卻│ │ │ │ │
│ │ 說「…99年4、5月訂約後不到│ │ │ │ │
│ │ 1個月,在高雄高鐵遇到他的 │ │ │ │ │
│ │ 時候,他就叫我到旁邊,然後│ │ │ │ │
│ │ 跟我說還要1000萬元的公關費│ │ │ │ │
│ │ …」? │ │ │ │ │
│ │答:剛才一開始沒有講清楚,確定│ │ │ │ │
│ │ 應該是在高雄高鐵遇到丁○○│ │ │ │ │
│ │ ,他提1000萬的公關費的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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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ˇ │(蔡世祺律師,下稱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34頁反面) │徵諸本院勘驗之結果,足認辛○○│
│ │13:05之10:41:49-10:50:23 │ │(本院卷六第104頁反面、本院 │(10:41:49) │係透過郭人才之介紹而與被告林益│
│ ├───────────────┤ │卷七第266頁) │問:那一樣啊,我還是要問你,│世見面之事實,是偵訊筆錄所載並│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199頁│ │1.起訴書略謂:「…辛○○、程│ 你知道丁○○是怎麼去處理│未失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筆錄內│
│ │、第200頁) │ │ 彩梅於該處與丁○○會晤後,│ 的嗎? │容後簽名,自具形式之確定力;至│
│ │問:丁○○是否有動用他當時擔任│ │ 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答:不知道。 │辛○○證稱:「(問:人家跟你說│
│ │ 立法委員的職權幫你處理這個│ │ 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問:不知道。 │立委可以處理,所以你去拜託立委│
│ │ 契約? │ │ 賂之犯意聯絡,請求丁○○利│答:對,我不知道,對。 │?)不是這樣,因為我們在外面作│
│ │答:他當時是立法委員,但是有沒│ │ 用其立法委員之身份及職權,│問:你都沒有參與嗎? │生意,你跟這家公司有認識,不見│
│ │ 有動用職權我就不知道。 │ │ 違背職務協助中耀公司能順利│答:沒有,蛤?參與什麼? │要立法委員,有時候私人的交情也│
│ │問:為何你當初會認為丁○○一定│ │ 與中聯公司完成爐下渣契約之│問:這一塊啊。 │可以。(問:既然這樣,你為什麼│
│ │ 會協助你處理這二個契約? │ │ 續約…」云云,惟證人辛○○│答:沒有,沒有,沒有。 │要去找立法委員?)我們找不到,│
│ │答:他當時說去溝通看看,並沒有│ │ 於該次偵查中證述略以:「檢│問:這考驗到你適不適合用證人│沒有該他(按應係中聯公司)有交│
│ │ 跟我說確定OK。 │ │ 察官:人家跟你說立委可以去│ 保護法。 │情,所以剛好他說找立法委員去溝│
│ │問:如你所述,丁○○也只能去溝│ │ 處理,所以你去拜託立委?陳│答:蛤阿,你說怎樣? │通嘛...」等語,足見辛○○確實 │
│ │ 通看看,你怎麼會想到要去找│ │ 啟祥:不是這樣,我們在外面│問:林益,你你,你不知道林益│為了地勇公司之利益,而欲透過被│
│ │ 丁○○? │ │ 作生意,你跟這個公司要認識│ 世怎麼幫你處理這部分嗎?│告丁○○達成其締約之目的,自難│
│ │答:因為我去湖內鄉我的親家母,│ │ 不見得要立法委員拉,私人的│答: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辯護│
│ │ 我的親家母帶我去找郭人才,│ │ 交情也可以。檢察官:那你幹│問:三分之一要拿多少給你,一│人認上揭偵訊筆錄有故為漏載以誤│
│ │ 郭人才說丁○○是立法委員,│ │ 嘛要找立委?辛○○:我就是│ 定要跟你喬,不可能… │導本院之情況,並認係有顯不可信│
│ │ 應該可以去溝通看看,雖然我│ │ 找不到沒有跟他有交情阿,所│答:沒沒沒…真的,我不知道,│之情況而無證據能力等語,亦有未│
│ │ 無法確定丁○○一定可以處理│ │ 以說剛好他說那個找立法委員│ 他去處理我不知道,他去接│合,無法採取。 │
│ │ ,但是人家說可以試試看就去│ │ 去溝通嘛,我去親家母那邊南│ 觸誰我也不知道,確實是這│ │
│ │ 試了。 │ │ 投嘛!」等語。 │ 樣。有的話我會告訴你,喔│ │
│ │ │ │2.關於辛○○請託之事項是否與│ ,實際是沒有啦,不知啦,│ │
│ │ │ │ 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爭議,檢│ 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 │
│ │ │ │ 察官於訊問時不斷誘導、律師│問:好,你既然不知道丁○○是│ │
│ │ │ │ 不斷暗示證人辛○○應證述向│ 怎麼幫你處理的… │ │
│ │ │ │ 被告請託乃是因其立法委員身│答:不知道,我不知道,不知。│ │
│ │ │ │ 份之關係,檢方以不正訊問之│問:丁○○怎麼幫你處理的? │ │
│ │ │ │ 方式影響證人辛○○供述之任│答:我不知道,真的不知道,ㄟ│ │
│ │ │ │ 意性,程式上已有可議,況且│ 。 │ │
│ │ │ │ 證人辛○○已明確供稱主要係│問:你怎麼能夠確定丁○○… │ │
│ │ │ │ 「私人交情」之因素,檢方明│答:他也沒有跟我講。 │ │
│ │ │ │ 知此為有利於被告之事項,竟│問:他確實有幫你這一部分啊。│ │
│ │ │ │ 仍故意漏載,顯有誤導鈞院之│答:ㄟ,ㄚ我就讓他代表我處理│ │
│ │ │ │ 故意,係爭筆錄顯然具有特別│ 啊,不然… │ │
│ │ │ │ 不可信之情形,應無證據能力│問:主要是你後來確實有得到三│ │
│ │ │ │ 。 │ 分之一ㄚ… │ │
│ │ │ │ │ 三分之一,對啊。 │ │
│ │ │ ├──────────────┤問:這中間可是很精采ㄝ… │ │
│ │ │ │(本院卷六第116頁) │答:蛤? │ │
│ │ │ │(羅律師) │問:這可是很精采,你怎麼會不│ │
│ │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知道? │ │
│ │ │ │證述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之必要│答:我真的不知道,坦白講我不│ │
│ │ │ │。 │ 知道。 │ │
│ │ │ │ │問:地方上的人都知道,你怎麼│ │
│ │ │ │ │ 不知道? │ │
│ │ │ │ │答:都知道什麼? │ │
│ │ │ │ │問:確實有拿到契約三分之一?│ │
│ │ │ │ │答:ㄟ對對,對對對。 │ │
│ │ │ │ │問:所以我就相信他有幫助我?│ │
│ │ │ │ │答:有ㄚ有ㄚ有ㄚ,對ㄚ,事實│ │
│ │ │ │ │ 是這樣沒有錯。 │ │
│ │ │ │ │問:他跟我要錢,我給他… │ │
│ │ │ │ │答:對對,對對。 │ │
│ │ │ │ │問:丁○○有動,是否有動用他│ │
│ │ │ │ │ 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的職權?│ │
│ │ │ │ │答:他那時是立法委員沒有錯,│ │
│ │ │ │ │ 立法委員啦。 │ │
│ │ │ │ │問:他當時是立法委員沒有錯,│ │
│ │ │ │ │ 但有沒有動用? │ │
│ │ │ │ │答:這我就不知道了。 │ │
│ │ │ │ │問:那是有沒有動用? │ │
│ │ │ │ │答:我不知道。 │ │
│ │ │ │ │問:你不知道? │ │
│ │ │ │ │答:對,不知,對。 │ │
│ │ │ │ │問:既然他有沒有,既然你都不│ │
│ │ │ │ │ 知道他有沒有動用,他怎麼│ │
│ │ │ │ │ 協助你?為何你當初會認為│ │
│ │ │ │ │ …這不用好了,這樣問你好│ │
│ │ │ │ │ 了,為何你當初認為丁○○│ │
│ │ │ │ │ 一定可以協助你處理這件事│ │
│ │ │ │ │ ?這兩個契約? │ │
│ │ │ │ │答:那時候我… │ │
│ │ │ │ │問:協助你取得這兩個契約? │ │
│ │ │ │ │答:那,那時候喔,他要去溝通│ │
│ │ │ │ │ 看看喔,其實那時候我也是│ │
│ │ │ │ │ 說沒有很自信啦,去溝通看│ │
│ │ │ │ │ 看而已啦,他也沒有給我確│ │
│ │ │ │ │ 定一定OK,沒有講啦。 │ │
│ │ │ │ │問:他當時是說去溝通看看… │ │
│ │ │ │ │答:ㄟ對對。 │ │
│ │ │ │ │問:也沒有跟我說? │ │
│ │ │ │ │答:確定沒有,沒有跟我說。 │ │
│ │ │ │ │問:如你所述喔,他也只是去,│ │
│ │ │ │ │ 他也只能去溝通看看? │ │
│ │ │ │ │答:ㄟ對。 │ │
│ │ │ │ │問:那你為什麼會想到要去找他│ │
│ │ │ │ │ ?他也只能去溝通看看,你│ │
│ │ │ │ │ 怎麼會想到要去找他?你怎│ │
│ │ │ │ │ 麼會想到要去找他? │ │
│ │ │ │ │答:ㄚ那時候我已經跟那個,ㄟ│ │
│ │ │ │ │ 我的親家母喔… │ │
│ │ │ │ │問:是有因為他的身分?因為他│ │
│ │ │ │ │ 的能力?還是因為他的財力│ │
│ │ │ │ │ 讓你覺得找他可以幫忙?還│ │
│ │ │ │ │ 是怎麼樣? │ │
│ │ │ │ │答:沒有啦,因為那個我去湖內│ │
│ │ │ │ │ 鄉,那個我的親家母帶我去│ │
│ │ │ │ │ 找那個樁腳,樁腳郭人才喔│ │
│ │ │ │ │ ,那他等於說立法委員嘛喔│ │
│ │ │ │ │ ,那他說可以去溝通看看嘛│ │
│ │ │ │ │ ,那… │ │
│ │ │ │ │問:你去找郭人才,郭人才說他│ │
│ │ │ │ │ 是立法委員… │ │
│ │ │ │ │答:對啊,應該可以溝通看看,│ │
│ │ │ │ │ 可以請他去處理看看。 │ │
│ │ │ │ │問:所以你也認為立法委員應該│ │
│ │ │ │ │ 有辦法幫你處理這個事就對│ │
│ │ │ │ │ 了? │ │
│ │ │ │ │答:嗯,那時候還…沒有說確定│ │
│ │ │ │ │ 他一定會好的啦,只是我拿│ │
│ │ │ │ │ 到那個,我跟中耀拿到那個│ │
│ │ │ │ │ 契約,那時候我才確認這個│ │
│ │ │ │ │ 事。 │ │
│ │ │ │ │問:雖然我無法確定他一定可以│ │
│ │ │ │ │ 處理這件事…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但是你有覺得… │ │
│ │ │ │ │答:等到他打給我… │ │
│ │ │ │ │問:你有覺得說他是立法委員,│ │
│ │ │ │ │ 所以可以試試? │ │
│ │ │ │ │答:我也沒有這麼想。 │ │
│ │ │ │ │問:那你心態是什麼?為什麼會│ │
│ │ │ │ │ 去找他不找別人? │ │
│ │ │ │ │答:ㄚ那個我… │ │
│ │ │ │ │問:你怎麼不找這麼強的大律師│ │
│ │ │ │ │ (手指後面律師)?你怎麼│ │
│ │ │ │ │ 會去找他? │ │
│ │ │ │ │答:ㄚ他… │ │
│ │ │ │ │問:是因為立法委員的關係?還│ │
│ │ │ │ │ 是? │ │
│ │ │ │ │答:嗯,那個我就不清楚,因為│ │
│ │ │ │ │ 其實喔,其實這個… │ │
│ │ │ │ │問:但是是什麼事由讓你相信他│ │
│ │ │ │ │ ? │ │
│ │ │ │ │答:是那個,那個我的親家母喔│ │
│ │ │ │ │ … │ │
│ │ │ │ │問:講的就對了? │ │
│ │ │ │ │答:對啦。 │ │
│ │ │ │ │問:不是因為他是立法委員的身│ │
│ │ │ │ │ 分? │ │
│ │ │ │ │答:對啦,對啦,因為親家母說│ │
│ │ │ │ │ …蛤,對啊… │ │
│ │ │ │ │問:是這樣嗎? │ │
│ │ │ │ │答:確實這樣,對啊。 │ │
│ │ │ │ │問:ㄚ如果,如果講的不是立委│ │
│ │ │ │ │ ,是市議員你也要去試啊?│ │
│ │ │ │ │答:我跟你講喔,因為中聯… │ │
│ │ │ │ │問:人家跟你說立委可以處理,│ │
│ │ │ │ │ 所以你去拜託立委喔? │ │
│ │ │ │ │答:不是這樣,因為我們在外面│ │
│ │ │ │ │ 作生意啦喔,你跟這家公司│ │
│ │ │ │ │ 有認識,不見得要立法委員│ │
│ │ │ │ │ 啦,有時候私人的交情也可│ │
│ │ │ │ │ 以ㄚ。 │ │
│ │ │ │ │問:那既然這樣,你為什麼要去│ │
│ │ │ │ │ 找立法委員? │ │
│ │ │ │ │答:ㄚ我們找不到,沒有跟他有│ │
│ │ │ │ │ 交情ㄚ,所以說剛好他說找│ │
│ │ │ │ │ 立法委員去溝通嘛,去親家│ │
│ │ │ │ │ 母那邊,南投嘛。 │ │
│ │ │ │ │問:立委應該比較有辦法? │ │
│ │ │ │ │答:也不是這樣想啦,我也不是│ │
│ │ │ │ │ 這麼想,我也是沒有這樣想│ │
│ │ │ │ │ 啦。ㄟ,對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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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被告丁○○向辛○○收取一千萬元│
│ │13:05之10:54:00-10:55:53 │ │(本院卷六第116頁、第211頁)│ │公關費用乙節,事證已臻明確,業│
│ ├───────────────┤ │1.檢問:「叫我過去他鳳山的住│ │據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197頁│ │ 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關費一│ │、二、㈢、㈣、㈤),且對照被告│
│ │、第198頁、第200頁、第201頁) │ │ 千萬」,陳答:「對」,嗣在│ │丁○○於本院準備備程序時所提出│
│ │問:你曾經向本組提出自首? │ │ 其辯護人之誘導下將提問中之│ │之偵訊筆錄譯文,可徵前揭辛○○│
│ │答:………… │ │ 「他」由丁○○改成郭人才,│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復據證人│
│ │ 另外我還有一個轉爐著磁料,│ │ 但在同日筆錄又改稱:「在高│ │辛○○閱覽筆錄內容後簽名,而具│
│ │ 是我跟中聯直接買賣的,這個│ │ 鐵,我剛好要來台北,遇到我│ │形式之確定力。是被告丁○○之辯│
│ │ 部分他說2300萬,等於5300萬│ │ 就叫我去旁邊說,這個部分你│ │護人徒以證人「疑似」遭誘導而為│
│ │ 了,再過幾天他叫我過去他鳳│ │ 可能要再拿1000萬元的公關費│ │證述,並以此欲彈劾證人辛○○證│
│ │ 山的住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 │ 用」,顯然前後矛盾。 │ │詞之憑信性,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關費用1000萬,我當初算起來│ │2.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 │
│ │ 好像還可以打得平,那2年下 │ │ 祥證述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之│ │ │
│ │ 來後,沒有想到利潤不足,沒│ │ 必要。 │ │ │
│ │ 有辦法打平,所以賠錢。 │ │ │ │ │
│ │………… │ │ │ │ │
│ │問:1000萬的公關費,丁○○有跟│ │ │ │ │
│ │ 你說是什麼公關嗎? │ │ │ │ │
│ │答:99年4、5月訂約後不到1個月 │ │ │ │ │
│ │ ,在高雄高鐵遇到他的時候,│ │ │ │ │
│ │ 他就叫我到旁邊,然後跟我說│ │ │ │ │
│ │ 還要1000萬元的公關費,但林│ │ │ │ │
│ │ 沒有告訴我公關費要付給誰,│ │ │ │ │
│ │ 所以我也不清楚他要給誰。 │ │ │ │ │
│ │………… │ │ │ │ │
│ │問:(提示筆錄)為何你一開始說│ │ │ │ │
│ │ 「…再過幾天他叫我過去他鳳│ │ │ │ │
│ │ 山的住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 │ │ │ │
│ │ 關費用1000萬…」,但後來卻│ │ │ │ │
│ │ 說「…99年4、5月訂約後不到│ │ │ │ │
│ │ 1個月,在高雄高鐵遇到他的 │ │ │ │ │
│ │ 時候,他就叫我到旁邊,然後│ │ │ │ │
│ │ 跟我說還要1000萬元的公關費│ │ │ │ │
│ │ …」? │ │ │ │ │
│ │答:剛才一開始沒有講清楚,確定│ │ │ │ │
│ │ 應該是在高雄高鐵遇到丁○○│ │ │ │ │
│ │ ,他提1000萬的公關費的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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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被告丁○○向辛○○收取一千萬元│
│ │13:05之11:21:00-11:26:25 │ │(本院卷六第116頁、第212頁)│ │公關費用乙節,事證已臻明確,業│
│ ├───────────────┤ │其實辛○○一開始確實係稱被林│ │據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1頁│ │益世叫到他鳳山家中另索一千萬│ │、二、㈢、㈣、㈤),且對照被告│
│ │) │ │公關費,遭檢察官當場識破,竟│ │丁○○於本院準備備程序時所提出│
│ │問:(提示筆錄)為何你一開始說│ │硬拗筆錄寫錯了(筆錄記載成:│ │之偵訊筆錄譯文,可徵前揭辛○○│
│ │ 「…再過幾天他叫我過去他鳳│ │「剛才一開始沒有講清楚…」)│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復據證人│
│ │ 山的住處,說要另外加一個公│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辛○○閱覽筆錄內容後簽名,而具│
│ │ 關費用1000萬…」,但後來卻│ │祥證述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之必│ │形式之確定力。是被告丁○○之辯│
│ │ 說「…99年4、5月訂約後不到│ │要。有勘驗還原其始末,以利被│ │護人徒以該偵訊筆錄記載不完整,│
│ │ 1個月,在高雄高鐵遇到他的 │ │告引為彈劾證據之必要。 │ │並以此欲彈劾證人辛○○證詞之憑│
│ │ 時候,他就叫我到旁邊,然後│ │ │ │信性,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跟我說還要1000萬元的公關費│ │ │ │ │
│ │ …」? │ │ │ │ │
│ │答:剛才一開始沒有講清楚,確定│ │ │ │ │
│ │ 應該是在高雄高鐵遇到丁○○│ │ │ │ │
│ │ ,他提1000萬的公關費的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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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關於A、B光碟及譯文部分,並未引│
│ │13:05之11:44:11-11:46:36 │ │(本院卷六第116頁、第212頁)│ │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已述│
│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偵查中│ │如前(見理由欄甲、壹、二、㈠)│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65頁│ │譯文係辛○○提供及其證詞之憑│ │,是縱該譯文有部分繕製不符之情│
│ │、第266頁、第267頁) │ │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此段譯│ │況,惟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
│ │檢察官諭知:當庭勘驗當事人提出│ │文顯示,辛○○使其辯護人提出│ │,亦難逕認辛○○曲意捏編以構陷│
│ │之編號A、B兩片光碟片。 │ │A 、B 光碟,並提供譯文電子檔│ │被告丁○○之情形,是各該證據與│
│ │勘驗結果: │ │,而偵查中之譯文即係以辛○○│ │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性,尚無調查│
│ │………… │ │提供之電子檔譯文為基礎而製作│ │之必要。 │
│ │陳:這趟有事跟你說,這次不要拿│ │勘驗筆錄,非經原審重新勘驗發│ │ │
│ │ 成這樣,不要拿到8300萬,不│ │現檢方於偵查中勘驗之光碟譯文│ │ │
│ │ 要拿到這樣啦,前兩年生意難│ │竟出現無中生有之幽靈對話如「│ │ │
│ │ 做,我之前我有拿相片給你看│ │喊水會結凍」、「我要分給管總│ │ │
│ │ 過了,因為永豐盛都把好的蓋│ │」(此一胡編假造之譯文係被告│ │ │
│ │ 起來,著磁料把好的拿走,著│ │丁○○被以有串證之虞而羈押之│ │ │
│ │ 磁下腳料的,中耀前兩年也給│ │重要原因),詎辛○○於原審作│ │ │
│ │ 我拿走很多,我跟你說過,這│ │證時竟稱不知有上開譯文之事,│ │ │
│ │ 個情況我已經跟你說過了,一│ │故有勘驗以利被告引為彈劾證據│ │ │
│ │ 些好的也收回去了,說實話現│ │之必要。 │ │ │
│ │ 在也做得很辛苦。 │ │ │ │ │
│ │林:這要這樣說的話,這是你們自│ │ │ │ │
│ │ 己去盤算的,我已經不是立法│ │ │ │ │
│ │ 委員了,基本上我運作的目標│ │ │ │ │
│ │ 已經不同了,我也說給管總,│ │ │ │ │
│ │ 我分出去的路,也不是我的啊│ │ │ │ │
│ │ ,放在我的抽屜可是已經不是│ │ │ │ │
│ │ 我的,所以只是責任交代,我│ │ │ │ │
│ │ 完成而已,我跟你講,這一次│ │ │ │ │
│ │ 為什麼我很早就問你,處理是│ │ │ │ │
│ │ 我的工作,我都處理。但是這│ │ │ │ │
│ │ 次為什麼我敢跟你講得這麼肯│ │ │ │ │
│ │ 定,我說會成就會成,就不會│ │ │ │ │
│ │ 變了!你現在在跟我抱怨這件 │ │ │ │ │
│ │ 事,但是這個就不是我的事。│ │ │ │ │
│ │ 對我來說,就是已經完成這個│ │ │ │ │
│ │ 工作,然後跟很多人拜託而已│ │ │ │ │
│ │ 。大家歡喜就好,之前那次是│ │ │ │ │
│ │ 我在向別人拜託,我不敢給你│ │ │ │ │
│ │ 那麼肯定,都是要跟人家拜託│ │ │ │ │
│ │ ,現在就是由我決定,決定就│ │ │ │ │
│ │ 是決定了,你看現在,是不是│ │ │ │ │
│ │ 就是我說的那樣。 │ │ │ │ │
│ │陳:現在喔,管總那邊都簽好了,│ │ │ │ │
│ │ 現在就等合約,你說合約還沒│ │ │ │ │
│ │ 簽要先拿錢? │ │ │ │ │
│ │林:沒有啦,當然是等你那邊處理│ │ │ │ │
│ │ 好。 │ │ │ │ │
│ │………… │ │ │ │ │
│ │陳:就像你說的,你現在是秘書長│ │ │ │ │
│ │ ,中聯董ㄟ,中聯管ㄟ,管總│ │ │ │ │
│ │ 也是你管的,你一句話任何人│ │ │ │ │
│ │ 也不敢說話,喊水也會結凍,│ │ │ │ │
│ │ 我知道你有這樣的實力。 │ │ │ │ │
│ │林:不是啦,這次你是想要怎樣?│ │ │ │ │
│ │ 這次我們的角色已經變成中間│ │ │ │ │
│ │ 者。 │ │ │ │ │
│ │陳:坦白說好了,前次,兩年你拿│ │ │ │ │
│ │ 6300萬,我們已經做得很辛苦│ │ │ │ │
│ │ 了,這次你說你要8300萬,我│ │ │ │ │
│ │ 實在也很累。 │ │ │ │ │
│ │林:你想要怎樣?你要講個作法, │ │ │ │ │
│ │ 因為我已經跟別人講了,你現│ │ │ │ │
│ │ 在要怎樣做?你也要跟我說有 │ │ │ │ │
│ │ 個方法,你看你這樣,我要怎│ │ │ │ │
│ │ 麼打算? │ │ │ │ │
│ │陳:你跟他講就好了,我也不知道│ │ │ │ │
│ │ 要怎麼說。 │ │ │ │ │
│ │林:你現在決定怎樣,我就去跟人│ │ │ │ │
│ │ 家說歹謝,可是你一直沒跟我│ │ │ │ │
│ │ 確定金額,是要怎麼處理?為 │ │ │ │ │
│ │ 什麼你上次來,我跟你說這次│ │ │ │ │
│ │ 跟上次不一樣,因為上次簡單│ │ │ │ │
│ │ ,但這次困難,因為角色不同│ │ │ │ │
│ │ ,這次我之所以敢這麼強勢,│ │ │ │ │
│ │ 替你們處理,我講白一點,我│ │ │ │ │
│ │ 講出去要負責任,我要運用我│ │ │ │ │
│ │ 的角度跟角色,我要安撫一些│ │ │ │ │
│ │ 人,不敢說我甚麼,包括王進│ │ │ │ │
│ │ 士這一件,我絕對不會讓這樣│ │ │ │ │
│ │ 跟那件有關,那就是我說吵就│ │ │ │ │
│ │ 讓他們去吵的原因。但是別人│ │ │ │ │
│ │ 去做,絕對不會安撫這麼仔細│ │ │ │ │
│ │ ,多一個人,又不是我一個人│ │ │ │ │
│ │ 的工作,所以…你自己去盤算│ │ │ │ │
│ │ 啦,我知道妳們也要簽了,你│ │ │ │ │
│ │ 給我一個日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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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被告丁○○向辛○○收取一千萬元│
│ │13:05之11:49:13-11:51:16 │ │(本院卷六第117頁、第212頁)│ │公關費用乙節,事證已臻明確,業│
│ ├───────────────┤ │筆錄記不完整,且涉及辛○○、│ │據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1頁│ │程彩梅證述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 │、二、㈢、㈣、㈤),且對照被告│
│ │、第202頁) │ │驗必要。此段落稱程彩梅於高鐵│ │丁○○提出之偵訊筆錄內容,可徵│
│ │問:丁○○向你要求1000萬元的部│ │站得知所謂丁○○向辛○○另索│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辯護人徒│
│ │ 分時,有何人在場,可有證人│ │一千萬元公關費,與程彩梅之供│ │以偵訊筆錄記載不完整,並以此欲│
│ │ 證物? │ │述亦互相矛盾。 │ │彈劾證人辛○○證詞之憑信性,尚│
│ │答:丁○○把我拉去旁邊講的時候│ │ │ │無調查之必要。 │
│ │ ,程彩梅去買票,後來我有跟│ │ │ │ │
│ │ 程彩梅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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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A2-5、A2-7之錄音光碟,係辛○○│
│ │13:05之12:33:07-12:35:35 │ │(本院卷六第117頁、第213頁)│ │在被告丁○○家中與被告丁○○之│
│ ├───────────────┤ │1.此段筆錄與譯文之真意不盡相│ │對話錄音,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見│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2頁│ │ 符,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林益│ │理由欄甲、壹、一、㈡至㈤),而│
│ │) │ │ 世以「中鋼中聯都是他管的, │ │辛○○與被告丁○○於101年2月23│
│ │問:丁○○在101年中耀要與中聯 │ │ 只要他一句話,任何人不敢跟│ │日之電話通話內容,係於不同時點│
│ │ 續約、地勇要與中聯續約時,│ │ 你們續約」此語致辛○○畏於│ │之對話,要屬二事,自無法比擬,│
│ │ 可還有協助你續約? │ │ 秘書長之權勢而行賄,而上開│ │且此節業經原審詰問以彈劾證人陳│
│ │答:這個部分,今年(101年)農 │ │ 「中鋼中聯都是他管的…」等│ │啟祥偵訊筆錄之憑信性,即無重覆│
│ │ 曆年過年時,不記得是丁○○│ │ 語,又係辛○○於101.6.30上│ │調查之必要。 │
│ │ 或辦公室主任聶存賢打電話給│ │ 午9:37筆錄所證述之內容。則│ │ │
│ │ 我,叫我過去林的鳳山住處,│ │ 丁○○究竟有無對辛○○如此│ │ │
│ │ 現場只有丁○○、我、我太太│ │ 表示,自有釐清之必要。惟依│ │ │
│ │ ,林說你這個續約這一次要怎│ │ 該段譯文呈現檢問:「那天也│ │ │
│ │ 麼處理,我說上次賠錢,這次│ │ 是這麼講的嗎?」陳答:「那│ │ │
│ │ 我要做也沒有利潤,只是維持│ │ 天沒有講…那是我問他的啦…│ │ │
│ │ 人員的生活而已,林也沒說話│ │ 」檢問:「都是你管的嗎?」│ │ │
│ │ ,後來就聊天,之後林自己或│ │ 陳答:「嘿,都是你管的」檢│ │ │
│ │ 透過聶存賢甚至在丁○○入閣│ │ 問:「他說是」辛○○似低頭│ │ │
│ │ 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後,又約│ │ 查看資料(疑為譯文)稱:「│ │ │
│ │ 我到林家二、三次,一直問我│ │ 嘿對,他沒說是,他說都是他│ │ │
│ │ 這次續約要怎麼處理,我每次│ │ 管的啦…我看一下…都是他管│ │ │
│ │ 都沒有給他正面回答,之後在│ │ 的啦」云云,然原審勘驗陳啟│ │ │
│ │ 2月23日時,我不記得是林益 │ │ 祥錄音光碟結果,根本不存在│ │ │
│ │ 世打給我還是聶主任叫我打給│ │ 所謂丁○○稱:「中鋼、中聯│ │ │
│ │ 丁○○,在電話裏林很生氣,│ │ 是我管的…我一句話任何人不│ │ │
│ │ 罵三字經,罵了7、8分鐘,跟│ │ 敢跟你們續約」之內容,故有│ │ │
│ │ 我講說「中鋼、中聯都是他管│ │ 勘驗以利被告引為彈劾證據之│ │ │
│ │ 的,只要他一句話,任何人都│ │ 必要。 │ │ │
│ │ 不敢跟我們續約」,意思就是│ │2.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 │
│ │ 要我一定要處理,我還是不理│ │ 祥證述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 │ │
│ │ 他,2月25日不知道是聶主任 │ │ 必要。 │ │ │
│ │ 還是丁○○打給我,叫我過去│ │ │ │ │
│ │ 林的家裏,那天我要過去的時│ │ │ │ │
│ │ 候,就在燦坤買了錄音筆,過│ │ │ │ │
│ │ 去後就把當天對話的內容錄下│ │ │ │ │
│ │ ,就如今天所呈的A光碟內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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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蔡律師) │ │對照被告丁○○之聲請意旨所載,│
│ │13:05之12:35:00-12:35:24 │ │(本院卷六第104頁反面) │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且經證人│
│ ├───────────────┤ │由訊問內容譯文觀之,互核系爭│ │閱覽後簽名,具形式之確定力,尚│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3頁│ │筆錄之記載:「丁○○可有跟你 │ │無調查之必要。 │
│ │) │ │表示說他現在是行政院秘書長,│ │ │
│ │問:丁○○可有跟你表示說他現在│ │可以直接指示中鋼、中聯、中耀│ │ │
│ │ 是行政院秘書長,可以直接指│ │?他沒有說到中耀,我說你現在│ │ │
│ │ 示中鋼、中聯、中耀? │ │做秘書長,中鋼、中聯都是你管│ │ │
│ │答:他沒有說到中耀,我說你現在│ │的嗎,他說是」,證人辛○○證│ │ │
│ │ 做秘書長,中鋼、中聯都是你│ │述已否認被告曾向其表示有指示│ │ │
│ │ 管的嗎,他說是。 │ │中鋼、中聯等權利,然系爭筆錄│ │ │
│ │ │ │記載顯與證人所述有所出入,對│ │ │
│ │ │ │於被告有利事項均故不記載,實│ │ │
│ │ │ │有勘驗之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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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辛○○101.6.30上午09:37-下午 │ │(羅律師) │ │對照被告丁○○之聲請意旨所載,│
│ │13:05之12:41:13-12:43:22 │ │(本院卷六第117頁、第213頁、│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且經證人│
│ ├───────────────┤ │第214頁) │ │閱覽後簽名,具形式之確定力,尚│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3頁│ │1.該段譯文中顯示檢問:「所以│ │無調查之必要。 │
│ │、第204頁) │ │ 沒有丁○○的幫忙…」陳答:│ │ │
│ │問:101年續約這次你可有答應要 │ │ 「我也是可以續約啊」,且稱│ │ │
│ │ 付款給丁○○? │ │ 係因中聯翁朝棟董事長刁難才│ │ │
│ │答:沒有。 │ │ 需要丁○○幫忙等語。 │ │ │
│ │問:既然沒有,為何你還可以續約│ │2.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 │
│ │ 成功? │ │ 祥向被告陳情之動機而有勘驗│ │ │
│ │答:一般你只要好好的做,不要違│ │ 必要,以證明辛○○之認知其│ │ │
│ │ 約,要續約基本上是沒什麼問│ │ 續約本無庸丁○○之協助,而│ │ │
│ │ 題,所以沒有丁○○的幫忙還│ │ 屢遭翁朝棟刁難才求助之事實│ │ │
│ │ 是可以續約成功,99年那一次│ │ 。 │ │ │
│ │ 是因為中聯的董事長在刁難,│ │ │ │ │
│ │ 還有就是轉爐石著磁料的契約│ │ │ │ │
│ │ 是因為先前就被別的廠商搶走│ │ │ │ │
│ │ ,才需要丁○○的幫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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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羅律師) │ │關於A、B光碟及譯文部分,並未引│
│ │14:36:55 │ │(本院卷六第214頁) │ │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已述│
│ ├───────────────┤ │1.因公訴人之上訴理由仍堅稱陳│ │如前(見理由欄壹、二、㈠),是│
│ │(未記載) │ │ 啟祥提供A 、B 光碟之原始錄│ │縱該譯文有多處剪接之情況,惟未│
│ │ │ │ 音存在是具有證據能力,惟經│ │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亦難逕│
│ │ │ │ 原審重新勘驗發現A 、B 光碟│ │認辛○○曲意捏編以構陷被告林益│
│ │ │ │ 遭嚴重剪接變造達4 、50處之│ │世之情形,是各該證據與本案待證│
│ │ │ │ 多,更有逐字剪接之嫌,企圖│ │事實無關聯性,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 營造丁○○強逼之失真假象。│ │ │
│ │ │ │2.筆錄漏未記載之對話,可證明│ │ │
│ │ │ │ 辛○○於偵查中承認原始錄音│ │ │
│ │ │ │ 已遭洗掉,而上訴理由仍稱原│ │ │
│ │ │ │ 始錄音存在應有誤會,故有勘│ │ │
│ │ │ │ 驗之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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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蔡律師) │ │關於A、B光碟及譯文部分,並未引│
│ │14:44:22-14:54:24 │ │(本院卷六第109頁反面) │ │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已述│
│ ├───────────────┤ │自譯文觀之,檢察官明知證人陳│ │如前(見理由欄甲、壹、二、㈠)│
│ │(未記載) │ │啟祥所提供之具與被告對話錄音│ │,是縱該譯文有多處剪接之情況,│
│ │ │ │檔案,仍待提出原始錄音筆始得│ │惟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亦│
│ │ │ │佐證系爭檔案為真實未經變造,│ │難逕認辛○○曲意捏編以構陷被告│
│ │ │ │其憑信性始足以確保,惟對此並│ │丁○○之情形,是各該證據與本案│
│ │ │ │未記載於系爭筆錄上,有勘驗還│ │待證事實無關聯性,尚無調查之必│
│ │ │ │原真實之必要。 │ │要。 │
│ │ │ ├──────────────┤ │ │
│ │ │ │(羅律師) │ │ │
│ │ │ │(本院卷六第117頁) │ │ │
│ │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 │
│ │ │ │證詞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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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辛○○101.6.30下午14:42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53頁反面) │偵訊筆錄並未失其真義,至原始錄│
│ │14:58:26-15:01:14 │ │(本院卷六第111頁) │(辛○○從偵訊室外面走進來)│音筆內容是否仍存有該二次錄音對│
│ ├───────────────┤ │自譯文以觀,證人辛○○業明確│答:他說我們拷的那個光碟。 │話內容乙節,業經檢察官送請法務│
│ │(101年度特他第23號卷一第207頁│ │證述原始錄音筆內竊錄其與被告│問:嘿。 │部調查局鑑定,此有該局101年8月│
│ │、第208頁) │ │丁○○之對話檔案早已刪除,然│答:拷完後我們有去錄一個生意│24日調資伍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問:你上午所提到的用來側錄101 │ │而系爭筆錄竟記載「…原來的錄│ ,我們一個生意我們要做證│暨所附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 │
│ │ 年2月25日、3月10日談話內容│ │音筆已經又錄了別的東西,內容│ 據嘛,我們Copy完後都洗掉│見特偵字第3號卷17第120頁至第 │
│ │ 的錄音筆目前何在? │ │可能已經洗掉。」語意不符,自│ 了。 │127頁),已足憑認原始錄音檔案 │
│ │答:放在高雄市○○街0巷0弄0號1│ │有勘驗之必要。 │黃律師:蛤,洗掉囉?! │是否刪除或覆蓋,尚無調查之必要│
│ │ 樓的住處大門進去右邊的客廳│ ├──────────────┤問:你這樣。 │。 │
│ │ 位置櫃子的下方抽屜,但是因│ │(羅律師) │答:我們另外錄一個我們合約的│ │
│ │ 為後來我們把它轉錄到光碟上│ │(本院卷六第117頁) │ 生意,大家要做一個證據這│ │
│ │ 面之後,原來的錄音筆已經又│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樣啊。 │ │
│ │ 錄了別的東西,內容可能已經│ │證詞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問:啊,洗掉啦? │ │
│ │ 洗掉。 │ │ │黃律師:阿,沒關係啦。 │ │
│ │ │ │ │答:我想說那個光碟就算是摳起│ │
│ │ │ │ │ 來就好啦。有摳著準備著。│ │
│ │ │ │ │黃律師:還是可以拿出來啦。 │ │
│ │ │ │ │問:對,沒關係,那你那一支錄│ │
│ │ │ │ │ 音筆在哪裡? │ │
│ │ │ │ │答:啊就都洗掉了! │ │
│ │ │ │ │問:現在在哪裡? │ │
│ │ │ │ │答:洗掉了,現在在那個我們家│ │
│ │ │ │ │ 那邊。 │ │
│ │ │ │ │問:甚麼地方? │ │
│ │ │ │ │答:就三商街這邊。 │ │
│ │ │ │ │問:房間裡面哪裡? │ │
│ │ │ │ │答:放在抽屜裡。 │ │
│ │ │ │ │問:房間。房間... │ │
│ │ │ │ │答:我跟你說,我明天叫人去拿│ │
│ │ │ │ │ 啦。 │ │
│ │ │ │ │問:沒關係,我們現在記明筆錄│ │
│ │ │ │ │ 而已。 │ │
│ │ │ │ │答:我知道。 │ │
│ │ │ │ │問:我們先記明筆錄啦。 │ │
│ │ │ │ │答:明天我看。 │ │
│ │ │ │ │問:你說在哪裡,房間裡面哪裡│ │
│ │ │ │ │ ? │ │
│ │ │ │ │答:在那個抽屜裡。 │ │
│ │ │ │ │黃律師:抽屜? │ │
│ │ │ │ │答:一個抽屜。 │ │
│ │ │ │ │問:你主臥室嗎? │ │
│ │ │ │ │答:一個抽屜那。 │ │
│ │ │ │ │問:主臥室的房間抽屜? │ │
│ │ │ │ │答:不是主臥室,在右手那邊的│ │
│ │ │ │ │ 櫃子下面。 │ │
│ │ │ │ │問:大門進去右邊的櫃子的下方│ │
│ │ │ │ │ ?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放在客廳的櫃子嗎?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大門進去右邊放在客廳櫃子│ │
│ │ │ │ │ 的這個... 櫃子的下方抽屜│ │
│ │ │ │ │ ,是不是? │ │
│ │ │ │ │答:恩。 │ │
│ │ │ │ │問:下方抽屜,沒關係啦,你那│ │
│ │ │ │ │ 個東西之後再取也可以,如│ │
│ │ │ │ │ 果說現在都有人在圍的話,│ │
│ │ │ │ │ 我看你還是先不要去動他。│ │
│ │ │ │ │答:嘿啊。 │ │
│ │ │ │ │問:右邊的櫃子的下方抽屜。 │ │
│ │ │ │ │答:恩。 │ │
│ │ │ │ │問:但是,但是,因為後來我們│ │
│ │ │ │ │ 把他轉錄到光碟上面了,對│ │
│ │ │ │ │ 不對? │ │
│ │ │ │ │答:嗯嗯嗯,對。 │ │
│ │ │ │ │問:把他轉錄到光碟上面之後,│ │
│ │ │ │ │ 原來的錄音筆已經又錄了別│ │
│ │ │ │ │ 的東西,內容是否還有保存│ │
│ │ │ │ │ ,不清楚。 │ │
│ │ │ │ │答:應該是都洗掉了! │ │
│ │ │ │ │問:內容已經洗掉。 │ │
│ │ │ │ │答:對阿。 │ │
│ │ │ │ │問:這麼重要的東西你把他洗掉│ │
│ │ │ │ │ ,你真的是! │ │
│ │ │ │ │答:沒有,我想說我們光碟有準│ │
│ │ │ │ │ 備起來了阿。 │ │
│ │ │ │ │辯護人丁中原律師答 │ │
│ │ │ │ │ 剛才勘驗過程畫面,看到在│ │
│ │ │ │ │ 場講話的辯護人好像是高律│ │
│ │ │ │ │ 師而非黃律師。 │ │
├──┼───────────────┼───┼──────────────┼──────────────┼───────────────┤
│13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羅律師) │ │被告丁○○並未指明筆錄記載不完│
│ │14:58:29-15:03:07 │ │(本院卷六第117頁) │ │整之內容為何,亦未說明聲請調查│
│ │(辯護律師未指明筆錄記載不完整│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尚不符│
│ │之內容為何) │ │證詞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所規定聲請│
│ │ │ │ │ │調查證據之程式。 │
├──┼───────────────┼───┼──────────────┼──────────────┼───────────────┤
│14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羅律師) │ │被告丁○○並未指明筆錄記載不 │
│ │15:16:34-15:19:20 │ │(本院卷六第118頁) │ │完之內容為何,亦未說明聲請調查│
│ │(辯護律師未指明筆錄記載不完整│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尚不符│
│ │之內容為何) │ │證詞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所規定聲請│
│ │ │ │ │ │調查證據之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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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辛○○101.6.30下午14:42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54頁反面) │被告丁○○與辛○○期約、收受賄│
│ │15:18:00-15:19:10 │ │(本院卷六第111頁) │問:你說這個一百九十三萬美金│賂之過程,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
│ ├───────────────┤ │自譯文觀之,證人辛○○證述並│ ,用六千三百萬台幣好了,│理由欄甲、貳、二、㈢至㈤),再│
│ │(101年度特他23號卷一第208頁、│ │未與被告丁○○對於給付款項乙│ 九十九年間的六千三百萬台│細繹前揭勘驗筆錄全文意旨,足見│
│ │第209頁) │ │節事先有所約定,惟系爭筆錄竟│ 幣,是在締約之後丁○○才│證人辛○○係將「期約」與「交付│
│ │問:你表示說99年間的6300萬台幣│ │均漏末記載,有勘驗還原真實之│ 跟你要的? │」賄賂二事混淆未詳加區辨而為證│
│ │ ,是在締約後丁○○才向你要│ │必要。 │答:對,合約以後。 │述,尚無法為被告丁○○有利之認│
│ │ 的嗎? │ │ │問:這一點與周刊報導說你們是│定。 │
│ │答:這個數目字都是契約訂定之後│ │ │ 事先就約定好,然後訂了約│ │
│ │ ,他才跟我開口要這個數額,│ │ │ 之後才付款? │ │
│ │ 我算一算還可以負擔才答應他│ │ │答:沒有,不是、不是。 │ │
│ │ 。 │ │ │問:不是? │ │
│ │ │ │ │答:沒有啦,那個、那個,就是│ │
│ │ │ │ │ 、就是,他,對,他這個是│ │
│ │ │ │ │ 喔,嗯......應該是契約好│ │
│ │ │ │ │ 了才來跟我拿。 │ │
│ │ │ │ │問:拿是契約之後你才拿給他,│ │
│ │ │ │ │ 我的意思是說你們事先有沒│ │
│ │ │ │ │ 有約定好? │ │
│ │ │ │ │答:沒有、沒有,契約完他才來│ │
│ │ │ │ │ 給我拿的。 │ │
│ │ │ │ │問:都是,包括公關費的一千萬│ │
│ │ │ │ │ 元嗎? │ │
│ │ │ │ │答:都是、都是,對、對,都是│ │
│ │ │ │ │ 。 │ │
│ │ │ │ │問:都是契約訂定之後? │ │
│ │ │ │ │答:才跟我拿。 │ │
│ │ │ │ │問:才跟你開口要這個數目? │ │
│ │ │ │ │答:對。 │ │
├──┼───────────────┼───┼──────────────┼──────────────┼───────────────┤
│16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羅律師) │ │關於A、B光碟及譯文部分,並未引│
│ │17:26:32-17:28:37 │ │(本院卷六第118頁、第214頁)│ │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已述│
│ ├───────────────┤ │1.檢察官於此段譯文稱:「我們│ │如前(見理由欄甲、壹、二、㈠)│
│ │(未記載) │ │ 為了節省時間,所以我們有把│ │,是縱辛○○、程彩梅於原審審理│
│ │ │ │ 你們提供為那個文字,先轉成│ │時證述未提供譯文云云之情況,惟│
│ │ │ │ 電子檔,那我們會用這個去聽│ │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亦難│
│ │ │ │ ,那些有更改的地方,那我們│ │逕認辛○○、程彩梅係曲意捏編以│
│ │ │ │ 就會直接做更改」等語,足證│ │構陷被告丁○○之情形,是各該證│
│ │ │ │ 偵查中之勘驗譯文係以辛○○│ │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性,尚無│
│ │ │ │ 提供之電子檔譯文做成,惟陳│ │調查之必要。 │
│ │ │ │ 啟祥、程彩梅於原審否認有提│ │ │
│ │ │ │ 供譯文,顯屬不實。 │ │ │
│ │ │ │2.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 │
│ │ │ │ 祥證詞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 │ │
│ │ │ │ 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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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辛○○101.6.30下午14:42之 │ │(羅律師) │ │被告丁○○並未指明筆錄記載不完│
│ │20:49:14-20:49:39 │ │(本院卷六第118頁、第215頁)│ │整之內容為何,亦無法說明聲請調│
│ │(辯護律師未指明筆錄記載不完整│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偵查中│ │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尚不│
│ │之內容為何) │ │譯文係辛○○所提供及其證詞憑│ │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所規定聲│
│ │ │ │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 │ │請調查證據之程式。 │
├──┼───────────────┼───┼──────────────┼──────────────┼───────────────┤
│18 │辛○○101.7.13上午9:59之 │ │(蔡律師) │ │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性,尚無調│
│ │10:19:36-10:28:10 │ │(本院卷六第112頁) │ │查之必要。 │
│ ├───────────────┤ │辛○○與黃帝穎律師離開偵查室│ │ │
│ │(未記載) │ │致電給陳科彣,然系爭筆錄均末│ │ │
│ │ │ │記載證人辛○○離開以及再進入│ │ │
│ │ │ │之時間,筆錄漏末記載,自有勘│ │ │
│ │ │ │驗還原之必要。 │ │ │
├──┼───────────────┼───┼──────────────┼──────────────┼───────────────┤
│19 │辛○○101.7.13上午9:59之 │ │(蔡律師) │ │聲請意旨並未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
│ │11:15:25、11:22:00、11:43:20 │ │(本院卷六第112頁) │ │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尚不符刑事訴│
│ ├───────────────┤ │檢察官所提示三處檢察官所提示│ │訟法第163條之1所規定聲請調查證│
│ │(未記載) │ │之扣押物,並非如系爭筆錄後附│ │據之程式。 │
│ │ │ │單獨數張資料,此部分懇請鈞院│ │ │
│ │ │ │於勘驗時,記載檢察官提示之動│ │ │
│ │ │ │作並將其所提示之扣押物型態,│ │ │
│ │ │ │詳加描述。 │ │ │
├──┼───────────────┼───┼──────────────┼──────────────┼───────────────┤
│20 │辛○○101.7.13下午14:14之 │ │(羅律師) │ │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性,尚無調│
│ │15:00:10-15:04:00 │ │(本院卷六第118頁、第214頁)│ │查之必要。 │
│ ├───────────────┤ │1.此段對話內容略為辛○○於檢│ │ │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40頁) │ │ 察官提示扣押物A21-2 文件時│ │ │
│ │問:(提示扣案物編號A-5第1張正│ │ ,表示高雄市環保局長李穆生│ │ │
│ │ 面第3個三角形、第3張正面)│ │ 有向其要五千萬元,但有人證│ │ │
│ │ 此2張文件上有記載「李穆生 │ │ 謝澤良在場可以作證云云,惟│ │ │
│ │ 與陳幸瑜、副議長、顏萬成、│ │ 辛○○於是次筆錄製作完成後│ │ │
│ │ 永豐盛楊承鋼勾結在一起,栽│ │ ,竟另以電話予謝澤良意圖串│ │ │
│ │ 贓本公司」、「副議長及天山│ │ 證(辛○○對綽號「榮家」之│ │ │
│ │ 顏萬成花5000萬公開的給我栽│ │ 人『經比對電話即謝澤良代表│ │ │
│ │ 贓」是何意? │ │ 』關於「天山」要給局長即李│ │ │
│ │答:這是100年間有一次我跟李穆 │ │ 穆生局長「五千」,你就說有│ │ │
│ │ 生、楊見福、謝代表、陳幸瑜│ │ 這件事就好),此與辛○○曾│ │ │
│ │ 一起吃飯,李穆生有提到說有│ │ 以電話與其子陳科彣串證如出│ │ │
│ │ 人要拿5000萬給他,我聽一聽│ │ 一轍。 │ │ │
│ │ 就沒給他回答,現場謝代表也│ │2.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陳啟│ │ │
│ │ 有聽到,謝代表的電話是 │ │ 祥有捏造事實、串證之證詞憑│ │ │
│ │ 0000000000。 │ │ 信性問題而有勘驗必要。 │ │ │
├──┼───────────────┼───┼──────────────┼──────────────┼───────────────┤
│21 │辛○○101.8.1上午10:29之 │ │(蔡律師) │ │被告丁○○並未指明偵訊筆錄記載│
│ │10:57:00-11:23:30 │ │(本院卷六第112頁) │ │不完整之內容為何,且此部分事實│
│ ├───────────────┤ │系爭筆錄記載證人辛○○證述:│ │已經本院明確認定如前,尚無調查│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72頁反面│ │「我可以確定是丁○○跟我開口│ │之必要。 │
│ │、第73頁) │ │要錢之後我才去領錢…」,然檢│ │ │
│ │問:(提示99年5月31日中聯公司 │ │察官於訊問本題時,證人辛○○│ │ │
│ │ 與地勇公司轉爐石著磁性產品│ │供述前後反覆,系爭筆錄均漏未│ │ │
│ │ 銷售契約「合約編號099R1S07│ │記載,而有勘驗之必要。 │ │ │
│ │ 7 」、99 年5月20日中耀公司│ ├──────────────┤ │ │
│ │ 與中聯公司轉爐石著磁料銷售│ │(羅律師) │ │ │
│ │ 契約書「合約編號:099R1S07│ │(本院卷六第118頁) │ │ │
│ │ 0」)根據這三份契約,中聯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 │
│ │ 跟地勇簽約是在99年5月31 日│ │證詞反覆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 │ │
│ │ ,中耀跟中聯簽約是在99年5 │ │必要。 │ │ │
│ │ 月20日,如此推算的話,你應│ │ │ │ │
│ │ 該是在99年5月31日,丁○○ │ │ │ │ │
│ │ 才向你開口要折合台幣6300萬│ │ │ │ │
│ │ 的美金,你也從99年5月31日 │ │ │ │ │
│ │ 才著手開始籌備款項,為何你│ │ │ │ │
│ │ 會在99年4月22日就知道要叫 │ │ │ │ │
│ │ 陳科彣準備193萬美金並分次 │ │ │ │ │
│ │ 提領? │ │ │ │ │
│ │答:我可以確定的是丁○○跟我開│ │ │ │ │
│ │ 口要這筆錢之後,我才會去領│ │ │ │ │
│ │ 錢,所以可能是我記錯丁○○│ │ │ │ │
│ │ 開口跟我要錢的時間,事實上│ │ │ │ │
│ │ 第一次在郭人才家的時候,郭│ │ │ │ │
│ │ 人才、陳蓮珠、陳志卿都在場│ │ │ │ │
│ │ ,我有提起中耀跟中聯的「轉│ │ │ │ │
│ │ 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如果有│ │ │ │ │
│ │ 談成,我要拿5000萬出來,郭│ │ │ │ │
│ │ 人才當時就講說丁○○3000萬│ │ │ │ │
│ │ ,郭人才跟陳蓮珠一個人1000│ │ │ │ │
│ │ 萬。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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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辛○○101.8.1下午14:23之 │ │(蔡律師) │ │聲請意旨未具體說明偵訊筆錄何處│
│ │14:37:10-14:54:15 │ │(本院卷六第112頁) │ │記載不完整及待證事實為何,不符│
│ ├───────────────┤ │證人辛○○對於給予之款項提領│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聲請調查證│
│ │(101年度特偵3卷二第78頁至第80│ │紀錄供述前後矛盾,與客觀事實│ │據之程式;又關於辛○○提領現款│
│ │頁) │ │不符,憑信性顯有疑義,檢察官│ │之紀錄,既有客觀之銀行提領紀錄│
│ │問:(提示101年7月13日上午9點 │ │此部份筆錄記載不全,自有勘驗│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認定如上(見│
│ │ 59分偵查筆錄第1個問答句) │ │之必要。 │ │理由欄甲、貳、二、⒈至⒍),事│
│ │ 你表示你99年給丁○○193萬 │ ├──────────────┤ │證已臻明確,無調查之必要。 │
│ │ 美金是分成四筆,在6月3日最│ │(羅律師) │ │ │
│ │ 後一筆提領之後,一起交給林│ │(本院卷六第119頁) │ │ │
│ │ 益世?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 │
│ │答:是。 │ │證詞反覆之憑信性問題而有勘驗│ │ │
│ │………… │ │必要。 │ │ │
│ │問:(提示卷附99年5月31日第一 │ │ │ │ │
│ │ 銀行收兌外幣申請書影本[兌 │ │ │ │ │
│ │ 領人為郭怡君]、臺灣銀行101│ │ │ │ │
│ │ 年7月3日中屏營密字第101500│ │ │ │ │
│ │ 4821號函)據我們調查,郭人│ │ │ │ │
│ │ 才拿到美金後,透過他女兒去│ │ │ │ │
│ │ 兌換台幣,經我們調閱臺灣銀│ │ │ │ │
│ │ 行提供當初你於99年5 月27日│ │ │ │ │
│ │ 提領61萬美金及4萬美金的美 │ │ │ │ │
│ │ 金鈔號,與郭人才取得你交給│ │ │ │ │
│ │ 他的33萬美金交予他女兒郭怡│ │ │ │ │
│ │ 君持往第一銀行兌換台幣的美│ │ │ │ │
│ │ 金鈔號,發現與你在99年5月 │ │ │ │ │
│ │ 27日提領的61萬美金有多張鈔│ │ │ │ │
│ │ 號相符,顯示你提領的美金是│ │ │ │ │
│ │ 給郭人才,不是丁○○,你如│ │ │ │ │
│ │ 何解釋? │ │ │ │ │
│ │答:因為我有在做生意,款項會調│ │ │ │ │
│ │ 來調去,我家裏也經常會存有│ │ │ │ │
│ │ 一些美金現鈔和台幣,可能是│ │ │ │ │
│ │ 我記錯了。 │ │ │ │ │
│ │問:你究竟能否確定99年間給林益│ │ │ │ │
│ │ 世總值約6300萬台幣的美金,│ │ │ │ │
│ │ 是一次全部給美金? │ │ │ │ │
│ │答:我現在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一次│ │ │ │ │
│ │ 給還是分次給,到底是全給美│ │ │ │ │
│ │ 金,還是部分美金部分台幣。│ │ │ │ │
│ │問:為何你與程彩梅前次開庭都表│ │ │ │ │
│ │ 示可以確定是全部拿美金,而│ │ │ │ │
│ │ 且是一次給? │ │ │ │ │
│ │答:我印象中是有美金,但到底有│ │ │ │ │
│ │ 沒有台幣,我現在也想不起來│ │ │ │ │
│ │ 。 │ │ │ │ │
│ │問:在99年間因為「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這│ │ │ │ │
│ │ 二個契約你究竟能否確定給林│ │ │ │ │
│ │ 益世多少錢? │ │ │ │ │
│ │答:6300萬。 │ │ │ │ │
│ │問:根據丁○○表示,你是分次給│ │ │ │ │
│ │ 他,一次是拿美金90幾萬,後│ │ │ │ │
│ │ 來因為丁○○覺得美金不好用│ │ │ │ │
│ │ ,要求你換成台幣,所以你後│ │ │ │ │
│ │ 來又拿了一次33萬美金及2300│ │ │ │ │
│ │ 萬台幣給他,總共130幾萬美 │ │ │ │ │
│ │ 金及2300 萬台幣,你有何意 │ │ │ │ │
│ │ 見? │ │ │ │ │
│ │答:我真的記不清楚分幾次給,我│ │ │ │ │
│ │ 能確定是給丁○○台幣約6300│ │ │ │ │
│ │ 萬,但是否是美金加台幣我沒│ │ │ │ │
│ │ 辦法確定。 │ │ │ │ │
│ │問:(提示卷附臺灣銀行101年7月│ │ │ │ │
│ │ 20日中屏營密字第0000000000│ │ │ │ │
│ │ 1號函函附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於99年6月15日取款憑條)經 │ │ │ │ │
│ │ 我們調閱你的帳戶資料,99年│ │ │ │ │
│ │ 6月15 日你曾提領新台幣2500│ │ │ │ │
│ │ 萬,這筆款項用途是否是用來│ │ │ │ │
│ │ 支付給丁○○2300萬? │ │ │ │ │
│ │答:我真的記不清楚了,但如果真│ │ │ │ │
│ │ 的丁○○要求台幣,這筆款項│ │ │ │ │
│ │ 我有可能支付給他。 │ │ │ │ │
│ │………… │ │ │ │ │
│ │問:你到底給丁○○多少款項,是│ │ │ │ │
│ │ 分次給還是一次給,是美金還│ │ │ │ │
│ │ 是台幣? │ │ │ │ │
│ │答:我剛剛想了一想,不管鈔號是│ │ │ │ │
│ │ 多少,我記得的應該是美金,│ │ │ │ │
│ │ 應該是一次給,但這麼久了我│ │ │ │ │
│ │ 真的不記得了。 │ │ │ │ │
│ │………… │ │ │ │ │
│ │問:你前述說有支付給丁○○6300│ │ │ │ │
│ │ 萬,是否實在? │ │ │ │ │
│ │答:總額6300萬是實在的,金額沒│ │ │ │ │
│ │ 有改變,只是幣別、次數沒有│ │ │ │ │
│ │ 記得很清楚。 │ │ │ │ │
├──┼───────────────┼───┼──────────────┼──────────────┼───────────────┤
│23 │辛○○101.8.1下午14:23之 │ │(蔡律師) │ │聲請意旨未具體說明偵訊筆錄何處│
│ │15:05:46-15:10:00 │ │(本院卷六第112頁反面) │ │記載不完整及待證事實為何,不符│
│ ├───────────────┤ │證人辛○○對於款項支付過程其│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聲請調查證│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78頁至第│ │供述一變再變,且與客觀證據均│ │據之程式;又關於辛○○提領現款│
│ │80頁) │ │不相符,憑信性甚為薄弱,此部│ │之事實,既有客觀之銀行提領紀錄│
│ │問:(提示101年7月13日上午9點 │ │分檢察官均未詳實記載於系爭筆│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認定如上(見│
│ │ 59分偵查筆錄第1個問答句) │ │錄,自有勘驗之必要。 │ │理由欄甲、貳、二、⒈至⒍),事│
│ │ 你表示你99年給丁○○193萬 │ │ │ │證已臻明確,無調查之必要。 │
│ │ 美金是分成四筆,在6月3日最│ │ │ │ │
│ │ 後一筆提領之後,一起交給林│ │ │ │ │
│ │ 益世? │ │ │ │ │
│ │答:是。 │ │ │ │ │
│ │………… │ │ │ │ │
│ │問:(提示卷附99年5月31日第一 │ │ │ │ │
│ │ 銀行收兌外幣申請書影本[兌 │ │ │ │ │
│ │ 領人為郭怡君]、臺灣銀行101│ │ │ │ │
│ │ 年7月3日中屏營密字第101500│ │ │ │ │
│ │ 4821號函)據我們調查,郭人│ │ │ │ │
│ │ 才拿到美金後,透過他女兒去│ │ │ │ │
│ │ 兌換台幣,經我們調閱臺灣銀│ │ │ │ │
│ │ 行提供當初你於99年5 月27日│ │ │ │ │
│ │ 提領61萬美金及4萬美金的美 │ │ │ │ │
│ │ 金鈔號,與郭人才取得你交給│ │ │ │ │
│ │ 他的33萬美金交予他女兒郭怡│ │ │ │ │
│ │ 君持往第一銀行兌換台幣的美│ │ │ │ │
│ │ 金鈔號,發現與你在99年5月 │ │ │ │ │
│ │ 27日提領的61萬美金有多張鈔│ │ │ │ │
│ │ 號相符,顯示你提領的美金是│ │ │ │ │
│ │ 給郭人才,不是丁○○,你如│ │ │ │ │
│ │ 何解釋? │ │ │ │ │
│ │答:因為我有在做生意,款項會調│ │ │ │ │
│ │ 來調去,我家裏也經常會存有│ │ │ │ │
│ │ 一些美金現鈔和台幣,可能是│ │ │ │ │
│ │ 我記錯了。 │ │ │ │ │
│ │問:你究竟能否確定99年間給林益│ │ │ │ │
│ │ 世總值約6300萬台幣的美金,│ │ │ │ │
│ │ 是一次全部給美金? │ │ │ │ │
│ │答:我現在也不敢確定到底是一次│ │ │ │ │
│ │ 給還是分次給,到底是全給美│ │ │ │ │
│ │ 金,還是部分美金部分台幣。│ │ │ │ │
│ │問:為何你與程彩梅前次開庭都表│ │ │ │ │
│ │ 示可以確定是全部拿美金,而│ │ │ │ │
│ │ 且是一次給? │ │ │ │ │
│ │答:我印象中是有美金,但到底有│ │ │ │ │
│ │ 沒有台幣,我現在也想不起來│ │ │ │ │
│ │ 。 │ │ │ │ │
│ │問:在99年間因為「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這│ │ │ │ │
│ │ 二個契約你究竟能否確定給林│ │ │ │ │
│ │ 益世多少錢? │ │ │ │ │
│ │答:6300萬。 │ │ │ │ │
│ │問:根據丁○○表示,你是分次給│ │ │ │ │
│ │ 他,一次是拿美金90幾萬,後│ │ │ │ │
│ │ 來因為丁○○覺得美金不好用│ │ │ │ │
│ │ ,要求你換成台幣,所以你後│ │ │ │ │
│ │ 來又拿了一次33萬美金及2300│ │ │ │ │
│ │ 萬台幣給他,總共130幾萬美 │ │ │ │ │
│ │ 金及2300 萬台幣,你有何意 │ │ │ │ │
│ │ 見? │ │ │ │ │
│ │答:我真的記不清楚分幾次給,我│ │ │ │ │
│ │ 能確定是給丁○○台幣約6300│ │ │ │ │
│ │ 萬,但是否是美金加台幣我沒│ │ │ │ │
│ │ 辦法確定。 │ │ │ │ │
│ │問:(提示卷附臺灣銀行101年7月│ │ │ │ │
│ │ 20日中屏營密字第0000000000│ │ │ │ │
│ │ 1號函函附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於99年6月15日取款憑條)經 │ │ │ │ │
│ │ 我們調閱你的帳戶資料,99年│ │ │ │ │
│ │ 6月15 日你曾提領新台幣2500│ │ │ │ │
│ │ 萬,這筆款項用途是否是用來│ │ │ │ │
│ │ 支付給丁○○2300萬? │ │ │ │ │
│ │答:我真的記不清楚了,但如果真│ │ │ │ │
│ │ 的丁○○要求台幣,這筆款項│ │ │ │ │
│ │ 我有可能支付給他。 │ │ │ │ │
│ │………… │ │ │ │ │
│ │問:你到底給丁○○多少款項,是│ │ │ │ │
│ │ 分次給還是一次給,是美金還│ │ │ │ │
│ │ 是台幣? │ │ │ │ │
│ │答:我剛剛想了一想,不管鈔號是│ │ │ │ │
│ │ 多少,我記得的應該是美金,│ │ │ │ │
│ │ 應該是一次給,但這麼久了我│ │ │ │ │
│ │ 真的不記得了。 │ │ │ │ │
│ │………… │ │ │ │ │
│ │問:你前述說有支付給丁○○6300│ │ │ │ │
│ │ 萬,是否實在? │ │ │ │ │
│ │答:總額6300萬是實在的,金額沒│ │ │ │ │
│ │ 有改變,只是幣別、次數沒有│ │ │ │ │
│ │ 記得很清楚。 │ │ │ │ │
├──┼───────────────┼───┼──────────────┼──────────────┼───────────────┤
│24 │辛○○101.8.1下午14:23之 │ │(蔡律師) │ │辛○○是否通過測謊乙節,仍以 │
│ │15:48:00-15:54:54 │ │(本院卷六第112頁反面) │ │法務部調查局之測謊鑑定結果為依│
│ ├───────────────┤ │證人辛○○明確強調其通過測謊│ │據,證人辛○○就測謊結果之個人│
│ │(未記載) │ │,且測試人員向其稱「都OK啦│ │意見,無法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
│ │ │ │!」,此部分檢察官均漏未記載│ │礎,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 │於系爭筆錄中,有聲請勘驗還原│ │ │
│ │ │ │筆錄之必要。 │ │ │
│ │ │ ├──────────────┤ │ │
│ │ │ │(羅律師) │ │ │
│ │ │ │(本院卷六第119頁) │ │ │
│ │ │ │筆錄記載不完整,且涉及辛○○│ │ │
│ │ │ │是否通過測謊問題而有勘驗之必│ │ │
│ │ │ │要。 │ │ │
├──┼───────────────┼───┼──────────────┼──────────────┼───────────────┤
│25 │辛○○101.8.15下午15:54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60頁起) │綜合編號25、26之全部勘驗結果,│
│ │16:23:10-16:34:21 │ │(本院卷六第112頁反面) │(16:22:53) │辛○○於後經檢察官提示「系爭便│
│ ├───────────────┤ │證人辛○○明確陳述關於「廣集│問:除了台銀之外,就只有華銀│箋」以喚醒其記憶後,已陳述其曾│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88頁正、│ │企業」並無印象,關於該廣集企│ 。你知道廣集企業這個公司│以「廣集企業社」之名義欲向中聯│
│ │反面) │ │業與自身之關係以及經營之業務│ 嗎? │爭取爐下渣合約之事實,是證人此│
│ │問:(提示99年4月7日立法委員林│ │均不清楚,此與辛○○究竟有無│答:廣集喔?我一直想不起來這│部分證述,尚無法採為被告丁○○│
│ │ 益世便箋)據我們調查,99年│ │以廣集企業名義請託被告爭取轉│ 一間ㄋㄟ,這,廣集企業喔│有利之認定。 │
│ │ 4月7日你曾要求丁○○向經濟│ │爐石契約等事實相關,惟檢察官│ ,我不知道有沒有跟他往來│ │
│ │ 部轉要求中鋼提高地勇公司脫│ │均漏未記載,有勘驗之必要。 │ ,但是這是不是有公司跟他│ │
│ │ 硫渣採購量,並且要求丁○○│ │ │ 往來我不了解。 │ │
│ │ 以廣集企業的名義要求中鋼公│ │ │問:你認識這家公司嗎? │ │
│ │ 司轉向中聯公司爭取爐渣鐵的│ │ │答:我沒印象,沒印象。 │ │
│ │ 採購,中聯公司也因此才知道│ │ │問:但我查起來你有跟這家公司│ │
│ │ 地勇公司要爭取中聯公司的「│ │ │ 往來啊。 │ │
│ │ 轉爐磁石著磁料」? │ │ │答:ㄟ阿往來什麼東西?跟我講│ │
│ │答:(經詳細檢視後)我想起來了│ │ │ 讓我知道,不然沒印象喔,│ │
│ │ ,詳細時間我無法確定,但我│ │ │ ㄟ。往來什麼?廣集?在做│ │
│ │ 記得,應該也是在我拜託林益│ │ │ 什麼的? │ │
│ │ 世幫我爭取「轉爐石著磁料」│ │ │問: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
│ │ 、「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 │ │ 3 號地勇公司帳戶存款往來│ │
│ │ 的那一段時間,我曾在丁○○│ │ │ 明細表暨對帳單,99年2月 │ │
│ │ 的鳳山服務處告訴丁○○說,│ │ │ 9 日廣集企業曾經匯款8437│ │
│ │ 中聯公司的「轉爐石著磁料」│ │ │ 00元到你地勇公司帳戶,你│ │
│ │ 契約以前都是我在做,現在契│ │ │ 看一下,跟你有資金的往來│ │
│ │ 約被永豐盛拿走,希望丁○○│ │ │ ㄚ。 │ │
│ │ 可以幫我爭取,當時丁○○有│ │ │答:廣集喔,ㄚ這間是做什麼的│ │
│ │ 跟我說因為中鋼脫硫渣已經有│ │ │ ?我不知道這間是在做什麼│ │
│ │ 給我地勇公司,中耀的契約他│ │ │ 的ㄋㄟ,我不知道這間是在│ │
│ │ 拿到之後中耀也會轉給我地勇│ │ │ 做什麼的。 │ │
│ │ 公司,所以這部分儘量不要用│ │ │問:你不知道,人家有錢給你,│ │
│ │ 地勇公司名義,後來我去問周│ │ │ 你怎麼都說一些很奇怪的話│ │
│ │ 錦德這個部分有沒有興趣,因│ │ │ ? │ │
│ │ 為周錦德以前就跟我提過有沒│ │ │答:不是,這是我會計在處理的│ │
│ │ 有爐渣的生意可以做,周錦德│ │ │ ,我怎麼會知道?我沒有在│ │
│ │ 就說可以用他廣集企業的名義│ │ │ 管那些的,我沒有在管那些│ │
│ │ 爭取契約爭取到可以跟廣集一│ │ │ 的,對啦,ㄟ。 │ │
│ │ 起做,然後我就跟丁○○講可│ │ │問:你總是要知道你往來的公司│ │
│ │ 以用廣集企業的名義,丁○○│ │ │ 是誰啊? │ │
│ │ 隔沒幾天後來跟我講廣集企業│ │ │答:沒有,其實我往來的公司喔│ │
│ │ 沒有設備也沒有條件,不合資│ │ │ .... │ │
│ │ 格,所以廣集的部分就這樣算│ │ │(16:26:41) │ │
│ │ 了,還是一樣用地勇公司的名│ │ │問:那你認識周錦德嗎? │ │
│ │ 義。 │ │ │答:喔,周錦德在跟我買貨的,│ │
│ │問:為何之前問你的時候沒有交待│ │ │ 對啦,你說周錦德,他跟我│ │
│ │ 這一段? │ │ │ 買貨的,對啦。周錦德我知│ │
│ │答:因為沒有成,所以就沒有特別│ │ │ 道他的名字,他跟我買貨的│ │
│ │ 去提。 │ │ │ ,對啦。買貨,對啦。 │ │
│ │問:你可知道丁○○曾用廣集企業│ │ │問:跟你買貨?買什麼貨? │ │
│ │ 的名義去向中鋼、中聯爭取過│ │ │答:廢鐵。 │ │
│ │ ? │ │ │問:廢鐵,他是在做什麼的? │ │
│ │答:(經詳細檢視前開便箋後)我│ │ │答:就廢鐵商啊。 │ │
│ │ 不知道,丁○○只有跟我講廣│ │ │問:廢鐵商? │ │
│ │ 集不符合條件,所以後來又轉│ │ │答:對,廢鐵商。 │ │
│ │ 用地勇公司名義。 │ │ │問:你跟他很熟嗎? │ │
│ │問:根據前開便箋,丁○○也確實│ │ │答:還好啦。 │ │
│ │ 幫你爭取過中鋼脫硫渣的量,│ │ │問:往來很久了嗎? │ │
│ │ 你為何剛說沒有? │ │ │答:對,買賣這樣而已啦。 │ │
│ │答:脫硫渣的部分丁○○只是曾在│ │ │問:買賣很久了嗎? │ │
│ │ 閒談中有提到幫我爭取提高量│ │ │答:還好啦,幾年而已,這幾年│ │
│ │ ,但沒有確定,也沒有去爭取│ │ │ 。 │ │
│ │ 。 │ │ │問:好幾年? │ │
│ │問:脫硫渣的部分,丁○○有向你│ │ │答:對對。 │ │
│ │ 要求代價嗎? │ │ │問:5年了嗎? │ │
│ │答:沒有。 │ │ │答:大概好幾年,很多年了,對│ │
│ │問:為何你剛剛一開始會講不知道│ │ │ 啦。 │ │
│ │ 廣集企業這一家公司? │ │ │問:他是做廢鐵商啦喔? │ │
│ │答:因為我跟這家公司生意往來也│ │ │答:對。 │ │
│ │ 不會很頻繁,但對周錦德我是│ │ │問:他跟你買廢鐵? │ │
│ │ 認識的,所以廣集企業名稱後│ │ │答:對,廢鐵,對啦。 │ │
│ │ 來我也就忘記了,但我只知道│ │ │問:他跟你買廢鐵做什麼? │ │
│ │ 周錦德。 │ │ │答:他那個工廠,他有訂案,那│ │
│ │ │ │ │ 個小的工作我都給中盤商去│ │
│ │ │ │ │ 處理。 │ │
│ │ │ │ │問:他的工廠有什麼? │ │
│ │ │ │ │答:中盤商是這樣啦。 │ │
│ │ │ │ │問:他是中盤商? │ │
│ │ │ │ │答:對,他屬於中盤商,ㄚ他去│ │
│ │ │ │ │ 鋼鐵公司訂案。 │ │
│ │ │ │ │問:什麼是訂案? │ │
│ │ │ │ │答:訂案就是我去訂一批3 千、│ │
│ │ │ │ │ 5 千,我的廢鐵再交給這一│ │
│ │ │ │ │ 間,他中盤商是要去那個,│ │
│ │ │ │ │ 那個鋼鐵公司訂案,訂案就│ │
│ │ │ │ │ 是說有一個那個,等於說,│ │
│ │ │ │ │ 訂案你不知道喔?訂案就是│ │
│ │ │ │ │ .... │ │
│ │ │ │ │問:怎麼寫?是去訂約嗎? │ │
│ │ │ │ │答:對,訂約對啊,我們都說訂│ │
│ │ │ │ │ 案啦,訂約對啦。 │ │
│ │ │ │ │問:就是說中盤商他去鋼鐵公司│ │
│ │ │ │ │ 訂.... │ │
│ │ │ │ │答:訂約啦,訂約對啦,訂約。│ │
│ │ │ │ │問:就是下定就對了? │ │
│ │ │ │ │答:對對對。訂約啦。 │ │
│ │ │ │ │問:訂什麼? │ │
│ │ │ │ │答:ㄛ,廢鐵嘛。 │ │
│ │ │ │ │問:訂廢鐵? │ │
│ │ │ │ │答:賣廢鐵,ㄚ因為喔我大批的│ │
│ │ │ │ │ 是外銷啦,但零零碎碎的我│ │
│ │ │ │ │ 就不去鋼鐵公司訂了,零零│ │
│ │ │ │ │ 碎碎像這個幾十萬的,都給│ │
│ │ │ │ │ 他們去賣而已,對啦。 │ │
│ │ │ │ │問:因為我生產出來大批的都外│ │
│ │ │ │ │ 銷.... │ │
│ │ │ │ │答:對啦。 │ │
│ │ │ │ │問:零零碎碎就賣給他。 │ │
│ │ │ │ │答:就賣給他。那個中盤商周錦│ │
│ │ │ │ │ 德對。 │ │
│ │ │ │ │問:周錦德去處理? │ │
│ │ │ │ │答:對對對對。他們是整批去訂│ │
│ │ │ │ │ 的,ㄚ我那個零零碎碎的,│ │
│ │ │ │ │ 對,不能訂案。 │ │
│ │ │ │ │問:賣給周錦德? │ │
│ │ │ │ │答:對阿。 │ │
│ │ │ │ │問:那周錦德有能力像地勇公司│ │
│ │ │ │ │ 那樣去處理嗎? │ │
│ │ │ │ │答:他沒有在處理爐渣ㄋㄟ。 │ │
│ │ │ │ │問:他沒有處理爐渣? │ │
│ │ │ │ │答:沒有沒有,他沒有在這一塊│ │
│ │ │ │ │ 。沒有沒有,沒有。 │ │
│ │ │ │ │問:他沒有處理的意思是他們公│ │
│ │ │ │ │ 司沒有能力嗎? │ │
│ │ │ │ │答:沒有能力,對。 │ │
│ │ │ │ │問:他只是純粹買賣而已? │ │
│ │ │ │ │答:對,買賣而已,對。 │ │
│ │ │ │ │問:他們公司沒有設備喔? │ │
│ │ │ │ │答:沒有沒有。 │ │
│ │ │ │ │問:他們公司沒有設備。 │ │
│ │ │ │ │答:只是買賣而已。 │ │
│ │ │ │ │問:買賣而已。 │ │
│ │ │ │ │答:對,買賣而已,對。 │ │
│ │ │ │ │(16:30:47) │ │
│ │ │ │ │問:那周錦德也有向中鋼公司或│ │
│ │ │ │ │ 中聯公司買爐渣嗎?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沒有? │ │
│ │ │ │ │答:沒有。他沒有在跟他們....│ │
│ │ │ │ │問:周錦德有向你說過要向你買│ │
│ │ │ │ │ 爐渣嗎? │ │
│ │ │ │ │答:買爐渣喔?嗯,沒有啦,他│ │
│ │ │ │ │ 那個,有啦,他有說要買一│ │
│ │ │ │ │ 些爐渣啦,但是爐渣他也沒│ │
│ │ │ │ │ 有地方銷路啦,他可能要買│ │
│ │ │ │ │ 一些比較下腳料的爐渣啦,│ │
│ │ │ │ │ 下腳啦,比較那個成分低的│ │
│ │ │ │ │ 啦,比較低。 │ │
│ │ │ │ │問:他要幹嘛? │ │
│ │ │ │ │答:我不知道ㄟ,他買了我不知│ │
│ │ │ │ │ 道要做什麼?? │ │
│ │ │ │ │問:他曾經說要買一些啦。 │ │
│ │ │ │ │答:對。 │ │
│ │ │ │ │問:量是很多嗎?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他曾經跟我提過他要買一些│ │
│ │ │ │ │ 。 │ │
│ │ │ │ │答:對,他要轉手的,轉手給人│ │
│ │ │ │ │ 家的。 │ │
│ │ │ │ │問:下腳料的爐渣。 │ │
│ │ │ │ │答:對,ㄟ下腳料,ㄚ轉手給人│ │
│ │ │ │ │ 家的啦。 │ │
│ │ │ │ │問:ㄚ你跟他說不賣給他? │ │
│ │ │ │ │答:嗯,好像他有來運過一、二│ │
│ │ │ │ │ 次吧。好像就沒有消息了喔│ │
│ │ │ │ │ 。 │ │
│ │ │ │ │問:轉手賣給人家? │ │
│ │ │ │ │答:對。 │ │
│ │ │ │ │問:來跟我運過一、二次? │ │
│ │ │ │ │答:對對。一、二次,一、二台│ │
│ │ │ │ │ 而已,很少啦。ㄟ對。 │ │
│ │ │ │ │問:數量很少? │ │
│ │ │ │ │答:對啦。 │ │
│ │ │ │ │問:後來就沒有再.... │ │
│ │ │ │ │答:就沒有再處理了,對。 │ │
│ │ │ │ │問:你有請丁○○幫你向中鋼公│ │
│ │ │ │ │ 司爭取爐渣鐵的這個? │ │
│ │ │ │ │答:從來沒有。 │ │
│ │ │ │ │(16:32:47) │ │
│ │ │ │ │問:你有向周錦德他公司的名義│ │
│ │ │ │ │ 去爭取過這個中聯公司的爐│ │
│ │ │ │ │ 渣鐵嗎? │ │
│ │ │ │ │答:嗯用他的名義? │ │
│ │ │ │ │問:公司的名義? │ │
│ │ │ │ │答:好像不記得ㄝ。好像沒有吧│ │
│ │ │ │ │ ,因為我有公司.... │ │
│ │ │ │ │問:周錦德的公司就是廣集企業│ │
│ │ │ │ │ 。 │ │
│ │ │ │ │答:對ㄚ,嗯好像沒有吧,我爐│ │
│ │ │ │ │ 渣鐵我都用我的公司ㄋㄟ,│ │
│ │ │ │ │ 我不記得我有借過他公司ㄝ│ │
│ │ │ │ │ ,不記得有,我不記得我有│ │
│ │ │ │ │ 借過他公司。 │ │
│ │ │ │ │問:來,你看一下,這張是99年│ │
│ │ │ │ │ 4 月7 日立法委員丁○○便│ │
│ │ │ │ │ 箋,據我們調查,99年4 月│ │
│ │ │ │ │ 7 日你曾要求丁○○向經濟│ │
│ │ │ │ │ 部轉要求中鋼提高地勇公司│ │
│ │ │ │ │ 脫硫渣採購量,並且要求林│ │
│ │ │ │ │ 益世以廣集企業的名義要求│ │
│ │ │ │ │ 中鋼公司轉向中聯公司爭取│ │
│ │ │ │ │ 爐渣鐵的採購,中聯公司也│ │
│ │ │ │ │ 因此才知道地勇公司要爭取│ │
│ │ │ │ │ 中聯公司的「轉爐磁石著磁│ │
│ │ │ │ │ 料」? │ │
├──┼───────────────┼───┼──────────────┼──────────────┼───────────────┤
│26 │辛○○101.8.15下午15:54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64頁反面起) │綜合編號25、26之全部勘驗結果,│
│ │16:47:48-16:48:43 │ │(本院卷六第112頁反面) │(16:46:37) │辛○○於後經檢察官提示「系爭便│
│ ├───────────────┤ │證人辛○○證述對於檢察官所提│答:對對對,那個不合資格啦,│箋」以喚醒其記憶後,已陳述其曾│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88頁正、│ │示之「廣集便箋」乃直接反應證│ 不合資格對。 │以「廣集企業社」之名義欲向中聯│
│ │反面) │ │述並無印象,此與辛○○究竟有│問:所以不能爭取到嘛? │爭取爐下渣合約之事實,是證人此│
│ │問:(提示99年4月7日立法委員林│ │無以廣集企業名義請託被告爭取│答:對。 │部分證述,尚無法採為被告有利之│
│ │ 益世便箋)據我們調查,99年│ │轉爐石契約等事實相關,檢察官│問:然後後來呢?他怎麼說? │認定。 │
│ │ 4月7日你曾要求丁○○向經濟│ │均漏未記載,有勘驗之必要。 │答:就這樣算了。 │ │
│ │ 部轉要求中鋼提高地勇公司脫│ │ │問:所以廣集的部份就這樣算了│ │
│ │ 硫渣採購量,並且要求丁○○│ │ │ ,因為沒有成。為何之前問│ │
│ │ 以廣集企業的名義要求中鋼公│ │ │ 你的時候,沒有交待這一段│ │
│ │ 司轉向中聯公司爭取爐渣鐵的│ │ │ ?因為沒有成,所以沒有特│ │
│ │ 採購,中聯公司也因此才知道│ │ │ 別注意。那你可知道為什麼│ │
│ │ 地勇公司要爭取中聯公司的「│ │ │ 廣集企業沒有... 那你知道│ │
│ │ 轉爐磁石著磁料」? │ │ │ 丁○○曾經用廣集企業的名│ │
│ │答:(經詳細檢視後)我想起來了│ │ │ 義去....向中鋼爭取過? │ │
│ │ ,詳細時間我無法確定,但我│ │ │答:中聯啦,不是中鋼啦。 │ │
│ │ 記得,應該也是在我拜託林益│ │ │問:這一張嘛。 │ │
│ │ 世幫我爭取「轉爐石著磁料」│ │ │答:中聯啦。 │ │
│ │ 、「轉爐爐下渣著磁料」契約│ │ │問:他有跟你講過他有去跟他們│ │
│ │ 的那一段時間,我曾在丁○○│ │ │ 講過嗎? │ │
│ │ 的鳳山服務處告訴丁○○說,│ │ │答:他只是跟我講說.... │ │
│ │ 中聯公司的「轉爐石著磁料」│ │ │問:你知不知道這一張?蛤,你│ │
│ │ 契約以前都是我在做,現在契│ │ │ 知不知道有這一張? │ │
│ │ 約被永豐盛拿走,希望丁○○│ │ │答:這一張喔,這一張喔?ㄟ │ │
│ │ 可以幫我爭取,當時丁○○有│ │ │ ... │ │
│ │ 跟我說因為中鋼脫硫渣已經有│ │ │問:你知道丁○○曾經用立法委│ │
│ │ 給我地勇公司,中耀的契約他│ │ │ 員辦公室的名義?有嗎?你│ │
│ │ 拿到之後中耀也會轉給我地勇│ │ │ 知道道有這一張嗎? │ │
│ │ 公司,所以這部分儘量不要用│ │ │答:這一張喔? │ │
│ │ 地勇公司名義,後來我去問周│ │ │問:你有沒有看過啦?還是只是│ │
│ │ 錦德這個部分有沒有興趣,因│ │ │ 丁○○他只是去做,然後他│ │
│ │ 為周錦德以前就跟我提過有沒│ │ │ 回來就跟你講沒有這樣而已│ │
│ │ 有爐渣的生意可以做,周錦德│ │ │ ? │ │
│ │ 就說可以用他廣集企業的名義│ │ │答:他有講沒有啊。 │ │
│ │ 爭取契約爭取到可以跟廣集一│ │ │問:沒有拿這張給你看過? │ │
│ │ 起做,然後我就跟丁○○講可│ │ │答:沒有ㄋㄟ。 │ │
│ │ 以用廣集企業的名義,丁○○│ │ │問:好。中鋼中聯爭取過。 │ │
│ │ 隔沒幾天後來跟我講廣集企業│ │ │答:中聯啦,不是中鋼。 │ │
│ │ 沒有設備也沒有條件,不合資│ │ │ │ │
│ │ 格,所以廣集的部分就這樣算│ │ │ │ │
│ │ 了,還是一樣用地勇公司的名│ │ │ │ │
│ │ 義。 │ │ │ │ │
│ │問:為何之前問你的時候沒有交待│ │ │ │ │
│ │ 這一段? │ │ │ │ │
│ │答:因為沒有成,所以就沒有特別│ │ │ │ │
│ │ 去提。 │ │ │ │ │
│ │問:你可知道丁○○曾用廣集企業│ │ │ │ │
│ │ 的名義去向中鋼、中聯爭取過│ │ │ │ │
│ │ ? │ │ │ │ │
│ │答:(經詳細檢視前開便箋後)我│ │ │ │ │
│ │ 不知道,丁○○只有跟我講廣│ │ │ │ │
│ │ 集不符合條件,所以後來又轉│ │ │ │ │
│ │ 用地勇公司名義。 │ │ │ │ │
│ │問:根據前開便箋,丁○○也確實│ │ │ │ │
│ │ 幫你爭取過中鋼脫硫渣的量,│ │ │ │ │
│ │ 你為何剛說沒有? │ │ │ │ │
│ │答:脫硫渣的部分丁○○只是曾在│ │ │ │ │
│ │ 閒談中有提到幫我爭取提高量│ │ │ │ │
│ │ ,但沒有確定,也沒有去爭取│ │ │ │ │
│ │ 。 │ │ │ │ │
│ │問:脫硫渣的部分,丁○○有向你│ │ │ │ │
│ │ 要求代價嗎?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為何你剛剛一開始會講不知道│ │ │ │ │
│ │ 廣集企業這一家公司? │ │ │ │ │
│ │答:因為我跟這家公司生意往來也│ │ │ │ │
│ │ 不會很頻繁,但對周錦德我是│ │ │ │ │
│ │ 認識的,所以廣集企業名稱後│ │ │ │ │
│ │ 來我也就忘記了,但我只知道│ │ │ │ │
│ │ 周錦德。 │ │ │ │ │
├──┼───────────────┼───┼──────────────┼──────────────┼───────────────┤
│27 │辛○○101.9.4下午14:5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36頁起) │證人辛○○對金崇仁的人格及中鋼│
│ │15:16:07-15:21:30 │ │(本院卷六第113頁) │(15:16:07) │公司制度之良窳,純屬其個人之意│
│ ├───────────────┤ │證人辛○○證述永豐盛公司利用│問:丁○○表示說喔在99年間,│見,尚難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96頁) │ │關係使其得以繼續在中聯公司壟│ 你曾經你跟他,你跟他,ㄟ│定。 │
│ │問:(提示101年7月9日上午10時 │ │斷,並明確表示金崇仁為人公正│ 你請過他喔,這個協助你這│ │
│ │ 49分丁○○訊問筆錄第5頁倒 │ │,此足證中聯公司修改遴選規則│ 個去爭取中聯公司的轉爐石│ │
│ │ 數第一個問答)丁○○表示在│ │乃係因其自身制度之缺陷,絕非│ 著磁料契約的時候喔… │ │
│ │ 99 年間,你請託他協助你去 │ │外力介入、施壓所致,且益徵實│答:ㄟ。 │ │
│ │ 爭取中聯公司的「轉爐石著磁│ │際上被告亦無恐嚇金崇仁之動機│問:你有告訴他中間都是金副總│ │
│ │ 料」契約時,你有告訴他中間│ │,然檢察官就此有利被告部分均│ 在搞鬼?如果金副總這個協│ │
│ │ 都是金崇仁在搞鬼,如果金崇│ │記載不全,實有勘驗之必要。 │ 調不好,希望可以換掉金崇│ │
│ │ 仁協調不好,希望可以換掉金│ │ │ 仁副總? │ │
│ │ 崇仁? │ │ │答:沒有。 │ │
│ │答:沒有,我沒有跟丁○○這樣講│ │ │問:丁○○說你有跟他這樣子講│ │
│ │ ,我當時跟他說金崇仁這個人│ │ │ ? │ │
│ │ 很公正,但是楊兆順協理還有│ │ │答:沒有,我說喔,我說金崇仁│ │
│ │ 一個葉金泉協理都跟永豐盛的│ │ │ 這個人不錯,楊,ㄟ,我說│ │
│ │ 楊承鋼是一夥的,這是我的感│ │ │ 這個金崇仁這個人不錯,很│ │
│ │ 覺。 │ │ │ 公正。 │ │
│ │ │ │ │問:你當時跟他說金崇仁這個人│ │
│ │ │ │ │ 不錯? │ │
│ │ │ │ │答:嗯。 │ │
│ │ │ │ │問:很公正? │ │
│ │ │ │ │答:但是楊昭順協理,楊昭順協│ │
│ │ │ │ │ 理喔,他跟那個永豐盛的那│ │
│ │ │ │ │ 個楊承鋼喔,永豐盛的楊承│ │
│ │ │ │ │ 鋼喔,楊昭順協理對… │ │
│ │ │ │ │問:跟永豐盛的楊承鋼… │ │
│ │ │ │ │答:一個,來,一個楊昭順,一│ │
│ │ │ │ │ 個葉金泉經理,他,但是楊│ │
│ │ │ │ │ 昭順協理還有一個葉金泉協│ │
│ │ │ │ │ 理,葉金泉,葉金泉協理,│ │
│ │ │ │ │ 我跟,我跟那個丁○○講 │ │
│ │ │ │ │ 喔,說永豐盛的楊承鋼喔,│ │
│ │ │ │ │ 他在裡面喔,整個把中聯喔│ │
│ │ │ │ │ ,全部壟斷,就是整個整個│ │
│ │ │ │ │ 我說整個都打通關係,打的│ │
│ │ │ │ │ 很好… │ │
│ │ │ │ │問:你是說你跟他說當時金崇仁│ │
│ │ │ │ │ 這個人很公正啦喔… │ │
│ │ │ │ │答:對。 │ │
│ │ │ │ │問:當時永豐盛協理跟葉金泉協│ │
│ │ │ │ │ 理,跟永豐盛的楊承鋼喔…│ │
│ │ │ │ │答:嗯。 │ │
│ │ │ │ │問:很熟,很熟就對了?是不是│ │
│ │ │ │ │ ? │ │
│ │ │ │ │答:他們的,他們是一夥的。 │ │
│ │ │ │ │問:ㄜ… │ │
│ │ │ │ │答:依我了解啦… │ │
│ │ │ │ │問:就是說… │ │
│ │ │ │ │答:依我了解… │ │
│ │ │ │ │問:都被這個,就是楊昭順協理│ │
│ │ │ │ │ 跟葉金泉協理都被永豐盛的│ │
│ │ │ │ │ 楊承鋼收買了?是不是? │ │
│ │ │ │ │答:我我… │ │
│ │ │ │ │問:都跟永豐盛的楊承鋼是一夥│ │
│ │ │ │ │ 的啦?喔? │ │
│ │ │ │ │答:這是我的感,我的我的我的│ │
│ │ │ │ │ 那個… │ │
│ │ │ │ │問:這是我的感覺? │ │
│ │ │ │ │答:感覺啦,嗯。 │ │
│ │ │ │ │問:你只有,你跟他這樣講,你│ │
│ │ │ │ │ 沒有跟他講說今後如果再搞│ │
│ │ │ │ │ 鬼就要把金崇仁換掉?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那為什麼林益說… │ │
│ │ │ │ │答:沒有,沒有啦,我說金崇仁│ │
│ │ │ │ │ 這個人很好啊,公正啊,很│ │
│ │ │ │ │ 公正的啊,他這個人很公正│ │
│ │ │ │ │ 啦,沒有啦,確實沒有啦。│ │
│ │ │ │ │問:那丁○○為什麼這樣講? │ │
│ │ │ │ │答:對啊,ㄟ啊,沒有啦。 │ │
│ │ │ │ │問:那不是你跟他講的? │ │
│ │ │ │ │答:那個,我那個喔,那個那個│ │
│ │ │ │ │ 誰啊?那個剛才那個,真的│ │
│ │ │ │ │ 我可以說啦,那個葉金泉跟│ │
│ │ │ │ │ 崇,那個楊昭順喔,我可以│ │
│ │ │ │ │ 說外面喔都知道的啦,ㄚ我│ │
│ │ │ │ │ 也可以用說聽說啦,喔聽說│ │
│ │ │ │ │ 啦,以我的大約的情況啦。│ │
│ │ │ │ │問:你意思是說,你意思是說…│ │
│ │ │ │ │答:你後面這個啊,是我有聽說│ │
│ │ │ │ │ 就可以了,是我的我的我的│ │
│ │ │ │ │ 感覺跟我聽說是有…我的感│ │
│ │ │ │ │ 覺可不可以啊(轉頭問後面│ │
│ │ │ │ │ 律師,律師點頭)?可以喔│ │
│ │ │ │ │ ?可以喔? │ │
│ │ │ │ │問:你看我這個(檢察官拿資料│ │
│ │ │ │ │ 給辛○○看),最下面那個│ │
│ │ │ │ │ … │ │
│ │ │ │ │答:蛤? │ │
│ │ │ │ │問:最下面那個… │ │
│ │ │ │ │答:最下面這個? │ │
│ │ │ │ │問:丁○○講的。 │ │
│ │ │ │ │答:ㄟ…沒有啦,我從來沒有講│ │
│ │ │ │ │ 過金崇仁,他人蠻好的,蠻│ │
│ │ │ │ │ 公正的,真的啦。 │ │
│ │ │ │ │問:是講說,丁○○是說這句話│ │
│ │ │ │ │ 是辛○○講說… │ │
│ │ │ │ │答:不會不會… │ │
│ │ │ │ │問:這件事作主的是金副總,金│ │
│ │ │ │ │ 副一直在找他麻煩,所以…│ │
│ │ │ │ │ 跟…講如果…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從來沒│ │
│ │ │ │ │ 有,喔沒有,沒有啦,真的│ │
│ │ │ │ │ 沒有。 │ │
│ │ │ │ │問:沒有這樣跟你說? │ │
│ │ │ │ │答:沒有,有就有,因為他人蠻│ │
│ │ │ │ │ 好的,蠻公正的,沒有,真│ │
│ │ │ │ │ 的,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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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辛○○101.9.4下午14:5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69頁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5:34:35-15:39:12 │ │(本院卷六第113頁) │問:你自己有沒有保留完整的檔│留存之檔案與譯文等內容,業經本│
│ ├───────────────┤ │證人辛○○明確證述錄音原始檔│ 案? │院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
│ │(101年度特偵3卷二第96頁) │ │案僅存在錄音筆,從未轉拷於光│答:這個是,都你們拿去了,一│自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問:你要求唱片行老闆幫你燒錄成│ │碟中,此足證錄音之原始檔已不│ 個都沒有留。你們都給我搜│,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
│ │ 光碟的時候,有要求要幫你剪│ │存在,然檢察官於系爭筆錄均漏│ 到....拿去了啊,全部啊,│等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
│ │ 接嗎? │ │未記載,有勘驗還原之必要。 │ 去我家裡拿掉了啊。 │查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
│ │答:當初我只有跟老闆講說,錄音│ │ │問:你說光碟片嗎? │為準,證人此部分證述並無法採為│
│ │ 內容有提到陳蓮珠、郭人才各│ │ │答:對啊,全部都拿去了啊。 │被告有利之認定。 │
│ │ 拿1000萬的部分把它刪掉,其│ │ │問:我是說完整的檔案。 │ │
│ │ 他部分就是雜音聽不清楚也不│ │ │答:都是在那邊啊。 │ │
│ │ 要,其他都照原來的樣子保留│ │ │問:我是說完整的,沒有剪接過│ │
│ │ 。 │ │ │ 的。 │ │
│ │問:你自己有無保留完整的檔案?│ │ │答:沒有啊。 │ │
│ │答:老闆給我的就是剪接完的檔案│ │ │問:你沒有是不是? │ │
│ │ ,我問老闆有沒有保留,他說│ │ │答:我都沒有了啊。 │ │
│ │ 不可能保留,他都處理掉了,│ │ │問:你沒有?你有保留?還是你│ │
│ │ 我自己也沒有留下完整的檔案│ │ │ 沒有保留? │ │
│ │ 。 │ │ │答:沒有啊,沒有保留。 │ │
│ │ │ │ │問:就是剪接完之後,你只有拿│ │
│ │ │ │ │ 到剪接之後的光碟? │ │
│ │ │ │ │答:就就是通通拿回來那些光碟│ │
│ │ │ │ │ 。 │ │
│ │ │ │ │問:他沒有給你一本,一張原來│ │
│ │ │ │ │ 的嗎? │ │
│ │ │ │ │答:沒有,他也他他沒有,我問│ │
│ │ │ │ │ 他說ㄚ你這個有保留嗎?他│ │
│ │ │ │ │ 說我不可能保留人家那個東│ │
│ │ │ │ │ 西,他都....嗯。 │ │
│ │ │ │ │問:他給你的就是剪接完的檔案│ │
│ │ │ │ │ 就對了? │ │
│ │ │ │ │答:就是通通,通通這兒啊,對│ │
│ │ │ │ │ 。 │ │
│ │ │ │ │問:剪接完的檔案。 │ │
│ │ │ │ │答:他也可能是都刪除掉了啊。│ │
│ │ │ │ │ 我問他,我說你這是不是有│ │
│ │ │ │ │ 保留? │ │
│ │ │ │ │問:你問他有沒有保留,他說沒│ │
│ │ │ │ │ 有保留? │ │
│ │ │ │ │答:他說不可能保留的啊,他保│ │
│ │ │ │ │ 留這個沒有意義,他說他都│ │
│ │ │ │ │ 處理掉了啊,馬上銷,銷掉│ │
│ │ │ │ │ 了啊,嗯。 │ │
│ │ │ │ │問:ㄚ你自己沒有留下一個完整│ │
│ │ │ │ │ 的? │ │
│ │ │ │ │答:沒有啊,就是你們都拿去了│ │
│ │ │ │ │ 啊,我沒有,我沒有留。 │ │
│ │ │ │ │問:沒有留下一個? │ │
│ │ │ │ │答:沒有,沒有,如果有我,如│ │
│ │ │ │ │ 果....你們都給我拿掉了,│ │
│ │ │ │ │ 有,也在裡面。 │ │
│ │ │ │ │問:你到底有還是沒有啊?我現│ │
│ │ │ │ │ 在就問你,你有?還是沒有│ │
│ │ │ │ │ ? │ │
│ │ │ │ │答:我就是全部拿它回來? │ │
│ │ │ │ │問:ㄚ他有沒有燒一片原版的給│ │
│ │ │ │ │ 你? │ │
│ │ │ │ │答:蛤? │ │
│ │ │ │ │問:他有沒有燒一片原版的給你│ │
│ │ │ │ │ ? │ │
│ │ │ │ │答:蛤?原版的喔,喔,都被你│ │
│ │ │ │ │ 們拿去了。 │ │
│ │ │ │ │問:就是他有燒給你是不是? │ │
│ │ │ │ │答:沒有燒,沒有。原版我去錄│ │
│ │ │ │ │ 的,都被你們抄走了。 │ │
│ │ │ │ │問:什麼叫做「原版我們去錄的│ │
│ │ │ │ │ 」?你是說錄音筆喔? │ │
│ │ │ │ │答:ㄟ。 │ │
│ │ │ │ │問:還是指是說他燒給你的? │ │
│ │ │ │ │答:ㄟ,錄音筆,錄音筆。 │ │
│ │ │ │ │問:我現在是說那個老闆有沒有│ │
│ │ │ │ │ 燒給你一片原版的光碟?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沒有? │ │
│ │ │ │ │答:原版的都你們拿走了。 │ │
│ │ │ │ │問:你還是在講那件?錄音筆的│ │
│ │ │ │ │ 錄音筆部分我知道,我現在│ │
│ │ │ │ │ 要知道你當初請他燒出來的│ │
│ │ │ │ │ 時候有沒有燒一片原版?留│ │
│ │ │ │ │ 住一片原版的?然後一片剪│ │
│ │ │ │ │ 接的? │ │
│ │ │ │ │答:沒有,沒有。 │ │
│ │ │ │ │問:沒有? │ │
│ │ │ │ │答:我錄的喔,我,那....那個│ │
│ │ │ │ │ ,我好像Copy9 塊還是10塊│ │
│ │ │ │ │ ,那個他燒給我的。 │ │
│ │ │ │ │問:ㄚ都是剪接過的嗎?那9 塊│ │
│ │ │ │ │ 10塊都是剪接過的嗎? │ │
│ │ │ │ │答:嗯,應該都是吧。但是,好│ │
│ │ │ │ │ 像你們有拿去沒有剪接的。│ │
│ │ │ │ │問:在光碟裡面是不是? │ │
│ │ │ │ │答:嗯,對,你們拿去的,嗯,│ │
│ │ │ │ │ 你們有拿走。 │ │
│ │ │ │ │問:根本就是,好,沒關係。 │ │
│ │ │ │ │答:你們有拿走,我記得也有啦│ │
│ │ │ │ │ ,也有。 │ │
│ │ │ │ │問:你有叫他燒是不是?你自己│ │
│ │ │ │ │ 都沒叫他燒,你還說我們拿│ │
│ │ │ │ │ 走?你現在就賴給我們就對│ │
│ │ │ │ │ 了?你自己都沒叫他燒,你│ │
│ │ │ │ │ 現在說我們拿走? │ │
│ │ │ │ │答:不是,錄音筆,錄音筆你們│ │
│ │ │ │ │ 給我拿走了。 │ │
│ │ │ │ │問:對啊,錄音筆我們有扣。 │ │
│ │ │ │ │答:對啊,你們給我拿走,有就│ │
│ │ │ │ │ 在錄音筆,ㄚ沒有就沒有了│ │
│ │ │ │ │ 。 │ │
│ │ │ │ │問:我現在是問你說,你有沒有│ │
│ │ │ │ │ 叫那個老闆說燒光碟,給你│ │
│ │ │ │ │ 一片完整的?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給你?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剪接完的? │ │
│ │ │ │ │答:沒有,沒有啦。 │ │
│ │ │ │ │問:兩,就是他給你的就是剪接│ │
│ │ │ │ │ 過的就對了?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ㄚ你自己不是講說你刪掉了│ │
│ │ │ │ │ ? │ │
│ │ │ │ │答:錄音筆,錄音筆,錄音筆拿│ │
│ │ │ │ │ 給他錄。 │ │
│ │ │ │ │問:ㄟ。 │ │
│ │ │ │ │答:拿給他錄,ㄚ他錄在裡面。│ │
│ │ │ │ │問:ㄟ。 │ │
│ │ │ │ │答:他錄在裡面。如果他,他,│ │
│ │ │ │ │ 我不清楚這個錄音筆的情況│ │
│ │ │ │ │ 啦,喔,是不是他錄音筆錄│ │
│ │ │ │ │ 完,ㄚ他處理掉了,還是他│ │
│ │ │ │ │ 留在我們的裡面?ㄚ這個我│ │
│ │ │ │ │ 就不清楚了。 │ │
│ │ │ │ │問:ㄚ你沒有再叫他燒一?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 │ │ │ 我就不清楚了。 │ │
│ │ │ │ │問:所以你自己也沒有保留原來│ │
│ │ │ │ │ 的就對了? │ │
│ │ │ │ │答:對,對啊。 │ │
│ │ │ │ │問:好。 │ │
├──┼───────────────┼───┼──────────────┼──────────────┼───────────────┤
│29 │辛○○101.9.4下午14:5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37頁反面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5:44:20-15:48:23、 │ │(本院卷六第113頁、卷七第267│(15:44:20至15:48:23)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15:50:13-15:52:20、 │ │頁) │問:這錄音光碟喔,是你提出來│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自│
│ │15:53:45-15:58:22 │ │1.關於究竟卷內有無原始錄音檔│ 喔,那你現在又說你剪接過│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 │ 之爭點,證人辛○○於本次訊│ ,你應該提出一個完整的來│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
│ │(101年度特偵3卷二第96頁正、反│ │ 問時證述:「檢察官:錄音光│ 擔保它的真正,你現在你現│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
│ │面) │ │ 碟是你提出來的,你又說你剪│ 在又說你沒有一個完整的光│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
│ │問:你要求唱片行老闆幫你燒錄成│ │ 接過,你該提出完整的啊來擔│ 碟,你到底有沒有保留這個│準,證人此部分證述並無法採為被│
│ │ 光碟的時候,有要求要幫你剪│ │ 保他的真正性,你現在又說沒│ 光碟? │告有利之認定。 │
│ │ 接嗎? │ │ 有了,你到底有沒有完整的光│答:你那個喔,那個光碟喔,光│ │
│ │答:當初我只有跟老闆講說,錄音│ │ 碟?辛○○:…光碟我是沒有│ 碟我是沒有了,我是沒有了│ │
│ │ 內容有提到陳蓮珠、郭人才各│ │ 了啦,會計說你們搜索…」、│ 啦,ㄛ就是說有沒有,無完│ │
│ │ 拿1000萬的部分把它刪掉,其│ │ 「檢察官:不是你在不在意!│ 整的沒有,我也沒有了,因│ │
│ │ 他部分就是雜音聽不清楚也不│ │ 你今天出來檢舉你當污點證人│ 為事實那天你,我那個會計│ │
│ │ 要,其他都照原來的樣子保留│ │ 說這些話,你提出來的光碟也│ 說都拿去了,沒有了。 │ │
│ │ 。 │ │ 是前接的,到底剪接原版的在│問:重點是你原來有沒有? │ │
│ │問:你自己有無保留完整的檔案?│ │ 哪裡?辛○○:我不在意哪個│答:我也不知,我不知道那個錄│ │
│ │答:老闆給我的就是剪接完的檔案│ │ 啦」等語。 │ 音筆裡面喔… │ │
│ │ ,我問老闆有沒有保留,他說│ │2.此部分證人辛○○一再供述無│問:ㄟ。 │ │
│ │ 不可能保留,他都處理掉了,│ │ 法提出原始錄音檔案,檢察官│答:他洗完以後,是不是都洗掉│ │
│ │ 我自己也沒有留下完整的檔案│ │ 亦一再質疑系爭光碟證據之合│ 了? │ │
│ │ 。 │ │ 法性,關於證人此部分證述系│問:錄音筆那個我們會查啊,我│ │
│ │問:為何之前你都沒有告訴檢察官│ │ 爭筆錄均漏未記載,而有勘驗│ 是說… │ │
│ │ 光碟有經過剪接? │ │ 之必要。 │答:ㄟ對。 │ │
│ │答:因為我認為我手上有的光碟在│ │ │問:還有沒有其他? │ │
│ │ 三商街住處搜索的時候,都被│ │ │答:我沒有了,都沒有了,都沒│ │
│ │ 檢察官查扣了,所以我覺得檢│ │ │ 有了,通通沒有了,都沒了│ │
│ │ 察官應該清楚有經過剪接,我│ │ │ 。 │ │
│ │ 並不清楚錄音筆裏面是不是有│ │ │問:通通都沒有了? │ │
│ │ 完整的,或者是被唱片行刪掉│ │ │答:沒有了,我就去那邊去那邊│ │
│ │ 了。 │ │ │ 燒那些而已了,全部只有那│ │
│ │ │ │ │ 些而已,燒那些回來而已ㄚ│ │
│ │ │ │ │ 。 │ │
│ │ │ │ │問:燒那些,他給你的時候,他│ │
│ │ │ │ │ 他是說這幾片都是改變過的│ │
│ │ │ │ │ ? │ │
│ │ │ │ │答:嗯,都刪除過了,我我拿那│ │
│ │ │ │ │ 些回來就這樣。 │ │
│ │ │ │ │問:ㄚ你原本沒有拿? │ │
│ │ │ │ │答:我有問他說像這樣原本放著│ │
│ │ │ │ │ ,你都會留嗎?他說「沒有│ │
│ │ │ │ │ ,我們沒有在留那些,你 │ │
│ │ │ │ │ copy完就刪除了」,他是這│ │
│ │ │ │ │ 樣跟我講的,我有在問他,│ │
│ │ │ │ │ ㄟㄚ。 │ │
│ │ │ │ │問:你連那一間你都不知道啊。│ │
│ │ │ │ │ 不然你回去問一下,看他住│ │
│ │ │ │ │ 址,請律師傳真給他。 │ │
│ │ │ │ │答:我查查看啦喔。 │ │
│ │ │ │ │問:對啊你叫你們南部的人去看│ │
│ │ │ │ │ 一下。 │ │
│ │ │ │ │答:ㄟ我查一下。 │ │
│ │ │ │ │問:ㄟ請大律師那邊傳真一下。│ │
│ │ │ │ │答:好ㄚ,好。 │ │
│ │ │ │ │問:因為光碟是你提出來的,照│ │
│ │ │ │ │ 理講你要擔保它的真正啊,│ │
│ │ │ │ │ ㄚ你上次也都沒有講你那個│ │
│ │ │ │ │ 有剪接過啊。 │ │
│ │ │ │ │答:ㄟ,ㄟ,對啦,因為我我我│ │
│ │ │ │ │ 那個聲音真的不清楚啦,那│ │
│ │ │ │ │ 怎麼可能會清啊,你錄一定│ │
│ │ │ │ │ 是不清嘛,還要請別人… │ │
│ │ │ │ │問:對啦,但是你有請別人剪接│ │
│ │ │ │ │ 過,這將來在法院這個真正│ │
│ │ │ │ │ 性會受到質疑啊。 │ │
│ │ │ │ │答:這樣喔,喔對啦,這我沒有│ │
│ │ │ │ │ 了解到。 │ │
│ │ │ │ │問:所以我說你真的從頭到尾提│ │
│ │ │ │ │ 出來的東西,每一樣喔我沒│ │
│ │ │ │ │ 有問你,你都不把它講清楚│ │
│ │ │ │ │ ,到現在最基本你連之前我│ │
│ │ │ │ │ 查一查你看又不清楚,現在│ │
│ │ │ │ │ 光碟的部分也是一樣。 │ │
│ │ │ │ │答:ㄟ那個光碟,我不會在意那│ │
│ │ │ │ │ 個啦,我主要是說在意清楚│ │
│ │ │ │ │ 的部分。 │ │
│ │ │ │ │問:你出來檢舉你當證人講的這│ │
│ │ │ │ │ 些話… │ │
│ │ │ │ │答:清楚。 │ │
│ │ │ │ │問:光碟也是有剪接過的啊,到│ │
│ │ │ │ │ 底這個剪接的原版在哪裡?│ │
│ │ │ │ │答:ㄚ如果有,你們拿去了。 │ │
│ │ │ │ │問:你怎麼反而跟週刊講有剪接│ │
│ │ │ │ │ 這件事?然後都沒有跟我講│ │
│ │ │ │ │ ? │ │
│ │ │ │ │答:我沒有跟週刊講我有剪接。│ │
│ │ │ │ │問:那為什麼週刊知道? │ │
│ │ │ │ │答:通通都沒有過,其實我跟你│ │
│ │ │ │ │ 講喔,那個週刊都是他自己│ │
│ │ │ │ │ 在那邊… │ │
│ │ │ │ │問:沒關係,重點啦… │ │
│ │ │ │ │答:我沒有過。 │ │
│ │ │ │ │問:你應該要針對光碟真正的這│ │
│ │ │ │ │ 個部分… │ │
│ │ │ │ │答:沒有過。 │ │
│ │ │ │ │問:你最好是能夠提供原本給我│ │
│ │ │ │ │ 們啦,不然對你來講,你提│ │
│ │ │ │ │ 出的這個證據,將來到法庭│ │
│ │ │ │ │ 上也是會受到質疑啦。 │ │
│ │ │ │ │答:喔,ㄚ我就不知道啦,我現│ │
│ │ │ │ │ 在,如果你現在問那個唱片│ │
│ │ │ │ │ 行,沒留沒留,ㄚ你我的東│ │
│ │ │ │ │ 西在裡面,你都給我抄去了│ │
│ │ │ │ │ ,我也都沒有了啊,到底有│ │
│ │ │ │ │ 沒有我也不知道,就都沒有│ │
│ │ │ │ │ 了啊,沒有了啊,ㄟㄚ我放│ │
│ │ │ │ │ 在家裡,拿到不剩一片了,│ │
│ │ │ │ │ ㄚ你叫我去找,ㄚ到底有沒│ │
│ │ │ │ │ 有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在│ │
│ │ │ │ │ 哪裡了,是不是? │ │
│ │ │ │ │問:好,那個扣押物的部分沒問│ │
│ │ │ │ │ 題了嗎? │ │
│ │ │ │ │答:ㄟ對。 │ │
│ │ │ │ │(15:50:13至15:52:20) │ │
│ │ │ │ │問:等一下,我先問你一個問題│ │
│ │ │ │ │ ,為何之前都沒有告訴檢察│ │
│ │ │ │ │ 官光碟有經過剪接? │ │
│ │ │ │ │答:因為,光碟,在三商街,你│ │
│ │ │ │ │ 們都拿去了,如果有沒有你│ │
│ │ │ │ │ 們就知道了嘛。 │ │
│ │ │ │ │問:因為我認為… │ │
│ │ │ │ │答:ㄟ。 │ │
│ │ │ │ │問:我手上有的光碟… │ │
│ │ │ │ │答:全部被你們拿走了,對啊。│ │
│ │ │ │ │問:在這個三商街喔? │ │
│ │ │ │ │答:對。 │ │
│ │ │ │ │問:住處喔? │ │
│ │ │ │ │答:對對。 │ │
│ │ │ │ │問:住處,搜索的時候都被檢察│ │
│ │ │ │ │ 官都搜走了。 │ │
│ │ │ │ │答:對啊。 │ │
│ │ │ │ │問:都被檢察官查扣了。 │ │
│ │ │ │ │答:我說有沒有剪接你們都很清│ │
│ │ │ │ │ 楚囉,不必再講那個事了。│ │
│ │ │ │ │問:你自己的光碟都是剪接過的│ │
│ │ │ │ │ ,我怎麼會清楚? │ │
│ │ │ │ │答:不是,你們拿去就會放下去│ │
│ │ │ │ │ 聽了嘛。 │ │
│ │ │ │ │問:不是阿,你不是說你的光碟│ │
│ │ │ │ │ 都剪接過的光碟? │ │
│ │ │ │ │答:但是裡面有沒有我現在不清│ │
│ │ │ │ │ 楚,有沒有還存在完整的。│ │
│ │ │ │ │問:光碟裡面ㄚ。 │ │
│ │ │ │ │答:不是,裡面錄音筆什麼都被│ │
│ │ │ │ │ 你們全部拿走了,如果有完│ │
│ │ │ │ │ 整的在裡面ㄚ。 │ │
│ │ │ │ │問:你你之前講說你刪除了,然│ │
│ │ │ │ │ 後光碟是燒的剪接過的,那│ │
│ │ │ │ │ 那那你怎麼會期待我們會知│ │
│ │ │ │ │ 道有? │ │
│ │ │ │ │答:對啊,ㄚㄚ就是我不清楚錄│ │
│ │ │ │ │ 音筆有沒有有沒有完整啊,│ │
│ │ │ │ │ 是被那個唱片行燒掉了,不│ │
│ │ │ │ │ 清楚ㄚ,對ㄚ。 │ │
│ │ │ │ │問:我並不清楚錄音筆裡面是不│ │
│ │ │ │ │ 是有完整的。 │ │
│ │ │ │ │答:對阿。 │ │
│ │ │ │ │問:或者是被唱片行燒掉了。 │ │
│ │ │ │ │(15:53:45至15:58:22) │ │
│ │ │ │ │問:然後你之前陳述你給檢察官│ │
│ │ │ │ │ 的光碟片裡面,你給檢察官│ │
│ │ │ │ │ 的光碟中,光碟內容喔… │ │
│ │ │ │ │答:嘿。 │ │
│ │ │ │ │問:是你,你用錄音筆錄音之後│ │
│ │ │ │ │ 交給唱片行… │ │
│ │ │ │ │答:再刪除雜音。 │ │
│ │ │ │ │問:交給唱片行刪除雜音及關於│ │
│ │ │ │ │ 陳蓮珠… │ │
│ │ │ │ │答:ㄟ。 │ │
│ │ │ │ │問:及吳門忠的內容後… │ │
│ │ │ │ │答:嘿。 │ │
│ │ │ │ │問:燒錄的,是實在的嗎? │ │
│ │ │ │ │答:對啊,是的。 │ │
│ │ │ │ │問:然後陳蓮珠、郭人才的內容│ │
│ │ │ │ │ 之後,其他都保留原來的樣│ │
│ │ │ │ │ 子嗎? │ │
│ │ │ │ │答:ㄟ是啦,大約啦。 │ │
│ │ │ │ │問:其他都保留原來的樣子。你│ │
│ │ │ │ │ 當時是跟老闆講說ㄣ雜音很│ │
│ │ │ │ │ 大聲。 │ │
│ │ │ │ │答:ㄟ聽不清楚。 │ │
│ │ │ │ │問:幫你消除雜音? │ │
│ │ │ │ │答:對,ㄟ對,雜音聽不清楚。│ │
│ │ │ │ │問:請他幫忙消除雜音,然後那│ │
│ │ │ │ │ 個,並且把陳蓮珠跟郭人才│ │
│ │ │ │ │ 的內容刪除?把陳蓮珠跟郭│ │
│ │ │ │ │ 人才的內容刪除? │ │
│ │ │ │ │答:ㄟ對。 │ │
│ │ │ │ │問:你還是去,就是說問一下那│ │
│ │ │ │ │ 個… │ │
│ │ │ │ │答:唱片行嗎? │ │
│ │ │ │ │問:唱片行… │ │
│ │ │ │ │答:好。 │ │
│ │ │ │ │問:看看地址在哪裡?再請大律│ │
│ │ │ │ │ 師協助傳真給我們。 │ │
│ │ │ │ │答:好。 │ │
│ │ │ │ │問:之前的都沒講,之前有問過│ │
│ │ │ │ │ 你啊。 │ │
│ │ │ │ │答:蛤? │ │
│ │ │ │ │問:之前有問過你啊。 │ │
│ │ │ │ │答:怎樣? │ │
│ │ │ │ │問:我問你說你這個光碟是不是│ │
│ │ │ │ │ 從錄音筆裡面轉錄出來的?│ │
│ │ │ │ │ 你都說是阿。 │ │
│ │ │ │ │答:阿對。 │ │
│ │ │ │ │問:你都沒有講說是剪接。 │ │
│ │ │ │ │答:ㄚ就轉錄對啊,就是轉轉轉│ │
│ │ │ │ │ 出來的ㄚ,那我怎麼可能。│ │
│ │ │ │ │問:我有問過你,有問過你這個│ │
│ │ │ │ │ 問題過。 │ │
│ │ │ │ │答:有問過剪接喔? │ │
│ │ │ │ │問:我有問過你有沒有改過ㄚ。│ │
│ │ │ │ │答:ㄛ沒有,我忘記了ㄋㄟ。 │ │
│ │ │ │ │(辛○○起立站到一旁,書記官│ │
│ │ │ │ │將印出來的筆錄拿給辛○○簽名│ │
│ │ │ │ │,後面律師走到前面來簽名) │ │
│ │ │ │ │問:辛○○,你每次事情都是要│ │
│ │ │ │ │ 我這樣一點一點問你,你才│ │
│ │ │ │ │ 一點一點的講。 │ │
│ │ │ │ │答:ㄚ說那個也沒有很重要的 │ │
│ │ │ │ │問:你問他們(檢察官指著律師│ │
│ │ │ │ │ 們),這個很重要的。 │ │
│ │ │ │ │答:很重要嗎? │ │
│ │ │ │ │律師稱:我會認為所有的光碟都│ │
│ │ │ │ │ 是證物原件的替代物,它都│ │
│ │ │ │ │ 不重要,我都會把它打掉…│ │
│ │ │ │ │ copy的光碟我一定都打掉,│ │
│ │ │ │ │ 真正證物原件是錄音筆 │ │
│ │ │ │ │問:那你要想他錄音筆都掉。 │ │
│ │ │ │ │律師稱:可是數位應該可以還原│ │
│ │ │ │ │ 。 │ │
│ │ │ │ │答:我知道會再傳給你啦。 │ │
│ │ │ │ │問:你自己好好再想一想你到底│ │
│ │ │ │ │ 還有沒有一個原版? │ │
│ │ │ │ │答:通通你們都抄走了啦,假設│ │
│ │ │ │ │ 有,也已經被你們拿走了,│ │
│ │ │ │ │ ㄛ對啦,我跟我們會計講啊│ │
│ │ │ │ │ ,說什麼筆什麼都給你們拿│ │
│ │ │ │ │ 走了,拿光光了啊,如果有│ │
│ │ │ │ │ 在裡面,我現在也沒有辦法│ │
│ │ │ │ │ 去拿ㄚ,對不對? │ │
├──┼───────────────┼───┼──────────────┼──────────────┼───────────────┤
│30 │辛○○101.10.1上午10:08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0頁起) │證人辛○○陳述其在電話中與被告│
│ │10:34:26-10:40:33 │ │(本院卷六第113頁、卷七第267│(10:34:26) │丁○○對話時之心理過程等情,業│
│ ├───────────────┤ │頁反面) │問:丁○○在101 年2 月23日打│經原審詰問以彈劾其供述之憑信性│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08頁) │ │1.查,原審判決略以:六、關於│ 電話罵你的時候,有跟你講│,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係做│
│ │問:丁○○在101年2月23日打電話│ │ 檢察官指控被告丁○○就101 │ 到ㄜ,如果沒有他點頭是不│為彈劾證據)。 │
│ │ 罵你的時候,有跟你講到如果│ │ 年續約過程涉嫌犯罪之主要爭│ 是?如果不是他,如果沒有│ │
│ │ 沒有他點頭,中鋼中聯任何人│ │ 點:……(三) 又就101 年間│ 他點頭… │ │
│ │ 不敢跟你簽合約,你聽到之後│ │ 續約過程中,辛○○再次請託│答:中阿,中聯不可能,那不可│ │
│ │ 有感到害怕如果沒有付款沒有│ │ 被告丁○○協助處理並允諾支│ 能啦。 │ │
│ │ 辦法續約嗎? │ │ 付8,300 萬元,是否係因林益│問:如果沒有他點頭,中鋼中聯│ │
│ │答:當時還是會有一點壓力跟擔心│ │ 世於101 年2 月23日在電話中│ 不敢跟你簽合約? │ │
│ │ ,擔心丁○○去影響中聯中鋼│ │ 對辛○○施加恫嚇言詞所致?│答:不敢。 │ │
│ │ ,所以101年2月25日丁○○叫│ │ 如有,則其使用手段應論以貪│問:你聽到之後,有感到害怕?│ │
│ │ 我去我才又去。 │ │ 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 如 果沒有付款,沒有辦法│ │
│ │ │ │ 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 續約啊? │ │
│ │ │ │ 或應構成刑法第134 條及第 │答:那時候,那時候已經感覺喔│ │
│ │ │ │ 346 條第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 說已經有做沒做都無所謂了│ │
│ │ │ │ 務上權力機會而恐嚇(使第三│ 。 │ │
│ │ │ │ 人)得利罪?」顯然究竟證人│問:對啦,那你會不會怕說沒 │ │
│ │ │ │ 辛○○當時心理有無來自於被│ 有給他錢,真的會向他講的│ │
│ │ │ │ 告之壓力,即與釐清上開爭點│ 真的沒有人敢跟你訂約?因│ │
│ │ │ │ 有重大關聯性。 │ 為有沒有做是無所謂,但你│ │
│ │ │ │2.關於檢察官詢問是否感受來自│ 有中鋼的脫流渣喔,也不是│ │
│ │ │ │ 被告之壓力,證人辛○○明確│ 只有… │ │
│ │ │ │ 證述自己並無感受到壓力,然│答:對啊對啊。 │ │
│ │ │ │ 檢察官及律師竟不斷以誘導、│問:那你當時有沒有感覺到害怕│ │
│ │ │ │ 暗示之方式,使證人辛○○為│ ? │ │
│ │ │ │ 不利被告之供述,證人辛○○│答:我沒有想到他會去給我斷脫│ │
│ │ │ │ 供述顯不具任意性,實無證據│ 硫渣啦… │ │
│ │ │ │ 能力及憑信性,此部分有勘驗│問:那是另外一回事,我現在是│ │
│ │ │ │ 之必要。 │ 說他跟你講這個話的時候,│ │
│ │ │ │ │ 你心裡面會不會擔心?會不│ │
│ │ │ ├──────────────┤ 會害怕? │ │
│ │ │ │(羅律師) │答:我那時候喔,也說不管它了│ │
│ │ │ │(本院卷六第119頁、第216頁)│ 啦,真的不管它,但是沒想│ │
│ │ │ │筆錄未如實記載,且涉及辛○○│ … │ │
│ │ │ │有無心生恐懼及是否遭不當誘導│問:所以你沒有害怕是不是? │ │
│ │ │ │故為不實證述之憑信性問題而有│答:那時候… │ │
│ │ │ │勘驗之必要。該段對話約有6 分│問:你沒有擔心沒有害怕?他這│ │
│ │ │ │鐘之長,檢察官不斷訊問辛○○│ 樣跟你講,你也沒有擔心也│ │
│ │ │ │是否害怕,辛○○迭次回以平常│ 沒有害怕? │ │
│ │ │ │心、無所謂等語,毫無畏懼害怕│答:沒有啊,說中聯的部分喔,│ │
│ │ │ │之情,而係過程中其辯護人誘導│ 我都無所謂了丫,不是,也│ │
│ │ │ │後始稱有一點壓力云云,惟筆錄│ 不是說會很害怕,對啊。 │ │
│ │ │ │未記載上開情狀致有失真之虞,│(檢察官聽電話,辛○○轉過頭│ │
│ │ │ │故有勘驗以利被告引為彈劾證據│與律師交談) │ │
│ │ │ │之必要。 │答:有一點壓力而已。 │ │
│ │ │ │ │問:等一下,他等一下來跟你拿│ │
│ │ │ │ │ 鑰匙,丫你那個手機那個好│ │
│ │ │ │ │ 像在櫃子,書櫃的鑰匙在你│ │
│ │ │ │ │ 那裡。 │ │
│ │ │ │ │答:喔喔。我當時是想他要怎麼│ │
│ │ │ │ │ … │ │
│ │ │ │ │(有人進來跟辛○○拿鑰匙) │ │
│ │ │ │ │答:那時候是這麼想,但是當然│ │
│ │ │ │ │ ,當然壓力是會有丫。 │ │
│ │ │ │ │問:那要怎麼辦?還是會有壓力│ │
│ │ │ │ │ 跟擔心? │ │
│ │ │ │ │答:對阿,還是會有一點,有一│ │
│ │ │ │ │ 點啦 │ │
│ │ │ │ │問:還是會有壓力跟擔心,會怕│ │
│ │ │ │ │ 說後來中鋼跟中聯,後來不│ │
│ │ │ │ │ 僅中聯沒有跟你訂約,連中│ │
│ │ │ │ │ 鋼都不敢跟你訂約是不是?│ │
│ │ │ │ │答:合約後來給我斷掉喔。 │ │
│ │ │ │ │問:那是後來的事,我是說當時│ │
│ │ │ │ │ 你會不會怕啊?他這樣跟你│ │
│ │ │ │ │ 講,你會不會怕啊?我只是│ │
│ │ │ │ │ 要問你那時候的心裡面。 │ │
│ │ │ │ │答:喔喔。 │ │
│ │ │ │ │問:是會不會怕啊? │ │
│ │ │ │ │答:心裡一點啦,會會會那個怕│ │
│ │ │ │ │ ,有一點,會會會有壓力啦│ │
│ │ │ │ │ ,有一點壓力啦。 │ │
│ │ │ │ │問:不僅中聯不敢訂約,中鋼也│ │
│ │ │ │ │ 不敢訂約,是不是?是這樣│ │
│ │ │ │ │ 嗎? │ │
│ │ │ │ │答:那時候喔,那時候中鋼不敢│ │
│ │ │ │ │ 訂約,那時候真的沒有想到│ │
│ │ │ │ │ 中鋼的脫硫渣問題,我真的│ │
│ │ │ │ │ 沒有想到脫硫渣他會給我斷│ │
│ │ │ │ │ 掉。 │ │
│ │ │ │ │問:就是說變到後來中聯不敢訂│ │
│ │ │ │ │ …你這樣有點矛盾ㄋㄟ,你│ │
│ │ │ │ │ 說有做沒做都無所謂,那應│ │
│ │ │ │ │ 該沒有什麼好擔心的? │ │
│ │ │ │ │答:不是啦,因為喔那個時候喔│ │
│ │ │ │ │ ,只是這樣啦… │ │
│ │ │ │ │問:就是他這樣給你講罵你,因│ │
│ │ │ │ │ 為你如果沒有擔心你怎麼會│ │
│ │ │ │ │ 說他2 月25日他叫你去你就│ │
│ │ │ │ │ 去?你不是本來不想跟他接│ │
│ │ │ │ │ 觸,他罵完之後你就去跟他│ │
│ │ │ │ │ 接觸嘛。 │ │
│ │ │ │ │答:他自己叫我去的啊。 │ │
│ │ │ │ │問:對對對,那你本來不是都不│ │
│ │ │ │ │ 願意去嗎? │ │
│ │ │ │ │答:對啊不願意去啊。 │ │
│ │ │ │ │問:那他2 月23日打電話來罵你│ │
│ │ │ │ │ 之後,你就去了嘛? │ │
│ │ │ │ │答:對啊,我去… │ │
│ │ │ │ │問:我現在是說你有有沒有害怕│ │
│ │ │ │ │ ?還是有沒有擔心?還是都│ │
│ │ │ │ │ 沒有? │ │
│ │ │ │ │答:那時候平常心而已,不是說│ │
│ │ │ │ │ 很怕還是壓力,平常心啦。│ │
│ │ │ │ │問:平常心,那就是不怕囉? │ │
│ │ │ │ │答:平常心啊。 │ │
│ │ │ │ │問:是不怕?還是怕? │ │
│ │ │ │ │答:是無所謂的意思,平常心。│ │
│ │ │ │ │問:那到底怕還是不怕?因為現│ │
│ │ │ │ │ 在就是說如果如果他今天這│ │
│ │ │ │ │ 樣罵你,你也都沒有害怕的│ │
│ │ │ │ │ 話,那其實他對你沒有任何│ │
│ │ │ │ │ 的勒索行為,對你有任何的│ │
│ │ │ │ │ 那個,因為看起來他似乎是│ │
│ │ │ │ │ 當時對你就是這樣罵你,叫│ │
│ │ │ │ │ 你說如果他不點頭不給他錢│ │
│ │ │ │ │ 的話,就讓你沒有辦法拿到│ │
│ │ │ │ │ 契約嘛,你會這樣講是不是│ │
│ │ │ │ │ 這個因素嘛?是不是?那你│ │
│ │ │ │ │ 到底當時心裡面是怎麼想?│ │
│ │ │ │ │答:心裡面… │ │
│ │ │ │ │問:因為你一下講平常心無所謂│ │
│ │ │ │ │ ,一下講沒感覺,一下又說│ │
│ │ │ │ │ 會有壓力跟擔心,到底有沒│ │
│ │ │ │ │ 有壓力跟擔心? │ │
│ │ │ │ │答:嗯… │ │
│ │ │ │ │問:2 月20,你一直之前不跟他│ │
│ │ │ │ │ 接觸,2 月23日他打電話罵│ │
│ │ │ │ │ 完你之後,你2 月25日就去│ │
│ │ │ │ │ 跟他接觸了嘛,那是因為害│ │
│ │ │ │ │ 怕才去跟他接觸是不是?本│ │
│ │ │ │ │ 來不想去,他都講成這樣了│ │
│ │ │ │ │ ,他說沒去的話,締約可能│ │
│ │ │ │ │ 沒辦法成還是怎麼樣?所以│ │
│ │ │ │ │ 就去了,然後去跟他談鑑價│ │
│ │ │ │ │ 的事,到底有沒有擔心? │ │
│ │ │ │ │答:有一點啦,應該是一點擔心│ │
│ │ │ │ │ ,有一點擔心。 │ │
│ │ │ │ │問:擔心什麼? │ │
│ │ │ │ │答:我幫你這樣記啦,前後有點│ │
│ │ │ │ │ 矛盾,我要先確定一下你到│ │
│ │ │ │ │ 底是有擔心還是沒擔心啦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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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辛○○101.10.1上午10:08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71頁反面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0:42:10-10:43:30 │ │(本院卷六第113頁反面) │問:你請興華錄音室的老闆喔林│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關於證人辛○○竊錄其與被告之│ 萬助喔,幫你轉錄光碟的時│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自│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08頁) │ │對話錄音檔案,證人辛○○乃明│ 候,是拿錄音筆去還是光碟│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問:你請興華錄音室林萬助幫你轉│ │確供稱是拿錄音筆過去錄音室進│ 去? │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
│ │ 錄光碟的時候,是拿錄音筆去│ │行剪接,而非光碟,此部分事實│答:錄音筆。 │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
│ │ 還是光碟去? │ │對於釐清究竟原始檔案是否存在│問:是拿錄音筆嗎? │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
│ │答:這個部分我現在真的忘記了,│ │,至關重要,惟系爭筆錄僅簡略│答:錄音筆。 │依準,證人此部分證述並無法採為│
│ │ 因為當時是程彩梅跟我去,是│ │記載:這個部分我真的忘記了,│問:你確定嗎?林萬助說不是ㄋ│被告有利之認定。 │
│ │ 程彩梅在處理的。 │ │因為當時是程彩梅跟我去,是程│ ㄟ。 │ │
│ │ │ │彩梅在處理的。漏未記載證人陳│答:對。 │ │
│ │ │ │啟祥詳細之證詞,顯有勘驗之必│問:老闆啦。 │ │
│ │ │ │要。 │答:那個,我們,我們錄.... │ │
│ │ │ │ │問:你想清楚,到底是拿光碟去│ │
│ │ │ │ │ 呢?還是拿錄音筆去呢? │ │
│ │ │ │ │答:錄音筆是長長的喔。 │ │
│ │ │ │ │問:不是,你就錄音的那一支啊│ │
│ │ │ │ │ ,你自己在用的那一支光碟│ │
│ │ │ │ │ ,那一支錄音筆啊。你是把│ │
│ │ │ │ │ 他燒成光碟片,然後拿去給│ │
│ │ │ │ │ 林萬助,請他幫你做刪除修│ │
│ │ │ │ │ 改?還是說拿那一支錄音筆│ │
│ │ │ │ │ 去,請他幫你轉檔案進去?│ │
│ │ │ │ │答:我回來再問程彩梅,這個我│ │
│ │ │ │ │ 已經不清楚了ㄋㄟ。 │ │
│ │ │ │ │問:是你去?還是程彩梅去? │ │
│ │ │ │ │答:我跟她去的。但是她,她在│ │
│ │ │ │ │ 處理的。她去跟他講的。我│ │
│ │ │ │ │ 要問她。 │ │
│ │ │ │ │問:這個部分我現在真的忘記了│ │
│ │ │ │ │ ,因為當時是程彩梅跟我去│ │
│ │ │ │ │ ,是程彩梅在處理的。 │ │
│ │ │ │ │答:對。 │ │
├──┼───────────────┼───┼──────────────┼──────────────┼───────────────┤
│32 │辛○○101.10.1上午10:08之 │ │(蔡律師) │ │關於辛○○提領現款之事實,既有│
│ │10:45:10-10:52:44 │ │(本院卷六第113頁反面) │ │客觀之銀行提領紀錄在卷可稽,並│
│ ├───────────────┤ │由此部分偵訊光碟錄影畫面顯示│ │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08頁) │ │,關於檢察官所質疑證人辛○○│ │、二、⒈至⒍),事證已臻明確,│
│ │問:前次庭訊訊問你的支付給林益│ │原先供述資金來源矛盾之問題,│ │至證人辛○○提出事前準備之稿件│
│ │ 世的6300萬元賄款,是否含有│ │證人辛○○不僅一改過去說詞,│ │回答檢察官之設問,並不影響本案│
│ │ 台幣,可有查出來? │ │並提出事前準備之稿件照念回答│ │犯罪事實之認定,亦與曲意誣攀被│
│ │答:有,我查出來了,這個是今年│ │檢方問題,顯然乃係精心設計之│ │告丁○○之情形有間,尚無調查之│
│ │ 9月初程彩梅從鳳山我的住家 │ │說詞,具有顯不可信之特別情形│ │必要。 │
│ │ 拿一袋資料來臺北,9月26日 │ │,然檢察官對此均未詳實記載於│ │ │
│ │ 我打開要看一些資料,看到一│ │筆錄上,自有勘驗之必要,併請│ │ │
│ │ 張公司便條紙,有寫一個林 │ │鈞院於勘驗時,詳以描述證人陳│ │ │
│ │ 2300萬,我就想起來了,有 │ │啟祥取出稿件、照唸稿件之動作│ │ │
│ │ 2300萬台幣確認有拿給丁○○│ │。 │ │ │
│ │ ,其餘都是美金,6月15日從 │ │ │ │ │
│ │ 臺銀提領的這筆2500萬,其中│ │ │ │ │
│ │ 的2300萬就是拿給丁○○的,│ │ │ │ │
│ │ 其餘是美金。 │ │ │ │ │
│ │問:先前提示問了你二次,你都無│ │ │ │ │
│ │ 法確定,為何你這次可以確定│ │ │ │ │
│ │ ? │ │ │ │ │
│ │答:(庭提地勇公司便條紙1張) │ │ │ │ │
│ │ 這張紙就是我在計算爐石著磁│ │ │ │ │
│ │ 料成本的計算紙,在左上角有│ │ │ │ │
│ │ 寫了「林2300萬」,以前檢察│ │ │ │ │
│ │ 官問我的時候,真的實在記不│ │ │ │ │
│ │ 起來,不然美金或台幣都是 │ │ │ │ │
│ │ 6300萬,對我來講都一樣。 │ │ │ │ │
├──┼───────────────┼───┼──────────────┼──────────────┼───────────────┤
│33 │辛○○101.10.1上午10:08之 │ │(蔡律師) │ │關於辛○○提領現款之事實,既有│
│ │11:04:50-11:16:10 │ │(本院卷六第113頁反面) │ │客觀之銀行提領紀錄在卷可稽,並│
│ ├───────────────┤ │關於證人辛○○對於款項支付新│ │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08頁正 │ │台幣或美金乙節供述一再反覆,│ │、二、⒈至⒍),事證已臻明確,│
│ │、反面) │ │甚至多次回頭探詢律師意見,其│ │至證人辛○○對偌多銀行提領紀錄│
│ │問:除了這個證據,還有何證據證│ │所為證詞憑信性顯有不足;且對│ │無法熟記其細節,尚無違反常情之│
│ │ 明你6月15日領的2500萬中的 │ │於實際提領、付款次數,亦有矛│ │處,難認其答稱「不記得」等語係│
│ │ 2300 萬是拿給丁○○? │ │盾,然檢察官恐證人辛○○憑信│ │出於檢察官之錯誤誘導所致,尚無│
│ │答:我就是看到這張便條紙才想起│ │性降低,均先係刻意誘導證人陳│ │調查之必要。 │
│ │ 這個過程。 │ │啟祥稱「記不得了」再簡略記載│ │ │
│ │問:為何程彩梅表示193萬美金是 │ │於筆錄上,筆錄記載顯有不實,│ │ │
│ │ 跟你一起去送的? │ │而有勘驗之必要。 │ │ │
│ │答:當時程彩梅在車上問我時我說│ │ │ │ │
│ │ 是美金。 │ │ │ │ │
│ │問:你到底分幾次送錢給丁○○?│ │ │ │ │
│ │答:一次給。 │ │ │ │ │
│ │問:既然是一次給,為何程彩梅說│ │ │ │ │
│ │ 她跟你去送的時候,她看到是│ │ │ │ │
│ │ 美金? │ │ │ │ │
│ │答:因為美金比較小面額,是放在│ │ │ │ │
│ │ 上面,所以程彩梅看到的是美│ │ │ │ │
│ │ 金,台幣是大面額的放在下面│ │ │ │ │
│ │ 。 │ │ │ │ │
│ │問:為何你會用美金加台幣的支付│ │ │ │ │
│ │ 方法,而不是全部美金或全部│ │ │ │ │
│ │ 台幣? │ │ │ │ │
│ │答:為何後來會改用台幣我已經忘│ │ │ │ │
│ │ 記了,我印象中應該只有一次│ │ │ │ │
│ │ 支付。 │ │ │ │ │
│ │問:丁○○表示你是先支付美金給│ │ │ │ │
│ │ 他,他發現年底要選舉需要用│ │ │ │ │
│ │ 到錢,美金不好用,所以要求│ │ │ │ │
│ │ 你改用台幣,因此你最後一次│ │ │ │ │
│ │ 才支付他2300萬台幣? │ │ │ │ │
│ │答:我已經記不得了。 │ │ │ │ │
├──┼───────────────┼───┼──────────────┼──────────────┼───────────────┤
│34 │辛○○101.10.23上午10:49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111頁反面起) │證人辛○○雖供述並沒有拿系爭便│
│ │11:09:55-11:12:37 │ │(本院卷六第114頁) │(11:09:32) │箋予被告,亦不知系爭便箋係由誰│
│ ├───────────────┤ │關於廣集便箋之疑義,證人陳啟│答:就是中聯叫....我聽丁○○│繕打,對於便箋內容亦不復記憶撰│
│ │(未記載) │ │祥明確供述並沒有拿系爭便箋予│ 講說中聯,喔,中聯說不要│擬原因,然就其向周錦德借「廣集│
│ │ │ │被告,亦不知系爭便箋係由誰繕│ 再用地勇.... │企業」名義乙節,則證述曾有此情│
│ │ │ │打的,對於便箋內容亦不復記憶│問:不要再用地勇的名義嘛,那│事,已如上述,是證人辛○○之證│
│ │ │ │撰擬原因,此均與證人辛○○究│ 後來不是去跟周錦德借廣集│述,尚無法完全排除被告丁○○囑│
│ │ │ │竟有無以廣集企業名義請託被告│ 來.... │咐其辦公室主任聶存賢繕打該便箋│
│ │ │ │爭取轉爐石契約等事實相關,檢│答:我再去跟.... │之事實,尚無法採為被告丁○○有│
│ │ │ │察官漏未記載,有勘驗之必要。│問:周錦德嘛。 │利之認定。 │
│ │ │ │ │答:周錦德。 │ │
│ │ │ │ │問:上次你有這樣講過嘛。 │ │
│ │ │ │ │答:對對對,周錦德.... │ │
│ │ │ │ │(11:09:55) │ │
│ │ │ │ │問:我現在要確定的是說,你在│ │
│ │ │ │ │ 跟他講這個的時候,你是不│ │
│ │ │ │ │ 是也有提供剛剛提示給你看│ │
│ │ │ │ │ 的那幾張內容給丁○○,不│ │
│ │ │ │ │ 然他怎麼知道要打成這樣?│ │
│ │ │ │ │ 我們只是說我們比對起來兩│ │
│ │ │ │ │ 個很像。 │ │
│ │ │ │ │答:誰打成這樣?我沒有拿給他│ │
│ │ │ │ │ ㄋㄟ,沒有喔。 │ │
│ │ │ │ │問:丁○○打的這一段,有沒有│ │
│ │ │ │ │ ,你現在看的那一段,有沒│ │
│ │ │ │ │ 有? │ │
│ │ │ │ │答:ㄟ。 │ │
│ │ │ │ │問:有沒有跟你,有沒有跟我剛│ │
│ │ │ │ │ 剛提示給你看的這個,這種│ │
│ │ │ │ │ 有沒有?都很像,你對對看│ │
│ │ │ │ │ ,是不是很像? │ │
│ │ │ │ │答:ㄚ。 │ │
│ │ │ │ │問:永豐盛公司買入的轉爐渣鐵│ │
│ │ │ │ │ ,還有什麼,目前的大小,│ │
│ │ │ │ │ 大中小塊鐵爐渣鐵,內容很│ │
│ │ │ │ │ 像,我現在只是要確定你有│ │
│ │ │ │ │ 沒有提供這個東西給他?不│ │
│ │ │ │ │ 然丁○○他怎麼懂這個東西│ │
│ │ │ │ │ ?他怎麼知道要打這個? │ │
│ │ │ │ │(11:10:40) │ │
│ │ │ │ │答:他,他在問我啦,他在問我│ │
│ │ │ │ │ ,ㄚ我是給這個....周錦德│ │
│ │ │ │ │ 喔,這個,就我剛剛說的,│ │
│ │ │ │ │ 中聯叫我.... │ │
│ │ │ │ │問:還是沒有聽懂我在問你什麼│ │
│ │ │ │ │ ? │ │
│ │ │ │ │答:ㄟ。 │ │
│ │ │ │ │問:你聽清楚我問你什麼,我現│ │
│ │ │ │ │ 在問你的是,周錦德那一段│ │
│ │ │ │ │ 你剛剛都講過了嘛。 │ │
│ │ │ │ │答:ㄟ。 │ │
│ │ │ │ │問:這個你也上次都提過了嘛。│ │
│ │ │ │ │答:ㄟ。 │ │
│ │ │ │ │問:我現在要確定的是我在你的│ │
│ │ │ │ │ 電腦裡面看到的這一些,我│ │
│ │ │ │ │ 現在在拿給你的那一張。 │ │
│ │ │ │ │答:ㄟㄟ。 │ │
│ │ │ │ │問:你把它念一遍。 │ │
│ │ │ │ │答:..... │ │
│ │ │ │ │問:第二段第二段。 │ │
│ │ │ │ │答:..... │ │
│ │ │ │ │問:我看一下我看一下 │ │
│ │ │ │ │答:是這一段嗎? │ │
│ │ │ │ │問:對對對。你把它念一遍。 │ │
│ │ │ │ │答:...... │ │
│ │ │ │ │問:你這一段是不是跟他打的那│ │
│ │ │ │ │ 一段很像? │ │
│ │ │ │ │答:誰打的?不錯,誰打的? │ │
│ │ │ │ │問:這一段跟這一段是不是很像│ │
│ │ │ │ │ ? │ │
│ │ │ │ │答:這誰,我看一下。 │ │
│ │ │ │ │問:大小塊爐渣鐵.... │ │
│ │ │ │ │答:這誰打的? │ │
│ │ │ │ │問:後面有蓋「丁○○」,我上│ │
│ │ │ │ │ 次提示,就說丁○○打的,│ │
│ │ │ │ │ 你昨晚沒睡飽喔? │ │
│ │ │ │ │答:我想看看。 │ │
│ │ │ │ │問:你昨天有沒有睡啊? │ │
│ │ │ │ │答:有。 │ │
│ │ │ │ │問:我要有聽懂我的意思沒? │ │
│ │ │ │ │答:ㄟ。 │ │
│ │ │ │ │問:就是說這東西怎麼這麼像,│ │
│ │ │ │ │ 你有拿給他是不是?不然他│ │
│ │ │ │ │ 怎麼知道要打成這樣?我們│ │
│ │ │ │ │ 現在是要跟你確定這一點。│ │
│ │ │ │ │答:這個我就記不起來ㄇㄟ。 │ │
│ │ │ │ │問:好。沒關係,你記不起來沒│ │
│ │ │ │ │ 關係。 │ │
│ │ │ │ │答:我再想一下好不好? │ │
│ │ │ │ │問:好好好,你想一下。....你│ │
│ │ │ │ │ 有沒有提供這方面.... │ │
│ │ │ │ │答:這可能是我在他家在講,他│ │
│ │ │ │ │ 記 錄起來的,我就不知道 │ │
│ │ │ │ │ .... │ │
│ │ │ │ │問:你沒拿紙給他就對?你用說│ │
│ │ │ │ │ 的? │ │
├──┼───────────────┼───┼──────────────┼──────────────┼───────────────┤
│35 │辛○○101.10.23上午10:49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112頁反面起) │證人辛○○係證述被告丁○○再向│
│ │11:19:00-11:21:43 │ │(本院卷六第114頁) │(11:13:33) │其收取1,000萬元之公關費用,而 │
│ ├───────────────┤ │證人辛○○對於支付1000萬元之│答:我用講的,他記起來的。我│偵訊筆錄記載之內容簡略,惟並未│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20頁) │ │性質為何,其已明確證述系爭款│ 現在想不起來我哪有拿那個│失其真義,並經證人辛○○閱覽後│
│ │問:你要求丁○○繼續幫你加強推│ │項並非關於轉爐石契約之公關費│ 給他?他可能,可能我在講│簽名,具形式確定力,且被告林益│
│ │ 動地勇公司的轉爐石契約,你│ │用,然系爭筆錄仍錯誤記載為轉│ ,他寫起來的,ㄚ我不知道│世收取公關費用1,000萬元乙情, │
│ │ 當時有無再跟丁○○提到會再│ │爐石契約之公關費用,筆錄記載│ 他有那一張ㄋㄟ,我不知道│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證人此部分│
│ │ 給他1000萬公關費? │ │不實,有勘驗之必要。 │ 。 │證述,尚無法採為被告丁○○有利│
│ │答:爐下渣是3000萬,爐石著磁料│ │ │(檢察官針對筆錄內容之繕打與│之認定。 │
│ │ 2300萬,另外丁○○又跟我要│ │ │書記官溝通) │ │
│ │ 1000萬公關費,公關費是他另│ │ │問:你口頭跟他,丁○○有沒有│ │
│ │ 外跟我要的。 │ │ │ 記錄下來? │ │
│ │ │ │ │答:我不清楚,....記不起來了│ │
│ │ │ │ │ 啦,記不起來。 │ │
│ │ │ │ │問:然後你有沒有.... │ │
│ │ │ │ │(檢察官針對筆錄內容之繕打與│ │
│ │ │ │ │書記官溝通) │ │
│ │ │ │ │答:有沒有記錄下來我忘記了,│ │
│ │ │ │ │ 這個我真的忘記了,我忘記│ │
│ │ │ │ │ 了啦,忘記了。 │ │
│ │ │ │ │問:那你沒有拿這些紙本給他嘛│ │
│ │ │ │ │ 對不對? │ │
│ │ │ │ │答:我記不起來ㄝ,真的記不起│ │
│ │ │ │ │ 來,我我....我在講的時候│ │
│ │ │ │ │ 喔,我真的真的記不起來了│ │
│ │ │ │ │ 。 │ │
│ │ │ │ │問:想起來了沒有?分幾次將 │ │
│ │ │ │ │ 6300萬給他?沒關係啦,沒│ │
│ │ │ │ │ 想起來不要勉強,我只是跟│ │
│ │ │ │ │ 你確定一下就好了,我最後│ │
│ │ │ │ │ 跟你確定就好了,沒想起來│ │
│ │ │ │ │ 就沒想起來,有想起來,有│ │
│ │ │ │ │ 確定再說。 │ │
│ │ │ │ │答:ㄟ,我就記得我是一次拿去│ │
│ │ │ │ │ 給他,就之前講的,是2300│ │
│ │ │ │ │ 萬的台幣以及美金,這都是│ │
│ │ │ │ │ 確定的,這是很確定的。 │ │
│ │ │ │ │問:美金多少萬? │ │
│ │ │ │ │答:我這邊有跟它算起來,應該│ │
│ │ │ │ │ 是126 這樣,差不多126 ,│ │
│ │ │ │ │ 差不多126 萬美金,對。 │ │
│ │ │ │ │問:差不多126萬美金? │ │
│ │ │ │ │答:對對對,126 嘛,剛好台幣│ │
│ │ │ │ │ 4 千萬嘛,差不多,總共給│ │
│ │ │ │ │ 他的錢是這樣,全部的金額│ │
│ │ │ │ │ 就是這麼樣。 │ │
│ │ │ │ │問:印象中一次是確定?還是不│ │
│ │ │ │ │ 確定? │ │
│ │ │ │ │答:是是是....想,是一次,但│ │
│ │ │ │ │ 是實在太久了,因為我台幣│ │
│ │ │ │ │ 我都想出來了,到底是一次│ │
│ │ │ │ │ ?應該是一次,想無啦,應│ │
│ │ │ │ │ 該.... │ │
│ │ │ │ │問:沒關係啦,我們會再問你是│ │
│ │ │ │ │ 因為這個這個在客觀的邏輯│ │
│ │ │ │ │ 上必須要可以符合啦,你 │ │
│ │ │ │ │ 2300萬的台幣喔就已經很重│ │
│ │ │ │ │ 很多了,你說你們兩個人要│ │
│ │ │ │ │ 去拿那麼多錢,又再加美金│ │
│ │ │ │ │ 。 │ │
│ │ │ │ │答:但是我跟你講.... │ │
│ │ │ │ │問:那個袋子就算很大,你有大│ │
│ │ │ │ │ 過一個大的行李箱嗎? │ │
│ │ │ │ │答:有一只.... │ │
│ │ │ │ │問:大過一個大型,人家出國在│ │
│ │ │ │ │ .... │ │
│ │ │ │ │答:有一只.... │ │
│ │ │ │ │問:旅行用的行李箱嗎? │ │
│ │ │ │ │答:有一只大的,用拖的。 │ │
│ │ │ │ │問:有比行李箱還大型? │ │
│ │ │ │ │答:那是袋子ㄋㄟ,那個有輪子│ │
│ │ │ │ │ ㄋㄟ,大型的ㄋㄟ,所以我│ │
│ │ │ │ │ 真的想不起來,是.... │ │
│ │ │ │ │問:另外喔,嗯,你後來要求林│ │
│ │ │ │ │ 益世繼續幫你加強推動這個│ │
│ │ │ │ │ 地勇公司爭取轉爐石契約喔│ │
│ │ │ │ │ ,就是到他鳳山住處嘛。 │ │
│ │ │ │ │答:嗯。 │ │
│ │ │ │ │(11:19:29) │ │
│ │ │ │ │問:去要求他繼續幫你推動,你│ │
│ │ │ │ │ 當時有沒有跟他提到說會再│ │
│ │ │ │ │ 給他1000萬的公關費? │ │
│ │ │ │ │答:沒有,這個喔,這個可以以│ │
│ │ │ │ │ 後,他才跟我拿的。這個公│ │
│ │ │ │ │ 關費,那是怎麼樣的ㄋㄟ,│ │
│ │ │ │ │ 公關費是他那個那個合約的│ │
│ │ │ │ │ ㄋㄟ,那個合約,中耀99年│ │
│ │ │ │ │ 2 年的ㄋㄟ,那個是那個公│ │
│ │ │ │ │ 關費的ㄋㄟ。 │ │
│ │ │ │ │問:爐下渣? │ │
│ │ │ │ │答:蛤? │ │
│ │ │ │ │問:爐下渣的公關費喔? │ │
│ │ │ │ │答:ㄟ,那不是其他什麼公關費│ │
│ │ │ │ │ 。 │ │
│ │ │ │ │問:不是轉爐石的公關費嗎? │ │
│ │ │ │ │答:不是不是.... │ │
│ │ │ │ │問:爐下渣你那時候跟他講的時│ │
│ │ │ │ │ 候,他就已經爭取到了啊,│ │
│ │ │ │ │ 你錢也,也準備好了啊? │ │
│ │ │ │ │答:沒有,3000那個.... │ │
│ │ │ │ │問:你你..你那個什麼?爐下渣│ │
│ │ │ │ │ 不是3000萬? │ │
│ │ │ │ │答:3000萬對啊。 │ │
│ │ │ │ │問:ㄚ你不是給他3000萬?ㄚ你│ │
│ │ │ │ │ 轉爐石是不是給他2300? │ │
│ │ │ │ │答:對,5300對啊。 │ │
│ │ │ │ │問:2300是不是2000萬再加300 │ │
│ │ │ │ │ 萬,300 萬就是那個那個本│ │
│ │ │ │ │ 來的介紹費300 萬,那後來│ │
│ │ │ │ │ 再加1000萬的公關費? │ │
│ │ │ │ │答:沒有,不是這樣,這樣不對│ │
│ │ │ │ │ 了。 │ │
│ │ │ │ │問:那你公關費.... │ │
│ │ │ │ │答:這來來來,我跟你講,這我│ │
│ │ │ │ │ 錄音檔裡面有2300加500 的│ │
│ │ │ │ │ ,2800.... │ │
│ │ │ │ │問:你現在就針對這公關費說明│ │
│ │ │ │ │ 就好了。 │ │
│ │ │ │ │答:ㄟ好。這公關費喔,ㄟ來,│ │
│ │ │ │ │ 那個爐下渣是3000萬。 │ │
│ │ │ │ │問:爐下渣是3000萬? │ │
│ │ │ │ │(11:21:04) │ │
│ │ │ │ │答:ㄟ,3000萬,ㄚ那個那個那│ │
│ │ │ │ │ 個,來,爐石著磁料2300萬│ │
│ │ │ │ │ ,5300萬,喔,他又跟我拿│ │
│ │ │ │ │ 1000說要當公關費,做公關│ │
│ │ │ │ │ 費。 │ │
│ │ │ │ │問:所以公關費是他另外跟你要│ │
│ │ │ │ │ 的嘛? │ │
│ │ │ │ │答:ㄟ對。 │ │
│ │ │ │ │問:不是在你要求他繼續推動轉│ │
│ │ │ │ │ 爐石....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完全│ │
│ │ │ │ │ 沒關係。 │ │
│ │ │ │ │問:好。 │ │
│ │ │ │ │答:確定是這樣沒有錯,對啦,│ │
│ │ │ │ │ 確定。 │ │
│ │ │ │ │問:然後另外你去跟丁○○談要│ │
│ │ │ │ │ 求他幫你爭取轉爐石契約,│ │
│ │ │ │ │ 還有爐下渣契約的時候,有│ │
│ │ │ │ │ 答應要給丁○○.... │ │
│ │ │ │ │答:你說怎樣? │ │
│ │ │ │ │問:共6300萬元的賄款嗎?然後│ │
│ │ │ │ │ ,後來也有把這個款項送給│ │
│ │ │ │ │ 丁○○嗎?每一次是不是程│ │
│ │ │ │ │ 彩梅都有跟你一起去?就是│ │
│ │ │ │ │ 你去郭人才家去跟他講那一│ │
│ │ │ │ │ 次。 │ │
│ │ │ │ │答:有時候她沒有去ㄋㄟ,郭人│ │
│ │ │ │ │ 才那裡?要想一下ㄋㄟ,你│ │
│ │ │ │ │ 說去丁○○那邊嗎? │ │
│ │ │ │ │問:ㄟ,去郭人才那,也有去林│ │
│ │ │ │ │ 益世那,去郭人才那裏說嘛│ │
│ │ │ │ │ ,去郭人才那裏說的時候,│ │
│ │ │ │ │ 然後又去送錢,送錢的時候│ │
│ │ │ │ │ ,程彩梅有沒有跟你去?ㄚ│ │
│ │ │ │ │ 去郭人才那時,程彩梅有沒│ │
│ │ │ │ │ 有跟你去? │ │
│ │ │ │ │答:有去,但是她跟那個陳蓮珠│ │
│ │ │ │ │ 喔,我跟郭人才在講, │ │
│ │ │ │ │問:她跟陳蓮珠在聊天? │ │
│ │ │ │ │答:ㄟ,在聊天,對,他們在旁│ │
│ │ │ │ │ 邊,沒有聽到我們在講什麼│ │
│ │ │ │ │ ,對。 │ │
│ │ │ │ │問:ㄚ送錢,她有跟你去嘛? │ │
│ │ │ │ │答:ㄟ有,你說送去哪裡? │ │
│ │ │ │ │問:去給丁○○,送錢到丁○○│ │
│ │ │ │ │ 的住處嗎? │ │
│ │ │ │ │答:ㄟ有啊。 │ │
│ │ │ │ │問:程彩梅知道你為什麼要送錢│ │
│ │ │ │ │ 給丁○○嗎? │ │
│ │ │ │ │答:嗯,因為過程內容沒有很清│ │
│ │ │ │ │ 楚。 │ │
│ │ │ │ │問:阿為什麼要送錢給她? │ │
│ │ │ │ │答:蛤? │ │
│ │ │ │ │問:你有跟她講嗎? │ │
│ │ │ │ │答:我是有跟她說為了轉著料的│ │
│ │ │ │ │ 事情。 │ │
│ │ │ │ │問:是為了那個著.... │ │
│ │ │ │ │答:著磁料, │ │
│ │ │ │ │問:著磁料跟轉爐石? │ │
│ │ │ │ │答:對。 │ │
├──┼───────────────┼───┼──────────────┼──────────────┼───────────────┤
│36 │辛○○101.10.23上午10:49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118頁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1:58:20-12:09:24(含辛○○、 │ │(本院卷六第114頁) │(11:55:09)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陳科文、程彩梅) │ │證人辛○○與程彩梅對於錄音檔│梅答:沒有,光碟都是交給他(│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自│
│ ├───────────────┤ │案有無剪接、有無保存原始檔案│ 指辛○○),辛○○拿給│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二第132頁反 │ │乙節進行對質,然詳實還原二人│ 他的啊 │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
│ │面至第133頁反面) │ │之證述,對於事發過程證詞矛盾│問梅:不是不是,我是說.... │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
│ │問祥:拿光碟片去興華錄音室到底│ │,憑信性顯有不足,惟因系爭筆│梅答:ㄟ什麼? │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
│ │ 是你還是程彩梅? │ │錄記載不全,自有勘驗還原筆錄│問梅:一開始你是拿什麼去? │依準,證人辛○○此部分證述並無│
│ │答:我跟程彩梅一起去,但是光碟│ │原貌之必要。 │梅答:一開始是拿光碟去啊。 │法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 │ 片是我交給興華錄音室的老闆│ │ │問梅:那誰幫你燒成光碟? │ │
│ │ 的。 │ │ │梅答:嗯,光碟喔,小朋友。 │ │
│ │問祥:你拿去興華錄音室幾次? │ │ │問梅:哪一個小朋友? │ │
│ │答:我記得有A、B檔,第一次去興│ │ │梅答:喔,老三。 │ │
│ │ 華錄音室是拿二片去,一片是│ │ │問梅:什麼名字? │ │
│ │ 記載2月25日,一片是記載3月│ │ │梅答:科榮。 │ │
│ │ 10日。 │ │ │問梅:陳科榮燒的,是不是? │ │
│ │問祥:為何興華錄音室的老闆林萬│ │ │梅答:對。 │ │
│ │ 助作證表示你第一次去的時候│ │ │問梅:當時是我們用錄音筆錄音│ │
│ │ 是拿一片去,然後他幫你燒成│ │ │ 之後,請辛○○的兒子陳│ │
│ │ 二片? │ │ │ 科榮以電腦,是不是? │ │
│ │答:拿一片或二片去我記不清楚了│ │ │梅答:對。 │ │
│ │ ,但我記得有二個檔案A、B │ │ │問梅:以電腦燒成光碟的,原封│ │
│ │ 檔。 │ │ │ 不動嗎? │ │
│ │問祥:你是否記得剪接過幾次? │ │ │梅答:對。 │ │
│ │答:我記得有一次是剪掉雜音,另│ │ │問梅:以電腦原封不動燒成光碟│ │
│ │ 外還有一次是剪掉陳蓮珠、郭│ │ │ 片,幾片? │ │
│ │ 人才、王進士的內容。 │ │ │梅答:嗯,1片?2片吧?1、2片│ │
│ │問祥:你是否記得燒錄成幾組? │ │ │ ?2片吧。 │ │
│ │答:每次去都是燒十組。 │ │ │問梅:確定還是不確定? │ │
│ │………… │ │ │梅答:好像2片。 │ │
│ │問梅、祥:剛才表示101年2月25日│ │ │問梅:不確定我就不打,確定我│ │
│ │ 、3月10日與丁○○對話的錄 │ │ │ 再打,是確定還是不確定│ │
│ │ 音檔案,是拿到興華錄音室請│ │ │ ?燒成光碟而已嘛,是不│ │
│ │ 老闆把錄音對話的雜音,及提│ │ │ 是? │ │
│ │ 到郭人才、阿花仔、王進士的│ │ │梅答:嗯,燒成光碟,對。 │ │
│ │ 內容剪掉之外,其他關於林益│ │ │問梅:燒成光碟,燒成光碟,之│ │
│ │ 世陳述的內容都保留,是否實│ │ │ 後交給誰? │ │
│ │ 在? │ │ │梅答:沒有,他拿給我,光碟跟│ │
│ │祥答:是。 │ │ │ 錄音筆拿給我,然後錄音│ │
│ │梅答:是。 │ │ │ 筆我拿著。 │ │
│ │ │ │ │問梅:陳科榮把光碟跟錄音筆交│ │
│ │ │ │ │ 給我,然後? │ │
│ │ │ │ │梅答:ㄟ,光碟我交給辛○○。│ │
│ │ │ │ │問梅:光碟我交給辛○○。 │ │
│ │ │ │ │梅答:ㄟ,錄音筆我把它洗掉。│ │
│ │ │ │ │問梅:錄音筆我把它洗掉。 │ │
│ │ │ │ │梅答:因為Copy起來了,我就把│ │
│ │ │ │ │ 他洗掉。 │ │
│ │ │ │ │問梅:錄音筆我把他洗掉,然後│ │
│ │ │ │ │ 呢? │ │
│ │ │ │ │梅答:錄音筆我拿,ㄚ光碟他(│ │
│ │ │ │ │ 指辛○○)拿。 │ │
│ │ │ │ │問梅:拿去哪裡? │ │
│ │ │ │ │梅答:蛤?放在五甲。 │ │
│ │ │ │ │問梅:二個人再一起拿去給那個│ │
│ │ │ │ │ .... │ │
│ │ │ │ │梅答:沒有,我們先在五甲ㄚ,│ │
│ │ │ │ │ 先拿,先回家。 │ │
│ │ │ │ │問梅:不是,接下來你們兩個再│ │
│ │ │ │ │ 一起拿著光碟去給這個 │ │
│ │ │ │ │ .... │ │
│ │ │ │ │梅答:對對。 │ │
│ │ │ │ │問梅:給這個林萬助嘛? │ │
│ │ │ │ │梅答:對對,就是那個錄音室。│ │
│ │ │ │ │問梅:然後我再跟辛○○拿著光│ │
│ │ │ │ │ 碟到這個華興錄音室....│ │
│ │ │ │ │ 興華錄音室嗎? │ │
│ │ │ │ │梅答:ㄟ對。 │ │
│ │ │ │ │問梅:興華錄音室請這個老闆。│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幫你們,幫我們把這個光│ │
│ │ │ │ │碟中,光碟的什麼? │ │
│ │ │ │ │梅答:把那個雜音拿掉。 │ │
│ │ │ │ │問梅:雜音拿掉。 │ │
│ │ │ │ │梅答:還有一些名字拿掉這樣子│ │
│ │ │ │ │ 。 │ │
│ │ │ │ │問梅:什麼名字?這要詳細講啊│ │
│ │ │ │ │ ,到這個時候了。 │ │
│ │ │ │ │梅答:就是那個,就是那個,嗯│ │
│ │ │ │ │ ,郭人才跟那個什麼 │ │
│ │ │ │ │問梅:拿掉還有....關於,講到│ │
│ │ │ │ │ 關於....郭人才? │ │
│ │ │ │ │梅答:郭人才的名字拿掉,還有│ │
│ │ │ │ │ 阿花仔的名字拿掉。 │ │
│ │ │ │ │問梅:阿花仔? │ │
│ │ │ │ │梅答:嗯,還有一個那個叫什麼│ │
│ │ │ │ │ ?那個叫什麼? │ │
│ │ │ │ │祥答:王進士。 │ │
│ │ │ │ │梅答:喔,王進士。 │ │
│ │ │ │ │問梅:名字拿掉。 │ │
│ │ │ │ │梅答:ㄟ對,這樣子。 │ │
│ │ │ │ │問梅:王進士的名字拿掉。 │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之後再燒成光碟? │ │
│ │ │ │ │梅答:ㄟ。 │ │
│ │ │ │ │問梅:關於丁○○講的話有沒有│ │
│ │ │ │ │ 刪除? │ │
│ │ │ │ │梅答:他沒有吧,就把名字跟那│ │
│ │ │ │ │ 個雜音拿掉吧。 │ │
│ │ │ │ │問梅:郭人才阿花仔王進士這是│ │
│ │ │ │ │ 你們自己講的是不是? │ │
│ │ │ │ │梅答:對,我們就叫他把名字拿│ │
│ │ │ │ │ 掉啊,ㄟ啊。 │ │
│ │ │ │ │問梅:你總共拿給這個林萬助幾│ │
│ │ │ │ │ 次?拿去給他修改過幾次│ │
│ │ │ │ │ ? │ │
│ │ │ │ │梅答:2次還幾次?忘記了。忘 │ │
│ │ │ │ │ 記記不起來了。2次應該 │ │
│ │ │ │ │ 是有啦,我忘記了。 │ │
│ │ │ │ │問梅:為什麼會第2次再去? │ │
│ │ │ │ │梅答:蛤? │ │
│ │ │ │ │問梅:為什麼會第2次再去? │ │
│ │ │ │ │梅答:就是有2段嘛, │ │
│ │ │ │ │問梅:嘿。 │ │
│ │ │ │ │梅答:ㄟ。 │ │
│ │ │ │ │問梅:就是為什麼會再去第2次 │ │
│ │ │ │ │ ,就是說你回來聽一聽之│ │
│ │ │ │ │ 後,發現還有1、2段要刪│ │
│ │ │ │ │ 除的,是不是? │ │
│ │ │ │ │梅答:不是,不是兩ㄟ,兩個片│ │
│ │ │ │ │ 子啦。 │ │
│ │ │ │ │問梅:嘿,然後呢? │ │
│ │ │ │ │梅答:ㄟ。 │ │
│ │ │ │ │問梅:為什麼要第2次再去? │ │
│ │ │ │ │梅答:也是名字拿掉啊。兩個裡│ │
│ │ │ │ │ 面都有名字啊。 │ │
│ │ │ │ │問梅:他第1次不是已經幫你拿 │ │
│ │ │ │ │ 掉了嗎? │ │
│ │ │ │ │梅答:是兩個片子吧,兩個片子│ │
│ │ │ │ │ 的,ㄟ,有兩個片子啦。│ │
│ │ │ │ │問梅:對嘛,那你是,你是第1 │ │
│ │ │ │ │ 次去就拿給他了嘛,就請│ │
│ │ │ │ │ 他燒,燒好了嗎? │ │
│ │ │ │ │梅答:第1次是拿1片去啦,第2 │ │
│ │ │ │ │ 次再拿個1片, │ │
│ │ │ │ │問梅:你每1片都只有拿去燒過1│ │
│ │ │ │ │ 次嗎? │ │
│ │ │ │ │梅答:ㄟ,對,ㄟ,對,1次嘛 │ │
│ │ │ │ │ ,都只有1次嘛,對不對 │ │
│ │ │ │ │ ? │ │
│ │ │ │ │問梅:但是林萬助的說法不是這│ │
│ │ │ │ │ 樣,你們刪了好幾次。 │ │
│ │ │ │ │梅答:我們,因為我們有去了幾│ │
│ │ │ │ │ 次,我真的也不大忘記,│ │
│ │ │ │ │ 我記得去都有拿片子去啊│ │
│ │ │ │ │ 。 │ │
│ │ │ │ │問梅:你們是有拿回來聽一聽,│ │
│ │ │ │ │ 覺得ㄟ有東西不要,所以│ │
│ │ │ │ │ 再去刪?還是說一次刪完│ │
│ │ │ │ │ 了,就是這個版本? │ │
│ │ │ │ │梅答:不是,我們是拿一個去,│ │
│ │ │ │ │ 然後再拿一個去,然後再│ │
│ │ │ │ │ 去喔,再把他們併在一起│ │
│ │ │ │ │ ,這樣子的樣子啦。 │ │
│ │ │ │ │問梅:那到底刪了幾次?有沒有│ │
│ │ │ │ │ 聽一聽不滿意,再去刪的│ │
│ │ │ │ │ ?還是只有刪1次? │ │
│ │ │ │ │(辛○○在後面說:我們回來以│ │
│ │ │ │ │後就沒有聽了) │ │
│ │ │ │ │梅答:我們回來就沒有再聽了,│ │
│ │ │ │ │ 就在那邊而已,沒有回來│ │
│ │ │ │ │ 聽ㄋㄟ,因為光碟我家裡│ │
│ │ │ │ │ 就沒有那個可以放的。 │ │
│ │ │ │ │問梅:你是拿其中的1個片子嘛 │ │
│ │ │ │ │ ,是不是? │ │
│ │ │ │ │梅答:就1次去拿1個片子,然後│ │
│ │ │ │ │ 第二次去再另外一個片子│ │
│ │ │ │ │ 。 │ │
│ │ │ │ │問梅:根據老闆的說法,你們 │ │
│ │ │ │ │ 一開始拿去是1片。 │ │
│ │ │ │ │梅答:嗯,對。 │ │
│ │ │ │ │問梅:裡面2個檔案,後來燒成2│ │
│ │ │ │ │ 片。 │ │
│ │ │ │ │梅答:喔。 │ │
│ │ │ │ │問梅:你們到底是怎麼回事?到│ │
│ │ │ │ │ 底? │ │
│ │ │ │ │梅答:反正就....也記不大,反│ │
│ │ │ │ │ 正我知道第1次去1片,第│ │
│ │ │ │ │ 2 次1片,然後就再把2個│ │
│ │ │ │ │ 片放在一起這樣子。就是│ │
│ │ │ │ │ 變成把它併在一起這樣子│ │
│ │ │ │ │ 。 │ │
│ │ │ │ │問梅:怎麼會跟人家講的不一樣│ │
│ │ │ │ │ ,人家說你一開始拿來的│ │
│ │ │ │ │ 是1片,裡面有2個檔案。│ │
│ │ │ │ │梅答:對啊,應該是1片1片啊。│ │
│ │ │ │ │問梅:那你總共去幾次?你已經│ │
│ │ │ │ │ 不記得了? │ │
│ │ │ │ │梅答:大概2、3次,應該是2、3│ │
│ │ │ │ │ 次吧。 │ │
│ │ │ │ │問梅:第1次拿檔案去給林萬助 │ │
│ │ │ │ │ 。 │ │
│ │ │ │ │梅答:(程彩梅轉頭問後面陳啟│ │
│ │ │ │ │祥:你是拿1 片嗎?)都是他拿│ │
│ │ │ │ │ 的(程彩梅轉頭問後面陳│ │
│ │ │ │ │ 啟祥:你是拿1片去嗎? │ │
│ │ │ │ │ ),對啊,所以我就不知│ │
│ │ │ │ │ 道....唉呦。因為我片子│ │
│ │ │ │ │ 都交給辛○○,所以我也│ │
│ │ │ │ │ .... │ │
│ │ │ │ │問梅:這個將來在法庭上都還會│ │
│ │ │ │ │ 再被問到啊。 │ │
│ │ │ │ │梅答:對啊。(程彩梅轉頭問後│ │
│ │ │ │ │ 面辛○○:你就要記啦)│ │
│ │ │ │ │問梅:第一次拿檔案給興華錄音│ │
│ │ │ │ │ 室,第一次拿錄音光碟給│ │
│ │ │ │ │ 興華錄音室的時候,都是│ │
│ │ │ │ │ 完整的嗎? │ │
│ │ │ │ │梅答:因為都是他拿的,都是他│ │
│ │ │ │ │ 拿的,所以我根本就不知│ │
│ │ │ │ │ 道。 │ │
│ │ │ │ │問梅:ㄚ辛○○說都要問你才知│ │
│ │ │ │ │ 道。ㄚ我現在都搞不清楚│ │
│ │ │ │ │ 了,你們。 │ │
│ │ │ │ │梅答:什麼都要要問?(程彩梅│ │
│ │ │ │ │ 轉頭問後面辛○○:那片│ │
│ │ │ │ │ 子都是你拿去,那片子是│ │
│ │ │ │ │ 我拿給你,你拿去的,怎│ │
│ │ │ │ │ 麼問我) │ │
│ │ │ │ │祥答:那天喔,那天你問我,我│ │
│ │ │ │ │ 有想出來了,去興華是程│ │
│ │ │ │ │ 彩梅拿給我的。 │ │
│ │ │ │ │梅答:(程彩梅轉頭向後面陳啟│ │
│ │ │ │ │祥說:小孩Copy完了,我就拿給│ │
│ │ │ │ │ 你了,你就跟我說你要放│ │
│ │ │ │ │ 啊)因為小孩子Copy起來│ │
│ │ │ │ │ ,我就拿給他,他說他要│ │
│ │ │ │ │ 收,我說「好,那你拿啊│ │
│ │ │ │ │ 」,我只有拿錄音筆而已│ │
│ │ │ │ │ ,對啊,所以我就把錄音│ │
│ │ │ │ │ 筆刪掉了啊,對啦。 │ │
│ │ │ │ │問梅:我們乾脆開到下午,如果│ │
│ │ │ │ │ 照你們這樣子搞的話,(│ │
│ │ │ │ │ 辛○○答:沒啦)一個事│ │
│ │ │ │ │ 情在那邊推來推去,搞不│ │
│ │ │ │ │ 清楚。 │ │
│ │ │ │ │梅答:沒有啦,不是推來推去,│ │
│ │ │ │ │ 我就直接拿給他,是他拿│ │
│ │ │ │ │ 去沒錯,我,唉。(陳啟│ │
│ │ │ │ │ 祥答:2趟喔)(程彩梅 │ │
│ │ │ │ │ 轉頭向後面辛○○說:2 │ │
│ │ │ │ │ 趟還3趟的)對啦。因為 │ │
│ │ │ │ │ 我只有拿光碟而已,只有│ │
│ │ │ │ │ 拿錄音筆而已。 │ │
│ │ │ │ │(檢察官向辛○○說:辛○○你│ │
│ │ │ │ │也到前面來) │ │
│ │ │ │ │問祥:你這樣講的不清不楚 │ │
│ │ │ │ │祥答:這個,她剛剛不是....問│ │
│ │ │ │ │ 我這個事情喔,我現在跟│ │
│ │ │ │ │ 你說比較清楚好不好。她│ │
│ │ │ │ │ 拿給我,所以她也不記得│ │
│ │ │ │ │ 了,後來你問我,我也不│ │
│ │ │ │ │ 清楚,我跟你說喔。 │ │
│ │ │ │ │問祥:你涉犯的罪名是行賄罪嫌│ │
│ │ │ │ │ ,然後可以保持緘默,可│ │
│ │ │ │ │ 以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 │
│ │ │ │ │ 對你有利的證據? 喔。 │ │
│ │ │ │ │祥答:來。我記得。 │ │
│ │ │ │ │(程彩梅向辛○○說:要配合啦│ │
│ │ │ │ │) │ │
│ │ │ │ │問祥:前面還沒問啦。 │ │
│ │ │ │ │祥答:好。 │ │
│ │ │ │ │問祥:問你的時候不說,沒問你│ │
│ │ │ │ │ 的時候一直講。 │ │
│ │ │ │ │祥答:喔,好啦好啦。 │ │
│ │ │ │ │問祥:拿光碟片去興華錄音室,│ │
│ │ │ │ │ 到底是你還是程彩梅? │ │
│ │ │ │ │(12:05:24) │ │
│ │ │ │ │祥答:她拿給我,我拿給那個那│ │
│ │ │ │ │ 個林董嘛。 │ │
│ │ │ │ │問祥:是你拿去的就對了? │ │
│ │ │ │ │祥答:對。我們一起去,我拿給│ │
│ │ │ │ │ 他的,我拿給他。 │ │
│ │ │ │ │問祥:你們一起去? │ │
│ │ │ │ │梅答:一起去,但是小孩子燒給│ │
│ │ │ │ │ 我光碟之後,我就給他了│ │
│ │ │ │ │ ,ㄚ都是他拿的。他跟他│ │
│ │ │ │ │ 在談,他跟他在那個的。│ │
│ │ │ │ │祥答:她拿給我,ㄚ我拿給他的│ │
│ │ │ │ │ 。拿給那個那個。我拿給│ │
│ │ │ │ │ 他的對啦。 │ │
│ │ │ │ │問祥:去幾次? │ │
│ │ │ │ │祥答:我跟你說喔,我剛剛有在│ │
│ │ │ │ │ 想這個問題喔,應該是2 │ │
│ │ │ │ │ 塊喔? │ │
│ │ │ │ │梅答:2塊啦,之後我再.... │ │
│ │ │ │ │問祥:你不要再問她了啦,現在│ │
│ │ │ │ │ 她說只有你知道,你告訴│ │
│ │ │ │ │ 我你的啦。 │ │
│ │ │ │ │祥答:A、B檔2塊的樣子,2塊嘛│ │
│ │ │ │ │ ,A、B嘛,還有A、B檔嘛│ │
│ │ │ │ │ ,2塊。我記得有A、B檔 │ │
│ │ │ │ │ 2塊,A、B檔。 │ │
│ │ │ │ │問祥:1次?第1次去就拿2片嘛 │ │
│ │ │ │ │ ? │ │
│ │ │ │ │祥答:ㄟ,對。 │ │
│ │ │ │ │問祥:一次是不是? │ │
│ │ │ │ │祥答:2塊拿給他,ㄚ來,再來 │ │
│ │ │ │ │ ,再拿過去,我想一想還│ │
│ │ │ │ │ 覺得有不清楚的,在那邊│ │
│ │ │ │ │ 回來才想到的,我回來才│ │
│ │ │ │ │ 想說好像還有。 │ │
│ │ │ │ │問祥:有A、B檔,第1次去是拿2│ │
│ │ │ │ │ 片去是不是? │ │
│ │ │ │ │祥答:ㄟㄟㄟ,對。 │ │
│ │ │ │ │問祥:是不是拿2片? │ │
│ │ │ │ │祥答:ㄟ,對啦。 │ │
│ │ │ │ │(12:07:00) │ │
│ │ │ │ │問祥:1片是記載2月15號,1片 │ │
│ │ │ │ │ 是記載3月10號? │ │
│ │ │ │ │祥答:對對對。2塊,2片,對。│ │
│ │ │ │ │問祥:為何興華錄音室的老闆林│ │
│ │ │ │ │ 萬助喔,作證時說你第一│ │
│ │ │ │ │ 次拿光碟片去的時候只有│ │
│ │ │ │ │ 1片,裡面有2個檔案,他│ │
│ │ │ │ │ 幫你燒成2片? │ │
│ │ │ │ │祥答:就A、B檔嗯。2個檔。 │ │
│ │ │ │ │問祥:到底1片?還是2片? │ │
│ │ │ │ │祥答:沒有啦,它就兩片就A、B│ │
│ │ │ │ │ 檔啊。 │ │
│ │ │ │ │問祥:是1片?還是2片?你拿去│ │
│ │ │ │ │ 是1片?還是2片? │ │
│ │ │ │ │祥答:這怎麼說是1片2片? │ │
│ │ │ │ │問祥:1片光碟?還是2片光碟?│ │
│ │ │ │ │ 這樣你聽懂嗎? │ │
│ │ │ │ │梅答:2片啦。 │ │
│ │ │ │ │祥答:1片.... │ │
│ │ │ │ │梅答:2片啦 │ │
│ │ │ │ │祥答:2片嗎?2片光碟? │ │
│ │ │ │ │梅答:我都拿給你,你自己....│ │
│ │ │ │ │祥答:2片嗎?2片給它Copy成1 │ │
│ │ │ │ │ 塊。 │ │
│ │ │ │ │梅答:對啦。 │ │
│ │ │ │ │問祥:他說你拿去是只有1片而 │ │
│ │ │ │ │ 已啦。你拿去只有1片, │ │
│ │ │ │ │ 裡面有2個檔案啦。 │ │
│ │ │ │ │祥答:喔,1片2個檔案喔。 │ │
│ │ │ │ │問祥:到底你是1片還是2片?你│ │
│ │ │ │ │ 記得嗎?ㄚ忘記你就說忘│ │
│ │ │ │ │ 記你不要一直跟我亂說。│ │
│ │ │ │ │梅答:你如果不知道就說忘記了│ │
│ │ │ │ │ ,ㄟ,ㄟ啦,這樣反而會│ │
│ │ │ │ │ 亂 │ │
│ │ │ │ │祥答:1片2片我是沒辦法記的 │ │
│ │ │ │ │ 很清楚,我到最後最後。│ │
│ │ │ │ │問祥:你記不清楚了,但是你記│ │
│ │ │ │ │ 得有2個檔案是不是? │ │
│ │ │ │ │祥答:對,A、B檔啦,對對,到│ │
│ │ │ │ │ 最後是....。 │ │
│ │ │ │ │問祥:我跟你們講,你們這樣的│ │
│ │ │ │ │ 陳述方式,你們將來到法│ │
│ │ │ │ │ 院去,法官會相信你嗎?│ │
│ │ │ │ │祥答:ㄟㄟ。 │ │
│ │ │ │ │問祥:那你還記不記得剪接幾次│ │
│ │ │ │ │ ?記得就記得,不記得就│ │
│ │ │ │ │ 不記得,不要亂扯。 │ │
│ │ │ │ │祥答:ㄟ,我知道。 │ │
│ │ │ │ │問祥:我再講一次,不要亂扯,│ │
│ │ │ │ │ 確定就確定。 │ │
│ │ │ │ │祥答:ㄟ....就剪掉,剛才講的│ │
│ │ │ │ │ 那些人。 │ │
│ │ │ │ │問祥:幾次? │ │
│ │ │ │ │祥答:ㄟ.... │ │
│ │ │ │ │梅答:你記得就說記得,不記得│ │
│ │ │ │ │ 就不記得,你不要亂編 │ │
│ │ │ │ │祥答:剪掉1次,跟有....1次剪│ │
│ │ │ │ │ 掉那些,1次剪掉雜音。 │ │
│ │ │ │ │問祥:我記得有1次是剪掉雜音 │ │
│ │ │ │ │ ,另外還有1次是剪掉 │ │
│ │ │ │ │ .... │ │
│ │ │ │ │祥答:陳明珠、郭人才、王進士│ │
│ │ │ │ │ .... │ │
│ │ │ │ │問祥:王進士的內容。 │ │
│ │ │ │ │祥答:ㄟ對。 │ │
│ │ │ │ │問祥:那你還記不記得燒錄成幾│ │
│ │ │ │ │ 片? │ │
│ │ │ │ │祥答:燒錄就分A、B片啊,A、B│ │
│ │ │ │ │ 啊,2片啊。 │ │
│ │ │ │ │問祥:沒有,你燒錄成A、B兩片│ │
│ │ │ │ │ ,你燒錄了幾份? │ │
│ │ │ │ │(12:09:37) │ │
│ │ │ │ │祥答:10份啦,10份,10塊啦,│ │
│ │ │ │ │ 10組。 │ │
│ │ │ │ │問祥:每一次去都燒10份?是不│ │
│ │ │ │ │ 是? │ │
│ │ │ │ │祥答:10組,第1組有10塊,ㄚ │ │
│ │ │ │ │ 第二組也10塊,ㄚ就是一│ │
│ │ │ │ │ 樣,那個有雜音,回來想│ │
│ │ │ │ │ 一想還有雜音再去給他燒│ │
│ │ │ │ │ ....ㄟ,都10片啦。 │ │
│ │ │ │ │問祥:每次去都燒10組就對了?│ │
│ │ │ │ │祥答:對對對。 │ │
│ │ │ │ │問祥、梅:好,你們還有沒意見│ │
│ │ │ │ │ 補充? │ │
│ │ │ │ │祥答:蛤? │ │
│ │ │ │ │問祥、梅:還有沒意見補充? │ │
│ │ │ │ │祥、梅均答:沒有 │ │
├──┼───────────────┼───┼──────────────┼──────────────┼───────────────┤
│37 │程彩梅101.7.7下午17:43之 │ │(蔡律師) │ │證人程彩梅就交付本案現金之基礎│
│ │18:04:20-18:05:34 │ │(本院卷六第157頁) │ │事實並無不符,至於交付細節,或│
│ ├───────────────┤ │證人程彩梅以強烈語氣證述係其│ │因時間久遠而漸忘模糊,然不影響│
│ │(101年度特偵3號卷第18頁) │ │款項交付方式係一次以美金交付│ │其交付金錢予被告丁○○之事實,│
│ │問:99年6月間妳跟辛○○交付總 │ │,並直稱若使用台幣付款體積過│ │猶以本案之現金提領,均有客觀之│
│ │ 值約新台幣6300萬元的賄款美│ │大,不符常情,惟上開證詞與其│ │提領紀錄在卷可佐,已如前述,尚│
│ │ 金給丁○○時,款項是一次交│ │事後翻供證詞比對後,即足證其│ │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
│ │ 還是分數次交給他? │ │所證述憑信性實有疑義,惟此部│ │ │
│ │答:我們是集中一次交給他。 │ │分證人之證述,並未詳細記載於│ │ │
│ │問:當天交後情形如何? │ │筆錄中,故有勘驗之必要。 │ │ │
│ │答:當天是辛○○告訴我說要送錢│ │ │ │ │
│ │ 給丁○○,我就跟辛○○把陳│ │ │ │ │
│ │ 啟祥分批領來的錢,當時陳啟│ │ │ │ │
│ │ 祥把它放在高雄市鳳山區三商│ │ │ │ │
│ │ 街1巷2弄5號1樓的住處,因為│ │ │ │ │
│ │ 我事先有把袋子給他了,裝的│ │ │ │ │
│ │ 過程是辛○○去裝,當時裝成│ │ │ │ │
│ │ 一個背包、一個購物袋,各有│ │ │ │ │
│ │ 多少錢我不知道,總共是193 │ │ │ │ │
│ │ 萬美金,提上車之後,我們就│ │ │ │ │
│ │ 一起開車去,到了丁○○家門│ │ │ │ │
│ │ 口,下車後由我拿著背包及購│ │ │ │ │
│ │ 物袋,跟辛○○一起進去,當│ │ │ │ │
│ │ 時誰來開門我已經不記得了,│ │ │ │ │
│ │ 進去之後曾經看到丁○○媽媽│ │ │ │ │
│ │ 有走動一下,但其他並沒有注│ │ │ │ │
│ │ 意到還有別人,丁○○帶著我│ │ │ │ │
│ │ 們走到內廳,我看到丁○○就│ │ │ │ │
│ │ 跟他說「委員,東西」,他就│ │ │ │ │
│ │ 說「喔,放著就好了。」,我│ │ │ │ │
│ │ 告訴他說那我放在桌子底下,│ │ │ │ │
│ │ 我就把東西放在桌子下面,之│ │ │ │ │
│ │ 後就離開了。 │ │ │ │ │
│ │問:當天可有坐下來交談或喝茶?│ │ │ │ │
│ │答:我進去後就坐著說「委員,東│ │ │ │ │
│ │ 西」,他說放著之後,我就把│ │ │ │ │
│ │ 袋子放在桌子底下,坐下來再│ │ │ │ │
│ │ 跟他說委員我們先走了,我們│ │ │ │ │
│ │ 就走了,沒有再喝茶或講其他│ │ │ │ │
│ │ 的話。 │ │ │ │ │
│ │問:當時你們袋子裏面裝的是美金│ │ │ │ │
│ │ 還是台幣,還是美金加台幣?│ │ │ │ │
│ │答:美金,我有親眼看到全部都是│ │ │ │ │
│ │ 美金,而且台幣也太重了不可│ │ │ │ │
│ │ 能。 │ │ │ │ │
├──┼───────────────┼───┼──────────────┼──────────────┼───────────────┤
│38 │程彩梅101.10.23上午09:41之 │ │(蔡律師) │ │證人程彩梅就交付本案現金之基礎│
│ │10:09:50-10:23:00 │ │(本院卷六第157頁) │ │事實並無不符,至於交付細節,或│
│ ├───────────────┤ │證人程彩梅於本次受訊問時,對│ │因時間久遠而漸忘模糊,然不影響│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158頁反 │ │於檢察官訊問支付款項之過程事│ │其交付金錢予被告丁○○之事實,│
│ │面、第159頁) │ │實,翻異前詞,改稱「只送過一│ │猶以本案之現金提領,均有客觀之│
│ │問:辛○○送賄款總計6300萬元到│ │次錢」、「2300萬元係用台幣」│ │提領紀錄在卷可佐,已如前述,應│
│ │ 丁○○住處的時候,妳有跟陳│ │此明顯與之前所肯定證述之事實│ │認尚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
│ │ 啟祥一起去嗎? │ │完全不符,憑信性已有可議,且│ │ │
│ │答:有,我跟辛○○去的次數是一│ │檢察官亦明知2,300 萬元台幣體│ │ │
│ │ 次。 │ │積過大不可能僅以兩行李箱交付│ │ │
│ │問:是否可以確定送去的到底是美│ │,亦當場質疑證人程彩梅證詞之│ │ │
│ │ 金還是台幣? │ │合理性,然此部分陳述檢察官均│ │ │
│ │答:當時我只是打開袋子看一下,│ │漏末記載於系爭筆錄中,而有勘│ │ │
│ │ 看到上面是美金,我問辛○○│ │驗之必要。 │ │ │
│ │ 都是美金嗎,辛○○說對,所│ │ │ │ │
│ │ 以我才會一直以為都是美金,│ │ │ │ │
│ │ 後來是101年9月初,我有回到│ │ │ │ │
│ │ 高雄去,把辛○○剩的資料統│ │ │ │ │
│ │ 統拿到台北,辛○○在翻閱資│ │ │ │ │
│ │ 料的時候才發現有一張他的筆│ │ │ │ │
│ │ 記紙,上面有寫到「林2300」│ │ │ │ │
│ │ ,辛○○才想起來其實他另外│ │ │ │ │
│ │ 有給丁○○台幣2300萬,他跟│ │ │ │ │
│ │ 我講我才知道。 │ │ │ │ │
│ │問:妳是否可以確定與辛○○去送│ │ │ │ │
│ │ 錢的那一次,折合台幣總額是│ │ │ │ │
│ │ 6300萬元? │ │ │ │ │
│ │答:我沒有辦法確定,因為我只有│ │ │ │ │
│ │ 跟他去一次,當時我翻開看上│ │ │ │ │
│ │ 面都是美金,我也有問辛○○│ │ │ │ │
│ │ ,他是告訴我說總共就是193 │ │ │ │ │
│ │ 萬美金,至於那一次是不是拿│ │ │ │ │
│ │ 全部193萬美金我不能確定, │ │ │ │ │
│ │ 或者其中有沒有台幣我也不確│ │ │ │ │
│ │ 定。 │ │ │ │ │
│ │問:為何前幾次訊問妳,妳都表示│ │ │ │ │
│ │ 是193萬美金,妳與辛○○一 │ │ │ │ │
│ │ 起去送給丁○○,現在卻又表│ │ │ │ │
│ │ 示有台幣存在,前後陳述為何│ │ │ │ │
│ │ 不一致? │ │ │ │ │
│ │答:應該辛○○講的比較對,因為│ │ │ │ │
│ │ 都是辛○○告訴我的,我是聽│ │ │ │ │
│ │ 他講才知道,沒有實際上去點│ │ │ │ │
│ │ 算過,也沒有翻查過,並不知│ │ │ │ │
│ │ 道裏面有沒有台幣。 │ │ │ │ │
├──┼───────────────┼───┼──────────────┼──────────────┼───────────────┤
│39 │陳科文101.9.13下午18:30之 │ │(蔡律師) │ │證人辛○○是否於自首前先行製作│
│ │M2U00000 00:44:10-00:45:00 │ │(本院卷六第155頁) │ │錄音譯文乙節,尚難逕認其有曲意│
│ ├───────────────┤ │檢察官自證人陳科彣住處搜得陳│ │誣攀被告丁○○之動機,被告聲請│
│ │(101年度特偵卷六第54頁反面、 │ │啟祥竊錄其與被告對話之譯文,│ │意旨即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尚│
│ │第55頁) │ │證人陳科彣證述系爭搜得譯文乃│ │無調查之必要。 │
│ │問:(提示A4-07地勇公司資料) │ │係證人辛○○於向媒體爆料前提│ │ │
│ │ 怎會有你父親和丁○○的錄音│ │供其閱覽,然證人辛○○於原審│ │ │
│ │ 譯文? │ │審判中竟否認曾製作譯文乙事,│ │ │
│ │答:是我父親拿給我看的,是在今│ │不僅其證述之憑信性顯有疑義,│ │ │
│ │ 年爆料之前,6月27日前一個 │ │更足證證人辛○○欲誣陷被告於│ │ │
│ │ 星期左右,是何人譯的我也不│ │罪之不法動機,而此處系爭偵查│ │ │
│ │ 曉得。 │ │筆錄竟全未記載,故有勘驗之必│ │ │
│ │ │ │要。 │ │ │
├──┼───────────────┼───┼──────────────┼──────────────┼───────────────┤
│40 │陳科文101.9.13下午19:43之 │ │(蔡律師) │ │證人陳科彣提出之現金係交付陳啟│
│ │M2U00000 00:16:00-00:17:28 │ │(本院卷六第155頁反面) │ │祥,至於辛○○如何處理各該金錢│
│ ├───────────────┤ │檢察官訊問證人陳科彣關於2500│ │,證人陳科彣並不知情,遂證稱要│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59頁) │ │萬款項之金流是否已經找到?證│ │問其父親辛○○,尚難認有何違情│
│ │問:前次開庭請你查證的,你在99│ │人陳科彣回答,我需要再跟父親│ │之處,至檢察官質問證人陳科彣不│
│ │ 年6月15日從地勇公司提領的 │ │研究,檢察官則繼續追問,為何│ │得與其父親串證,為其職權之適法│
│ │ 2500萬元現金流向是否已經找│ │要研究?是要串供嗎?為什麼有│ │行使,而上情仍難遽認其等有何勾│
│ │ 到? │ │商量的必要?檢察官實際上已明│ │串證言之情況,即無調查之必要。│
│ │答:還沒。我明天會上台北跟我父│ │白陳科彣與辛○○有串供之嫌疑│ │ │
│ │ 親研究一下。 │ │,證人陳科彣證詞之憑信性顯有│ │ │
│ │問:這筆款項是你提領的,為何還│ │疑義,然此部分檢察官均未記明│ │ │
│ │ 要跟你父親研究﹖ │ │於係爭偵查筆錄,自有勘驗還原│ │ │
│ │答:我要問我父親,沒有要研究。│ │真實之必要。 │ │ │
│ │ 因為我領出來後交給我父親。│ │ │ │ │
├──┼───────────────┼───┼──────────────┼──────────────┼───────────────┤
│41 │陳科文101.9.13下午19:43之 │ │(蔡律師) │ │檢察官自證人陳科彣之背包搜得記│
│ │M2U00000 00:38:00-00:48:30 │ │(本院卷六第155頁反面) │ │載提領現金金額與用途之紙條,乃│
│ ├───────────────┤ │檢察官除前開訊問過程質疑證人│ │質問證人陳科彣是否與其父親串證│
│ │(101年度特偵3卷六第60頁) │ │陳科彣串供外,檢察官再以自證│ │,此為其職權之適法行使,而上情│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3,手札文│ │人陳科文背包搜得之紙條內容(│ │亦難逕認其等有何勾串證言之情況│
│ │ 件前兩頁)新光信義傑仕堡便 │ │「爸叫我領6300萬合美金193萬 │ │,即無調查之必要。 │
│ │ 條紙,紙上標明「爸叫我領 │ │、2000萬合美金60萬多、不只4 │ │ │
│ │ 6300 萬合美金193萬、2000萬│ │筆前後都有領,我要分匹算」、│ │ │
│ │ 合美金60萬多、不只4筆前後 │ │「我們做生意對方要現金、至於│ │ │
│ │ 都有領,我要分匹算」、「我│ │是什麼我忘記了,領出來後爸叫│ │ │
│ │ 們做生意對方(客戶)要現金、│ │我算193萬,幾天後我爸去屏東 │ │ │
│ │ 至於是什麼我忘記了,領出來│ │家拿的」)逼問證人陳科彣,並│ │ │
│ │ 後爸叫我算193 萬,幾天後我│ │直稱這需要預習嗎?你記得這是│ │ │
│ │ 爸去屏東家拿的...」這兩張 │ │不是事實?你還敢講這是事實,│ │ │
│ │ 字條是在你隨身背包發現的,│ │你敢講我就敢記,如果是怕忘記│ │ │
│ │ 是你寫的嗎? │ │應該是要寫事實啊,怎麼會寫一│ │ │
│ │答:這是我寫的,因為檢察官要約│ │個假的東西,在搜索的現場就提│ │ │
│ │ 談我後來取消,那時我在飯店│ │醒過你等等,足證證人陳科彣與│ │ │
│ │ 裡要先預習要怎麼講。我先寫│ │證人辛○○間之證詞乃係勾串而│ │ │
│ │ 起來是怕忘記。 │ │為,憑信性顯有疑義,惟系爭偵│ │ │
│ │問:上開這兩張字條是哪裡來的? │ │查筆錄對此均漏末記載,自有勘│ │ │
│ │ 你寫起來是要幹嘛? │ │驗之必要。 │ │ │
│ │答:上開字條記載內容不是事實,│ │ │ │ │
│ │ 那是我的字,我記這個是在飯│ │ │ │ │
│ │ 店怕會緊張,先寫起來放。 │ │ │ │ │
│ │問:到底事實是什麼?不是事實你 │ │ │ │ │
│ │ 記起來放做什麼? │ │ │ │ │
│ │答:(沉默不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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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陳科文101.9.13下午19:43之 │ │(蔡律師) │ │檢察官向證人陳科彣諭知不得與其│
│ │M2U00000 00:08:00-00:10:58 │ │(本院卷六第156頁) │ │父親串證,為其職權之適法行使,│
│ ├───────────────┤ │檢察官竟向證人陳科彣稱我早先│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未記載) │ │就多次提醒過你爸,他還聽不懂│ │ │
│ │ │ │,8月8日我沒有再傳你,我就在│ │ │
│ │ │ │想你這樣講下去我不知道要怎麼│ │ │
│ │ │ │救你,當時就提醒你爸客觀證據│ │ │
│ │ │ │不是這樣……足見檢察官立場偏│ │ │
│ │ │ │頗,連明知已經有串供事實存在│ │ │
│ │ │ │之證人證詞,仍刻意掩護,求取│ │ │
│ │ │ │對被告不利之供述,惟檢察官與│ │ │
│ │ │ │證人陳科彣此部分對話並未記載│ │ │
│ │ │ │於筆錄中,自有勘驗之必要。 │ │ │
├──┼───────────────┼───┼──────────────┼──────────────┼───────────────┤
│43 │陳科文101.10.1上午11:35之 │ │(蔡律師) │ │本件辛○○交付金錢予被告丁○○│
│ │10:07:20-10:08:28 │ │(本院卷六第156頁) │ │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猶以│
│ ├───────────────┤ │檢事官提示扣押物編號A4-04 保│ │本案之現金提領,均有客觀之提領│
│ │(未記載) │ │管箱,由於該保管箱之大小、容│ │紀錄在卷可佐,是關於以何種保管│
│ │ │ │量於證人辛○○之證言是否可信│ │箱或保管箱之大小,仍不影響事實│
│ │ │ │,息息相關,而系爭偵查筆錄中│ │之認定,尚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
│ │ │ │對該保管箱之大小並未清楚描述│ │ │
│ │ │ │,故聲請勘驗此部分偵訊光碟內│ │ │
│ │ │ │容,並請鈞院於勘驗時描述系爭│ │ │
│ │ │ │保管箱大小。 │ │ │
├──┼───────────────┼───┼──────────────┼──────────────┼───────────────┤
│44 │陳科文101.10.23上午11:30-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115頁反面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2:14之11:58:20-12:09:24(含陳│ │(本院卷六第114頁) │問科:陳科彣喔,你身分證統一│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啟祥、陳科文、程彩梅) │ │證人辛○○與程彩梅對於錄音檔│ 編號? │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自│
│ ├───────────────┤ │案有無剪接、有無保存原始檔案│科答:Z000000000。 │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101年度特偵3卷二第131頁至第 │ │乙節進行對質,然詳實還原二人│問科:請坐啊坐。你跟程彩梅、│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
│ │132 頁反面) │ │之證述,對於事發過程證詞矛盾│ 辛○○是....辛○○是你│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
│ │問:與丁○○、壬○○、甲○○、│ │,憑信性顯有不足,惟因系爭筆│ 父親嘛? │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
│ │ 程彩梅、辛○○等人有無下列│ │錄記載不全,自有勘驗還原筆錄│科答:嗯。 │依準,證人此部分證述並無法採為│
│ │ 關係:(一)現為或曾為配偶│ │原貌之必要。 │問科:那你跟程彩梅、甲○○、│被告有利之認定。 │
│ │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 │ 丁○○這些人都沒有親屬│ │
│ │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 │ │ 關係嘛? │ │
│ │ 、家屬。(二)訂有婚約。(│ │ │科答:ㄟ沒有。 │ │
│ │ 三)現為或曾為法定代理人或│ │ │問科:ㄚ那今天也是一樣讓你作│ │
│ │ 現由其為法定代理人? │ │ │ 證喔,要據實陳述,如果│ │
│ │答:辛○○是我父親,與其他人沒│ │ │ 因為你陳述導致你本人、│ │
│ │ 有關係。 │ │ │ 親屬、配偶受到法律追訴│ │
│ │問:若你恐因自己之陳述,致自己│ │ │ 的話,可以拒絕作證,如│ │
│ │ 或與你有下列關係之人(一)│ │ │ 果沒有拒絕作證,要據實│ │
│ │ 現為或曾為配偶、直系血親、│ │ │ 回答,這樣了解嗎? │ │
│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 │科答:嗯。 │ │
│ │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二│ │ │問科:在結文上簽名。 │ │
│ │ )訂有婚約。(三)現為或曾│ │ │(陳科彣朗讀結文內容並簽名)│ │
│ │ 為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其│ │ │問科:來,你看一下這三張喔,│ │
│ │ 為法定代理人,受刑事追訴或│ │ │ 這三張是從你扣案的筆記│ │
│ │ 處罰,得拒絕證言,是否瞭解│ │ │ 型電腦裡面列印出來,電│ │
│ │ ? │ │ │ 腦我們把它從硬碟裡面整│ │
│ │答:瞭解。 │ │ │ 個硬碟複製,然後複製之│ │
│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 │ │ 後再從這個檔案裡面去列│ │
│ │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 │ │ 印,然後你原本電腦再發│ │
│ │問:(提示101年9月18日下午2時 │ │ │ 還給你,對於這個是從你│ │
│ │ 18分最己○察署勘驗筆錄檔案│ │ │ 電腦裡面複製列印出來的│ │
│ │ 名稱:「中聯下腳料鐵渣與轉│ │ │ ,有沒有意見? │ │
│ │ 爐鐵渣.doc」(內容為「…永 │ │ │科答:這沒有意見。 │ │
│ │ 豐盛公司目前買入的轉爐鐵渣│ │ │問科:沒有意見嗎?這誰打的?│ │
│ │ ,以前由本公司買入約十年,│ │ │科答:這我本人打的。 │ │
│ │ 後來中聯公司再賣給無合法設│ │ │問科:你為何會打這些這個內容│ │
│ │ 備的永豐盛公司,2010年8月 │ │ │ 檔的附件? │ │
│ │ 30日到期,5月即可合約。」)│ │ │科答:嗯這是我父親叫我打的。│ │
│ │ 、「中聯下腳料鐵渣與轉爐鐵│ │ │問科:為什麼要叫你打這個? │ │
│ │ 渣2-.doc」(內容為「永豐盛 │ │ │科答:嗯這我不曉得。 │ │
│ │ 公司目前買入的轉爐鐵渣,以│ │ │問科:是他手寫交給你,你打的│ │
│ │ 前由本公司買入約十年,後來│ │ │ ? │ │
│ │ 中聯公司再賣給無合法設備的│ │ │科答:ㄟ對。 │ │
│ │ 永豐盛公司,2010年8月30日 │ │ │問科:那要做什麼? │ │
│ │ 到期,5月即可合約。目前永 │ │ │科答:恩可能是要拿給中耀公司│ │
│ │ 豐盛公司買入的轉爐鐵渣,本│ │ │ 裡面的經理看吧,我那時│ │
│ │ 公司希望能長期與中聯公司合│ │ │ 候認為啦。 │ │
│ │ 作。」)、「合約內容.doc」 │ │ │問科:是你父親跟你講?還是你│ │
│ │ (目前永豐盛向中聯購入的大 │ │ │ 自己猜的? │ │
│ │ 中小塊轉爐鐵渣,因永豐盛無│ │ │科答:我自己猜的。 │ │
│ │ 合法設備,自今年合約到期是│ │ │問科:裡面也有講到轉爐石啊?│ │
│ │ 否能由有完整設備的購入,至│ │ │科答:因為合約要到期了,我想│ │
│ │ 於購入的價格及尺寸依目前提│ │ │ 可能是我父親.... │ │
│ │ 貨的模式相同,希望一次能合│ │ │問科:ㄚ轉爐石中耀也沒有做啊│ │
│ │ 約五年。」))上開文件係由 │ │ │ ,為什麼要給中耀看? │ │
│ │ 陳科彣所有之扣押物編號A4-0│ │ │科答:轉爐石? │ │
│ │ 5 筆記型電腦中先將硬碟複製│ │ │問科:裡面大、小塊爐渣鐵有沒│ │
│ │ 後,再從複製之檔案中列印出│ │ │ 有? │ │
│ │ 來,對於勘驗取證之過程有無│ │ │科答:嗯嗯。 │ │
│ │ 意見? │ │ │問科:對啊,大、小塊爐渣鐵是│ │
│ │答:(經檢視後)沒有意見,這是│ │ │ 轉爐石嘛,為什麼要拿給│ │
│ │ 我本人打字的。 │ │ │ 中耀看? │ │
│ │問:你為何會打這些內容的文件?│ │ │科答:中耀? │ │
│ │答:這是我父親辛○○叫我打字的│ │ │問科:永豐盛公司目前買入的轉│ │
│ │ ,是他手寫好之後交給我,叫│ │ │ 爐鐵渣有沒有? │ │
│ │ 我打字的,可能是要拿給中耀│ │ │科答:嗯嗯。 │ │
│ │ 公司的經理看吧,是我自己猜│ │ │問科:你父親有沒有跟你講? │ │
│ │ 的,因為合約要到期了,我只│ │ │(11:37:57) │ │
│ │ 知道是我父親手寫,我照著打│ │ │科答:沒有,因為我只是知道他│ │
│ │ 字。 │ │ │ 手寫的,然後我一個字一│ │
│ │問:可有將上開內容的文件列印給│ │ │ 個字打。 │ │
│ │ 何人? │ │ │問科:他拿給誰沒有跟你講? │ │
│ │答:沒有,我是照著打而已,只有│ │ │科答:沒有沒有。 │ │
│ │ 列印給我父親。 │ │ │問科:那你有把它列印出來給誰│ │
│ │檢察官諭知當庭播放扣押物編號A4│ │ │ 嗎? │ │
│ │-05號筆記型電腦硬碟對拷資料硬 │ │ │科答:沒有ㄋㄟ,我都存檔在電│ │
│ │碟及筆記型電腦中檔名「重要資料│ │ │ 腦裡面。 │ │
│ │」檔案拷貝光碟予陳科彣確定是否│ │ │問科:只有列印給你爸爸,是不│ │
│ │與其筆記型電腦內資料相同。 │ │ │ 是? │ │
│ │問:經播放硬碟內容予你詳細比對│ │ │科答:對。 │ │
│ │ 之後,是否可以確定是你筆記│ │ │問科:來,你看一下喔,這個整│ │
│ │ 型電腦對拷取得之內容相同檔│ │ │ 個都是從你的筆記型電腦│ │
│ │ 案? │ │ │ 裡面去抓出來的,data的│ │
│ │答:(經檢視當庭比對後)是相同│ │ │ 磁區,然後vita os 的磁│ │
│ │ 的檔案,拷貝的光碟中「重要│ │ │ 區,data的資料檔案,喔│ │
│ │ 資料」檔案也是相同。 │ │ │ ,然後裡面有個重要資料│ │
│ │問:有無意見補充? │ │ │ 夾,裡面重要資料夾有這│ │
│ │答:沒有。(下接P.132) │ │ │ 些中鋼脫硫渣ㄚ這些東西│ │
│ │問:對於今日傳喚程式係請黃帝穎│ │ │ ,什麼中聯會議內容ㄚ喔│ │
│ │ 律師先行電話通知你,經你同│ │ │ ,本公司成立以來脫流渣│ │
│ │ 意後自行到庭,同時領取傳票│ │ │ 的經過ㄚ、合約內容這些│ │
│ │ ,對於傳喚程式有無意見? │ │ │ ,喔,然後中鋼脫硫渣的│ │
│ │答:沒有意見。 │ │ │ 複製,這些東西都是從你│ │
│ │………… │ │ │ 的電腦,筆記型電腦裡面│ │
│ │問梅:你跟辛○○在101年6月30日│ │ │ 抓下來的,有沒有意見?│ │
│ │ 提供給檢察官關於與丁○○ │ │ │科答:沒有。 │ │
│ │ 101年2月25日、3月10日錄音 │ │ │問科:沒有意見啦喔,你有確認│ │
│ │ 內容光碟2片,是妳與辛○○ │ │ │ 過了喔? │ │
│ │ 請位於高雄市前鎮區的興華錄│ │ │科答:有。 │ │
│ │ 音室幫忙剪接錄製的? │ │ │問科:當庭播放陳科彣,扣押物│ │
│ │答:是,當時是我們用錄音筆錄音│ │ │ 編號A4-05 筆記型電腦硬│ │
│ │ 之後,請辛○○的兒子陳科榮│ │ │ 碟對拷光碟...., │ │
│ │ 以電腦原封不動燒成光碟片,│ │ │(檢察官諭知當庭播放扣押物編│ │
│ │ 陳科榮把光碟跟錄音筆交給我│ │ │號A4-05 號筆記型電腦硬碟對拷│ │
│ │ ,光碟我交給辛○○,錄音筆│ │ │資料硬碟及筆記型電腦中檔名「│ │
│ │ 我把它洗掉,然後我再跟陳啟│ │ │重要資料」檔案拷貝光碟予陳科│ │
│ │ 祥拿著光碟到興華錄音室請老│ │ │彣確定是否與其筆記型電腦內資│ │
│ │ 闆幫我們把光碟中的雜音拿掉│ │ │料相同。) │ │
│ │ ,還有一些講到關於郭人才、│ │ │問科:來,陳科彣你看一下,這│ │
│ │ 阿花仔、王進士的名字拿掉,│ │ │ 是你note book 裡面的內│ │
│ │ 之後再燒成光碟給我們。 │ │ │ 容啦。 │ │
│ │問:關於丁○○講話的內容有無刪│ │ │科答:嗯嗯。 │ │
│ │ 除的? │ │ │問科:C 碟啦,....這些有沒有│ │
│ │答:沒有,只有刪除雜音,另外把│ │ │ ? │ │
│ │ 郭人才、阿花仔、王進士的名│ │ │科答:對。 │ │
│ │ 字拿掉。 │ │ │問科:喔,然後這是D 槽是不是│ │
│ │問梅:妳總共拿去給興華錄音室修│ │ │ ?這是你磁碟裡面的D 槽│ │
│ │ 改幾次? │ │ │ ,重要資料在哪裡,給他│ │
│ │答:有二次以上。 │ │ │ 看一下,哪一槽給他看一│ │
│ │問梅:為何會再去第二次? │ │ │ 下,把他放大,喔這些東│ │
│ │答:我已經不記得去幾次了,第一│ │ │ 西。 │ │
│ │ 次去是拿其中一片,第二次又│ │ │科答:對。 │ │
│ │ 拿另外一片,後來還有把二個│ │ │問科:都是從你筆電出來的。 │ │
│ │ 片子併成一起,但總共去幾次│ │ │(科問播放人員:ㄟ那是一樣?│ │
│ │ 我已經不記得。 │ │ │跟你剛才開的檔案都是一樣?)│ │
│ │問梅:第一次拿檔案給興華錄音室│ │ │(播放人員:就是你C 跟D 都有│ │
│ │ ,檔案內容是完整的嗎? │ │ │放) │ │
│ │答:我是把光碟片拿給辛○○,由│ │ │(科答:喔都有放喔。) │ │
│ │ 辛○○拿去。 │ │ │(播放人員:對) │ │
│ │ │ │ │問科:你確定一下,跟你的筆電│ │
│ │ │ │ │ 比對啊。 │ │
│ │ │ │ │科答:我筆電中毒了,跑很慢。│ │
│ │ │ │ │問科:那你為什麼急著要回去?│ │
│ │ │ │ │科答:我沒有急著要回去,是上│ │
│ │ │ │ │ 禮拜那個陳..自己拿給我│ │
│ │ │ │ │ 的,我只是要拿充電器而│ │
│ │ │ │ │ 已。 │ │
│ │ │ │ │問科:好,那就確定了啊? │ │
│ │ │ │ │科答:嗯嗯。 │ │
│ │ │ │ │問科:這是對拷出來的喔,所以│ │
│ │ │ │ │ 要確定。 │ │
│ │ │ │ │(檢察官與書記官就筆錄內容如│ │
│ │ │ │ │何繕打討論) │ │
│ │ │ │ │問科:可以確定是一樣的嗎,對│ │
│ │ │ │ │ 不對? │ │
│ │ │ │ │科答:一樣。 │ │
│ │ │ │ │(檢察官與書記官就筆錄內容如│ │
│ │ │ │ │何繕打討論) │ │
│ │ │ │ │問科:好,陳科彣還有沒有意見│ │
│ │ │ │ │ 補充? │ │
│ │ │ │ │科答:沒有。 │ │
│ │ │ │ │問科:對於今日傳喚程序係請黃│ │
│ │ │ │ │ 帝穎律師先行電話通知你│ │
│ │ │ │ │ ,經你同意後自行到庭,│ │
│ │ │ │ │ 同時領取傳票,對於傳喚│ │
│ │ │ │ │ 程序有無意見? │ │
│ │ │ │ │科答:沒有。 │ │
│ │ │ │ │問梅:程彩梅坐前面,陳科彣坐│ │
│ │ │ │ │ 後面。 │ │
│ │ │ │ │科答:電腦放桌上? │ │
│ │ │ │ │問科:ㄟ。 │ │
│ │ │ │ │問梅:程彩梅,我還有一件事情│ │
│ │ │ │ │ 要請教你一下,一樣剛剛│ │
│ │ │ │ │ 的那個諭知的內容,就是│ │
│ │ │ │ │ 你跟辛○○、陳科彣、還│ │
│ │ │ │ │ 有丁○○、壬○○、沈若│ │
│ │ │ │ │ 蘭沒有親屬關係嘛? │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先告知你,我還是事先告│ │
│ │ │ │ │ 知你罪名啦,罪名部份是│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 │
│ │ │ │ │ 項的這個行賄罪嫌,可以│ │
│ │ │ │ │ 保持緘默,可以選任律師│ │
│ │ │ │ │ ,你已經有選任黃大律師│ │
│ │ │ │ │ 嘛,然後可以請求調查對│ │
│ │ │ │ │ 你有利的證據,然後接下│ │
│ │ │ │ │ 來我會幫你轉換為證人,│ │
│ │ │ │ │ 詢問你關於這個....先問│ │
│ │ │ │ │ 完問題再轉....好,這個│ │
│ │ │ │ │ 了解啊? │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我要再問一下喔,你跟陳│ │
│ │ │ │ │ 啟祥在99..嗯,101 年的│ │
│ │ │ │ │ 6 月30日喔.... │ │
│ │ │ │ │梅答:今年嘛喔? │ │
│ │ │ │ │問梅:對,提供給檢察官的這個│ │
│ │ │ │ │ 光碟片喔,提供給檢察官│ │
│ │ │ │ │ 光碟,與丁○○喔,101 │ │
│ │ │ │ │ 年的2月25日及3 月10日 │ │
│ │ │ │ │ 錄音過程內容的光碟片ㄚ│ │
│ │ │ │ │ ,2 片嘛對不對? │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厚?是你與辛○○..... │ │
│ │ │ │ │ 歐,請這個位於高雄市前│ │
│ │ │ │ │ 鎮區的興華錄音室是不是│ │
│ │ │ │ │ ? │ │
│ │ │ │ │梅答:嗯。 │ │
│ │ │ │ │問梅:幫忙剪接錄製的,是不是│ │
│ │ │ │ │ ? │ │
│ │ │ │ │梅答:就剪一些,把那個雜音拿│ │
│ │ │ │ │ 掉跟剪一些名字.... │ │
│ │ │ │ │問梅:我要知道過程。 │ │
│ │ │ │ │梅答:對。 │ │
│ │ │ │ │問梅:過程是什麼? │ │
│ │ │ │ │梅答:過程就是把那個雜音拿掉│ │
│ │ │ │ │ 。 │ │
│ │ │ │ │問梅:是你跟他拿著錄音筆去?│ │
│ │ │ │ │ 還是拿著光碟去? │ │
├──┼───────────────┼───┼──────────────┼──────────────┼───────────────┤
│45 │庚○○101.9.13下午16:10-17:54│ │(蔡律師) │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之M2U00000 00:10:00-00:11:40 │ │(本院卷六第156頁反面) │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檢察官與系爭偵訊過程中自承,│ │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而自│
│ │(未記載) │ │經檢方再次發動搜索後,所搜得│ │證人辛○○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
│ │ │ │之光碟或檔案仍係剪接過之版本│ │其對電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
│ │ │ │,顯然關於系爭錄音證據非原始│ │概念均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
│ │ │ │版本,此亦為檢察官所明知,然│ │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
│ │ │ │檢察官仍持以為證據起訴被告,│ │依準,證人此部分證述並無法採為│
│ │ │ │系爭證據之證據能力顯有疑義,│ │被告有利之認定。 │
│ │ │ │然此部分之對話,並未經檢察官│ │ │
│ │ │ │記載於系爭筆錄中,自有勘驗之│ │ │
│ │ │ │必要。 │ │ │
├──┼───────────────┼───┼──────────────┼──────────────┼───────────────┤
│46 │庚○○101.9.13下午16:10-17:54│ │(蔡律師) │ │證人辛○○是否於自首前先行製作│
│ │之M2U00000 00:35:35-00:37:05 │ │(本院卷六第156頁反面) │ │錄音譯文,尚難逕認其有曲意誣攀│
│ ├───────────────┤ │檢察官稱自證人陳科彣住處搜得│ │被告丁○○之動機,被告聲請意旨│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47頁) │ │辛○○竊錄其與被告對話之譯文│ │即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尚無調│
│ │問:(提示扣案A4-07資料)今日 │ │,證人庚○○證述系爭搜得譯文│ │查之必要。 │
│ │ 在4樓陳科彣房間為何扣得你 │ │乃係證人辛○○提供其與證人陳│ │ │
│ │ 父親與丁○○之錄音對話譯文│ │科彣閱覽,然證人辛○○於原審│ │ │
│ │ ? │ │審判中證述否認曾製作譯文乙事│ │ │
│ │答:應該是我父親拿給我們看的,│ │,不僅其證述之憑信性顯有疑義│ │ │
│ │ 我也有看。 │ │,更足證證人辛○○欲誣陷被告│ │ │
│ │ │ │於罪之不法動機,而此處系爭偵│ │ │
│ │ │ │查筆錄竟全末記載,故有勘驗之│ │ │
│ │ │ │必要。 │ │ │
├──┼───────────────┼───┼──────────────┼──────────────┼───────────────┤
│47 │陳科榮101.10.23下午14:55-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1頁反面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15:14之15:18:30-15:19:30 │ │(本院卷六第156頁反面) │(15:18:30)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證人陳科榮明確證述其乃係將證│問:你是一個,一個檔案燒成一│認定如前,而自證人辛○○、程彩│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166頁反 │ │人辛○○錄音筆燒錄成光碟之人│ 片還是說兩個檔案放在一片│梅歷次證述之情詞以觀,其等對電│
│ │面) │ │,而其所燒錄之光碟型態,乃係│ 裡? │磁紀錄與如何複製、剪接等概念均│
│ │問:據你父親辛○○、阿姨程彩梅│ │將兩個檔案(即2 月25日、3 月│答:一個。 │非清晰,自仍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
│ │ 表示,今年初曾將錄有辛○○│ │10日檔案)燒在同一片光碟,藉│問:蛤? │定及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準;再│
│ │ 、程彩梅與丁○○在101年2月│ │此比對檢察官所持之錄音光碟檔│答:是什麼意思? │依證人陳科榮之證詞,足認其確有│
│ │ 25 日、3月10日對話的錄音筆│ │案型態,即可明瞭原始光碟並不│問:他的錄音筆裡不是有兩個檔│將錄音筆之內容,透過電腦將該檔│
│ │ 交予你轉錄成錄音光碟,是否│ │存在,檢察官所持之錄音光碟證│ 案嗎? │案予以燒錄於光碟之事實,尚無法│
│ │ 有此事? │ │據能力顯有疑義,惟系爭筆錄對│答:嗯。 │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答:時間大概在今年3月份,我阿 │ │於證人陳科榮此部分證述並未詳│問:那你燒的時候是一個檔案燒│ │
│ │ 姨程彩梅拿了一支錄音筆給我│ │實記載,故有勘驗之必要。 │ 成一片?還是兩個檔案燒成│ │
│ │ ,她叫我把裏面的資料幫她燒│ │ │ 一片? │ │
│ │ 成光碟。 │ │ │答:就兩個檔案燒成一片ㄚ。 │ │
│ │問:你是如何轉換成光碟? │ │ │問:總共只有燒成一片,然後再│ │
│ │答:把錄音筆裏面的檔案資料拖曳│ │ │ 複製一片? │ │
│ │ 到燒錄程式裏面,轉錄成光碟│ │ │答:就是有兩片,然後檔案都一│ │
│ │ ,我記得當時應該是一、二個│ │ │ 樣。 │ │
│ │ 檔案,內容多大我不記得,建│ │ │問:就是兩片檔案都一樣。那後│ │
│ │ 立日期也不記得了,當時是將│ │ │ 來程彩梅有再叫你分出來嗎│ │
│ │ 檔案燒在一片光碟中,總共作│ │ │ ? │ │
│ │ 成二份,也就是二片光碟,二│ │ │答:沒有ㄝ。 │ │
│ │ 片內容都一樣。 │ │ │問:有分成一片? │ │
│ │問:你可知道光碟的內容是什麼?│ │ │答:那時候就東西燒一燒就拿給│ │
│ │答:那時候不知道,程彩梅只有叫│ │ │ 他了,也沒有再做什麼。 │ │
│ │ 我把裏面的東西燒成光碟,後│ │ │ │ │
│ │ 來案子爆發之後,是程彩梅告│ │ │ │ │
│ │ 訴我光碟就是我燒給她的。 │ │ │ │ │
│ │問:你在燒光碟的過程中,程彩梅│ │ │ │ │
│ │ 有全程在場嗎? │ │ │ │ │
│ │答:沒有,是我燒好之後拿給她的│ │ │ │ │
│ │ 。 │ │ │ │ │
│ │問:在燒光碟的時候,可有更改過│ │ │ │ │
│ │ 檔案的內容? │ │ │ │ │
│ │答:沒有,我就原封不動把錄音筆│ │ │ │ │
│ │ 裏面的內容轉到光碟裏面去。│ │ │ │ │
│ │問:你燒錄出來的光碟有何特徵?│ │ │ │ │
│ │答:光碟牌子我不記得,應該是用│ │ │ │ │
│ │ 橘色的光碟片。 │ │ │ │ │
│ │問:程彩梅有無跟你講過檔案燒成│ │ │ │ │
│ │ 光碟要作什麼? │ │ │ │ │
│ │答:沒有,燒成光碟之後,錄音筆│ │ │ │ │
│ │ 跟光碟我就一起交給程彩梅。│ │ │ │ │
│ │問:有何意見補充? │ │ │ │ │
│ │答:我記得我在燒錄光碟的時候,│ │ │ │ │
│ │ 程彩梅也有在場,但她中間有│ │ │ │ │
│ │ 離開一陣子。 │ │ │ │ │
├──┼───────────────┼───┼──────────────┼──────────────┼───────────────┤
│48 │丁○○101.7.1下午16:52-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8頁起) │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仍未供│
│ │101.7.2上午3:47之 │ │(本院卷七第199頁反面起) │問:譯文中有提到,「基本上我│述「管總」為何人,亦否認有與管│
│ │20:55:30-20:59:05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運作的目標已經不同了,我│新灣聯繫,顯未受檢察官設題而影│
│ ├───────────────┤ │ :「(檢:譯文中你提到,『│ 我也說給管總,我分出去的│響其供述,亦無法採為被告丁○○│
│ │(101年度特他22號卷一第39頁至 │ │ …基本上我運作的目標已經不│ 路,也不是我的,放在我抽│有利之認定。 │
│ │第40頁) │ │ 同了,我也說給管總,我分出│ 屜可是已經不是我的,所以│ │
│ │問:譯文中你提到「…基本上我運│ │ 去的路,也不是我的啊!放在│ 只是責任交代我而已」,管│ │
│ │ 作的目標已經不同了,我也說│ │ 我抽屜可是已經不是我的,所│ 總是誰? │ │
│ │ 給管總,我分出去的路,也不│ │ 以只是責任交代,我完成而已│(20:55:47) │ │
│ │ 是我的啊,放在我的抽屜可是│ │ …』,管總是誰?)林:我不│答:我想在這邊這個管總… │ │
│ │ 已經不是我的,所以只是責任│ │ 知道管總是誰。(問:是否是│問:要我告訴你嗎? │ │
│ │ 交代,我完成而已…」,管總│ │ 中聯總經理管新灣?)答:不│答:是,不是中聯那個管總。 │ │
│ │ 是誰? │ │ 是,我也沒有跟管新灣聯繫。│問:不是中聯那個管總? │ │
│ │答:我不知道管總是誰。 │ │ (問: 你譯文也表示說上次的│答:我必須跟檢察官報告,這段│ │
│ │問:是否是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灣│ │ 契約是你拜託人家,所以不敢│ 為什麼會這樣子講,我倒是│ │
│ │ ? │ │ 這麼肯定,這一次是由你決定│ 有點… │ │
│ │答:不是,我也沒有跟管新灣聯繫│ │ ,為何這一次是由你決定?) │(20:56:05) │ │
│ │ 。 │ │ 答:因為我也不能決定什麼契│問:請你先回答我管總是誰?這│ │
│ │問:你譯文也表示說上次的契約是│ │ 約,我已經不知道為什麼要這│ 一段偵訊內容都不用你解釋│ │
│ │ 你拜託人家,所以不敢這麼肯│ │ 樣講」云云。 │ 啦。 │ │
│ │ 定,這一次是由你決定,為何│ │2.惟查,檢察官當時所提示之錄│答:這個,這個跟檢察官報告,│ │
│ │ 這一次是由你決定? │ │ 音譯文「我也說給管總」、「│ 基本上這一段的意… │ │
│ │答:因為我也不能決定什麼契約,│ │ 現在就是由我決定」等內容事│問:管總到底是誰? │ │
│ │ 我已經不知道為什麼這樣講。│ │ 後業經原審勘驗系爭錄音光碟│答:我不知道ㄟ,我不知道他那│ │
│ │ │ │ 後,發現檢方所提示系爭之關│ 時候講的是誰。 │ │
│ │ │ │ 鍵文字根本不存在,檢察官顯│(20:56:38) │ │
│ │ │ │ 然係以不實之證據資料訊問被│問:是否是中聯公司總經理管新│ │
│ │ │ │ 告,實有不正訊問之疑義;況│ 灣?不然… │ │
│ │ │ │ 且,被告當時對於「契約是由│答:我沒有跟他聯繫過。 │ │
│ │ │ │ 我決定」此句話係供述「我不│問:我沒有跟管新灣聯繫過… │ │
│ │ │ │ 知道這句話從何而來」,意指│答:應該說不是這樣子。 │ │
│ │ │ │ 被告否認說過這句話,然筆錄│問:不是?你看管新灣自己都不│ │
│ │ │ │ 卻記載「我不知道為什這樣講│ 敢說不是他。 │ │
│ │ │ │ 」,筆錄記載明顯錯誤,與被│答:但是… │ │
│ │ │ │ 告真意不符,自有勘驗之必要│(20:58:22) │ │
│ │ │ │ 。 │問:你譯文中也表示說上次的契│ │
│ │ │ │ │ 約喔,是你拜託人家,所以│ │
│ │ │ │ │ 不敢也,不敢這麼肯定,然│ │
│ │ │ │ │ 後這一次是由你決定,為什│ │
│ │ │ │ │ 麼這一次是由你決定? │ │
│ │ │ │ │答:跟檢察官報告,我不大能了│ │
│ │ │ │ │ 解這個講法的意思,因為我│ │
│ │ │ │ │ 也不能決定什麼契約啊! │ │
│ │ │ │ │問:因為我也不能決定什麼契約│ │
│ │ │ │ │ ,那你為什麼跟他說由你決│ │
│ │ │ │ │ 定? │ │
│ │ │ │ │答:我有一點已,已經不知道這│ │
│ │ │ │ │ 個講法是從何而來的。 │ │
│ │ │ │ │問(告訴書記官打)我已經不知│ │
│ │ │ │ │道為什麼這樣講。 │ │
├──┼───────────────┼───┼──────────────┼──────────────┼───────────────┤
│49 │丁○○101.7.1下午16:52-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8頁反面起) │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向│
│ │101.7.2上午3:47之 │ │(本院卷七第200頁反面) │問:我只能說我用最快的速度辦│辛○○收取8,300萬元,檢察官方 │
│ │22:51:00-22:59:15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這個案子,其他沒有辦法…│詢問被告是否自白,而就此節,再│
│ ├───────────────┤ │ :「(問:到底有無以你行政│ (不清楚),因為還是要依│經被告之辯護人向被告丁○○確認│
│ │(101年度特他22號卷一第41頁) │ │ 院秘書長的身份,利用可以會│ 法處理啦。那要依法去做這│是否自白,被告丁○○則回答「是│
│ │問:到底你有無以行政院秘書長的│ │ 核中聯、中鋼董事長等高層人│ 個決定,那你要這樣陳述,│」、「就是照實際發生的講」等語│
│ │ 身份利用可以會核中鋼、中聯│ │ 事案之職權,影響中聯公司與│ 我只能說我剛剛是用很,很│,足見被告供出上情並未違反其任│
│ │ 董事長等高層人事案之職權,│ │ 地勇公司的『下腳著磁料』、│ 難過的心情來問你最後那幾│意性,尚非受檢察官誘導而為不實│
│ │ 影響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的「│ │ 『轉爐石磁料』契約,向陳啟│ 個問題,那你還是那樣回答│之陳述,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
│ │ 下腳著磁料」、「轉爐石著磁│ │ 祥夫婦要求支付8300萬元?)│ ,我也是沒有辦法,我只能│依據。 │
│ │ 料」契約,向辛○○夫婦要求│ │ 答:我有向辛○○夫婦要求支│ 盡量把,盡量幫你的話記明│ │
│ │ 支付代價8,300萬元? │ │ 付代價8300萬元,我想要自白│ ,ㄚ那你自己斟酌啦,因為│ │
│ │答:我有向辛○○夫婦要求支付代│ │ 陳述所有犯罪事實」云云。 │ 這個東西事實就是這樣子,│ │
│ │ 價8,300萬元,我想要自白陳 │ │2.被告丁○○於當日偵訊時,受│ 那就好像我一開始跟你講的│ │
│ │ 述所有犯罪事實。 │ │ 檢方持經變造、剪接之光碟譯│ 我說,你越講、越講,會越│ │
│ │ │ │ 文等不實資料誘導違反自己意│ 碎,越碎,你就越陷越深,│ │
│ │ │ │ 志情形下,而為錯誤自白陳述│ 阿事實,你看到後來你怎麼│ │
│ │ │ │ ,況且,偵查筆錄上所載「我│ 講都講不通,ㄚ你如果還是│ │
│ │ │ │ 要自白所有犯罪事實」係檢察│ 要這樣講,我們也只能尊重│ │
│ │ │ │ 官所表示之文字,被告並未有│ 你,喔。然後,剛剛那個問│ │
│ │ │ │ 如此供述,被告主觀意思係認│ 題就拿出來問一下,有沒有│ │
│ │ │ │ 為據實陳述所有事實即屬自白│ ?最最後再問你,到底有無│ │
│ │ │ │ ,故僅向檢察官稱「我要自白│ 以你行政院秘書長的身分,│ │
│ │ │ │ 」並非認為自己陳述之事實均│ 利用可以ㄜ,會核中鋼、中│ │
│ │ │ │ 屬犯罪事實,筆錄記載顯與被│ 聯董事長等高層人事案之職│ │
│ │ │ │ 告所陳述之真意不符。 │ 權,影響中聯公司與,與地│ │
│ │ │ │ │ 勇公司的那個,那個什麼?│ │
│ │ │ │ │ 那兩個契約,向辛○○夫婦│ │
│ │ │ │ │ 要求支付代價8300萬元?最│ │
│ │ │ │ │ 後是這個問題對不對? │ │
│ │ │ │ │答:對。我有向辛○○夫婦要求│ │
│ │ │ │ │ 支付代價8300萬。 │ │
│ │ │ │ │問:你要自白?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要自白? │ │
│ │ │ │ │賴律師:檢察官問你是不是要自│ │
│ │ │ │ │ 白? │ │
│ │ │ │ │答:是。 │ │
│ │ │ │ │問:我想要自白陳述所有犯罪事│ │
│ │ │ │ │ 實…。貪污治罪條例的部分│ │
│ │ │ │ │ 你們有跟他解釋過了嗎?(│ │
│ │ │ │ │ 後面有一位律師點頭) │ │
│ │ │ │ │問:就是說如果你要在偵查中自│ │
│ │ │ │ │ 白,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
│ │ │ │ │ 第8 條第1 項規定在犯後,│ │
│ │ │ │ │ 喔,第2 項規定,在偵查中│ │
│ │ │ │ │ 自白,必須要繳交全部犯罪│ │
│ │ │ │ │ 所得,並且供出所有共犯,│ │
│ │ │ │ │ 才有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答:知道。 │ │
│ │ │ │ │問:其實這個是對你最有利的啦│ │
│ │ │ │ │ 。就是說有可能聽到後來就│ │
│ │ │ │ │ 是減輕、免除其刑,這個是│ │
│ │ │ │ │ 最最最有機會的啦…你可願│ │
│ │ │ │ │ 意詳細說明你是如何利用行│ │
│ │ │ │ │ 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向中鋼及│ │
│ │ │ │ │ 中聯公司施壓,使地勇公司│ │
│ │ │ │ │ 取得某一個契約,轉爐石嘛│ │
│ │ │ │ │ 對不對?然後讓中聯公司願│ │
│ │ │ │ │ 意將永豐,永豐盛公司原本│ │
│ │ │ │ │ 取得的,這是轉爐石,另外│ │
│ │ │ │ │ 一個是下腳著磁料契約,然│ │
│ │ │ │ │ 後將其中3 分之1 的那個,│ │
│ │ │ │ │ 這個契約交由… │ │
│ │ │ │ │賴律師:這是前段的吧?前段是│ │
│ │ │ │ │ 立委的身分。 │ │
│ │ │ │ │問:後段是續約,沒有,現在問│ │
│ │ │ │ │ 的是續約的部分。 │ │
│ │ │ │ │賴律師:你先問續約嗎? │ │
│ │ │ │ │問:因為他現在講這一段… │ │
│ │ │ │ │答:我講的就照實講啊。 │ │
│ │ │ │ │賴律師:他現在的意思是說他想│ │
│ │ │ │ │ 兩段都… │ │
│ │ │ │ │問:都願意講? │ │
│ │ │ │ │賴律師:對,對,所以我覺得還│ │
│ │ │ │ │ 是…因為… │ │
│ │ │ │ │問:前面跟後面來講… │ │
│ │ │ │ │賴律師:對,就立委跟秘書長的│ │
│ │ │ │ │ 部分。 │ │
│ │ │ │ │問:你要全部共犯跟犯罪事實都│ │
│ │ │ │ │ 要供出來喔!還有犯罪所得│ │
│ │ │ │ │ 要繳出喔。 │ │
│ │ │ │ │答:就是照實際發生的講。 │ │
│ │ │ │ │賴律師:對啊。 │ │
│ │ │ │ │問:當然啊。 │ │
│ │ │ │ │賴律師:就是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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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丁○○101.7.1下午16:52-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9頁反面起) │被告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其│
│ │101.7.2上午3:47之 │ │(本院卷七第201頁反面起) │問:你是為何在99年間向地勇公│向辛○○收取本案之現金後,再稱│
│ │23:04:20-23:17:45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司要求交付新台幣6300萬元│「給我當政治獻金」,檢察官乃質│
│ ├───────────────┤ │ 「(問: 你是為何在99年間向│ ,合計193 萬美金,這樣問│以「你認為這是政治獻金?」被告│
│ │(101年度特他22號卷一第41頁至 │ │ 地勇公司負責人辛○○要求交│ 好不好?然後讓你去交代這│則答以「就是他提供給我當費用」│
│ │第42頁) │ │ 付新台幣6300萬元,合計193 │ 個過程。 │,檢察官則諭知要講清楚,因為涉│
│ │問:你是為何在99年間向地勇公司│ │ 萬美金之金額?)答:9年1月│賴律師:對。 │及被告是否自白而得減刑之適用,│
│ │ 負責人辛○○要求交付新台幣│ │ ,由我湖內友人郭人才來拜託│答:99年1 月,由我湖內友人郭│在場之辯護人亦回答「對」,之後│
│ │ 6,300萬元,合計193萬美金之│ │ 我,他有一個朋友叫陳志清,│ 人才來拜託我,他有一個朋│被告丁○○則供稱「給我當代價」│
│ │ 款項? │ │ 其妹認識辛○○,希望我能幫│ 友叫陳志卿,其妹認識陳啟│、「是當代價」等語,則檢察官諭│
│ │答:99年1月因我湖內友人郭人才 │ │ 他維持地勇公司跟中耀的合作│ 祥,希望我能幫他維持他跟│知法律規定予被告知悉,未見有何│
│ │ 來拜託我,他有一個朋友叫陳│ │ 關係,並希望能爭取原屬永豐│ 中耀的合作關係。 │恫嚇之言語,且被告為一智識成熟│
│ │ 志清(音譯),其妹認識辛○○│ │ 盛之爐石處理的工作,所以在│問:地勇公司跟中耀的合作關係│之人,相當據社會歷練,當得分析│
│ │ ,希望我能幫他維持地勇公司│ │ 郭人才家見面二次。見面過程│ ? │自己供述之利害關係,難謂其上揭│
│ │ 跟中耀的合作關係,並希望能│ │ 並無談及任何利益,但在第二│答:並希望能爭取原屬永豐盛之│供述係出於檢察官之誤導或威脅,│
│ │ 爭取原屬永豐盛之爐石處理的│ │ 次見面後,郭人才替辛○○轉│ 爐石處理的工作,所以在郭│足見被告供述上情係出於任意性而│
│ │ 工作,所以在郭人才家見面二│ │ 述,如果能夠處理這二個工作│ 人才家見面二次。見面過程│為,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 │ 次,見面過程並無談及任何利│ │ ,將付出第一個案子的5000萬│ 並無談及任何利益,但在第│。 │
│ │ 益,但在第二次見面後,郭人│ │ 的款項,而第二個案子則視其│ 二次見面後,郭人才替陳啟│ │
│ │ 才替辛○○轉述,如果能夠處│ │ 爭取比例來計算,如果全部爭│ 祥轉述,如果能夠處理這二│ │
│ │ 理這二個工作,將付出第一個│ │ 取則提供6000萬的款項,於是│ 個工作,將付出第一個案子│ │
│ │ 案子5,000萬的款項,而第二 │ │ 我出面請中鋼協調中聯,在與│ 的5000萬的款項,而第二個│ │
│ │ 個案子則視其爭取比例來計算│ │ 中耀合約時要求中耀須繼續供│ 案子則視其爭取比例來計算│ │
│ │ ,如果全部爭取則提供6,000 │ │ 料給地勇,並順利完成此工作│ ,如果全部爭取則提供6000│ │
│ │ 萬的款項,於是我出面請中鋼│ │ ,隨後辛○○交付各33萬美金│ 萬的款項,於是我出面請中│ │
│ │ 協調中聯,在與中耀合約時要│ │ ,合台幣1000萬,予郭人才與│ 鋼協調中聯,在與中耀合約│ │
│ │ 求中耀繼續供料給地勇公司,│ │ 陳志清兩人,隨後郭人才要求│ 時要求中耀須繼續供料給地│ │
│ │ 並順利完成此工作,隨後陳啟│ │ 辛○○捐獻予我3000萬台幣並│ 勇。 │ │
│ │ 祥交付各33萬美金,即各台幣│ │ 折合為美金,隨後希望能再進│答:見面過程並無談及任何利益│ │
│ │ 1,000萬予郭人才與陳志清, │ │ 行第二件工作之推動,我即與│ 。 │ │
│ │ 隨後郭人才要求辛○○捐獻予│ │ 中鋼再次聯繫,希望能考量地│問:並無談及任何利益… │ │
│ │ 我3,000萬台幣並折合為美金 │ │ 勇是否資格符合中聯之要求,│答:但,但見面後,在第二次見│ │
│ │ ,隨後希望能再進行第二件工│ │ 此時永豐盛透過前立委蔡豪來│ 面後… │ │
│ │ 作之推動,我即與中鋼再次聯│ │ 表達抗議,要求我不宜推動此│問:在第二次見面後… │ │
│ │ 繫,希望能考量地勇是否資格│ │ 工作,故隨後我即停止爭取,│答:郭人才… │ │
│ │ 符合中聯之要求,此時永豐盛│ │ 大約1月間陳董即辛○○再來 │問:郭人才… │ │
│ │ 透過前立委蔡豪來表達抗議,│ │ 家裡拜訪,希望我能加強推動│答:替辛○○轉述… │ │
│ │ 要求我不宜推動此工作,故隨│ │ ,並提出若能爭取3分之1,及│問:替辛○○轉述。 │ │
│ │ 後我即停止爭取,大約1月間 │ │ 支付2000萬元,並提出1000萬│答:希望能夠… │ │
│ │ 陳董即辛○○再來家裏拜訪,│ │ 元作為未來工關的費用,推動│問:能夠… │ │
│ │ 希望我們加強推動,並提出若│ │ 的過程中又再增加300萬元, │答:再處理,ㄟ,轉述如果能夠│ │
│ │ 能爭取3分之1,即支付2,000 │ │ 事情完成後,辛○○即支付 │ … │ │
│ │ 萬元,並提出1,000萬元做為 │ │ 2300萬元台幣及33萬元美金給│問:如果能夠… │ │
│ │ 未來公關的費用,推動過程中│ │ 我。(問:辛○○支付你這些│答:處理這兩個工作… │ │
│ │ 又再增加300萬元,事情完成 │ │ 款項是否是作為你幫他處理這│問:能夠處理這兩個工作… │ │
│ │ 後,辛○○即支付2,300 萬台│ │ 些契約的代價?)答:是」云│答:將… │ │
│ │ 幣及33萬美金給我。 │ │ 云。 │問:將… │ │
│ │問:辛○○支付你這些款項是否是│ │2.查由被告該次所陳述內容脈絡│答:ㄟ,將,將付出,ㄟ,將將│ │
│ │ 做為你幫他處理這些契約的代│ │ 以觀,被告主觀上認知其支付│ 付出5000萬,第一個案子 │ │
│ │ 價? │ │ 辛○○所之款項,係提供被告│ 5000萬的款項,而第二個案│ │
│ │答:是。 │ │ 於將來選舉時可得使用之政治│ 子… │ │
│ │ │ │ 獻金,惟檢察官持續以向被告│問:第二個案子… │ │
│ │ │ │ 恫赫稱如陳述「政治獻金」則│答:則視其爭取比例… │ │
│ │ │ │ 不屬於自白,造成被告如恐若│問:視其爭取比例… │ │
│ │ │ │ 不改稱「代價」則將來審判時│答:來計算… │ │
│ │ │ │ 受有無法減輕其刑之心理壓力│問:來計算… │ │
│ │ │ │ ,故配合檢察官說詞,認為該│答:如果全部爭取,則提供6000│ │
│ │ │ │ 筆款項屬於辛○○完成契約之│ 萬的款項… │ │
│ │ │ │ 代價,顯然系爭筆錄係遭檢方│問:提供6千萬的款項… │ │
│ │ │ │ 誤導、威脅始為該陳述,自與│答:於是我出面,請中鋼協調中│ │
│ │ │ │ 被告真意不符。 │ 聯… │ │
│ │ │ │ │問:請中鋼協調中聯… │ │
│ │ │ │ │答:再與中耀合約時,要求中耀│ │
│ │ │ │ │ 需繼續供料給地勇… │ │
│ │ │ │ │問:跟你剛剛講的過程就一樣?│ │
│ │ │ │ │答:ㄟ,一樣,中耀跟地勇。 │ │
│ │ │ │ │問:再來。 │ │
│ │ │ │ │答:供料給地勇,並順利,ㄟ,│ │
│ │ │ │ │ 並順利完成此工作,在與中│ │
│ │ │ │ │ 耀合約時,要求中耀繼續供│ │
│ │ │ │ │ 料給地勇,並順利完成此工│ │
│ │ │ │ │ 作,隨後辛○○… │ │
│ │ │ │ │問:辛○○… │ │
│ │ │ │ │答:交付各1 千,ㄟ,各33萬合│ │
│ │ │ │ │ 台幣1000萬各予郭人才與陳│ │
│ │ │ │ │ ,陳志卿兩人,就是各給33│ │
│ │ │ │ │ 萬美金就對了。 │ │
│ │ │ │ │賴律師:這不用,這前面已經講│ │
│ │ │ │ │ 了,隨後交付… │ │
│ │ │ │ │問:33萬美金就是1000萬台幣還│ │
│ │ │ │ │ 是說… │ │
│ │ │ │ │(23:08:08) │ │
│ │ │ │ │答:對,就各1000萬。 │ │
│ │ │ │ │問:及各,及各台幣1000萬… │ │
│ │ │ │ │賴律師:就是33萬美… │ │
│ │ │ │ │答:就是預估…隨後郭人才… │ │
│ │ │ │ │問:隨後郭人才… │ │
│ │ │ │ │答:要求辛○○… │ │
│ │ │ │ │問:要求辛○○… │ │
│ │ │ │ │答:捐獻予我3000萬,3000萬台│ │
│ │ │ │ │ 幣並折合為美金。 │ │
│ │ │ │ │(23:08:56) │ │
│ │ │ │ │答:隨後… │ │
│ │ │ │ │問:隨後… │ │
│ │ │ │ │答:希望能再進行第二件工作之│ │
│ │ │ │ │ 推動,我即與中鋼再次聯繫│ │
│ │ │ │ │ … │ │
│ │ │ │ │問:再次聯繫… │ │
│ │ │ │ │答:希望能考量地勇是否資格符│ │
│ │ │ │ │ 合中聯之要求,此時永豐盛│ │
│ │ │ │ │ 透過前立委蔡豪來表達,來│ │
│ │ │ │ │ 表達抗議… │ │
│ │ │ │ │問:來表達抗議… │ │
│ │ │ │ │答:要求我… │ │
│ │ │ │ │問:要求我… │ │
│ │ │ │ │答:不宜推動此工作… │ │
│ │ │ │ │問:不宜推動此工作… │ │
│ │ │ │ │答:故,ㄜ,隨後我即停止,我│ │
│ │ │ │ │ 即停止爭取,陳董,辛○○│ │
│ │ │ │ │ 於是… │ │
│ │ │ │ │賴律師:這邊要不要逗號?故隨│ │
│ │ │ │ │ 後我即停止爭取。 │ │
│ │ │ │ │問:故隨後我即停止… │ │
│ │ │ │ │賴律師:停止爭取那件工作,所│ │
│ │ │ │ │ 以那邊要逗號。 │ │
│ │ │ │ │答:再來家裡拜訪… │ │
│ │ │ │ │問:再來家裡拜訪… │ │
│ │ │ │ │答:希望我能加強推動。 │ │
│ │ │ │ │問:你可以講一下時間嗎? │ │
│ │ │ │ │答:我沒有辦法記得,在那之後│ │
│ │ │ │ │ 。 │ │
│ │ │ │ │問:大概幾月間? │ │
│ │ │ │ │答:一月,因為他都是在二月、│ │
│ │ │ │ │ 三月簽約的。並提出若能爭│ │
│ │ │ │ │ 取3分之1 ,即支付2000萬 │ │
│ │ │ │ │ 元,並提出1000萬元作為未│ │
│ │ │ │ │ 來公關的費用,推動過程中│ │
│ │ │ │ │ 又再增加300 萬元,事情完│ │
│ │ │ │ │ 成後,辛○○即支付2300 │ │
│ │ │ │ │ 萬元台幣和33萬元美金… │ │
│ │ │ │ │賴律師:和,那個是和。 │ │
│ │ │ │ │問:及啦,及33萬元美金。 │ │
│ │ │ │ │賴律師:不是,是有台幣2300萬│ │
│ │ │ │ │ 。 │ │
│ │ │ │ │問:及啦。 │ │
│ │ │ │ │賴律師:以及,對。 │ │
│ │ │ │ │答:給我當政治獻金,就結束了│ │
│ │ │ │ │ ,就是給我就對了。整個狀│ │
│ │ │ │ │ 況就這樣子而已。 │ │
│ │ │ │ │(23:12:59) │ │
│ │ │ │ │賴律師:這是第一件。 │ │
│ │ │ │ │(23:13:00) │ │
│ │ │ │ │問:你認為這是政治獻金? │ │
│ │ │ │ │答:喔,就是他提供給我當費用│ │
│ │ │ │ │ ,就是提供這樣子給我當費│ │
│ │ │ │ │ 用。 │ │
│ │ │ │ │問:是代價還政治獻金要講清楚│ │
│ │ │ │ │ 。這牽涉到你到底是不是自│ │
│ │ │ │ │ 白喔。 │ │
│ │ │ │ │賴律師:對。 │ │
│ │ │ │ │答:喔,給我當代價。 │ │
│ │ │ │ │(23:13:19) │ │
│ │ │ │ │問:你如果自己真理解是政治獻│ │
│ │ │ │ │ 金,我記政治獻金,但是我│ │
│ │ │ │ │ 不會認為這個是自白。 │ │
│ │ │ │ │答:是,當代價。 │ │
│ │ │ │ │問:我就直接這樣子講喔,這樣│ │
│ │ │ │ │ 講太奇怪啦。 │ │
│ │ │ │ │丁律師:那就記到「給我」就好│ │
│ │ │ │ │ 了,句點就好了,就不要…│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剛剛有說啊,他│ │
│ │ │ │ │ 剛有說,他剛有說「給我當│ │
│ │ │ │ │ 代價」。 │ │
│ │ │ │ │問:你不講我也會問你,因為你│ │
│ │ │ │ │ 講政治獻金就太奇怪啦。 │ │
│ │ │ │ │賴律師:對。 │ │
│ │ │ │ │答:喔 這兩個不一樣? │ │
│ │ │ │ │問:到底是政治獻金還是代價?│ │
│ │ │ │ │(23:13:45) │ │
│ │ │ │ │答:那代價。 │ │
│ │ │ │ │問:代價。 │ │
│ │ │ │ │賴律師:他們對這樣子講法… │ │
│ │ │ │ │(23:13:53) │ │
│ │ │ │ │答:這兩個是… │ │
│ │ │ │ │賴律師:就他們感覺是一樣。 │ │
│ │ │ │ │答:對我來講感覺是一樣的啦。│ │
│ │ │ │ │李律師:因為我剛看到辛○○的│ │
│ │ │ │ │ 說法好像也是… │ │
│ │ │ │ │答:辛○○記… │ │
│ │ │ │ │李律師:他也是說是在選舉的時│ │
│ │ │ │ │ 候要付這個錢,我記得他有│ │
│ │ │ │ │ 講。 │ │
│ │ │ │ │問:沒有,他沒有講說是選舉的│ │
│ │ │ │ │ 時候,他本來想說就打算要│ │
│ │ │ │ │ 捐獻,可是沒有想到他開口│ │
│ │ │ │ │ 。 │ │
│ │ │ │ │(23:14:12) │ │
│ │ │ │ │答:沒有,這個都是他… │ │
│ │ │ │ │李律師:要選舉時… │ │
│ │ │ │ │答:這個,這一個金額都是陳啟│ │
│ │ │ │ │ 祥自己提出來的。 │ │
│ │ │ │ │賴律師:沒有,你再確認一下。│ │
│ │ │ │ │李律師:因為我是看到他有提到│ │
│ │ │ │ │ 選舉的事情。 │ │
│ │ │ │ │問:大律師,你是說是哪一個?│ │
│ │ │ │ │李律師:你一開始提示給我們的│ │
│ │ │ │ │ 裡面,因為後面有提到那個│ │
│ │ │ │ │ 事情的時候,那時候我心裡│ │
│ │ │ │ │ 還覺得有點怪,他怎麼沒有│ │
│ │ │ │ │ … │ │
│ │ │ │ │問:沒有,他說「…接觸中聯後│ │
│ │ │ │ │ ,我的想法是如果這個續約│ │
│ │ │ │ │ 完成的話,我是想說立法委│ │
│ │ │ │ │ 員嘛!我到選舉的時候贊助│ │
│ │ │ │ │ 他,然後林跟中聯接洽以後│ │
│ │ │ │ │ ,續約就順利完成了。林就│ │
│ │ │ │ │ 打電話給我說要怎麼處理,│ │
│ │ │ │ │ 我說那你看呢…」,然後就│ │
│ │ │ │ │ 開始講錢的問題。 │ │
│ │ │ │ │(23:14:49) │ │
│ │ │ │ │答:報告檢察官… │ │
│ │ │ │ │問:所以他是說他當時是這樣想│ │
│ │ │ │ │ ,有這個想法可是他沒有想│ │
│ │ │ │ │ 到開口了這樣。 │ │
│ │ │ │ │(23:14:58) │ │
│ │ │ │ │答:報告檢察官,他是來我家跟│ │
│ │ │ │ │ 我講這個事情的。 │ │
│ │ │ │ │(23:15:00) │ │
│ │ │ │ │問:那到底是代價還政治獻金?│ │
│ │ │ │ │答:ㄜ…是代價,只是他用這種│ │
│ │ │ │ │ 名詞來形容它。也是一種代│ │
│ │ │ │ │ 價,當代價好了。給我當,│ │
│ │ │ │ │ 辛○○即支付2300萬台幣及│ │
│ │ │ │ │ 33萬美金給我,這樣子。 │ │
│ │ │ │ │(23:15:26) │ │
│ │ │ │ │問:他是跟你說,如果你爭取到│ │
│ │ │ │ │ 我就把這些錢捐給你當政治│ │
│ │ │ │ │ 獻金?還是說… │ │
│ │ │ │ │答:他就把這些錢捐給我,就這│ │
│ │ │ │ │ 樣。 │ │
│ │ │ │ │賴律師:其實就是給我當代價。│ │
│ │ │ │ │李律師:其實對價關係應該是滿│ │
│ │ │ │ │ 清楚的,只是他們用的名詞│ │
│ │ │ │ │ …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們…丁○○: │ │
│ │ │ │ │ 用語名詞不一樣。 │ │
│ │ │ │ │賴律師:南部人,可能那種… │ │
│ │ │ │ │(23:15:49) │ │
│ │ │ │ │問:這樣不會變成在,法官看來│ │
│ │ │ │ │ 不見得會是一個… │ │
│ │ │ │ │律師:那就代價嘛。 │ │
│ │ │ │ │李律師:檢座,你可以接著問他│ │
│ │ │ │ │ 說,那你認為這跟剛才有沒│ │
│ │ │ │ │ 有對價關係。因為他們用的│ │
│ │ │ │ │ 用詞就是這樣子的話… │ │
│ │ │ │ │賴律師:他們不一定那麼精準。│ │
│ │ │ │ │李律師:它的實質的意義比較重│ │
│ │ │ │ │ 要啦。 │ │
│ │ │ │ │問:不然我再補問啦,這些錢到│ │
│ │ │ │ │ 底是… │ │
│ │ │ │ │賴律師:等,等一下,你要不要│ │
│ │ │ │ │ 再修正?是要當政治獻金?│ │
│ │ │ │ │ 還是直接講代價? │ │
│ │ │ │ │丁律師:檢座我剛的意思就是說│ │
│ │ │ │ │ 如果簡單的話…就是有給錢│ │
│ │ │ │ │ 就好 │ │
│ │ │ │ │答:辛○○即支付2300萬台幣及│ │
│ │ │ │ │ 33萬美金給我。 │ │
│ │ │ │ │丁律師:「給我」就好,就到這│ │
│ │ │ │ │ 邊,句點就好。 │ │
│ │ │ │ │問:好啦,不然就… │ │
│ │ │ │ │丁律師:因為這樣比較簡單嘛。│ │
│ │ │ │ │賴律師:因為這樣就比較,因為│ │
│ │ │ │ │ 他們有時候講話,他們的意│ │
│ │ │ │ │ 思就是代價… │ │
│ │ │ │ │丁律師:… │ │
│ │ │ │ │(23:16:35) │ │
│ │ │ │ │問:因為你扯政治獻金又扯到那│ │
│ │ │ │ │ 個去了 │ │
│ │ │ │ │賴律師:對對對。 │ │
│ │ │ │ │問:又扯到申報什麼的…又開始│ │
│ │ │ │ │ 在講對價關係了 │ │
│ │ │ │ │賴律師:對,對。 │ │
│ │ │ │ │問:那我只好問你說,那我只好│ │
│ │ │ │ │ 認為,我只好問你說… │ │
│ │ │ │ │賴律師:你就事實陳,陳述。 │ │
│ │ │ │ │問:一點一點來,另起一個問句│ │
│ │ │ │ │ ,用捐獻很怪… │ │
│ │ │ │ │賴律師:那個,對… │ │
│ │ │ │ │李律師:你的捐獻的意思是指支│ │
│ │ │ │ │ 付,我覺得您可以再講│ │
│ │ │ │ │ … │ │
│ │ │ │ │答:因為是郭人才跟我講的,所│ │
│ │ │ │ │ 以他就講說會捐給我,對。│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們不是懂法律的│ │
│ │ │ │ │ 人,所以他們的用詞跟我們│ │
│ │ │ │ │ 會…不是講得這麼精準。還│ │
│ │ │ │ │ 是你用白話講? │ │
│ │ │ │ │問:追問一句啦,辛○○支付你│ │
│ │ │ │ │ 這些款項… │ │
│ │ │ │ │賴律師:是不是作為代價? │ │
│ │ │ │ │問:是否是作為你幫他處理這些│ │
│ │ │ │ │ … │ │
│ │ │ │ │賴律師:對。 │ │
│ │ │ │ │問:契約的代價? │ │
│ │ │ │ │答:是。 │ │
│ │ │ │ │問:是。 │ │
├──┼───────────────┼───┼──────────────┼──────────────┼───────────────┤
│51 │丁○○101.7.1下午16:52-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23頁起) │檢察官與辯護人多次確認被告林益│
│ │101.7.2上午3:47之 │ │(本院卷八第204頁反面起) │(00:41:20) │世身為行政院祕書長之權利,惟就│
│ │00:41:20-00:53:00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問:啊?你現在就是要讓他們相│行政院秘書長之職掌,業經原審函│
│ ├───────────────┤ │ 「(問:提示譯文第15頁的倒│ 信說,我現在秘書長的職權│詢行政院,嗣經行政院秘書長以10│
│ │(101年度特他22號卷一第44頁至 │ │ 數第十行開始,『這要這樣說│ 我還是可以處理這個東西的│2年2月5日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 │
│ │第45頁) │ │ 的話,這是你們自己去盤算的│ … │函復關於行政院秘書長之法定職掌│
│ │問:在譯文第15頁第10行開始,陳│ │ ,我已經不是立法委員了。基│答:對。 │(見原審卷五第322頁至第343頁)│
│ │ 啟祥夫婦向你要求不要拿那麼│ │ 本上我運做的目標已經不同了│問:所以呢,代價我還是有資格│,是被告此部分之個人意見,尚無│
│ │ 多的時候,你告訴他們「…這│ │ ,我也說給管總(此句不存在│ 收的嘛,是不是這個意思?│法採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
│ │ 要這樣說的話,這是你們自己│ │ ) ,我分出去路也不是我的啊│ 因為你說他們有點不乾脆,│ │
│ │ 去盤算的,我已經不是立法委│ │ !放在我的抽屜,可能已經不│ 因為這個可以看出來這裡面│ │
│ │ 員了,基本上我運作的目標已│ │ 是我的,所以只是責任交代,│ 其實是慢慢的你們在,一直│ │
│ │ 經不同了,我也說給管總,我│ │ 我完成而已。我跟你講這一次│ 在談降價什麼的,然後你就│ │
│ │ 分出去的路,也不是我的啊,│ │ 為什麼我很早就就問你處理是│ 告訴他,欸我秘書長我也要│ │
│ │ 放在我的抽屜可是已經不是我│ │ 我的工作我都會處理但是這次│ 處理很多人,要幹嘛的啊,│ │
│ │ 的,所以只是責任交代,我完│ │ 為什麼我敢跟你講得這麼肯定│ 對不對?你說我現在角色、│ │
│ │ 成而已,我跟你講,這一次為│ │ 我說成就會成(我說成了就是│ 角度不一樣了啊喔,然後這│ │
│ │ 什麼我很早就問你,處理是我│ │ 成了)就不會變了!你現在跟│ 已經不是什麼我們的目標了│ │
│ │ 的工作,我都處理。但是這次│ │ 我抱怨這件事但是這個就不是│ 啊,我要處理好幾個委員,│ │
│ │ 為什麼我敢跟你講得這麼肯定│ │ 我的事對我來說就是已經完成│ 然後要分給幾個人啊,你是│ │
│ │ ,我說會成就會成,就不會變│ │ 這個工作然後跟很多人拜託而│ 這樣子在跟人家講的,你看│ │
│ │ 了!你現在在跟我抱怨這件事 │ │ 已(讓這件工作去完成很多人│ 如果你,你看那個什麼,那│ │
│ │ ,但是這個就不是我的事。對│ │ 的拜託)大家歡喜就好之前那│ 個第15頁,第15頁的的倒數│ │
│ │ 我來說,就是已經完成這個工│ │ 次是我在向別人拜託我不敢給│ 第1、2 、3 的林,第3 個 │ │
│ │ 作,然後跟很多人拜託而已。│ │ 你那麼肯定都是要跟人家拜託│ 林,他說這,就「真要這樣│ │
│ │ 大家歡喜就好,之前那次是我│ │ 現在就是由我決定決定就是決│ 說的話,這是你們自己去盤│ │
│ │ 在向別人拜託,我不敢給你那│ │ 定了(此句不存在)你看現在│ 算的,我已經不是立法委員│ │
│ │ 麼肯定,都是要跟人家拜託,│ │ 是不是就是我說得那樣…』,│ 了。基本上我運做的目標已│ │
│ │ 現在就是由我決定,決定就是│ │ 顯示你告訴對方要求代價的時│ 經不同了,我也說給管總,│ │
│ │ 決定了,你看現在,是不是就│ │ 候都是強調你秘書長的身份在│ 我分出去路也不是我的啊,│ │
│ │ 是我說的那樣。…」,顯示你│ │ 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有相│ 放在我的抽屜,可能已經不│ │
│ │ 告訴對方要求代價的時候,都│ │ 當決定權限並且可以直接決定│ 是我的,所以只是責任交代│ │
│ │ 是強調你的秘書長身份,在中│ │ 中聯公司是否與地勇公或中耀│ ,我完成而已。」你這個已│ │
│ │ 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事有相│ │ 公司簽約即是利用行政院秘書│ 經在講你行政院長秘書長的│ │
│ │ 當決定權限,並且可以直接決│ │ 長職權向對方要求8300萬的代│ 職權,你在喬這個東西了欸│ │
│ │ 定中聯公司是否與地勇公司或│ │ 價?)答:應該是有這樣的意│ ,你已經不是說喔,我之前│ │
│ │ 中耀公司簽約,即是利用行政│ │ 思」)云云。 │ 立法委員喬完,我現在要跟│ │
│ │ 院秘書長職權在向對方要求 │ │2.查本次詢答過程中,檢察官共│ 你用立法委員喬完的代價。│ │
│ │ 8,300萬的代價?答:應該是 │ │ 七次引用「現在就是由我決定│ 你這個代價已經是在講這個│ │
│ │ 有這樣的意思。 │ │ ,決定了就是決定了」之錄音│ 了ㄋㄟ,你講成這樣前面跟│ │
│ │ │ │ 譯文為前提訊問被告,期間不│ 後面都… │ │
│ │ │ │ 斷以此錄音譯文內容強逼被告│賴律師:你有沒有那個意思覺得│ │
│ │ │ │ 回答該譯文之意義,惟事後經│ 我用秘書長的身分我也是可│ │
│ │ │ │ 原審勘驗錄音光碟後,發現系│ 以幫你完成?檢察官問的意│ │
│ │ │ │ 爭錄音譯文內容並不存在,檢│ 思是這樣子。對不對?是不│ │
│ │ │ │ 察官引用錯誤證據訊問自屬不│ 是主要是這樣子? │ │
│ │ │ │ 當;且檢察官對於被告所明確│(00:42:45) │ │
│ │ │ │ 供稱「我不認為一個秘書長可│問:說白了,就是說你有你有,│ │
│ │ │ │ 以左右這個契約」、「中鋼的│ 我覺得我我目前看這個東西│ │
│ │ │ │ 董事長好了,我不高興恐怕我│ ,我覺得你有利用秘書長的│ │
│ │ │ │ 還不能換掉他吧」等顯不認為│ 職權要人家拿那個錢啦,告│ │
│ │ │ │ 行政院秘書長職權得以影響中│ 訴人家說我現在是秘書長,│ │
│ │ │ │ 鋼、中聯人事或契約之回答,│ 人是我核批,我還要安撫,│ │
│ │ │ │ 檢察官對此有利之部分竟然悉│ 你這個契約我還要安撫很多│ │
│ │ │ │ 數忽略,嚴重損害被告權益,│ 人,所以我才跟你開口要這│ │
│ │ │ │ 自有還原之必要。 │ 樣子的錢。有沒有這樣的意│ │
│ │ │ │ │ 思?你是不是?你講這些話│ │
│ │ │ │ │ 是不是要讓對方有這樣子的│ │
│ │ │ │ │ 意思?因為你是秘書長你有│ │
│ │ │ │ │ 這樣子你也真的有審閱的權│ │
│ │ │ │ │ 限,然後你也告訴人家了,│ │
│ │ │ │ │ 說我審閱過… │ │
│ │ │ │ │答:嗯。 │ │
│ │ │ │ │問:然後你就讓人家覺得說你可│ │
│ │ │ │ │ 以決定中聯的東西,然後你│ │
│ │ │ │ │ 你付這個錢我就會幫你處理│ │
│ │ │ │ │ 到好嘛,我決定就是我決定│ │
│ │ │ │ │ 了,我不用再去拜託別人嘛│ │
│ │ │ │ │ 。你如果說以立委身分你還│ │
│ │ │ │ │ 要去拜託別人,是不是? │ │
│ │ │ │ │答:嗯。 │ │
│ │ │ │ │問:阿你現在就是講得很明,我│ │
│ │ │ │ │ 不用拜託別人啊。那你就是│ │
│ │ │ │ │ 付錢,8300萬都給我就好啦│ │
│ │ │ │ │ 。…(照筆錄念) │ │
│ │ │ │ │賴律師:還是讓他們相信,我以│ │
│ │ │ │ │ 秘書長的身分能夠處理。這│ │
│ │ │ │ │ 樣就跟你剛剛… │ │
│ │ │ │ │丁律師:不是、不是。 │ │
│ │ │ │ │(00:44:14) │ │
│ │ │ │ │問:就是說我有資格拿這個錢…│ │
│ │ │ │ │賴律師:對啊。 │ │
│ │ │ │ │問:因為我覺得你不是 │ │
│ │ │ │ │丁律師:我覺得… │ │
│ │ │ │ │檢察官:單純在膨風而已,你已│ │
│ │ │ │ │ 經講到就是,我現在就是我│ │
│ │ │ │ │ ,你,好啦,就算我立委的│ │
│ │ │ │ │ 時候,我已經跟你講了… │ │
│ │ │ │ │答:嗯。 │ │
│ │ │ │ │問:他可能會答應,但是我現在│ │
│ │ │ │ │ 當秘書長了,我跟他說不要│ │
│ │ │ │ │ 就是不要了喔。我還是可以│ │
│ │ │ │ │ 左右這個契約的喔。所以我│ │
│ │ │ │ │ 現在為了要左右個契約我還│ │
│ │ │ │ │ 要安撫很多人的喔。你現在│ │
│ │ │ │ │ 是跟對方這樣的意思是這樣│ │
│ │ │ │ │ 喔。 │ │
│ │ │ │ │(00:44:38) │ │
│ │ │ │ │答:但是檢座,我想我講這些話│ │
│ │ │ │ │ 的時候我不知道可以嘛。我│ │
│ │ │ │ │ 不認為一個秘書長能左右這│ │
│ │ │ │ │ 個契約。不能啊。 │ │
│ │ │ │ │李律師:你有這個目的… │ │
│ │ │ │ │賴律師:你有這個目的。 │ │
│ │ │ │ │李律師:但是你自己不相信你可│ │
│ │ │ │ │ 以做這件事情,是不是? │ │
│ │ │ │ │答:對啊,我… │ │
│ │ │ │ │問:那叫不能犯啊。 │ │
│ │ │ │ │賴律師:呵呵。 │ │
│ │ │ │ │丁律師:呵呵,對啦。他的意思│ │
│ │ │ │ │ 真的就是… │ │
│ │ │ │ │賴律師:我認為他是用膨風… │ │
│ │ │ │ │答:我不認為… │ │
│ │ │ │ │賴律師:他的那個權勢… │ │
│ │ │ │ │答:他能去做這個事情。 │ │
│ │ │ │ │賴律師:他是讓他認為… │ │
│ │ │ │ │答:所以只是講一個膨風的話讓│ │
│ │ │ │ │ 他覺得… │ │
│ │ │ │ │問:就是除了要讓他們相信你有│ │
│ │ │ │ │ 能力處理這個東西… │ │
│ │ │ │ │答:對。 │ │
│ │ │ │ │問:也要讓他們覺得說你付這個│ │
│ │ │ │ │ 錢,我幫你決定處理到好。│ │
│ │ │ │ │賴律師:是啊。 │ │
│ │ │ │ │問:對不對? │ │
│ │ │ │ │丁律師:處理到好,跟職位跟這│ │
│ │ │ │ │ 個職位沒有關係。 │ │
│ │ │ │ │答:跟職位沒有關係。 │ │
│ │ │ │ │賴律師:他就是… │ │
│ │ │ │ │問:跟職位沒有關係?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不認識 │ │
│ │ │ │ │答:對。 │ │
│ │ │ │ │賴律師:立委或秘書長,他都是│ │
│ │ │ │ │ ,就是打電話給中聯ㄚ。都│ │
│ │ │ │ │ 是還要打電話給中聯的嘛。│ │
│ │ │ │ │(00:45:37) │ │
│ │ │ │ │答:所以我才講說我不認為說當│ │
│ │ │ │ │ 秘書長就可以處理好這個合│ │
│ │ │ │ │ 約。 │ │
│ │ │ │ │賴律師:他同樣的,只是身分不│ │
│ │ │ │ │ 一而已呀。 │ │
│ │ │ │ │檢察官:好,你先… │ │
│ │ │ │ │賴律師:他也是要拜託中聯,中│ │
│ │ │ │ │ 鋼啊。只是身分不一樣啊。│ │
│ │ │ │ │答:我也不能說,這跟檢座報告│ │
│ │ │ │ │ ,你說我真的看中鋼… │ │
│ │ │ │ │問:對啊,他其實是決定…我都│ │
│ │ │ │ │ 可以決定中聯的… │ │
│ │ │ │ │答:這個跟…報告檢座… │ │
│ │ │ │ │李律師:他自己覺得當立委的權│ │
│ │ │ │ │ 力比當秘書長還大。 │ │
│ │ │ │ │賴律師:當立委的權力比當秘 │ │
│ │ │ │ │ 書長大很多。 │ │
│ │ │ │ │李律師:我聽他這樣講的意思好│ │
│ │ │ │ │ 像是這樣欸。 │ │
│ │ │ │ │賴律師:事實上是這樣啊。 │ │
│ │ │ │ │(00:46:15) │ │
│ │ │ │ │答:對,報告檢座,你像中鋼的│ │
│ │ │ │ │ 董事,中鋼的董事長好了,│ │
│ │ │ │ │ 我不高興恐怕我還不能換掉│ │
│ │ │ │ │ 他吧。 │ │
│ │ │ │ │賴律師:事實上大黨鞭… │ │
│ │ │ │ │問:你可以。 │ │
│ │ │ │ │賴律師:比秘書長還,還大。 │ │
│ │ │ │ │答:不可以,那不是我管的,那│ │
│ │ │ │ │ 是經濟部長管的。 │ │
│ │ │ │ │問:不是,你只要在上面批一些│ │
│ │ │ │ │ 意見他就很難過,你也不用│ │
│ │ │ │ │ 換掉他。 │ │
│ │ │ │ │賴律師:那立委也可以啊。 │ │
│ │ │ │ │問:你只要讓他很難過就好了。│ │
│ │ │ │ │答:不是,他公文也不需要到我│ │
│ │ │ │ │ 這裡來啊。 │ │
│ │ │ │ │賴律師:立委更可以啊。 │ │
│ │ │ │ │問:董事長不是到你那裡去嗎?│ │
│ │ │ │ │答:是是他的人事案…檢察官:│ │
│ │ │ │ │ 對啊,人事案你只要讓他人│ │
│ │ │ │ │ 事案不好過,他要不要聽你│ │
│ │ │ │ │ 的? │ │
│ │ │ │ │答:但是他的人事案我不能決定│ │
│ │ │ │ │ ,人事案基本上是經濟部長│ │
│ │ │ │ │ 決定的。 │ │
│ │ │ │ │賴律師:經濟部長決定的。 │ │
│ │ │ │ │答:然後他… │ │
│ │ │ │ │問:沒有啦,我們在講這個是經│ │
│ │ │ │ │ 濟部長決定的沒有錯,但是│ │
│ │ │ │ │ 文要到他那裡,只要文到他│ │
│ │ │ │ │ 那裡,我押個20天可不可以│ │
│ │ │ │ │ ?我押個一個月這個算不算│ │
│ │ │ │ │ ? │ │
│ │ │ │ │賴律師:押時間… │ │
│ │ │ │ │問:我有各種的方式嘛,我其實│ │
│ │ │ │ │ 是有這個權限的啊。 │ │
│ │ │ │ │賴律師:對,押時間是可以。 │ │
│ │ │ │ │(00:47:08) │ │
│ │ │ │ │問:對啊,那你今天,你也不想│ │
│ │ │ │ │ 得罪我吧! │ │
│ │ │ │ │丁律師:剛剛他只是講他的想法│ │
│ │ │ │ │ … │ │
│ │ │ │ │問:對啦,沒關係。我要求他們│ │
│ │ │ │ │ 支付主要還是以我之前幫他│ │
│ │ │ │ │ 們完成續約及三方合約作為│ │
│ │ │ │ │ 代價,因為他們夫妻不相信│ │
│ │ │ │ │ 我能完成這個合約,而且他│ │
│ │ │ │ │ 們也有在拜託別人處理,所│ │
│ │ │ │ │ 以我才要講那些話,讓他們│ │
│ │ │ │ │ 相信我能處理,但事實上我│ │
│ │ │ │ │ 當秘書長… │ │
│ │ │ │ │丁律師:你的意思是怎麼樣? │ │
│ │ │ │ │李律師:你的意思是…我當秘書│ │
│ │ │ │ │ 長我還是能處理,你的意思│ │
│ │ │ │ │ 是不是這樣? │ │
│ │ │ │ │賴律師:不是啦,但事實上我當│ │
│ │ │ │ │ 秘書長,他沒有辦法去處理│ │
│ │ │ │ │ 改變那個合約的內容… │ │
│ │ │ │ │(00:48:02) │ │
│ │ │ │ │問:你現在整個是說你去講這個│ │
│ │ │ │ │ 合約的時候是立委的身分,│ │
│ │ │ │ │ 但是你跟人家要錢的時候是│ │
│ │ │ │ │ 秘書長的身分,而且用秘書│ │
│ │ │ │ │ 長的身分的職位去告訴對方│ │
│ │ │ │ │ ,你要給我這個錢。而不是│ │
│ │ │ │ │ 用幫人家處理那個契約來要│ │
│ │ │ │ │ 這個錢。你這裡你這裡等於│ │
│ │ │ │ │ 是有這種意思了。所以我一│ │
│ │ │ │ │ 直在問你說喔… │ │
│ │ │ │ │賴律師:不過我覺得那個檢座你│ │
│ │ │ │ │ 不要,就是說我想他是真的│ │
│ │ │ │ │ 他是真的想要全部認罪講清│ │
│ │ │ │ │ 楚… │ │
│ │ │ │ │問:我必須要把這個部分釐清啊│ │
│ │ │ │ │ … │ │
│ │ │ │ │賴律師:但是因為你們的部分釐│ │
│ │ │ │ │ 清…檢察官:因為在法律的│ │
│ │ │ │ │ 角度我們要釐清他…賴律師│ │
│ │ │ │ │ :不是啦,了解… │ │
│ │ │ │ │問:真正的意思到底是什麼。你│ │
│ │ │ │ │ 底是,ㄟ你講這些話… │ │
│ │ │ │ │賴律師:那能不能這樣說,其實│ │
│ │ │ │ │ 你本意是覺得付8300是你完│ │
│ │ │ │ │ 成這件事情的代價,但是你│ │
│ │ │ │ │ 也讓對方覺得你是秘書長的│ │
│ │ │ │ │ 身分,你有這個權限可以去│ │
│ │ │ │ │ 做一些影響?是不是可以更│ │
│ │ │ │ │ 精準這樣講? │ │
│ │ │ │ │(00:49:10) │ │
│ │ │ │ │問:我都問到不知道怎麼問。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們意思沒有把他│ │
│ │ │ │ │ 弄好啊… │ │
│ │ │ │ │丁律師:或者先到這邊就 │ │
│ │ │ │ │ 好? │ │
│ │ │ │ │賴律師:那你覺得這樣可以嗎?│ │
│ │ │ │ │ 這樣是你的意思嗎? │ │
│ │ │ │ │丁律師:還是你要補充再加強?│ │
│ │ │ │ │賴律師:對。 │ │
│ │ │ │ │答:這樣… │ │
│ │ │ │ │賴律師:這樣可以駒? │ │
│ │ │ │ │(00:49:42) │ │
│ │ │ │ │問:我用這句話來問他,你在譯│ │
│ │ │ │ │ 文第15頁,1 、2 、3 、4 │ │
│ │ │ │ │ 、5 、6 、7 、8 、9、10 │ │
│ │ │ │ │ 第10行開始… │ │
│ │ │ │ │賴律師:林的那邊嗎? │ │
│ │ │ │ │問:第10行開始。辛○○夫婦向│ │
│ │ │ │ │ 你要求不要拿的這麼多的時│ │
│ │ │ │ │ 候,你告訴你告訴他們上引│ │
│ │ │ │ │ 號下引號你把這一段可以 │ │
│ │ │ │ │ copy 得 到嗎,這一段? │ │
│ │ │ │ │(00:50:35) │ │
│ │ │ │ │問:檢座,你如果拿這段,我約│ │
│ │ │ │ │ 略就可以知道這個意思,基│ │
│ │ │ │ │ 本上辛○○夫婦認為我說好│ │
│ │ │ │ │ 不算好,因為以前像當立法│ │
│ │ │ │ │ 委員的時候,我說沒有問題│ │
│ │ │ │ │ 了並不算沒有問題啊,還是│ │
│ │ │ │ │ 要中鋼說沒有問題。 │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對… │ │
│ │ │ │ │問:那你就跟他講說因為我現在│ │
│ │ │ │ │ 當秘書長… │ │
│ │ │ │ │答:所以我現在跟他講說中鋼沒│ │
│ │ │ │ │ 有問題了,他不相信,他還│ │
│ │ │ │ │ 是要我請中鋼再跟他親自回│ │
│ │ │ │ │ 答。 │ │
│ │ │ │ │問:這是正常的啊,因為你你,│ │
│ │ │ │ │ 我跟你講… │ │
│ │ │ │ │答:對,所以我說我在表達的就│ │
│ │ │ │ │ 是這個意思。 │ │
│ │ │ │ │(00:51:10) │ │
│ │ │ │ │問:因為你之前那個誰就跟你講│ │
│ │ │ │ │ 說,他就問你嘛。他說現在│ │
│ │ │ │ │ 什麼什麼都是你管的… │ │
│ │ │ │ │賴律師:都是由我決定… │ │
│ │ │ │ │問:都是由你決定的,你之前其│ │
│ │ │ │ │ 實一連串你已經講過很多這│ │
│ │ │ │ │ 些話,都在告訴他說,我是│ │
│ │ │ │ │ 秘書長,現在這些人事,先│ │
│ │ │ │ │ 講中鋼的人事,中聯的人事│ │
│ │ │ │ │ 我才剛批,然後呢,又講說│ │
│ │ │ │ │ ㄜㄜ,那個那個什麼,又講│ │
│ │ │ │ │ 說人事是你批,然後你又告│ │
│ │ │ │ │ 訴他說「這些事情都是我管│ │
│ │ │ │ │ 的、我決定的」有沒有?「│ │
│ │ │ │ │ 所以我說的就算。這次為什│ │
│ │ │ │ │ 麼我敢跟你講得這麼肯定,│ │
│ │ │ │ │ 我說會成就是會成,就不會│ │
│ │ │ │ │ 變了,你現在在跟我抱怨這│ │
│ │ │ │ │ 件事但是這件事不是我的事│ │
│ │ │ │ │ ,對我來就已經是完成這個│ │
│ │ │ │ │ 工作,然後很多人來拜託我│ │
│ │ │ │ │ ,大家歡喜就好,之前我還│ │
│ │ │ │ │ 跟人家拜託,現在是我自己│ │
│ │ │ │ │ 決定」,那你不是就是告訴│ │
│ │ │ │ │ 他說你是秘書長所以你可以│ │
│ │ │ │ │ 自己決定,所以你要付我這│ │
│ │ │ │ │ 個錢。因為人家跟你說降價│ │
│ │ │ │ │ 你又不要,你要這個錢就是│ │
│ │ │ │ │ 因為我現在可以自己決定。│ │
│ │ │ │ │ 那你到底用立委身分還是用│ │
│ │ │ │ │ 秘書長的身分? │ │
├──┼───────────────┼───┼──────────────┼──────────────┼───────────────┤
│52 │丁○○101.7.1下午16:52-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26頁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檢察官於被告及辯│
│ │101.7.2上午3:47之 │ │(本院卷七第209頁) │⒈00:58:25至00:58:49 │護人表示要休息後,旋諭知休息後│
│ │00:58:39-00:59:00、01:16:25-、│ │觀之該次偵訊筆錄所示開始時間│丁律師:那個林先生你要不要休│再為偵訊,其後即未再製作不利被│
│ │02:07:30-02:07:52、 │ │為101 年7 月1 日下午4 時52分│ 息一下? │告之偵訊筆錄,亦無相關不利被告│
│ │02:16:30-02:16:50 │ │開始,被告歷經9 個多小時訊問│答:沒關係。 │之自白,辯護人認有疲勞訊問之情│
│ ├───────────────┤ │後,至凌晨1 時16分左右,向檢│丁律師:上個廁所… │況,容有未合,自得作為本件犯罪│
│ │(未記載) │ │察官供稱需要休息,而律師亦多│賴律師:對,你假如真的很累就│事實認定之依據。 │
│ │ │ │次向檢察官表示被告業已長達40│ 休息一下。 │ │
│ │ │ │幾個小時未眠,非常疲倦,然檢│丁律師:對,因為已經… │ │
│ │ │ │察官仍堅持繼續訊問被告,並稱│李律師:哇,這次又很久了。 │ │
│ │ │ │再訊問幾個問題就好,但實際上│問:對啊,你這樣講,我我趕快│ │
│ │ │ │該份偵訊筆錄記載結束時間係凌│ 問一問,那個到哪裡去了?│ │
│ │ │ │晨3 時47分,檢察官在被告表示│ 看不到… │ │
│ │ │ │須休息後仍在訊問2 至3 小時,│賴律師:應該差不多了吧。 │ │
│ │ │ │顯已對檢察官長時間訊問無法承│ │ │
│ │ │ │受,其精神狀態能否能繼續應訊│⒉01:16:13至01:17:25 │ │
│ │ │ │,實有疑義,就此情狀恐有構成│問:我們給他看那個17頁最上面│ │
│ │ │ │疲勞訊問之可能,惟前開情節均│ 。他說「你現在決定怎樣」│ │
│ │ │ │漏未記載於筆錄中,自有勘驗之│ … │ │
│ │ │ │必要。 │答:我可不可以稍微停一下下?│ │
│ │ │ │ │問:蛤? │ │
│ │ │ │ │答:我可不可以稍微停一下下?│ │
│ │ │ │ │ 我能不能稍微休息幾分鐘?│ │
│ │ │ │ │問:嗯…我只剩一兩個… │ │
│ │ │ │ │賴律師:你要上廁所? │ │
│ │ │ │ │問:好,再休息一下。休息15分│ │
│ │ │ │ │ 鐘好了,喔? │ │
│ │ │ │ │賴律師:怎麼了?你人不舒服喔│ │
│ │ │ │ │ ? │ │
│ │ │ │ │問:你要去洗手間?你,你有事│ │
│ │ │ │ │ 情要問律師是不是? │ │
│ │ │ │ │答:對對對,我想問他前面… │ │
│ │ │ │ │問:那就休息10分鐘齁。 │ │
│ │ │ │ │丁律師:真的坐很久,年紀大了│ │
│ │ │ │ │ … │ │
│ │ │ │ │問:現在才開始自白反而很多東│ │
│ │ │ │ │ 西要問的那麼清楚真的很難│ │
│ │ │ │ │ 問。那等於是去解讀他的意│ │
│ │ │ │ │ 思… │ │
│ │ │ │ │李律師:他講的我有些也是要這│ │
│ │ │ │ │ 樣子聽他講,我才聽得懂他│ │
│ │ │ │ │ 的意思,要不然我也聽不懂│ │
│ │ │ │ │ 。 │ │
│ │ │ │ │丁律師:我想他選擇最後就是把│ │
│ │ │ │ │ 這整個他的講出來,我認為│ │
│ │ │ │ │ 啦。這個東西,不然他呼嚨│ │
│ │ │ │ │ 你們沒有必要。 │ │
│ │ │ │ │問:裡面就太多講說我秘書長怎│ │
│ │ │ │ │ 樣怎樣,阿你就是要… │ │
│ │ │ │ │ │ │
│ │ │ │ │⒊02:07:30至02:07:52 │ │
│ │ │ │ │問:手機發還。你剛才有問題問│ │
│ │ │ │ │ 律師是不是?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我看你剛才走出去…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也都沒睡覺。 │ │
│ │ │ │ │問:喔,大家都累了。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大概兩三天都沒│ │
│ │ │ │ │ 睡覺。 │ │
│ │ │ │ │問:好這幾個問題就好了啦齁。│ │
│ │ │ │ │ │ │
│ │ │ │ │⒋02:16:43至02:17:04 │ │
│ │ │ │ │問:時序還比較對一點。 │ │
│ │ │ │ │賴律師:你看一下…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賴律師:因為他已經也快四十幾│ │
│ │ │ │ │ 個小時 沒睡覺了。 │ │
│ │ │ │ │答:差不多… │ │
│ │ │ │ │問:因為一直喬到2 月底是很正│ │
│ │ │ │ │ 常的。 │ │
│ │ │ │ │答:是是是。 │ │
│ │ │ │ │問:你你你現在講說一月底就…│ │
│ │ │ │ │答:對對對,不不,應該差不多│ │
│ │ │ │ │ 到二月中左右啦。 │ │
│ │ │ │ │問:你確定一下、你確定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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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丁○○101.8.3下午14:44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27頁起) │被告丁○○雖供稱本案收取之現金│
│ │15:05:15-15:10:32 │ │(本院卷七第209頁反面起) │問:現場就對了?他是跟你說會│是由郭人才分配,伊對此不強求,│
│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來謝謝,阿大家都在場的時│然徵諸辛○○交付本案現金之對象│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一第101頁反 │ │ 「(問:依據辛○○之陳述,│ 候說5000萬這樣?還是怎樣│是被告丁○○,已如前述,是被告│
│ │面) │ │ 他表示在第一次在郭人才家中│ ? │上揭供述「其不強求」等語,並無│
│ │問:依據辛○○之陳述,他表示在│ │ 時,陳志卿、陳蓮珠也都在場│答:現場談…然後郭人才拉我去│法解免期約、收受賄賂之事實,仍│
│ │ 第一次在郭人才家中時,陳志│ │ ,辛○○有表示第一個契約如│ 旁邊…我真的現場談的印象│無法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
│ │ 卿、陳蓮珠也都在場,辛○○│ │ 果能夠簽定成功,他願意拿款│ 沒有,我知道郭人才拉我去│ │
│ │ 有表示第一個契約如果能夠簽│ │ 項出來感謝你,經你和郭人才│ 旁邊是跟我講說這個人會跟│ │
│ │ 定成功,他願意拿款項出來感│ │ 到廁所內商議後告訴他,要求│ 我謝謝,他,這個他來處理│ │
│ │ 謝你,經你和郭人才到廁所內│ │ 辛○○拿出5000萬元代價,郭│ …這樣啦。 │ │
│ │ 商議後告訴他,要求辛○○拿│ │ 人才並當場與你合陳蓮珠商議│問:郭人才說「如果幫辛○○處│ │
│ │ 出5000萬元代價,郭人才並當│ │ 分配,由郭人才和陳蓮珠各分│ 理…未來謝謝你…」 │ │
│ │ 場與你和陳蓮珠商議分配,由│ │ 得1000萬元』你分得3000萬元│答:ㄟ。 │ │
│ │ 郭人才和陳蓮珠各分得1000萬│ │ ,是否如此?)答:我印象中│問:當場,ㄚ談錢的時候到底是│ │
│ │ ,你分得3000萬,是否如此?│ │ 不知道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在│ 什麼時候?現在就是說陳啟│ │
│ │答:我印象中不知道是第一次還是│ │ 郭人才家中見面的時候,當時│ 祥的說法跟你的說法到底一│ │
│ │ 第二次在郭人才家中見面的時│ │ 在場的有辛○○夫婦、郭人才│ 不一樣。他現在講說就是當│ │
│ │ 候,當時在場的有辛○○夫婦│ │ ,至於陳志卿、陳蓮珠我只能│ 時陳志卿、陳蓮珠都在場,│ │
│ │ 、郭人才,至於陳志卿、陳蓮│ │ 確定有一次他們在,但那一次│ 而且呢,嗯,郭人才有跟你│ │
│ │ 珠我只能確定有一次他們在,│ │ 有沒有在我不確定,辛○○稍│ 講說他願意拿錢出來感謝,│ │
│ │ 但那一次有沒有在我不確定,│ │ 微講了一下契約的狀況後,郭│ 而且郭人才跟你商量之後,│ │
│ │ 辛○○稍微講了一下契約的狀│ │ 人才就拉我去旁邊,是不是去│ 他就跟辛○○講說,嗯,這│ │
│ │ 況後,郭人才就拉我去旁邊,│ │ 廁所我不記得了,郭人才說如│ 個把它改辛○○,要求這個│ │
│ │ 是不是去廁所我不記得了,郭│ │ 果幫辛○○處理那個人會來謝│ 辛○○要拿出5000萬元的代│ │
│ │ 人才說如果幫辛○○處理,這│ │ 謝我們,當時郭人才一定在場│ 價,然後郭人才並當場跟你│ │
│ │ 個人會來謝謝我們,我印象中│ │ ,但陳蓮珠、陳志卿我不是很│ 和陳蓮珠商議分配,由郭人│ │
│ │ 辛○○的確有曾提過要提出 │ │ 確定,當時因為大家還不是很│ 才和陳蓮珠各分1000萬,然│ │
│ │ 5000萬謝謝我們,當時郭人才│ │ 認識,郭人才說這個他會處理│ 後你分3000萬。 │ │
│ │ 一定在場,但陳蓮珠、陳志卿│ │ ,至於後面郭人才有沒有再跟│答:沒有,這個分配的絕對沒有│ │
│ │ 我不是很確定,當時因為大家│ │ 他們講分配的事,這部分我就│ 。 │ │
│ │ 還不是很認識,郭人才說這個│ │ 不知道了」云云。 │問:那沒有就奇怪啦,明明跟你│ │
│ │ 他會處理,至於後面郭人才有│ │2.查,被告於當日檢察官訊問時│ 講5000 ,後來拿給你3000,│ │
│ │ 沒有再跟他們講分配的事,這│ │ ,多次堅定向檢察官表示第一│ 然後你也沒意見,大家都沒│ │
│ │ 部分我就不知道了。 │ │ 次由郭人才介紹辛○○見面時│ 意見,然後他們兩個又各分│ │
│ │ │ │ ,絕對未有約定款項之分配方│ 了1000,怎麼回事? │ │
│ │ │ │ 式,且於訊問過程,被告多次│答:ㄚ檢座,這就郭人才自己去│ │
│ │ │ │ 表達自己從未強求辛○○支付│ 分配啊,基本上我這個隨緣│ │
│ │ │ │ 款項,此節均屬於有利於被告│ ,我沒有強求說一定多少錢│ │
│ │ │ │ 之陳述,然檢察官於偵訊筆錄│ 。 │ │
│ │ │ │ 中,均漏未記載被告陳述對自│問:隨緣?你這個講法你這個講│ │
│ │ │ │ 己有利事項,自有勘驗之必要│ 法跟你在錄音帶裡面那種講│ │
│ │ │ │ 。 │ 法,就是3323,然後8300都│ │
│ │ │ │ │ 是你要,而且你也不是,不│ │
│ │ │ │ │ 只一次跟他要,這種企圖心│ │
│ │ │ │ │ 跟那個錢的企圖心差多了啊│ │
│ │ │ │ │ ,你這種講法完全不合常理│ │
│ │ │ │ │ 啊。 │ │
│ │ │ │ │答:檢座,檢座,後面這個…我│ │
│ │ │ │ │ 真的跟您報告的,你說之後│ │
│ │ │ │ │ 為什麼講的話那麼囂張,我│ │
│ │ │ │ │ 想我到現在都還有一點在,│ │
│ │ │ │ │ 在猶豫,但是之前我對於這│ │
│ │ │ │ │ 種事情就是,你郭人才來拜│ │
│ │ │ │ │ 託,喔,那你就是以你自己│ │
│ │ │ │ │ 看要怎麼處理就是你去處理│ │
│ │ │ │ │ ,我不強求。 │ │
│ │ │ │ │問:那現場到底那麼多人的時候│ │
│ │ │ │ │ ,有沒有提到5000萬?ㄚ有│ │
│ │ │ │ │ 沒有提到分配的事? │ │
│ │ │ │ │答:報告檢座,分配分配我確定│ │
│ │ │ │ │ 絕對是沒有… │ │
│ │ │ │ │問:ㄟ。 │ │
│ │ │ │ │答:因為最後我記得… │ │
│ │ │ │ │問:那有沒有提到5000萬? │ │
│ │ │ │ │答:我印象中倒是我覺得…我印│ │
│ │ │ │ │ 象中倒是記得有一次是有講│ │
│ │ │ │ │ 過錢。 │ │
│ │ │ │ │問:在大家面前? │ │
│ │ │ │ │答:對,是不是這個大家,是不│ │
│ │ │ │ │ 是只有郭人才我不確定。郭│ │
│ │ │ │ │ 人才一定在。 │ │
│ │ │ │ │問:喔… │ │
│ │ │ │ │答:ㄟ。 │ │
│ │ │ │ │問:是郭人才提5000萬,還是陳│ │
│ │ │ │ │ 啟祥? │ │
│ │ │ │ │答:辛○○。 │ │
│ │ │ │ │問:我印象中辛○○的確有曾提│ │
│ │ │ │ │ 過要提出5000來謝謝我,當│ │
│ │ │ │ │ 時郭人才一定在場,但陳蓮│ │
│ │ │ │ │ 珠、陳志卿,你就不敢確定│ │
│ │ │ │ │ 是不是? │ │
│ │ │ │ │答:對,我不是很確定。因為檢│ │
│ │ │ │ │ 座這樣提醒之後我是記得郭│ │
│ │ │ │ │ 人才的確是有拉我到旁邊講│ │
│ │ │ │ │ 一下說這這這…因為大家都│ │
│ │ │ │ │ 不認識嘛,他的意思就是說│ │
│ │ │ │ │ 這反正就我,我來處理這樣│ │
│ │ │ │ │ 就對了。 │ │
│ │ │ │ │問:郭人才講的? │ │
│ │ │ │ │答:對,有一點像這樣子的意思│ │
│ │ │ │ │ 啦,不然那時候好像大家都│ │
│ │ │ │ │ 還不是很認識。 │ │
│ │ │ │ │問:當時因為大家還不是很認識│ │
│ │ │ │ │ ,郭人才有說這個他會來處│ │
│ │ │ │ │ 理?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然後他當著你的面跟辛○○│ │
│ │ │ │ │ 講要5000萬? │ │
│ │ │ │ │答:沒有,沒有,這個他們後來│ │
│ │ │ │ │ 怎麼講…因為檢座,一般有│ │
│ │ │ │ │ 時候這樣講完我可能就離開│ │
│ │ │ │ │ 了,他們後面有沒有再講,│ │
│ │ │ │ │ 我不知道。 │ │
│ │ │ │ │問:至於郭人才後面有沒有再跟│ │
│ │ │ │ │ 他們講分配的事,這部分 │ │
│ │ │ │ │ 你就不知道了? │ │
│ │ │ │ │答:對。 │ │
│ │ │ │ │問:既然辛○○提出第一個契約│ │
│ │ │ │ │ 成功的話…就要付出5000萬│ │
│ │ │ │ │ 當代價,為何後來你只有拿│ │
│ │ │ │ │ 到3000萬,另外郭人才和陳│ │
│ │ │ │ │ 蓮珠卻各得1000萬,你也沒│ │
│ │ │ │ │ 意見?ㄟ? │ │
│ │ │ │ │答:因為報告檢座這就是郭人才│ │
│ │ │ │ │ 帶來拜託一件事情,然後就│ │
│ │ │ │ │ 是由他分配的,我對這個我│ │
│ │ │ │ │ 不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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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丁○○101.8.3下午14:44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28頁反面起) │被告丁○○囑咐辦公室主任聶存賢│
│ │16:33:40-16:41:00 │ │(本院卷七第211頁起) │(16:33:40) │繕製系爭便箋後,交予經濟部總務│
│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問:你這個交付給經濟部長字條│司司長兼國會聯絡組組長謝錫銘,│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一第103頁反 │ │ 「(問:你是否曾為此在立法│ ,要求經濟部長代為轉向中│謝錫銘再將之傳真給國營會國會聯│
│ │面) │ │ 院交付給經濟部長字條,要求│ 鋼公司關切? │絡人張文雄,由張文雄將該便箋傳│
│ │問:你是否曾為此在立法院交付給│ │ 經濟部長代為轉向中鋼公司關│答:檢座我沒這個印象ㄟ,我記│真給中鋼公司公共事務處處長蔡秋│
│ │ 經濟部長字條,要求經濟部長│ │ 切?)答:這個部分我不記得│ 得我跟部長在講還是講蔡豪│福,蔡秋福再將之傳真予中聯公司│
│ │ 代為轉向中鋼公司關切? │ │ ,我只記得我曾為了蔡豪的事│ 那件事情,因為他們這個合│管理處經理蘇遠志轉交董事長翁朝│
│ │答:這個部分我不記得,我只記得│ │ 跟部長提過。(問:(提示卷│ 約我後來並沒有去碰它啊。│棟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
│ │ 我曾為了蔡豪的事跟部長提過│ │ 附99年4 月7 日標明立法委員│問:你到底是沒有,還是沒有印│由欄甲、貳、四、㈡、⒈⑵、④至│
│ │ 。 │ │ 丁○○之便箋)這份資料是否│ 象?還是不記得? │⑥),被告丁○○就此所辯,為避│
│ │問:(提示卷附99年4月7日標明立│ │ 是你在立法院轉給經濟部長,│答:檢座我不記得。 │就之詞,不足採取。 │
│ │ 法委員丁○○之便箋)這份資│ │ 請部長轉向中鋼公司關切的便│問:這個部分我不記得,我記得│ │
│ │ 料是否是你在立法院轉給經濟│ │ 箋?)答:我不是很確定,但│ 我曾經為了… │ │
│ │ 部長,請部長轉向中鋼公司關│ │ 這種形式的便箋,基本是選民│答:我記得我蔡豪的事情有跟部│ │
│ │ 切的便箋? │ │ 來拜託事情,辦公室把它文字│ 長稍微提過。 │ │
│ │答:我不是很確定,但這種形式的│ │ 化之後,由我或辦公室交給國│問:我曾經為了蔡豪的事情有跟│ │
│ │ 便箋,基本上是選民來拜託事│ │ 會聯絡人或有部會官員來交給│ 部長提過… │ │
│ │ 情,辦公室把它文字化之後,│ │ 對方,但這一張是不是我交給│(16:34:49) │ │
│ │ 由我或辦公室交給國會聯絡組│ │ 部長的我不記得。(問:依此 │問:提示卷附99年4 月7號標明 │ │
│ │ 或有部會官員來的時候,交給│ │ 便箋的第一點,你的確有代地│ 立法委員丁○○便箋…來,│ │
│ │ 對方,但這一張是不是我交給│ │ 勇公司要求經濟部轉向中鋼公│ 你來看一下這份資料是不是│ │
│ │ 部長的我不記得。 │ │ 司關切提高地勇公司脫硫渣的│ 就是你轉給經濟部長,請他│ │
│ │問:依此便箋內容第一點,你的確│ │ 量?)答:內容的確是這樣沒 │ 轉要求這個…在立法院轉交│ │
│ │ 有代地勇公司要求經濟部轉向│ │ 錯,但也有可能是辦公室轉出│ 給經濟部長請部長轉向中鋼│ │
│ │ 中鋼公司關切提高地勇公司脫│ │ 去的」云云。 │ 關切的便箋? │ │
│ │ 硫渣的量? │ │2.對於廣集便箋上所蓋之被告立│(16:35:47) │ │
│ │答:內容的確是這樣沒錯,但也有│ │ 法委員便章,該便章並非由被│答:這個跟檢座報告,這個基本│ │
│ │ 可能是辦公室轉出去的。 │ │ 告保管,辦公室人員使用時亦│ 上就是有點像普通的選民服│ │
│ │ │ │ 無須得被告之同意,而此部分│ 務,辦公室收到就用個便箋│ │
│ │ │ │ 與證人聶存賢前開漏未記載於│ 出去,然後人家回的… │ │
│ │ │ │ 筆錄之陳述相同,然檢察官於│問:有沒有這一份?你有沒有交│ │
│ │ │ │ 偵訊筆錄中仍故意省略記載,│ 過這份? │ │
│ │ │ │ 使旁人單就筆錄之記載無法得│答:我不確定。 │ │
│ │ │ │ 到被告語意中有利之陳述,顯│問:現在東西已經給你看了… │ │
│ │ │ │ 係有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事項│答:對,因為檢座… │ │
│ │ │ │ 拒不記載,自有勘驗還原之必│問:上面蓋的是你的章,你現在│ │
│ │ │ │ 要。 │ 又告訴我不確定 │ │
│ │ │ │3.再者,檢察官訊問被告有代地│答:對,因為檢座… │ │
│ │ │ │ 勇公司要求經濟部轉向中鋼公│問:我就不知道你倒底…什麼東│ │
│ │ │ │ 司關切提高地勇公司脫硫渣的│ 西都告訴我不確定(語氣強│ │
│ │ │ │ 量乙節,筆錄上雖記載被告回│ 烈) │ │
│ │ │ │ 答「內容的確是這樣沒錯」似│答:報告檢座,如果是…因為我│ │
│ │ │ │ 有肯定之意思,然還原被告該│ 們辦公室流程是這樣,像這│ │
│ │ │ │ 次陳述,被告乃係針對系爭便│ 種便箋有沒有…只要辦公室│ │
│ │ │ │ 箋上所寫內容回答,陳述該便│ 超過… │ │
│ │ │ │ 箋上所記載之事實是這樣沒錯│(16:36:10) │ │
│ │ │ │ ,但並非承認被告有代地勇公│問:你到底有沒交給經濟部長這│ │
│ │ │ │ 司要求經濟部轉向中鋼公司關│ 張? │ │
│ │ │ │ 切提高地勇公司脫硫渣的量,│答:我,我真的沒印象ㄟ,因為│ │
│ │ │ │ 筆錄記載顯然不實,有勘驗之│ 只要辦公室只要是這種便箋│ │
│ │ │ │ 必要。 │ 他們都可以直接就轉給,轉│ │
│ │ │ │ │ 出去了,那行不行… │ │
│ │ │ │ │問:會轉給部長嗎? │ │
│ │ │ │ │答:有時候不一定是親自,可能│ │
│ │ │ │ │ … │ │
│ │ │ │ │問:你需要部長跟你對質是不是│ │
│ │ │ │ │ ? │ │
│ │ │ │ │答:不是,報告檢座我不是在狡│ │
│ │ │ │ │ 辯什麼,因為這個東西我真│ │
│ │ │ │ │ 的忘記… │ │
│ │ │ │ │問:有沒有這一份你有沒有轉?│ │
│ │ │ │ │ 你有沒有交給他? │ │
│ │ │ │ │答:這個東西我真的是沒什麼印│ │
│ │ │ │ │ 象。 │ │
│ │ │ │ │問:你到底對這一張有沒有印象│ │
│ │ │ │ │ ? │ │
│ │ │ │ │答:我這個東西沒什麼印象。 │ │
│ │ │ │ │問:你看清楚嘛,你都沒有看清│ │
│ │ │ │ │ 楚你怎麼知道? │ │
│ │ │ │ │答:就是那個三家那個啊。不,│ │
│ │ │ │ │ 不是,我之所以沒有看清楚│ │
│ │ │ │ │ 說,報告檢座,因為這個只│ │
│ │ │ │ │ 要是這種形式的齁,一般就│ │
│ │ │ │ │ 是助理打一打,然後可能給│ │
│ │ │ │ │ 國會聯絡組或是我到的時候│ │
│ │ │ │ │ 給誰,就這樣遞出去然後…│ │
│ │ │ │ │問:你有沒有給部長這些東西?│ │
│ │ │ │ │答:唉…我真的我真的不是很確│ │
│ │ │ │ │ 定。 │ │
│ │ │ │ │問:我不是很確定。 │ │
│ │ │ │ │答:對啊。 │ │
│ │ │ │ │問:像這種… │ │
│ │ │ │ │答:因為如果是重要的,就會像│ │
│ │ │ │ │ 這樣電話聯繫或是什麼,ㄚ│ │
│ │ │ │ │ 如果像一般服務案件的,就│ │
│ │ │ │ │ 遞出去… │ │
│ │ │ │ │問:像這種形式的便箋… │ │
│ │ │ │ │答:是很普通的一種,一種… │ │
│ │ │ │ │問:便箋… │ │
│ │ │ │ │(16:37:58) │ │
│ │ │ │ │問:但這種形式的便箋怎麼樣?│ │
│ │ │ │ │答:喔,基本上就是選民來拜託│ │
│ │ │ │ │ 事情, │ │
│ │ │ │ │問:基本上就是選民來拜託事情│ │
│ │ │ │ │ … │ │
│ │ │ │ │答:有時候辦公室稍微把它文字│ │
│ │ │ │ │ 化之後… │ │
│ │ │ │ │問:辦公室稍微把它文字化之後│ │
│ │ │ │ │ … │ │
│ │ │ │ │答:那我們可能交給國會聯絡組│ │
│ │ │ │ │ ,那或是有空到的時候,有│ │
│ │ │ │ │ 時候各部會一些官員的時候│ │
│ │ │ │ │ 就給他們…可以辦的話就辦│ │
│ │ │ │ │ ,不能就跟我們回個信,讓│ │
│ │ │ │ │ 我們好跟人家回。 │ │
│ │ │ │ │問:交給國會聯絡組,或有部會│ │
│ │ │ │ │ 官員來的時候 │ │
│ │ │ │ │答:對。 │ │
│ │ │ │ │問:交給對方。 │ │
│ │ │ │ │答:交給對方。然後不行的話就│ │
│ │ │ │ │ 給我們一個回文,就這樣子│ │
│ │ │ │ │ 就好了。 │ │
│ │ │ │ │問:是你交還是辦公室交? │ │
│ │ │ │ │答:不一定,都有。 │ │
│ │ │ │ │問:由我或辦公室…但這一張是│ │
│ │ │ │ │ 不是你交給部長的?你不記│ │
│ │ │ │ │ 得了? │ │
│ │ │ │ │答:對,我不記得了。 │ │
│ │ │ │ │問:但這一張是不是我交給部長│ │
│ │ │ │ │ 的不記得了。 │ │
│ │ │ │ │答:因為像這種形式我們就是只│ │
│ │ │ │ │ 求一個回文,跟對方回一下│ │
│ │ │ │ │ 有沒有,就這樣子而已。 │ │
│ │ │ │ │問:那這樣看起來你的確有為了│ │
│ │ │ │ │ 這個脫硫渣的事情要求這個│ │
│ │ │ │ │ 經濟部幫忙把這個地勇的量│ │
│ │ │ │ │ 提高啊。你還不是只有口頭│ │
│ │ │ │ │ 講,你還有書面啊。 │ │
│ │ │ │ │答:但是,但是報告檢座,這種│ │
│ │ │ │ │ 書面反而就比較形式化說,│ │
│ │ │ │ │ ㄚ你這個回一下,不行就算│ │
│ │ │ │ │ 了。 │ │
│ │ │ │ │問:那你到底有沒有嘛?剛剛問│ │
│ │ │ │ │ 你你又說沒有。 │ │
│ │ │ │ │答:不是,因為,報告檢座,因│ │
│ │ │ │ │ 為我真的沒那個印象,因為│ │
│ │ │ │ │ 這一種東西都不是算很重要│ │
│ │ │ │ │ 的,所以就是辦公室裡面把│ │
│ │ │ │ │ 這些拜託案文字化之後,ㄚ│ │
│ │ │ │ │ 就轉出去,然後有個回文就│ │
│ │ │ │ │ 好。反而是比較重要的我們│ │
│ │ │ │ │ 會… │ │
│ │ │ │ │(16:39:44) │ │
│ │ │ │ │問:內容一第一點,你的確有你│ │
│ │ │ │ │ 的確有代地勇公司要求經濟│ │
│ │ │ │ │ 部轉向中鋼公司關切提高地│ │
│ │ │ │ │ 勇公司脫硫渣的量?(手指│ │
│ │ │ │ │ 著便箋)這個上面是的確是│ │
│ │ │ │ │ 這樣寫嘛。 │ │
│ │ │ │ │答:(看著便箋答)對,上面是│ │
│ │ │ │ │ 這樣寫。 │ │
│ │ │ │ │問:對不對? │ │
│ │ │ │ │答:對,對啊,但是因為這種印│ │
│ │ │ │ │ 章保管不是在我這邊,所以│ │
│ │ │ │ │ 辦公室要出去隨意都可以出│ │
│ │ │ │ │ 去。所以檢座這個應該講辦│ │
│ │ │ │ │ 公室欸,不能說我… │ │
│ │ │ │ │問:內容的確是這樣沒錯但有可│ │
│ │ │ │ │ 能是辦公室轉出去的。不管│ │
│ │ │ │ │ 是你還是辦公室轉出去,都│ │
│ │ │ │ │ 是你,你的,代表你丁○○│ │
│ │ │ │ │ 出去的嘛。 │ │
│ │ │ │ │答:但是檢座,這一種就沒有什│ │
│ │ │ │ │ 麼強制力,這個真的就求一│ │
│ │ │ │ │ 個回文而已啊。 │ │
│ │ │ │ │問:你,你從頭到尾到現在你也│ │
│ │ │ │ │ 沒有講有什麼有強制力,難│ │
│ │ │ │ │ 道你要求中鋼締約那個… │ │
│ │ │ │ │答:檢座我想稍微自己有打… │ │
│ │ │ │ │(16:40:48) │ │
│ │ │ │ │問:你打電話去那個都有強制力│ │
│ │ │ │ │ 是不是? │ │
│ │ │ │ │答:檢座,打個電話至少代表我│ │
│ │ │ │ │ 比較關心,ㄚ像這種文字化│ │
│ │ │ │ │ 的東西都是常態性的。 │ │
│ │ │ │ │(16:41:00) │ │
│ │ │ │ │問:依此便箋內容二… │ │
│ │ │ │ │答:那個廣集我到現在也不知道│ │
│ │ │ │ │ 是誰啊!這個可能就人家選│ │
│ │ │ │ │ 民來一個服務請我們反應一│ │
│ │ │ │ │ 下,我們就轉出去就這樣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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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丁○○101.8.3下午14:44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30頁反面起) │被告丁○○並未自白「廣集企業社│
│ │16:41:39-16:43:20 │ │(本院卷七第213頁) │問:就我們的調查,就我們的調│」與地勇公司之關係,且自偵訊筆│
│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查,這個便箋內容第二點,│錄整體文義以觀,亦未予人有誤導│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一第103頁反 │ │ 「(問:就我們調查,依此便│ 雖然載明這個廣集企業喔,│被告知悉「廣集企業社」之印象,│
│ │面至第104頁) │ │ 箋內容的第二點雖然載明廣集│ 要爭取這個中聯公司原屬永│且此亦非作為認定被告丁○○犯罪│
│ │問:就我們調查,依此便箋內容第│ │ 企業要爭取中聯公司原屬於永│ 豐盛公司的爐下渣著磁料契│事實之依據,辯護人就此所辯,即│
│ │ 二點,雖然載明廣集企業要爭│ │ 豐盛公司的「轉爐石」契約,│ 約,但你從頭到尾只有替這│有未合,不足採取。 │
│ │ 取中聯公司原屬永豐盛公司的│ │ 但你從頭到尾只有替地勇公司│ 個地勇公司去爭取。 │ │
│ │ 「轉爐石著磁料」契約,但你│ │ 爭取,這個部分廣集企業是否│答:對啊。 │ │
│ │ 從頭到尾只有替地勇公司去爭│ │ 是指地勇公司?)答:我從頭│問:這個部分的廣集企業所指的│ │
│ │ 取,這個部分的廣集企業是否│ │ 到尾只有替地勇公司去爭取,│ 是不是地勇公司? │ │
│ │ 是指地勇公司? │ │ 我不知道廣集企業是不是地勇│答:我不知道欸,我就只知道地│ │
│ │答:我從頭到尾只有替地勇公司去│ │ 公司,我只知道地勇公司陳啟│ 勇跟陳董事長。這廣集我不│ │
│ │ 爭取,我不知道廣集企業是不│ │ 祥」云云。 │ 道是誰。 │ │
│ │ 是地勇公司,我只知道地勇公│ │2.查,被告於該次偵訊過中,被│問:我從頭到尾就只有替地勇去│ │
│ │ 司辛○○。 │ │ 告多次強調自己不知道廣集企│ 爭取,我不知道廣集企業是│ │
│ │ │ │ 業,但檢察官於偵訊筆錄卻記│ 不是就是地勇公司辛○○?│ │
│ │ │ │ 載為「我不知道廣集企業是不│答:對。 │ │
│ │ │ │ 是地勇公司」,顯有故意誤導│問:你只知道,你只知道地勇公│ │
│ │ │ │ 旁人,被告知道廣集企業,只│ 司辛○○,並不知道有廣集│ │
│ │ │ │ 是不知道廣集企業是不是地勇│ 企業這家公司? │ │
│ │ │ │ 公司之印象,實屬偏頗,應有│答:對。 │ │
│ │ │ │ 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要。 │問:我並不知道廣集這家公司企│ │
│ │ │ │ │ 業(手去移動書記官的滑鼠│ │
│ │ │ │ │ 後重念)我不知道廣集企業│ │
│ │ │ │ │ 是不是就是地勇公司,我只│ │
│ │ │ │ │ 知道地勇公司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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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丁○○101.10.9下午14:51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93頁起) │依勘驗之結果顯示被告丁○○不斷│
│ │16:55:20-17:09:56 │ │(本院卷七第213頁反面起) │問:那公關費到底有沒有先給你│地與辯護人確認其供述之真意,被│
│ ├───────────────┤ │1.被告丁○○之偵訊筆錄雖記載│ ?還是分開給你?你也沒有│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在講政治│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一第154頁反 │ │ 「(問:根據辛○○的美金提│ 印象? │獻金」、「這個不叫政治獻金。這│
│ │面) │ │ 領紀錄,他是在99年4 月22日│答:對不,真的沒有印象啦。 │個不能講他是政治獻金,那時候收│
│ │問:根據辛○○的美金提領紀錄,│ │ 提領了33萬元美金,約1000萬│問:我實在無法確定,你唯一能│政治獻金還是有問題啊。」等語,│
│ │ 他是在99年4月22日提領了33 │ │ 台幣,99年6 月3 日又提領了│ 確定的就是最後一筆是台幣│自難認被告丁○○之供述,係受檢│
│ │ 萬元美金,約1000萬台幣,99│ │ 95萬的美金,約3000萬台幣,│ 。 │察官之恫嚇而配合回答,自無違反│
│ │ 年6月3日又提領了95萬的美金│ │ 你又表示說辛○○是分次給你│答:對 │其任意性,被告丁○○上揭所辯,│
│ │ ,約3000萬台幣,你又表示說│ │ 總額6300萬的款項,前面是美│問:然後你前面還有給美金這樣│尚有未合,無法採取。 │
│ │ 辛○○是分次給你總額6300萬│ │ 金,後面是台幣,辛○○是否│ 子? │ │
│ │ 的款項,前面是美金,後面是│ │ 在提領了約33萬美金,將近 │答:因因為那一筆我有跟他現場│ │
│ │ 台幣,辛○○是否在提領了約│ │ 1000萬台幣之後就交給你當作│ 現場上,我印象… │ │
│ │ 33萬美金,將近1000萬台幣之│ │ 公關費?)答:時間太久了,│問:現在講這句話對不對?是不│ │
│ │ 後就交給你當作公關費? │ │ 我實在無法確定,我唯一能確│ 是這句話? │ │
│ │答:時間太久了,我實在無法確定│ │ 定的是最後一筆2300萬台幣,│答:ㄟ,我的印象… │ │
│ │ ,我唯一能確定的是最後一筆│ │ 之前有支付美金,但是幾次我│問:你唯一確定的是最後一筆是│ │
│ │ 是2300萬台幣,之前有支付美│ │ 不確定,我曾經向辛○○表示│ 2300萬台幣… │ │
│ │ 金,但是幾次我不確定,我曾│ │ 不要現在給我,等到選舉的時│答:對。 │ │
│ │ 經向辛○○表示不要現在給我│ │ 候我再跟你拿,因此後來怎麼│問:然後前面還有美金? │ │
│ │ ,等到選舉的時候我再跟你拿│ │ 交款我才會印象模糊」云云。│答:對,我的印象中是這樣子。│ │
│ │ ,因此後來怎麼交款我才會印│ │2.查,關於辛○○給交給被告款│問:最後一次是2300萬台幣。然│ │
│ │ 象模糊。 │ │ 項之法律性質,被告自己主觀│ 後之前有支付美金,但是幾│ │
│ │ │ │ 上均認知係待選舉時,辛○○│ 次無法確定。這個有這麼難│ │
│ │ │ │ 將給予捐助之款項,性質應為│ 確定嗎?那麼難想起來嗎?│ │
│ │ │ │ 政治獻金而非協助契約之代價│答:不是,因為檢座,那時候我│ │
│ │ │ │ ,然經檢察官施壓或被告恐原│ 我坦白講,那時候我有拒絕│ │
│ │ │ │ 得因自白減刑或免於羈押之利│ 過他,我坦白講我有拒絕過│ │
│ │ │ │ 益喪失,始一再將收受款項之│ 他,我是很希望說等我選舉│ │
│ │ │ │ 性質配合檢察官恫嚇更改為代│ 的時候你再來,對,所以為│ │
│ │ │ │ 價性質,可見被告陳述之任意│ 什麼我會這麼模糊的印象,│ │
│ │ │ │ 性已受影響,而不具證據能力│ 然後這2300萬,其實檢座,│ │
│ │ │ │ 。 │ 我第一次要自白的時候,您│ │
│ │ │ │ │ ,您是覺得我在狡辯,其實│ │
│ │ │ │ │ 後來會在這2300萬台幣是因│ │
│ │ │ │ │ 為年底要選市長,我希望再│ │
│ │ │ │ │ 跟他募捐,才跟他開口,所│ │
│ │ │ │ │ 以為什麼我2300萬我很我很│ │
│ │ │ │ │ 記得,這個我絕對比較確實│ │
│ │ │ │ │ ,那前面的美金真的… │ │
│ │ │ │ │問:你都不確定? │ │
│ │ │ │ │答:我前面的美金,我坦白講,│ │
│ │ │ │ │ 那時候他要要來,我一直不│ │
│ │ │ │ │ 肯,我還跟他講說我是希望│ │
│ │ │ │ │ 說等我未來選舉的時候,你│ │
│ │ │ │ │ 再來幫我吧!齁,或者是我│ │
│ │ │ │ │ 需要的時候,我再跟你募吧│ │
│ │ │ │ │ !那或許我第一次這樣表達│ │
│ │ │ │ │ 的時候,檢座認為我是在牽│ │
│ │ │ │ │ 拖,是又要把他牽拖到政治│ │
│ │ │ │ │ 獻金,其實實際上本來就是│ │
│ │ │ │ │ 這樣子,所以為什麼那一段│ │
│ │ │ │ │ 美金,我已經印象很模糊了│ │
│ │ │ │ │ ,因為一直有推拒中,我跟│ │
│ │ │ │ │ 他講說就不必了,等到最後│ │
│ │ │ │ │ … │ │
│ │ │ │ │問:所以到底幾次,你是沒印象│ │
│ │ │ │ │ ? │ │
│ │ │ │ │答:對,我沒印象,我記得是一│ │
│ │ │ │ │ 到二次啦。 │ │
│ │ │ │ │問:你確定嗎?要這樣嗎?那我│ │
│ │ │ │ │ 就記啊。 │ │
│ │ │ │ │(律師在後面問:這什麼意思ㄚ│ │
│ │ │ │ │?) │ │
│ │ │ │ │問:這樣就會變成在我這裡的陳│ │
│ │ │ │ │ 述是前後比較不一了。ㄚ你│ │
│ │ │ │ │ 要,我們就把他記下來。 │ │
│ │ │ │ │(律師:前後不一?) │ │
│ │ │ │ │答:前後不一? │ │
│ │ │ │ │問:好,你看這樣還有沒有要補│ │
│ │ │ │ │ 充的?有沒有要補充?有的│ │
│ │ │ │ │ 話我們就記啊,快點,看有│ │
│ │ │ │ │ 沒有? │ │
│ │ │ │ │答:我我我,我覺得檢座我講的│ │
│ │ │ │ │ 是事實,而且跟我之前的陳│ │
│ │ │ │ │ 述沒有不同啊,我還是我還│ │
│ │ │ │ │ 是… │ │
│ │ │ │ │問:好好好,那就… │ │
│ │ │ │ │(律師:他剛剛陳述裡面有一個│ │
│ │ │ │ │要點喔,他的意思是說辛○○要│ │
│ │ │ │ │支付他款項,他曾經先,ㄟ,曾│ │
│ │ │ │ │經有向辛○○表明說你不用,他│ │
│ │ │ │ │說他有推拒過,或者說等到我選│ │
│ │ │ │ │舉的時候我再向你募…) │ │
│ │ │ │ │問:我現在就確定說這是不是…│ │
│ │ │ │ │(律師:他曾經有一個表達…)│ │
│ │ │ │ │問:這是不是你現在要陳述的?│ │
│ │ │ │ │答:ㄟ,是! │ │
│ │ │ │ │問:好,那就記進去吧。嗯,我│ │
│ │ │ │ │ 曾經這個…嘖,好,我再講│ │
│ │ │ │ │ 一下,這樣你不會認定他自│ │
│ │ │ │ │ 白喔… │ │
│ │ │ │ │答:不,檢座,這個跟我那天自│ │
│ │ │ │ │ 白有什麼… │ │
│ │ │ │ │(律師:他剛剛講,他,因為他│ │
│ │ │ │ │剛剛陳述的重點不是在說,你不│ │
│ │ │ │ │要這時候給我,等到我選舉的時│ │
│ │ │ │ │候我再…他只是時間點的問題)│ │
│ │ │ │ │答:但我最後還是…(律師:他│ │
│ │ │ │ │ 重點在這裡啊!) │ │
│ │ │ │ │問:嗯,我曾經跟他表示,嗯,│ │
│ │ │ │ │ 不要現在給我,然後,然後│ │
│ │ │ │ │ 那個等到選舉的時候我們再│ │
│ │ │ │ │ 去拿?還是說 │ │
│ │ │ │ │答:我再… │ │
│ │ │ │ │(律師:我再跟你募啊!) │ │
│ │ │ │ │問:我再跟你募? │ │
│ │ │ │ │(律師:這是說詞,說詞啦,這│ │
│ │ │ │ │樣子。) │ │
│ │ │ │ │答:對,不過,我,檢座,這跟│ │
│ │ │ │ │ 我那天跟你陳述的並沒有衝│ │
│ │ │ │ │ 突啊。不是,這跟我… │ │
│ │ │ │ │問:沒關係啦。 │ │
│ │ │ │ │答:之前跟你陳述的沒有衝突啊│ │
│ │ │ │ │ 。 │ │
│ │ │ │ │問:我本來就要幫你記錄。等到│ │
│ │ │ │ │ 選舉的時候我再跟你募。 │ │
│ │ │ │ │(律師:募還是拿?) │ │
│ │ │ │ │答:拿。 │ │
│ │ │ │ │(律師:應該是拿吧!) │ │
│ │ │ │ │問:你要募?還是要拿? │ │
│ │ │ │ │(律師:就是那時候才…) │ │
│ │ │ │ │答:對,就那時候我再跟你要求│ │
│ │ │ │ │ 吧。 │ │
│ │ │ │ │(律師:講是拿的意思吧?) │ │
│ │ │ │ │問:你是拿?還是募?你講清楚│ │
│ │ │ │ │ 啦。 │ │
│ │ │ │ │答:不是,這個金額已經大家講│ │
│ │ │ │ │ 定了啊。 │ │
│ │ │ │ │(律師:所以是拿的意思嗎?)│ │
│ │ │ │ │問:拿的意思是不是? │ │
│ │ │ │ │答:喔,我可以講是拿的意思。│ │
│ │ │ │ │問:沒有關係啦,就你的陳述,│ │
│ │ │ │ │ 反正到法院之後,你都還是│ │
│ │ │ │ │ 可以… │ │
│ │ │ │ │答:不是,檢座,這個跟我上次│ │
│ │ │ │ │ 跟你講的那個並沒有任何的│ │
│ │ │ │ │ 衝突跟不同。 │ │
│ │ │ │ │(律師:這個跟他…) │ │
│ │ │ │ │(律師:因此,所以因此後來怎│ │
│ │ │ │ │麼交的,我印象…,他是想說明│ │
│ │ │ │ │。) │ │
│ │ │ │ │問:因此後來怎麼交的,我… │ │
│ │ │ │ │答:對,所以我才會產生這個印│ │
│ │ │ │ │ 象模糊,因為有這個,有這│ │
│ │ │ │ │ 個推拒的過程… │ │
│ │ │ │ │(律師:我才會因此,因為他是│ │
│ │ │ │ │要這樣子解釋…) │ │
│ │ │ │ │問:沒關係,這個專案小組會再│ │
│ │ │ │ │ 作一個認定,喔。 │ │
│ │ │ │ │答:對,這個檢座,因為我沒有│ │
│ │ │ │ │ 去否認說我去,我去答應他│ │
│ │ │ │ │ 這個事情啊。 │ │
│ │ │ │ │問:還有沒有意見補充?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沒有嘛,齁。 │ │
│ │ │ │ │答:所以檢座,我對蔡豪的那個│ │
│ │ │ │ │ 陳述,你能了解嘛,齁? │ │
│ │ │ │ │問:就是說那個… │ │
│ │ │ │ │答:因為我覺得這一點我是覺得│ │
│ │ │ │ │ 檢座是誤會了,可能覺得說│ │
│ │ │ │ │ 我是不是去跟他們施加壓力│ │
│ │ │ │ │ ?或是什麼?但是真的坦白│ │
│ │ │ │ │ 講,就是因為那一次… │ │
│ │ │ │ │問:那個其實我,我今天主要釐│ │
│ │ │ │ │ 清款項交付的次數,還有我│ │
│ │ │ │ │ 們從提領款項的軌跡來看,│ │
│ │ │ │ │ 看起來比較像是前面先給公│ │
│ │ │ │ │ 關費啦,那因為公關費放在│ │
│ │ │ │ │ 前面也正常啦,你要做公關│ │
│ │ │ │ │ 嘛,那剛好跟提領款項很像│ │
│ │ │ │ │ ,所以才看是不是回憶也是│ │
│ │ │ │ │ 這個樣子?那不是也沒有關│ │
│ │ │ │ │ 係。那你說蔡豪的那個部分│ │
│ │ │ │ │ ,其實… │ │
│ │ │ │ │答:嗯。 │ │
│ │ │ │ │問:我覺得他阻止,反正你後來│ │
│ │ │ │ │ 也是推動了嘛,那那… │ │
│ │ │ │ │答:我覺得,檢座,蔡豪的第二│ │
│ │ │ │ │ 次是有,對這件事是有很大│ │
│ │ │ │ │ 的影響。 │ │
│ │ │ │ │問:好,那沒關係,我就幫你記│ │
│ │ │ │ │ 明筆錄啦。你現在,那一個│ │
│ │ │ │ │ 部份還有沒有補充? │ │
│ │ │ │ │答:哪,哪一個部分? │ │
│ │ │ │ │問:就是…蔡豪說請你不管了,│ │
│ │ │ │ │ 然後他又打電話進來,就第│ │
│ │ │ │ │ 二次… │ │
│ │ │ │ │答:嘿。 │ │
│ │ │ │ │問:然後你現在說哪一個部分有│ │
│ │ │ │ │ 問題? │ │
│ │ │ │ │答:我我是講說我上次一直在強│ │
│ │ │ │ │ 調第二次,我只是在強調蔡│ │
│ │ │ │ │ 豪打電話來給我恐嚇,然後│ │
│ │ │ │ │ 我有去跟中鋼跟中聯,中聯│ │
│ │ │ │ │ 跟中鋼兩家公司去跟他們抱│ │
│ │ │ │ │ 怨嘛…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齁,我去,因為其實這個抱│ │
│ │ │ │ │ 怨對於檢座,我覺得檢座對│ │
│ │ │ │ │ 於這個有一點誤會我說,嘿│ │
│ │ │ │ │ 你是跟,用立委身分去跟他│ │
│ │ │ │ │ 施壓?或是人家怕你怎樣子│ │
│ │ │ │ │ ,其實坦白講,檢座,我必│ │
│ │ │ │ │ 須講,檢座信不信是一回事│ │
│ │ │ │ │ 情,但是坦白講,就是因為│ │
│ │ │ │ │ 蔡豪有那一次電話,所以我│ │
│ │ │ │ │ 才反過來質疑中聯說,ㄟ,│ │
│ │ │ │ │ 你不是說你本來是照一個資│ │
│ │ │ │ │ 格來嘛,那為什麼你有這 │ │
│ │ │ │ │ 個資格之後,你如果說照這│ │
│ │ │ │ │ 個資格來,我沒話講,那後│ │
│ │ │ │ │ 來為什麼蔡豪會打這種電話│ │
│ │ │ │ │ 給我?而且重點是喔,你離│ │
│ │ │ │ │ 開5 分鐘,他就打來,而且│ │
│ │ │ │ │ 直指說你才剛從我這裡走,│ │
│ │ │ │ │ 直指說你才剛從我這裡走,│ │
│ │ │ │ │ 那是不是代表你們私底下?│ │
│ │ │ │ │問:有在聯繫? │ │
│ │ │ │ │答:對,你們是不是私底下有在│ │
│ │ │ │ │ 聯繫呢?對,也就是因為質│ │
│ │ │ │ │ 疑這樣子,後來中聯才覺得│ │
│ │ │ │ │ 說,喔,那這樣子這一次是│ │
│ │ │ │ │ 不是才,乾脆多讓幾家來服│ │
│ │ │ │ │ 務而已?絕對不是說我去…│ │
│ │ │ │ │問:不會單純就這一次去認定啦│ │
│ │ │ │ │ ,一定綜合卷內所有的資料│ │
│ │ │ │ │ … │ │
│ │ │ │ │答:不是我去壓迫他,或者說我│ │
│ │ │ │ │ ,我去要求他們怎樣子,我│ │
│ │ │ │ │ 覺得說如果沒有蔡豪的這一│ │
│ │ │ │ │ 通電話,我必須講,檢座,│ │
│ │ │ │ │ 我覺得這件事情恐怕就是照│ │
│ │ │ │ │ 本來的那樣子,再質疑他們│ │
│ │ │ │ │ 也會覺得說就是這樣子,要│ │
│ │ │ │ │ 不是真的發生蔡豪,而且蔡│ │
│ │ │ │ │ 豪特別強調說ㄚ這個人才從│ │
│ │ │ │ │ 我家出去而已啊,你還說沒│ │
│ │ │ │ │ 有,那我請教一下,這除非│ │
│ │ │ │ │ 你蔡豪就在我,剛好路過我│ │
│ │ │ │ │ 家門口,不然你怎麼會知道│ │
│ │ │ │ │ 他5 分鐘前從我家出去? │ │
│ │ │ │ │問:也許你去質疑這個也沒有什│ │
│ │ │ │ │ 麼不正常ㄚ。 │ │
│ │ │ │ │答:對,所以我才質疑說,那你│ │
│ │ │ │ │ 是不是跟蔡豪,你們私底下│ │
│ │ │ │ │ 有什麼聯繫?所以你說… │ │
│ │ │ │ │問:重點是你除了質疑,你還做│ │
│ │ │ │ │ 了很多方式,做了很多行為│ │
│ │ │ │ │ 啦,當然這個,嘖,我們會│ │
│ │ │ │ │ 再做一個… │ │
│ │ │ │ │答:因為這一點,檢座,我真的│ │
│ │ │ │ │ 沒有去壓迫說他們說怎麼樣│ │
│ │ │ │ │ 子的一個動作ㄚ,因為他們│ │
│ │ │ │ │ ,我就是質疑這個動作,所│ │
│ │ │ │ │ 以他們才覺得說,ㄟ,那這│ │
│ │ │ │ │ 樣子是不是中聯自己本身是│ │
│ │ │ │ │ 不是會被人家有這個懷疑跟│ │
│ │ │ │ │ 考量?所以那一次地勇才有│ │
│ │ │ │ │ 機會去跟,去跟中聯去做這│ │
│ │ │ │ │ 一個,這一個合作。 │ │
│ │ │ │ │問:那你要不要?我幫你記在這│ │
│ │ │ │ │ 裡好不好? │ │
│ │ │ │ │答:好啊好啊。 │ │
│ │ │ │ │問:你要講的那個,就是說,逗│ │
│ │ │ │ │ 點喔,那一次我我後來打電│ │
│ │ │ │ │ 話給鄒若齊嘛?是不是? │ │
│ │ │ │ │答:ㄟ,我…那一次…我先… │ │
│ │ │ │ │問:蔡豪打電給你,你就打給鄒│ │
│ │ │ │ │ 若齊嘛? │ │
│ │ │ │ │答:我有跟那個,翁朝棟我應該│ │
│ │ │ │ │ 有跟他抗議過。 │ │
│ │ │ │ │問:後來我打電話給鄒若齊。 │ │
│ │ │ │ │答:就是翁朝棟跟鄒若齊都有跟│ │
│ │ │ │ │ 他們抗議過,所以… │ │
│ │ │ │ │問:抗議過。 │ │
│ │ │ │ │答:他怎麼會知道說,而且他來│ │
│ │ │ │ │ 他來跟我質疑的那種說你才│ │
│ │ │ │ │ 從我家,人家才從你家出去│ │
│ │ │ │ │ 5分鐘而已,你還,才… │ │
│ │ │ │ │問:怎麼怎麼翁朝棟才從我家離│ │
│ │ │ │ │ 開幾分鐘,蔡豪就打電話進│ │
│ │ │ │ │ 來? │ │
│ │ │ │ │答:對,然後質疑人家才剛離開│ │
│ │ │ │ │ 你家而已,你還不承認? │ │
│ │ │ │ │問:他們是不是交往太複雜? │ │
│ │ │ │ │答:對,所以我才質疑,ㄟ,他│ │
│ │ │ │ │ 們是不是交往太複雜了? │ │
│ │ │ │ │問:是不是交往太複雜了?然後│ │
│ │ │ │ │ 中聯公司,也是因為後來才│ │
│ │ │ │ │ 會,後來也就是因為這樣才│ │
│ │ │ │ │ 會覺得說ㄚ不然就開放給…│ │
│ │ │ │ │答:就開放給,多開放給幾家,│ │
│ │ │ │ │ 大家來作一個競爭。 │ │
│ │ │ │ │問:交往太過複雜,中聯,也就│ │
│ │ │ │ │ 是這樣中聯公司後來才,嗯│ │
│ │ │ │ │ ,決,決定開放給幾家公司│ │
│ │ │ │ │ 來參與,這樣?你的意思是│ │
│ │ │ │ │ 這樣嗎? │ │
│ │ │ │ │答:他們,私底下是不是有在,│ │
│ │ │ │ │ ㄟ… │ │
│ │ │ │ │問:這樣我再問,他們是不是私│ │
│ │ │ │ │ 底下有在接觸? │ │
│ │ │ │ │答:私底下有… │ │
│ │ │ │ │問:ㄟ? │ │
│ │ │ │ │答:私底下有在,有,怎麼講?│ │
│ │ │ │ │ 怎麼講? │ │
│ │ │ │ │問:接觸? │ │
│ │ │ │ │答:有比較不同的接觸。 │ │
│ │ │ │ │問:有不同的接觸,這樣嗎? │ │
│ │ │ │ │答:所以,我那時候質疑,ㄟ,│ │
│ │ │ │ │ 不然,不然先這樣子就好,│ │
│ │ │ │ │ 實在有點講不大清楚。 │ │
│ │ │ │ │問:好好,然後,大律師,有什│ │
│ │ │ │ │ 麼要補充的?3位大律師? │ │
│ │ │ │ │答:ㄟ,檢座,這邊這一句話可│ │
│ │ │ │ │ 不可以加說,蔡豪就打電話│ │
│ │ │ │ │ ,ㄟ,翁朝棟才離開我家沒│ │
│ │ │ │ │ 幾分鐘,蔡豪就打電話進來│ │
│ │ │ │ │ ,而且就直接質,質問我說│ │
│ │ │ │ │ :人才從你家離開5 分鐘而│ │
│ │ │ │ │ 已,你還不承認? │ │
│ │ │ │ │問:而且就直接質問我人才從你│ │
│ │ │ │ │ 家離開5 分鐘而已,你還不│ │
│ │ │ │ │ 承認?就這樣子? │ │
│ │ │ │ │答:對,所以我才質疑說他們是│ │
│ │ │ │ │ 不是有私底下不同的接觸?│ │
│ │ │ │ │問:好,還有嗎?還有沒有補充│ │
│ │ │ │ │ ? │ │
│ │ │ │ │答:差不多就這樣子。 │ │
│ │ │ │ │問:那大律師部分呢? │ │
│ │ │ │ │(律師:沒有) │ │
│ │ │ │ │(律師:書記官,那你第一頁律│ │
│ │ │ │ │師名字寫錯,上面,有沒有? │ │
│ │ │ │ │ 再上面) │ │
│ │ │ │ │答:檢座,這會有不一樣嗎?我│ │
│ │ │ │ │ 只是再強調一下過程,這怎│ │
│ │ │ │ │ 麼會跟我自白不一樣?我還│ │
│ │ │ │ │ 是承認我有這樣子的一個談│ │
│ │ │ │ │ 話啦。檢座,我這個不是要│ │
│ │ │ │ │ 再跟你做有任何的一個… │ │
│ │ │ │ │(律師:他沒有要翻供。) │ │
│ │ │ │ │答:對啊。我想我沒有這個意思│ │
│ │ │ │ │ 在ㄝ,我只是要再形容一下│ │
│ │ │ │ │ 為什麼今天會有這樣子的一│ │
│ │ │ │ │ 個過程而已。 │ │
│ │ │ │ │問:我沒有不好的一意思,我現│ │
│ │ │ │ │ 在只是在想說怎麼樣比較好│ │
│ │ │ │ │ ,再確定一點。你們現在就│ │
│ │ │ │ │ 是說會以事實的部分陳述嘛│ │
│ │ │ │ │ ,然後對於犯罪的部分不承│ │
│ │ │ │ │ ,不認罪嘛?是不是這樣?│ │
│ │ │ │ │答:我已經,檢座… │ │
│ │ │ │ │(律師:事實完全陳述啊,他剛│ │
│ │ │ │ │剛講說…) │ │
│ │ │ │ │問:犯罪的部分不認罪嘛?對不│ │
│ │ │ │ │ 對? │ │
│ │ │ │ │(律師:因為現在很多…為什麼│ │
│ │ │ │ │現在回到這個喔,他在描述一個│ │
│ │ │ │ │過程,你知道嗎?你剛剛說自白│ │
│ │ │ │ │喔,我覺得這個跟自白沒有關係│ │
│ │ │ │ │,他承認收錢這個事情,他幾次│ │
│ │ │ │ │講法他沒有變過,他今天沒否認│ │
│ │ │ │ │,他只是在講說這個過程發生什│ │
│ │ │ │ │麼事) │ │
│ │ │ │ │問:他如果,他如果要推向政治│ │
│ │ │ │ │ 獻金,我就認為他是否認。│ │
│ │ │ │ │答:不是。 │ │
│ │ │ │ │(律師:這個沒有在講政治獻金│ │
│ │ │ │ │) │ │
│ │ │ │ │答:沒有在講政治獻金。 │ │
│ │ │ │ │(律師:那個拿而已喔) │ │
│ │ │ │ │答:檢座,這個不叫政治獻金。│ │
│ │ │ │ │ 這個不能講他是政治獻金,│ │
│ │ │ │ │ 那時候收政治獻金還是有問│ │
│ │ │ │ │ 題啊。 │ │
│ │ │ │ │(律師:那時候你有跟他特別確│ │
│ │ │ │ │認嗎?) │ │
│ │ │ │ │答:對啊,那時候你有跟我確認│ │
│ │ │ │ │ 嗎? │ │
│ │ │ │ │問:他現在講這樣,我就會往是│ │
│ │ │ │ │ 不是政治獻金… │ │
│ │ │ │ │(律師:他的重點描述說…) │ │
│ │ │ │ │問:那這樣子在偵查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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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壬○○、甲○○101.9.21上午9:59│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30頁反面) │依勘驗之結果顯示偵訊筆錄雖較簡│
│ │之11:43:21-11:50:30 │ │(本院卷七第218頁反面起) │問:丁○○可知道你中信城中分│略,但未失其真義,被告壬○○申│
│ ├───────────────┤ │1.證人壬○○101 年9 月21日偵│ 行裡面有保管箱?然後有錢│租之保管箱聯絡人記載被告丁○○│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108頁反 │ │ 訊筆錄,固記載:「(問:林│ ? │乙節,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林│
│ │面) │ │ 益世可知道妳中信城中分行有│答:他通通不知道。 │益世此部分所辯,為避就之詞,無│
│ │問:丁○○可知道妳中信城中分行│ │ 保管箱,有私房錢?)答:因│問:為什麼不知道? │法採取。 │
│ │ 有保管箱,有私房錢? │ │ 為是我的私房錢,我不想讓他│答:我,我的私房錢我沒有跟他│ │
│ │答:因為是我的私房錢,我不想讓│ │ 跟我婆婆知道。(問:(提示│ 講啊。 │ │
│ │ 他跟我婆婆知道。 │ │ 扣押物編號B-1 中國信託保管│問:是你不讓他知道還是… │ │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1中國信 │ │ 箱E-6178號租用約定書)既然│答:我沒,我沒有讓他知道,我│ │
│ │ 託保管箱E-6178號租用約定書│ │ 妳私房錢跟丁○○沒關係不想│ 不讓他知道, │ │
│ │ )既然妳私房錢跟丁○○沒關│ │ 讓丁○○知道,為何你的聯絡│問:你不想不讓他知道? │ │
│ │ 係不想讓丁○○知道,為何妳│ │ 人要填丁○○?)答:(經檢│答:對,我不想讓他跟我婆婆知│ │
│ │ 的連絡人要填丁○○? │ │ 視後)我當初是認為聯絡人用│ 道。 │ │
│ │答:(經檢視後)我當初是認為連│ │ 意是萬一我發生意外的時候,│問:因為我的私房錢我不想讓他│ │
│ │ 絡人用意是萬一我發生不測或│ │ 就要去聯絡丁○○。」云云。│ 知道,我不想讓他跟我婆婆│ │
│ │ 意外的時候,銀行要去連絡林│ │2.惟查,係爭筆錄雖約略記載「│ 知道…你先把它翻過來看一│ │
│ │ 益世。 │ │ 萬一我發生意外的時候,就要│ 下封面,看一下封面…再,│ │
│ │ │ │ 去聯絡丁○○」,然證人彭愛│ 再翻第二頁,這個是中國信│ │
│ │ │ │ 佳在該次偵訊過程中,乃係詳│ 託的。 │ │
│ │ │ │ 細供稱,其主觀認知填載聯絡│答:對。 │ │
│ │ │ │ 人係緊急聯絡人之意思,即係│(11:45:23) │ │
│ │ │ │ 當壬○○發生意外導致無法聯│問:既然你的私房錢跟丁○○沒│ │
│ │ │ │ 絡或處理系爭財產時,才會聯│ 關係,不想讓丁○○知道…│ │
│ │ │ │ 絡約定書上所載聯絡人,且縱│答:嗯。 │ │
│ │ │ │ 然平日不願被告丁○○知悉其│問:為什麼受益人會填填丁○○│ │
│ │ │ │ 有私房錢存放於保險箱,然苟│ ? │ │
│ │ │ │ 若發生不幸意外亡故,則令被│答:哪一個受益人? │ │
│ │ │ │ 告丁○○知悉其藏有私房錢亦│問:聯絡人要填丁○○? │ │
│ │ │ │ 已無妨,惟筆錄卻僅約略記載│答:哪有聯絡人填丁○○啊? │ │
│ │ │ │ ,與證人壬○○當初證述之意│問:就是我剛剛一開始翻給你看│ │
│ │ │ │ 思,相差甚遠,而此亦為原審│ 的啊,再翻回來。 │ │
│ │ │ │ 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之理由,故│答:這邊嗎?這裡嗎?是哪裡啊│ │
│ │ │ │ 實有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要。│ ?聯絡人?法定代理人?這│ │
│ │ │ │ │ 個聯絡人的意思我不知道你│ │
│ │ │ │ │ 怎麼解讀啦,我當時我是覺│ │
│ │ │ │ │ 得這個聯絡人是我,我萬一│ │
│ │ │ │ │ 掛了以後,才會有聯絡人的│ │
│ │ │ │ │ 問題啊。 │ │
│ │ │ │ │問:不是只有你掛啊,就是聯絡│ │
│ │ │ │ │ 不到你,他也會聯絡丁○○│ │
│ │ │ │ │ ? │ │
│ │ │ │ │答:不會聯絡不到我啊,怎麼可│ │
│ │ │ │ │ 能保險箱是本人的,一定是│ │
│ │ │ │ │ 非常狀況啊,我當初是認為│ │
│ │ │ │ │ 說除非是生命有怎麼樣,所│ │
│ │ │ │ │ 以要填一個就是聯絡人就是│ │
│ │ │ │ │ 保險將最後的那個啊? │ │
│ │ │ │ │問:那他就知道啦。 │ │
│ │ │ │ │答:那,那一定是我出事啦。那│ │
│ │ │ │ │ 如果我出事啦,那他知道了│ │
│ │ │ │ │ 就知道啦。 │ │
│ │ │ │ │問:當初是認為,當初是認為這│ │
│ │ │ │ │ 個聯絡人用意是萬一我發生│ │
│ │ │ │ │ 不測的時候? │ │
│ │ │ │ │答:對啊,萬一發生不測或意外│ │
│ │ │ │ │ 的時候。 │ │
│ │ │ │ │問:中國信託編號… │ │
│ │ │ │ │(11:48:15) │ │
│ │ │ │ │問:這三個喔,台銀武昌你都填│ │
│ │ │ │ │ 彭愛琪… │ │
│ │ │ │ │答:台銀武昌我寫愛琪啊。 │ │
│ │ │ │ │問:中信營業部的你沒有填… │ │
│ │ │ │ │答:沒填。 │ │
│ │ │ │ │問:…相較之下是否因為中信城│ │
│ │ │ │ │ 中這個保管箱是丁○○的,│ │
│ │ │ │ │ 所以你才填丁○○? │ │
│ │ │ │ │答:不是啊…不是,因為一樣就│ │
│ │ │ │ │ 是,我的理解就是通常發生│ │
│ │ │ │ │ 意外才會有緊急聯絡人嘛…│ │
│ │ │ │ │ 。那我妹妹跟我先生就是跟│ │
│ │ │ │ │ 我最親的人嘛! 所以我就會│ │
│ │ │ │ │ ,不是填妹妹就是填先生嘛│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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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4頁反面起) │按訊問者之誘導訊問,是否法之所│
│ │M2U00000 00:22:41-00:28:20 │ │(本院卷七第34頁起) │問:(拿那張便箋提示),據我│許,端視其暗示是否足以影響受訊│
│ ├───────────────┤ │1.證人施顏祥101 年8 月10日於│ 們調查,據我們查證厚,林│問人陳述之真實性而定。如其訊問│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85頁) │ │ 台北地檢署之偵訊筆錄固記載│ 益世在這個99年4 月7 號,│內容,可能使證人故意為異其記憶│
│ │問:(提示立法委員丁○○99.4.7│ │ 以:「(問:【提示立法委員│ 曾經在部長到立法院跟他見│之陳述,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
│ │ 便箋)經查證,該便箋係部長│ │ 丁○○99.4.7便箋】經查證,│ 面的時候,與丁○○見面的│發生錯覺,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
│ │ 在立法院與丁○○見面時,林│ │ 該便箋係部長在立法院與林益│ 時候,丁○○喔有當面這個│應非法之所許,然如其誘導問話,│
│ │ 益世請求部長協助向中鋼推薦│ │ 世見面時,丁○○請求部長協│ ,有當面交給這個部長,請│無礙證人陳述之真實性,並無禁止│
│ │ 提高地勇公司脫硫渣承購量,│ │ 助向中鋼推薦提高地勇公司脫│ 部長協助這個處理關於地勇│之理由。是以,偵查人員以誘導方│
│ │ 以及廣集企業對中聯公司的爐│ │ 硫渣承購量,以及廣集企業對│ 公司跟中鋼公司的脫硫渣,│式訊問(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
│ │ 渣鐵,並當面交給部長這張推│ │ 中聯公司的爐渣鐵,並當面交│ 還有一間叫做廣集企業跟這│或證人,或提示相關案情資料,俾│
│ │ 薦便箋,部長有無印象? │ │ 給部長這張便箋,部長有無印│ 個中聯公司的爐渣鐵,然後│使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說明,或│
│ │答:(經檢視後)我記得有一次到│ │ 象?)答:(經檢視後)我記│ 請這個部長協助跟中鋼這個│就其陳述內容加以追問、確認,因│
│ │ 立法院去的時候,當時是去談│ │ 得有一次到立法院去的時候,│ 。 │均無礙於其自由意志而為陳述,也│
│ │ 法案及預算,我是到丁○○的│ │ 當時是去談法案及預算,我是│答:(看著便箋):廣集企業?│不會因而妨礙其陳述真實性,故不│
│ │ 辦公室拜訪,談完的時候好像│ │ 到丁○○的辦公室拜訪,談完│問:(念給書記官)請求部長協│影響該陳述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 │ 丁○○有交這麼一張單子給我│ │ 的時候好像丁○○有交這麼一│ 助向中鋼推薦提高地勇公司│97年度台上字第6165號、100年度 │
│ │ ,當時丁○○告訴我說你們請│ │ 張單子給我,當時丁○○告訴│ 脫硫渣承購量,以及一家叫│台上字第2612號、101年度台上字 │
│ │ 中鋼處理一下,我記得沒錯的│ │ 我說你們請中鋼處理一下,我│ 做廣集企業的公司,對於這│第4199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整體│
│ │ 話,我當時是把這張文件交給│ │ 記得沒錯的話,我當時是把這│ 個中聯公司的爐渣鐵,有承│勘驗結果以觀,證人施顏祥係先述│
│ │ 國會聯絡人李傳來,照正常程│ │ 張文件交給國會聯絡人李傳來│ 購意願,然後並當面交給部│及其至被告丁○○辦公室時,被告│
│ │ 式他應該會交給國營會去處理│ │ ,照正常程式他應該會交給國│ 長這張,爐渣鐵… │丁○○確有交付其一張單子,就說│
│ │ 。因為這種單子不多,所以我│ │ 營會去處理。因為這種單子不│答:是…… │「這個你幫我處理一下」,嗣經檢│
│ │ 對這張單子特別有一點印象。│ │ 多,所以我對這張單子特別有│問:並當面交給部長這張推薦便│察官詢問「是這張嗎?」證人施顏│
│ │ │ │ 點印象」云云。 │ 箋,好,部長對這部分有無│祥則答稱「我記得應該是這張吧,│
│ │ │ │2.自上開筆錄記載與譯文內容析│ 印象? │你跟我提的,我有個印象有這麼一│
│ │ │ │ 之,檢察官在訊問丁○○有無│答:我記得是有一次我到立法院│個單子啦。」並表示被告丁○○很│
│ │ │ │ 交付廣集便箋予證人施顏祥乙│ 去拜訪,可以了嗎? │少給其單子,這是少數的,所以印│
│ │ │ │ 事,在訊問之初、證人未陳述│問:可以可以。 │象中好像有這個單子,其就將之交│
│ │ │ │ 前,即先不斷強調「經檢方查│答:我記得有一次我到立法院去│給國會聯絡人等語。足見證人施顏│
│ │ │ │ 證後,丁○○曾於99年4 月7 │ 的時候,好像談法案跟預算│祥就其見過「系爭便箋」乙節,記│
│ │ │ │ 日交給部長這張便箋」云云,│ 喔,到最後好像他有交這麼│憶上是有脈絡可循,理由為被告林│
│ │ │ │ 顯非「記憶誘導」而係於法未│ 一個單子給我,內容我沒仔│益世很少交給證人施顏祥單子,所│
│ │ │ │ 合之「錯覺誘導」、「虛偽誘│ 細看,就直接交那個國會聯│以證人對這張單子才會有印象,況│
│ │ │ │ 導」之訊問方式,蓋證人施顏│ 絡人。 │且被告丁○○還說「這個你幫我處│
│ │ │ │ 祥在未就受訊問事項陳述前,│問:哇,這樣好抽象,就是說是│理一下」等語,證人並明確證述其│
│ │ │ │ 檢察官自尚未能確定證人施顏│ 99年4月份嗎? │將該文件交予國會聯絡人李傳來處│
│ │ │ │ 祥對於該事項之記億有無不清│答:我不記得日期了,因為這種│理等語明確,則證人並無記憶混淆│
│ │ │ │ ,但仍執意對證人施顏祥實施│ 場合都是(被打斷) │錯置,或模糊難辨之情況,顯非受│
│ │ │ │ 誘導訊問,利用證人若陳述錯│問:那是99年間嗎? │「錯覺誘導」或「虛偽誘導」所致│
│ │ │ │ 誤而有受偽證罪追訴之心理壓│答:應該是100 年還是去年 │,其證述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上│
│ │ │ │ 力,證人供述通常不願意與檢│問:或者應該這樣問這張便箋部│揭所辯,即無法採納。 │
│ │ │ │ 察官所告知「已查得事證」相│ 長有沒有印象? │ │
│ │ │ │ 扞格,以免遭檢察官質疑甚至│答:因為那種場合都是進去嘛齁│ │
│ │ │ │ 遭以偽證罪名查辦,導致影響│ ,就是你坐這我坐那麻, │ │
│ │ │ │ 證人陳述之自由意志,發生證│問:對。 │ │
│ │ │ │ 述異其記憶之情形,故檢察官│答:就說這個你幫我處理一下,│ │
│ │ │ │ 故意以誘導訊問之方式影響證│ 我就交給國會聯絡組,所以│ │
│ │ │ │ 人之證詞,使偵查筆錄記載不│ even內容我一般都沒有很認│ │
│ │ │ │ 利於被告丁○○,巳污染證據│ 真再看這些東西。 │ │
│ │ │ │ 之公正性及真實性,實屬明確│問:可是剛剛部長也會提說你會│ │
│ │ │ │ 。 │ 先問一下下面的人這樣合不│ │
│ │ │ │3.再者,檢察官告知證人「經檢│ 合法。 │ │
│ │ │ │ 方查證後,丁○○曾於99年4 │答:沒有、沒有,就是說我是說│ │
│ │ │ │ 月7日交給部長這張便箋」云 │ ,他們會去,他們會去問這│ │
│ │ │ │ 云,亦屬告知證人施顏祥不實│ 個東西,不一定我自己問阿│ │
│ │ │ │ 之事項,令證人施顏祥誤信不│ ,那種場合我根本沒時間去│ │
│ │ │ │ 實之事項,以「詐欺」之方式│ 問下面的事情阿。 │ │
│ │ │ │ 取得證人證詞,顯屬「不正訊│問:可是部長剛剛講法是說先了│ │
│ │ │ │ 問」,蓋檢察官於101年8月10│ 解可不可以…… │ │
│ │ │ │ 日製作證人施顏祥之訊問筆錄│答:那是假設,那是假設是立法│ │
│ │ │ │ 時,雖獲證人翁朝棟告知「…│ 委員跟我談這個案情的話…│ │
│ │ │ │ …另外在修改遴選標準之前,│問:對。 │ │
│ │ │ │ 也就是99年3、4月份,中鋼公│答:我才有辦法去了解這個案情│ │
│ │ │ │ 司的秘書處蔡秋福就傳真給中│ 。 │ │
│ │ │ │ 聯公司一張紙,同仁有拿給我│問:他應該有跟你談啊,不會只│ │
│ │ │ │ 看,紙上面是有蓋丁○○委員│ 交這張。 │ │
│ │ │ │ 選民服務項目,有提到脫硫渣│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 │ │ 跟轉爐石著磁料合約到期的事│ 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 │ │ │ 情,據瞭解這張是丁○○在立│ (搖頭、搖手)就是在談別│ │
│ │ │ │ 院議場親自給經濟部長的選民│ 的事的時候,談到最後,有│ │
│ │ │ │ 託辦事件,部長請國會聯絡人│ 這麼一個單子。 │ │
│ │ │ │ 傳給中鋼秘書處,中鋼秘書處│問:啊是這張嗎? │ │
│ │ │ │ 再轉給中鋼的脫硫渣承辦單位│答:我記得應該是這張吧,你跟│ │
│ │ │ │ 及中聯公司……」(參照證人│ 我提的我有個印象有這麼一│ │
│ │ │ │ 翁朝棟101年7月8日訊問筆錄 │ 個單子拉, │ │
│ │ │ │ ,101年度特偵字3號卷4第6頁│問:ㄟㄟ。 │ │
│ │ │ │ ),惟實際上,證人翁朝棟之│答:丁○○很少交給我單子ㄟ。│ │
│ │ │ │ 證詞係經過檢察官不正訊問所│問:對。 │ │
│ │ │ │ 取得,可信性已顯有疑義,業│答:這是少數的。 │ │
│ │ │ │ 已如前所述;況且,再經檢察│問:對,大部分都口頭啊,我知│ │
│ │ │ │ 官陸續訊問被告丁○○及證人│ 道。 │ │
│ │ │ │ 蔡秋福後,被告丁○○於101 │答:大部分都口頭,很少有這個│ │
│ │ │ │ 年7月11日受訊問時,已供述 │ 單子,所以印像中好像有這│ │
│ │ │ │ 對於遞紙條予證人施顏祥一事│ 個單子,那我就交給那個國│ │
│ │ │ │ 並無印象,尤有甚者,再細察│ 會聯絡人,他好像拿給國營│ │
│ │ │ │ 證人蔡秋福於101年8月6日之 │ 會的樣子,我沒有記錯的話│ │
│ │ │ │ 訊問筆錄,內容略以:「(問│ 。 │ │
│ │ │ │ :據我們調查當時你是把這張│問:(念給書記官)丁○○有交│ │
│ │ │ │ 便箋傳真給中聯公司蘇遠志及│ 這麼一張單子給我。 │ │
│ │ │ │ 翁朝棟,而且你還有告訴他們│答:嗯。 │ │
│ │ │ │ 這是丁○○在立法院議場拿給│問:然後他是請這個部長協助推│ │
│ │ │ │ 部長,部長再傳給中鋼公司的│ 薦是不是?還是? │ │
│ │ │ │ ?)我當時有沒有這樣跟翁朝│答:沒有,就沒有特別講什麼。│ │
│ │ │ │ 棟這樣講我已經不記得,我應│問:那他這張交給你的時候怎麼│ │
│ │ │ │ 該是跟中聯人聯絡,不會跟董│ 說? │ │
│ │ │ │ 事長翁朝棟聯絡,當時我有沒│答:他說,你們請中鋼處理一下│ │
│ │ │ │ 有去向國營會瞭解來源是不是│ ,到這邊為止而已。 │ │
│ │ │ │ 部長給的我已經忘記了可能…│問:(念給書記官)當時他告訴│ │
│ │ │ │ …」,足見檢察官明知據其所│ 我說,你們請中鋼,當時林│ │
│ │ │ │ 查證所得之資料,完全無法證│ 益世告訴我你們請中鋼處理│ │
│ │ │ │ 明關於「丁○○在議場交付便│ 一下,喔。 │ │
│ │ │ │ 箋予證人施顏祥」乙節,然檢│問:然後你就直接交給國會聯絡│ │
│ │ │ │ 察官仍故意向證人陳述「經查│ 人? │ │
│ │ │ │ 證後,丁○○有在議場交付便│答:對,我基本上交給國營會,│ │
│ │ │ │ 箋予施顏祥」,企圖令證人施│ 就國會聯絡人交給國營會,│ │
│ │ │ │ 顏祥陷於錯誤,誤以為檢察官│ 因為國營會沒有跟我在一起│ │
│ │ │ │ 確實對上開事項已掌握相當事│ 。 │ │
│ │ │ │ 證,此不僅屬於「錯覺誘導」│問:那你記得你當時交給哪一位│ │
│ │ │ │ 更進一步構成「詐欺」之不正│ 國會聯絡人嗎? │ │
│ │ │ │ 訊問,恐有故意構陷被告林益│答:我沒有記錯,應該是李傳來│ │
│ │ │ │ 世於罪之嫌,再自事後證人施│問:李傳來喔? │ │
│ │ │ │ 顏祥具狀向檢察官更正關於被│答:木子李。 │ │
│ │ │ │ 告丁○○從未事先向其報告系│問:ㄟ。 │ │
│ │ │ │ 爭便箋,以及證人施顏祥一審│答:傳是那個,因為大部分是他│ │
│ │ │ │ 到庭證述內容,均自承於檢察│ 跟我到國會去的ㄟ。 │ │
│ │ │ │ 官製作偵查筆錄當天所證述被│問:(念給書記官)我記得我當│ │
│ │ │ │ 告丁○○曾當面將系爭便箋交│ 時把單子,把這張便箋。就│ │
│ │ │ │ 付乃係記億錯誤之陳述,更足│ 這張便箋嗎? │ │
│ │ │ │ 證檢察官對其施以「錯覺誘導│答:就這麼一個文件(手拿該便│ │
│ │ │ │ 」乃甚至於「詐欺」之不正訊│ 箋),這個文件啦喔,這個│ │
│ │ │ │ 問方法,已對證人施顏祥之證│ 叫便箋?我不曉得這叫做什│ │
│ │ │ │ 述真實性、可信性造成影響,│ 麼? │ │
│ │ │ │ 證人施顏祥之偵查筆錄有顯不│問:文件也可以。 │ │
│ │ │ │ 信之情事,不具證據能力。 │答:對對對。 │ │
│ │ │ │4.另,上開所引證人施顏祥之偵│問:(念給書記官)當時把這張│ │
│ │ │ │ 查筆錄中記載:「因為這種單│ 文件,這邊寫「經解釋後」│ │
│ │ │ │ 子不多,所以我對這張單子特│ ,括號經解釋。然後我當時│ │
│ │ │ │ 別有一點印象。」,惟比對證│ 是把這張文件怎麼樣? │ │
│ │ │ │ 人施顏祥受訊問時之錄音譯文│答:交給李傳來,一般是交給國│ │
│ │ │ │ ,證人施顏祥就檢察官該次所│ 會聯絡人,我也會交給國營│ │
│ │ │ │ 詢之證述內容,未曾證述「特│ 會 │ │
│ │ │ │ 別有一點印象」之語句,然檢│問:傳出的傳,來去的來 │ │
│ │ │ │ 察官為使旁人閱覽偵查筆錄時│答:對對對,我記得是這樣子,│ │
│ │ │ │ 能對被告丁○○產生不利之心│ 因為大部分是他陪我到那個│ │
│ │ │ │ 證,即虛偽記載證人施顏祥證│ 國會那邊去啦,陪我去大概│ │
│ │ │ │ 述「特別有一點印象」之內容│ 就是一個謝司長,一個李傳│ │
│ │ │ │ ;又,檢察官詢及證人施顏祥│ 來,一般都他們兩個陪我去│ │
│ │ │ │ 記憶中接受便箋之時間點是否│ 。 │ │
│ │ │ │ 於99年間,證人施顏祥透露應│問:然後印象中是交給李傳來?│ │
│ │ │ │ 是100 年間,顯然證人施顏祥│答:對。 │ │
│ │ │ │ 所證述之便箋是否為本案廣集│問:然後那個李傳來他有跟你回│ │
│ │ │ │ 便箋,顯有疑義;尤有甚者,│ 報說他交給國營會處理了嗎│ │
│ │ │ │ 於該次詢答過程中,對於被告│ ? │ │
│ │ │ │ 丁○○究竟有無口頭請託證人│答:沒有,一般這個我們都照業│ │
│ │ │ │ 施顏祥關於中鋼、中聯公司乙│ 務分麻,他都直接給國營會│ │
│ │ │ │ 節,證人施顏祥除9 次回答「│ 。因為他不可能交給別的…│ │
│ │ │ │ 沒有」並以肢體動作強調被告│問:照正常程序一般都交給國營│ │
│ │ │ │ 丁○○從未向其請託或推薦關│ 會處理。 │ │
│ │ │ │ 於中鋼、中聯公司相關事項,│答:對對對,沒錯,對。 │ │
│ │ │ │ 然檢察官卻刻意忽略此等有利│ │ │
│ │ │ │ 於被告丁○○之事項,未記載│ │ │
│ │ │ │ 於筆錄中亦未加以追問,違背│ │ │
│ │ │ │ 對刑事訴訟法第2條對被告有 │ │ │
│ │ │ │ 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客觀性│ │ │
│ │ │ │ 義務,由上足知檢察官顯有偏│ │ │
│ │ │ │ 頗,而故不將有利於被告林益│ │ │
│ │ │ │ 世之事項記載於證人偵查筆錄│ │ │
│ │ │ │ ,筆錄記載顯有不實,故有勘│ │ │
│ │ │ │ 驗之必要。 │ │ │
├──┼───────────────┼───┼──────────────┼──────────────┼───────────────┤
│59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 │(蔡律師) │ │徵諸上揭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
│ │M2U00000 00:28:25-00:30:32 │ │(本院卷七第36頁反面起) │ │未失其真義,且經證人具結後為陳│
│ ├───────────────┤ │1.首查,證人施顏祥101 年8 月│ │述,並閱覽筆錄後簽名,具形式確│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85頁至第│ │ 10日於台北地檢署之偵訊筆錄│ │定力,辯護人就此聲請,尚無調查│
│ │86頁) │ │ 記載「(問:部長交付立法委│ │之必要。 │
│ │1. │ │ 員的請託事項給國會聯絡人之│ │ │
│ │問:部長交付立法委員請託事項給│ │ 後,可知道國會聯絡人一般會│ │ │
│ │ 國會聯絡人之後,可知道國會│ │ 如何處理?)答:國會聯絡人│ │ │
│ │ 聯絡人一般會如何處理? │ │ 看事件的性質,交辦給相關單│ │ │
│ │答:國會聯絡人會看事件的性質,│ │ 位再交給事業機構,處理完後│ │ │
│ │ 交辦給相關單位再交給事業機│ │ 大部分都不會回報,如果委員│ │ │
│ │ 構,處理完之後大部分都不會│ │ 沒有繼續問,大概就到此為止│ │ │
│ │ 回報,如果委員沒有繼續問,│ │ ,如果委員有問,就會就再請│ │ │
│ │ 大概就到此為止,如果委員有│ │ 國會聯絡人繼續追蹤」云云,│ │ │
│ │ 問,就會再請國會聯絡人繼續│ │ 惟於該次偵訊詢答過程中,證│ │ │
│ │ 追蹤。 │ │ 人施顏洋對筆錄記載之前一個│ │ │
│ │2. │ │ 問題「國會聯絡人可有向你回│ │ │
│ │問:你可知道裏面所提到的廣集企│ │ 報這件事如何處理?」回答完│ │ │
│ │ 業、地勇公司跟丁○○的關係│ │ 畢後,檢察官立即問「你可知│ │ │
│ │ ? │ │ 道裡所提到廣集企業地勇跟林│ │ │
│ │答:我不知道,我也是今天看到 │ │ 益世的關係?」,再前後連續│ │ │
│ │ 這張文件才知道有廣集企業,│ │ 之兩問題間,並未見檢察官詢│ │ │
│ │ 當時拿到的時候,我就直接轉│ │ 問前開所列之問題,筆錄記載│ │ │
│ │ 交給國會聯絡人處理,並沒有│ │ 顯有不實 │ │ │
│ │ 很仔細去看,地勇公司也是最│ │2.證人施顏祥101 年8 月10日於│ │ │
│ │ 後出了事我才知道有這間公司│ │ 台北地檢署之偵訊筆錄固記載│ │ │
│ │ 。 │ │ 以:「(問:你可知道裡所提│ │ │
│ │ │ │ 到廣集企業地勇跟丁○○的關│ │ │
│ │ │ │ 係?)答:我不知道,我也是│ │ │
│ │ │ │ 今天看到這張文件才知道有廣│ │ │
│ │ │ │ 集企業,當時拿到的時候我就│ │ │
│ │ │ │ 直接交給國會聯絡人處理,並│ │ │
│ │ │ │ 沒有很仔細去看,地勇公司也│ │ │
│ │ │ │ 是最後出了事我才知道」云云│ │ │
│ │ │ │ 。 │ │ │
│ │ │ │3.查,以上開證人施顏祥受訊問│ │ │
│ │ │ │ 時之譯文及偵查筆錄互相比對│ │ │
│ │ │ │ ,檢察官詢及證人施顏祥是否│ │ │
│ │ │ │ 瞭解廣集、地勇公司與被告林│ │ │
│ │ │ │ 益世之關係,於訊問過程中,│ │ │
│ │ │ │ 證人施顏祥堅詞否認被告林益│ │ │
│ │ │ │ 世曾口頭向其談到地勇公司或│ │ │
│ │ │ │ 廣集公司,對於檢察官所詢之│ │ │
│ │ │ │ 問題,證人施顏祥於該次訊問│ │ │
│ │ │ │ 過程中,係多次明確向檢察官│ │ │
│ │ │ │ 咨認,而此顯屬於對被告有利│ │ │
│ │ │ │ 事項,然檢察官於偵查筆錄中│ │ │
│ │ │ │ 卻隻字未載,刻意忽略將證人│ │ │
│ │ │ │ 施顏祥有利於被告之證詞,企│ │ │
│ │ │ │ 圖使他人閱覽證人施顏祥偵查│ │ │
│ │ │ │ 筆錄時,忽略此等對被告有利│ │ │
│ │ │ │ 之事實,筆錄記載乃屬不實。│ │ │
├──┼───────────────┼───┼──────────────┼──────────────┼───────────────┤
│60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2頁起) │被告丁○○向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
│ │M2U00000 00:28:25-00:30:18 │ │(本院卷七第268頁) │(00:28:25至00:30:18) │提出系爭便箋,並要其「幫忙處理│
│ ├───────────────┤ │查,起訴書略以:「…丁○○隨│問:國會聯絡人有跟您回報這件│一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 │(未記載) │ │即再利用經濟部長施顏祥至立法│ 事情? │適足實證被告丁○○以立法委員及│
│ │ │ │院向其拜會商議法案之機會,要│答:我沒有進一步的問這個事情│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身分欲透過│
│ │ │ │求施顏祥協助幫忙辛○○向中鋼│ ,沒有進一步的問,就那個│經濟部長進而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
│ │ │ │、中聯公司爭取轉爐石契約」云│ 這樣場合交換,沒有進一步│公司之營運決策。至證人施顏祥果│
│ │ │ │云,惟證人施顏祥受訊問時乃直│ 的問,他也沒有進一步主動│否確悉廣集企業社與地勇公司之關│
│ │ │ │接證述:「檢:那他有口頭跟你│ 跟我回報。 │係,抑或後續之實際執行情形,並│
│ │ │ │說地勇嗎?廣集?施:沒有講!│問:丁○○也沒有再問你? │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是證│
│ │ │ │檢:攏無?施:攏無!攏無!」│答:沒有。 │人就此所述,仍無法為被告丁○○│
│ │ │ │等語,即足以證明檢察官所起訴│問:他也沒有進一步主動回報我│有利之認定。 │
│ │ │ │之事實,實無可採,而此顯屬於│ ,丁○○也沒有再問我,句│ │
│ │ │ │對被告有利事項,然檢察官於偵│ 點。你可知道裡面所提到這│ │
│ │ │ │查筆錄中卻隻字未載,忽略將證│ 個廣集企業以及這個地勇公│ │
│ │ │ │人施顏祥有利於被告之證詞,自│ 司,兩家公司的關連? │ │
│ │ │ │應勘驗還原以維被告權益。 │答:不知道。 │ │
│ │ │ │ │問:跟丁○○的關係? │ │
│ │ │ │ │答:廣集企業…我現在才知道這│ │
│ │ │ │ │ 家叫廣集,我交出去就沒有│ │
│ │ │ │ │ 注意,沒有。 │ │
│ │ │ │ │問:那他有沒有口頭跟你說地勇│ │
│ │ │ │ │ 嗎? │ │
│ │ │ │ │答:沒有,都沒有。 │ │
│ │ │ │ │問:都沒有?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那那你那時候都沒有請那個│ │
│ │ │ │ │ 聯絡人去了解一下地勇公司│ │
│ │ │ │ │ ?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性質是什麼? │ │
│ │ │ │ │答:都沒有,就是這種立委委員│ │
│ │ │ │ │ 常常有交一些東西下來,就│ │
│ │ │ │ │ 這樣出去了。 │ │
│ │ │ │ │問:你知道廣集企業公司? │ │
│ │ │ │ │答:我是今天才知道,才有印象│ │
│ │ │ │ │ 啦喔,過去掃過沒有印象。│ │
│ │ │ │ │問:你當時拿到的時候直接交給│ │
│ │ │ │ │ 國會聯絡人? │ │
│ │ │ │ │答:對。 │ │
│ │ │ │ │問:並沒有很仔細的去看?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事實上地│ │
│ │ │ │ │ 勇是最近出了事我才知道,│ │
│ │ │ │ │ 知道地勇這個公司。 │ │
│ │ │ │ │問:很多人都是這樣。 │ │
├──┼───────────────┼───┼──────────────┼──────────────┼───────────────┤
│61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2頁反面起) │被告丁○○向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
│ │M2U00000 00:32:23-00:35:05 │ │(本院卷七第38頁起) │(00:32:23至00:35:05) │提出系爭便箋,並要其「幫忙處理│
│ ├───────────────┤ │1.證人施顏祥101 年8 月10日於│問:據丁○○表示啦喔,丁○○│一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86頁) │ │ 台北地檢署之偵訊筆錄固記載│ 說喔,他曾經有一次喔這個│適足實證被告丁○○以立法委員及│
│ │問:據丁○○表示他曾有一次在你│ │ 以:「(問:據丁○○表示他│ 你到立法院去找他,然後你│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身分欲透過│
│ │ 到立法院去找他,你們談了很│ │ 曾有一次在你到立法院去找他│ 們談了很多件事,當時他有│經濟部長進而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
│ │ 多件事,當時丁○○有向你提│ │ , 你們談了很多件事,當時林│ 跟這個你提到說關於這個轉│公司之營運決策。至證人施顏祥果│
│ │ 到「轉爐石著磁料」、「下腳│ │ 益世有向你提到了「轉爐石著│ 爐石著磁料,就是跟這個下│否確悉請求幫忙處理之事為中鋼公│
│ │ 著磁料」,並告訴你他有跟中│ │ 磁料」、「下腳石著磁料」並│ 腳著磁料,也就是說這一次│司之「轉爐石著磁料」、「下腳著│
│ │ 鋼拜託一些事情,請部長幫忙│ │ 告訴你他有跟中鋼拜託一些事│ 跟中聯公司跟,就是地勇公│磁料」等情,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
│ │ 追蹤一下,你對這件事有無印│ │ 情,請部長幫忙追蹤一下,你│ 司跟中聯公司發生問題,這│實之認定,是證人就此所述,仍無│
│ │ 象? │ │ 對這件事有無印象?)答:對│ 二個契約啦喔,轉爐石著磁│法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答:對這件事情我目前沒有印象,│ │ 這件事我目前沒有印象,但我│ 料跟下腳著磁料的事情,他│ │
│ │ 但我不能確定沒有。 │ │ 不能確定沒有」云云。 │ 曾經特別跟你提到然後告訴│ │
│ │ │ │2.自上開證人施顏祥受訊問時之│ 你說中鋼公司有,告訴你說│ │
│ │ │ │ 譯文及偵查筆錄互相比對,證│ 他有拜託中鋼公司一些事情│ │
│ │ │ │ 人施顏祥面對檢察官詢及被告│ ,請部長幫忙追蹤一下,你│ │
│ │ │ │ 丁○○有無曾向其為地勇公司│ 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印象? │ │
│ │ │ │ 請託轉爐石、下腳石著磁料契│答:哪一年? │ │
│ │ │ │ 約續約問題,證人施顏祥始終│問:應該就是在99年間啦,我問│ │
│ │ │ │ 明確證述「我沒有印象」、「│ 他的時候是在99年,問他99│ │
│ │ │ │ 沒有印象」等語,細數其否認│ 年的時候是不是有跟部長請│ │
│ │ │ │ 次數一共高達6 次,亦未曾向│ 託過這件事情?他說他印象│ │
│ │ │ │ 檢察官陳述「我不能確定沒有│ 中有一次到這個這個立法院│ │
│ │ │ │ 」等語句,然檢察官偵查筆錄│ 找他的時候… │ │
│ │ │ │ 卻記載「對這件事我目前沒有│答:我對轉爐石或者這個這個什│ │
│ │ │ │ 印象,但我不能確定沒有。」│ 麼? │ │
│ │ │ │ 云云,刻意將證人施顏祥證詞│問:對對對,大家都對這種特殊│ │
│ │ │ │ 扭曲,削弱證人對被告丁○○│ 的名稱不太會記得,但是您│ │
│ │ │ │ 有利之證詞之憑信性,企圖使│ 旁邊的人,國會聯絡人他一│ │
│ │ │ │ 他人閱覽證人施顏祥偵查筆錄│ 定會記錄這個事情。 │ │
│ │ │ │ 時,忽略此等對被告有利之事│答:所以說這個名詞,很特殊的│ │
│ │ │ │ 實,筆錄記載顯有不實。 │ 名詞不記得。 │ │
│ │ │ │ │問:名詞OK,但是他是說嗯嗯告│ │
│ │ │ │ │ 訴你說有跟中鋼公司拜託過│ │
│ │ │ │ │ 這件事情… │ │
│ │ │ │ │答:嗯。 │ │
│ │ │ │ │問:ㄚ請部長幫忙追蹤一下,對│ │
│ │ │ │ │ 這件事情你有沒有印象? │ │
│ │ │ │ │答:我沒有印象,我也沒有追蹤│ │
│ │ │ │ │ ,我沒有印象,這個大概就│ │
│ │ │ │ │ 交給國會聯絡人嘛喔,所以│ │
│ │ │ │ │ 沒有… │ │
│ │ │ │ │問:交我是沒有意見,我的意思│ │
│ │ │ │ │ 是他有曾經對這件事情曾經│ │
│ │ │ │ │ 請託過,你有沒有印象他有│ │
│ │ │ │ │ 請託這件事情? │ │
│ │ │ │ │答:我沒有印象。 │ │
│ │ │ │ │問:你對契約也許沒印象,因為│ │
│ │ │ │ │ 是他講說這邊… │ │
│ │ │ │ │答:我沒有印象。 │ │
│ │ │ │ │問:在這件事情? │ │
│ │ │ │ │答:我沒有印象,在立法院都談│ │
│ │ │ │ │ 好幾件事,我真的沒有印象│ │
│ │ │ │ │ 。 │ │
│ │ │ │ │問:我們現在只要確定,他有沒│ │
│ │ │ │ │ 有為了這個事情跟部長拜託│ │
│ │ │ │ │ 過說我們有拜託中鋼,他說│ │
│ │ │ │ │ 他有拜託。 │ │
│ │ │ │ │答:我沒有印象,我印象就只有│ │
│ │ │ │ │ 這個… │ │
│ │ │ │ │問:這一張,對,這一張, │ │
│ │ │ │ │答:就到這地方為止。 │ │
│ │ │ │ │問:那這個部分是他的筆錄。 │ │
│ │ │ │ │答:在哪個地方? │ │
│ │ │ │ │問:(請書記官指給部長看) │ │
│ │ │ │ │答:在哪個地方? │ │
├──┼───────────────┼───┼──────────────┼──────────────┼───────────────┤
│62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 │(蔡律師) │ │被告丁○○向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
│ │M2U00000 00:35:12-00:40:48 │ │(本院卷七第39頁起) │ │提出系爭便箋,並要其「幫忙處理│
│ ├───────────────┤ │1.證人施顏祥101 年8 月10日於│ │一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86頁) │ │ 台北地檢署之偵訊筆錄固記載│ │適足實證被告丁○○以立法委員及│
│ │問:(提示101年7月11日下午3時 │ │ 以「(問:(提示101 年7 月│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身分欲透過│
│ │ 51分訊問筆錄第3頁第2個問答│ │ 11日下午3 時51分訊問筆錄第│ │經濟部長進而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
│ │ )丁○○表示曾為了「轉爐石│ │ 三頁第二個問答)丁○○表示│ │公司之營運決策。至證人施顏祥果│
│ │ 著磁料」、「下腳著磁料」的│ │ 曾為了『轉爐石著磁料』、『│ │否確悉所請託之事為中鋼公司之「│
│ │ 事,他跟中鋼有拜託一些事情│ │ 下腳著磁料』的事,他跟中鋼│ │轉爐石著磁料」、「下腳著磁料」│
│ │ ,請部長幫忙追蹤一下,當時│ │ 拜託一些事情,請部長幫忙追│ │,抑或後續之實際執行情形,均不│
│ │ 還有提到關於他跟蔡豪有爭執│ │ 蹤一下,當時還有提到關於他│ │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再者,│
│ │ 的事? │ │ 跟蔡豪爭執的事?)答:(經│ │該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惟並未失│
│ │答:(經檢視筆錄後)關於「轉爐│ │ 檢視筆錄後)關於『轉爐石著│ │其真義,並經證人施顏祥閱覽後簽│
│ │ 石著磁料」、「下腳著磁料」│ │ 磁料』、『下腳著磁料』這個│ │名,具有形式確定力,是聲請人就│
│ │ 這個東西我不是很清楚,我沒│ │ 東西我不是很清楚,我沒辦法│ │此聲請,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辦法講完全沒有,因為到立法│ │ 講完全沒有,因為到立法院都│ │ │
│ │ 院都談很多事情,他有可能提│ │ 談很多事情,他有可能提到一│ │ │
│ │ 到一下,即使有我也不會記得│ │ 下,即使有我也不會記得,林│ │ │
│ │ 。丁○○這樣說也不是不可能│ │ 益世這樣說也不是不可能,因│ │ │
│ │ ,因為立法委員總是會對這些│ │ 為立法委員總是會對這些選民│ │ │
│ │ 選民服務做一些瞭解。 │ │ 服務做一些瞭解》」云云。 │ │ │
│ │ │ │2.經查,檢察官提示被告丁○○│ │ │
│ │ │ │ 偵查筆錄之記載(對此,被告│ │ │
│ │ │ │ 亦認該次筆錄記載與被告真意│ │ │
│ │ │ │ 不符,待聲請勘驗被告之偵訊│ │ │
│ │ │ │ 光碟後,一併表示意見)訊問│ │ │
│ │ │ │ 證人施顏祥是否為真,筆錄記│ │ │
│ │ │ │ 載證人回答係「我不能完全說│ │ │
│ │ │ │ 沒有」云云,惟證人施顏祥對│ │ │
│ │ │ │ 於被告丁○○有無請其就中鋼│ │ │
│ │ │ │ 『轉爐石著磁料』、『下腳著│ │ │
│ │ │ │ 磁料』的事,請其追蹤一下,│ │ │
│ │ │ │ 證人施顏祥均稱「沒有印象」│ │ │
│ │ │ │ 、「沒有特別印象」回覆檢察│ │ │
│ │ │ │ 官,至於,筆錄上所記載「我│ │ │
│ │ │ │ 不能完全說沒有」之證詞,乃│ │ │
│ │ │ │ 係檢察官再訊問證人施顏祥關│ │ │
│ │ │ │ 於被告丁○○是否曾經向他提│ │ │
│ │ │ │ 及蔡豪時所回答之答案,檢察│ │ │
│ │ │ │ 官卻故意張冠李戴,將該次回│ │ │
│ │ │ │ 答語句登載成係回答被告林益│ │ │
│ │ │ │ 世有無請其追蹤『轉爐石著磁│ │ │
│ │ │ │ 料』、『下腳著磁料』之問題│ │ │
│ │ │ │ ,顯與證人真意不符,筆錄記│ │ │
│ │ │ │ 載有所不實。 │ │ │
│ │ │ │3.再者,證人施顏祥於該次訊答│ │ │
│ │ │ │ 過程中,亦明確向檢察官表示│ │ │
│ │ │ │ 「因為假設如果我往下交代,│ │ │
│ │ │ │ 我印象就會很深,但是後面沒│ │ │
│ │ │ │ 有嘛,我是報紙最近刊出來才│ │ │
│ │ │ │ 知道這件事」,顯然證人施顏│ │ │
│ │ │ │ 祥從未針對『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下腳著磁料』對經濟部、│ │ │
│ │ │ │ 中鋼公司有為任何指示,而此│ │ │
│ │ │ │ 亦可作為佐證被告丁○○並未│ │ │
│ │ │ │ 曾向經濟部長請託其辦理『轉│ │ │
│ │ │ │ 爐右箸磁料』、『下腳著磁料│ │ │
│ │ │ │ 』之證據,惟檢察官對此證人│ │ │
│ │ │ │ 施顏祥有利於被告丁○○之證│ │ │
│ │ │ │ 述,漏未記載於偵查筆錄,自│ │ │
│ │ │ │ 有勘驗之必要。 │ │ │
├──┼───────────────┼───┼──────────────┼──────────────┼───────────────┤
│63 │施顏祥101.8.10下午15:0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3頁起) │證人施顏祥雖就中鋼公司之營運制│
│ │M2U00000 00:43:50-00:47:15 │ │(本院卷七第40頁反面起) │(00:43:50至00:47:15 ) │度提出個人意見,惟就如何具體落│
│ ├───────────────┤ │經查,就證人施顏祥與檢察官該│問:有沒有稍微去暸一下這裡面│實及依規定修正廠商遴選標準,始│
│ │(未記載) │ │次詢答過程之錄音譯文內容以觀│ ,像像像不管是中聯公司的│符合中鋼公司之利益,則未具體說│
│ │ │ │,證人施顏祥對於承購中聯公司│ 這個轉爐石的這個或者像脫│明,尚難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轉爐石之廠商何以不適合僅給予│ 硫渣ㄚ不會非常的奇怪?三│。 │
│ │ │ │獨家廠商施作之原因,闡述甚詳│ 家公司各 三分之一,有哪│ │
│ │ │ │,原因係在於收購轉爐石之廠商│ 一種在招標或者在做,也是│ │
│ │ │ │能否穩定提貨,攸關中鋼之產能│ 選其中一家最好的啊來做,│ │
│ │ │ │能否持續輸出,故為求保險,承│ 對不對?對事業最有利的、│ │
│ │ │ │購廠商不適合僅給予獨家廠商承│ 獲利最高的,然後最好的來│ │
│ │ │ │購,以免該獨家廠商拒不準時提│ 做,怎麼會說三家大家來分│ │
│ │ │ │貨或因故無法提貨,而直接影響│ 呢?那這樣這樣對於這個 │ │
│ │ │ │中鋼公司之產能,致中鋼、中聯│ 企業會有幫助嗎? │ │
│ │ │ │公司均受損害。而本案中聯公司│答:有關這個… │ │
│ │ │ │修改遴選標準,將遴選標準修改│問:那到底是不是因為來是於這│ │
│ │ │ │成不再獨厚於獨家廠商,參照證│ 個壓力的關係? │ │
│ │ │ │人施顏祥上開證述,即可佐證中│答:因為這個事情演變有很長的│ │
│ │ │ │鋼及中聯公司乃係因其自身利益│ 時間… │ │
│ │ │ │考量,故修改系爭遴選標準,使│問:是是是… │ │
│ │ │ │中聯公司之轉爐石能有二家廠商│答:這個你大概也知道嘛喔,就│ │
│ │ │ │共同承購,與被告丁○○無關,│ 只有我們了解才知道這個東│ │
│ │ │ │惟檢察官竟對於證人施顏祥上開│ 西怎麼一回事,是不是爐渣│ │
│ │ │ │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內容,竟選擇│ 啦… │ │
│ │ │ │性全未記載於該次偵查筆錄中,│問:對對。 │ │
│ │ │ │使旁人產生中聯公司修改遴選標│答:這樣子,那麼從早期,我們│ │
│ │ │ │準係因被告丁○○施壓之結果以│ 最近也有在啟動一些我們內│ │
│ │ │ │及轉爐石並無由二家以上廠商承│ 部的了解,不了解不行啊…│ │
│ │ │ │購之必要等等不利於被告之錯誤│問:對。 │ │
│ │ │ │印象,是上開筆錄記載不實之處│答:那麼也知道早期這個爐渣從│ │
│ │ │ │,實有釐清明白之必要。 │ 拋海開始,從拋海到… │ │
│ │ │ │ │問:那時候不用錢… │ │
│ │ │ │ │答:對對對,你都知道了嘛,從│ │
│ │ │ │ │ 拋海到回收這樣開始,中間│ │
│ │ │ │ │ 對於中鋼我們在了解到底怎│ │
│ │ │ │ │ 麼一回事?因為這本來就是│ │
│ │ │ │ │ 中鋼在處理嘛…,對中鋼來│ │
│ │ │ │ │ 講它的正常生產是最重要的│ │
│ │ │ │ │ ,這就算是正常之外的,下│ │
│ │ │ │ │ 腳嘛喔,廢料廢料…問:對│ │
│ │ │ │ │ 對。 │ │
│ │ │ │ │答:那廢料的氣化沒有處理好,│ │
│ │ │ │ │ 它生產會中斷… │ │
│ │ │ │ │問:對。 │ │
│ │ │ │ │答:會中斷,雖然不是它的鋼鐵│ │
│ │ │ │ │ 產品,次屬於這種這種這種│ │
│ │ │ │ │ 下腳,處理不好也會有一些│ │
│ │ │ │ │ 問題,所以我們的感覺就是│ │
│ │ │ │ │ 要,不能說調查兩個字… │ │
│ │ │ │ │問:做了解啦。 │ │
│ │ │ │ │答:就了解,嗯,中鋼也要做一│ │
│ │ │ │ │ 點地方的關係啦,地方的關│ │
│ │ │ │ │ 係,就是說假設有人… │ │
│ │ │ │ │問:中鋼,這個可以理解啦,這│ │
│ │ │ │ │ 一點其實他們也有… │ │
│ │ │ │ │答:對對。 │ │
│ │ │ │ │問:講過類似,但是… │ │
│ │ │ │ │答:有這樣講喔? │ │
│ │ │ │ │問:但是他們多的是無奈ㄝ。 │ │
│ │ │ │ │答:就是說有一點地方的關係,│ │
│ │ │ │ │ 那這個價值也不是在它的主│ │
│ │ │ │ │ 流嘛,能夠把下腳的東西好│ │
│ │ │ │ │ 好的處理的話,那麼他們能│ │
│ │ │ │ │ 夠讓他們的生產能夠順利…│ │
│ │ │ │ │ 問:那只要一家就好了啊。│ │
│ │ │ │ │答:嗯,但是中鋼內部我們了解│ │
│ │ │ │ │ 為什麼從一家變三家?一家│ │
│ │ │ │ │ 它的風險很高,為什麼很高│ │
│ │ │ │ │ ?萬一那一家出了狀況,你│ │
│ │ │ │ │ 就整個生產會中斷以外,雖│ │
│ │ │ │ │ 然是下腳,我先這樣講啦喔│ │
│ │ │ │ │ ,我去問他們喔,跟你一樣│ │
│ │ │ │ │ ,去問他們嘛喔,就是說假│ │
│ │ │ │ │ 設你下腳沒有出路會中斷,│ │
│ │ │ │ │ 這是第一個,為什麼是三家│ │
│ │ │ │ │ ,不是兩家也不是四家,這│ │
│ │ │ │ │ 個這個他們說三家比較… │ │
│ │ │ │ │問:比較比例上… │ │
│ │ │ │ │答:還好。 │ │
│ │ │ │ │問:安全,對啦。 │ │
│ │ │ │ │答:他們…它不是各三分之一這│ │
│ │ │ │ │ 樣分的喔,是分月份,123 │ │
│ │ │ │ │ 月這第一家… │ │
│ │ │ │ │問:就123月這一家… │ │
│ │ │ │ │答:對對對,456 ,這樣就是說│ │
│ │ │ │ │ 萬一有一家中斷的話繼續提│ │
│ │ │ │ │ 嘛,就123 ,假設456產出 │ │
│ │ │ │ │ 問題了,它繼續提,它就不│ │
│ │ │ │ │ 會中斷,這個聽起來也還合│ │
│ │ │ │ │ 理,你不知道有沒有聽到?│ │
│ │ │ │ │問:有啦,這個大致上也有這種│ │
│ │ │ │ │ 說法啦。 │ │
│ │ │ │ │答:對對對,因為我們了解真的│ │
│ │ │ │ │ 是這麼一回事。 │ │
├──┼───────────────┼───┼──────────────┼──────────────┼───────────────┤
│64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 │(蔡律師) │ │證人並未供述不利於被告丁○○之│
│ │M2U00000 00:47-22:22 │ │(本院卷七第74頁起) │ │證詞,難認受檢察官偵訊時設題之│
│ ├───────────────┤ │查,觀諸檢察官該次實際訊問內│ │影響;再者,被告或證人基於自身│
│ │(未記載) │ │容,可知證人翁朝棟僅係陳述該│ │利益考量及其他種種原因,未必配│
│ │ │ │銷售契約之續約並無於契約到期│ │合偵查,檢察官、司法警察若傳喚│
│ │ │ │日前4 個月商議之事實,惟檢察│ │、通知被告或證人到場即開始製作│
│ │ │ │官隨即恫嚇證人,並對證人以不│ │筆錄,常常無法獲得其合作,所以│
│ │ │ │實資訊稱「被人家壓的時候壓得│ │偵查人員常有先進行勸說、溝通的│
│ │ │ │很受不了」、「壓得那麼痛,不│ │必要,使受訊問人明瞭利害或取得│
│ │ │ │講」云云,甚至以情緒性字眼「│ │信任後,再開始製作筆錄。檢察官│
│ │ │ │我聽了我就覺得越來越火」恫嚇│ │、司法警察先與被告或證人溝通後│
│ │ │ │證人命其應配合證述。已明顯侵│ │再開始製作偵查筆錄,乃合法行使│
│ │ │ │害證人之自由意志,此由證人翁│ │偵查職權,並不影響其取得供述證│
│ │ │ │朝棟之回應以:「不是,我是說│ │據之證據能力,對此,最高法院96│
│ │ │ │,我,在我我知道裡面,我我我│ │年度台上字第3577號判決記載:「│
│ │ │ │是沒有那麼人找我談這個東西啦│ │倘訊問時未依上開規定製作筆錄,│
│ │ │ │。」等語明顯產生口吃、回應不│ │充其量僅得認該次受訊問人之陳述│
│ │ │ │清之情,足知證人翁朝棟之自由│ │並非合法存在,法院不得資為裁判│
│ │ │ │意志於當日訊問之始即已遭到檢│ │之依據,尚難憑以推論其後依法製│
│ │ │ │察官之侵害甚明,此涉及判斷證│ │作之訊問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
│ │ │ │人翁朝棟於偵查中之證述筆錄有│ │」等語,是辯護人以此認證人翁朝│
│ │ │ │無特別不可信之情形,與系爭筆│ │棟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云云,即有│
│ │ │ │錄之證據能力均有相關,自有勘│ │未合,無法採取,且此部分亦無調│
│ │ │ │驗之必要。 │ │查之必要。 │
├──┼───────────────┼───┼──────────────┼──────────────┼───────────────┤
│65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21頁反面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00-30:09、 │ │(本院卷七第75頁反面起) │問:來你看一下,這是中聯資源│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M2U00394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股份有限公司喔? │形式確定力;再細繹全部勘驗結果│
│ │00:00-14:29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答:嗯。(起身往前走向檢察官│,顯示證人翁朝棟於檢察官設問後│
│ ├───────────────┤ │ 記載,略以:「(問:提示扣│ 看該契約) │,仍不斷陳述其個人意見,尚難認│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5頁至第 │ │ 押物編號E -8這份簽呈,當時│問:他當時簽的就是說要就這個│證人有曲意配合檢察官而為不實之│
│ │6頁) │ │ 你可有看過並在其中籤名?)│ 轉爐石著磁料的一個契約喔│陳述等情,辯護人就此所辯,尚有│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E-8)這份 │ │ 答:有,這份簽呈主要意義是│ ,要有三分之二給這個永豐│未合,無法採納。 │
│ │ 簽呈當時你可有看過並在其中│ │ 本來我們有一個甄選優良廠商│ 盛公司,還有三分之一給這│ │
│ │ 籤名? │ │ 的評核程式表我記得在99年五│ 個地勇公司。 │ │
│ │答:有,這份簽呈主要的意義是本│ │ 月中旬或下旬時,丁○○先生│答:是。 │ │
│ │ 來我們有一個甄選優良廠商的│ │ 有打電話來問我,關於中聯公│問:這個契約當時你可有看過並│ │
│ │ 評核程序表。我記得在99年5 │ │ 司『爐石著磁性產品』的績優│ 在上面簽名,這個這個說明│ │
│ │ 月中旬或下旬時,丁○○先生│ │ 廠商遴選情形如何,問地勇公│ 啦。 │ │
│ │ 有打電話來問我關於中聯公司│ │ 司的甄選的結果如何,我找承│答:是。 │ │
│ │ 「轉爐石著磁性產品」的績優│ │ 辦人拿評分表來看就說依據我│問:簽呈,這份,這個簽呈? │ │
│ │ 廠商遴選情形如何,問地勇公│ │ 們內部的作業程式來評估的話│答:這個確實我簽的。 │ │
│ │ 司甄選的結果如何,我找承辦│ │ 分數是不合格他問我們是怎麼│問:當時你可有看過並蓋章? │ │
│ │ 人員拿評分表來看就說依據我│ │ 評選的,他語氣不是很好,並│答:簽名,是。 │ │
│ │ 們內部的作業程式來評估的話│ │ 表示說為什麼讓地勇公司不合│問:這份簽呈主要的意義是什麼│ │
│ │ 分數是不合格,他問我們是怎│ │ 格讓他很沒有面子(證人並無│ ? │ │
│ │ 麼評選的,我回答說依照中聯│ │ 此陳述),但是我一直表達中│答:主要的意義就是說,本來我│ │
│ │ 公司的標準作業程式辦法來甄│ │ 聯是上市公司,我必須按照作│ 們有一個徵選,就是優良廠│ │
│ │ 選,他語氣不是很好,並表示│ │ 業程式來,我還是費心的跟他│ 商的一個評核。 │ │
│ │ 說為什麼讓地勇公司不合格讓│ │ 說明,但他沒有接受,就沒有│問:是。 │ │
│ │ 他很沒有面子,但是我一直表│ │ 再談什麼,就掛電話隔一二個│答:評核作業程序表。 │ │
│ │ 達中聯是上市公司,我必須按│ │ 小時後,中鋼總經理鄒若齊就│問:嘿,(念給書記官)徵選優│ │
│ │ 照作業程式來,我還是費心的│ │ 打電話問我這個,「轉爐石著│ 良廠商的評核作業程序表。│ │
│ │ 跟他說明,但他沒有接受,就│ │ 磁性產品」的遴選辦法是怎麼│答:但是,有人反應說這個對新│ │
│ │ 沒有再談什麼,就掛電話,隔│ │ 樣,當時鄒若齊就有說丁○○│ 的廠商,喔,是比較沒有公│ │
│ │ 一、二小時後,中鋼的總經理│ │ 委員對地勇評選的結果有意見│ 平合理的對待。 │ │
│ │ 鄒若齊就打電話問我這個「轉│ │ (證人並未無此陳述),鄒總│問:有人是哪一個人? │ │
│ │ 爐石著磁性產品」的遴選辦法│ │ 經理想要瞭解這個遴選辦法是│答:中鋼,那時候中鋼的總經理│ │
│ │ 是怎麼樣,當時鄒若齊就有說│ │ 怎麼評的,我跟他說明我們主│ ,鄒若齊先生。 │ │
│ │ 丁○○委員對地勇評選的結果│ │ 要衡量標準還是轉爐石去化有│問:當時中鋼的總經理鄒若齊先│ │
│ │ 有意見,鄒總經理想要瞭解這│ │ 幫肋的,他說他認為如果是績│ 生,跟你講 │ │
│ │ 個遴選辦法是怎麼評的,我就│ │ 優廠商來的話,在公司合法的│答:是。 │ │
│ │ 跟他說明我們最主要衡量標準│ │ 範圍內,有新的廠商進來的話│問:說他覺得ㄟ。 │ │
│ │ 還是轉爐石去化處理有幫助的│ │ ,對公司有透明化,比較有良│答:嘿,是,有人反應,就是他│ │
│ │ ,他說他是認為如果有績優廠│ │ 性競爭,所以他想瞭解遴選辦│ 覺得他跟我反應說這個東西│ │
│ │ 商來的話,在公司合法的範圍│ │ 法是什麼,後來隔一至二天,│ ,呃。 │ │
│ │ 內,有新的廠商進來的話,對│ │ 剛好五月下旬,中鋼開集國會│問:是他覺得? │ │
│ │ 公司有透明化,比較有良性競│ │ 議,我跟蔣總經理、鄒若齊有│答:他打電話 │ │
│ │ 爭,所以他想瞭解遴選辦法是│ │ 問我們遴選辦法是什麼,並提│問:還是有人跟他說? │ │
│ │ 什麼,後來隔一至二天,剛好│ │ 供給他參考一下,我請同仁傳│答:這個我就沒有辦法知道,他│ │
│ │ 5 月下旬,中鋼開集團會議,│ │ 真過來,在會議中場休息的時│ 直接打電話跟我說這個合約│ │
│ │ 我跟蔣總經理,鄒若齊有問我│ │ 候就拿給他參考,鄒若齊說我│ ,這個徵選辦法。 │ │
│ │ 們遴選辦法是什麼,並提供給│ │ 們一切依法行政,新的廠商要│問:他為什麼會突然直接打電話│ │
│ │ 他參考一下,我請同仁傳真過│ │ 進來一定要依遴選辦法遴選,│ 跟你這樣說? │ │
│ │ 來,在會議中場休息的時候就│ │ 我們針對遴選辦法如果有對新│答:因為據我同仁講,說有人陳│ │
│ │ 拿給他參考,鄒若齊說我們一│ │ 進廠商參與機會有不公平合理│ 情到中鋼申訴。 │ │
│ │ 切依法行政,新的廠商要進來│ │ 的地方要研究檢討,鄒若齊看│問:鄒若齊沒有跟你講? │ │
│ │ 一定要依遴選辦法遴選,我們│ │ 完後就跟我提示說有一兩個地│答:沒有。 │ │
│ │ 針對遴選辦法如果有對新進廠│ │ 方對新進廠商是不合理的,要│問:鄒若齊就已經跟你明講了,│ │
│ │ 商要參與機會有不公平合理的│ │ 我們研究」云云。 │ 我看你真的是… │ │
│ │ 地方要研究檢討,鄒若齊看完│ │2.惟,觀諸證人翁朝棟該日偵訊│答:不是不是。 │ │
│ │ 後,就跟我提示說有一、二個│ │ 之譯文內容可知,證人翁朝棟│問:我看你真的是沒有搞清楚狀│ │
│ │ 地方對新進廠商是不合理的,│ │ 根本完全未表示筆錄所記載之│ 況。 │ │
│ │ 要我們研究。 │ │ 「並表示說為什麼讓地勇公司│答:不是,檢察官,我跟你報告│ │
│ │ │ │ 不合格讓他很沒有面子」、「│ ,他那時候… │ │
│ │ │ │ 鄒若齊說,丁○○對地勇評選│問:鄒若齊那時都都跟你明講了│ │
│ │ │ │ 的結果有意見」云云,此觀上│ 你還… │ │
│ │ │ │ 開筆錄譯文中證人翁朝楝之證│答:我,我跟檢察官報告一下,│ │
│ │ │ │ 述內容即明,筆錄記載之內容│ 他叫我改這個東西的時候,│ │
│ │ │ │ 不當呈現被告有施壓翁朝棟須│ 他並沒有直接跟我講這個東│ │
│ │ │ │ 使地勇公司及格之情,顯與事│ 西,但我後來我有瞭解是這│ │
│ │ │ │ 實不符,蓋由翁朝棟之作證內│ 樣,因為這位人並沒有直接│ │
│ │ │ │ 容可知,其至多僅表示被告有│ 打電話跟我說這個東西,ㄟ│ │
│ │ │ │ 致電向其詢問徵選廠商的作業│問:那當時中鋼的總經理鄒若齊│ │
│ │ │ │ 程序,乃檢察官竟惡意不斷向│ 呢?直接打電話跟你講? │ │
│ │ │ │ 證人表示「他有這麼和和氣氣│答:告訴我說,這個,這個… │ │
│ │ │ │ 的掛斷?」、「他沒有說大家│問:這個… │ │
│ │ │ │ 走著瞧什麼的?」、「依我對│答:有人反應,喔。 │ │
│ │ │ │ 他的瞭解似乎沒有這麼簡單」│問:說有人反應,他是說有人反│ │
│ │ │ │ 等問句,向證人暗示其已掌握│ 應還是他覺得,他說有人反│ │
│ │ │ │ 被告施壓之證據,意圖使證人│ 應? │ │
│ │ │ │ 配合說出對被告不利之證言,│答:我跟檢察官報告一下,這個│ │
│ │ │ │ 證人始勉強配合檢察官說出被│ … │ │
│ │ │ │ 告與其通話時有語氣不好之處│問:你知道什麼。 │ │
│ │ │ │ 云云,足知證人之回應內容顯│答:好。 │ │
│ │ │ │ 已逸脫其本意甚明。 │問:你就把他整個順序講出來。│ │
│ │ │ │ │答:好。 │ │
│ │ │ │ │問:不用我一個一個點你點你,│ │
│ │ │ │ │ 你才要講。 │ │
│ │ │ │ │答:好。 │ │
│ │ │ │ │問:這樣到後來,我開始證據慢│ │
│ │ │ │ │ 慢證據提示給你。 │ │
│ │ │ │ │答:好。 │ │
│ │ │ │ │問:你會搞。 │ │
│ │ │ │ │答:我知道。 │ │
│ │ │ │ │問:你會被夾在那裡轉不過你,│ │
│ │ │ │ │ 我跟你講。 │ │
│ │ │ │ │答:好,好,我知道,我跟檢察│ │
│ │ │ │ │ 官報告這樣,他,他,他說│ │
│ │ │ │ │ 有委員告… │ │
│ │ │ │ │問:他打電話跟你講? │ │
│ │ │ │ │答:他打電話,打電話… │ │
│ │ │ │ │問:跟你講? │ │
│ │ │ │ │答:打電話問我們這個這個這個│ │
│ │ │ │ │ 辦法是怎麼樣? │ │
│ │ │ │ │問:打電話問我? │ │
│ │ │ │ │答:這個辦法,遴選的辦法是怎│ │
│ │ │ │ │ 樣 │ │
│ │ │ │ │問:ㄟ,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 │
│ │ │ │ │? │ │
│ │ │ │ │(30:09 ) │ │
│ │ │ │ │ │ │
│ │ │ │ │(檔案名稱M2U00394檔,00:00 │ │
│ │ │ │ │至09:58處) │ │
│ │ │ │ │答:這樣啦,我跟,這容我陳,│ │
│ │ │ │ │ 陳述一下。 │ │
│ │ │ │ │問:對,那你整個陳述嘛。 │ │
│ │ │ │ │答:不是,我現在跟你報告一下│ │
│ │ │ │ │ 齁,這個陳述一下,就是說│ │
│ │ │ │ │ ,我是差不多,這時間比較│ │
│ │ │ │ │ 長遠我,我就在5 月,5 月│ │
│ │ │ │ │ 齁,5 月,中旬還是下旬我│ │
│ │ │ │ │ 不知道,就是說5 月的時候│ │
│ │ │ │ │ ,丁○○先生有打一次電話│ │
│ │ │ │ │ 給我。 │ │
│ │ │ │ │問:5 月的時候,那這個是在總│ │
│ │ │ │ │ 經理跟你講之前還是之後?│ │
│ │ │ │ │答:前,之後?之前之前。 │ │
│ │ │ │ │問:之前。 │ │
│ │ │ │ │答:之前。 │ │
│ │ │ │ │問:就是說在9… │ │
│ │ │ │ │答:我可以先跟你報告一下,然│ │
│ │ │ │ │ 後我再來慢慢陳述。 │ │
│ │ │ │ │問:慢慢陳述,好好好。 │ │
│ │ │ │ │答:就是說他打電話說,你們徵│ │
│ │ │ │ │ 選廠商的這個作業程序,ㄟ│ │
│ │ │ │ │ ,就是說他來問關心說,ㄟ│ │
│ │ │ │ │ 廠商遴選的結果怎麼樣,喔│ │
│ │ │ │ │ 喔喔,啊他有提到關心地勇│ │
│ │ │ │ │ 怎麼樣,我說那我要去請主│ │
│ │ │ │ │ 辦單位拿來給我看那個評分│ │
│ │ │ │ │ 表,因為評分表我沒有參與│ │
│ │ │ │ │ 到整個評,那我跟他講說,│ │
│ │ │ │ │ 不合格。 │ │
│ │ │ │ │問:地勇不合格。 │ │
│ │ │ │ │答:不合格。 │ │
│ │ │ │ │問:他有問你哪一家廠商得標嗎│ │
│ │ │ │ │ ? │ │
│ │ │ │ │答:沒有,他他… │ │
│ │ │ │ │問:他只是問說地勇合不合格這│ │
│ │ │ │ │ 樣? │ │
│ │ │ │ │答:他是問地勇嘿嘿,他,他只│ │
│ │ │ │ │ 說地勇有沒有這個徵選的結│ │
│ │ │ │ │ 果怎麼樣,我說不合格,ㄡ│ │
│ │ │ │ │ ,他說,阿你這是怎麼評的│ │
│ │ │ │ │ ?我說中聯公司是一個上市│ │
│ │ │ │ │ 公司,我們有公司自己我們│ │
│ │ │ │ │ 有一個作業程序表,我們必│ │
│ │ │ │ │ 須要尊重這個東西,我們依│ │
│ │ │ │ │ 這個來徵選,不合格就這樣│ │
│ │ │ │ │ ,我講完他就就就這樣,後│ │
│ │ │ │ │ 來他電話就掛斷。 │ │
│ │ │ │ │問:他有這麼和和氣氣的掛斷?│ │
│ │ │ │ │答:語氣不好,我承認語氣不好│ │
│ │ │ │ │ ,齁。 │ │
│ │ │ │ │問:他沒有講什麼? │ │
│ │ │ │ │答:沒有!我一直解釋說,我是│ │
│ │ │ │ │ 上市公司,必須要尊重這個│ │
│ │ │ │ │ 東西,啊他就說那為什麼不│ │
│ │ │ │ │ 合格,我說因為平時我們這│ │
│ │ │ │ │ 個徵選的時候我們必須考量│ │
│ │ │ │ │ 說未來轉爐石的去化,還有│ │
│ │ │ │ │ 尾礦怎麼處理,看怎麼處理│ │
│ │ │ │ │ ,不能亂丟東西啊,還有環│ │
│ │ │ │ │ 保這個,我也是這樣跟他解│ │
│ │ │ │ │ 釋,齁,他他他,語氣不佳│ │
│ │ │ │ │ ,然後電話就掛斷了。 │ │
│ │ │ │ │問:他有沒有說大家走著瞧什麼│ │
│ │ │ │ │ 的? │ │
│ │ │ │ │答:沒有!那是第一次。 │ │
│ │ │ │ │問:依我對他瞭解似乎沒有那麼│ │
│ │ │ │ │ 簡單的喔。 │ │
│ │ │ │ │答:沒有,沒有! │ │
│ │ │ │ │問:他應該是沒有那麼簡單喔。│ │
│ │ │ │ │答:我跟你報告一下,我,就是│ │
│ │ │ │ │ 說我… │ │
│ │ │ │ │問:那只是一開始? │ │
│ │ │ │ │答:是是是 │ │
│ │ │ │ │問:好,那這一段我先整理下來│ │
│ │ │ │ │ 好不好。 │ │
│ │ │ │ │答:恩。 │ │
│ │ │ │ │問:就是說,呃,句點齁,我記│ │
│ │ │ │ │ 得,句點齁,這裡句點。我│ │
│ │ │ │ │ 記得,在99年5 月中旬或下│ │
│ │ │ │ │ 旬的時候,丁○○先生有打│ │
│ │ │ │ │ 電話來問我喔,關於… │ │
│ │ │ │ │答:關於遴選。 │ │
│ │ │ │ │問:中聯公司。 │ │
│ │ │ │ │答:遴選。 │ │
│ │ │ │ │問:轉爐石著磁料契約,是不是│ │
│ │ │ │ │ ? │ │
│ │ │ │ │答:轉爐石,呃。 │ │
│ │ │ │ │問: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答:著石磁料,嘿。 │ │
│ │ │ │ │問:轉爐石著石磁料喔? │ │
│ │ │ │ │答:轉,轉,呃,轉爐石著磁,│ │
│ │ │ │ │ 著磁,著磁料。 │ │
│ │ │ │ │問:轉爐石著磁性材料。 │ │
│ │ │ │ │答:著磁性材料,ㄟ。 │ │
│ │ │ │ │問:轉爐石著磁,磁性產品,產│ │
│ │ │ │ │ 品啊,齁? │ │
│ │ │ │ │答:嘿。 │ │
│ │ │ │ │問:呃,的… │ │
│ │ │ │ │答:的。 │ │
│ │ │ │ │問:的。 │ │
│ │ │ │ │答:的廠商遴選。 │ │
│ │ │ │ │問:廠商遴選。 │ │
│ │ │ │ │答:嘿,的績優廠商遴選啦,績│ │
│ │ │ │ │ 優廠商遴選。 │ │
│ │ │ │ │問:績優廠商遴選,績優廠商遴│ │
│ │ │ │ │ 選。 │ │
│ │ │ │ │答:的情形。 │ │
│ │ │ │ │問:情形如何啊。 │ │
│ │ │ │ │答:問地勇的結果如何,的的的│ │
│ │ │ │ │ 徵選結果如何。 │ │
│ │ │ │ │問:問地勇公司的徵選結果如何│ │
│ │ │ │ │ ,ㄚ然後你就說… │ │
│ │ │ │ │答:說我們內部裡面,的評估表│ │
│ │ │ │ │ 裡面的評估。 │ │
│ │ │ │ │問:你是找人來問再回電話給他│ │
│ │ │ │ │ ?還是在? │ │
│ │ │ │ │答:沒有,我說那我,那我查一│ │
│ │ │ │ │ 下然後我叫他們幫我拿過來│ │
│ │ │ │ │問:好好,那我詢問得得這個…│ │
│ │ │ │ │答:不是,我拿這個表來看齁,│ │
│ │ │ │ │ 我是跟他講說,不合格。 │ │
│ │ │ │ │問:我找承辦人… │ │
│ │ │ │ │答:ㄟ。 │ │
│ │ │ │ │問:人員拿評分表來看,就告訴│ │
│ │ │ │ │ 他說… │ │
│ │ │ │ │答:不合格。 │ │
│ │ │ │ │問:依據我們的內部的這個… │ │
│ │ │ │ │答:作,作業,這個作業程序來│ │
│ │ │ │ │ 評估的話。 │ │
│ │ │ │ │問:依據我們這個內部的作業程│ │
│ │ │ │ │ ,程序,來評估的話。 │ │
│ │ │ │ │答:來來來評估,ㄟ。 │ │
│ │ │ │ │問:是不合格。 │ │
│ │ │ │ │答:嘿,他的分數是不合格。 │ │
│ │ │ │ │問:分數是不合格。嘿,然後呢│ │
│ │ │ │ │ ? │ │
│ │ │ │ │答:他問我是怎麼評審的? │ │
│ │ │ │ │問:ㄟ。 │ │
│ │ │ │ │答:我們說我是依照中聯公司的│ │
│ │ │ │ │ 作業,欸,標準作業程序。│ │
│ │ │ │ │問:標準作業程序。 │ │
│ │ │ │ │答:的辦法來來來徵選的。 │ │
│ │ │ │ │問:標準作業程序,標準作業程│ │
│ │ │ │ │ 序辦法。 │ │
│ │ │ │ │答:ㄟ。 │ │
│ │ │ │ │問:標準作業程序辦法來徵選,│ │
│ │ │ │ │ 然後? │ │
│ │ │ │ │答:標準作業程序,少,有兩個│ │
│ │ │ │ │ 程序。 │ │
│ │ │ │ │問:程序,辦法來甄選,他語氣│ │
│ │ │ │ │ 不是很好 │ │
│ │ │ │ │答:ㄟ,但是我一直說,我,我│ │
│ │ │ │ │ 一直表達,中聯是一個上市│ │
│ │ │ │ │ 公司,我必須按照公司的,│ │
│ │ │ │ │ 依照公司,必須按照公司的│ │
│ │ │ │ │ 作業程序來。 │ │
│ │ │ │ │(05:00) │ │
│ │ │ │ │問:我必須按照作業程序來 │ │
│ │ │ │ │答:是。 │ │
│ │ │ │ │問:程序來,然後呢? │ │
│ │ │ │ │答:噢,我的意思是說,我還是│ │
│ │ │ │ │ 費心地跟他說明,但是,他│ │
│ │ │ │ │ 沒有接受,後來電話就掛了│ │
│ │ │ │ │ 。 │ │
│ │ │ │ │問:(念給書記官)我還是費心│ │
│ │ │ │ │ 的跟他說明,但是他沒有接│ │
│ │ │ │ │ 受。 │ │
│ │ │ │ │答:嘿,電話就掛了。 │ │
│ │ │ │ │問:是那種,那種,甩,甩掛電│ │
│ │ │ │ │ 話? │ │
│ │ │ │ │答:沒有沒有,他是那種喃喃就│ │
│ │ │ │ │ 掛斷了。 │ │
│ │ │ │ │問:他是我不想跟你講,就掛斷│ │
│ │ │ │ │ 了。 │ │
│ │ │ │ │答:對,嘿,就掛斷了,嘿。 │ │
│ │ │ │ │問:是那種不禮貌地掛,還是說│ │
│ │ │ │ │ ,好,謝謝,再見。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我是說語氣│ │
│ │ │ │ │ 不好的那種齁? │ │
│ │ │ │ │問:就掛掉了? │ │
│ │ │ │ │答:就掛掉了? │ │
│ │ │ │ │問:就掛斷你的電話。 │ │
│ │ │ │ │答:沒有,就談完了,他也沒有│ │
│ │ │ │ │ 跟我談談進一步什麼的。 │ │
│ │ │ │ │問:沒有,我的意思是說,有時│ │
│ │ │ │ │ 候講到一半,我跟你解釋,│ │
│ │ │ │ │ 他就斷掉,還是說?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 │ │
│ │ │ │ │問:還是說? │ │
│ │ │ │ │答:沒有沒有,講到結束,我一│ │
│ │ │ │ │ 直跟他… │ │
│ │ │ │ │問:他就沒有再談了。 │ │
│ │ │ │ │答:他就沒有再談了,他也不想│ │
│ │ │ │ │ 跟我談了,就沒有再談了。│ │
│ │ │ │ │問:就掛電話。 │ │
│ │ │ │ │答:嘿,就把電話掛斷。 │ │
│ │ │ │ │問:就掛電話。 │ │
│ │ │ │ │答:就掛電話。 │ │
│ │ │ │ │問:然後掛斷了之後呢?電話掛│ │
│ │ │ │ │ 了之後呢? │ │
│ │ │ │ │答:掛斷了電話之後,隔,我不│ │
│ │ │ │ │ 曉得,因為這太長遠了齁,│ │
│ │ │ │ │ 比較長久喔,我只是跟檢察│ │
│ │ │ │ │ 官,他隔隔隔差不多幾小時│ │
│ │ │ │ │ 完後,譬如說一兩小時,我│ │
│ │ │ │ │ 不曉得這確定的時間拉,就│ │
│ │ │ │ │ 鄒總鄒總經理就打電話來。│ │
│ │ │ │ │問:就打電話來。 │ │
│ │ │ │ │答:嘿。 │ │
│ │ │ │ │問:就掛電話然後。 │ │
│ │ │ │ │答:隔一兩小時以後。 │ │
│ │ │ │ │問:隔一兩小時以後。 │ │
│ │ │ │ │答:這確實時間我不太清楚,齁│ │
│ │ │ │ │ ,大約啊,我不曉得這確實│ │
│ │ │ │ │ 時間。 │ │
│ │ │ │ │問:隔一兩小時以後,這個怎麼│ │
│ │ │ │ │ 樣? │ │
│ │ │ │ │答:中鋼的總經理有電話來問。│ │
│ │ │ │ │問:中鋼的總經理鄒若齊就打電│ │
│ │ │ │ │ 話來問我。 │ │
│ │ │ │ │答:嘿,問說這個,你們這個著│ │
│ │ │ │ │ 性磁料的這個甄選辦法是怎│ │
│ │ │ │ │ 麼樣,齁。 │ │
│ │ │ │ │問:著性磁料的甄選辦法。還是│ │
│ │ │ │ │ 把那個轉爐石磁著性磁料。│ │
│ │ │ │ │答:對對對,轉爐磁著性磁料。│ │
│ │ │ │ │問:甄選辦法是怎樣? │ │
│ │ │ │ │答:是是,甄選辦,辦法。 │ │
│ │ │ │ │問:誒。 │ │
│ │ │ │ │答:啊。 │ │
│ │ │ │ │問:的遴選辦法是怎麼樣。 │ │
│ │ │ │ │答:是是是。ㄟ那我就跟他說明│ │
│ │ │ │ │ ,說我們最主要還是希望有│ │
│ │ │ │ │ 人來推,就是說,對我們轉│ │
│ │ │ │ │ 爐石未來資源化的去化有幫│ │
│ │ │ │ │ 助的這個分數,噢這就是說│ │
│ │ │ │ │ ,這個是我們比較衡量的一│ │
│ │ │ │ │ 個關鍵關鍵。 │ │
│ │ │ │ │問:的一個衡量標準還是在於對│ │
│ │ │ │ │ 未來。 │ │
│ │ │ │ │答:未來轉爐石去化跟尾化處理│ │
│ │ │ │ │ 這種。 │ │
│ │ │ │ │問:去化處理有幫助的就是了。│ │
│ │ │ │ │答:嘿對對對,去化處理有幫助│ │
│ │ │ │ │ 的,對去化處理有幫助的。│ │
│ │ │ │ │問:轉爐石。 │ │
│ │ │ │ │答:我們最主要的關鍵因素。 │ │
│ │ │ │ │問:轉爐石性著磁料產品有幫助│ │
│ │ │ │ │ 的,為,還是幫助的啊,然│ │
│ │ │ │ │ 後呢,逗點。 │ │
│ │ │ │ │答:ㄟ,幫助的,也是最主要的│ │
│ │ │ │ │ 衡量標準,處理,有幫助的│ │
│ │ │ │ │ 。 │ │
│ │ │ │ │問:對對對,然後他說… │ │
│ │ │ │ │答:他說,他,等一下,我要想│ │
│ │ │ │ │ 一下。他,他說,那看看那│ │
│ │ │ │ │ 個辦法。他是認為,齁,他│ │
│ │ │ │ │ 是認為,喔,如果有績優廠│ │
│ │ │ │ │ 商,有優良廠商來的話,就│ │
│ │ │ │ │ 是說在公司合法跟,合法而│ │
│ │ │ │ │ 且可行的的的範圍內,如果│ │
│ │ │ │ │ 有,有新的廠商進來的話,│ │
│ │ │ │ │ 會比較良性競爭跟透明化。│ │
│ │ │ │ │問:他這樣跟你講? │ │
│ │ │ │ │答:是。 │ │
│ │ │ │ │問:說,他有講的這麼好聽嗎?│ │
│ │ │ │ │答:有。 │ │
│ │ │ │ │問:還是直接跟你說那個不利於│ │
│ │ │ │ │ 新進廠商嗎? │ │
│ │ │ │ │答:沒,我這邊。 │ │
│ │ │ │ │問:剛剛才講說他說這個東西不│ │
│ │ │ │ │ 利於新進廠商啊。你剛剛自│ │
│ │ │ │ │ 己才講的。 │ │
│ │ │ │ │答:我知道,我知道新進廠商,│ │
│ │ │ │ │ 所以我,我等一下再跟檢察│ │
│ │ │ │ │ 官報告一下。 │ │
│ │ │ │ │問:那個是後來才講的喔?你現│ │
│ │ │ │ │ 在是說後來才講的喔? │ │
│ │ │ │ │答:後來才講的。 │ │
│ │ │ │ │問:你現在一開始就先講說在公│ │
│ │ │ │ │ 司合法化以內如果有新的廠│ │
│ │ │ │ │ 商。 │ │
│ │ │ │ │答:對,有新的廠商。 │ │
│ │ │ │ │問:的話比較透明化。 │ │
│ │ │ │ │答:ㄟ,比較透明化而且比較有│ │
│ │ │ │ │ 良性競爭,不會讓人家覺得│ │
│ │ │ │ │ 說長期都是一家是這樣。 │ │
│ │ │ │ │問:對公司透明化比較有良性競│ │
│ │ │ │ │ 爭。 │ │
│ │ │ │ │答:嘿,對對是。 │ │
│ │ │ │ │問:然後,然後呢? │ │
│ │ │ │ │答:就是這樣,他只說如果有新│ │
│ │ │ │ │ 進廠商,所以說遴選辦法,│ │
│ │ │ │ │ 阿,所以他想瞭解遴選辦法│ │
│ │ │ │ │ 是什麼。 │ │
│ │ │ │ │問:所以他想瞭解遴選辦法是什│ │
│ │ │ │ │ 麼。 │ │
│ │ │ │ │答:是。 │ │
│ │ │ │ │問:啊之後你怎麼處理? │ │
│ │ │ │ │答:然後,我說,隔,不知道是│ │
│ │ │ │ │ 隔天還是隔夜,然後我們開│ │
│ │ │ │ │ 集團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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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5頁反面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00-14:29 │ │(本院卷七第270頁起) │(10:00)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查,鈞院於103 年12月12日進行│答:然後我說,不知道是隔天還│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5頁至第 │ │勘驗程式,雖有針對被告聲請勘│ 是…剛好我們開集團會議。│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6頁) │ │驗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下│問:隔天是不是? │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E-8)這份 │ │午2 時47分訊問光碟「檔案名稱│答:不是,隔天,隔一天還是兩│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 簽呈當時你可有看過並在其中│ │M2U00393,第27分00秒至30分09│ 天啦,開集團會議… │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籤名? │ │秒結束,接續檔案名稱M2U00394│問:後來? │,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答:有,這份簽呈主要的意義是本│ │,第0 分0 秒至14分29秒處」進│答:五月下旬的時候,中月中下│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來我們有一個甄選優良廠商的│ │行勘驗,惟並未全部勘驗完畢,│ 旬開集團會議,五月下旬開│ │
│ │ 評核程序表。我記得在99年5 │ │於檔案名稱M2U00394,第10分0 │ 中鋼集團會議。 │ │
│ │ 月中旬或下旬時,丁○○先生│ │秒以下至14分29秒處,證人翁朝│問:後來五,ㄟ,後來隔一天還│ │
│ │ 有打電話來問我關於中聯公司│ │棟曾證述「據我認知的,對新進│ 是兩天? │ │
│ │ 「轉爐石著磁性產品」的績優│ │廠商有一、兩個不合理的地方」│答:ㄟ,隔一二天,我現在不記│ │
│ │ 廠商遴選情形如何,問地勇公│ │,此足以佐證中聯公司之遴選辦│ 得是一天還是兩天? │ │
│ │ 司甄選的結果如何,我找承辦│ │法本即存有缺陷,故修正遴選規│問:一天兩天? │ │
│ │ 人員拿評分表來看就說依據我│ │則乃係中鋼及中聯公司本欲進行│答:隔一至兩天啦。 │ │
│ │ 們內部的作業程式來評估的話│ │之工作,並非受被告影響使為不│問:隔一至兩天,剛好五月下旬│ │
│ │ 分數是不合格,他問我們是怎│ │合理之更動,而偵查筆錄對此漏│ ,中鋼開這個集團? │ │
│ │ 麼評選的,我回答說依照中聯│ │未記載,實有勘驗之必要。 │答:集團會議。 │ │
│ │ 公司的標準作業程式辦法來甄│ │ │問:然後? │ │
│ │ 選,他語氣不是很好,並表示│ │ │答:然後ㄟ,我跟蔣總經理有去│ │
│ │ 說為什麼讓地勇公司不合格讓│ │ │ ,有出席,他有問我們這個│ │
│ │ 他很沒有面子,但是我一直表│ │ │ 這個遴選辦法是什麼,ㄚ我│ │
│ │ 達中聯是上市公司,我必須按│ │ │ 們有…我跟蔣總經理參加會│ │
│ │ 照作業程式來,我還是費心的│ │ │ 議齁,鄒若齊有問,喔我們│ │
│ │ 跟他說明,但他沒有接受,就│ │ │ 有出席會議啦齁,鄒若齊有│ │
│ │ 沒有再談什麼,就掛電話,隔│ │ │ 問我們遴選辦法是什麼?提│ │
│ │ 一、二小時後,中鋼的總經理│ │ │ 供給他參考一下。 │ │
│ │ 鄒若齊就打電話問我這個「轉│ │ │問:提供給他參考一下。 │ │
│ │ 爐石著磁性產品」的遴選辦法│ │ │答:ㄡ,然後他跟,就是說他看│ │
│ │ 是怎麼樣,當時鄒若齊就有說│ │ │ 完了,他看完以後,齁,我│ │
│ │ 丁○○委員對地勇評選的結果│ │ │ 們就就… │ │
│ │ 有意見,鄒總經理想要瞭解這│ │ │問:當場看? │ │
│ │ 個遴選辦法是怎麼評的,我就│ │ │答:不是,就是很,休息的時候│ │
│ │ 跟他說明我們最主要衡量標準│ │ │ ,中途休息。 │ │
│ │ 還是轉爐石去化處理有幫助的│ │ │問:就你,你那天就帶去了是不│ │
│ │ ,他說他是認為如果有績優廠│ │ │ 是? │ │
│ │ 商來的話,在公司合法的範圍│ │ │答:沒有,沒有帶去,後來請同│ │
│ │ 內,有新的廠商進來的話,對│ │ │ 仁傳真。 │ │
│ │ 公司有透明化,比較有良性競│ │ │問:我請同仁傳真給他? │ │
│ │ 爭,所以他想瞭解遴選辦法是│ │ │答:嘿嘿,傳不是傳給他,是到│ │
│ │ 什麼,後來隔一至二天,剛好│ │ │ 我們會議,ㄚ我們會議中途│ │
│ │ 5 月下旬,中鋼開集團會議,│ │ │ 的時候,拿給他看。 │ │
│ │ 我跟蔣總經理,鄒若齊有問我│ │ │問:我請同仁傳真過來,然後,│ │
│ │ 們遴選辦法是什麼,並提供給│ │ │ 我請同仁傳真過來,傳真過│ │
│ │ 他參考一下,我請同仁傳真過│ │ │ 來。然後在會議中拿給他。│ │
│ │ 來,在會議中場休息的時候就│ │ │答:不是會議中,會會中中場休│ │
│ │ 拿給他參考,鄒若齊說我們一│ │ │ 息的時候。 │ │
│ │ 切依法行政,新的廠商要進來│ │ │問:會會中中場休息的時候。 │ │
│ │ 一定要依遴選辦法遴選,我們│ │ │答:ㄞ,中場休息的時候再拿給│ │
│ │ 針對遴選辦法如果有對新進廠│ │ │ 他? │ │
│ │ 商要參與機會有不公平合理的│ │ │問:拿給他參考,齁,他想了解│ │
│ │ 地方要研究檢討,鄒若齊看完│ │ │ 一下,因為他他,那時候有│ │
│ │ 後,就跟我提示說有一、二個│ │ │ 跟我們講,這也是事實,這│ │
│ │ 地方對新進廠商是不合理的,│ │ │ 一點我必須跟跟跟檢察官報│ │
│ │ 要我們研究。 │ │ │ 告,他說我們一切依法處理│ │
│ │ │ │ │ 齁,喔不,我們依法行政,│ │
│ │ │ │ │ 但是遴選辦法齁… │ │
│ │ │ │ │答:我們一切依法行政。一定要│ │
│ │ │ │ │ ,一定要… │ │
│ │ │ │ │問:那如果現在沒有依法就是你│ │
│ │ │ │ │ 的意思囉? │ │
│ │ │ │ │答: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 │
│ │ │ │ │ 他的意思是說不管新的廠商│ │
│ │ │ │ │ 來一定要參加這個遴選辦法│ │
│ │ │ │ │ ,一定要參加這個遴選辦法│ │
│ │ │ │ │ ,不能說沒有遴選辦法就直│ │
│ │ │ │ │ 接… │ │
│ │ │ │ │問:我們一切依法行政,新的廠│ │
│ │ │ │ │ 商要進來一… │ │
│ │ │ │ │答:一定要參加中聯的… │ │
│ │ │ │ │問:遴選辦法? │ │
│ │ │ │ │答:對對,中聯的遴選辦法,那│ │
│ │ │ │ │ 我們可以… │ │
│ │ │ │ │問:遴選辦法。 │ │
│ │ │ │ │答:嘿,我們… │ │
│ │ │ │ │問:一定要依遴選辦法,齁? │ │
│ │ │ │ │答:嘿,然後我們針對你的遴選│ │
│ │ │ │ │ 辦法,如果對新進這個廠商│ │
│ │ │ │ │ 有不是很合理公平的的參與│ │
│ │ │ │ │ 機會,ㄚ我們要研究來來來│ │
│ │ │ │ │ 處理。 │ │
│ │ │ │ │問:來處理? │ │
│ │ │ │ │答:嘿,是。 │ │
│ │ │ │ │問:意思是說你要參加,但是一│ │
│ │ │ │ │ 定會過就對了? │ │
│ │ │ │ │答:他沒有這樣跟我講,跟檢察│ │
│ │ │ │ │ 官報告,他沒有跟我這樣講│ │
│ │ │ │ │ 。 │ │
│ │ │ │ │問:但是是這個意思? │ │
│ │ │ │ │答:我我我沒有辦法去揣測他的│ │
│ │ │ │ │ 意思。 │ │
│ │ │ │ │問:因為你們後來結果是這樣。│ │
│ │ │ │ │答:不是,我等一下再跟檢察官│ │
│ │ │ │ │ 報告一下。 │ │
│ │ │ │ │問:現在廠商進來一定要依廠商│ │
│ │ │ │ │ 遴選辦法,要我們針對遴選│ │
│ │ │ │ │ 辦法,要我們針對遴選辦法│ │
│ │ │ │ │ 。嗯,你說針對遴選辦法…│ │
│ │ │ │ │答:ㄟ對,就是說我們我們要針│ │
│ │ │ │ │ 對,一定要…然後我們針對│ │
│ │ │ │ │ 遴選辦法,如果有對新廠商│ │
│ │ │ │ │ 嗯要要參與機會,有不公平│ │
│ │ │ │ │ 合理的地方,ㄚ我們要,要│ │
│ │ │ │ │ 研究檢討。 │ │
│ │ │ │ │問:不公平合理的地方? │ │
│ │ │ │ │答:嘿對。 │ │
│ │ │ │ │問:要檢討。 │ │
│ │ │ │ │答:不公平合理的地方ㄛ。要研│ │
│ │ │ │ │ 究檢討。 │ │
│ │ │ │ │問:然後呢? │ │
│ │ │ │ │答:然後他看完以後,後來他就│ │
│ │ │ │ │ ,後來他看完以後就提示說│ │
│ │ │ │ │ :ㄟ,他認為有有有一兩個│ │
│ │ │ │ │ 地方,但時間很久,他說有│ │
│ │ │ │ │ 一兩個地方是不合理。 │ │
│ │ │ │ │問:說有一兩個地方… │ │
│ │ │ │ │答:是不合理,據我認知,這個│ │
│ │ │ │ │ 快快兩年。有一兩個地方是│ │
│ │ │ │ │ 不合理的,對新進廠商是不│ │
│ │ │ │ │ 合理。 │ │
│ │ │ │ │問:他有講什麼地方嗎? │ │
│ │ │ │ │答:所以我說檢察官能不能讓我│ │
│ │ │ │ │ 看一下?齁,我這邊的表格│ │
│ │ │ │ │ 讓我看一下? │ │
├──┼───────────────┼───┼──────────────┼──────────────┼───────────────┤
│67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7頁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35-27:39 │ │(本院卷七第81頁反面起) │(24:35)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問:當時鄒若齊有要求你重新評│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6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選嗎? │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問:當時鄒若齊有要求你重新評選│ │ 記載略以:「(問:當時鄒若│答:有。 │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不具正當性等│
│ │ 嗎? │ │ 齊有要求你重新評選嗎?)答│問:有? │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
│ │答:他有要求重新檢討遴選辦法不│ │ :他有要求重新檢討遴選辦法│答:他叫我們回去檢討,檢檢檢│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合理的地方,我們中聯內部召│ │ 不合理的地方,我們中聯召開│ 討,ㄡ就是有人懷疑,既然│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法│
│ │ 開主管會議討論確實有對新進│ │ 主管會議,討論確實有對新進│ 有人懷疑你就要回去… │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且觀│
│ │ 廠商有不對等的地方,我們重│ │ 廠商不對等的地方,我們重新│問:檢討? │證人於檢察官設問後,仍不斷陳述│
│ │ 新檢討修正作業程序表,讓地│ │ 檢討修正作業程式表,讓地勇│答:檢討這個遴選辦法不合理的│其意見,尚難認證人受檢察官之影│
│ │ 勇有第二次參與評選的機會。│ │ 有第二次參與評選的機會。」│ 地方。 │響而為不實之陳述,辯護人辯稱證│
│ │ │ │ 云云。 │問:但是遴選已經遴選完了,要│人受檢察官之恫嚇而配合證述云云│
│ │ │ │2.惟查,諸諸證人翁朝棟實際證│ 檢討也是下一次不是嗎? │,即有未合,無法採取。 │
│ │ │ │ 述內容,證人翁朝楝業已明確│答:不是,我跟檢察官報告一下│ │
│ │ │ │ 說明鄒若齊向其表示要檢討評│ ,那時候還沒有5 月31日,│ │
│ │ │ │ 選辦法之不合理處當時,尚未│ 依照合約上5 月31日申請都│ │
│ │ │ │ 屆合約到期日即5 月31日,故│ 可以,5 月31日之前都可以│ │
│ │ │ │ 本可檢討改善評選辦法之不合│ 。 │ │
│ │ │ │ 理處,此屬中聯公司本於依據│問:都可以? │ │
│ │ │ │ 契約之規定所賦予之權利行使│答:不是,評審有人申訴,我們│ │
│ │ │ │ ,且翁朝楝證述鄒若齊所要求│ 就必須檢討嘛,因為你還沒│ │
│ │ │ │ 者並非重新評選,而係檢討遴│ 有到合約,合約到期之前都│ │
│ │ │ │ 選辦法之不合理處,故並無不│ 可以檢討嘛。 │ │
│ │ │ │ 當之處,乃檢察官亦明知上情│問:我應該這樣問,當時鄒若齊│ │
│ │ │ │ ,竟於筆錄中漏未記載上開有│ 有要求重新遴選嗎? │ │
│ │ │ │ 利於被告之事項。尤有甚者,│答:沒,沒有。 │ │
│ │ │ │ 嗣後檢察官甚至忽略上開內容│問:等一下,他就說有… │ │
│ │ │ │ ,向證人翁朝棟表示中聯公司│答:不是,不是重新評選,檢討│ │
│ │ │ │ 上開於契約到期日5 月31日以│ 遴選辦法有不合理的地方,│ │
│ │ │ │ 前所為之檢討遴選辦法之行為│ 嘿,是。 │ │
│ │ │ │ 涉及塑罪云云,據此恫嚇證人│問:有,他有重新檢討遴選辦法│ │
│ │ │ │ 翁朝棟,命其配合證述即可予│ 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 │
│ │ │ │ 以從輕處理其所涉犯之背信罪│答:嘿。 │ │
│ │ │ │ 云云,實又屬另一不正訊問方│問:但是對於遴選結果,他沒有│ │
│ │ │ │ 法之實施。 │ 要求重新遴選?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不合理的地方,現在是說那│ │
│ │ │ │ │ 一套辦法不管合不合理,你│ │
│ │ │ │ │ 已經做了… │ │
│ │ │ │ │答:對。 │ │
│ │ │ │ │問:對不對? │ │
│ │ │ │ │答:對。 │ │
│ │ │ │ │問:做了之後,他又是要重做呢│ │
│ │ │ │ │ ?還時說下一次再再改進就│ │
│ │ │ │ │ 好了? │ │
│ │ │ │ │答:就就就這一次要重新改ㄚ,│ │
│ │ │ │ │ 喔。 │ │
│ │ │ │ │問:他要求要重新改? │ │
│ │ │ │ │答:所以我跟… │ │
│ │ │ │ │問:他要求要重新改,是他嗎?│ │
│ │ │ │ │答:不是,我我跟你報告一下,│ │
│ │ │ │ │你,檢察官讓我先講完喔。 │ │
│ │ │ │ │問:嘿。 │ │
│ │ │ │ │答:就是說我們針對他的,他這│ │
│ │ │ │ │ 樣,他是中鋼的總經理要求│ │
│ │ │ │ │ 我們這樣,ㄚ我們回去就內│ │
│ │ │ │ │ 部開會檢討,確實有不合理│ │
│ │ │ │ │ 的地方,剛才講那幾點喔,│ │
│ │ │ │ │ 我們就重新這個這個調整這│ │
│ │ │ │ │ 個作業程序表,就修正這個│ │
│ │ │ │ │ 作業程序表,ㄡ本來原來的│ │
│ │ │ │ │ 改了一個新的作業程序表,│ │
│ │ │ │ │ 讓它就是說,鄒董事長只是│ │
│ │ │ │ │ ,就是說要給他們有一個再│ │
│ │ │ │ │ 次參加評審的機會。 │ │
│ │ │ │ │問:他有這樣說是嗎? │ │
│ │ │ │ │答:有。 │ │
│ │ │ │ │問:好,ㄡ我們就,等一下,就│ │
│ │ │ │ │ 是說… │ │
│ │ │ │ │答:因為不合理,所以他要… │ │
│ │ │ │ │問:所以他有要求重新評選嗎?│ │
│ │ │ │ │ 因為照你這樣講,他… │ │
│ │ │ │ │答:就是針對不合理的地方來修│ │
│ │ │ │ │ 改,嘿。 │ │
│ │ │ │ │問:就是說他有要求重新… │ │
│ │ │ │ │答:檢討不合理的地方。 │ │
│ │ │ │ │問:遴選辦法不合理的地方? │ │
│ │ │ │ │答:是。 │ │
│ │ │ │ │問:不合理的地方,然後嗯… │ │
│ │ │ │ │答:我們內部,中聯內部… │ │
│ │ │ │ │問:內部… │ │
│ │ │ │ │答:召開主管會議有一起來討論│ │
│ │ │ │ │ 。 │ │
│ │ │ │ │問:中聯內部召開主管會議,然│ │
│ │ │ │ │ 後? │ │
│ │ │ │ │答:討論發覺確實對,確有對新│ │
│ │ │ │ │ 進廠商有不對等的… │ │
│ │ │ │ │問:對新進廠商有不對等的… │ │
│ │ │ │ │答:不對等的… │ │
│ │ │ │ │問:地方。 │ │
│ │ │ │ │答:地方,ㄚ我們重新檢討重新│ │
│ │ │ │ │ … │ │
│ │ │ │ │問:地方,我們重新… │ │
│ │ │ │ │答:修正這個作業程序表。 │ │
│ │ │ │ │問:我們重新修正作業程序表,│ │
│ │ │ │ │ 作業程序表。 │ │
│ │ │ │ │答:哈。 │ │
│ │ │ │ │問:重新評選? │ │
│ │ │ │ │答:讓這個地勇有第二次參與評│ │
│ │ │ │ │ 選的機會。 │ │
├──┼───────────────┼───┼──────────────┼──────────────┼───────────────┤
│68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31頁反面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40-30:09 M2U00395│ │(本院卷七第83頁起) │1.檔案名稱M2U00394,畫面時間│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00:00-08:08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28:40至30:09 │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問:參與合理的評選。當時這個│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6頁) │ │ 記載,略以:「當時中聯公司│ 中聯公司是不是已經跟這個│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問:當時中聯公司是否已經跟永豐│ │ 是否已經跟永豐盛就轉爐石著│ ,永豐盛,是不是?永豐盛│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 盛就轉爐石著磁料契約簽定完│ │ 磁料簽約簽訂完畢?)答:在│ 公司,嗯,就轉爐石著磁料│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畢? │ │ 那個時機點,永豐盛一直認為│ 契約簽訂,續約完畢? │,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答:在那個時機點,永豐盛一直認│ │ 只有一家合格,所以鄭春長在│答:我跟檢察官這樣報告,就是│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為只有一家合格,基層的承辦│ │ 五月中旬或下旬時就已經先把│ 說,在那個時機點,永豐盛│ │
│ │ 人員也認為只有一家合格,所│ │ 總經理用印的契約寄出去了,│ 一直認為只有一家合格。 │ │
│ │ 以鄭春長在5月中旬或下旬時 │ │ 在修改新的甄選辦法之前就寄│問:在那個時機點 │ │
│ │ ,就已經先把總經理用印的契│ │ 出去給永豐盛公司完成訂約,│答:ㄜ。 │ │
│ │ 約寄出去了,在修改新的甄選│ │ 由永豐盛公司取得全部轉爐石│問:永豐盛一直認為只有一家合│ │
│ │ 辦法之前就寄出去給永豐盛公│ │ 著磁料的的契約銷售,但是在│ 格。 │ │
│ │ 司完成訂約,由永豐盛公司取│ │ 我們的遴選辦法資格條件裡面│答:一家合格,齁,然後,基層│ │
│ │ 得全部的轉爐石著磁料的契約│ │ ,在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如果有│ 的承辦人員也知道只有一家│ │
│ │ 銷售,但是在我們的遴選辦法│ │ 績優廠商遴選合格,仍然可以│ 合格。 │ │
│ │ 資格條件裏面,在5月31日之 │ │ 取得三分之一量的合約」云云│問:基層的承辦人員也知道只有│ │
│ │ 前如果有績優的廠商遴選合格│ │ 。 │ 一家合格。 │ │
│ │ ,仍然可以取得3 分之1量的 │ │2.惟查,以證人翁朝楝之實際證│答:ㄟ,所以,因為這個是下旬│ │
│ │ 合約。 │ │ 述可知,翁朝棟已明確向檢察│ 才才才才弄的,他那個是可│ │
│ │ │ │ 官表示「修正前舊的」遴選辦│ 能是,五月上旬還是中旬弄│ │
│ │ │ │ 法即已明確規定於合約到期前│ 的,所以這個在還沒有決定│ │
│ │ │ │ ,如有新進廠商經過審核通過│ 前,這是第二次參加,他們│ │
│ │ │ │ 後,仍可給予3分之1的合約量│ 不知道,承辦人員不知道,│ │
│ │ │ │ ,因此於該合約到期前,其他│ 所以他就把合約先寄給人家│ │
│ │ │ │ 廠商本可參與系爭合約之遴選│ 了。 │ │
│ │ │ │ ,此並非針對地勇公司所特設│問:你這太奇怪了,他一定有跟│ │
│ │ │ │ ,中聯公司基於契約規定亦得│ 你們開會開遴選會議。 │ │
│ │ │ │ 於到期日前將3分之1的合約量│答:誰? │ │
│ │ │ │ 給予新進廠商,乃檢察官竟漏│問:承辦人一定有,除非你們自│ │
│ │ │ │ 未記載中聯公司「修正前」之│ 己幾個人在那裡講。 │ │
│ │ │ │ 遴選辦法即有規定新進廠商經│答:我跟… │ │
│ │ │ │ 過審核通過後仍可取得3分之1│問:承辦人一定有跟你們開過會│ │
│ │ │ │ 的合約量之內容,其至一再質│ 議,然後你們要檢討我看承│ │
│ │ │ │ 疑證人已明確證述之內容,意│ 辦人員也一定會知道。 │ │
│ │ │ │ 圖影響其證述之自由意志謂:│答:我跟… │ │
│ │ │ │ 「你就幫他量身訂造一個來讓│問:包括這個… │ │
│ │ │ │ 他合格嘛」,惟證人翁朝棟仍│答:我知道,我跟你報告一下,│ │
│ │ │ │ 堅稱:「不是!」、「不是,│ 就是說,等檢討這個,到這│ │
│ │ │ │ 不是,我跟檢察官報告,他舊│ 個最後定案,是差不多是三│ │
│ │ │ │ 的辦法裡面就有規定說。」等│ ,三,三天還是四天,就很│ │
│ │ │ │ 語,足知證人翁朝楝主觀明確│ 短的時間是這樣。 │ │
│ │ │ │ 知悉於中聯公司合約到期前本│ │ │
│ │ │ │ 可合法給予新進廠商3分之1之│2.檔案名稱M2U00395,畫面時間│ │
│ │ │ │ 合約量,此屬中聯公同正當權│ 00:00至08:08 │ │
│ │ │ │ 利之行使,惟檢察官對於上開│答:所以之前他弄完,他們那個│ │
│ │ │ │ 有利於被告之內容均故意不記│ 永豐盛的那一次弄完,就是│ │
│ │ │ │ 載,乃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 一次評審他們以為。 │ │
│ │ │ │3.尤有甚者,除證人翁朝楝已明│問:契約就寄出去了嘛。 │ │
│ │ │ │ 確證述依據中聯公司原訂之遴│答:ㄟ,是,是就寄出去。 │ │
│ │ │ │ 選辦法,本即給予新進廠商3 │問:對阿,而且他要寄出去絕對│ │
│ │ │ │ 分之1 的量,檢察官故意不予│ 都有經過董事長的同意了啊│ │
│ │ │ │ 記載以外,另,證人翁朝楝亦│ 。 │ │
│ │ │ │ 證述:「(問:你現在的意思│答:沒有,他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
│ │ │ │ 是總經理沒有跟你講嗎?)答│ ,他是總經理蓋章的,我不│ │
│ │ │ │ :有參與,他沒講這個東西,│ 算知道。 │ │
│ │ │ │ 他沒講出去。所以我們本來要│問:好,那你就算現在討論的時│ │
│ │ │ │ 找這個合約才發覺寄出去了,│ 候,總經理也一定會跟你講│ │
│ │ │ │ 這一點我很坦白跟檢察官報告│ 啊。 │ │
│ │ │ │ 」、「因為我們遴選辦法有規│答:沒有,他沒有。 │ │
│ │ │ │ 定嘛,在合約到期之前如果有│問:你現在的意思是總經理沒有│ │
│ │ │ │ 新進來的廠商如果核可的話要│ 跟你講嗎? │ │
│ │ │ │ 給他們三分之一嘛,然後原來│答:有參與,他沒講這個東西,│ │
│ │ │ │ 的三分之二,所以在這個期間│ 他沒講出去。所以我們本來│ │
│ │ │ │ 還沒到的這個時間我們寄出去│ 要找那個合約,才發覺寄出│ │
│ │ │ │ , 確實是我們管理上的疏失。│ 去了,總經理沒有跟我講,│ │
│ │ │ │ 」等語,亦可佐證中聯公司未│ 這一點我很坦白跟檢察官報│ │
│ │ │ │ 依照原訂之遴選辦法逕行提早│ 告。 │ │
│ │ │ │ 與永豐盛公司乃係中聯公司相│問:在那個時機點,永豐盛一直│ │
│ │ │ │ 關承辦人員之疏失,顯然中聯│ 認為只有一家合格,基層的│ │
│ │ │ │ 公司後來仍願意讓新進遴選合│ 承辦人員也只有,認為只有│ │
│ │ │ │ 格廠商分配3 分之1 ,除其遴│ 一家合格,所以他在五月上│ │
│ │ │ │ 選辦法早已規定外,另中聯公│ 旬的時候。 │ │
│ │ │ │ 司與永豐盛簽定合約之時間點│答:五月中,上旬,好像五月中│ │
│ │ │ │ 亦因承辦人員疏失而提早簽定│ 旬的時候。 │ │
│ │ │ │ 亦係原因之一,並非受被告林│問:五月中旬的時候就已經把契│ │
│ │ │ │ 益世之影響甚明,乃檢察官對│ 約寄出去了,是不是… │ │
│ │ │ │ 此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均漏未│答:對對,就總經理用印的那個│ │
│ │ │ │ 記載,實有勘驗之必要。 │ 契約就寄出去。我實際的地│ │
│ │ │ │ │ 點,實際的時間點我不是很│ │
│ │ │ │ │ 清楚說哪時候寄出去,是不│ │
│ │ │ │ │ 是五月中旬我不太清楚,就│ │
│ │ │ │ │ 是在這個修改這個新的徵選│ │
│ │ │ │ │ 辦法以前就寄出去,這是事│ │
│ │ │ │ │ 實。 │ │
│ │ │ │ │問:就把契約寄出去給這個,在│ │
│ │ │ │ │ 徵選辦法修正以前就寄出去│ │
│ │ │ │ │ 給這個永豐盛公司,並且…│ │
│ │ │ │ │ 蛤? │ │
│ │ │ │ │答:沒有並且。 │ │
│ │ │ │ │問:哪裡?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這個ㄟ,鄭春…鄭春長。 │ │
│ │ │ │ │答:我不是說所以他在五月中下│ │
│ │ │ │ │ 旬… │ │
│ │ │ │ │問:鄭春長… │ │
│ │ │ │ │答:我不曉得是五月幾。 │ │
│ │ │ │ │問:他在五月中旬的時候就已經│ │
│ │ │ │ │ 把契約寄出去了嘛。 │ │
│ │ │ │ │答:對對對。五月中旬拉下旬我│ │
│ │ │ │ │ 不知道,確實時間我不知道│ │
│ │ │ │ │ ,大約啦。 │ │
│ │ │ │ │問:他已經先寄出去就對了。 │ │
│ │ │ │ │答:是是,先寄出去。 │ │
│ │ │ │ │問:五月下旬就已經先把契約寄│ │
│ │ │ │ │ 出去。 │ │
│ │ │ │ │答:把用印的契約。 │ │
│ │ │ │ │問:先把總經理,先把總經理用│ │
│ │ │ │ │ 印的契約。那很奇怪,總經│ │
│ │ │ │ │ 理居然你們在那邊要重新遴│ │
│ │ │ │ │ 選的時候他沒有告訴你說契│ │
│ │ │ │ │ 約寄出去了? │ │
│ │ │ │ │答:總經理不知道。 │ │
│ │ │ │ │問:他蓋章了啊,他怎麼不知道│ │
│ │ │ │ │ 。 │ │
│ │ │ │ │答:我,蓋章。我跟檢察官報告│ │
│ │ │ │ │ ,一般都是在月底才會說那│ │
│ │ │ │ │ 個舊的合約到期以後才會給│ │
│ │ │ │ │ 人家,那次不曉得為什麼那│ │
│ │ │ │ │ 提前了。 │ │
│ │ │ │ │問:他蓋章啦。 │ │
│ │ │ │ │答:對,那為什麼提前寄給人家│ │
│ │ │ │ │ 我不知道,因因因為你那個│ │
│ │ │ │ │ 還沒到5月31號ㄚ。 │ │
│ │ │ │ │問:照理講正常應該提前的,哪│ │
│ │ │ │ │ 有那種到5 月31號你才寄契│ │
│ │ │ │ │ 約… │ │
│ │ │ │ │答:因為… │ │
│ │ │ │ │問:那萬一人家沒簽你不是空了│ │
│ │ │ │ │ 嗎? │ │
│ │ │ │ │答:因為我們遴選辦法有規定嘛│ │
│ │ │ │ │ ,在合約到期之前如果有新│ │
│ │ │ │ │ 進,新進來的廠商要要…如│ │
│ │ │ │ │ 果核可的話要給他們三分之│ │
│ │ │ │ │ 一嘛,然後原來的三分之二│ │
│ │ │ │ │ ,所以在這個期間還沒有到│ │
│ │ │ │ │ 之前,這個時間我們寄出去│ │
│ │ │ │ │ ,確實是我們管理上的疏失│ │
│ │ │ │ │ 。 │ │
│ │ │ │ │問:那是你們新的才這樣給人家│ │
│ │ │ │ │ 這樣訂,你怎麼能講管理上│ │
│ │ │ │ │ 的疏失,先前都照正常的程│ │
│ │ │ │ │ 序,你不能人家做完了,才│ │
│ │ │ │ │ 說我現在這是新的前面是違│ │
│ │ │ │ │ 規的。 │ │
│ │ │ │ │答:但是問題是5 月31號還沒到│ │
│ │ │ │ │ 。 │ │
│ │ │ │ │問:到底是哪一個規定說要5 月│ │
│ │ │ │ │ 31號要要…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哪裡規定5 月31號才寄。 │ │
│ │ │ │ │答:我沒有,我沒有這樣講,我│ │
│ │ │ │ │ 們是說程序上合約屆滿前我│ │
│ │ │ │ │ 們才新的合約嘛。 │ │
│ │ │ │ │問:那合約屆滿前也沒有說一定│ │
│ │ │ │ │ 要到5 月31號啊,你本來續│ │
│ │ │ │ │ 約就提前續約這是正常的商│ │
│ │ │ │ │ 務行為啊,沒有人家到5月 │ │
│ │ │ │ │ 31號那一天,明天都已經要│ │
│ │ │ │ │ 斷掉了,ㄚ明天,今天才簽│ │
│ │ │ │ │ 約啊。 │ │
│ │ │ │ │答:我只跟檢察官報告一下,我│ │
│ │ │ │ │ 的意思是說,在這個,這個│ │
│ │ │ │ │ 作業程序的辦法說在五月底│ │
│ │ │ │ │ 以前,在五月底以前,如果│ │
│ │ │ │ │ 有遴選出來的話,就要給他│ │
│ │ │ │ │ 三分之一,然後舊的是三分│ │
│ │ │ │ │ 之二。 │ │
│ │ │ │ │問:那是新的嘛,新的是這樣規│ │
│ │ │ │ │ 定。 │ │
│ │ │ │ │答:沒有沒有,以前也這樣規定│ │
│ │ │ │ │ 。 │ │
│ │ │ │ │問:以前也是這樣規定? │ │
│ │ │ │ │答:以前也這樣規定。 │ │
│ │ │ │ │問:喔~ │ │
│ │ │ │ │答:所以我才,才,以前就有這│ │
│ │ │ │ │ 樣規定,不是新的。 │ │
│ │ │ │ │問:ㄚ問題是他就不對,他就已│ │
│ │ │ │ │ 經不合格拉(台語)。 │ │
│ │ │ │ │答:不是,不是,我跟檢察官報│ │
│ │ │ │ │ 告,他舊的辦法裡面就有規│ │
│ │ │ │ │ 定說。 │ │
│ │ │ │ │問:你就幫他量身訂造一個來讓│ │
│ │ │ │ │ 他合格嘛。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好,我們先把你講得 │ │
│ │ │ │ │答:是。 │ │
│ │ │ │ │問:記清楚拉。5 月31號就已經│ │
│ │ │ │ │ 先把總經理用印的契約寄出│ │
│ │ │ │ │ 去了,然後在修改新的甄選│ │
│ │ │ │ │ 辦法之前就寄出去給永豐,│ │
│ │ │ │ │ 永豐盛公司,完成這個訂約│ │
│ │ │ │ │ 嘛。 │ │
│ │ │ │ │答:就寄出去了,ㄟㄟ。 │ │
│ │ │ │ │問:寄出去就完成訂約了嘛。 │ │
│ │ │ │ │答:但是我我我剛才講的說5月 │ │
│ │ │ │ │ 30號,這個舊的作業程序也│ │
│ │ │ │ │ 是說5 月30號以前,如果有│ │
│ │ │ │ │ 新的合格的還是可以拿到三│ │
│ │ │ │ │ 分之一。 │ │
│ │ │ │ │問:你們契約裡面有寫到這一條│ │
│ │ │ │ │ 嗎? │ │
│ │ │ │ │答:有,這辦法還是怎麼樣我記│ │
│ │ │ │ │ 不太… │ │
│ │ │ │ │問:那是契約還是?來,契約我│ │
│ │ │ │ │ 有阿,你看看契約裡面有沒│ │
│ │ │ │ │ 有,我相信沒有一家廠商敢│ │
│ │ │ │ │ 訂這樣子的約說…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我先給你訂約全部給你,然│ │
│ │ │ │ │ 後如果我們又說重新遴選。│ │
│ │ │ │ │答:不是、不是、不是,我跟…│ │
│ │ │ │ │問:我跟你講契約已經訂了沒有│ │
│ │ │ │ │ 你那個內部辦法的問題。 │ │
│ │ │ │ │答:不是,我跟檢察官報告,是│ │
│ │ │ │ │ 在那個廠商的徵選的資格,│ │
│ │ │ │ │ 資格條件。 │ │
│ │ │ │ │問:那是你們內部的,這個外面│ │
│ │ │ │ │ 沒有關係…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跟人家契約已經簽訂了,│ │
│ │ │ │ │ 你根本沒有加這個條件。 │ │
│ │ │ │ │答:這是我們內部的作業資格辦│ │
│ │ │ │ │ 法嘛。 │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按照我們內部的資格辦法裡│ │
│ │ │ │ │ 面,請你幫我表達一下。 │ │
│ │ │ │ │問:等一下等一下,ㄟ,在修改│ │
│ │ │ │ │ 新的徵選辦法之前就寄去給│ │
│ │ │ │ │ 永豐盛公司完成訂約,由,│ │
│ │ │ │ │ 是當時的訂約是由永豐盛公│ │
│ │ │ │ │ 司取得全部的這個轉爐石磁│ │
│ │ │ │ │ 著磁料的這個契約銷售嘛,│ │
│ │ │ │ │ 對不對? │ │
│ │ │ │ │答:對。 │ │
│ │ │ │ │問:然後,呃… │ │
│ │ │ │ │答:但是在… │ │
│ │ │ │ │問:但是在我們的這個… │ │
│ │ │ │ │答:這個這個… │ │
│ │ │ │ │問:遴選辦法裡面… │ │
│ │ │ │ │答:對,這個資格,這個條件裡│ │
│ │ │ │ │ 面有講說,在5 月31號以前│ │
│ │ │ │ │ ,如果有有有績優的廠商遴│ │
│ │ │ │ │ 選的… │ │
│ │ │ │ │問:在哪裡,你現在手上的那一│ │
│ │ │ │ │ 份的幾條? │ │
│ │ │ │ │答:不是,他有一個甄選資格辦│ │
│ │ │ │ │ 法,我這邊沒有。 │ │
│ │ │ │ │問:甄選資格辦法。 │ │
│ │ │ │ │(翁朝棟離開位置,走向檢察官│ │
│ │ │ │ │) │ │
│ │ │ │ │答:我這邊沒有。就就就有介紹│ │
│ │ │ │ │ 說三分之一、三分之二那個│ │
│ │ │ │ │ 文字敘述,甄選辦法…就是│ │
│ │ │ │ │ 廠商資格、條件資格。 │ │
│ │ │ │ │問:先幫他記著好了,我回去自│ │
│ │ │ │ │ 己再查。 │ │
│ │ │ │ │人聲C:是。 │ │
│ │ │ │ │問:在資格條件裡面,在5 月31│ │
│ │ │ │ │ 日之前,如果有績優廠商的│ │
│ │ │ │ │ … │ │
│ │ │ │ │答:有三分之一量的合約,三分│ │
│ │ │ │ │ 之一。 │ │
│ │ │ │ │問:如果有績優的廠商遴選合格│ │
│ │ │ │ │ ,仍然會取得三分之一量的│ │
│ │ │ │ │ 合約。 │ │
│ │ │ │ │答:量的合約 │ │
│ │ │ │ │問:量的合約,句點。 │ │
├──┼───────────────┼───┼──────────────┼──────────────┼───────────────┤
│69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 │(蔡律師) │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39-19:45 │ │(本院卷七第86頁起) │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卷四第6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問:當時你可有告訴鄒若齊中聯公│ │ 記載,略以:「問:當時你可│ │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 司已跟永豐盛完成續約程式?│ │ 有告訴鄒若齊中聯公司已經跟│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答:當時重新遴選合格新廠商地勇│ │ 永豐盛完成續約的程式?」答│ │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公司之後,我有告訴總經理鄒│ │ : 當時重新遴選合格廠商地勇│ │,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 若齊地勇公司合格了,但我有│ │ 公司之後,我有告訴總經理鄒│ │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再│
│ │ 告訴他說同仁在還沒重新評選│ │ 若齊地勇公司合格了,但我有│ │觀該偵訊筆錄內容,證人翁朝棟仍│
│ │ 前,主辦的同仁已經把原來的│ │ 告訴他說,同仁在還沒有重新│ │為自己之行為合理解釋之情況以觀│
│ │ 合約寄出去給永豐盛公司,但│ │ 評選前,主辦的同仁已經把原│ │,難認其有受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
│ │ 因為鄒若齊並沒有表示要改變│ │ 來的合約寄出去給永豐盛公司│ │響,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原來要由二家合格的廠商來承│ │ ,但因為鄒若齊並沒有表示要│ │ │
│ │ 購的意思,我就表示我們會去│ │ 改變原來由二家合格廠商來承│ │ │
│ │ 努力跟永豐盛溝通協調。 │ │ 購的意思,我就表示我們會去│ │ │
│ │ │ │ 努力跟永豐盛溝通協調」云云│ │ │
│ │ │ │ 。 │ │ │
│ │ │ │2.然,觀諸證人翁朝棟之證述內│ │ │
│ │ │ │ 容,就檢察官之訊問問題「當│ │ │
│ │ │ │ 時你可有告訴鄒若齊,這個中│ │ │
│ │ │ │ 聯公司已經跟永豐盛完成締,│ │ │
│ │ │ │ 續約程式?」證人已明確表示│ │ │
│ │ │ │ :「那時候他是要修改,沒想│ │ │
│ │ │ │ 到,沒有,因為我也不知道。│ │ │
│ │ │ │ 」足知其當時亦不知悉承辦人│ │ │
│ │ │ │ 員已誤將契約寄出予永豐盛公│ │ │
│ │ │ │ 司,而未跟鄒若齊說明已寄出│ │ │
│ │ │ │ 契約乙事,故而證人翁朝棟係│ │ │
│ │ │ │ 於不知悉承辦人員誤寄契約之│ │ │
│ │ │ │ 情況下檢討遴選辦法,本無任│ │ │
│ │ │ │ 何不當,更遑論中聯公司所規│ │ │
│ │ │ │ 範之遴選辦法上本即明載於合│ │ │
│ │ │ │ 約到期前,如有新進廠商經過│ │ │
│ │ │ │ 審核通過後,皆可給予3分之1│ │ │
│ │ │ │ 的合約量,此並不因是否承辦│ │ │
│ │ │ │ 人員誤寄契約予永豐盛公司而│ │ │
│ │ │ │ 有不同。故翁朝楝始證稱:「│ │ │
│ │ │ │ 不是,就是說因為新的遴選辦│ │ │
│ │ │ │ 法還是5月底嘛,所以我們去 │ │ │
│ │ │ │ 努力嘛。」等語。從而,就上│ │ │
│ │ │ │ 開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檢察官│ │ │
│ │ │ │ 均未於筆錄上記載,乃嚴重侵│ │ │
│ │ │ │ 害被告之權益。 │ │ │
│ │ │ │3.再者,由翁朝棟之證述內容:│ │ │
│ │ │ │ 「知道之後,改了以後就是要│ │ │
│ │ │ │ 重新遴選的時候,我事後,我│ │ │
│ │ │ │ 事後就是說,要決定我才有跟│ │ │
│ │ │ │ 他講。」以及「這我不是很明│ │ │
│ │ │ │ 確地講說寄出去,我有跟他講│ │ │
│ │ │ │ 這個事實,那我們會去努力去│ │ │
│ │ │ │ 再跟那個。」等語,以及檢察│ │ │
│ │ │ │ 官訊問:「已經把同仁寄出去│ │ │
│ │ │ │ 給永豐盛了,然後,寄出去給│ │ │
│ │ │ │ 永豐盛了。那鄒若齊指示你們│ │ │
│ │ │ │ 去找永豐盛重新修改是不是還│ │ │
│ │ │ │ 是什麼?」翁朝棟明確證述:│ │ │
│ │ │ │ 「沒有,他沒有指示我們,我│ │ │
│ │ │ │ 們只是跟他報告這個狀況,是│ │ │
│ │ │ │ 我們可以一起努力的地方,我│ │ │
│ │ │ │ 。」等語,足知翁朝棟於地勇│ │ │
│ │ │ │ 公司通過遴選後並未明確的向│ │ │
│ │ │ │ 鄒若齊說明公司內部人員誤寄│ │ │
│ │ │ │ 契約之事,其應係向鄒若齊表│ │ │
│ │ │ │ 示該契約本係由永豐盛公司單│ │ │
│ │ │ │ 獨承購之事實,而既然契約尚│ │ │
│ │ │ │ 未到期,且地勇公司當時亦已│ │ │
│ │ │ │ 通過遴選而成為新進廠商,依│ │ │
│ │ │ │ 遴選辦法本即有權承購契約量│ │ │
│ │ │ │ 之三分之一,足知證人翁朝棟│ │ │
│ │ │ │ 實無任何損害公司之舉。檢察│ │ │
│ │ │ │ 官明知中聯公司並無任何違約│ │ │
│ │ │ │ ,竟利用證人不了解法律之規│ │ │
│ │ │ │ 定,故意扭曲事實與法律規定│ │ │
│ │ │ │ ,向證人翁朝棟威嚇略以:「│ │ │
│ │ │ │ 誰決定做這種背信的行為誰要│ │ │
│ │ │ │ 負責喔!」、「這對公司來講│ │ │
│ │ │ │ 是一種背信的行為喔!」、「│ │ │
│ │ │ │ 你們協調好量還是一樣,你讓│ │ │
│ │ │ │ 公司處於一個隨時要被告違約│ │ │
│ │ │ │ 的狀況,這樣叫作量是一樣嗎│ │ │
│ │ │ │ ?」云云,已然完全侵害證人│ │ │
│ │ │ │ 之意思自主,明顯合於威嚇不│ │ │
│ │ │ │ 正方法取供之情事甚明,蓋如│ │ │
│ │ │ │ 檢察官確認為翁朝棟或鄒若齊│ │ │
│ │ │ │ 之行為構成背信罪,檢察官豈│ │ │
│ │ │ │ 有不開啟偵查之理?足認檢察│ │ │
│ │ │ │ 官上開訊問內容,純屬檢察官│ │ │
│ │ │ │ 之不正訊問方法之實施,灼灼│ │ │
│ │ │ │ 至明。 │ │ │
├──┼───────────────┼───┼──────────────┼──────────────┼───────────────┤
│70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 │(蔡律師) │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00-30:09、 │ │(本院卷七第90頁起) │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M2U00396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00:00-00:27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 │ 記載,略以:「問:後來永豐│ │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7頁) │ │ 盛公司可有接受你們的協調?│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問:後來永豐盛公司可有接受你們│ │ 」答:我請蔣士宜總經理,金│ │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的協調並與你們更改契約內容│ │ 崇仁副總、楊兆順協理全力跟│ │,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 ? │ │ 永豐盛公司溝通協調讓出三分│ │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再│
│ │答:我請蔣士宜總經理、金崇仁副│ │ 之一的量,永豐盛公司的楊承│ │觀該偵訊筆錄內容,證人翁朝棟仍│
│ │ 總、楊兆順協理全力跟永豐盛│ │ 鋼董事長一開始他是不同意的│ │為自己之行為合理解釋之情況以觀│
│ │ 公司溝通協調讓出3分之1的量│ │ ,而且很不高興」云云。 │ │,難認其有受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
│ │ ,永豐盛公司的楊承鋼董事長│ │2.惟,見諸檢察官該次之訊問內│ │響,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一開始他是不同意的,而且很│ │ 容可知,檢察官乃要證人配合│ │ │
│ │ 不高興,然後楊承鋼就找他的│ │ 證述,遂故意向證人表示「楊│ │ │
│ │ 朋友蔡豪要找民眾日報報導這│ │ 董我們也找來了,他也通通都│ │ │
│ │ 個事情,我們一直跟他溝通協│ │ 講了。!、「不要講的跟他們│ │ │
│ │ 調,因為大家都長期合作關係│ │ 都不一樣拉!」、「每個人我│ │ │
│ │ ,以和為貴,後來他仍不願意│ │ 都問過了拉!」云云,意圖恫│ │ │
│ │ 將舊合約寄回,我們就用公司│ │ 嚇翁朝楝配合其所自稱「其他│ │ │
│ │ 的函給永豐盛,將合約的提貨│ │ 證人」之證述,若不配合證述│ │ │
│ │ 量更改為新的方式,永豐盛提│ │ 將產生「你維護的結果就是你│ │ │
│ │ 3分之2的量。 │ │ 自己倒霉拉!」之後果,足徵│ │ │
│ │ │ │ 檢察官上開訊問方式顯將影響│ │ │
│ │ │ │ 證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而屬不│ │ │
│ │ │ │ 正訊問方法之實施至明。 │ │ │
├──┼───────────────┼───┼──────────────┼──────────────┼───────────────┤
│71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26頁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10-08:18 │ │(本院卷七第93頁起) │問:鄒若齊可有告訴你,是什麼│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原因使他即便知道你們中聯│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7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公司已經將全部的轉爐石,│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問:鄒若齊可有告訴你是什麼原因│ │ 記載,略以:「(問:鄒若齊│ 轉爐,那是什麼契約?轉爐│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不具正當性等│
│ │ 使他即便知道你們中聯公司將│ │ 可有告訴你是什麼原因,即便│ 石著磁料銷售契約續約給永│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
│ │ 全部的轉爐石著磁料銷售契約│ │ 他知道你們中聯公司將全部的│ 豐盛公司,仍然要求你們要│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續約給永豐盛公司,不惜違約│ │ 轉爐石著磁料銷售契約續約給│ 將約拿回來,不惜違約啦,│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法│
│ │ 仍然要求你們將舊約拿回來?│ │ 永豐盛公司,不惜違約,仍然│ 前面那邊不惜違約仍然要求│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再觀│
│ │答:鄒若齊只有告訴我丁○○委員│ │ 要求你們將舊約拿回來?)答│ 你們。 │該偵訊筆錄內容,證人翁朝棟仍為│
│ │ 有找他關心這件事情,至於是│ │ :鄒若齊只有告訴我丁○○委│答:沒有,從來沒有告訴我。 │自己之行為合理解釋之情況以觀,│
│ │ 什麼原因讓鄒若齊還是要維持│ │ 員有找他關心這件事情,至於│問:但就這個鄭春長以及這個…│難認其有受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響│
│ │ 給地勇3分之1,給永豐盛3分 │ │ 是什麼原因讓鄒若齊還是要維│ 楊承鋼的說法都說,你都告│,證人此部分證述亦無法採為被告│
│ │ 之2,這我就不清楚了。 │ │ 持給地勇三分之一,給永豐盛│ 訴他們說,這個…鄒若齊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 │ 三分之二這我就不清楚了」云│ 訴你是因為丁○○委員去跟│ │
│ │ │ │ 云。 │ 他施壓要求。 │ │
│ │ │ │2.惟查,觀諸實際訊問內容,足│答:我,我沒有這樣講,就是說│ │
│ │ │ │ 知證人翁朝棟就檢察官所詢問│ ,丁○○委員一直關心這個│ │
│ │ │ │ 之問題「鄒若齊可有告訴你是│ 情。 │ │
│ │ │ │ 什麼原因,即便他知道你們中│問:現在三個人都有講說你有講│ │
│ │ │ │ 聯公司將全部的轉爐石著磁料│ ,你現在說你沒有這樣講。│ │
│ │ │ │ 銷售契約續約給永豐盛公司,│答:不是、不是,我跟檢察官報│ │
│ │ │ │ 不惜違約,仍然要求你們將舊│ 告一下,我沒有說鄒若齊跟│ │
│ │ │ │ 約拿回來?」已明確證稱:「│ 我講說怎麼樣,就是說林益│ │
│ │ │ │ 沒有,從來沒有告訴我」,惟│ 世這個東西是關心確實是有│ │
│ │ │ │ 檢察官仍強稱:「但就這個鄭│ ,齁,但是我,我的意思是│ │
│ │ │ │ 春長以及這個楊承鋼的說法都│ 說,你剛問這問題是說,誒│ │
│ │ │ │ 說,你都告訴他們說,這個鄒│ ,我知道合約拿回來還,還│ │
│ │ │ │ 若齊告訴你是因為丁○○委員│ 不惜違約還要拿回來是,是│ │
│ │ │ │ 去跟他施壓要求」、「現在三│ 因為丁○○指示他這樣做的│ │
│ │ │ │ 個人都有講說你有講,你現在│ ,我,我說不了解這一點,│ │
│ │ │ │ 說你沒有這樣講」,在證人翁│ 我不清楚這一點,我是說他│ │
│ │ │ │ 朝棟仍堅持從未聽聞被告林益│ 還是維持他的原意這樣。 │ │
│ │ │ │ 世有任何「不惜違約,仍然要│問:鄭春長說,在整個事情處理│ │
│ │ │ │ 求中聯公司將舊約拿回來之行│ 完後,老闆有提到,我才知│ │
│ │ │ │ 為」後,檢察官竟進一步向其│ 道有因為丁○○介入協調,│ │
│ │ │ │ 謂「你要跟他們三個對質嗎?│ 及要求修改遴選表審查標準│ │
│ │ │ │ 」、「你下面的人也都這樣講│ 。 │ │
│ │ │ │ ,你要跟他們對質是不是啦?│答:是。 │ │
│ │ │ │ 」云云威嚇之,復觀諸證人遭│問:你說沒有講。 │ │
│ │ │ │ 到檢察官威嚇後,明顯有不斷│答:不是,我剛才,剛才都有講│ │
│ │ │ │ 口吃、發抖之情狀,足知,證│ 丁○○那個遴選標準有啊,│ │
│ │ │ │ 人翁朝棟之自主意思顯已完全│ 我是說剛才檢察官問我說就│ │
│ │ │ │ 遭到檢察官之侵害,故雖此處│ 算違約也要,也要把舊約拿│ │
│ │ │ │ 證人翁朝棟堅稱其從未聽過被│ 回來。 │ │
│ │ │ │ 告丁○○有任何施壓鄒若齊之│問:是因為丁○○要求不是嗎?│ │
│ │ │ │ 舉,惟檢察官之不正取供之方│答:沒有這樣講,那董事長是說│ │
│ │ │ │ 法既已明顯響其作證時之意思│ 他還是維持這個這個這個這│ │
│ │ │ │ 決定自由,互核證人翁朝楝作│ 個新的這個遴選出來三分之│ │
│ │ │ │ 證時已逾事件發生時兩年餘,│ 一三分之二,他並沒有說不│ │
│ │ │ │ 記憶難免有模糊之處,足以推│ 行回到我們這張合約丁○○│ │
│ │ │ │ 認證人翁朝棟於檢察官其他提│ 要要要要…要求。 │ │
│ │ │ │ 問,顯將因檢察官之恫嚇,而│問:有啊,你看楊承鋼說,呃,│ │
│ │ │ │ 就記憶不清處將可能被動配合│ 我當時是問翁朝棟,既然契│ │
│ │ │ │ 檢察官,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證│ 約已經訂了,何他還要再把│ │
│ │ │ │ 言,或因懼怕如不配合將遭追│ 三分之一的量讓給別人。 │ │
│ │ │ │ 訴刑事背信罪,而被動配合檢│答:是。 │ │
│ │ │ │ 察官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問:他就告訴我說,他有壓力,│ │
│ │ │ │3.再者,檢察官不記載「證人翁│ 其實那個時候我就已經知道│ │
│ │ │ │ 朝棟證稱鄒若齊從來沒有告訴│ 是因為丁○○,因為之前鄭│ │
│ │ │ │ 他要不惜違約將舊約拿回來」│ 春長找我溝通的時候,翁朝│ │
│ │ │ │ 等語;以及翁朝棟對於檢察官│ 棟就有告訴鄭春長,是林益│ │
│ │ │ │ 之詢問「然後你還跟他說是林│ 世帶辛○○去找中鋼總經理│ │
│ │ │ │ 益世帶辛○○去找鄒若齊。」│ 鄒若齊,鄒若齊又要求翁朝│ │
│ │ │ │ 云云,明確證稱「這、這、這│ 棟,所以翁朝棟才會交代鄭│ │
│ │ │ │ 一點我否認說我絕對沒有這樣│ 春長來跟我溝通,我知道之│ │
│ │ │ │ 講,是楊承鋼這樣講,我絕對│ 後,我就先去找翁朝棟,翁│ │
│ │ │ │ 沒有這樣講」等語,檢察官就│ 朝棟他就說他有壓力,然後│ │
│ │ │ │ 此足以打擊另名證人楊承鋼之│ 我問他翁朝棟當時可有告訴│ │
│ │ │ │ 證述,顯屬有利於被告之事項│ 你,丁○○是給他什麼壓力│ │
│ │ │ │ ,亦故意不記載於筆錄中,顯│ ,非得跟你違約不可,他說│ │
│ │ │ │ 已嚴重影響筆錄之正確性,復│ 他有壓力,是我一直逼問他│ │
│ │ │ │ 違背檢察官所應遵守之客觀性│ ,他才告訴我,是鄒若齊交│ │
│ │ │ │ 義務甚明。 │ 待的,這是楊承鋼跟我講的│ │
│ │ │ │ │ 。 │ │
│ │ │ │ │答:是,我,我,我沒有,我一│ │
│ │ │ │ │ 直跟委員報告一下喔,呃,│ │
│ │ │ │ │ 跟檢察官報告,我沒有說林│ │
│ │ │ │ │ 益世直接給我壓力說一定要│ │
│ │ │ │ │ 不惜這樣,怎樣,只是說鄒│ │
│ │ │ │ │ 董並沒有改變這東西,說一│ │
│ │ │ │ │ 定要把舊… │ │
│ │ │ │ │問:沒有啊,你,你,你跟那個│ │
│ │ │ │ │ ,鄭春長講說是丁○○介入│ │
│ │ │ │ │ 協調啊,然後你跟楊承鋼講│ │
│ │ │ │ │ 說是丁○○介入協調啊,然│ │
│ │ │ │ │ 後你跟楊承鋼講說為什麼非│ │
│ │ │ │ │ 要跟他違約,你說,你跟他│ │
│ │ │ │ │ 說你有壓力啊。 │ │
│ │ │ │ │答:我跟鄒董說介入協調是說鄒│ │
│ │ │ │ │ 董本來就是。 │ │
│ │ │ │ │問:你跟他講說你有壓力嘛。 │ │
│ │ │ │ │答:是是是。 │ │
│ │ │ │ │問:然後你還跟他說是丁○○帶│ │
│ │ │ │ │ 辛○○去找鄒若齊。 │ │
│ │ │ │ │答:這我沒有講。 │ │
│ │ │ │ │問:鄒若齊就有要求。 │ │
│ │ │ │ │答:這這這一點我,我否認說我│ │
│ │ │ │ │ 絕對沒有這樣講,是楊承鋼│ │
│ │ │ │ │ 這樣講,我沒有這樣講。 │ │
│ │ │ │ │問:你要跟他們三個對質嗎? │ │
│ │ │ │ │答:不是不是不是。 │ │
│ │ │ │ │問:你的下面的人也都這樣講,│ │
│ │ │ │ │答:不是不是。 │ │
│ │ │ │ │問:你要跟他們對質是不是啊。│ │
│ │ │ │ │答:不是,報告,報告檢察官,│ │
│ │ │ │ │ 我是對說丁○○委員帶啊,│ │
│ │ │ │ │ 帶辛○○,有沒有帶辛○○│ │
│ │ │ │ │ ,關於這一點我確實不知道│ │
│ │ │ │ │ ,丁○○有沒有去跟鄒若齊│ │
│ │ │ │ │ 鄒總經理講,確實是有,有│ │
│ │ │ │ │ 提到說帶辛○○,這一點我│ │
│ │ │ │ │ 不知道,我沒有這樣講,我│ │
│ │ │ │ │ 必須陳述事實是我沒有這樣│ │
│ │ │ │ │ 講,報告檢察官,我還是要│ │
│ │ │ │ │ 重重重述一次,我並沒有這│ │
│ │ │ │ │ 樣講說,說,說丁○○帶陳│ │
│ │ │ │ │ 啟祥去見鄒總經理施壓,我│ │
│ │ │ │ │ 沒有,我只是說丁○○有去│ │
│ │ │ │ │ 找,有有有跟總經理表達,│ │
│ │ │ │ │ 我沒有這樣講說有帶辛○○│ │
│ │ │ │ │ ,這一點我鄭重的否認,我│ │
│ │ │ │ │ 沒有這樣講。就是說辛○○│ │
│ │ │ │ │ 有反應給丁○○,丁○○有│ │
│ │ │ │ │ 反應給鄒董,並不是說林益│ │
│ │ │ │ │ 世跟辛○○帶去見鄒總經理│ │
│ │ │ │ │ ,我並沒有這樣講。 │ │
│ │ │ │ │問:翁朝棟有告訴鄭春長啊,你│ │
│ │ │ │ │ 有告訴鄭春長啊 │ │
│ │ │ │ │答:我告訴鄭春長是說,說林益│ │
│ │ │ │ │ 世有有有來協調這個事情,│ │
│ │ │ │ │ 跟中鋼啊,我一再地陳述,│ │
│ │ │ │ │ 跟檢察官報告請你體諒,我│ │
│ │ │ │ │ 就是說,我沒有講說,是林│ │
│ │ │ │ │ 益世帶辛○○去跟中鋼總經│ │
│ │ │ │ │ 理施壓,這一點我絕對沒有│ │
│ │ │ │ │ 講,我只是說丁○○有找中│ │
│ │ │ │ │ 鋼的總經理,這樣而已,我│ │
│ │ │ │ │ 絕對沒有講說,因為我根本│ │
│ │ │ │ │ 不知道辛○○。 │ │
│ │ │ │ │問:就是,就是說,這邊就是記│ │
│ │ │ │ │ 說,鄒若齊只有告訴你。 │ │
│ │ │ │ │答:丁○○委員。 │ │
│ │ │ │ │問:丁○○委員。 │ │
│ │ │ │ │答:關心這個事情。 │ │
│ │ │ │ │問:有找他關心這件事情,關心│ │
│ │ │ │ │ 這件事情。 │ │
│ │ │ │ │答:是是是。就這樣而已啊。 │ │
│ │ │ │ │問:至於是什麼原因,讓鄒若齊│ │
│ │ │ │ │ 不惜要求我們違約 │ │
│ │ │ │ │答:這我不知道。 │ │
│ │ │ │ │問:都要把永豐盛的合約拿回來│ │
│ │ │ │ │ 修改 │ │
│ │ │ │ │答:就是說… │ │
│ │ │ │ │問:這我就不知道。 │ │
│ │ │ │ │答:對對對。不是,就是說,不│ │
│ │ │ │ │ 是,呃,報告檢察官能不能│ │
│ │ │ │ │ 這樣喔,讓我陳述就是說至│ │
│ │ │ │ │ 於什麼原因讓鄒若齊還是要│ │
│ │ │ │ │ 維持,呃,三分之一三分之│ │
│ │ │ │ │ 二我就不清楚了。 │ │
│ │ │ │ │問:至於是什麼原因讓鄒若齊還│ │
│ │ │ │ │ 是要維持。 │ │
│ │ │ │ │答: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 │
│ │ │ │ │問: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 │
│ │ │ │ │答:三分之一給地勇,三分之二│ │
│ │ │ │ │ 給永豐盛。 │ │
│ │ │ │ │問:給地勇三分之一給永豐盛三│ │
│ │ │ │ │ 分之二,這我就不知道了。│ │
│ │ │ │ │答:我就不清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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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27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偵訊筆錄雖誤載「│
│ │M2U00000 00:51-17:30 │ │(本院卷七第95頁起) │問:另起一個問句,據這個金崇│所以丁○○才會打電話來跟我說不│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曰於│ 仁表示,丁○○曾經帶著地│給他面子」等語,然此未作為本件│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7頁至第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勇公司,到你們公司陳情,│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其餘部分偵│
│ │8頁) │ │ 記載,略以:「(問:據金崇│ 而且是直接找董事長翁朝棟│訊筆錄固較簡略,惟並未失其真義│
│ │問:據金崇仁表示丁○○曾帶著地│ │ 仁表示,丁○○曾帶著地勇公│ ,有無此事? │,是證人上開證述,尚無法採為被│
│ │ 勇公司到你們公司陳情,並直│ │ 司到你們公司陳情,並直接找│答:沒有。 │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接找身為董事長的你,其中有│ │ 身為董事長的你,其中有一次│問:而且有一次董事長還找他去│ │
│ │ 一次你還有找金崇仁進去? │ │ 你還找金崇仁進去?)答:在│ 。 │ │
│ │答:在我記憶所及,丁○○委員就│ │ 我記憶所及,丁○○委員就來│答:沒有,我跟,我讓,你先講│ │
│ │ 只有來我們的會客室一次,他│ │ 我們會議室一次,他是跟一個│ 完,我再那個。 │ │
│ │ 是跟他的一個胖胖的王姓助理│ │ 胖胖的王姓助理來的,並沒有│問:好,直接找你,直接找,身│ │
│ │ 來的,並沒有帶地勇公司來,│ │ 帶地勇公司來,他是說他路過│ 為董事長的你,其中有一次│ │
│ │ 他是說他路過這裏而來,聊了│ │ 這裡而來,聊了一下天,他就│ ,其中有一次你還有找金崇│ │
│ │ 一下天,他就跟我要了一張承│ │ 跟我要了一張承購轉爐石著磁│ 仁進去。 │ │
│ │ 購轉爐石著磁料的廠商資格條│ │ 廠商資格條件的標準。」云云│答:(點頭)我等一下再回答。│ │
│ │ 件的標準,要走之前我問他助│ │ 。 │問:你等一下再回答。好。 │ │
│ │ 理為什麼要拿這張,助理說這│ │2.惟查,觀諸上開證人翁朝棟之│答:跟檢察官報告一下,在我記│ │
│ │ 是受地勇公司之託來瞭解,所│ │ 證述內容,其根本沒有向檢察│ 憶所及。 │ │
│ │ 以那時候我就知道地勇公司可│ │ 官表示筆錄中所載之「要走之│問:在我記憶所及。 │ │
│ │ 能會來參加,這已經是在5 月│ │ 前我問她助理為什麼要拿這張│答:丁○○委員就有來一次,我│ │
│ │ 份之前的事情,後來還是評選│ │ ,助理說這是受地勇公司之託│ 們的辦公室,就是我們的會│ │
│ │ 不合格,所以丁○○才會打電│ │ 來瞭解,所以那個時候我就知│ 客室。 │ │
│ │ 話來跟我說不給他面子。 │ │ 道地勇公司可會來參加,這已│問:我們的會客室。 │ │
│ │ │ │ 經是在五月份之前的事情,後│答:嘿,他是跟他的特助,沒有│ │
│ │ │ │ 來評選還是不合格,所以林益│ 跟辛○○。 │ │
│ │ │ │ 世才會打電話來跟我說不給他│問:一次,他是跟他的特助。 │ │
│ │ │ │ 面子」云云,乃檢察官以個人│答:特助。 │ │
│ │ │ │ 主觀意思記載不實事項於筆錄│問:沒有跟辛○○。 │ │
│ │ │ │ 中,足知筆錄之內容顯與翁朝│答:嘿嘿,跟他的特助啊,特助│ │
│ │ │ │ 棟之證述內容完全不符甚明。│ 。 │ │
│ │ │ │ │問:助理是誰? │ │
│ │ │ │ │答:他姓王,胖胖的,我不曉得│ │
│ │ │ │ │ 現在,胖胖的。 │ │
│ │ │ │ │問:會不會是辛○○你不知道。│ │
│ │ │ │ │答:不是,ㄟ那個特助,胖胖的│ │
│ │ │ │ │ ,是他高雄的特助,姓王,│ │
│ │ │ │ │ 王中宏還王宏中,王,王中│ │
│ │ │ │ │ 宏,還是? │ │
│ │ │ │ │問:胖胖的,王姓助理。 │ │
│ │ │ │ │答:嘿,王姓助理,胖胖的。 │ │
│ │ │ │ │問:ㄟ,然後呢? │ │
│ │ │ │ │答:他是說他路過這邊來,來,│ │
│ │ │ │ │ 然後我請金崇仁,金副總一│ │
│ │ │ │ │ 起。 │ │
│ │ │ │ │問:那你的意思是金崇仁作偽證│ │
│ │ │ │ │ 囉。 │ │
│ │ │ │ │答:不是,我跟你報告一下,就│ │
│ │ │ │ │ 是說他,我要跟這個,這個│ │
│ │ │ │ │ ,報告就是說,他沒有找陳│ │
│ │ │ │ │ 啟祥一起來,沒有,在我的│ │
│ │ │ │ │ 任內沒有,會不會是他記錯│ │
│ │ │ │ │ 了,我的任內他沒有,他只│ │
│ │ │ │ │ 是來,他來一下就說談一些│ │
│ │ │ │ │ 他在立法院內的運作,我後│ │
│ │ │ │ │ 來問說委員什麼事,他就是│ │
│ │ │ │ │ 說沒有啊,他只是路過這邊│ │
│ │ │ │ │ ,喔,他後來要了一張就是│ │
│ │ │ │ │ 說,什麼資格條件那一張,│ │
│ │ │ │ │ 唯一的一次。 │ │
│ │ │ │ │問:聊了一下天,他就跟我要了│ │
│ │ │ │ │ 什麼資格條件。 │ │
│ │ │ │ │答:就是那個著磁料的資格條件│ │
│ │ │ │ │ ,這很早。 │ │
│ │ │ │ │問:要一張。 │ │
│ │ │ │ │答:嘿。 │ │
│ │ │ │ │問:承購… │ │
│ │ │ │ │答:嘿,這這這… │ │
│ │ │ │ │問:著磁料。 │ │
│ │ │ │ │答:對對對,的條件,廠商的資│ │
│ │ │ │ │ 格條件,這個是已經在四,│ │
│ │ │ │ │ 這是這是這是五月以前了,│ │
│ │ │ │ │ 這好像是。 │ │
│ │ │ │ │問:這已經是在五月份以前了。│ │
│ │ │ │ │答:嘿,差不多是五月份以前的│ │
│ │ │ │ │ 事情。 │ │
│ │ │ │ │問:這麼說你們兩個講法是有問│ │
│ │ │ │ │ 題的喔。 │ │
│ │ │ │ │答:那我跟檢察官報告一下,我│ │
│ │ │ │ │ 陳述的就是說,他沒有去,│ │
│ │ │ │ │ 沒有到辛○○,辛○○沒有│ │
│ │ │ │ │ 跟丁○○一起到我,我任內│ │
│ │ │ │ │ 的時候他沒有跟我一起,是│ │
│ │ │ │ │ 這樣,可能金崇仁他或許他│ │
│ │ │ │ │ 待的比較久,他記錯,哪個│ │
│ │ │ │ │ 時間點不一樣,但是在我的│ │
│ │ │ │ │ 記憶所及,是他的助理陪他│ │
│ │ │ │ │ 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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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28頁反面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48-27:33 │ │(本院卷七第96頁反面起) │問:你有告訴這個鄭春長說這個│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丁○○介入協調,要求修改│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8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遴選審查的這件事嗎? │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問:你有告訴鄭春長說丁○○介入│ │ 記載,略以:「(問:你有告│答:因為鄒總要我們回來改的時│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 協調,要求修改遴選審查標準│ │ 訴鄭春長說丁○○介入協調,│ 候,鄭春長總經理鄭春長還│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 ? │ │ 要求修改遴選審查標準?)答│ 有金崇仁還有楊協理我們一│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答:因為鄒若齊要我們回來改的時│ │ :因為鄒若齊要我們回來改的│ 起開會來檢討這個,所以他│,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 候,鄭春長也有參與討論遴選│ │ 時候,鄭春長也有參與討論遴│ 知道。 │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再│
│ │ 標準,當時參加的有蔣士宜、│ │ 選標準,當時參加的有蔣士宜│問:所以開始講矛盾了你知道嗎│觀該偵訊筆錄內容,證人翁朝棟仍│
│ │ 金崇仁、鄭春長,我就告訴他│ │ 、金崇仁、鄭春長,我就告訴│ ?鄒總經理要你回來改的時│為自己之行為合理解釋之情況以觀│
│ │ 們總經理鄒若齊告訴我丁○○│ │ 他們總經理鄒若齊告訴我林益│ 候你說鄭春長、協理。 │,難認其有受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
│ │ 有關心這個評比標準公平合理│ │ 世有關心這個評比標準公平合│答:我回來找他們一起開會。 │響,證人此部分證述亦無法採為被│
│ │ 的問題,要我們修改這個評比│ │ 理的問題,要求我們修改這個│問:找他們一起開會。 │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標準,給予新廠商參與機會。│ │ 評比標準,給予新廠商參與機│答:對。 │ │
│ │ │ │ 會。」云云。 │問:找他們一起回來開會的時候│ │
│ │ │ │2.惟查,觀以檢察官之訊問內容│ ,如果鄭春長有參加,剛剛│ │
│ │ │ │ 可知,足知,檢察官仍持續利│ 你是說他們沒有參加,現在│ │
│ │ │ │ 用扭曲事實之方式不斷威嚇證│ 你是說他有參加。 │ │
│ │ │ │ 人配合證述,其乃利用證人對│答:他有參加。 │ │
│ │ │ │ 於法律規定之不明瞭,而故意│問:如果他有參加。 │ │
│ │ │ │ 向其扭曲事實告知證人翁朝棟│答:他有參加。 │ │
│ │ │ │ 渠等係「故意想辦法讓地勇公│問:如果他有參加,他當場就告│ │
│ │ │ │ 司合格,而將標準降到50分」│ 訴你,你們已經締約了喔,│ │
│ │ │ │ ,並向其恫嚇謂渠等之行為已│ 因為是他寄出去的喔。 │ │
│ │ │ │ 構成刑法上背信罪云云,藉此│答:他沒有跟我講。 │ │
│ │ │ │ 向證人威嚇,要求證人作出:│問:那他沒有跟你講,是他隱匿│ │
│ │ │ │ 「如果今天說你有受到丁○○│ 了喔? │ │
│ │ │ │ 的壓力」、「丁○○有施壓這│答:他沒有。 │ │
│ │ │ │ 件事情你還不願意去交代清楚│問:你這個完全不合常理啊… │ │
│ │ │ │ 」等被告曾對其施壓之證述,│答:我知道。 │ │
│ │ │ │ 並向證人騙其下屬鄭春長、金│問:前後講的完全不合常理啊。│ │
│ │ │ │ 崇仁均已證述述丁○○欺壓事│答:我知道。 │ │
│ │ │ │ 實,訊問過程中甚至一再以「│問:剛剛還問過你喔。 │ │
│ │ │ │ 你現在再給我扯另外一個」、│答:我知道。 │ │
│ │ │ │ 「沒關係啊,你要扯我讓你扯│問:承辦的人… │ │
│ │ │ │ 啊」、「好,好啊,你繼續講│答:我知道。 │ │
│ │ │ │ 沒關係(台語)」恫嚇證人翁│問:他一定會開會,你還跟我講│ │
│ │ │ │ 朝棟,並不時再以利誘方式向│ 說沒有喔,他沒有,他參加│ │
│ │ │ │ 證人翁朝棟告知「縱然將來這│ 開會喔。 │ │
│ │ │ │ 個案子可能涉及到有沒有對公│答:不是,不是,我說來修改這│ │
│ │ │ │ 司有背信的問題,我也不會去│ 個遴選的這個… │ │
│ │ │ │ 為難到你」、「不會去為難,│問:對,修改遴選標準啊,我剛│ │
│ │ │ │ 能夠從輕處理我就會去從輕處│ 剛就,你要我放錄音帶再給│ │
│ │ │ │ 理」,意即證人如配合作出被│ 你聽一次嗎? │ │
│ │ │ │ 告有向其施歷之證述,其即不│答:那,那對不起,那我可能…│ │
│ │ │ │ 會為難證人、且對於其所涉犯│問:你現在講的是前後矛盾喔。│ │
│ │ │ │ 之背信罪會從輕去處理云云,│答:不是,我跟檢察官報告一下│ │
│ │ │ │ 惟已如前述,檢察官明知證人│ ,我今天很,很誠懇的跟你│ │
│ │ │ │ 翁朝楝早巳明確證稱中鋼公司│ 報告,報告一下。 │ │
│ │ │ │ 之舊的遴選辦法已明確規定於│問:我感受不到你的誠懇,因為│ │
│ │ │ │ 契約到期前,如有新進之合格│ 你前面跟我講的是… │ │
│ │ │ │ 廠商加入,本可取得3分之1的│答:不是不是,我,參與改這個│ │
│ │ │ │ 合約量,此係基於契約自治,│ ,這個辦法的時候,新遴選│ │
│ │ │ │ 中聯公司本可主張之權利,以│ 辦法的時候,那個合不合理│ │
│ │ │ │ 促使新進廠商加入競爭,促進│ 的時候鄭春長有參加。 │ │
│ │ │ │ 公司之利益,因此根本沒有構│問:對,我剛剛問你的時候你說│ │
│ │ │ │ 成背信罪之可能,此可由檢察│ 他沒參加,然後你現在又說│ │
│ │ │ │ 官後根本沒有進行任何背信之│ 他有參加,我剛剛,我剛剛│ │
│ │ │ │ 偵辦即明。乃檢察官竟仍故意│ 怎麼問你,我剛就跟你講不│ │
│ │ │ │ 利用證人不諳法律,惟恐遭到│ 對啊,你說喔你們改辦法…│ │
│ │ │ │ 刑事罪信罪之訴追而影響其屆│答:我不曉得那一段是什麼。 │ │
│ │ │ │ 領之退休金,以及證人突遭傳│問:承辦人一定會參加啊。 │ │
│ │ │ │ 喚回國接受偵訊等巨大心理壓│答:我那一段是,我能不能再看│ │
│ │ │ │ 力之背景,以詐欺、威嚇等不│ 一下,我,我… │ │
│ │ │ │ 正手段命證人配合證述,顯已│問:前面你就,前面,就在講說│ │
│ │ │ │ 壓制證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而│ ,誒那你們修改那個,ㄚ人│ │
│ │ │ │ 屬不正訊問方法之實施至明。│ 已經寄出,啊人家,承辦人│ │
│ │ │ │3.另,在詳細審視系爭筆錄之記│ 已經寄… │ │
│ │ │ │ 載,證人翁朝棟在本次詢答過│答:不是,你看我有講當初有找│ │
│ │ │ │ 程亦證述:「(檢察官:如果│ 金崇仁鄭春長有來討論,(│ │
│ │ │ │ 他有參加,告訴你,你們已經│ 看著電腦螢幕講)阿,這是│ │
│ │ │ │ 締約了喔,因為是他已經寄出│ 三分之一ㄚ。 │ │
│ │ │ │ 去的喔?)翁朝棟:他沒有跟│問:你又後續才在講的,我剛。│ │
│ │ │ │ 我講」、「翁朝棟:喔,那時│答:(看著電腦螢幕講)再前面│ │
│ │ │ │ 候承辦人他沒有告訴我他寄出│ 。 │ │
│ │ │ │ 去了。但是他有參與討論這個│問:你剛一開始在談那個,更,│ │
│ │ │ │ 東西,他沒有告知我」等語,│ 更改協調契約的時候,我就│ │
│ │ │ │ 足見證人翁朝棟明確證稱,其│ 跟你講,你剛自己在講說喔│ │
│ │ │ │ 在修改遴選辦法時根本不知中│ ,ㄚ那個契約喔,因為承辦│ │
│ │ │ │ 聯公司與永豐盛已簽定契約,│ 人那時候不知道已經寄出去│ │
│ │ │ │ 則證人翁朝棟除於法律上無背│ 了。 │ │
│ │ │ │ 信之可能,檢察官明顯係告以│答:喔,那時候承辦人他沒有告│ │
│ │ │ │ 不實之資訊恫嚇證人外,且既│ 訴我他寄出去了。但是他有│ │
│ │ │ │ 然證人翁朝棟於修訂遴選標準│ 參與討論這個東西,他沒有│ │
│ │ │ │ 時,不知已與永豐盛簽定契約│ 告知我。 │ │
│ │ │ │ 之事實,則其並無任何需要他│問:那我百分之百不相信,因為│ │
│ │ │ │ 人施壓才能修改標準之理由存│ 承辦人在,在你們討論那個│ │
│ │ │ │ 在,即可佐證原審判決稱係被│ 的時候,承辦人就會,就一│ │
│ │ │ │ 告丁○○去施壓、恐嚇中聯公│ 定要講嘛,不講就會很怪啊│ │
│ │ │ │ 司始願意修改遴選標準,自屬│ ,因為他如果不告訴你,你│ │
│ │ │ │ 不實。然,檢察官對證人翁朝│ 們傻傻的這樣去訂,訂了一│ │
│ │ │ │ 棟所為之該部分證言,均未予│ 沒有意義的東西嘛,因為不│ │
│ │ │ │ 以記載於系爭筆錄中,自有勘│ 能改啊。 │ │
│ │ │ │ 驗還原真實之必要。 │答:我只能跟檢察官。 │ │
│ │ │ │ │問:然後你就跟我說沒有,你們│ │
│ │ │ │ │ 承辦人沒有參加。 │ │
│ │ │ │ │答:不是,不是,承辦人有參加│ │
│ │ │ │ │ 討論這個東西,我,我斬釘│ │
│ │ │ │ │ 截鐵地跟你報告一下,因為│ │
│ │ │ │ │ 他,他鄭春長有來參加,我│ │
│ │ │ │ │ 跟你報告一下,就是說他有│ │
│ │ │ │ │ 來參加討論這個修改這個遴│ │
│ │ │ │ │ 選辦法,這一點我可以… │ │
│ │ │ │ │問:那你剛剛為什麼說他沒參加│ │
│ │ │ │ │ ? │ │
│ │ │ │ │答:不是,我,那我不曉得是哪│ │
│ │ │ │ │ 一段,我,這一點能不能讓│ │
│ │ │ │ │ 我再重新看一下? │ │
│ │ │ │ │問:這要放錄音帶,因為好像沒│ │
│ │ │ │ │ 有記進去啊,因為是你在那│ │
│ │ │ │ │ 改來改去。 │ │
│ │ │ │ │答:沒有沒有。 │ │
│ │ │ │ │問:所以沒有記進去啊。 │ │
│ │ │ │ │答:我跟你報告一下,就是說他│ │
│ │ │ │ │ 改的時候,承辦人,承辦人│ │
│ │ │ │ │ ,承辦人不一定是鄭春長啊│ │
│ │ │ │ │ ,他還有管理司啊。 │ │
│ │ │ │ │問:寄出去的是鄭春長對不對?│ │
│ │ │ │ │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單│ │
│ │ │ │ │ 位的寄出去不是。 │ │
│ │ │ │ │問:你現在再給我扯另外一個…│ │
│ │ │ │ │答:我知道,我跟檢察官。 │ │
│ │ │ │ │問:沒關係啊,你要扯我讓你扯│ │
│ │ │ │ │ 啊。 │ │
│ │ │ │ │答:不是不是,檢察官,我跟你│ │
│ │ │ │ │ 報告一下,我今天從回國來│ │
│ │ │ │ │ ,我就一直很坦誠,我沒有│ │
│ │ │ │ │ 什麼什麼,我今天也是頭一│ │
│ │ │ │ │ 次到這裡來作證。 │ │
│ │ │ │ │問:從頭到尾你承辦人也沒有講│ │
│ │ │ │ │ 過另外一個人,都是鄭春長│ │
│ │ │ │ │ ,你搞到現在,跟我說是另│ │
│ │ │ │ │ 外一個承辦人。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是另外一個承辦人。 │ │
│ │ │ │ │答:單位的承辦人,我沒有講承│ │
│ │ │ │ │ 辦人鄭廠長,我沒有說鄭廠│ │
│ │ │ │ │ 長嘛,我剛也沒有講鄭廠長│ │
│ │ │ │ │ ㄚ。 │ │
│ │ │ │ │問:好,好啊,你繼續講沒關係│ │
│ │ │ │ │ (台語),所以鄭春長在五│ │
│ │ │ │ │ 月中旬或下旬的時候就已經│ │
│ │ │ │ │ 先把總經理用印的契約寄出│ │
│ │ │ │ │ 去,你現在還要跟我講另外│ │
│ │ │ │ │ 一個承辦人?你現在還要跟│ │
│ │ │ │ │ 我講另外一個承辦人? │ │
│ │ │ │ │答:好,沒有關係,不是,不是│ │
│ │ │ │ │ ,我跟,我,我只是說他是│ │
│ │ │ │ │ 單位的主管,他們把他寄出│ │
│ │ │ │ │ 去,但是我是說,他有參加│ │
│ │ │ │ │ … │ │
│ │ │ │ │問:這是剛剛的筆錄,照你的意│ │
│ │ │ │ │ 思記載, │ │
│ │ │ │ │答:好… │ │
│ │ │ │ │問:你現在還要跟我講說不是。│ │
│ │ │ │ │答:沒有沒有。 │ │
│ │ │ │ │問:寄契約出去。 │ │
│ │ │ │ │答:不是不是。 │ │
│ │ │ │ │問:鄭春長喔? │ │
│ │ │ │ │答:不是,不是,我,我跟檢察│ │
│ │ │ │ │ 官報告一下,我的意思說,│ │
│ │ │ │ │ 在討論的時候,鄭春長有,│ │
│ │ │ │ │ 有,有參加。 │ │
│ │ │ │ │問:那寄契約的也是鄭春長對不│ │
│ │ │ │ │ 對,這是照你的筆錄記的啊│ │
│ │ │ │ │ 。 │ │
│ │ │ │ │答:我,不是,我,我因為,是│ │
│ │ │ │ │ 契約的,我只能跟說,檢察│ │
│ │ │ │ │ 官報告,是他們單位,我不│ │
│ │ │ │ │ 曉得是誰寄出去的。 │ │
│ │ │ │ │問:那你在這邊講,一開始講的│ │
│ │ │ │ │ 是鄭春長,你現在又要把他│ │
│ │ │ │ │ 扯成別人就對了。 │ │
│ │ │ │ │答:不是不是,沒有,是他,是│ │
│ │ │ │ │ 鄭春長他們單位的。鄭春長│ │
│ │ │ │ │ 他們單位。 │ │
│ │ │ │ │問: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 │
│ │ │ │ │ 齁(台語)你說因為鄒,鄒│ │
│ │ │ │ │ 若齊要你們回來改的時候,│ │
│ │ │ │ │ 鄭春長也有參與討論遴選標│ │
│ │ │ │ │ 準。 │ │
│ │ │ │ │答:是 │ │
│ │ │ │ │問:然後呢? │ │
│ │ │ │ │答:我就說,蔣士宜,金崇仁。│ │
│ │ │ │ │問:那是參加的,有蔣士宜。 │ │
│ │ │ │ │答:蔣士宜,金崇仁,還有鄭春│ │
│ │ │ │ │ 長。 │ │
│ │ │ │ │問:鄭春長,然後呢? │ │
│ │ │ │ │答:不是,這個問題是說鄭春長│ │
│ │ │ │ │ 說丁○○有介入,要求修改│ │
│ │ │ │ │ 遴選辦法,就是我回來有跟│ │
│ │ │ │ │ 他們講說,董事長要我們說│ │
│ │ │ │ │ 委員有反應說不合理的地方│ │
│ │ │ │ │ ,啊我們要修改,是這樣,│ │
│ │ │ │ │ ㄚ我有告訴他們這樣。 │ │
│ │ │ │ │問:那我就告訴他們,董事長,│ │
│ │ │ │ │ 那是董事長。 │ │
│ │ │ │ │答:總經理,鄒若齊總經理。 │ │
│ │ │ │ │問:總經理,總經理鄒若齊。 │ │
│ │ │ │ │答:有表達這個這個,告訴我,│ │
│ │ │ │ │ 委員有關心這個事,這個,│ │
│ │ │ │ │ 這個。 │ │
│ │ │ │ │問:總經理,總經理鄒若齊,告│ │
│ │ │ │ │ 訴我,委員是誰? │ │
│ │ │ │ │答:丁○○ㄚ。 │ │
│ │ │ │ │問:丁○○。 │ │
│ │ │ │ │答:丁○○有關心這個,這個,│ │
│ │ │ │ │ 評比這個這個。 │ │
│ │ │ │ │問:這個評比。 │ │
│ │ │ │ │答:對。 │ │
│ │ │ │ │問:要我們修改。 │ │
│ │ │ │ │答:公平合理的這個問題。 │ │
│ │ │ │ │問:評,ㄟ,關心這個評比標準│ │
│ │ │ │ │ ,公平合理的問題,要我們│ │
│ │ │ │ │ 修改這個評比標準。 │ │
│ │ │ │ │答:是。 │ │
│ │ │ │ │問:然後,然後重新,重新評比│ │
│ │ │ │ │ 嗎? │ │
│ │ │ │ │答:給予第二次評選機會。 │ │
│ │ │ │ │問:給予第二次評選機會,鄭春│ │
│ │ │ │ │ 長聽到你表示要給予第二次│ │
│ │ │ │ │ 評選機會的時候,沒有告訴│ │
│ │ │ │ │ 你合約已經寄出去了嗎? │ │
│ │ │ │ │答:這一點我現在沒有辦法跟檢│ │
│ │ │ │ │ 察官很明確的報告說這事件│ │
│ │ │ │ │ ,後來我知道,但是不是那│ │
│ │ │ │ │ 一天的當下,這一點我沒有│ │
│ │ │ │ │ 辦法跟檢察官報告的很明確│ │
│ │ │ │ │ ,這一點確實我沒有辦法。│ │
│ │ │ │ │問:這個顯然就是你們明明知道│ │
│ │ │ │ │ 已經還是要這樣,還是要另│ │
│ │ │ │ │ 外想辦法讓他合格,就讓他│ │
│ │ │ │ │ 五十分,我們也先把標準降│ │
│ │ │ │ │ 到五十分,讓他合格,然後│ │
│ │ │ │ │ 再想辦法幫他把合約拿回來│ │
│ │ │ │ │ ,再來改,這個整個程序看│ │
│ │ │ │ │ 起來客觀上就是非常清楚明│ │
│ │ │ │ │ 瞭。 │ │
│ │ │ │ │答:不是,我、我、我… │ │
│ │ │ │ │問:你現在要在那邊講說,沒有│ │
│ │ │ │ │ ,我們不是故意怎麼樣,你│ │
│ │ │ │ │ 這坳的過去嗎? │ │
│ │ │ │ │答:不,我只能跟檢察官報告一│ │
│ │ │ │ │ 下,真的我們當初受的這個│ │
│ │ │ │ │ 指示,我們這個是… │ │
│ │ │ │ │問:一間上市公司,可以幹這種│ │
│ │ │ │ │ 事嗎? │ │
│ │ │ │ │答:我知道,我… │ │
│ │ │ │ │問:你們現在毀掉你們的商譽。│ │
│ │ │ │ │答:我知道,我,發生這種事情│ │
│ │ │ │ │ 我們也不樂見,我只能跟檢│ │
│ │ │ │ │ 察官報告一下說,我們也是│ │
│ │ │ │ │ 盡量在在減少這傷害,所以│ │
│ │ │ │ │ 為什麼要去跟楊承鋼,楊董│ │
│ │ │ │ │ 去,去去去,去費心去溝通│ │
│ │ │ │ │ 協調。 │ │
│ │ │ │ │問:有,有必要去減少傷害嗎,│ │
│ │ │ │ │ 傷害是你們造成的嗎?不是│ │
│ │ │ │ │ 嗎? │ │
│ │ │ │ │答:唉,我只能說,當我們的長│ │
│ │ │ │ │ 官是這樣指示我們,我只是│ │
│ │ │ │ │ ,我… │ │
│ │ │ │ │問:你們的無奈我知道,但,我│ │
│ │ │ │ │ 只能告訴你,現在案子已經│ │
│ │ │ │ │ 走到這裡,你不能夠再鄉愿│ │
│ │ │ │ │ 了啊。 │ │
│ │ │ │ │答:我知道,所以我現在在陳述│ │
│ │ │ │ │ 。 │ │
│ │ │ │ │問:現在有什麼壓力,什麼人講│ │
│ │ │ │ │ ,誰,誰做了這件事,誰該│ │
│ │ │ │ │ 擔就擔嘛。 │ │
│ │ │ │ │答:不是,我… │ │
│ │ │ │ │問:你不能,你今天已經做到外│ │
│ │ │ │ │ 面你跨國企業你還要帶別人│ │
│ │ │ │ │ ,將來你回來,你要讓下面│ │
│ │ │ │ │ 的人已經講成這樣,你要讓│ │
│ │ │ │ │ 下面的人以後怎麼看你啊。│ │
│ │ │ │ │答:不是,我跟檢察官… │ │
│ │ │ │ │問:你會講說,你會去講說鄒若│ │
│ │ │ │ │ 齊這麼沒擔當,你自己難道│ │
│ │ │ │ │ 也要這麼沒擔當嗎? │ │
│ │ │ │ │答:不是,我跟你報告一下,就│ │
│ │ │ │ │ 是說,我講的都是事實,我│ │
│ │ │ │ │ 並沒有跟底下說這不是我的│ │
│ │ │ │ │ ,我還找他們一起開會,我│ │
│ │ │ │ │ ,我的,只是他們事後告訴│ │
│ │ │ │ │ 我這個東西的時候,我也很│ │
│ │ │ │ │ 訝異說這個怎麼辦,所以才│ │
│ │ │ │ │ 去跟鄒若齊報告。 │ │
│ │ │ │ │問:你如果,如果今天說你有受│ │
│ │ │ │ │ 到丁○○的壓力,鄒若齊的│ │
│ │ │ │ │ 壓力,你交代清楚,是怎麼│ │
│ │ │ │ │ 樣的一回事,我會覺得說我│ │
│ │ │ │ │ 我在檢方。 │ │
│ │ │ │ │答:我,我… │ │
│ │ │ │ │問:你聽我講,在檢察官的立場│ │
│ │ │ │ │ ,我會覺得就像你剛剛看清│ │
│ │ │ │ │ 的一面,就是你們沒擔當,│ │
│ │ │ │ │ 當你的長官他要這樣決定,│ │
│ │ │ │ │ 你也只能盡量去盡力去達成│ │
│ │ │ │ │ 他的要求,那這樣,我會覺│ │
│ │ │ │ │ 得該負責的是最後決定的那│ │
│ │ │ │ │ 個人,我不會去為難你下面│ │
│ │ │ │ │ 這些人,鄭春長,就好像金│ │
│ │ │ │ │ 崇仁,他來他交代得很清楚│ │
│ │ │ │ │ ,我就不會去為難他們,縱│ │
│ │ │ │ │ 然將來這個案子可能涉及到│ │
│ │ │ │ │ 有沒有,ㄟ對公司有背信的│ │
│ │ │ │ │ 問題,我也不會去為難到你│ │
│ │ │ │ │ 。 │ │
│ │ │ │ │答:是。 │ │
│ │ │ │ │問:不會去為難… │ │
│ │ │ │ │答:是。 │ │
│ │ │ │ │問:能夠從輕處理我就會去從輕│ │
│ │ │ │ │ 處理。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但是你如果要鄉愿到這個時│ │
│ │ │ │ │ 候你還要去迴避說…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丁○○有去找你…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丁○○有施壓這件事情你還│ │
│ │ │ │ │ 不願意去交代清楚。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那我就會覺得,我就會開始│ │
│ │ │ │ │ 覺得說當初你似乎…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是和你的長官是曲意要配合│ │
│ │ │ │ │ 的。 │ │
│ │ │ │ │答:我,我只是跟檢察官你報告│ │
│ │ │ │ │ ,跟真實的陳述,丁○○沒│ │
│ │ │ │ │ 有直接要求我三分之二。 │ │
├──┼───────────────┼───┼──────────────┼──────────────┼───────────────┤
│74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 │(蔡律師) │ │中聯公司重訂廠商遴選審查標準,│
│ │M2U00000 00:30-28:18 │ │(本院卷七第100頁反面起) │ │製作之程序受不當干擾,實質內容│
│ ├───────────────┤ │1.證人翁朝棟101 年7 月8 日於│ │亦不具正當性等情,業經本院認定│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10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如上(見理由欄甲、貳、四、㈡、│
│ │問:金崇仁表示99年5月中鋼也一 │ │ 記載,略以:「(問:金崇仁│ │⒊、⑴至⑵),是此部分聲請,尚│
│ │ 定要你們研究繼續與中耀公司│ │ 表示99年5 月中鋼也一定要你│ │無調查之必要。且證人翁朝棟此部│
│ │ 續約,這樣地勇公司才能繼續│ │ 們研究繼續與中耀公司續約,│ │分證述,亦無法採為被告丁○○有│
│ │ 買到轉爐爐下渣著磁料,有何│ │ 這樣地勇公司才能買到轉爐爐│ │利之認定。至證人翁朝棟對於被告│
│ │ 意見? │ │ 下渣著磁料,有何意見?)答│ │丁○○有無介入協調或陳情乙節,│
│ │答:中鋼有轉地勇公司的陳情函過│ │ :中鋼有轉地勇的陳情函過來│ │仍證稱「我不清楚」,尚難認其受│
│ │ 來,地勇公司的確有陳情希望│ │ ,地勇公司的確有陳情希望中│ │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響而為不實之│
│ │ 中聯與中耀繼續續約,這樣地│ │ 聯與中耀繼續續約,這樣地勇│ │陳述。 │
│ │ 勇公司才能繼續向中耀公司買│ │ 公司才能繼續向中耀公司購買│ │ │
│ │ 到轉爐爐下渣著磁料,但是中│ │ 到轉爐爐下渣著磁料,但是中│ │ │
│ │ 聯針對中耀,只要遴選合格,│ │ 聯針對中耀,只要遴選合格,│ │ │
│ │ 我們就會跟它續約,至於林益│ │ 我們就會跟他續約,至於林益│ │ │
│ │ 世有無介入協調或陳情,這我│ │ 世有無介入協調或陳情,這我│ │ │
│ │ 就不清楚了。 │ │ 就不清楚了。」云云。 │ │ │
│ │ │ │2.惟查,自證人翁朝棟當日實際│ │ │
│ │ │ │ 陳述內容以觀,證人翁朝棟就│ │ │
│ │ │ │ 檢察官之訊問至多僅回答:「│ │ │
│ │ │ │ 地勇公司陳情希望中鋼繼續與│ │ │
│ │ │ │ 中耀續約」等內容,其根本就│ │ │
│ │ │ │ 沒有回答筆錄中所記載「這樣│ │ │
│ │ │ │ 地勇公司才能繼續向中耀公司│ │ │
│ │ │ │ 購買到轉爐爐下渣著磁料」之│ │ │
│ │ │ │ 內容,足知訊問筆錄記載之內│ │ │
│ │ │ │ 容顯與事實不符,且證人翁朝│ │ │
│ │ │ │ 棟已明確回答其對於檢察官之│ │ │
│ │ │ │ 訊問問題已記憶不清,甚至根│ │ │
│ │ │ │ 本並未親眼見聞該陳情書,惟│ │ │
│ │ │ │ 檢察官對於證人翁朝楝證述其│ │ │
│ │ │ │ 記憶不清、且未配合說出與證│ │ │
│ │ │ │ 人金崇仁相同之證述內容甚為│ │ │
│ │ │ │ 不滿,故不斷對其咆嘯,恫嚇│ │ │
│ │ │ │ 證人配合作證,甚至就其證人│ │ │
│ │ │ │ 未見聞之事項向證人暗示證人│ │ │
│ │ │ │ 說出地勇公司之陳情有民代介│ │ │
│ │ │ │ 入云云。乃明顯之不正訊問方│ │ │
│ │ │ │ 法之實施甚明。 │ │ │
│ │ │ │ │ │ │
├──┼───────────────┼───┼──────────────┼──────────────┼───────────────┤
│75 │翁朝棟101.7.8下午14:47之 │ │(蔡律師) │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M2U00000 00:58-11:02、 │ │(本院卷七第101頁反面起) │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2:02-11:29、18:02-18:36 │ │1.觀諸上開檢察官之訊問與證人│ │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M2U00000 00:05-11:18、 │ │ 翁朝棟之回內容可知。檢察官│ │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15:20-16:05 M2U00401 │ │ 明知證人並不了解法律之規定│ │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12:51-13:28 │ │ ,卻刻意扭曲事實、曲解法律│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 │ ,意圖使證人誤信其已涉犯刑│ │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100至第 │ │ 法背信罪責,顯已壓制其作證│ │,是證人翁朝棟此部分證述,亦無│
│ │11頁) │ │ 時之自主意思,此由證人翁朝│ │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再│
│ │問:你可知道99年間在與永豐盛簽│ │ 棟不斷詢問略以:「好,報告│ │觀該偵訊筆錄內容,證人翁朝棟仍│
│ │ 定轉爐石著磁料產品銷售契約│ │ 檢察官那我這樣會有問題嗎?│ │為自己之行為合理解釋之情況以觀│
│ │ 後,又違約將其中3分之1的量│ │ 我對法律不太理解。」、「書│ │,難認其有受檢察官設題訊問之影│
│ │ 與地勇公司簽約,可能讓中聯│ │ 記官啊,那你看,我這個會背│ │響,而證人為具通常智識之成年人│
│ │ 公司對永豐盛公司違約,而造│ │ 信嗎?」,並向檢察官表示:│ │,並具相當之社會歷練,亦知悉作│
│ │ 求償,致中聯公司受有損害?│ │ 「是說如果說背信,那我們退│ │證之義務與偽證之處罰,自無甘冒│
│ │答:我們知道這個合約上的糾紛,│ │ 休什麼都沒有了」云云,足知│ │偽證罪責以捏編構陷被告之動機,│
│ │ 但我們盡全力去協調,讓永豐│ │ 證人翁朝楝相當懼怕其退休金│ │辯護人認證人係受檢察官不正訊問│
│ │ 盛公司能接受,因為鄒若齊始│ │ 與名譽將因遭到刑事訴追而遭│ │而為不實之陳述,容有未合,無法│
│ │ 終沒有改變他要讓二家取貨的│ │ 到剝奪,故顯有配合檢察官訊│ │採取。 │
│ │ 決定。 │ │ 問之可能性,乃檢察官明知證│ │ │
│ │問:為何中聯公司會這麼懼怕林益│ │ 人之自主意志已遭到嚴重侵害│ │ │
│ │ 世委員? │ │ ,竟故意不斷向證人曲解法律│ │ │
│ │答:因為丁○○委員當時是國民黨│ │ 規定,以「利誘」之不正訊問│ │ │
│ │ 副主席又兼政策會執行長,當│ │ 方法,向證人謂:「法律青任│ │ │
│ │ 時又是國民黨執政,所以我們│ │ 的部分我會再斟酌拉」、「只│ │ │
│ │ 比較懼怕,雖然我們是民營企│ │ 要你講的這些東西不會將來亂│ │ │
│ │ 業,但是經濟部官股會影響到│ │ 翻供又說不是這個樣子」、「│ │ │
│ │ 中鋼集團及子公司的人事,若│ │ 不過基本上,最後如果查出來│ │ │
│ │ 我們不配合的話,怕給經濟部│ │ 是這種情況,萬一有成罪的情│ │ │
│ │ 困擾,也會讓高層長官受到壓│ │ 形的話,你放心我們這邊會做│ │ │
│ │ 力。 │ │ 最輕的考量,甚至於往,因為│ │ │
│ │ │ │ 你這樣的罪行是可以,可以緩│ │ │
│ │ │ │ 起訴或是做其他的那個那個輕│ │ │
│ │ │ │ 的處理的,只要在我能力範圍│ │ │
│ │ │ │ 內,我一定會盡量給你最輕的│ │ │
│ │ │ │ 處理的」云云,利誘證人維護│ │ │
│ │ │ │ 自身利益之心態,迫使其做出│ │ │
│ │ │ │ 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從而,證│ │ │
│ │ │ │ 人翁朝棟為了保全己身利益,│ │ │
│ │ │ │ 乃有栽贓嫁禍之高度風險,此│ │ │
│ │ │ │ 不正訊問方法之效力,亦因檢│ │ │
│ │ │ │ 察官上開威脅利誘「將來不准│ │ │
│ │ │ │ 翻供」之用語,顯將持續延續│ │ │
│ │ │ │ 至審判中,全然影響證人證言│ │ │
│ │ │ │ 之可信度甚明。 │ │ │
│ │ │ │2.再者,由上開訊問內容可知,│ │ │
│ │ │ │ 檢察官乃係以利誘之不正訊問│ │ │
│ │ │ │ 方法告知證人翁朝棟如配合證│ │ │
│ │ │ │ 述,將從輕處理其所涉犯刑事│ │ │
│ │ │ │ 背信罪後,緊接著向證人訊問│ │ │
│ │ │ │ :「阿,對,另外最後再問一│ │ │
│ │ │ │ 個問題,為何中聯公司會這麼│ │ │
│ │ │ │ 懼怕這個丁○○委員的,這麼│ │ │
│ │ │ │ 懼怕丁○○委員的,你把你們│ │ │
│ │ │ │ 的顧慮記出來,這樣可能會讓│ │ │
│ │ │ │ 你們比較就是動機的部分比較│ │ │
│ │ │ │ 輕。」云云,據此利誘證人翁│ │ │
│ │ │ │ 朝楝配合說出其懼怕被告之原│ │ │
│ │ │ │ 因,以減輕其涉犯背信罪之動│ │ │
│ │ │ │ 機。因之,檢察官之訊問內容│ │ │
│ │ │ │ 顯足以影響證人翁朝棟陳述之│ │ │
│ │ │ │ 意思決定自由,故其所為之證│ │ │
│ │ │ │ 述內容,顯有配合檢察官而故│ │ │
│ │ │ │ 意不利於被告之證述之舉,而│ │ │
│ │ │ │ 具有顯不可信之情事甚明。 │ │ │
├──┼───────────────┼───┼──────────────┼──────────────┼───────────────┤
│76 │翁朝棟101.8.6上午10:46之 │ │(蔡律師) │ │證人證述之真義與價值取捨之判斷│
│ │10:50:38-10:52:15 │ │(本院卷七第195頁起) │ │,應就偵訊內容整體觀之,非僅擷│
│ ├───────────────┤ │1.證人翁朝棟101年8月6日偵訊 │ │取證人部分用語裡含有「我想像裡│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9頁) │ │ 筆錄固記載:「(問:是何人│ │面」、「據我瞭解是說」等語,即│
│ │問:是何人告訴你這份文件是林益│ │ 告訴你這份文件是丁○○在國│ │逕認證人之證詞均係基於推測或想│
│ │ 世在國會議場交給經濟部長?│ │ 會議場交給經濟部長?)答:│ │像為之,並認證述無證據能力而全│
│ │答:因為時間久遠我不太記得,但│ │ 因為時間久遠我不太記得,但│ │不可採,況細繹證人就本件系爭便│
│ │ 我可以確定應該是蔡秋福組長│ │ 我可以確定應該是蔡秋福組長│ │箋影印保留之動機為陳述,其思維│
│ │ 或蘇遠志二個人其中一個人傳│ │ 或蘇遠志二個人其中一個人傳│ │脈絡清晰,尚無模糊難辨之處,是│
│ │ 述經濟部國會聯絡人的意思。│ │ 述經濟部國會聯絡人的意思。│ │辯護人此部分聲請,尚無調查之必│
│ │ 我只記得當時是告訴我說因為│ │ 我只記得當時是告訴我說因為│ │要。 │
│ │ 丁○○是大黨鞭,幫助經濟部│ │ 丁○○是大黨鞭,幫助經濟部│ │ │
│ │ 預算、法案,尤其ECFA很多,│ │ 預算、法案,尤其ECFA很多,│ │ │
│ │ 所以在可能範圍內多予協助,│ │ 所以在可能範圍內多予協助,│ │ │
│ │ 因此我才會覺得很重要把它影│ │ 因此我才會覺得很重要把它影│ │ │
│ │ 印下來。 │ │ 印下來」云云。 │ │ │
│ │ │ │2.惟查,證人翁朝棟於偵訊過程│ │ │
│ │ │ │ 中,對於怎麼確定廣集便箋係│ │ │
│ │ │ │ 經濟部長親自辦事項乙節,雖│ │ │
│ │ │ │ 筆錄記載係蔡秋福或蘇遠志二│ │ │
│ │ │ │ 人其中向其轉知,然實際上,│ │ │
│ │ │ │ 於偵訊過程中,證人翁朝棟對│ │ │
│ │ │ │ 於前開過程,竟稱「據我想像│ │ │
│ │ │ │ 裡面,說據我瞭解是說」,顯│ │ │
│ │ │ │ 然證人翁朝棟係以推測、想像│ │ │
│ │ │ │ 之方式,來供述廣集便箋是經│ │ │
│ │ │ │ 濟部長所交辦之事項,依刑事│ │ │
│ │ │ │ 訴訟法第161條之規定,前開 │ │ │
│ │ │ │ 證述屬於證人推測之詞,應無│ │ │
│ │ │ │ 證據能力,然偵訊筆錄對於證│ │ │
│ │ │ │ 人上開所陳,並未如實記載於│ │ │
│ │ │ │ 偵訊筆錄中,故有勘驗還原之│ │ │
│ │ │ │ 必要。 │ │ │
├──┼───────────────┼───┼──────────────┼──────────────┼───────────────┤
│77 │金崇仁101.7.4下午14:1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3頁反面起) │徵諸偵訊筆錄雖較簡略,但未失其│
│ │14:44:25-14:47:26 │ │(本院卷七第103頁反面起) │問:那丁○○呢?丁○○他是,│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具形│
│ ├───────────────┤ │1.證人金崇仁101 年7 月4 日於│ 他是立法委員嘛,你們也不│式確定力;又本件被告係透過中鋼│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06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行政機關啊,他對你們的影│公司影響子公司中聯公司,業經本│
│ │問:丁○○委員對於你們公司的影│ │ 記載,略以:「(問:丁○○│ 響力是什麼?為什麼他來 │院認定如上(見理由欄甲、貳、四│
│ │ 響力? │ │ 委員對於你們公司的影響力?│ 要求你們配合?因為他對中│、㈠至㈡),是依勘驗之結果,尚│
│ │答:我們難免都會遇到公司或是議│ │ )答:我們難免都會遇到公司│ 鋼的影響力? │無法作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員,我們是民間機構,所以立│ │ 或是議員,我們是民間機構,│答:是…因為我們難免都會碰到│ │
│ │ 委對於我們並沒有直接影響力│ │ 所以立委對於我們並沒有直接│ 一些民意代表跟廠商來,我│ │
│ │ ,但他會去找中鋼。 │ │ 影響力,但他會去找中鋼。」│ 們就會提供資料,像…讓他│ │
│ │ │ │ 云云。 │ 來做… │ │
│ │ │ │2.惟,觀諸該日證人金崇仁實際│問:可是他現在要你們改那個啊│ │
│ │ │ │ 於偵訊過程中之陳述,再受檢│ ,評選標準啊。 │ │
│ │ │ │ 察官詢及被告丁○○對中聯公│答:評選標準是…因為中鋼是我│ │
│ │ │ │ 司有無影響力時,乃直稱「對│ 們的上級機構啊… │ │
│ │ │ │ 我們沒有影響力」,且亦說明│問:嗯。 │ │
│ │ │ │ 民意代表找其處理相關事項,│答:ㄚ他認為我們這種… │ │
│ │ │ │ 證人金崇仁亦答稱「沒有用、│問:就是你們…我可以簡單,我│ │
│ │ │ │ 沒有用」,然系爭偵訊筆錄卻│ 講的更白,是中鋼的壓力跟│ │
│ │ │ │ 刻意記載成「立委對我們沒有│ 丁○○壓力的哪個會對你們│ │
│ │ │ │ 直接影響力」,明顯與證人金│ 來講比較切身而且是要馬上│ │
│ │ │ │ 崇仁所證述之原意不符,筆錄│ 回應的? │ │
│ │ │ │ 記載不實,實有可議。 │答:應該是… │ │
│ │ │ │3.再者,於訊問過程中,檢方就│問:哪一個比較?哪一個是比較│ │
│ │ │ │ 被告有無叫證人金崇仁修改評│ 急,急的?以中鋼,中鋼給│ │
│ │ │ │ 選標準乙節,證人金崇仁聽聞│ 你們的壓力,比較直接還是│ │
│ │ │ │ 後隨即答稱「丁○○?這個誤│ 說… │ │
│ │ │ │ 會掉了啦。」,實際上,證人│答:我會講… │ │
│ │ │ │ 金崇仁否認被告丁○○曾要求│問:林委員他也有一些什麼壓力│ │
│ │ │ │ 中聯公司修改轉爐石著磁料購│ ? │ │
│ │ │ │ 買廠商之遴選標準,然偵查筆│答:林委員的壓力並不是…他可│ │
│ │ │ │ 錄中卻漏未記載,自應詳實還│ 能會把,會找我們董事長,│ │
│ │ │ │ 原筆錄完整性。 │ 嗯,他他也可能去找鄒董事│ │
│ │ │ │4.又,原審判決認定系爭廠商遴│ 長, │ │
│ │ │ │ 選標準係證人金崇仁屈從被告│問:嗯。 │ │
│ │ │ │ 丁○○之要求而為之,並以上│答:那,那個壓力可能不是林委│ │
│ │ │ │ 開事實論斷被告丁○○涉犯恐│ 員直接給他的,不是施壓到│ │
│ │ │ │ 嚇罪嫌,然證人金崇仁既證述│ 、並不是施壓到公司同仁。│ │
│ │ │ │ 被告丁○○對其無影響力、亦│問:對,我的意思是說對中聯公│ │
│ │ │ │ 不曾要求其修改遴選標準,自│ 司來講啦,那一樣嘛,中鋼│ │
│ │ │ │ 屬於有利於被告丁○○之證述│ 要你們改,丁○○也要你們│ │
│ │ │ │ ,而偵查筆錄漏未記載自有還│ 改嘛,那這二個… │ │
│ │ │ │ 原之必要。 │答:丁○○? │ │
│ │ │ │ │問:我剛不是問你說地勇要你們│ │
│ │ │ │ │ …有沒有直接找你們要求更│ │
│ │ │ │ │ 改…譬如說… │ │
│ │ │ │ │答:喔,剛剛那個,這個,這個│ │
│ │ │ │ │ 誤會掉了啦,就是說你問「│ │
│ │ │ │ │ 林委員對你們是否有影響力│ │
│ │ │ │ │ 」?這個,中,喔,「林委│ │
│ │ │ │ │ 員對你們是否有影響力」?│ │
│ │ │ │ │問:對,也就說因為你們,既然│ │
│ │ │ │ │ 不是… │ │
│ │ │ │ │答:不是,對我們沒有影響力。│ │
│ │ │ │ │問:沒有嘛?那,但是民意代表│ │
│ │ │ │ │ 來,都會… │ │
│ │ │ │ │答:我們都會,就是我剛剛講的│ │
│ │ │ │ │ ,就是,一定就是我這個資│ │
│ │ │ │ │ 格表給你… │ │
│ │ │ │ │問:但是你們會知道丁○○會找│ │
│ │ │ │ │ 中鋼?對不對? │ │
│ │ │ │ │答:對啊,他如果找我們… │ │
│ │ │ │ │問:沒有用? │ │
│ │ │ │ │答:沒有用。 │ │
│ │ │ │ │問:他會去找中鋼? │ │
│ │ │ │ │答:對。 │ │
│ │ │ │ │問:中鋼對你們確實是上面的母│ │
│ │ │ │ │ 公司,可能會直接去找中鋼│ │
│ │ │ │ │ 的,中鋼ㄚ,他對你們董事│ │
│ │ │ │ │ 長的人事有影響嗎?會有影│ │
│ │ │ │ │ 響嗎?不會? │ │
│ │ │ │ │答:董事長人事? │ │
│ │ │ │ │問:對。 │ │
│ │ │ │ │答:丁○○啊? │ │
│ │ │ │ │問:嗯,在99年的時候,在99年│ │
│ │ │ │ │ 。 │ │
│ │ │ │ │答:不清楚。 │ │
│ │ │ │ │問:不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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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金崇仁101.7.4下午14:1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8頁起) │徵諸偵訊筆錄記載雖簡略,但未失│
│ │14:57:19-14:59:57 │ │(本院卷七第104頁反面) │(14:57:19) │其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而具│
│ ├───────────────┤ │1.證人金崇仁101 年7 月4 日於│問:原合約廠商是拿三分之二,│形式確定力;再者,中聯公司重訂│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08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然後經評選為A的廠商是拿│廠商遴選審查標準,製作之程序受│
│ │問:你們和永豐盛簽訂的約是三分│ │ 記載,略以:「(問:你們和│ 三分之一,這個東西也是因│不當干擾,實質內容亦不具正當性│
│ │ 之二還是全部的料? │ │ 永豐盛簽定的約是三分之二還│ 為後來中鋼要求要去變更那│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見理由│
│ │答:全部的料,因為當時沒有其他│ │ 是全部的料?)答:全部的料│ 個評選標準的時候,你們才│欄甲、貳、四、㈡、⒊、⑴至⑵)│
│ │ 的廠商送件符合資格,所以我│ │ ,因為當時沒有其他的廠商送│ 去做這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是依勘驗結果,證人金崇仁此部│
│ │ 們就和永豐盛簽訂全部的料。│ │ 件符合資格,所以我們就和永│ 的這個…答:這個在之前。│分證述,亦無法採為被告丁○○有│
│ │ │ │ 豐盛簽定全部的料。」云云。│問:多久以前?跟永豐盛簽約以│利之認定。 │
│ │ │ │2.查,證人金崇仁於該次訊問過│ 前嗎? │ │
│ │ │ │ 程中,其實際回答乃詳細敘明│答:對。 │ │
│ │ │ │ 當時有好幾家廠商來領取表格│問:再問他說,在這個簽呈…裡│ │
│ │ │ │ ,但屆至中聯與永豐盛簽約前│ 面規定舊廠商是拿三分之二│ │
│ │ │ │ ,並無廠商送件,無法直接推│ ,被評等為A級的廠商是存│ │
│ │ │ │ 論未送件廠商是否符合資格,│ 貨三分之一…也是因為中鋼│ │
│ │ │ │ 然系爭筆錄記載成「因為當時│ 要求要變更廠商評核標準才│ │
│ │ │ │ 沒有其他的廠商送件符合資格│ 核定…你說沒有,是之前是│ │
│ │ │ │ 」,有令人誤解廠商係因其自│ 不是?但是是在跟永豐盛簽│ │
│ │ │ │ 身不符合遴選標準而不送件之│ 約前還是簽約後? │ │
│ │ │ │ 可能,筆錄記載與證人原意顯│答:簽約前。 │ │
│ │ │ │ 有不同,自有勘驗釐清之必要│問:簽約前核定。那你們跟永豐│ │
│ │ │ │ 。又,釐清前開事實,亦得推│ 盛簽的約是簽三分之二的約│ │
│ │ │ │ 論係因原遴選標準獨厚壟斷廠│ ?還是簽全部的約? │ │
│ │ │ │ 商,始導致廠商領表後未送件│答:全部。 │ │
│ │ │ │ ,可作為推論系爭遴選標準確│問:全部的約。所以那時候有其│ │
│ │ │ │ 有不公之間接事實,係屬有利│ 他的廠商出來是不是?在跟│ │
│ │ │ │ 於被告之事實,難謂無勘驗之│ 永豐盛簽約那個時候,依照│ │
│ │ │ │ 必要。 │ 你們的評核標準…。 │ │
│ │ │ │ │答:評核標準,我所知道有好幾│ │
│ │ │ │ │ 家有拿資格表,但是沒有送│ │
│ │ │ │ │ 。 │ │
│ │ │ │ │問:但是… │ │
│ │ │ │ │答:資格表。 │ │
│ │ │ │ │問:但是沒有送簽,所以那時候│ │
│ │ │ │ │ 來到的時候就直接找那一家│ │
│ │ │ │ │ 續約,續全部的約? │ │
│ │ │ │ │答:對。 │ │
│ │ │ │ │問:因為當時沒有其他的廠商送│ │
│ │ │ │ │ 件符合資格… │ │
│ │ │ │ │答:對。 │ │
│ │ │ │ │問:所以我們就跟永豐盛… │ │
├──┼───────────────┼───┼──────────────┼──────────────┼───────────────┤
│79 │金崇仁101.7.4下午14:1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2頁起) │徵諸證人金崇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
│ │15:23:20-15:30:14 │ │(本院卷七第105頁起) │問:董事長跟你轉告中鋼的要求│稱「要撤換我」、「他說,委員說│
│ ├───────────────┤ │1.證人金崇仁101 年7 月4 日於│ ,他跟你轉告丁○○委員的│要撤換,要要,啊他有跟委員有作│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09頁) │ │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固│ 要求,他有沒有跟你講到說│一翻解釋」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
│ │問:翁董事長轉告中鋼或是丁○○│ │ 記載,』略以:「(問:翁董│ ,如果不,不能配合他要求│,揚言「撤換」工作,對人之心理│
│ │ 的要求,如果沒有辦法配合,│ │ 事長轉告中鋼或丁○○的要求│ ,公司會有什麼不利益嗎?│確實造成相當之影響與壓力,否則│
│ │ 會有什麼不利益? │ │ ,如果沒有辦法配合會有什麼│ 他有沒有提到?所以只好只│豈會在多年後猶無法漸忘此事,當│
│ │答:我有聽翁董事長說因為我們將│ │ 不利益?)答:我有聽翁董事│ 好配合,想辦法做?人事我│可認定該言語已深植在金崇仁心理│
│ │ 轉爐石著磁料廠商評選資格給│ │ 長說因為我們將轉爐石著磁料│ 們可以想像嘛,中鋼的人事│,其事後輕描淡寫自己之心理狀態│
│ │ 地勇公司拿回去,地勇公司大│ │ 廠商評選資格給地勇公司拿回│ 這個這個…這個,那其他的│,諒係事過境遷不願再牽扯糾纏所│
│ │ 概認為他們沒有辦法通過那個│ │ 去,地勇公司大概認為他們沒│ 部分有沒有? │致,是證人金崇仁上揭證述之情詞│
│ │ 評核,所以丁○○委員叫翁董│ │ 有辦法通過那偭評核,所以林│答:我們董事長是說…林委員林│,尚無法作為被告丁○○有利之認│
│ │ 事長撤換我,翁董事長說他有│ │ 益世委員叫翁董事長撤換我,│ 委員…這是他說喔? │定。 │
│ │ 跟丁○○委員解釋。 │ │ 翁董事長他有跟丁○○委員解│問:對啊,我是說這是他告訴你│ │
│ │ │ │ 釋」云云。 │ 的嗎?ㄚ你聽到告訴我們,│ │
│ │ │ │2.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丁○○│ …那我們當然會他求證。 │ │
│ │ │ │ 在外揚言撤換金崇仁導致其心│答:要撤換我。 │ │
│ │ │ │ 生畏懼,因而判決被告丁○○│問:撤換翁…你喔?撤換你就是│ │
│ │ │ │ 涉犯刑事恐嚇罪云云,惟以證│ 了?他說要撤換,要他撤換│ │
│ │ │ │ 人金崇仁該次訊問所為之陳述│ 你就對了啦,是?他說要董│ │
│ │ │ │ 觀之,證人金崇仁明確證述「│ 事長撤換你?撤換你就對了│ │
│ │ │ │ 沒有用恐嚇的語句」,且其亦│ ,林委員說如果做不到就要│ │
│ │ │ │ 陳明其聽聞翁朝棟轉述後之反│ … │ │
│ │ │ │ 應為「沒有啊,就照規定辦理│答:他,沒有什麼做不到,沒有│ │
│ │ │ │ 」,實難謂有何心生畏懼之客│ 用這種恐嚇的語句。 │ │
│ │ │ │ 觀情狀產生,然系爭筆錄中對│問:那他就說…他就是說,那他│ │
│ │ │ │ 此均漏未記載,為釐清本案事│ 怎麼說? │ │
│ │ │ │ 實,自有勘驗之必要。 │答:他說,委員說要撤換,要要│ │
│ │ │ │3.再者,細譯證人金崇仁該次訊│ ,ㄚ他有跟委員有作一番解│ │
│ │ │ │ 問過程中對於檢察官詢問是否│ 釋。 │ │
│ │ │ │ 因為作不到令地勇公司通過評│問:所以才把你留下來了,是不│ │
│ │ │ │ 核就要撤換你之問題,其所回│ 是? │ │
│ │ │ │ 答均以「他沒有說什麼做不到│答:喝。 │ │
│ │ │ │ 的話,沒有用這種恐嚇的語句│問:反過來說,就是做不到要把│ │
│ │ │ │ 」、「沒有!不是!這不是前│ 你換掉嘛,是不是? │ │
│ │ │ │ 因後果」、「不是!這應該沒│答:沒有,不是,這不是前因前│ │
│ │ │ │ 有對價關係吧」,顯然系爭筆│ 因後果啦,因為我們,我們│ │
│ │ │ │ 錄所載地勇公司認為無法通過│ 前,作業程序都是這樣的。│ │
│ │ │ │ 評核,所以被告丁○○委員才│問:對,我們的問題是說,他轉│ │
│ │ │ │ 請翁朝棟撤換證人金崇仁云云│ 告,他轉告嗯,翁董事長跟│ │
│ │ │ │ ,與證人金崇仁該日之實際證│ 你講的是說,他跟你講說如│ │
│ │ │ │ 述有所不符,證人金崇仁多次│ 果中鋼,嗯,中鋼或是林益│ │
│ │ │ │ 表示地勇公司有無通過評核與│ 世他的要求做不到的話,會│ │
│ │ │ │ 撤換其職位並無對價關係、前│ 有什麼不好,不利益的結果│ │
│ │ │ │ 因後果等語,顯與系爭筆錄所│ 嗎?你告訴我說翁董事長說│ │
│ │ │ │ 記載語意有所不符,惟檢察官│ 委員要撒換我,那不就是說│ │
│ │ │ │ 對證人金崇仁所為之上開陳述│ ,你如果做不到的話,就是│ │
│ │ │ │ ,均漏未記載,為釐清事實自│ 要把你換掉?還是說他本來│ │
│ │ │ │ 應勘驗還原。 │ 要把你換掉?所以這件事你│ │
│ │ │ │ │ 可以做到,你才能留下來?│ │
│ │ │ │ │答:不是,這個應該沒有對價關│ │
│ │ │ │ │ 係吧?!我,我曾經聽到他│ │
│ │ │ │ │ 這樣講過。 │ │
│ │ │ │ │問:他怎麼講?你可以再把他講│ │
│ │ │ │ │ 的話再講一次給我聽嗎?就│ │
│ │ │ │ │ 是你聽到他講的話講一遍。│ │
│ │ │ │ │答:翁董事長他說他去…去委員│ │
│ │ │ │ │ ,委員請他去他那邊… │ │
│ │ │ │ │問:嗯。 │ │
│ │ │ │ │答:那…因為我們那個…一個那│ │
│ │ │ │ │ 個,其實,因為我們有一個│ │
│ │ │ │ │ ,一個轉爐石,轉爐石那個│ │
│ │ │ │ │ 著磁料ㄚ… │ │
│ │ │ │ │問:嗯。 │ │
│ │ │ │ │答:轉爐石著磁料是…因為那個│ │
│ │ │ │ │ 轉爐石著磁料那個…那個初│ │
│ │ │ │ │ 步看起來,初評是不合格的│ │
│ │ │ │ │ 。 │ │
│ │ │ │ │問:嗯,所以他很生氣,他說要│ │
│ │ │ │ │ 撤換你?是這樣子吧?這一│ │
│ │ │ │ │ 定有一個邏輯嘛,就是說他│ │
│ │ │ │ │ ? │ │
│ │ │ │ │答:可能,可能是這樣,我,這│ │
│ │ │ │ │ ,因為這部分我只記得是這│ │
│ │ │ │ │ 樣子。 │ │
│ │ │ │ │問:他一定會跟你講,因為你是│ │
│ │ │ │ │ 利害關係人ㄚ,所以他就跟│ │
│ │ │ │ │ 你說,因為當時你跟他講說│ │
│ │ │ │ │ 他過不了關,就是初評沒有│ │
│ │ │ │ │ 通過八十分嘛,所以他應該│ │
│ │ │ │ │ 不高興,就叫他換掉你,他│ │
│ │ │ │ │ 換不了你啊,他又不是董事│ │
│ │ │ │ │ 長,就叫翁董換掉你,是不│ │
│ │ │ │ │ 是這樣子? │ │
│ │ │ │ │答:翁董事長這樣講我不曉得。│ │
│ │ │ │ │問:我是說翁董他這樣跟你講嗎│ │
│ │ │ │ │ ?(複誦)嗯…,丁○○委│ │
│ │ │ │ │ 員叫他到,叫翁董到他那邊│ │
│ │ │ │ │ 的時候跟他,跟翁董事長說│ │
│ │ │ │ │ ,因為我們說,我認為地勇│ │
│ │ │ │ │ 公司的初評沒有通過嘛,初│ │
│ │ │ │ │ 評不… │ │
│ │ │ │ │答:ㄟ,不是,這部分我就不曉│ │
│ │ │ │ │ 得了,他,這部分,我只聽│ │
│ │ │ │ │ 到他這樣講。 │ │
│ │ │ │ │問:對啦,我當然知道不是他,│ │
│ │ │ │ │ 不是你講的,是他講給你聽│ │
│ │ │ │ │答:他沒有講他什麼,地勇的初│ │
│ │ │ │ │ 評啊什麼的。 │ │
│ │ │ │ │問:那他是說…委員為什麼說要│ │
│ │ │ │ │ 撤換你?總是要有理由啊?│ │
│ │ │ │ │ 什麼樣的理由他要撤換你?│ │
│ │ │ │ │答:就是…ㄟ,我們提供銷售這│ │
│ │ │ │ │ 個表格給地勇啦。 │ │
│ │ │ │ │問:嗯。 │ │
│ │ │ │ │答:喔,那地勇回去以後,大概│ │
│ │ │ │ │ 地勇認為… │ │
│ │ │ │ │問:他過不了。 │ │
│ │ │ │ │答:對,阿這樣委員… │ │
│ │ │ │ │問:然後委員就叫翁董事長把你│ │
│ │ │ │ │ 換掉?就直接這樣講?沒有│ │
│ │ │ │ │ 說ㄚ你因為怎麼樣,所以要│ │
│ │ │ │ │ 把你換掉?如果你不怎麼做│ │
│ │ │ │ │ 的話,就?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複誦)我有聽翁董事長說│ │
│ │ │ │ │ ,因為我們將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的廠商評選資格給地勇看…│ │
│ │ │ │ │答:給他拿回去。 │ │
│ │ │ │ │問:(複誦)給地勇拿回去,地│ │
│ │ │ │ │ 勇大概自己認為他沒有辦法│ │
│ │ │ │ │ 通過那個評核,所以叫翁董│ │
│ │ │ │ │ 事長撤換,撤換你對不對?│ │
│ │ │ │ │問:ㄚ那你怎麼跟董事長回應?│ │
│ │ │ │ │ 還是講什麼話? │ │
│ │ │ │ │答:沒有啊!就照規定辦理。 │ │
│ │ │ │ │問:你就跟董事長說照規定辦理│ │
│ │ │ │ │ ,那董事長怎麼說?他怎麼│ │
│ │ │ │ │ 回答? │ │
│ │ │ │ │答:沒有啊,沒有,董事長他說│ │
│ │ │ │ │ 他有跟委員解釋。 │ │
│ │ │ │ │問:嗯,ㄚ再來呢?就沒了嗎?│ │
│ │ │ │ │答:沒了。 │ │
│ │ │ │ │問:那為什麼董事長要跟你講這│ │
│ │ │ │ │ 句話、這段話? │ │
│ │ │ │ │答:我不知道。 │ │
│ │ │ │ │問:他是希望你自己知道說,嗯│ │
│ │ │ │ │ ,委員不太高興?一定是這│ │
│ │ │ │ │ 樣子嘛,一定心裡面,他一│ │
│ │ │ │ │ 定有一個目的要告訴你,因│ │
│ │ │ │ │ 為既然他自己,既然他也是│ │
│ │ │ │ │ 回答告訴你說,對啊,他有│ │
│ │ │ │ │ 跟委員解釋你是依法辦理ㄚ│ │
│ │ │ │ │ ,那他為什麼還要再告訴你│ │
│ │ │ │ │ 這件事情?他是跟你抱怨一│ │
│ │ │ │ │ 下?還是說要你自己知輕重│ │
│ │ │ │ │ ?還是怎麼樣? │ │
│ │ │ │ │答:這我不曉得。 │ │
├──┼───────────────┼───┼──────────────┼──────────────┼───────────────┤
│80 │金崇仁101.7.4下午14:1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34頁反面起) │觀諸證人金崇仁之證述「我記得那│
│ │16:31:12-16:46:29 │ │(本院卷七第106頁反面起) │答:就是這個事情喔,我們跟永│時候是我出國去了還是怎麼樣」、│
│ ├───────────────┤ │查,就證人金崇仁與檢察官該次│ 豐盛簽好約,那有沒有…因│「所以翁董長有沒有跟中鋼說,我│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07頁至 │ │詢答過程之錄音譯文內容以觀,│ 為之後事後才去跟中鋼,然│是不知道啦」、「像那個,蔣總那│
│ │第109頁) │ │證人金崇仁對於中聯公司何以後│ 後再跟丁○○講,並不是說│時候可能不是那麼清楚,也許啦,│
│ │問:後來應中鋼要求,公司內部有│ │續肯給予地勇公司承購3 分之1 │ 跟他講以後, │這個我需要再CHECK」、「跟永豐 │
│ │ 修改評選標準? │ │轉爐石著磁料之緣由,已有闡明│問:對,那你想想看… │盛合約的簽呈啊,是蔣總就批了」│
│ │答:有,後來我們更改廠商遴選審│ │,乃係肇因於中聯內部未依規定│答:我想想…再前一頁,最後,│、「用印到我那邊的時候...」、 │
│ │ 查表,因為中鋼認為原來的遴│ │提前與永豐盛續約及原始簽呈上│ 中鋼或是丁○○要求你們…│「我,我記得我就講說,ㄟ,這個│
│ │ 選審查表對於舊廠商比較有利│ │,證人金崇仁早已批示5 月底前│ 你們已經跟永豐盛簽好了…│東西因為還是...」、「(中鋼) │
│ │ 。 │ │如仍有其他合於評核標準之廠商│ 這件事我要再想一下… │之前就有在講了啊」、「那我那時│
│ │問:地勇公司透過丁○○委員或是│ │願意購買,永豐盛公司提貨量應│問:如果你們是在和永豐盛簽約│候有跟他講,我記得有特別寫說五│
│ │ 中鋼公司給你們的壓力時,是│ │自動降為3 分之2 ,並非肇因於│ 以前,得到這個壓力,你們│月底前還有廠商能夠符合銷售資格│
│ │ 否已經和永豐盛簽約了? │ │被告丁○○對中聯公司施壓,才│ 一定不會在那個時候簽全部│表,永豐盛的量應該要降為三分之│
│ │答:是的,已經簽約了。 │ │強使永豐盛提貨量降低,惟檢察│ (量),不會,理論上是不│二」、「我有特別註明這一句話」│
│ │問:既然已經簽約,為何還要依照│ │官竟對於證人金崇仁上開有利於│ 是這樣,如果你們在簽約前│等語,足見證人於應訊時有諸多不│
│ │ 中鋼的要求,更改廠商遴選資│ │被告之證述內容,竟選擇性全未│ … │確定用語,甚至答非所問之情況,│
│ │ 格? │ │記載於該次偵查筆錄中,使旁人│答:喔喔… │憑信性已屬薄弱;再者,細繹中聯│
│ │答:因為和永豐盛的約生效日期還│ │產永豐盛公司提貨量下降,係肇│問:就已經得到來自中鋼的壓力│公司廠商遴選審查表(廠商名稱:│
│ │ 沒有到。 │ │因被告丁○○施壓之結果等等不│ ,你們一定不會在那個時候│永豐盛企業有限公司;合約名稱:│
│ │問:是否因為中鋼的要求才作這樣│ │利於被告之錯誤印象,是上開筆│ 把,跟永豐盛把那個供的量│轉爐石著磁料銷售)所載,金崇仁│
│ │ 的變更? │ │錄既有漏未記載之處,自有勘驗│ 全部簽下去。 │於99年5月28日覆核時並無任何批 │
│ │答:是的,因為中鋼認為這個評核│ │釐清明白之必要。 │答:這,這中間是有一點誤會啦│示(見特他字第22號卷二第98頁)│
│ │ 標準應該要修改。 │ │ │ ,就是說我們,那個…剛好│,而依中聯公司於99年5月10日發 │
│ │………… │ │ │ 我記得那時候是我出國去了│行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作業程序書│
│ │問:依照地勇殘鋼案說明二記載,│ │ │ 還是怎麼樣… │所載,均無廠商銷售比例之相關規│
│ │ 中聯高層要取回合約更改為三│ │ │問:嗯。 │定(見同上卷第75頁至第80頁),│
│ │ 分之二但是永豐盛拒絕? │ │ │答:ㄚ然後,然後永豐盛的約它│衡情,證人金崇仁在無相關規定之│
│ │答:是的,後來我們有跟永豐盛口│ │ │ 就,蔣總好像也… │情況下,又尚未預見可能有其他廠│
│ │ 頭協議由我們出貨兩個月給永│ │ │問:不太清楚。 │商合格之情況下,又豈會擅自註明│
│ │ 豐盛,一個月給地勇公司。 │ │ │答:不清楚,就批了。 │該意見,顯悖於常情,從而證人金│
│ │問:有無要求永豐盛簽協定? │ │ │問:那董事長呢?董事長不知道│崇仁上揭證述,為事後考量自身利│
│ │答:有,但永豐盛不願意簽協定。│ │ │ 嗎? │害關係所為避就之詞,無法作為被│
│ │問:有無其他人介入這件事情的協│ │ │答:好像也沒送到董事長那裏,│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調? │ │ │ 所以… │ │
│ │答:沒有。 │ │ │問:確定是這樣嗎?那我要把它│ │
│ │問:中鋼或是丁○○有無出面幫忙│ │ │ 加進去,然後在跟蔣總再確│ │
│ │ 協調和永豐盛的事情? │ │ │ 認。 │ │
│ │答:沒有。84年到87年地勇公司曾│ │ │答:所以翁董有沒有跟,應該,│ │
│ │ 經也有取得這個合約,我們轉│ │ │ 有沒有跟中鋼說,我是不知│ │
│ │ 爐石著磁料是依據經濟日報三│ │ │ 道啦。 │ │
│ │ 級殘鋼定我們的銷售價,但是│ │ │問:等一下喔,我看一下剛剛那│ │
│ │ 之前地勇公司曾經發生價格不│ │ │ 句話要加在哪裡? │ │
│ │ 好就不來領或者是他們要在現│ │ │答:中鋼,丁○○,你們是…ㄚ│ │
│ │ 場挑選含鐵較高的產品,這樣│ │ │ 不然你這裡就寫說不,不知│ │
│ │ 對於我們造成非常大的困擾,│ │ │ 道,不知道翁董有沒有跟中│ │
│ │ 92年時換成永豐盛承包,就沒│ │ │ 鋼說,應該,這是推測。 │ │
│ │ 有發生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永│ │ │問:我寫應該,這是推測,因為│ │
│ │ 豐盛是很好的廠商,後來就一│ │ │ 你不是翁董啊,就你認為翁│ │
│ │ 直和永豐盛續約到現在。 │ │ │ 董應該有去講,ㄚ有沒有去│ │
│ │問:99年5月中鋼是否也一併要求 │ │ │ 講,我要問問我才知道嘛,│ │
│ │ 你們續約給中耀公司讓中耀公│ │ │ 對不對。 │ │
│ │ 司可繼續供料給地勇公司? │ │ │答:很可能沒有。所以不要寫嘛│ │
│ │答:是的,中鋼要我們研究繼續與│ │ │ ,就不知道就不知道。 │ │
│ │ 中耀公司續約,這樣地勇公司│ │ │問:我們有跟翁董…句點。 │ │
│ │ 才可以繼續買到中耀公司的轉│ │ │答:這樣就好了。 │ │
│ │ 爐爐下渣著磁料。有關中耀的│ │ │問:然後… │ │
│ │ 合約也有別的廠商要競爭,也│ │ │答:後面就不要了。 │ │
│ │ 有找民意代表,因為中耀做得│ │ │問:殺掉,這邊加上… │ │
│ │ 不錯,依據我們內部評核中耀│ │ │答:對啊,這樣就好了。 │ │
│ │ 還是可以取得資格。 │ │ │問:好,刪,我要加…這中間可│ │
│ │問:今年三月地勇公司有無針對你│ │ │ 能有一點誤會,我記得我當│ │
│ │ 們和中耀的約,要求要一併在│ │ │ 時好像是出國,所以簽約的│ │
│ │ 合約裡面具名? │ │ │ 事情,跟永豐盛簽的時候,│ │
│ │答:不是,地勇公司始終要求直接│ │ │ 我不在國內,可能是蔣總,│ │
│ │ 購買,跳過中耀公司。99年有│ │ │ 這個我可以比對的到你出入│ │
│ │ 關爐下渣的契約地勇公司也是│ │ │ 境的資料喔。 │ │
│ │ 希望直接向我們購買,跳過中│ │ │答:簽約,可以啊,你可以比對│ │
│ │ 耀公司。 │ │ │ ,但是… │ │
│ │問:99年時地勇要求跳過中耀公司│ │ │問:你現在是認定說… │ │
│ │ 直接購買爐下渣,為何你們沒│ │ │答:我認為那一段… │ │
│ │ 有讓地勇公司可以直接向你們│ │ │問:就是說你,其實永豐盛的約│ │
│ │ 購買爐下渣? │ │ │ ,你都沒有經手到,就你知│ │
│ │答:因為中耀做的不錯,後來我們│ │ │ 道的時候約已經簽好了。 │ │
│ │ 有給地勇公司看廠商的一些條│ │ │答:不是,我知道的時候就已經│ │
│ │ 件,地勇公司認為他們做不到│ │ │ 核定下來了。 │ │
│ │ ,所以地勇公司願意退而求其│ │ │問:這個約已經核定下來了,所│ │
│ │ 次還是讓我們跟中耀續約。 │ │ │ 以你沒有經手到? │ │
│ │問:翁董事長轉告中鋼或是丁○○│ │ │答:對。 │ │
│ │ 的要求,如果沒有辦法配合,│ │ │問:然後可能是蔣總的時候,蔣│ │
│ │ 會有什麼不利益? │ │ │ 總也不太清楚,就讓這個約│ │
│ │答:我有聽翁董事長說因為我們將│ │ │ 給那個…核定了,也沒有送│ │
│ │ 轉爐石著磁料廠商評選資格給│ │ │ 到董事長那裡? │ │
│ │ 地勇公司拿回去,地勇公司大│ │ │答:對。 │ │
│ │ 概認為他們沒有辦法通過那個│ │ │問:這個約不用經過董事長嗎?│ │
│ │ 評核,所以丁○○委員叫翁董│ │ │答:像那個,蔣總那時候可能不│ │
│ │ 事長撤換我,翁董事長說他有│ │ │ 是那麼清楚,也許啦,這個│ │
│ │ 跟丁○○委員解釋。 │ │ │ 我需要再CHECK。 │ │
│ │問:翁董事長這樣跟你說是要跟你│ │ │問:這個是你剛才突然,你現在│ │
│ │ 抱怨還是讓你知道丁○○委員│ │ │ 突然冒出來,我剛才一直在│ │
│ │ 不高興? │ │ │ 問你這個時間點,你都沒有│ │
│ │答:我不知道。 │ │ │ 跟我講你那時候出國耶。 │ │
│ │問:除了丁○○委員說要把你換掉│ │ │答:ㄟ,對,就是說跟永豐盛簽│ │
│ │ 外,翁董事長有無轉達中鋼或│ │ │ 約的… │ │
│ │ 丁○○委員其他的要求? │ │ │問:對,我我我的疑惑很簡單,│ │
│ │答:沒有。 │ │ │ 就是如果你們公司已經跟永│ │
│ │ │ │ │ 豐盛簽約了,而且你們跟永│ │
│ │ │ │ │ 豐盛簽約的過程都是合法的│ │
│ │ │ │ │ ,而且也都是程序,依照程│ │
│ │ │ │ │ 序來,那約都簽好,只是還│ │
│ │ │ │ │ 沒有生效,都已經簽好了要│ │
│ │ │ │ │ 續約了,對不對,那是要供│ │
│ │ │ │ │ 全部的料,對不對,突然又│ │
│ │ │ │ │ 有外面的壓力來說,ㄟ地勇│ │
│ │ │ │ │ 公司你也要讓它可以拿到這│ │
│ │ │ │ │ 個料,甚至講好要讓它拿到│ │
│ │ │ │ │ 三分之一,那做幕僚的本身│ │
│ │ │ │ │ ,很本能的就是說那怎麼辦│ │
│ │ │ │ │ ?我約已經簽了,難道要我│ │
│ │ │ │ │ 違約嗎?要不然就是要永豐│ │
│ │ │ │ │ 盛跟地勇找來都講好,我才│ │
│ │ │ │ │ 能去搞定我這個東西,就看│ │
│ │ │ │ │ 起來不是,看起來是永豐盛│ │
│ │ │ │ │ 的約就不管它,不管了… │ │
│ │ │ │ │答:後來,後來在… │ │
│ │ │ │ │問:叫人家把約拿回來改,那永│ │
│ │ │ │ │ 豐盛怎麼會願意拿回來改呢│ │
│ │ │ │ │ ? │ │
│ │ │ │ │答:是,就是說,跟永豐盛的合│ │
│ │ │ │ │ 約的簽呈啊,是蔣總就批了│ │
│ │ │ │ │ 。 │ │
│ │ │ │ │問:嗯。 │ │
│ │ │ │ │答:那我回來以後… │ │
│ │ │ │ │問:可是用印呢?簽約是以用印│ │
│ │ │ │ │ 為準。 │ │
│ │ │ │ │答:用印到我那邊的時候… │ │
│ │ │ │ │問:嗯。 │ │
│ │ │ │ │答:我,我記得我就講說,ㄟ,│ │
│ │ │ │ │ 這個東西因為還是… │ │
│ │ │ │ │問:中鋼之前就在講了是不是?│ │
│ │ │ │ │答:ㄟ。 │ │
│ │ │ │ │問:中鋼就已經在講了,你明明│ │
│ │ │ │ │ 知道。 │ │
│ │ │ │ │答:之前就有在講了啊。 │ │
│ │ │ │ │問:嗯。 │ │
│ │ │ │ │答:那我,我那時候有跟他講,│ │
│ │ │ │ │ ㄟ,我記得有特別寫說如果│ │
│ │ │ │ │ 五月底前還有廠商能夠符合│ │
│ │ │ │ │ 銷售資格表,永豐盛的量應│ │
│ │ │ │ │ 該要降為三分之二。 │ │
│ │ │ │ │問:嗯。 │ │
│ │ │ │ │答:我有特別註明一句話。 │ │
│ │ │ │ │問:簽呈嗎?可是我們簽呈沒有│ │
│ │ │ │ │ 拿到啊,在這個裡頭沒有永│ │
│ │ │ │ │ 豐盛的那個簽約的資料啊,│ │
│ │ │ │ │ 你們是按照公司訂卷喔?這│ │
│ │ │ │ │ 邊是地勇的。 │ │
│ │ │ │ │答:ㄜ,你現在講的那個我看一│ │
│ │ │ │ │ 看,回去再找,應該找的到│ │
│ │ │ │ │ 。就是說那是給永豐盛合約│ │
│ │ │ │ │ 的簽呈。 │ │
│ │ │ │ │問:當天為甚麼…沒拿走?你講│ │
│ │ │ │ │ 的跟…不一樣?這是突然冒│ │
│ │ │ │ │ 出來的,跟剛剛都不一樣啊│ │
│ │ │ │ │ 。 │ │
│ │ │ │ │答:剛剛可能… │ │
│ │ │ │ │問:我一直在問這個事情耶,我│ │
│ │ │ │ │ 不是一開始只問一句,我是│ │
│ │ │ │ │ 一直問好久ㄚ,就是前前後│ │
│ │ │ │ │ 後,這會讓我們覺得你們一│ │
│ │ │ │ │ 定是有壓力,不然的話,你│ │
│ │ │ │ │ 們不會這樣做嘛。 │ │
│ │ │ │ │答:嗯。 │ │
│ │ │ │ │問:對不對? │ │
│ │ │ │ │答:嗯。 │ │
│ │ │ │ │問:是不是這樣?很簡單,你們│ │
│ │ │ │ │ 中聯又不是第一天開公司。│ │
│ │ │ │ │答:對。 │ │
│ │ │ │ │問:上市公司都做這麼久了,你│ │
│ │ │ │ │ 們跟人家簽了約,會會會不│ │
│ │ │ │ │ 會違約,很清楚啊,哪有約│ │
│ │ │ │ │ 簽了,那邊又來一個,然後│ │
│ │ │ │ │ 是跟這個相牴觸的,最後還│ │
│ │ │ │ │ 要去求人家。 │ │
│ │ │ │ │答:有,那時候我有特別,因為│ │
│ │ │ │ │ … │ │
│ │ │ │ │問:你確定喔,確定是這樣子,│ │
│ │ │ │ │ 那你們承辦人知道嗎?可是│ │
│ │ │ │ │ 廠長沒有這樣跟我講啊,早│ │
│ │ │ │ │ 上他並沒有說這一段。 │ │
│ │ │ │ │答:喔,那我回去再找資料,應│ │
│ │ │ │ │ 該我最近不會錯…就是說我│ │
│ │ │ │ │ 出國的時候… │ │
│ │ │ │ │問:嗯。 │ │
│ │ │ │ │答:沒有沒有,蔣總把那個就是│ │
│ │ │ │ │ 合約續約了。 │ │
│ │ │ │ │問:簽呈,要簽呈,要續約的簽│ │
│ │ │ │ │ 呈,批了。 │ │
│ │ │ │ │答:批了。 │ │
│ │ │ │ │問:等到用印的時候。 │ │
│ │ │ │ │答:等到用印的時候,我回國我│ │
│ │ │ │ │ 一看,喔,這個,可是,這│ │
│ │ │ │ │ 個還沒有到月底嘛,那如果│ │
│ │ │ │ │ 按照我們平常,你還有到月│ │
│ │ │ │ │ 底,萬一有人能夠達到90 │ │
│ │ │ │ │ 分,那你是不是你這個量通│ │
│ │ │ │ │ 通給他的話… │ │
│ │ │ │ │問:那你為什麼不等到月底再簽│ │
│ │ │ │ │ 約?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應│ │
│ │ │ │ │ 該等到月底。 │ │
│ │ │ │ │答:本來應該等到月底。 │ │
│ │ │ │ │問:對啊,那到底是怎樣? │ │
│ │ │ │ │答:有有有有,我記得是這樣沒│ │
│ │ │ │ │ 錯。 │ │
│ │ │ │ │問:然後後來還是簽了?那有沒│ │
│ │ │ │ │ 有剛開始跟永豐盛講好?如│ │
│ │ │ │ │ 果月底有一個人跑出來,你│ │
│ │ │ │ │ 只能拿三分之二? │ │
│ │ │ │ │答:所以這就是後來… │ │
│ │ │ │ │問:如果有講好,他們一定不會│ │
│ │ │ │ │ 不給你們把契約拿回來改的│ │
│ │ │ │ │ 啦。 │ │
│ │ │ │ │答:對啦,事後才… │ │
│ │ │ │ │問:也不會在民眾日報上面登了│ │
│ │ │ │ │ 啦。 │ │
│ │ │ │ │答:是啊,事後才… │ │
│ │ │ │ │問:對啊,如果你們真有這樣批│ │
│ │ │ │ │ ,我相信你們承辦人員一定│ │
│ │ │ │ │ 會跟永豐盛這樣講,或者根│ │
│ │ │ │ │ 本不敢在那時候反應。那用│ │
│ │ │ │ │ 印老闆如果有意見,一定註│ │
│ │ │ │ │ 記了,還敢用印? │ │
│ │ │ │ │答:對。 │ │
│ │ │ │ │問:那到底是怎麼樣? │ │
│ │ │ │ │答:就現在講這樣沒錯。 │ │
│ │ │ │ │問:可是你簽的東西,怎麼可能│ │
│ │ │ │ │ 約在5 月17號就把約簽了呢│ │
│ │ │ │ │ ?17號到30號還有半個月的│ │
│ │ │ │ │ 時間,然後你們在28號才改│ │
│ │ │ │ │ 那個評選標準。 │ │
│ │ │ │ │答:對啊,後來又,又要求改。│ │
│ │ │ │ │問:所以你在簽約的那個時候到│ │
│ │ │ │ │ 底是不是已經知道人家已經│ │
│ │ │ │ │ 有在要求了,還是根本還,│ │
│ │ │ │ │ 那個中鋼還沒有要求來? │ │
│ │ │ │ │答:簽約之前… │ │
│ │ │ │ │問:只有兩種可能嘛。 │ │
│ │ │ │ │答:簽約之前… │ │
│ │ │ │ │問:你簽約之前都沒有問題,就│ │
│ │ │ │ │ 照約這樣簽下去…如果你簽│ │
│ │ │ │ │ 約之前就知道有人在要求了│ │
│ │ │ │ │ ,你怎麼還敢讓約這樣子,│ │
│ │ │ │ │ 用印這樣蓋下去啊? │ │
│ │ │ │ │答:簽約之前就有了要求,不是│ │
│ │ │ │ │ 說,不然跟他講說因為簽約│ │
│ │ │ │ │ 之後,然後突然的要求,只│ │
│ │ │ │ │ 是說,簽約之後那個中鋼認│ │
│ │ │ │ │ 為還是那個評核標準 │ │
│ │ │ │ │問:還是地勇還是一樣?那所以│ │
│ │ │ │ │ 我就說ㄚ你們沒有跟中鋼講│ │
│ │ │ │ │ ,那叫我們怎麼辦啊? │ │
│ │ │ │ │答:蛤? │ │
│ │ │ │ │問:你們沒有跟中鋼講ㄚ我們約│ │
│ │ │ │ │ 簽下去要我們怎麼辦?違約│ │
│ │ │ │ │ 你們要幫我們賠嗎? │ │
│ │ │ │ │答:那大概是中鋼… │ │
│ │ │ │ │問:你不要…我只是…你的回答│ │
│ │ │ │ │ ,我的疑惑是這樣,我當然│ │
│ │ │ │ │ 可以照寫,可是中間就是有│ │
│ │ │ │ │ 很多不合常情的,你這樣的│ │
│ │ │ │ │ 說法是對你不利的, │ │
│ │ │ │ │答:喔… │ │
│ │ │ │ │問:不是嗎?就是你的話說出來│ │
│ │ │ │ │ ,我一個第三者覺得邏輯是│ │
│ │ │ │ │ 不通的啊,所以你要把它想│ │
│ │ │ │ │ 清楚,不確定的就不要用猜│ │
│ │ │ │ │答:好。 │ │
│ │ │ │ │問:你只要把事實講出來,就不│ │
│ │ │ │ │ 會有這種邏輯不通的狀況。│ │
│ │ │ │ │答:ㄟ,現在是在哪裡?你們現│ │
│ │ │ │ │ 在…亂掉了,中鋼丁○○…│ │
│ │ │ │ │問:剛剛突然冒出一個你不在國│ │
│ │ │ │ │ 內嘛。 │ │
│ │ │ │ │答:丁○○要求你們…有跟永豐│ │
│ │ │ │ │ 盛簽好約…那你這個,這是│ │
│ │ │ │ │ 不確定就好了嘛。 │ │
│ │ │ │ │問:怎麼會不確定?ㄟ,你是承│ │
│ │ │ │ │ 辦人,你怎麼會不確定?我│ │
│ │ │ │ │ 是問說翁董跟你講中鋼,這│ │
│ │ │ │ │ 些來自中鋼的壓力或是林益│ │
│ │ │ │ │ 世到你們中聯去找你們談的│ │
│ │ │ │ │ 時候… │ │
│ │ │ │ │答:對。 │ │
│ │ │ │ │問:你們沒有跟他講嗎? │ │
│ │ │ │ │答:我沒有講,翁董有沒有講我│ │
│ │ │ │ │ 不知道。 │ │
│ │ │ │ │問:你沒有講? │ │
│ │ │ │ │答:沒有。 │ │
│ │ │ │ │問:ㄟ,那你的回答是我沒有講│ │
│ │ │ │ │ ? │ │
│ │ │ │ │答:我沒有講。 │ │
│ │ │ │ │問:你沒有講? │ │
│ │ │ │ │答:不是… │ │
│ │ │ │ │問:你,中鋼或丁○○要求你們│ │
│ │ │ │ │ 讓地勇成為合格廠商的時候│ │
│ │ │ │ │ … │ │
│ │ │ │ │答:因為我都沒有接觸到… │ │
│ │ │ │ │問:什麼?怎麼又變成沒有接觸│ │
│ │ │ │ │ 到?你的回答已經愈來愈亂│ │
│ │ │ │ │ 了? │ │
│ │ │ │ │答:怎麼會? │ │
│ │ │ │ │問:中鋼跟丁○○他們不是有要│ │
│ │ │ │ │ 求你們讓地勇評選成為合格│ │
│ │ │ │ │ 廠商對不對?這件事情林益│ │
│ │ │ │ │ 世在那是5 月20之後的嘛?│ │
│ │ │ │ │答:對。 │ │
│ │ │ │ │問:因為你們有一個評選廠商的│ │
│ │ │ │ │ 資格表示5 月20那還是舊的│ │
│ │ │ │ │ 資格嘛。 │ │
│ │ │ │ │答:嗯。 │ │
│ │ │ │ │問:對不對?那5 月17號… │ │
│ │ │ │ │答:應該這樣講… │ │
│ │ │ │ │問:就跟,跟永豐盛簽約了啊,│ │
│ │ │ │ │ 5 月28號你們那個評選資格│ │
│ │ │ │ │ 才改啊,那事情都發生在5 │ │
│ │ │ │ │ 月啊,那有個先後啊… │ │
│ │ │ │ │答:你就是說,你那個中鋼要求│ │
│ │ │ │ │ 你們那個地勇,這個沒有林│ │
│ │ │ │ │ 益世啦,我這邊所知道的。│ │
│ │ │ │ │問:你不是說丁○○有帶著地勇│ │
│ │ │ │ │ 來找你們一起? │ │
│ │ │ │ │答:喔。 │ │
│ │ │ │ │問:開會,開完會嗎? │ │
│ │ │ │ │答:那是之前的事啊。 │ │
│ │ │ │ │問:好,那你就要跟我說啊,地│ │
│ │ │ │ │ 勇,帶地勇來的時候是之前│ │
│ │ │ │ │ 嗎? │ │
│ │ │ │ │答:對。 │ │
│ │ │ │ │問:之前? │ │
│ │ │ │ │答:那是永豐盛簽約之前來的 │ │
│ │ │ │ │問:但是是5 月嗎? │ │
│ │ │ │ │答:應該是啊 │ │
│ │ │ │ │問:那時他不是已經知道初評不│ │
│ │ │ │ │ 過了嗎?還是第一次? │ │
│ │ │ │ │答:第一次。 │ │
│ │ │ │ │問:都還不曉得。 │ │
│ │ │ │ │答:第一次都還不曉得。 │ │
│ │ │ │ │問:因為你只見過丁○○一次?│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所以你的回答是丁○○來開│ │
│ │ │ │ │ ,來找中聯的時候還沒跟永│ │
│ │ │ │ │ 豐盛簽約? │ │
│ │ │ │ │答:對。 │ │
│ │ │ │ │問:好,那後面中鋼的那個部分│ │
│ │ │ │ │ ? │ │
│ │ │ │ │答:中鋼,ㄟ,對,中鋼要求的│ │
│ │ │ │ │ 時候是已經簽約了。 │ │
│ │ │ │ │問:中鋼要求的時候,我們是已│ │
│ │ │ │ │ 經簽約了,那你們有沒有跟│ │
│ │ │ │ │ 中鋼講? │ │
│ │ │ │ │答:我本人沒講,我不曉得… │ │
│ │ │ │ │問:我本人沒有講,我不知道翁│ │
│ │ │ │ │ 董有沒有講? │ │
│ │ │ │ │答:對。 │ │
│ │ │ │ │問:那那個出國不出國還要記嗎│ │
│ │ │ │ │ ? │ │
│ │ │ │ │答:不用,謝謝。 │ │
│ │ │ │ │問:不要了啦。 │ │
│ │ │ │ │答:愈講愈亂。 │ │
│ │ │ │ │問:這個都查的到的,那個入出│ │
│ │ │ │ │ 境資料一查就查到,如果東│ │
│ │ │ │ │ 西真的有的話,我們承辦人│ │
│ │ │ │ │ 員再來問,有還是沒有,我│ │
│ │ │ │ │ 就不相信副,副總都已經在│ │
│ │ │ │ │ 上面簽說如果怎麼樣,怎麼│ │
│ │ │ │ │ 樣,就要怎麼樣,他還敢讓│ │
│ │ │ │ │ 那個約簽下去?承辦人怎麼│ │
│ │ │ │ │ 可能這麼大膽?要用印的時│ │
│ │ │ │ │ 候,你都有意見了,你這個│ │
│ │ │ │ │ 印就蓋不下去了吧?對不對│ │
│ │ │ │ │ ?用印要用到你的時候你都│ │
│ │ │ │ │ 有意見了,ㄚ這個印還蓋的│ │
│ │ │ │ │ 下去嗎?約還簽的成嗎?不│ │
│ │ │ │ │ 是這樣子嗎? │ │
│ │ │ │ │答:…就是這樣才順利跟他協調│ │
│ │ │ │ │ ,跟永豐盛講。 │ │
│ │ │ │ │問:如果你們有講過,永豐盛不│ │
│ │ │ │ │ 會那時候氣到要… │ │
│ │ │ │ │答:對啦。 │ │
│ │ │ │ │問:說在民眾日報上面刊登啦。│ │
│ │ │ │ │答:我們自己有寫,但是沒有…│ │
│ │ │ │ │ 事後才講,當然… │ │
│ │ │ │ │問:對不對?你確定你內部有記│ │
│ │ │ │ │ 載嗎?你確定你自己內部的│ │
│ │ │ │ │ 資料有寫嗎? │ │
│ │ │ │ │答:確定。 │ │
│ │ │ │ │問:確定?你確定內部的資料有│ │
│ │ │ │ │ 寫?寫在什麼上面?用印的│ │
│ │ │ │ │ 簽呈上面嗎? │ │
│ │ │ │ │答:對,應該是。 │ │
│ │ │ │ │問:用印的簽…你沒有用印啊…│ │
│ │ │ │ │答:合約啊,合約的簽呈。 │ │
│ │ │ │ │問:合約?還是合約的簽呈?簽│ │
│ │ │ │ │ ,後面一個合約?還是直接│ │
│ │ │ │ │ … │ │
│ │ │ │ │答:先有一個簽呈,後面再… │ │
│ │ │ │ │問:要續約,對,然後再來是合│ │
│ │ │ │ │ 約要用印。 │ │
│ │ │ │ │答:沒關係啦,這,就這樣子,│ │
│ │ │ │ │ 回去再看一下。 │ │
│ │ │ │ │問:你們最好回去確認清楚,啊│ │
│ │ │ │ │ 有的話再給我們。 │ │
│ │ │ │ │答:好。 │ │
│ │ │ │ │問:不然的話,你真的是,光這│ │
│ │ │ │ │ 個問題你就改過多少次答案│ │
│ │ │ │ │ 了,因為錄音帶一放出來就│ │
│ │ │ │ │ 知道你前前後後不知道對於│ │
│ │ │ │ │ 這個問題… │ │
│ │ │ │ │答:好。 │ │
│ │ │ │ │問:你實在是…閃來閃去的,到│ │
│ │ │ │ │ 底怎麼樣就直接講清楚。 │ │
│ │ │ │ │答:沒有沒有,你的題目是中鋼│ │
│ │ │ │ │ 跟丁○○嘛,所以會,會混│ │
│ │ │ │ │ 淆,抱歉。 │ │
├──┼───────────────┼───┼──────────────┼──────────────┼───────────────┤
│81 │蔡秋福101.8.6下午14:10-15:20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54頁反面起) │依勘驗之果顯示國營會傳真系爭便│
│ │之14:33:00-14:36:00 │ │(本院卷七第274頁反面起) │(14:33:00) │箋給中鋼公司公共事務處處長蔡秋│
│ ├───────────────┤ │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問:蘇遠志…有沒有這回事?你│福,再經蔡秋福轉傳真予中聯公司│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31頁) │ │略以:「…蔡秋福收受後即傳真│ 有印象嗎? │等事實,可以認定,至證人蔡秋福│
│ │問:據我們調查,當時你是把這張│ │給中聯公司管理處經理蘇遠志轉│答:坦白講啦,那時候我還沒接│雖認為這不屬「交辦」事項乙節,│
│ │ 便箋傳真給中聯公司的蘇遠志│ │交給董事長翁朝棟並告知係林益│ 處長,這個這個我真的沒有│尚不影響系爭便箋傳送過程之認定│
│ │ 及翁朝棟,而且你還有告訴他│ │世立法委員交辦與經濟部長…」│ 印象。 │,自無法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們這是丁○○在立法院議場拿│ │云云,然證人蔡秋福於當日偵訊│問:那時我還沒接處長,現在沒│。 │
│ │ 給部長,部長再傳給中鋼公司│ │時實際陳述,乃係證述:「不是│ 有印象,是不是? │ │
│ │ 的? │ │!這個不是交辦!錯了錯了!不│答:嘿。 │ │
│ │答:我當時有沒有這樣跟翁朝棟這│ │是交辦這不是這不是!我要跟你│問:那我提示給你你就會有印象│ │
│ │ 樣講我已經不記得了,我應該│ │解釋這個不是交辦喔!這是國營│ ? │ │
│ │ 是跟中聯的人聯絡,不會跟董│ │會傳真給我上面寫給誰我就傳出│答:您說,我不曉得。 │ │
│ │ 事長翁朝棟聯絡,當時我有沒│ │去。」等語,足證原審所認定事│問:提示證物99年4 月7 日當年│ │
│ │ 有去向國營會瞭解來源是不是│ │實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然此等│ 立法委員丁○○便箋一紙,│ │
│ │ 部長給的我已經忘記了,但依│ │證人蔡秋福重要證述,檢察官所│ 來,你看一下喔,這是不是│ │
│ │ 我們一般的作業程式,我們交│ │製作之偵查筆錄均漏未記載於其│ 你當初傳給蘇遠志的? │ │
│ │ 給業務單位之後,業務單位如│ │上,實有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要│答:喔,對,有可能,對對對,│ │
│ │ 果認為需要瞭解,可能會跟來│ │。 │ ㄟ這個當時就是蔡組長,因│ │
│ │ 文單位或透過我這邊幫忙瞭解│ │ │ 為是國營事業委員會… │ │
│ │ 一下來源,這一件到底當時我│ │ │問:提示你才要講。 │ │
│ │ 有沒有協助去瞭解我實在不記│ │ │答:嗯,沒有。但是不是,我坦│ │
│ │ 得。 │ │ │ 白講一句話,因為我經辦這│ │
│ │ │ │ │ 個業務很多,那像這個我都│ │
│ │ │ │ │ 只有傳出去而已,因為他給│ │
│ │ │ │ │ 我,然後我再傳出去。 │ │
│ │ │ │ │問:你意思是說有立委都來 │ │
│ │ │ │ │答:沒有沒有,我是說… │ │
│ │ │ │ │問:這樣來請託? │ │
│ │ │ │ │答:很多這種經辦… │ │
│ │ │ │ │問:是不是很多立委來請託? │ │
│ │ │ │ │答:立委,講這種,坦白講很少│ │
│ │ │ │ │ 啦。 │ │
│ │ │ │ │問:很少?那你怎麼會沒印象呢│ │
│ │ │ │ │ ? │ │
│ │ │ │ │答:ㄚ這個東西對我們來說,因│ │
│ │ │ │ │ 為過手而已,我怎麼會有印│ │
│ │ │ │ │ 象?問:怎麼會過手而已?│ │
│ │ │ │ │ 他交辦事項…答:這麼是交│ │
│ │ │ │ │ 辦事項,錯了喔,這不是這│ │
│ │ │ │ │ 不是,這個我來跟你解釋一│ │
│ │ │ │ │ 下,這個不是交辦喔,這個│ │
│ │ │ │ │ 是國營事業委員會他傳給我│ │
│ │ │ │ │ ,然後它上面說要傳給誰,│ │
│ │ │ │ │ ㄚ我們就傳給誰去辦而已。│ │
│ │ │ │ │問:經解釋後,你看清楚,經解│ │
│ │ │ │ │ 釋後,他說…我可以確認說│ │
│ │ │ │ │ 這一張是你傳給蘇遠志的,│ │
│ │ │ │ │ 是不是? │ │
│ │ │ │ │答:應當是,如果說是這樣應當│ │
│ │ │ │ │ 是啦,但也不一定是我傳的│ │
│ │ │ │ │ ,因為說不定是我屬下傳的│ │
│ │ │ │ │ 。 │ │
│ │ │ │ │問: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啊? │ │
│ │ │ │ │答:這一張我是不能講,這一張│ │
│ │ │ │ │ 我是沒有印象,但是我是看│ │
│ │ │ │ │ 到上面是蔡組長啊,那當時│ │
│ │ │ │ │ 應當就是我的代號ㄚ。 │ │
│ │ │ │ │問:我可以確認左上角,左上角│ │
│ │ │ │ │ 是這個蔡組長,傳真號碼也│ │
│ │ │ │ │ 是你的傳真號碼? │ │
│ │ │ │ │答:對對對。 │ │
│ │ │ │ │問:所以… │ │
│ │ │ │ │答:所以應當是我有看過啦,但│ │
│ │ │ │ │ 是我沒有印象。但也不一定│ │
│ │ │ │ │ 是我傳的。 │ │
│ │ │ │ │問:我看過,但是不是我傳的…│ │
│ │ │ │ │答:嘿嘿。 │ │
│ │ │ │ │問:或者我透過… │ │
│ │ │ │ │答:屬下… │ │
│ │ │ │ │問:屬下… │ │
│ │ │ │ │答:屬下去傳的,嘿嘿。 │ │
│ │ │ │ │問:不太記得? │ │
│ │ │ │ │答:我真的是不太有印象。 │ │
│ │ │ │ │問:不大記得? │ │
│ │ │ │ │答:嘿嘿。 │ │
│ │ │ │ │問:現在不太記得,當時是從何│ │
│ │ │ │ │ 處取得這張便箋的? │ │
│ │ │ │ │答:這張? │ │
│ │ │ │ │問:嘿。 │ │
│ │ │ │ │答:這張是傳真機啊? │ │
│ │ │ │ │問:誰傳給你的? │ │
│ │ │ │ │答:就國營會啊。 │ │
│ │ │ │ │問:國營會的誰? │ │
│ │ │ │ │答:應該是謝科長,那一科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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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蘇遠志101.8.6下午15:26-16:19 │ │(蔡律師) │ │徵諸偵訊筆錄並未記載證人供述系│
│ │之15:42:00-16:04:00 │ │(本院卷七第177頁反面) │ │爭便箋是被告丁○○在議場交給經│
│ ├───────────────┤ │蘇遠志實際供述渠並未向翁朝棟│ │濟部長之事實,偵訊筆錄並未失其│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36頁) │ │稱廣集便箋是丁○○在議場交給│ │真義,且經證人閱覽後簽名,具形│
│ │問:你究竟曾否告訴翁朝棟這份傳│ │部長的,惟筆錄記載有所出入,│ │式確定力,此部分尚無調查之必要│
│ │ 真便箋是中鋼秘書處蔡秋福組│ │故有勘驗之必要。 │ │。 │
│ │ 長告知或是立委丁○○在國會│ │ │ │ │
│ │ 議場交給部長,部長叫國聯絡│ │ │ │ │
│ │ 人轉交給中鋼,中鋼再傳真給│ │ │ │ │
│ │ 你們的? │ │ │ │ │
│ │答:這個我真的沒有印象,我最多│ │ │ │ │
│ │ 只會去確認文是來自中鋼的哪│ │ │ │ │
│ │ 一個單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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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聶存賢101.7.4上午09:53之 │ │(蔡律師) │ │證人聶存賢對於被告丁○○之行為│
│ │12:59:05-13:00:40 │ │(本院卷七第196頁) │ │是否屬「職務上之行為」所為之供│
│ ├───────────────┤ │查,觀諸檢察官偵訊證人聶存賢│ │述,為證人之個人意見,本即無法│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41頁、 │ │之過程中,檢察官已告知書記官│ │採納,尚無調查之必要。 │
│ │第142頁) │ │載明另起問句,詢問依證人聶存│ │ │
│ │答:在立法院期間印象中是沒有,│ │賢觀察丁○○其日常執行立法委│ │ │
│ │ 在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大概在│ │員工作與中鋼公司之間有無關聯│ │ │
│ │ 3月底4月初的時候,秘書長有│ │,此顯然係涉及與貪污治罪條例│ │ │
│ │ 跟我講叫我聯絡中聯的董事長│ │是否合致「職務上行為」之爭點│ │ │
│ │ 或總經理到秘書長辦公室來,│ │,惟檢察官聽聞證人聶存賢回答│ │ │
│ │ 因為我跟他們不認識,我就聯│ │「因為他法案跟他們關係不是那│ │ │
│ │ 絡中鋼的上官世和,請他約他│ │麼多拉」、「中鋼公司他是一個│ │ │
│ │ 們一起來秘書長辦公室,然後│ │民營公司,他的預算應該是由股│ │ │
│ │ 他們那天來的時候是他們的總│ │東會在做」等有利於丁○○之證│ │ │
│ │ 經理管新灣帶著一個協理,我│ │詞,竟馬上改稱「這一句不用」│ │ │
│ │ 有跟總經理交換名片並寒暄一│ │,甚至稱「你好像不會回答」,│ │ │
│ │ 下,然後他們幾個,就是秘書│ │最後亦把相關詢問且證人已回答│ │ │
│ │ 長、上官世和、管新灣、協理│ │有利於被告之證詞全數刪除,顯│ │ │
│ │ ,我也在場,他們就在那邊討│ │然立場過於偏頗,違反檢察官對│ │ │
│ │ 論地勇公司廢料的環保爭議問│ │於被告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 │ │
│ │ 題,講到這個的時候,秘書長│ │客觀性義務。 │ │ │
│ │ 就叫我跟中聯的那個協理離開│ │ │ │ │
│ │ 辦公室,然後他們討論一段時│ │ │ │ │
│ │ 間後就離開了,之後又過了幾│ │ │ │ │
│ │ 天,秘書長又叫我打電話問中│ │ │ │ │
│ │ 聯總經理那天檢討的事情進行│ │ │ │ │
│ │ 的怎樣,我就跟中聯總經理聯│ │ │ │ │
│ │ 絡,他說他們有按照中聯跟地│ │ │ │ │
│ │ 勇的契約在執行,我就回報給│ │ │ │ │
│ │ 秘書長,秘書長就說他知道了│ │ │ │ │
│ │ 。 │ │ │ │ │
│ │問:你剛才所謂的談論地勇公司的│ │ │ │ │
│ │ 廢料環保爭議問題為何? │ │ │ │ │
│ │答:我只聽到地勇公司,還有說地│ │ │ │ │
│ │ 勇公司廢料的環保問題,到這│ │ │ │ │
│ │ 裏秘書長就叫我跟協理出去,│ │ │ │ │
│ │ 只剩上官世和和秘書長、管新│ │ │ │ │
│ │ 灣在裏面談。 │ │ │ │ │
│ │問:丁○○叫你聯絡中聯公司的董│ │ │ │ │
│ │ 事長或總經理來談,你為何就│ │ │ │ │
│ │ 知道要找上官世和? │ │ │ │ │
│ │答:因為中鋼和中聯是一起的,中│ │ │ │ │
│ │ 聯是中鋼的子公司,我是去網│ │ │ │ │
│ │ 路上查的,因為上官世和是做│ │ │ │ │
│ │ 國會聯絡工作,我之前就認識│ │ │ │ │
│ │ 他,我認識他是在丁○○100 │ │ │ │ │
│ │ 年選舉的時候,在高雄服務處│ │ │ │ │
│ │ 看過他,在立法院服務時沒有│ │ │ │ │
│ │ 看過他。 │ │ │ │ │
│ │問:為何中聯與中鋼公司,秘書長│ │ │ │ │
│ │ 一找他們,他們就來? │ │ │ │ │
│ │答:這個我並不清楚。 │ │ │ │ │
│ │問:你在行政院當參議期間,有無│ │ │ │ │
│ │ 看過經濟部簽呈中鋼或中聯的│ │ │ │ │
│ │ 董事長公文? │ │ │ │ │
│ │答:我沒有看過,我當參議的主要│ │ │ │ │
│ │ 工作就是長官交辦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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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聶存賢101.9.4上午09:5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5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聶存賢係就選│
│ │09:53:45-09:59:40 │ │(本院卷七第196頁反面起) │問:你在丁○○立委辦公室任職│民服務之一般處理情況為證述,然│
│ ├───────────────┤ │1.人聶存賢訊問筆錄雖記載:「│ 期間,對於民眾的這個,民│其復證述選民服務之內容「太多太│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10頁至第│ │ (問:你在立委丁○○辦公室│ 眾或公司行號的請託或陳情│雜了」,故此部分仍無法為被告林│
│ │10頁反面) │ │ 任職期間,對於民眾或公司行│ 你們是怎麼分工的? │益世有利之認定。 │
│ │問:你在立委丁○○辦公室任職期│ │ 號之陳請或請託是如何分工?│答:最主要是看,最主要是看委│ │
│ │ 間,對於民眾或公司行號之陳│ │ )答:我們內部分工是委員或│ 員,有時候委員是交辦嘛,│ │
│ │ 請或請託是如何分工? │ │ 服務處或者是委員的一些長輩│ 喔,有時後委員交辦,有時│ │
│ │答:我們內部分工是委員或服務處│ │ 交辦,他們找誰就由誰去處理│ 候會從服務處送上來,喔,│ │
│ │ 或者是委員的一些長輩、幹部│ │ ,剛開始我們不認識那些人,│ 這是初期啦喔,剛開始的時│ │
│ │ 交辦,他們找誰就由誰去處理│ │ 我們遇到請託的事情一定會請│ 候。 │ │
│ │ ,剛開始我們不認識那些人,│ │ 示丁○○,後來熟了之後,就│問:初期剛開始的時候 │ │
│ │ 我們遇到請託的事情時一定會│ │ 知道那些人的請託的事情我們│答:對對對。 │ │
│ │ 請示丁○○,後來熟了之後,│ │ 應該要幫他做,那些不熟的人│問:都是這個委員,看一下,初│ │
│ │ 就知道哪些人請託的事情我們│ │ 請託的事情就必須要跟丁○○│ 期剛開始的時候,都是這個│ │
│ │ 應該要幫他做,哪些不熟的人│ │ 報告。」云云。 │ 喔,委員交辦。 │ │
│ │ 請託的事情就必須要跟丁○○│ │2.惟查,透過證人聶存賢該次實│答:委員或,或服務處啦。 │ │
│ │ 報告。 │ │ 際詢答內容,可知於執行民眾│問:服務處。 │ │
│ │ │ │ 陳情或選民服務時,並非一律│答:嘿,因為服務處我們有鳳,│ │
│ │ │ │ 均須經過被告丁○○同意,仍│ ㄟ,鳳山岡山茄萣跟路竹四│ │
│ │ │ │ 視事務之性質或是陳情民眾熟│ 個服務處,那初期… │ │
│ │ │ │ 稔程度而有不同,亦可能直接│問:服務處有鳳山岡山茄萣跟路│ │
│ │ │ │ 由證人聶存賢自行執行而無需│ 竹 │ │
│ │ │ │ 得被告丁○○同意,但檢察官│答:嘿。 │ │
│ │ │ │ 避免遭審理法院獲得對被告有│問:茄萣,路竹… │ │
│ │ │ │ 利之印象,故意漏未記載並非│答:嘿是。 │ │
│ │ │ │ 所有選民服務事項均要得到林│問:… │ │
│ │ │ │ 益世同意之證詞,自有違誤。│答:是,那因為剛開始大概就是│ │
│ │ │ │ │ 這樣子交辦,那大概運作了│ │
│ │ │ │ │ 一段時間之後呢,因為有一│ │
│ │ │ │ │ 些就是委員的長輩啦,例如│ │
│ │ │ │ │ 就是他們派系裡面的那個紅│ │
│ │ │ │ │ 派的那個一些比較長輩一些│ │
│ │ │ │ │ 議員啊,之前的議員啦。 │ │
│ │ │ │ │問:我現在主要是說你們內部辦│ │
│ │ │ │ │ 公室怎麼分工? │ │
│ │ │ │ │答:喔,喔。 │ │
│ │ │ │ │問:不是誰來請託。 │ │
│ │ │ │ │答:喔喔喔,抱歉抱歉,對不起│ │
│ │ │ │ │ 對不起,喔,喔,那就是說│ │
│ │ │ │ │ 內部的話,那是委員交給誰│ │
│ │ │ │ │ 就交給誰辦。 │ │
│ │ │ │ │問:沒有固定的就對了? │ │
│ │ │ │ │答:原則上就是委員會交給我啦│ │
│ │ │ │ │ ,那有時候也會交給一個余│ │
│ │ │ │ │ 先生,有… │ │
│ │ │ │ │問:從,從頭打好了。 │ │
│ │ │ │ │答:抱歉抱歉。 │ │
│ │ │ │ │問:來,你說怎麼樣? │ │
│ │ │ │ │答:就是ㄜ,我們內部,應該是│ │
│ │ │ │ │ 我們內部的分工嘛喔。 │ │
│ │ │ │ │問:嘿。 │ │
│ │ │ │ │答:就服務案件的內部分工。 │ │
│ │ │ │ │問:是。 │ │
│ │ │ │ │答:內部分工就是委員或是服務│ │
│ │ │ │ │ 處那邊喔,甚至是一些委員│ │
│ │ │ │ │ 的,我們內部分工是委員或│ │
│ │ │ │ │ 服務處或者是委員的一些ㄟ│ │
│ │ │ │ │ ㄟ長輩喔,ㄟ,或是些地方│ │
│ │ │ │ │ 幹部,他們會交辦一些案子│ │
│ │ │ │ │ ,那他們交給誰就大概是交│ │
│ │ │ │ │ 給誰,誰辦了。 │ │
│ │ │ │ │問:他們交給誰,是那些人去找│ │
│ │ │ │ │ 誰,就交給誰辦。 │ │
│ │ │ │ │答:ㄟ對,比如說他,他會跟我│ │
│ │ │ │ │ 聯絡,那我就會跟委員請示│ │
│ │ │ │ │ 一下,ㄟ我說那個宋議員阿│ │
│ │ │ │ │ 或是哪一個總幹事啊。 │ │
│ │ │ │ │問:他們找誰啦喔… │ │
│ │ │ │ │答:嘿。 │ │
│ │ │ │ │問:就是說,逗點,他們找誰就│ │
│ │ │ │ │ 由誰去處理。 │ │
│ │ │ │ │答:嘿,對對,那但是我們要去│ │
│ │ │ │ │ 問委員。 │ │
│ │ │ │ │問:但我們一定都會經過… │ │
│ │ │ │ │答:原則上就要經過委員,委員│ │
│ │ │ │ │ 說,ㄟ這個… │ │
│ │ │ │ │問:是原則上而已,還是一定?│ │
│ │ │ │ │答:ㄟ,就剛開始是一定要,要│ │
│ │ │ │ │ 經過委員。 │ │
│ │ │ │ │問:剛開始。 │ │
│ │ │ │ │答:嘿,一開始ㄟ,因為我們不│ │
│ │ │ │ │ 認識,我去的時候,我不認│ │
│ │ │ │ │ 識那些人嘛,ㄟ,因為我是│ │
│ │ │ │ │ 剛到這個辦公室來。 │ │
│ │ │ │ │問:對。 │ │
│ │ │ │ │答:很多人不認識,不認識那這│ │
│ │ │ │ │ 個人是誰我不曉得,那我當│ │
│ │ │ │ │ 然要去問委員,那那委員有│ │
│ │ │ │ │ 時候就會說,喔,這是漁會│ │
│ │ │ │ │ 總幹事,這是農會總幹事,│ │
│ │ │ │ │ 喔,那以後他的事情就幫他│ │
│ │ │ │ │ 處理,因為他們裡面有,有│ │
│ │ │ │ │ ,就是以前… │ │
│ │ │ │ │問:所以要幫他處理事情的時候│ │
│ │ │ │ │ 就一定要,要跟丁○○報告│ │
│ │ │ │ │ ,是不是? │ │
│ │ │ │ │答:ㄟ,剛開始的時候是這樣。│ │
│ │ │ │ │問:剛開始在處理事情的時候,│ │
│ │ │ │ │ 剛開始。 │ │
│ │ │ │ │答:就我們對那些人不熟的時候│ │
│ │ │ │ │ 。 │ │
│ │ │ │ │問:剛開始我們不認識那些人…│ │
│ │ │ │ │答:嘿嘿。 │ │
│ │ │ │ │問:所以我們處裡事情,我們遇│ │
│ │ │ │ │ ,我們遇到,我們遇到請託│ │
│ │ │ │ │ 的時候一定會去請示丁○○│ │
│ │ │ │ │ 。 │ │
│ │ │ │ │答:嘿,對對對。 │ │
│ │ │ │ │問:然後丁○○告訴我們可以幫│ │
│ │ │ │ │ 忙的時候。 │ │
│ │ │ │ │答:對對。 │ │
│ │ │ │ │問:我們才… │ │
│ │ │ │ │答:是。 │ │
│ │ │ │ │問:做… │ │
│ │ │ │ │答:是,對。 │ │
│ │ │ │ │問:然後後來熟了之後… │ │
│ │ │ │ │答:嘿。 │ │
│ │ │ │ │問:知道哪些人可以幫忙,哪些│ │
│ │ │ │ │ 人不可以幫忙。 │ │
│ │ │ │ │答:就是不認識的人,齁,不認│ │
│ │ │ │ │ 識的人,就… │ │
│ │ │ │ │問:還會再請示。 │ │
│ │ │ │ │答:ㄟ,就是會會。 │ │
│ │ │ │ │問:那問題是哪一些事情可以幫│ │
│ │ │ │ │ 忙,哪些事不能幫忙,這個│ │
│ │ │ │ │ 難道不用問丁○○嗎? │ │
│ │ │ │ │答:ㄜ,這樣講好像說有一個學│ │
│ │ │ │ │ 校的老師要調動嘛喔,或是│ │
│ │ │ │ │ 這些,類似這種人事案件啊│ │
│ │ │ │ │ ,或是一個台電啊,中油一│ │
│ │ │ │ │ 些低層的一些人力的受訓阿│ │
│ │ │ │ │ ,他想嘿,某一個就想說我│ │
│ │ │ │ │ 就要去受個訓,受訓之後他│ │
│ │ │ │ │ 才有機會升,才是往上升,│ │
│ │ │ │ │ 那他這個事情喔,那那像這│ │
│ │ │ │ │ 種人事案,簡單的人事案阿│ │
│ │ │ │ │ ,那差不多就交給我們來,│ │
│ │ │ │ │ 來處理。 │ │
│ │ │ │ │問:對,我知道他會叫你來做,│ │
│ │ │ │ │ 我是說你會不會跟他講一下│ │
│ │ │ │ │ 我們有處理這個。 │ │
│ │ │ │ │答:是。 │ │
│ │ │ │ │問:要不要讓他知道,不然他到│ │
│ │ │ │ │ 時候他,這麼多人,下面自│ │
│ │ │ │ │ 己亂搞他也不知道啊。 │ │
│ │ │ │ │答:喔,原則上我們是會跟他報│ │
│ │ │ │ │ 告啦,都要跟他報告一下,│ │
│ │ │ │ │ 那有… │ │
│ │ │ │ │問:哪些?哪些人? │ │
│ │ │ │ │ │ │
│ │ │ │ │(09:58:30) │ │
│ │ │ │ │問:請託的事我們應該要幫他做│ │
│ │ │ │ │ ,哪些不熟的人… │ │
│ │ │ │ │答:那不認識不熟的喔… │ │
│ │ │ │ │問:就必須要跟丁○○報告… │ │
│ │ │ │ │答:是,那對不起,我再多講一│ │
│ │ │ │ │ 句喔,就是事實上委員他也│ │
│ │ │ │ │ 不只是選民服務的案子,他│ │
│ │ │ │ │ 不只是選區嘛喔,他有可能│ │
│ │ │ │ │ 是在高雄市,高雄市有時候│ │
│ │ │ │ │ 不是我們選區,有時候台中│ │
│ │ │ │ │ 市的朋友,他以前以前在青│ │
│ │ │ │ │ 年團… │ │
│ │ │ │ │問:其實我現在講的只是人,不│ │
│ │ │ │ │ 是誰,不管是誰請託,我現│ │
│ │ │ │ │ 在只要知道你…們辦公室內│ │
│ │ │ │ │ 部 │ │
│ │ │ │ │答:是。 │ │
│ │ │ │ │問:人家來請託的時候,你們怎│ │
│ │ │ │ │ 麼分工? │ │
│ │ │ │ │答:分工就看,看… │ │
│ │ │ │ │問:是看到請託到誰嘛,那是不│ │
│ │ │ │ │ 是都要經過丁○○同意? │ │
│ │ │ │ │答:ㄟ,應該是,因,因為有時│ │
│ │ │ │ │ 候委員也不在場嘛喔。 │ │
│ │ │ │ │問:但不管是什麼,但不管是什│ │
│ │ │ │ │ 麼事情都要經過丁○○的同│ │
│ │ │ │ │ 意? │ │
│ │ │ │ │答:對,對不起,因為,因為這│ │
│ │ │ │ │ 個選民服務太多太雜了啦。│ │
├──┼───────────────┼───┼──────────────┼──────────────┼───────────────┤
│85 │聶存賢101.9.4上午09:50之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7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聶存賢關於被│
│ │10:15:50-10:16:50 │ │(本院卷七第199頁起) │問:蓋上丁○○的條戳,句點,│告丁○○立法委員條戳之一般使用│
│ ├───────────────┤ │1.證人聶存賢訊問筆錄雖記載:│ 另起問句,問,你們要使用│情況,或證述其自行蓋上,或者為│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10頁反面│ │ 「(問:你們要使用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丁○○的條戳是否│被告丁○○交辦之事項而使用,然│
│ │至第11頁) │ │ 丁○○的條戳是否要經過林益│ 要經過丁○○的同意? │尚未就系爭便箋上之條戳係基於何│
│ │問:你們要使用立法委員丁○○的│ │ 世同意?)答:必須要丁○○│答:不用。 │原因而蓋印為說明,自無法排除被│
│ │ 條戳是否要經過丁○○同意?│ │ 委員有授權或交辦我們去處理│問:不用直接蓋就可以。 │告丁○○囑咐證人聶存賢繕製系爭│
│ │答:必須要丁○○委員有授權或交│ │ 那件事情的時候,我們才可以│答:ㄟ,他就,因為他,我可不│便箋之情況,自難採為被告丁○○│
│ │ 辦我們去處理那件事情的時候│ │ 使用該條戳。」云云。 │ 可以講一下我們大概辦公室│有利之認定。 │
│ │ ,我們才可以使用該條戳。 │ │2.查,證人聶存賢此部分證詞,│ 狀況。 │ │
│ │ │ │ 敘明廣集便箋上被告丁○○之│問:但應該是說他同意你做這件│ │
│ │ │ │ 戳章使用情形,實際上,依辦│ 事情… │ │
│ │ │ │ 公室所呈現之狀態,聶存賢無│答:對對對。 │ │
│ │ │ │ 須先取得丁○○同意即可蓋用│問:你才敢蓋條戳嘛,是不是這│ │
│ │ │ │ ,而此可佐證被告抗辯系爭廣│ 樣? │ │
│ │ │ │ 集便箋係由其辦公室人員自行│答:對對對對對,他有授權我們│ │
│ │ │ │ 發出所言不虛,惟檢察官明知│ 在做的時候,我們才… │ │
│ │ │ │ 上開事項係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問:丁○○,他說ㄜ,使用條戳│ │
│ │ │ │ ,竟又再次向書記官稱「這句│ 是不用,但是要他有授權我│ │
│ │ │ │ 不用」,偏頗至極,該次筆錄│ 們去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 │
│ │ │ │ 自與客觀事實不符。 │答:對對對。 │ │
│ │ │ │ │問:我們才可以使用條戳。 │ │
│ │ │ │ │答:是。 │ │
│ │ │ │ │問:是不是這樣? │ │
│ │ │ │ │答:因為那個… │ │
│ │ │ │ │問:不要記好了啦,這個不用,│ │
│ │ │ │ │ 就是說,必須要丁○○委員│ │
│ │ │ │ │ 有授權我們去處裡那件事情│ │
│ │ │ │ │ 的時候,我們才可以使用條│ │
│ │ │ │ │ 戳嘛。 │ │
│ │ │ │ │答:是。 │ │
│ │ │ │ │問:對不對?授權或交辦啦?。│ │
│ │ │ │ │答: 喔,對對對,其實通常應該│ │
│ │ │ │ │ 都講交辦。 │ │
├──┼───────────────┼───┼──────────────┼──────────────┼───────────────┤
│86 │林萬助101.9.13下午14:45-16:28│ │(蔡律師) │ │檢察官與證人對電磁紀錄概念先進│
│ │之M2U00000 00:11:33-00:15:14 │ │(本院卷六第154頁) │ │行溝通後再開始製作筆錄,並不影│
│ ├───────────────┤ │證人林萬助起先僅承認其有將檔│ │響嗣後偵訊筆錄記載之證據能力,│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37頁) │ │案刪減之事實,並無剪接之行為│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問:當時該片光碟的內容有幾個檔│ │,然檢察官明確指出只要有刪減│ │ │
│ │ 案? │ │部分錄音內容再行連接即謂剪接│ │ │
│ │答:我記得有至少有二個檔案,因│ │,此部份涉及檢方提出之錄音光│ │ │
│ │ 為是二個不同的日期所錄的,│ │碟之證據能力有無之疑義,系爭│ │ │
│ │ 他從錄音筆每錄一次就是一個│ │偵查筆錄並未詳細記載,自有勘│ │ │
│ │ 檔案,他拿來時是把全部檔案│ │驗之必要。 │ │ │
│ │ 燒成一片光碟,後來我依不同│ │ │ │ │
│ │ 日期幫他燒成二片光碟。 │ │ │ │ │
│ │問:你是否有儲存當時他拿來的原│ │ │ │ │
│ │ 始檔案? │ │ │ │ │
│ │答:沒有,我是把光碟內容整個複│ │ │ │ │
│ │ 製到電腦桌面,再叫軟體出來│ │ │ │ │
│ │ ,辛○○與程彩與我一起在現│ │ │ │ │
│ │ 場聽內容,然後聽到他們不要│ │ │ │ │
│ │ 的,他們就叫我剪掉。 │ │ │ │ │
│ │問:他們總共請你編緝剪接多少次│ │ │ │ │
│ │ ? │ │ │ │ │
│ │答:四次。他們總共來了四次,都│ │ │ │ │
│ │ 是一樣的內容,都是因為前一│ │ │ │ │
│ │ 次燒完,他們聽過後覺得要再│ │ │ │ │
│ │ 剪,所以又拿前一次剪好的光│ │ │ │ │
│ │ 碟給我再剪一次,我電腦硬碟│ │ │ │ │
│ │ 裡面有留第三次的版本,他每│ │ │ │ │
│ │ 次剪好都叫我幫他各燒十片。│ │ │ │ │
│ │ │ │ │ │ │
├──┼───────────────┼───┼──────────────┼──────────────┼───────────────┤
│87 │林萬助101.9.13下午14:45-16:28│ │(蔡律師) │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之M2U00000 00:21:05-00:23:36 │ │(本院卷六第154頁反面) │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證人林萬助於描述剪接過程時,│ │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自仍│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39頁至第│ │明確向檢察官證述,略以:「全│ │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
│ │40頁) │ │部檔案我都殺掉了,刪除了,殺│ │驗光碟結果為依準,證人此部分證│
│ │問:編號A2-6 光碟內容經你聆聽 │ │掉了,第一次都殺掉了」,可證│ │述並無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
│ │ 是否是你剪掉前的原始版本?│ │明證人辛○○所竊錄其與被告間│ │定,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
│ │答:(經證人詳細聆聽後)我聽完│ │對話之錄音檔案原始版本確實已│ │ │
│ │ 後可以確定這是辛○○拿來給│ │不存在,惟系爭偵查筆錄並未詳│ │ │
│ │ 我剪接前的原始版本,因為第│ │實記載,有勘驗之必要。 │ │ │
│ │ 一個檔案檔名120225_001.MP3│ │ │ │ │
│ │ 、第二個檔案檔名120225_002│ │ │ │ │
│ │ .MP3除了「今天是2月25日星 │ │ │ │ │
│ │ 期六」部分外,其他都被我剪│ │ │ │ │
│ │ 掉了。第三個檔案檔名120225│ │ │ │ │
│ │ _003.MP3檔案內容有關車聲、│ │ │ │ │
│ │ 高跟鞋、走路聲、二個男子的│ │ │ │ │
│ │ 談話聲,都是第一次辛○○叫│ │ │ │ │
│ │ 我剪掉的。第五個檔案檔名 │ │ │ │ │
│ │ 120225_005.MP3中1分59 秒到│ │ │ │ │
│ │ 4分18秒以及9分54秒至10分 │ │ │ │ │
│ │ 36秒及31分17秒至32分04秒部│ │ │ │ │
│ │ 分提到中耀公司公關費1100萬│ │ │ │ │
│ │ 、才仔1000萬、阿花仔他大哥│ │ │ │ │
│ │ 1000萬,這些牽扯到他們的內│ │ │ │ │
│ │ 容,都是一次他要我剪掉的,│ │ │ │ │
│ │ 所以我可以確定這個光碟就是│ │ │ │ │
│ │ 當時辛○○拿來給我剪接的原│ │ │ │ │
│ │ 始版本。 │ │ │ │ │
│ │問:但依據這片光碟內容有五個檔│ │ │ │ │
│ │ 案,而且都是101年2月25日,│ │ │ │ │
│ │ 為何你剛才講原始光碟的檔案│ │ │ │ │
│ │ 內容最多只有二個,而且是分│ │ │ │ │
│ │ 二天? │ │ │ │ │
│ │答:因為我的軟體可以一次把全部│ │ │ │ │
│ │ 檔案抓進去連續播放,所以我│ │ │ │ │
│ │ 才會說是一整個檔案,事實上│ │ │ │ │
│ │ 抓進去之後應該是有很多檔案│ │ │ │ │
│ │ 。 │ │ │ │ │
│ │檢察官諭知當庭播放光碟片編號 │ │ │ │ │
│ │A2-7 第一個檔案檔名120310_001.│ │ │ │ │
│ │MP3全部內容、第二個檔案檔名 │ │ │ │ │
│ │120310_002.MP3全部內容、第三個│ │ │ │ │
│ │檔案檔名120310_003.MP3全部內容│ │ │ │ │
│ │、第四個檔案檔名120310_004.MP3│ │ │ │ │
│ │全部內容、第五個檔案檔名120310│ │ │ │ │
│ │_005.MP3中0至4分55秒、第六個檔│ │ │ │ │
│ │案檔名120310_006.MP3中0至2分 │ │ │ │ │
│ │44秒。 │ │ │ │ │
│ │問:編號A2-7 光碟內容經你聆聽 │ │ │ │ │
│ │ 是否是你剪掉前的原始版本?│ │ │ │ │
│ │答:(經證人詳細聆聽後)我聽完│ │ │ │ │
│ │ 後可以確定這是辛○○拿來給│ │ │ │ │
│ │ 我剪接前的原始版本,因為第│ │ │ │ │
│ │ 一個檔案檔名120310_001.MP3│ │ │ │ │
│ │ 全部內容、第二個檔案檔名 │ │ │ │ │
│ │ 120310_002.MP3全部內容、第│ │ │ │ │
│ │ 三個檔案檔名120310_003.MP3│ │ │ │ │
│ │ 全部內容、第四個檔案檔名 │ │ │ │ │
│ │ 1203(下接P.40)10_004.MP3│ │ │ │ │
│ │ 全部內容、第五個檔案檔名 │ │ │ │ │
│ │ 120310_005.MP3 中0至4分55 │ │ │ │ │
│ │ 秒處,其中除了日期及甲○○│ │ │ │ │
│ │ 出面打招呼外,其他有關他們│ │ │ │ │
│ │ 開始測試錄音筆、雜音、高跟│ │ │ │ │
│ │ 鞋的聲音、機車的聲音等,都│ │ │ │ │
│ │ 是我第一次剪掉時,辛○○求│ │ │ │ │
│ │ 我剪掉的部分。第六個檔案檔│ │ │ │ │
│ │ 名120310_006.MP3中0至2分44│ │ │ │ │
│ │ 秒中,除了程彩梅問丁○○現│ │ │ │ │
│ │ 在是都比較沒空、丁○○回答│ │ │ │ │
│ │ 會很多,還有丁○○表示款項│ │ │ │ │
│ │ 分成四份三趟3、3、23等內容│ │ │ │ │
│ │ 外,其餘關於辛○○測試錄音│ │ │ │ │
│ │ 筆的聲音、關車門的聲音、高│ │ │ │ │
│ │ 跟鞋的聲音等,都是第一次拿│ │ │ │ │
│ │ 來時要求我剪掉的,其中彭愛│ │ │ │ │
│ │ 佳瑞茶出來的聲音,本來陳啟│ │ │ │ │
│ │ 祥要求我剪掉,後來辛○○與│ │ │ │ │
│ │ 程彩梅討論之後,覺得應該要│ │ │ │ │
│ │ 留下來,所以又叫我復原。所│ │ │ │ │
│ │ 以我可以非常確定這一片光碟│ │ │ │ │
│ │ 就是當初辛○○最早拿來要我│ │ │ │ │
│ │ 剪接的原始光碟。這片光碟應│ │ │ │ │
│ │ 該是沒有剪接過的內容。 │ │ │ │ │
├──┼───────────────┼───┼──────────────┼──────────────┼───────────────┤
│88 │林萬助101.9.13下午14:45-16:28│ │(蔡律師) │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之M2U00000 00:24:28-00:27:43 │ │(本院卷六第154頁) │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證人林萬助證述證人辛○○最初│ │認定如前(見原審判決附件一、二│
│ │(未記載) │ │持光碟予證人林萬助,請求其剪│ │),自仍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及│
│ │ │ │去系爭光碟中錄音檔案之部分內│ │原審之勘驗光碟結果為準,尚無調│
│ │ │ │容,而辛○○該次所持之光碟,│ │查之必要。 │
│ │ │ │其外觀係白色並附有淺藍色字體│ │ │
│ │ │ │,與檢察官所提示之橘色封面光│ │ │
│ │ │ │碟顯不相同,可證檢察官所持有│ │ │
│ │ │ │之錄音光碟自外觀判斷即非陳啟│ │ │
│ │ │ │祥最初送剪接室之光碟,自非屬│ │ │
│ │ │ │原始光碟,然系爭偵查筆錄對此│ │ │
│ │ │ │並未詳細記載,故有勘驗之必要│ │ │
│ │ │ │。 │ │ │
├──┼───────────────┼───┼──────────────┼──────────────┼───────────────┤
│89 │林萬助101.9.13下午14:45-16:28│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71頁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之M2U00000 00:40:25-00:42:30 │ │(本院卷六第154頁反面) │問:現在假如我放原版給你聽,│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證人林萬助明確證述其對於原始│ 你區分得出來嗎? │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自仍│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39頁至第│ │錄音之內容已記憶不清,縱使播│答:很難耶、很難耶,因為…前│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
│ │40頁) │ │放原始錄音檔供其現場辨別,其│ 面有沒有空白很長? │驗光碟結果為準;又依勘驗結果顯│
│ │檢察官諭知當庭播放光碟片編號 │ │亦無法正確判斷,然檢察官於訊│問:有啊 │示證人林萬助之證述,適足認陳啟│
│ │A2-6 第一個檔案檔名120225_001.│ │問過程一再以誘導之方式,甚至│答:有空白很長喔? │祥將錄音光碟交由其剪接之事實,│
│ │ MP3、第二個檔案檔名120225_002│ │自行創設判斷標準使證人林萬助│問:對對對。 │惟尚不影響於A2-5、A2-7光碟證據│
│ │. MP3、第三個檔案檔名120225_00│ │為A2-6、A2-7檔案為原始檔案之│答:那個,那個就不知道跟... │能力之認定,況證人之證述亦符一│
│ │3. MP3、第五個檔案檔名120225_0│ │錯誤陳述,證人林萬助所稱憑信│ 有空白。很長嗎?因為裡面│般經驗法則,難認有違常情之處。│
│ │05. MP3中1分59秒到4分18秒以及 │ │性顯有疑義,然此部分訊問過程│ 它,KI KI KYA KYA 什麼的│ │
│ │9分54秒至10分36秒及31分17秒至 │ │,均未於系爭偵查筆錄上披露,│ .. │ │
│ │32分04秒。 │ │顯有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要。 │問:包括穿高跟鞋走路的聲音,│ │
│ │問:編號A2-6 光碟內容經你聆聽 │ │ │ 那些啊。 │ │
│ │ 是否是你剪掉前的原始版本?│ │ │答:那個,嘿。 │ │
│ │答:(經證人詳細聆聽後)我聽完│ │ │問:都有。 │ │
│ │ 後可以確定這是辛○○拿來給│ │ │答:都有,對啊。阿,那個(指│ │
│ │ 我剪接前的原始版本,因為第│ │ │ 檢察官手持之光碟),那個│ │
│ │ 一個檔案檔名120225_001.MP3│ │ │ 是程彩梅交給你的原本喔?│ │
│ │ 、第二個檔案檔名120225_002│ │ │問:算是吧!我們找到的原版!│ │
│ │ .MP3 除了「今天是2月25日星│ │ │ 問題是你區分不區分得出來│ │
│ │ 期六」部分外,其他都被我剪│ │ │ 。比方說,這樣好了,我這│ │
│ │ 掉了。第三個檔案檔名120225│ │ │ 樣問你,你還記不記得你第│ │
│ │ _003.MP3檔案內容有關車聲、│ │ │ 一次剪掉的是什麼東西? │ │
│ │ 高跟鞋、走路聲、二個男子的│ │ │答:喔,那個,忘記了,一段時│ │
│ │ 談話聲,都是第一次辛○○叫│ │ │ 間,因為我每天工作很多耶│ │
│ │ 我剪掉的。第五個檔案檔名 │ │ │ 。 │ │
│ │ 120225_005.MP3中1分59秒到4│ │ │問: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大的│ │
│ │ 分18秒以及9分54秒至10分36 │ │ │ ,大的東西,比如說我猜的│ │
│ │ 秒及31分17秒至32分04秒部分│ │ │ 沒錯,第一次你一定會把走│ │
│ │ 提到中耀公司公關費1100萬、│ │ │ 路聲音、高跟鞋聲、馬路上│ │
│ │ 才仔1000萬、阿花仔他大哥 │ │ │ 的聲音剪掉嘛 │ │
│ │ 1000萬,這些牽扯到他們的內│ │ │答:對。 │ │
│ │ 容,都是一次他要我剪掉的,│ │ │問:最大段的空白剪掉嘛! │ │
│ │ 所以我可以確定這個光碟就是│ │ │答:對。 │ │
│ │ 當時辛○○拿來給我剪接的原│ │ │問:對不對?所以如果有高跟鞋│ │
│ │ 始版本。 │ │ │ 聲一大段的空白就是原版?│ │
│ │問:但依據這片光碟內容有五個檔│ │ │答:有可能 │ │
│ │ 案,而且都是101年2月25日,│ │ │ │ │
│ │ 為何你剛才講原始光碟的檔案│ │ │ │ │
│ │ 內容最多只有二個,而且是分│ │ │ │ │
│ │ 二天? │ │ │ │ │
│ │答:因為我的軟體可以一次把全部│ │ │ │ │
│ │ 檔案抓進去連續播放,所以我│ │ │ │ │
│ │ 才會說是一整個檔案,事實上│ │ │ │ │
│ │ 抓進去之後應該是有很多檔案│ │ │ │ │
│ │ 。 │ │ │ │ │
│ │檢察官諭知當庭播放光碟片編號 │ │ │ │ │
│ │A2-7 第一個檔案檔名120310_001.│ │ │ │ │
│ │MP3全部內容、第二個檔案檔名 │ │ │ │ │
│ │120310_002.MP3全部內容、第三個│ │ │ │ │
│ │檔案檔名120310_003.MP3全部內容│ │ │ │ │
│ │、第四個檔案檔名120310_004.MP3│ │ │ │ │
│ │全部內容、第五個檔案檔名120310│ │ │ │ │
│ │_005.MP3中0至4分55秒、第六個檔│ │ │ │ │
│ │案檔名120310_006.MP3中0至2分 │ │ │ │ │
│ │44秒。 │ │ │ │ │
│ │問:編號A2-7 光碟內容經你聆聽 │ │ │ │ │
│ │ 是否是你剪掉前的原始版本?│ │ │ │ │
│ │答:(經證人詳細聆聽後)我聽完│ │ │ │ │
│ │ 後可以確定這是辛○○拿來給│ │ │ │ │
│ │ 我剪接前的原始版本,因為第│ │ │ │ │
│ │ 一個檔案檔名120310_001.MP3│ │ │ │ │
│ │ 全部內容、第二個檔案檔名12│ │ │ │ │
│ │ 0310_002.MP3全部內容、第 │ │ │ │ │
│ │ 三個檔案檔名120310_003.MP3│ │ │ │ │
│ │ 全部內容、第四個檔案檔名 │ │ │ │ │
│ │ 120310_004.MP3全部內容、第│ │ │ │ │
│ │ 五個檔案檔名120310_005.MP3│ │ │ │ │
│ │ 中0至4分55秒處,其中除了日│ │ │ │ │
│ │ 期及甲○○出面打招呼外,其│ │ │ │ │
│ │ 他有關他們開始測試錄音筆、│ │ │ │ │
│ │ 雜音、高跟鞋的聲音、機車的│ │ │ │ │
│ │ 聲音等,都是我第一次剪掉時│ │ │ │ │
│ │ ,辛○○求我剪掉的部分。第│ │ │ │ │
│ │ 六個檔案檔名120310_006.MP3│ │ │ │ │
│ │ 中0至2分44秒中,除了程彩梅│ │ │ │ │
│ │ 問丁○○現在是都比較沒空、│ │ │ │ │
│ │ 丁○○回答會很多,還有林益│ │ │ │ │
│ │ 世表示款項分成四份三趟3、3│ │ │ │ │
│ │ 、23等內容外,其餘關於陳啟│ │ │ │ │
│ │ 祥測試錄音筆的聲音、關車門│ │ │ │ │
│ │ 的聲音、高跟鞋的聲音等,都│ │ │ │ │
│ │ 是第一次拿來時要求我剪掉的│ │ │ │ │
│ │ ,其中壬○○瑞茶出來的聲音│ │ │ │ │
│ │ ,本來辛○○要求我剪掉,後│ │ │ │ │
│ │ 來辛○○與程彩梅討論之後,│ │ │ │ │
│ │ 覺得應該要留下來,所以又叫│ │ │ │ │
│ │ 我復原。所以我可以非常確定│ │ │ │ │
│ │ 這一片光碟就是當初辛○○最│ │ │ │ │
│ │ 早拿來要我剪接的原始光碟。│ │ │ │ │
│ │ 這片光碟應該是沒有剪接過的│ │ │ │ │
│ │ 內容。 │ │ │ │ │
├──┼───────────────┼───┼──────────────┼──────────────┼───────────────┤
│90 │林萬助101.9.13下午14:45-16:28│ˇ │(蔡律師) │(本院卷六第70頁反面起) │關於本案之錄音筆、錄音光碟及所│
│ │之M2U00000 00:04:16-00:05:15 │ │(本院卷六第155頁) │問:(檢察官提示扣押物編號 │留存之檔案與譯文內容,業經本院│
│ ├───────────────┤ │證人林萬助於受訊問時之語意乃│ A2-5、A2-6、A2-7、A2-8 │認定如前(見附件一、二),自仍│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38頁) │ │係直接否認A2-5、A2-6、A2-7、│ )來,你看一下這四片喔,│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及原審之勘│
│ │問:(檢察官提示扣押物編號A2- │ │A2-8光碟係當初證人辛○○所持│ 有沒有你幫他剪接的?燒製│驗光碟結果為準;又依勘驗結果顯│
│ │ 5 、A2-6 、A2-7 、A2-8 ) │ │之原始光碟,惟檢察官仍斷章取│ 的東西? │示證人林萬助之證述,適足認陳啟│
│ │ 這四片光碟,可有你幫辛○○│ │義記載稱「……很像是辛○○當│答:這個都不是,這個不是,這│祥將錄音光碟交由其剪接之事實,│
│ │ 剪接後燒錄的光碟? │ │初拿來的原版光碟。」刻意使旁│ 個都不是我剪接的。 │惟尚不影響於A2-5、A2-7光碟證據│
│ │答:沒有,但是編號A2-5 、A2-6 │ │人閱覽系爭筆錄時,誤解前開光│問:都不是嗎? │能力之認定,是證人之證述,仍無│
│ │ 外型,很像是辛○○當初拿來│ │碟中仍有原始光碟之可能,此部│答:都不是,這個都不是,這個│法採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的原版光碟。 │ │分自有透過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 全部不是。 │ │
│ │ │ │要。 │問:不是嗎? │ │
│ │ │ │ │答:不是。但是這個(註:編號│ │
│ │ │ │ │ A2-5、A2-6外型)問:很像│ │
│ │ │ │ │ 他原來拿給你的? │ │
│ │ │ │ │答:很像他原來那一片,但是他│ │
│ │ │ │ │ 這個是水藍色的,好像水藍│ │
│ │ │ │ │ 色的, │ │
│ │ │ │ │問:拿個很像他原來拿給你的?│ │
│ │ │ │ │答:有有有。 │ │
│ │ │ │ │問:有像對不對? │ │
│ │ │ │ │答:有像,好像是這個。這個不│ │
│ │ │ │ │是,唉呦,那個不知道哪裡, │ │
│ │ │ │ │ 外面... │ │
├──┼───────────────┼───┼──────────────┼──────────────┼───────────────┤
│91 │鄒若齊101.7.1下午06:04-07:18之│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8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鄒若齊證述被│
│ │00:54:00-00:55:38 │ │(本院卷七第172頁反面起) │(00:54:00): 即0000000 下│告丁○○與辛○○欲安排與金崇仁│
│ ├───────────────┤ │1.原判決第95頁略認:「即使在│午6時4分的檔案 │吃飯表示感謝之意等情屬實,衡情│
│ │(101年度特他23號卷二第74頁至 │ │ 中聯公司已遂被告丁○○之意│問:當時有有辛○○要怎麼跟委│,倘被告丁○○係單純選民服務,│
│ │第75頁) │ │ ,與地勇公司簽訂3分之1轉爐│ 員好像有一些誤會要安排吃│而與金崇仁無何嫌隙,又豈須由其│
│ │問:(提示搜索和押編號C-2 ,20│ │ 石承購契約之後,證人金崇仁│ 飯飯局… │與辛○○安排飯局與金崇仁吃飯,│
│ │ 10年8月2日金崇仁的E-mail)│ │ 仍擔憂丁○○對渠誤會未解,│答:8 月多吧?這是在我的… │又倘一切均合法辦理,何來感謝之│
│ │ ,信中提及「地勇辛○○偕夫│ │ 猶念茲在茲一心欲安排丁○○│問:去年的8月? │意?證人鄒若齊之證詞,尚無法作│
│ │ 人上週五來訪表示感謝,並對│ │ 吃飯以解誤會,益見丁○○揚│答:前年,前年的8月。 │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過去立委丁○○有諸多誤會,│ │ 言撤換金崇仁之詞,對於金崇│問:對,e-mail裡面的,這你也│ │
│ │ 請挪一時間供其安排立委吃飯│ │ 仁所造成心理壓力之深」云云│ 看過了喔? │ │
│ │ 」等語,請解釋? │ │ 。惟查,原判決上開認定純屬│答:我看我看,金崇仁說他們已│ │
│ │答:我推測地勇開始承接轉爐石著│ │ 推測之詞,且鄒若齊有下述筆│ 經,地勇已經拿了3 千多噸│ │
│ │ 磁料要來謝謝我,我打電話給│ │ 錄實際供稱略以:金崇仁說地│ 著磁料嘛。 │ │
│ │ 金重仁推掉此飯局。 │ │ 勇公司已經拿了三千多噸的著│問:嗯,對。 │ │
│ │ │ │ 磁料,為表示感謝而安排飯局│答:表示感謝我說不必了,我們│ │
│ │ │ │ ,並非所謂為「安排林益吃飯│ 不跟這些廠商往來,就請他│ │
│ │ │ │ 以解誤會」。 │ 推辭掉,他在9月23… │ │
│ │ │ │2.該段筆錄誤載為「推測」地勇│問:9月23… │ │
│ │ │ │ 公司係要來致謝而安排飯局,│答:… │ │
│ │ │ │ 實則鄒若齊係供稱「金崇仁說│問:對對對,上面有… │ │
│ │ │ │ 他們已經拿到了三千多噸著磁│答:因為我們對這個比較在乎,│ │
│ │ │ │ 料,要表感謝」等語,因筆錄│ 因為我們可能有幾家,我們│ │
│ │ │ │ 記載錯誤而有勘驗更正之必要│ 跟這家往來,那一家可能…│ │
│ │ │ │ 。 │ 所以我們基本上不太願意跟│ │
│ │ │ │ │ 下包商往來。 │ │
│ │ │ │ │問:是。 │ │
├──┼───────────────┼───┼──────────────┼──────────────┼───────────────┤
│92 │鄒若齊101.7.1下午06:04-07:18之│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9頁反面起) │證人鄒若齊雖就中鋼公司之營運制│
│ │17:04:00-17:11:00 │ │(本院卷七第273頁起) │(17:04:00) │度提出個人意見,惟就如何具體落│
│ ├───────────────┤ │查,原審判決略以:「翌(25)│問: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著違約│實及依正當程序修正,始符合中鋼│
│ │問:99年間是否曾指示中聯公司將│ │日丁○○復去電向鄒若齊聲稱中│ ,違約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公司之利益則未具體說明,況其就│
│ │ 原由永豐盛購買之「轉爐石著│ │聯公司內如金崇仁之流者與外面│ ,也要將其中三分之一採購│為何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著違約被│
│ │ 磁料」合約移轉三成由地勇公│ │人士交往複雜、關係匪淺等語,│ 量讓給地勇公司?是不是因│告損害商譽的風險,也要將其中三│
│ │ 司購買? │ │使鄒若齊心知丁○○乃藉故為地│ 為丁○○強烈要求的關係?│分之一的採購量讓給地勇公司,證│
│ │答:這是我希望這樣子做的,當初│ │勇公司爭取轉爐石承購權,且因│答:是的。 │述係因被告丁○○強烈要求而為,│
│ │ 是永豐盛獨家承接中鋼包給中│ │已知悉丁○○上開揚言「撤換金│問:丁○○到底是如何強烈要求│足見該次修改廠商遴選規則,確係│
│ │ 聯的轉爐石,中聯就將著磁料│ │崇仁」之恫嚇言詞,因而心生畏│ ?讓身為中鋼總經理的你必│受被告丁○○強烈要求所影響,嗣│
│ │ (黏在轉爐石上的鋼液)包給│ │懼,乃當場應允將再研究是否給│ 須不惜讓子公司違約,也要│雖復證稱被告丁○○沒有給其什麼│
│ │ 永豐盛,我認為獨家不好,就│ │地勇公司第2 次評選之機會。」│ 讓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著磁│壓力云云,諒係在事後考量自身利│
│ │ 找第2家地勇,而且地勇有經 │ │、「並轉而於翌(25)日向鄒若│ 料三分之一的採購量?他到│害關係,或因事過境遷,不願再牽│
│ │ 過評鑑2次後通過,每3個月由│ │齊轉達對於金崇仁對外關係複雜│ 底給了你什麼樣的壓力? │扯糾纏之情況下所為之證詞,尚難│
│ │ 永豐盛提領2個月,地勇1個月│ │之不滿,鄒若齊被迫旋於5 月26│答:丁○○沒有給我什麼樣的壓│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原則上像是3分之1,這樣比│ │日中鋼集團會議時,特別向中聯│ 力,沒有說ㄜ什麼立法委員│ │
│ │ 較好控管。 │ │公司翁朝棟等經營主管指示:「│ 能夠對中鋼做事情,沒有給│ │
│ │問:立委丁○○可曾向你施壓要求│ │轉爐石」之廠商遴選審查表對於│ 這樣的壓力。 │ │
│ │ 將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將「爐│ │新進廠商「立足點不合理」,應│問:那為什麼說你這樣害怕他,│ │
│ │ 下渣著磁料」續與中耀公司續│ │該修改並給予「地勇公司」第2 │ 或者說你為什麼這麼配合他│ │
│ │ 約而不換廠商? │ │次評核機會」云云,惟證人鄒若│ ?已經都違約了啊,這樣這│ │
│ │答:我不記得有這種事。 │ │齊於此段筆錄中乃明確供述「合│ 會違約… │ │
│ │問:101年間該契約續約時時任行 │ │約是可以協商的」、「我認為獨│答:合約 │ │
│ │ 政院秘書長之丁○○,可有持│ │家不好」、「丁○○沒有給我什│問:商業上慣例你可以說下一次│ │
│ │ 續向你關心過該兩件發包案之│ │麼壓力,沒有說什麼立委能對中│ 我們再做嘛。 │ │
│ │ 續約,要求中聯公司將「爐下│ │鋼做什麼樣的事情,沒有這方面│答:合約是可以去做協商的。 │ │
│ │ 渣著磁料」續與中耀公司續約│ │壓力」等語,足證認定證人鄒若│問:對嘛,這個已經損害到商譽│ │
│ │ 不要更換廠商? │ │齊修改指示中聯應檢討遴選辦法│ 了嘛,更何況廠商已經反彈│ │
│ │答:我不記得有這件事。 │ │,係其本於商業判斷認為獨家壟│ 了,廠商也不願意,這個你│ │
│ │問:丁○○有無告訴你將中聯公司│ │斷不好,並非因被告恫嚇而為之│ 應該很清楚啊。 │ │
│ │ 「轉爐石著磁料」合約之三成│ │,況且,證人鄒若齊亦明確證述│答:是,我曉得。 │ │
│ │ 續由地勇公司續約購買? │ │被告並沒有強加壓力於其身上,│問:對啊,那為何麼你還要寧願│ │
│ │答:沒有。 │ │然此部分筆錄漏未記載,而有勘│ 這樣做?你都要配合他,到│ │
│ │………… │ │驗之必要。 │ 底是什麼原因? │ │
│ │問:是否是來自時任行政院秘書長│ │ │答:丁○○沒有給我什麼壓力蛤│ │
│ │ 之丁○○指示或協調? │ │ │ ,沒有給我什麼的壓力,不│ │
│ │答:不是。 │ │ │ 然我對中鋼,沒有給我壓力│ │
│ │ │ │ │ 齁,但是我跟您說明過我很│ │
│ │ │ │ │ 希望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問:我知道… │ │
│ │ │ │ │答:對。 │ │
│ │ │ │ │問:你的理想,但理想也必須符│ │
│ │ │ │ │ 合商業成規,合乎公司整體│ │
│ │ │ │ │ 利益下,你才可以這樣做啊│ │
│ │ │ │ │ 。 │ │
│ │ │ │ │答:是。 │ │
│ │ │ │ │問:那你為什麼寧願違,讓公司│ │
│ │ │ │ │ ,讓公司被告的風險,讓公│ │
│ │ │ │ │ 司要賠償的風險,這已經對│ │
│ │ │ │ │ 公司是不利益的啊? │ │
│ │ │ │ │答:這個我就是請中聯的董事長│ │
│ │ │ │ │ 總經理去跟廠商協調… │ │
│ │ │ │ │問:為甚麼要這樣做嘛?你你為│ │
│ │ │ │ │ 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你都│ │
│ │ │ │ │ 已經可能損害到集團利益了│ │
│ │ │ │ │ ,你還要這樣做嘛,你跟我│ │
│ │ │ │ │ 說這只是因為你的理想,這│ │
│ │ │ │ │ 我不相信啦。 │ │
│ │ │ │ │答:丁○○沒有給我什麼壓力,│ │
│ │ │ │ │ 就是… │ │
│ │ │ │ │問:沒有給你什麼壓力,那到底│ │
│ │ │ │ │ 是為什麼你要這樣做? │ │
│ │ │ │ │答:嗯… │ │
│ │ │ │ │問:你就說你崇高的理想,你崇│ │
│ │ │ │ │ 高的理想,我相信一個有 │ │
│ │ │ │ │ sense的經理人絕對不會做 │ │
│ │ │ │ │ 這種事啦。 │ │
│ │ │ │ │答:對於,正因為他是販售嘛,│ │
│ │ │ │ │ 販售轉爐石著磁料對公司的│ │
│ │ │ │ │ 收入沒有影響,就像… │ │
│ │ │ │ │問:被告有沒有影響? │ │
│ │ │ │ │答:對,但是他對… │ │
│ │ │ │ │問:沒有受損? │ │
│ │ │ │ │答:他並沒有告嘛,所以這是要│ │
│ │ │ │ │ … │ │
│ │ │ │ │問:這是一個風險啊,一個經理│ │
│ │ │ │ │ 人在做一個決定的時候一定│ │
│ │ │ │ │ 會去評估風險啦。你為什麼│ │
│ │ │ │ │ 會評估你會承受這個風險,│ │
│ │ │ │ │ 你都要做這種決定?我要了│ │
│ │ │ │ │ 解的是這一點。 │ │
│ │ │ │ │答:因為合約可以去做協商,假│ │
│ │ │ │ │ 如他們說協商出來對方不接│ │
│ │ │ │ │ 受要告的話,那我會重新考│ │
│ │ │ │ │ 慮。 │ │
│ │ │ │ │問:對方的確是不接受。 │ │
│ │ │ │ │答:是。 │ │
│ │ │ │ │問:對方的確是不接受,契約也│ │
│ │ │ │ │ 沒有還給你。 │ │
│ │ │ │ │答:是。 │ │
│ │ │ │ │問:我們有查過他原來的契約啊│ │
│ │ │ │ │ 。 │ │
│ │ │ │ │答:是,但是沒有提告嘛。 │ │
│ │ │ │ │問:沒有提告,那只是因為基於│ │
│ │ │ │ │ 商業上大家的互相體諒。 │ │
│ │ │ │ │答:是。 │ │
│ │ │ │ │問:一間有商譽的上市公司絕對│ │
│ │ │ │ │ 不會做這種事,那你敢揭露│ │
│ │ │ │ │ 嗎?你敢不敢揭露,如果你│ │
│ │ │ │ │ 揭露,誰敢跟你們做生意?│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定了契約之後,大家可以│ │
│ │ │ │ │ 用這種,我現在力量比較強│ │
│ │ │ │ │ ,我要改就改?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這種東西,你敢公開去揭│ │
│ │ │ │ │ 露嗎?你敢嗎?你們中鋼上│ │
│ │ │ │ │ 市公司,你敢這樣揭露嗎?│ │
│ │ │ │ │ 你敢揭露… │ │
│ │ │ │ │答:中聯也是上市公司。 │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敢這樣揭露嗎?這樣揭露│ │
│ │ │ │ │ ,誰敢跟中聯公司作生意 │ │
│ │ │ │ │ 啊?賣東西給你的人也會嚇│ │
│ │ │ │ │ 死啊。訂了約之後可以再改│ │
│ │ │ │ │ ?何況別人? │ │
│ │ │ │ │答:他拿出他三分之一給別人。│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哪一家公司敢這樣跟你們做│ │
│ │ │ │ │ 生意?如果你再這樣揭露看│ │
│ │ │ │ │ 看,你看金管會會不會找你│ │
│ │ │ │ │ 們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總經理可以,會做這種決定│ │
│ │ │ │ │ 嗎? │ │
│ │ │ │ │答:我做了這個決定。 │ │
│ │ │ │ │問:那對公司到底是不是背信?│ │
│ │ │ │ │ 有沒有涉犯刑罰? │ │
│ │ │ │ │答:這個合約是可協商的。 │ │
│ │ │ │ │問:人家已經不接受了,已經訂│ │
│ │ │ │ │ 了約了,你要協商?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有什麼正當的理由要去協│ │
│ │ │ │ │ 商這個?沒什麼什麼正當的│ │
│ │ │ │ │ 理由啊。 │ │
│ │ │ │ │答:就是我剛才講的,這就是我│ │
│ │ │ │ │ 剛才跟您講的,我認為一家│ │
│ │ │ │ │ 獨家不好。 │ │
│ │ │ │ │問:獨家不好,要嘛就事先,要│ │
│ │ │ │ │ 嘛就這個契約走完了之後,│ │
│ │ │ │ │ 那那你要不要回溯到前面二│ │
│ │ │ │ │ 年前?二年前也是獨家啊,│ │
│ │ │ │ │ 你怎麼不去改二年前的契約│ │
│ │ │ │ │ ? │ │
│ │ │ │ │答:二年前我不在。 │ │
│ │ │ │ │問:那你來了之後呢?來了之後│ │
│ │ │ │ │ 就可以改啊,你從一月份就│ │
│ │ │ │ │ 改啊,為什麼不從一月份改│ │
│ │ │ │ │ ? │ │
│ │ │ │ │答:是。 │ │
│ │ │ │ │問:董事長我對你沒有不敬的意│ │
│ │ │ │ │ 思,這只是… │ │
│ │ │ │ │答:我曉得。 │ │
│ │ │ │ │問:一個事情的是非在做一個討│ │
│ │ │ │ │ 論。 │ │
│ │ │ │ │答:沒有錯。 │ │
│ │ │ │ │問: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如果今│ │
│ │ │ │ │ 天是因為他強烈要求的關係│ │
│ │ │ │ │ ,你做了這樣子的決定,你│ │
│ │ │ │ │ 你你如果有一個更合理的理│ │
│ │ │ │ │ 由,你把他講出來… │ │
│ │ │ │ │答:我我就講出來給您聽嘛,我│ │
│ │ │ │ │ 才從外面回來,我從外面回│ │
│ │ │ │ │ 來,很多的同仁說我們集團│ │
│ │ │ │ │ 裡面有很多不合理的現象,│ │
│ │ │ │ │ 希望我能夠逐一逐一把它做│ │
│ │ │ │ │ 調整,我說可以,我一家一│ │
│ │ │ │ │ 家去拜訪我們了解來做調整│ │
│ │ │ │ │ ,這個就是我做了解的中間│ │
│ │ │ │ │ 一項,我還沒有時間去做調│ │
│ │ │ │ │ 整,就是我的跟您說的說明│ │
│ │ │ │ │ 。我在,我每一家公司都去│ │
│ │ │ │ │ … │ │
│ │ │ │ │問:你說丁○○沒有什麼壓力?│ │
│ │ │ │ │ 然後沒有給我什麼樣的壓力│ │
│ │ │ │ │ ,然後… │ │
│ │ │ │ │答:沒有給我們說公司的壓力或│ │
│ │ │ │ │ 我個人的壓力,沒有。 │ │
│ │ │ │ │問:你還跟你下面的人說為了集│ │
│ │ │ │ │ 團的利益,子公司希望能夠│ │
│ │ │ │ │ 配合我們集團,因為丁○○│ │
│ │ │ │ │ 在關心這個問題,這都是你│ │
│ │ │ │ │ 講出來的話啊,你現在要去│ │
│ │ │ │ │ 講這樣子,沒有關係啊。 │ │
│ │ │ │ │答:不不不,我這樣講也是對的│ │
│ │ │ │ │ 嘛,齁,也是對的,就是我│ │
│ │ │ │ │ 剛才跟您講,有些立法院的│ │
│ │ │ │ │ 這些案件這些是,對啊,我│ │
│ │ │ │ │ 們希望能夠… │ │
├──┼───────────────┼───┼──────────────┼──────────────┼───────────────┤
│93 │鄒若齊101.7.1下午06:04-07:18之│ │(蔡律師) │ │徵諸辛○○懷疑地勇公司遭斷料與│
│ │32:30-40:30 │ │(本院卷七第172頁) │ │被告丁○○有關,惟此,與設詞誣│
│ ├───────────────┤ │1.辛○○明知其地勇公司遭停工│ │攀被告丁○○並無直接關聯性,尚│
│ │(101年度特他23卷二第73頁) │ │ 斷料之原因和得以恢復供料之│ │無調查之必要。 │
│ │問:中鋼公司為何自101年4月間起│ │ 條件,且亦知停工斷料與被告│ │ │
│ │ ,即停止對地勇公司供料脫硫│ │ 丁○○無關,竟捏造虛構所謂│ │ │
│ │ 渣生鐵原料? │ │ 「丁○○挾怨報復,利用行政│ │ │
│ │答:第1,環保局在3月23日發公文│ │ 院秘書長之職權以及政府機關│ │ │
│ │ 給中鋼公司,3月26日送達, │ │ 之力量,促使中鋼公司、中聯│ │ │
│ │ 內容說地勇違反環保法規,要│ │ 公司蓄意違反契約,共同對地│ │ │
│ │ 求中鋼在地勇未改善前禁止供│ │ 勇公司斷料」云云,意圖造成│ │ │
│ │ 給地勇公司任何的爐石料,3 │ │ 被告有藉勢藉端勒索之不實情│ │ │
│ │ 月29日由中鋼營業銷售處找地│ │ 狀。 │ │ │
│ │ 勇來說明,我們有開會告知地│ │2.就上開停工斷料原因及恢復供│ │ │
│ │ 勇從4月1日起停止供料,有告│ │ 料條件辛○○知之甚詳乙節,│ │ │
│ │ 知地勇原因,參加人是地勇董│ │ 鄒若齊在此筆錄段落有所供述│ │ │
│ │ 事長辛○○,並告知他中鋼與│ │ ,惟筆錄漏未記載,此部分涉│ │ │
│ │ 地勇、台協、大地亮簽著的脫│ │ 及辛○○誣告被告丁○○及其│ │ │
│ │ 硫渣合約。我們有告知地勇,│ │ 證詞憑信性問題,故有勘驗之│ │ │
│ │ 在我們停料期間要將供料賣給│ │ 必要。 │ │ │
│ │ 台協、大地亮處理。中鋼有3 │ │ │ │ │
│ │ 個脫硫渣產出點(第1煉鋼場 │ │ │ │ │
│ │ 魚雷車脫硫站、第2煉鋼場魚 │ │ │ │ │
│ │ 雷車脫硫站、KR脫硫站),由│ │ │ │ │
│ │ 3家業者輪流在3個堆置場提貨│ │ │ │ │
│ │ 以示公平,因為產出物的鐵含│ │ │ │ │
│ │ 量有起伏。第2,6月1日環保 │ │ │ │ │
│ │ 局公文內容說3月23日的公文 │ │ │ │ │
│ │ 作廢,並附上5月17日實地會 │ │ │ │ │
│ │ 勘地勇有六個堆料場址,環保│ │ │ │ │
│ │ 局認為地勇無法在1個月內清 │ │ │ │ │
│ │ 完,就要求地勇在6個月內清 │ │ │ │ │
│ │ 完,中鋼內部檢討完後仍然不│ │ │ │ │
│ │ 恢復供料給地勇。 │ │ │ │ │
│ │問:為何不恢復供料? │ │ │ │ │
│ │答:因為地勇違反合約中2個條款 │ │ │ │ │
│ │ ,第1,合約第8條第2項尾礦 │ │ │ │ │
│ │ 不能堆過超過3萬立方米。第 │ │ │ │ │
│ │ 2,合約第9條第2項,地勇違 │ │ │ │ │
│ │ 反環保法規,中鋼要求他必須│ │ │ │ │
│ │ 改善並被認證後,中鋼才會恢│ │ │ │ │
│ │ 復供料。因為上述2個原因, │ │ │ │ │
│ │ 中鋼仍不恢復供料。 │ │ │ │ │
├──┼───────────────┼───┼──────────────┼──────────────┼───────────────┤
│94 │鄒若齊101.8.22下午14:44-18:53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6頁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鄒若齊雖就│
│ │之15:55:00-16:02:00 │ │(本院卷七第173頁起) │(15:55:00) │中鋼公司之營運制度提出個人意見│
│ ├───────────────┤ │1.原審認丁○○係以恐嚇鄒若齊│問:那到底是怎摩回事?是林益│,惟就如何具體落實及依正當程序│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94頁至 │ │ 等人之手段企圖改變中聯行之│ 世當時就告訴你說我要給地│為修正,始符合中鋼公司之利益則│
│ │第194頁反面) │ │ 多年的公平評鑑標準,惟下述│ 勇跟中耀?中耀要續約,地│未具體說明,況其就為何寧願要求│
│ │問:集團會議當時你有向翁朝棟拿│ │ 此段筆錄顯示鄒若齊是因為中│ 勇要,要讓他進來做?是這│中聯公司冒著違約被告損害商譽的│
│ │ 轉爐石著磁料遴選辦法,並且│ │ 聯轉爐石多年獨家壟斷受人攻│ 樣嗎?要不然你為什麼會特│風險,也要將其中三分之一的採購│
│ │ 當場向翁朝棟及蔣士宜表示你│ │ 擊評鑑不公,故才需更改評鑑│ 別要用到去做這個報告呢?│量讓給地勇公司,仍證述係因被告│
│ │ 希望給地勇公司第二次評鑑機│ │ 標準。 │答:ㄟ,我想這樣子喔,還是要│丁○○強烈要求而為,足見該次修│
│ │ 會? │ │2.此段筆錄漏未記載鄒若齊反對│ 回過,我先講一個故事,讓│改廠商遴選規則,確係受被告林益│
│ │答:是,這是我自已說的,因為我│ │ 中聯轉爐石長年的「獨家」方│ 你大概了解,等一下可以問│世強烈要求所影響,嗣雖復證稱「│
│ │ 希望有第二家廠商進來,所以│ │ 式經營,適因丁○○之推薦符│ 問題嘛。 │丁○○推薦地勇,正好符合我的這│
│ │ 我希望再給地勇公司第二次評│ │ 合其想法,故無所謂遭恐嚇而│問:可以。 │個策略」等語,諒係在考量自身利│
│ │ 鑑的機會。 │ │ 變更評鑑標準之事實。 │答:喔? │害關係之情況下所為之證詞,尚難│
│ │問:給地勇公司第二次評鑑機會,│ │3.此部分涉及鄒若齊有無遭恐嚇│問:可以。 │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到底是丁○○強烈向你要求,│ │ 之爭點事實,實有勘驗釐清之│答:我看中聯就有二項產品,是│ │
│ │ 還是你自己希望有第二家廠商│ │ 必要。 │ 屬於獨家… │ │
│ │ 進來? │ │ │問:是。 │ │
│ │答:二者都有,我當初就希望要有│ │ │答:第一個就是轉爐石著磁料,│ │
│ │ 二家廠商,所以丁○○來要求│ │ │ 就是你叫殘鋼ㄚ… │ │
│ │ 的時候,我才找翁朝棟來研究│ │ │問:轉爐石著磁料,然後? │ │
│ │ ,之前我只是有這個想法,沒│ │ │答:第二個叫爐下渣… │ │
│ │ 有付諸實現。 │ │ │問:著磁料?著磁料? │ │
│ │問:你可知道在你指示翁朝棟等人│ │ │答:著磁料。 │ │
│ │ 重新研究遴選規則,並給地勇│ │ │問:嗯,然後呢? │ │
│ │ 公司第二次評鑑機會時,中聯│ │ │答:我跟翁朝棟講說,這二個獨│ │
│ │ 公司已經跟永豐盛公司續約了│ │ │ 家不好。 │ │
│ │ ,後來地勇公司評鑑合格,拿│ │ │問:你是在什麼時候跟他講?是│ │
│ │ 到其中3分之1的採購量,中聯│ │ │ 在丁○○找了之後?還是在│ │
│ │ 公司再與地勇公司締約,已經│ │ │ 丁○○找之前? │ │
│ │ 算是對永豐盛公司違約了? │ │ │答:丁○○找之後。 │ │
│ │答:我曉得。 │ │ │問:對嘛,那,那我現在問你的│ │
│ │問:既然如此,為何不等到下一次│ │ │ 問題是丁○○找,找的時候│ │
│ │ 續約再處理,寧願要求中聯公│ │ │ 嘛,你現在又,又跳到那個│ │
│ │ 司冒違約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 │ │ 丁○○找了之後的事情,我│ │
│ │ ,也要將其中3分之1採購量讓│ │ │ 現在要釐清的是丁○○當時│ │
│ │ 給地勇公司,是否因為丁○○│ │ │ 跟你要這個資料時候,是,│ │
│ │ 強烈要求的關係? │ │ │ 是怎麼跟你講的啊? │ │
│ │答:是的。 │ │ │答:丁○○就說他希望推薦這一│ │
│ │問:丁○○是如何強烈要求,讓身│ │ │ 家嘛喔,我說我了解了ㄜ,│ │
│ │ 為中鋼總經理的你,必須不惜│ │ │ 我現在就是… │ │
│ │ 讓子公司違約,也要讓地勇公│ │ │問:現在是什麼時候? │ │
│ │ 司取得「轉爐石著磁料」3分 │ │ │答:就是那第一次嘛,就是第一│ │
│ │ 之1的採購量? │ │ │ 次嘛。就是第一次見面的時│ │
│ │答:丁○○沒有給我或公司什麼樣│ │ │ 候啊。 │ │
│ │ 的壓力,是我自已認為應該要│ │ │問:他說希望推薦地勇來做這,│ │
│ │ 有二家公司來承擔這個工作。│ │ │ 這二樣喔? │ │
│ │問:如果沒有丁○○強烈要求,你│ │ │答:對。中聯的生意嘛,所以我│ │
│ │ 會在中聯公司跟永豐盛公司締│ │ │ 曉得了嘛,我說我曉得了嘛│ │
│ │ 約完成之後,仍然不惜要中聯│ │ │ 。 │ │
│ │ 公司違約也要讓地勇公司取得│ │ │問:ㄟ。 │ │
│ │ 「轉爐石著磁料」3分之1的採│ │ │答:然後ㄋㄟ,我就看中聯的生│ │
│ │ 購量? │ │ │ 意,中聯有二,二個產品是│ │
│ │答:不會,應該會等到這個合約快│ │ │ … │ │
│ │ 結束的時候,下次再調整。 │ │ │問:他他… │ │
│ │ │ │ │答:獨家的生意嘛… │ │
│ │ │ │ │問:他,他一這樣跟你講,你回│ │
│ │ │ │ │ 來就有去看了,是不是? │ │
│ │ │ │ │答:回來我再正好去看ㄚ,原因│ │
│ │ │ │ │ 是什麼?中聯有二個產品是│ │
│ │ │ │ │ 獨家… │ │
│ │ │ │ │問:是。 │ │
│ │ │ │ │答:獨家總是不好,總是不好,│ │
│ │ │ │ │ 所以我說,ㄜ,你現在有二│ │
│ │ │ │ │ 個產品獨家的不太好,希望│ │
│ │ │ │ │ 能夠找其他家來參加,這是│ │
│ │ │ │ │ 一個,另外一個,ㄜ,就是│ │
│ │ │ │ │ 有二個產品嘛,ㄜ,翁朝棟│ │
│ │ │ │ │ 跟我講,ㄜ,轉爐,這個叫│ │
│ │ │ │ │ 做爐下渣著磁料,這個量不│ │
│ │ │ │ │ 定,然後是價值很低,嗯,│ │
│ │ │ │ │ 這個中耀是他的下包商,幫│ │
│ │ │ │ │ 他處理之後,剩下的,ㄜ,│ │
│ │ │ │ │ 有細的著磁料,他再賣給他│ │
│ │ │ │ │ ,他說這個不要再分,我說│ │
│ │ │ │ │ 可以,我說這個可以,所以│ │
│ │ │ │ │ 那你就是,因為它價值比較│ │
│ │ │ │ │ 低嘛齁,它量不是像我們正│ │
│ │ │ │ │ 常產生一定出來,它是噴出│ │
│ │ │ │ │ 來的東西,叫做,所以在轉│ │
│ │ │ │ │ 爐下面,落到地上的渣,這│ │
│ │ │ │ │ 樣產生出來叫做著磁料,轉│ │
│ │ │ │ │ 爐爐下渣,轉爐石著磁料是│ │
│ │ │ │ │ 正常生產出來的,那個量是│ │
│ │ │ │ │ 固定的,我轉爐一開就會產│ │
│ │ │ │ │ 生,轉爐石著磁料就要看這│ │
│ │ │ │ │ 加廢鋼催氧噴獻了多少,不│ │
│ │ │ │ │ 一定,它的含鐵量很低,大│ │
│ │ │ │ │ 部分都被他們選出來當…,│ │
│ │ │ │ │ 那個價值比較低,量不是很│ │
│ │ │ │ │ 肯定,他說這個就不要去改│ │
│ │ │ │ │ 變它,我說好,這個同意,│ │
│ │ │ │ │ 就是專門針對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我希望他把一家變成兩家│ │
│ │ │ │ │ ,我說至少喔,所以他說有│ │
│ │ │ │ │ 幾家有資格要進行評選,所│ │
│ │ │ │ │ 以地勇第一次評選沒有過,│ │
│ │ │ │ │ 我們再給他第二次,第二次│ │
│ │ │ │ │ 過了,所以它就變成具備資│ │
│ │ │ │ │ 格的,那我說具備資格的,│ │
│ │ │ │ │ 我們要改成兩個,這一家跟│ │
│ │ │ │ │ 你做了那麼久,嗯,我們,│ │
│ │ │ │ │ 但是也不應該把人家剝奪太│ │
│ │ │ │ │ 多,所以給他三成,七成,│ │
│ │ │ │ │ 但翁朝棟說不方便,因為所│ │
│ │ │ │ │ 有東西都是用卡車進出,卡│ │
│ │ │ │ │ 車進出量測,假如說你用三│ │
│ │ │ │ │ 七比的話ㄋㄟ,就要每個月│ │
│ │ │ │ │ 把所有的量累積再來處理,│ │
│ │ │ │ │ 到底誰拿多少,誰,ㄜ,拿│ │
│ │ │ │ │ 多少很難分,他說不如三分│ │
│ │ │ │ │ 之一三分之二,就是以月份│ │
│ │ │ │ │ 來分,我說這也是很不錯的│ │
│ │ │ │ │ 構想,所以就有這個現象出│ │
│ │ │ │ │ 來,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
│ │ │ │ │ 這是真正的故事嗯。為什麼│ │
│ │ │ │ │ 我認為,嗯,一家不好ㄋㄟ│ │
│ │ │ │ │ ?因為這個…這種的轉爐石│ │
│ │ │ │ │ ,外面的人很多人有這些想│ │
│ │ │ │ │ 法要來,我們是說算了不要│ │
│ │ │ │ │ 太複雜,獨家總是一間,怕│ │
│ │ │ │ │ 別人攻擊,所以我就說… │ │
│ │ │ │ │問:到底… │ │
│ │ │ │ │答:所以就變成兩家,所以這樣│ │
│ │ │ │ │ 子才出來,我在第一次跟檢│ │
│ │ │ │ │ 察官就講的很清楚。 │ │
│ │ │ │ │問:你們很特別。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看公家機關有哪一個用兩│ │
│ │ │ │ │ 家的? │ │
│ │ │ │ │達:我們不是公家機關啊。 │ │
│ │ │ │ │問:你們也是官股很大的,的…│ │
│ │ │ │ │答:20% 。 │ │
│ │ │ │ │問:就算不是公家機關,一般民│ │
│ │ │ │ │ 家,民間公司也很少像你們│ │
│ │ │ │ │ 這樣分,人家也是公開來招│ │
│ │ │ │ │ 標,挑最好的那一家,有誰│ │
│ │ │ │ │ 像你們這樣?好的不好的通│ │
│ │ │ │ │ 通進來。 │ │
│ │ │ │ │答:嗯… │ │
│ │ │ │ │問:有人生意這樣做的嗎? │ │
│ │ │ │ │答:ㄟ,我們想這樣子來講喔,│ │
│ │ │ │ │ 是,這這這是所謂 │ │
│ │ │ │ │ business plactice… │ │
│ │ │ │ │問:這是你們公司自己的那個經│ │
│ │ │ │ │ 營策略啦齁,這個我們目前│ │
│ │ │ │ │ ,等一下還會再問你啦。 │ │
│ │ │ │ │答:好吧,所以我把這個故事都│ │
│ │ │ │ │ 講出來,就麻煩您來問問 │ │
│ │ │ │ │ 題,是。 │ │
│ │ │ │ │問:那你這個故事講的過程,完│ │
│ │ │ │ │ 全把丁○○介入的部分都沖│ │
│ │ │ │ │ 掉了。 │ │
│ │ │ │ │答:沒有,丁○○推薦地勇,正│ │
│ │ │ │ │ 好符合我的這個策略,是。│ │
│ │ │ │ │ 正好,我講實話,確實如此│ │
│ │ │ │ │ 。所以地勇進來正好符合我│ │
│ │ │ │ │ 這個策略,是。 │ │
│ │ │ │ │問:丁○○推薦一家,環保被罰│ │
│ │ │ │ │ 到不像話,在你們中鋼的評│ │
│ │ │ │ │ 分裡面不及格的公司,符合│ │
│ │ │ │ │ 你的想法跟標準,這種話你│ │
│ │ │ │ │ 能講的出來?這種話你可以│ │
│ │ │ │ │ 講的出來?我真的懷疑,你│ │
│ │ │ │ │ 如果真的這種話真的可以講│ │
│ │ │ │ │ 的出來,我真的懷疑你到底│ │
│ │ │ │ │ 是不是中鋼的經理人啊?你│ │
│ │ │ │ │ 這個等於是在讓中鋼陷入一│ │
│ │ │ │ │ 個風險嘛。 │ │
│ │ │ │ │答:從現在來看,是如此,當初│ │
│ │ │ │ │ … │ │
│ │ │ │ │問:這對中鋼會是有利的嗎? │ │
│ │ │ │ │答:當初我希望這個評鑑能夠…│ │
│ │ │ │ │問:沒關係,我們現在不針對這│ │
│ │ │ │ │ 個… │ │
│ │ │ │ │答:好,不針對這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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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鄒若齊101.8.22下午14:44-18:53 │ │(蔡律師) │ │上開二合約內容是否為中鋼公司可│
│ │之15:30:00-15:35:00 │ │(本院卷七第173頁反面) │ │公開之資料乙節,尚非證人鄒若齊│
│ ├───────────────┤ │起訴書指被告丁○○利用立委調│ │所可自行認定,無調查之必要。 │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92頁反 │ │閱權獲取特定廠商商業機密之資│ │ │
│ │面) │ │料,但鄒若齊實際回答檢察官中│ │ │
│ │問:既然你知道丁○○是幫其他廠│ │鋼公司函覆給丁○○之資料係公│ │ │
│ │ 商要的,為何在提供給丁○○│ │開資料等語,筆錄漏未記載。 │ │ │
│ │ 的資料裏還揭露了承銷廠商、│ │ │ │ │
│ │ 承銷噸數等等商業上機密事項│ │ │ │ │
│ │ ? │ │ │ │ │
│ │答:承銷廠商因為轉爐石著磁料只│ │ │ │ │
│ │ 有一家就是永豐盛,產出的量│ │ │ │ │
│ │ 是一個公開的訊息,我覺得這│ │ │ │ │
│ │ 個訊息是可以對立法委員揭露│ │ │ │ │
│ │ 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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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鄒若齊101.8.22下午14:44-18:53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8頁起) │證人鄒若齊雖就中鋼公司之營運制│
│ │之16:43:00-16:46:00 │ │(本院卷七第174頁) │(16:42:45) │度提出個人意見,惟就如何具體落│
│ ├───────────────┤ │鄒若齊實際供稱是渠要給地勇公│問:回來翁朝棟有跟你報告? │實及依正當程序為修正,始符合中│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94頁) │ │司第二次機會,檢察官雖有詢問│答:當天沒有,應該有報告,不│鋼公司之利益則未具體說明,況其│
│ │問:給地勇公司第二次評鑑機會,│ │鄒:「是丁○○要求的嗎?」惟│ 是在當天啦,ㄟ。 │就為何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著違約│
│ │ 底是丁○○強烈向你要求,還│ │鄒並非回答「不記得」,而是回│問:(複誦)當天沒有,但後來│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也要將其中│
│ │ 是你自己希望有第二家廠商進│ │答是渠要給地勇公司第二次機會│ 我有向我報告,其實就是後│三分之一的採購量讓給地勇公司,│
│ │ 來? │ │(意即並非丁○○要求的),該│ 來隔沒幾天,就是中鋼集團│仍證述係因被告丁○○強烈要求而│
│ │答:二者都有,我當初就希望要有│ │段筆錄記載有誤,故有勘驗更正│ 會議嘛。 │為,足見該次修改廠商遴選規則,│
│ │ 二家廠商,所以丁○○來要求│ │之必要。 │答:是。 │確係受被告丁○○強烈要求所影響│
│ │ 的時候,我才找翁朝棟來研究│ │ │問:在會議的時候,他跟你講嗎│,嗣雖復證稱「這是我要,我自己│
│ │ ,之前我只是有這個想法,沒│ │ │ ? │,自己說給他第二次機會」等語,│
│ │ 有付諸實現。 │ │ │答:是。 │諒係在事後考量自身利害關係之情│
│ │ │ │ │問:是不是? │況下所為之證詞,尚難為被告林益│
│ │ │ │ │答:是,這個記得。 │世有利之認定。 │
│ │ │ │ │問:然後呢? │ │
│ │ │ │ │答:那時候是在公司開?還是金│ │
│ │ │ │ │ 鼎酒店開? │ │
│ │ │ │ │問:向你報告嘛,對不對? │ │
│ │ │ │ │答:對。 │ │
│ │ │ │ │問:(複誦)當時不知道是在…│ │
│ │ │ │ │ 當時,不記得是在中鋼公司│ │
│ │ │ │ │ 開?還是金鼎酒店開? │ │
│ │ │ │ │答:應該是在中鋼公司開,在中│ │
│ │ │ │ │ 鋼公司開。 │ │
│ │ │ │ │問:應該是在… │ │
│ │ │ │ │答:中鋼公司開那個… │ │
│ │ │ │ │問:在中鋼公司開… │ │
│ │ │ │ │答:集團會議。 │ │
│ │ │ │ │問:那當天你有跟他拿了這個遴│ │
│ │ │ │ │ 選辦法,還有這個…並且和│ │
│ │ │ │ │ 他還有蔣士宜要求說要再給│ │
│ │ │ │ │ 地勇公司第二次機會? │ │
│ │ │ │ │答:是的。 │ │
│ │ │ │ │問:你希望再給地勇公司有第二│ │
│ │ │ │ │ 次評選的機會嗎?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為什麼要這樣跟他講? │ │
│ │ │ │ │答:我認為假如說第一次… │ │
│ │ │ │ │問:是丁○○要求的?還是怎麼│ │
│ │ │ │ │ 樣? │ │
│ │ │ │ │答:這是我要,我自己,自己說│ │
│ │ │ │ │ 給他第二次機會。 │ │
│ │ │ │ │問:為什麼? │ │
│ │ │ │ │答:ㄟ,我剛已經跟您前面講過│ │
│ │ │ │ │ ,我希望有第二家進來嘛。│ │
│ │ │ │ │問:這是我自己說的喔? │ │
│ │ │ │ │答:是。 │ │
│ │ │ │ │問:因為我希望有第二家… │ │
│ │ │ │ │答:能夠進來對轉爐石著磁料…│ │
│ │ │ │ │問:即便評鑑不合格,你也希望│ │
│ │ │ │ │ 讓他進來?你不覺得很怪嗎│ │
│ │ │ │ │ ? │ │
│ │ │ │ │答:他第一次評鑑… │ │
│ │ │ │ │問:應該找一個優良一點的啊。│ │
│ │ │ │ │答:第一次評鑑沒有過,看看第│ │
│ │ │ │ │ 二次評鑑可不可以過嘛,是│ │
│ │ │ │ │ 。 │ │
│ │ │ │ │問:(複誦)所以我希望再給地│ │
│ │ │ │ │ 勇公司第二次評鑑的機會。│ │
│ │ │ │ │答:是的。第二次。 │ │
│ │ │ │ │問:(複誦)評鑑的機會。 │ │
│ │ │ │ │答:這個應該是…ㄚ,這個是轉│ │
│ │ │ │ │ 爐石著磁料,這個應該是轉│ │
│ │ │ │ │ 爐石著磁料。或者,看起來│ │
│ │ │ │ │ 很清楚就可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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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鄒若齊101.8.22下午14:44-18:53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9頁反面起) │證人鄒若齊雖就中鋼公司之營運制│
│ │之17:04:00-17:11:00 │ │(本院卷七第174頁) │(17:04:00) │度提出個人意見,惟就如何具體落│
│ ├───────────────┤ │鄒若齊於此段筆錄中供述「合約│問: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著違約│實及依正當程序為修正,始符合中│
│ │本日雖未記載,惟鄒若齊101.7.1 │ │是可以協商的」、「我認為獨家│ ,違約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鋼公司之利益則未具體說明,況其│
│ │筆錄有記載: │ │不好」等語,可證明並無遭被告│ ,也要將其中三分之一採購│就為何寧願要求中聯公司冒著違約│
│ │(101年度特他23號卷二第71頁至 │ │丁○○恐嚇之可言,此部分筆錄│ 量讓給地勇公司?是不是因│被告損害商譽的風險,也要將其中│
│ │第72頁) │ │漏未記載,勘驗之必要。 │ 為丁○○強烈要求的關係?│三分之一的採購量讓給地勇公司,│
│ │問:99年間是否曾指示中聯公司將│ │ │答:是的。 │仍證述係因被告丁○○強烈要求而│
│ │ 原由永豐盛購買之「轉爐石著│ │ │問:丁○○到底是如何強烈要求│為,足見該次修改廠商遴選規則,│
│ │ 磁料」合約移轉三成由地勇公│ │ │ ?讓身為中鋼總經理的你必│確係受被告丁○○強烈要求所影響│
│ │ 司購買? │ │ │ 須不惜讓子公司違約,也要│,嗣雖復證稱永豐盛公司沒有提告│
│ │答:這是我希望這樣子做的,當初│ │ │ 讓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著磁│而無受損云云,然此已製造遭提訴│
│ │ 是永豐盛獨家承接中鋼包給中│ │ │ 料三分之 一的採購量?他 │訟之風險,自難以事後永豐盛公司│
│ │ 聯的轉爐石,中聯就將著磁料│ │ │ 到底給了你什麼樣的壓力?│未提告求償,而得合理化該行為無│
│ │ (黏在轉爐石上的鋼液)包給│ │ │答:丁○○沒有給我什麼樣的壓│損害發生,尚難為被告丁○○有利│
│ │ 永豐盛,我認為獨家不好,就│ │ │ 力,沒有說ㄜ什麼立法委員│之認定。 │
│ │ 找第2家地勇,而且地勇有經 │ │ │ 能夠對中鋼做事情,沒有給│ │
│ │ 過評鑑2次後通過,每3個月由│ │ │ 這樣的壓力。 │ │
│ │ 永豐盛提領2個月,地勇1個月│ │ │問:那為什麼說你這樣害怕他,│ │
│ │ ,原則上像是3分之1,這樣比│ │ │ 或者說你為什麼這麼配合他│ │
│ │ 較好控管。 │ │ │ ?已經都違約了啊,這樣這│ │
│ │問:立委丁○○可曾向你施壓要求│ │ │ 會違約… │ │
│ │ 將中鋼子公司中聯公司將「爐│ │ │答:合約 │ │
│ │ 下渣著磁料」續與中耀公司續│ │ │問:商業上慣例你可以說下一次│ │
│ │ 約而不換廠商? │ │ │ 我們再做嘛。 │ │
│ │答:我不記得有這種事。 │ │ │答:合約是可以去做協商的。 │ │
│ │問:101年間該契約續約時時任行 │ │ │問:對嘛,這個已經損害到商譽│ │
│ │ 政院秘書長之丁○○,可有持│ │ │ 了嘛,更何況廠商已經反彈│ │
│ │ 續向你關心過該兩件發包案之│ │ │ 了,廠商也不願意,這個你│ │
│ │ 續約,要求中聯公司將「爐下│ │ │ 應該很清楚啊。 │ │
│ │ 渣著磁料」續與中耀公司續約│ │ │答:是,我曉得。 │ │
│ │ 不要更換廠商? │ │ │問:對啊,那為何麼你還要寧願│ │
│ │答:我不記得有這件事。 │ │ │ 這樣做?你都要配合他,到│ │
│ │問:丁○○有無告訴你將中聯公司│ │ │ 底是什麼原因? │ │
│ │ 「轉爐石著磁料」合約之三成│ │ │答:丁○○沒有給我什麼壓力蛤│ │
│ │ 續由地勇公司續約購買? │ │ │ ,沒有給我什麼的壓力,不│ │
│ │答:沒有。 │ │ │ 然我對中鋼,沒有給我壓力│ │
│ │………… │ │ │ 齁,但是我跟您說明過我很│ │
│ │問:是否是來自時任行政院秘書長│ │ │ 希望轉爐石著磁料… │ │
│ │ 之丁○○指示或協調? │ │ │問:我知道… │ │
│ │答:不是。 │ │ │答:對。 │ │
│ │ │ │ │問:你的理想,但理想也必須符│ │
│ │ │ │ │ 合商業成規,合乎公司整體│ │
│ │ │ │ │ 利益下,你才可以這樣做啊│ │
│ │ │ │ │ 。 │ │
│ │ │ │ │答:是。 │ │
│ │ │ │ │問:那你為什麼寧願違,讓公司│ │
│ │ │ │ │ ,讓公司被告的風險,讓公│ │
│ │ │ │ │ 司要賠償的風險,這已經對│ │
│ │ │ │ │ 公司是不利益的啊? │ │
│ │ │ │ │答:這個我就是請中聯的董事長│ │
│ │ │ │ │ 總經理去跟廠商協調… │ │
│ │ │ │ │問:為甚麼要這樣做嘛?你你為│ │
│ │ │ │ │ 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你都│ │
│ │ │ │ │ 已經可能損害到集團利益了│ │
│ │ │ │ │ ,你還要這樣做嘛,你跟我│ │
│ │ │ │ │ 說這只是因為你的理想,這│ │
│ │ │ │ │ 我不相信啦。 │ │
│ │ │ │ │答:丁○○沒有給我什麼壓力,│ │
│ │ │ │ │ 就是… │ │
│ │ │ │ │問:沒有給你什麼壓力,那到底│ │
│ │ │ │ │ 是為什麼你要這樣做? │ │
│ │ │ │ │答:嗯… │ │
│ │ │ │ │問:你就說你崇高的理想,你崇│ │
│ │ │ │ │ 高的理想,我相信一個有 │ │
│ │ │ │ │ sense 的經理人絕對不會做│ │
│ │ │ │ │ 這種事啦。 │ │
│ │ │ │ │答:對於,正因為他是販售嘛,│ │
│ │ │ │ │ 販售轉爐石著磁料對公司的│ │
│ │ │ │ │ 收入沒有影響,就像… │ │
│ │ │ │ │問:被告有沒有影響? │ │
│ │ │ │ │答:對,但是他對… │ │
│ │ │ │ │問:沒有受損? │ │
│ │ │ │ │答:他並沒有告嘛,所以這是要│ │
│ │ │ │ │ … │ │
│ │ │ │ │問:這是一個風險啊,一個經理│ │
│ │ │ │ │ 人在做一個決定的時候一定│ │
│ │ │ │ │ 會去評估風險啦。你為什麼│ │
│ │ │ │ │ 會評估你會承受這個風險,│ │
│ │ │ │ │ 你都要做這種決定?我要了│ │
│ │ │ │ │ 解的是這一點。 │ │
│ │ │ │ │答:因為合約可以去做協商,假│ │
│ │ │ │ │ 如他們說協商出來對方不接│ │
│ │ │ │ │ 受要告的話,那我會重新考│ │
│ │ │ │ │ 慮。 │ │
│ │ │ │ │問:對方的確是不接受。 │ │
│ │ │ │ │答:是。 │ │
│ │ │ │ │問:對方的確是不接受,契約也│ │
│ │ │ │ │ 沒有還給你。 │ │
│ │ │ │ │答:是。 │ │
│ │ │ │ │問:我們有查過他原來的契約啊│ │
│ │ │ │ │ 。 │ │
│ │ │ │ │答:是,但是沒有提告嘛。 │ │
│ │ │ │ │問:沒有提告,那只是因為基於│ │
│ │ │ │ │ 商業上大家的互相體諒。 │ │
│ │ │ │ │答:是。 │ │
│ │ │ │ │問:一間有商譽的上市公司絕對│ │
│ │ │ │ │ 不會做這種事,那你敢揭露│ │
│ │ │ │ │ 嗎?你敢不敢揭露,如果你│ │
│ │ │ │ │ 揭露,誰敢跟你們做生意?│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定了契約之後,大家可以│ │
│ │ │ │ │ 用這種,我現在力量比較強│ │
│ │ │ │ │ ,我要改就改?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這種東西,你敢公開去揭│ │
│ │ │ │ │ 露嗎?你敢嗎?你們中鋼上│ │
│ │ │ │ │ 市公司,你敢這樣揭露嗎?│ │
│ │ │ │ │ 你敢揭露… │ │
│ │ │ │ │答:中聯也是上市公司。 │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敢這樣揭露嗎?這樣揭露│ │
│ │ │ │ │ ,誰敢跟中聯公司作生意啊│ │
│ │ │ │ │ ?賣東西給你的人也會嚇死│ │
│ │ │ │ │ 啊。訂了約之後可以再改?│ │
│ │ │ │ │ 何況別人? │ │
│ │ │ │ │答:他拿出他三分之一給別人。│ │
│ │ │ │ │問:對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哪一家公司敢這樣跟你們做│ │
│ │ │ │ │ 生意?如果你再這樣揭露看│ │
│ │ │ │ │ 看,你看金管會會不會找你│ │
│ │ │ │ │ 們啊? │ │
│ │ │ │ │答:是。 │ │
│ │ │ │ │問:總經理可以,會做這種決定│ │
│ │ │ │ │ 嗎? │ │
│ │ │ │ │答:我做了這個決定。 │ │
│ │ │ │ │問:那對公司到底是不是背信?│ │
│ │ │ │ │ 有沒有涉犯刑罰? │ │
│ │ │ │ │答:這個合約是可協商的。 │ │
│ │ │ │ │問:人家已經不接受了,已經訂│ │
│ │ │ │ │ 了約了,你要協商?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有什麼正當的理由要去協│ │
│ │ │ │ │ 商這個?沒什麼什麼正當的│ │
│ │ │ │ │ 理由啊。 │ │
│ │ │ │ │答:就是我剛才講的,這就是我│ │
│ │ │ │ │ 剛才跟您講的,我認為一家│ │
│ │ │ │ │ 獨家不好。 │ │
│ │ │ │ │問:獨家不好,要嘛就事先,要│ │
│ │ │ │ │ 嘛就這個契約走完了之後,│ │
│ │ │ │ │ 那那你要不要回溯到前面二│ │
│ │ │ │ │ 年前?二年前也是獨家啊,│ │
│ │ │ │ │ 你怎麼不去改二年前的契約│ │
│ │ │ │ │ ? │ │
│ │ │ │ │答:二年前我不在。 │ │
│ │ │ │ │問:那你來了之後呢?來了之後│ │
│ │ │ │ │ 就可以改啊,你從一月份就│ │
│ │ │ │ │ 改啊,為什麼不從一月份改│ │
│ │ │ │ │ ? │ │
│ │ │ │ │答:是。 │ │
│ │ │ │ │問:董事長我對你沒有不敬的意│ │
│ │ │ │ │ 思,這只是… │ │
│ │ │ │ │答:我曉得。 │ │
│ │ │ │ │問:一個事情的是非在做一個討│ │
│ │ │ │ │ 論。 │ │
│ │ │ │ │答:沒有錯。 │ │
│ │ │ │ │問: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如果今│ │
│ │ │ │ │ 天是因為他強烈要求的關係│ │
│ │ │ │ │ ,你做了這樣子的決定,你│ │
│ │ │ │ │ 你你如果有一個更合理的理│ │
│ │ │ │ │ 由,你把他講出來… │ │
│ │ │ │ │答:我我就講出來給您聽嘛,我│ │
│ │ │ │ │ 才從外面回來,我從外面回│ │
│ │ │ │ │ 來,很多的同仁說我們集團│ │
│ │ │ │ │ 裡面有很多不合理的現象,│ │
│ │ │ │ │ 希望我能夠逐一逐一把它做│ │
│ │ │ │ │ 調整,我說可以,我一家一│ │
│ │ │ │ │ 家去拜訪我們了解來做調整│ │
│ │ │ │ │ ,這個就是我做了解的中間│ │
│ │ │ │ │ 一項,我還沒有時間去做調│ │
│ │ │ │ │ 整,就是我的跟您說的說明│ │
│ │ │ │ │ 。我在,我每一家公司都去│ │
│ │ │ │ │ … │ │
│ │ │ │ │問:你說丁○○沒有什麼壓力?│ │
│ │ │ │ │ 然後沒有給我什麼樣的壓力│ │
│ │ │ │ │ ,然後… │ │
│ │ │ │ │答:沒有給我們說公司的壓力或│ │
│ │ │ │ │ 我個人的壓力,沒有。 │ │
│ │ │ │ │問:你還跟你下面的人說為了集│ │
│ │ │ │ │ 團的利益,子公司希望能夠│ │
│ │ │ │ │ 配合我們集團,因為丁○○│ │
│ │ │ │ │ 在關心這個問題,這都是你│ │
│ │ │ │ │ 講出來的話啊,你現在要去│ │
│ │ │ │ │ 講這樣子,沒有關係啊。 │ │
│ │ │ │ │答:不不不,我這樣講也是對的│ │
│ │ │ │ │ 嘛,齁,也是對的,就是我│ │
│ │ │ │ │ 剛才跟您講,有些立法院的│ │
│ │ │ │ │ 這些案件這些是,對啊,我│ │
│ │ │ │ │ 們希望能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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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鄒若齊101.8.22下午14:44-18:53 │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9頁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先證述係因│
│ │之17:45:00-17:47:08 │ │(本院卷七第174頁反面)鄒若 │(17:44:45) │被告丁○○之請託,而指示中聯公│
│ ├───────────────┤ │齊連講五、六次幫忙丁○○是基│問: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 │司與地勇公司續約,嗣雖改稱係因│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93頁反 │ │於「交情」,但筆錄一字未記,│答:二月三月間吧,二月三月間│為與被告丁○○之「交情」而為,│
│ │面至第196頁) │ │致使人誤以為鄒若齊乃基於「林│ 吧。 │然不論「請託」或「交情」,均適│
│ │問:丁○○在99年5月間從中鋼公 │ │益世立委職務」才提供協助,此│問:二月三月間? │足認證人所為係肇因被告丁○○之│
│ │ 司董事長翁朝棟處得知地勇公│ │部分有利於被告丁○○之供述漏│答:對,就是那段時間。我們後│影響;況證人亦證述被告丁○○有│
│ │ 司第一次評鑑無法通過時,是│ │未記載,故有勘驗之必要。 │ 來了解,他是在3 月12號簽│協助中鋼公司,對於法案之推動有│
│ │ 否曾打電話給你抱怨過? │ │ │ 約的嘛,對。 │幫助等語,自無採為被告丁○○有│
│ │答:是,所以我打電話問翁朝棟,│ │ │問:你會這樣對管新灣跟蔣士宜│利之認定。 │
│ │ 丁○○對我們來講有二個很重│ │ │ 指示,是不是也是因為林益│ │
│ │ 要的指標,第一他是黨團書記│ │ │ 世請託的關係嗎? │ │
│ │ 長,在立法院法案審查例如公│ │ │答:是的。 │ │
│ │ 司法關於中鋼公司關係企業有│ │ │問:你是因為丁○○請託的關係│ │
│ │ 退票紀錄就不能作公開發行公│ │ │ …。既然丁○○已經不再是│ │
│ │ 司債的修正案、溫室氣體法、│ │ │ 立法委員了,你也不用擔心│ │
│ │ 還有立法委員推動公股佔百分│ │ │ …他不協助推動法案了的問│ │
│ │ 之二十的公司預算要送到立法│ │ │ 題,為什麼還是要,願意跟│ │
│ │ 院審查,類似的案件都必須有│ │ │ 這個地勇公司續約?還是願│ │
│ │ 一位立委在立法院可以結合國│ │ │ 意這個應丁○○的要求? │ │
│ │ 民黨多數立委幫我們推動,第│ │ │答:嗯。 │ │
│ │ 二丁○○要選立法委員,我是│ │ │問:指示中聯公司跟地勇公司…│ │
│ │ 國民黨員,我們要私底下支援│ │ │答:嘿… │ │
│ │ 他,所以丁○○交待的事情我│ │ │問:交情? │ │
│ │ 特別關心,他打電話來當時口│ │ │答:交情,我想大概是就是交情│ │
│ │ 氣不會好,所以我就去問翁朝│ │ │ ,因為,ㄟ,講實話ㄜ,看│ │
│ │ 棟。 │ │ │ 你要不要寫進去啦,我們利│ │
│ │………… │ │ │ 用,ㄟ,下班週末時間幫林│ │
│ │問:你認為當時如果你沒有要求中│ │ │ 益世輔選,這是我自己ㄜ,│ │
│ │ 聯公司配合丁○○的要求,將│ │ │ 因為我們岡山地區都是螺絲│ │
│ │ 「轉爐石著磁料」3 分之1的 │ │ │ 螺帽…所以這個就是,就是│ │
│ │ 採購量,從永豐盛公司的手上│ │ │ 交情,就是交情,就是交情│ │
│ │ 拿回來轉給地勇公司,你或中│ │ │ 。 │ │
│ │ 鋼公司會承受什麼樣的不利益│ │ │問:主要是因為丁○○過去也有│ │
│ │ 嗎? │ │ │ 協助你們?是不是? │ │
│ │答:我們沒有這麼想過,但是我認│ │ │答:有有有,有協助我們,對於│ │
│ │ 為我們請丁○○委員協助我們│ │ │ 法案的推動有幫助。 │ │
│ │ 推動一些立法院的法案,我們│ │ │問:也有協助我們,對法案的推│ │
│ │ 會面臨一些困難,至於丁○○│ │ │ 動也有幫助。 │ │
│ │ 委員會不會因此而去反對,這│ │ │答:是的。 │ │
│ │ 個我倒是沒有想過,但我認為│ │ │ │ │
│ │ 這是互相幫忙,我幫他一個選│ │ │ │ │
│ │ 民忙,他對於我們推動的事情│ │ │ │ │
│ │ 他應該也會幫忙。 │ │ │ │ │
│ │………… │ │ │ │ │
│ │問:管新灣當時可有向你報告地勇│ │ │ │ │
│ │ 公司表現並不好,不適合續約│ │ │ │ │
│ │ ,你回答說沒關係就續約,看│ │ │ │ │
│ │ 他們的造化,不要因為人家沒│ │ │ │ │
│ │ 選上就欺負人家? │ │ │ │ │
│ │答:有。 │ │ │ │ │
│ │問:這裏的「人家」沒選上,是指│ │ │ │ │
│ │ 誰? │ │ │ │ │
│ │答:丁○○。 │ │ │ │ │
│ │問:101年間你是不是也有跟當時 │ │ │ │ │
│ │ 的中聯董事長蔣士宜指示二個│ │ │ │ │
│ │ 契約希望可以照原來的內容跟│ │ │ │ │
│ │ 地勇、中耀再續約二年? │ │ │ │ │
│ │答:有,時間大約在2、3月間,我│ │ │ │ │
│ │ 們後來瞭解他們是在3月12日 │ │ │ │ │
│ │ 簽約的。 │ │ │ │ │
│ │問:你會這樣對管新灣、蔣士宜指│ │ │ │ │
│ │ 示,是否也是丁○○請託的關│ │ │ │ │
│ │ 係? │ │ │ │ │
│ │答:是。 │ │ │ │ │
│ │問:既然丁○○已經不再是立法委│ │ │ │ │
│ │ 員了,你也不用擔心前述他不│ │ │ │ │
│ │ 協助推動法案的問題,為何還│ │ │ │ │
│ │ 願意應丁○○的要求指示中聯│ │ │ │ │
│ │ 公司繼續跟地勇公司續約? │ │ │ │ │
│ │答:主要是因為丁○○過去也有協│ │ │ │ │
│ │ 助我們,對法案的推動也有幫│ │ │ │ │
│ │ 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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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周錦德101.9.3下午14:30-15:53之│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9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之整體文義以觀,足認│
│ │15:01:00-15:04:00 │ │(本院卷七第176頁) │(15:01:00) │辛○○確曾向周錦德表示,倘以地│
│ ├───────────────┤ │周錦德實際供稱渠未答應辛○○│問:他有沒有跟你說過,跟你借│勇公司之名義買不到東西,而欲向│
│ │(101年度特偵3卷六第4頁至第4頁│ │可以用廣集企業名義出面作爐渣│ 過,應該說,他有沒有跟你│周錦德借名「廣集企業社」無訛,│
│ │反面) │ │生意,且廣集企業也不符合資格│ 商量過要用廣集企業的名義│至於周錦德嗣雖證稱「後來就不了│
│ │問:辛○○有無跟你商量過用你廣│ │,筆錄漏未記載,此節涉及陳啟│ 去,去,出面去做爐渣的生│了之」等語,並不影響辛○○借用│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出面做過爐渣│ │祥供述憑信性,有勘驗加以彈劾│ 意? │「廣集企業社」之名義予被告林益│
│ │ 的生意? │ │之必要。 │答:因為廣集企業本身就條件,│世之事實認定。是證人之證述仍無│
│ │答:他是曾經有這樣說,說要用廣│ │ │ 就不符合啊。 │法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做,大概是二│ │ │問:符不符合是另外一回事,是│ │
│ │ 、三年前,他的意思是有很多│ │ │ 說有沒有要過這? │ │
│ │ 人跟他競爭,他如果自已用地│ │ │答:他是拜託這樣講,但是我們│ │
│ │ 勇公司名義出面會買不到東西│ │ │ 沒有這樣做過。 │ │
│ │ ,所以他想透過別人的名義出│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他是曾│ │
│ │ 面買,所以有跟我說用廣集企│ │ │ 經這樣說啦… │ │
│ │ 業的名義出面,但我有告訴陳│ │ │答:ㄟㄟ。 │ │
│ │ 啟祥,廣集企業行做的是廢鐵│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用廣集│ │
│ │ 跟運輸,並沒有爐渣,所以我│ │ │ 企業行的名義去做… │ │
│ │ 沒有肯定的答應辛○○,後來│ │ │答:對對。 │ │
│ │ 就不了了之。 │ │ │問:為什麼?有沒有跟你講過原│ │
│ │問:你知道後來辛○○有以你廣集│ │ │ 因? │ │
│ │ 企業社的名義,去拜託丁○○│ │ │答:因為他不要出面,因為他說│ │
│ │ ,去向中聯公司爭取做「轉爐│ │ │ 他算說,他他,他就是算說│ │
│ │ 石著磁料」的生意? │ │ │ 人家會跟他敵對就對了,所│ │
│ │答:我不知道他有用廣集企業行的│ │ │ 以他是想做幕後那種感覺。│ │
│ │ 名義去拜託丁○○爭取中聯公│ │ │問:他這樣跟你說的齁? │ │
│ │ 司的生意,我只記得他曾經問│ │ │答:也不是這樣講,他意思,意│ │
│ │ 過我可否借用廣集企業行的名│ │ │ 思就是這樣ㄚ。 │ │
│ │ 義出面買爐渣,但是當時我並│ │ │問: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 │ │
│ │ 沒有答應他,因為我廣集企業│ │ │答:這時間,因為他有時候他在│ │
│ │ 行的營業項目沒有爐渣這項,│ │ │ 講電話時,都靠電話嘛,電│ │
│ │ 但他當時有一直在跟我在商量│ │ │ 話,有時候在講電話齁,時│ │
│ │ 這個問題,所以我就跟他說我│ │ │ 間我也沒辦法說很確實去記│ │
│ │ 要回去問問看。 │ │ │ 它。 │ │
│ │問:據辛○○表示,在99年間他因│ │ │問:幾年前?2、3年前? │ │
│ │ 為不適合再以地勇公司名義爭│ │ │答:差不多都是這樣啊,差不多│ │
│ │ 取承購「轉爐石著磁料」契約│ │ │ 都是這個時間啊。 │ │
│ │ ,因為你曾經向他表示如果有│ │ │問:大概是? │ │
│ │ 爐渣生意,可不可以一起做,│ │ │答:2、3… │ │
│ │ 所以他曾經跟你商量用你廣集│ │ │問:大概是2 、3 年前啦齁?2 │ │
│ │ 企業行的名義去爭取「轉爐石│ │ │ 、3 年前,然後他的意思是│ │
│ │ 著磁料」契約,如果爭取到可│ │ │ 說有很多人… │ │
│ │ 以一起做? │ │ │答:他要買,人家就不賣他啦,│ │
│ │答:辛○○是有跟我提過說要用廣│ │ │ 那個意思是這樣… │ │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去採購爐渣,│ │ │問:有很多人跟他競爭的意思?│ │
│ │ 但當時我並沒有答應他,因為│ │ │答:ㄟ,對對對對對。 │ │
│ │ 本身廣集企業行的條件就不符│ │ │問:有很多人跟他競爭啦齁? │ │
│ │ 合,當時我有告訴他,他也跟│ │ │答:ㄟㄟㄟ… │ │
│ │ 我講說可不可以請會計師幫我│ │ │問:他如果自己用地勇公司… │ │
│ │ 們變更營業項目,我就說我要│ │ │答:出面買不到東西啦。 │ │
│ │ 回去問問看,我後來並沒有問│ │ │問:出面買不到東西。 │ │
│ │ ,因為我覺得那是不可能的事│ │ │答:所以他都要透過旁邊,算說│ │
│ │ ,後來就不了了之,當時我並│ │ │ 看能不能… │ │
│ │ 沒有拿我的營業登記證給他,│ │ │問:透過這個… │ │
│ │ 至於辛○○後來有沒有用廣集│ │ │答:別人的名義,出面這樣啦。│ │
│ │ 企業行的名義去買過我就不知│ │ │問:別人的名義出面。 │ │
│ │ 道。 │ │ │答:ㄟㄟㄟ。 │ │
│ │ │ │ │問:然後也跟你商借過這個廣集│ │
│ │ │ │ │ 企業行這個名義就對了? │ │
│ │ │ │ │答:對對對,但是我跟他說我,│ │
│ │ │ │ │ 我的條件不符合,我的廣集│ │
│ │ │ │ │ 裡面沒有做爐渣的名義… │ │
│ │ │ │ │問:他說沒關係,他會處理? │ │
│ │ │ │ │答:沒沒沒,後來我就不了了之│ │
│ │ │ │ │ 了。 │ │
│ │ │ │ │問:ㄛ。 │ │
│ │ │ │ │答:ㄟ,因為我有跟他說… │ │
│ │ │ │ │問:跟他說…,你你本來有跟他│ │
│ │ │ │ │ 說沒問題,一開始是說沒關│ │
│ │ │ │ │ 係,是不是? │ │
│ │ │ │ │答:沒沒沒,他問我,我我我有│ │
│ │ │ │ │ 跟他說廣集這一支,我們做│ │
│ │ │ │ │ 的項目就是廢鐵、運輸…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齁。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我就告│ │
│ │ │ │ │ 訴他,廣集… │ │
│ │ │ │ │答:沒有爐渣這部分 │ │
│ │ │ │ │問:做的就是… │ │
│ │ │ │ │答:ㄟ。 │ │
│ │ │ │ │問:廢鐵跟運輸。廢鐵,主要是│ │
│ │ │ │ │ 沒有爐渣這部分,廣集企業│ │
│ │ │ │ │ 行啦齁… │ │
│ │ │ │ │答:ㄟ。 │ │
│ │ │ │ │問:做的是廢鐵跟這個…廢鐵跟│ │
│ │ │ │ │ 什麼? │ │
│ │ │ │ │答:我營業項目,我也不太記得│ │
│ │ │ │ │ 。 │ │
│ │ │ │ │問:有運輸還有什麼? │ │
│ │ │ │ │答:就是說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就│ │
│ │ │ │ │ 沒沒…爐渣這種東西。 │ │
│ │ │ │ │問:沒有爐渣這種東西? │ │
│ │ │ │ │答:ㄟ。 │ │
│ │ │ │ │問:所以說是不了了之?還是說│ │
│ │ │ │ │ 你沒有答應他?還是說… │ │
│ │ │ │ │答:我沒有答應他,所以說,阿│ │
│ │ │ │ │ 就不了了之了啊,ㄟ。 │ │
│ │ │ │ │問:你沒有肯定的答應他就對了│ │
│ │ │ │ │ ? │ │
│ │ │ │ │答:ㄟㄟㄟ,ㄚ他也沒再打電話│ │
│ │ │ │ │ ,因為那個都是在電話中問│ │
│ │ │ │ │ 的,ㄟ,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
│ │ │ │ │ 。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後來就│ │
│ │ │ │ │ 不了了之了。你知道後來陳│ │
│ │ │ │ │ 啟祥有以你的名義,以你廣│ │
│ │ │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去拜託這個│ │
│ │ │ │ │ 丁○○向這個中聯公司爭取│ │
│ │ │ │ │ 這個…做這個…轉爐石著磁│ │
│ │ │ │ │ 料。 │ │
│ │ │ │ │答:這個我就不知道了齁。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你知道│ │
│ │ │ │ │ 後來辛○○有以你… │ │
│ │ │ │ │答:這我就不知道了。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向中聯│ │
│ │ │ │ │ 公司爭取做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你是不知道他,他… │ │
│ │ │ │ │答:這我不知道,他,我,他有│ │
│ │ │ │ │ 用我的公司去去去說沒有,│ │
│ │ │ │ │ 這我真的不知道,我也沒有│ │
│ │ │ │ │ 答應他喔。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這我不│ │
│ │ │ │ │ 知道… │ │
│ │ │ │ │答:ㄟ。 │ │
│ │ │ │ │問:沒有啦,有沒有答應是一回│ │
│ │ │ │ │ 事啦,我現在只是要確定說│ │
│ │ │ │ │ … │ │
│ │ │ │ │答:無無無,沒有… │ │
│ │ │ │ │問:講借過這個東西?因為照你│ │
│ │ │ │ │ 剛剛講,他是有跟你借沒有│ │
│ │ │ │ │ 錯,打算借你的名義去外面│ │
│ │ │ │ │ 買… │ │
│ │ │ │ │答:ㄟ,對對對,但是我都沒有│ │
│ │ │ │ │ 答應。 │ │
│ │ │ │ │問:嗯,針對,嗯。(對著書記│ │
│ │ │ │ │ 官複誦)我不知道他有用廣│ │
│ │ │ │ │ 集企業這個名義去向丁○○│ │
│ │ │ │ │ ,去拜託丁○○…,我只記│ │
│ │ │ │ │ 得,我只記得他曾經要用你│ │
│ │ │ │ │ 的,用廣集企業,行啦,不│ │
│ │ │ │ │ 是社,廣集企業行的名義去│ │
│ │ │ │ │ ,曾經要借廣集的名義出面│ │
│ │ │ │ │ 去那個…去買什麼?。 │ │
│ │ │ │ │答:也沒,這個事情我也不知道│ │
│ │ │ │ │ 啊。 │ │
│ │ │ │ │問:說要買什麼?他跟你說要買│ │
│ │ │ │ │ 什麼?他說用你的名義… │ │
│ │ │ │ │答:他說的都是說鐵勾… │ │
│ │ │ │ │問:對啦,說要買鐵勾而已嗎?│ │
│ │ │ │ │答:ㄟㄟ │ │
│ │ │ │ │問:鐵勾就是爐渣,你不是說…│ │
│ │ │ │ │答:對對對,就是… │ │
│ │ │ │ │問:爐渣… │ │
│ │ │ │ │答:ㄟ。 │ │
│ │ │ │ │問:就是說,你給他,你你記得│ │
│ │ │ │ │ 他跟你說要借廣集企業的名│ │
│ │ │ │ │ 義,出面出面去買爐渣… │ │
│ │ │ │ │答:嗯。 │ │
│ │ │ │ │問:到底是要跟誰買?他沒跟你│ │
│ │ │ │ │ 說嘛? │ │
│ │ │ │ │答:ㄟ對,對對對。他都跟你說│ │
│ │ │ │ │ 這樣喔,他以後如果哪裡有│ │
│ │ │ │ │ 貨喔,喔,要叫我去看…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因為他沒有在出面的,ㄚ他│ │
│ │ │ │ │ 那種人算是有點潔癖… │ │
│ │ │ │ │問:ㄟ。 │ │
│ │ │ │ │答:所以他,他,這種東西比較│ │
│ │ │ │ │ 髒,有污染的東西有沒有?│ │
│ │ │ │ │ 灰塵ㄚ什麼的,所以他沒有│ │
│ │ │ │ │ 在出面的… │ │
│ │ │ │ │問:ㄟㄟ。 │ │
│ │ │ │ │答:他就是說要叫一個人去看,│ │
│ │ │ │ │ 叫叫叫一個他能信任的或是│ │
│ │ │ │ │ 他認識的人去看,我不知道│ │
│ │ │ │ │ 他的心態為什麼都要叫我去│ │
│ │ │ │ │ 看,他有沒有叫別人我也不│ │
│ │ │ │ │ 知道… │ │
│ │ │ │ │問:ㄟ。 │ │
│ │ │ │ │答:但是他打給我都是說,阿周│ │
│ │ │ │ │ 先生你看什麼時候有貨齁,│ │
│ │ │ │ │ 如果我沒辦法去看,你再幫│ │
│ │ │ │ │ 我去處理,看,去看那是什│ │
│ │ │ │ │ 麼貨?你回來再打個電話告│ │
│ │ │ │ │ 訴我…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是都這樣,ㄟ,對啦。 │ │
│ │ │ │ │問:ㄟ,他有跟你借廣集企業行│ │
│ │ │ │ │ 這個名義出去買爐渣嗎?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我也不可能│ │
│ │ │ │ │ 答應,因為我條件… │ │
│ │ │ │ │問:被你搞的霧殺殺,你剛剛說│ │
│ │ │ │ │ 有,現在又說沒有。搞的霧│ │
│ │ │ │ │ 殺殺… │ │
│ │ │ │ │答:不是,剛剛是說他他有跟我│ │
│ │ │ │ │ 問… │ │
│ │ │ │ │問:…有競爭嘛。 │ │
│ │ │ │ │答:不,他曾經有在問我,問我│ │
│ │ │ │ │ 說你這個廣集的行號算說可│ │
│ │ │ │ │ 不可來買貨嗎?ㄟ,他問過│ │
│ │ │ │ │ 我。 │ │
│ │ │ │ │問:ㄟ。 │ │
│ │ │ │ │答:ㄟㄚ,ㄚ你問我,他問過我│ │
│ │ │ │ │ 啊,但有沒有買賣過?沒有│ │
│ │ │ │ │ ,這樣。 │ │
│ │ │ │ │問:(複誦)問可不可以借用?│ │
│ │ │ │ │答:ㄟ。 │ │
│ │ │ │ │問:(複誦)廣集企業行的名義│ │
│ │ │ │ │ 出面去買… │ │
│ │ │ │ │答:爐渣。 │ │
│ │ │ │ │問:(複誦)爐渣… │ │
│ │ │ │ │答:ㄟ。 │ │
│ │ │ │ │問:(複誦)然後,但是當時你│ │
│ │ │ │ │ 並沒有答應。 │ │
│ │ │ │ │問:我沒有他答應啊,因為我的│ │
│ │ │ │ │ ,我的… │ │
│ │ │ │ │答:沒有答應… │ │
│ │ │ │ │問:ㄟ,因為我的條件不符合,│ │
│ │ │ │ │ 營業項目沒有這種爐渣ㄚ,│ │
│ │ │ │ │ ㄟ,對對對。因為你要做中│ │
│ │ │ │ │ 鋼的東西,要有那種那種條│ │
│ │ │ │ │ 件ㄚ,你一般行號,你你的│ │
│ │ │ │ │ 營業項目,條件不夠,他還│ │
│ │ │ │ │ 不給你做啊。 │ │
│ │ │ │ │問:唉。 │ │
│ │ │ │ │答:這個很複雜ㄋㄟ。 │ │
│ │ │ │ │問:對啊,其實沒有啦,我現在│ │
│ │ │ │ │ 只是要釐清就是說… │ │
│ │ │ │ │答:我知道,我我我我也覺得很│ │
│ │ │ │ │ 莫名奇妙跟他做朋友… │ │
│ │ │ │ │問:因為這也是很正常啦,因為│ │
│ │ │ │ │ 有時候你如果朋友裡面你在│ │
│ │ │ │ │ 做這行,如果可以… │ │
│ │ │ │ │答:ㄚ他會探聽,對。 │ │
│ │ │ │ │問:對。我們現在只是要確定說│ │
│ │ │ │ │ 他那時有沒有跟你提起過?│ │
│ │ │ │ │ 他說喔… │ │
│ │ │ │ │答:ㄟ。 │ │
│ │ │ │ │問:辛○○他曾經說過,說你曾│ │
│ │ │ │ │ 經跟他提起過說,如果有爐│ │
│ │ │ │ │ 渣時,可以大家一起做啦…│ │
│ │ │ │ │答:嗯。 │ │
│ │ │ │ │問:ㄚㄚ那個辛○○那時剛好有│ │
│ │ │ │ │ 在想說要用…就像你說的,│ │
│ │ │ │ │ 別人跟他競爭嘛… │ │
│ │ │ │ │答:嗯。 │ │
│ │ │ │ │問:要用另外一個名義嘛… │ │
│ │ │ │ │答:他不要出面,做幕後的。 │ │
│ │ │ │ │問:對。 │ │
│ │ │ │ │答:ㄟ。 │ │
│ │ │ │ │問:用另外名義,所以你有答應│ │
│ │ │ │ │ 他說可以用廣集這個名義來│ │
│ │ │ │ │ 爭取看看,如果有的話,可│ │
│ │ │ │ │ 以兩個一起做,這樣。 │ │
│ │ │ │ │答:ㄟㄟ。 │ │
│ │ │ │ │問:ㄚ他是說你有答應他,說大│ │
│ │ │ │ │ 家可以一起做,如果有爭取│ │
│ │ │ │ │ 到的話,大家一起做啦… │ │
│ │ │ │ │答:喔,他說我有答應他? │ │
│ │ │ │ │問:ㄟ,對啦。 │ │
│ │ │ │ │答:ㄚ有答應,ㄚ條件,ㄚ也沒│ │
│ │ │ │ │ 有做啊… │ │
│ │ │ │ │問:沒成啦,後來沒成啦。 │ │
│ │ │ │ │答:ㄟ,後來,後來是… │ │
│ │ │ │ │問:但是但是,我們現在只是要│ │
│ │ │ │ │ 確定說… │ │
│ │ │ │ │答:他是電話這樣打,結果的時│ │
│ │ │ │ │ 候,我回來看我的營業項目│ │
│ │ │ │ │ ,因為行號有營業項目,結│ │
│ │ │ │ │ 果我有再跟他說,我營業項│ │
│ │ │ │ │ 目… │ │
│ │ │ │ │問:你電話是先說,好啦,不然│ │
│ │ │ │ │ 我回家看看這樣嗎?你是跟│ │
│ │ │ │ │ 他說好嗎? │ │
│ │ │ │ │答:ㄟ,ㄚ,沒有,我沒有答應│ │
│ │ │ │ │ 他,我完全都沒有答應他,│ │
│ │ │ │ │ 我跟他說,我我我,那時候│ │
│ │ │ │ │ 他問我的時候,我馬上跟他│ │
│ │ │ │ │ 說我的營業項目沒有爐渣。│ │
│ │ │ │ │問:嗯。 │ │
│ │ │ │ │答:ㄚ沒有爐渣,你不能做啊。│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你這樣就違法了ㄚ。 │ │
│ │ │ │ │問:沒有。 │ │
│ │ │ │ │答:ㄟ。 │ │
│ │ │ │ │問:ㄟ,不是,能做不能做… │ │
│ │ │ │ │答:阿沒,他現在跟我說,他那│ │
│ │ │ │ │ 時候跟我說,ㄟㄚ你能不能│ │
│ │ │ │ │ 叫會計師幫你申請嗎? │ │
│ │ │ │ │問:ㄟ。 │ │
│ │ │ │ │答:但是我是都沒有。 │ │
│ │ │ │ │問:ㄟ。 │ │
│ │ │ │ │答:我都沒有動作。 │ │
│ │ │ │ │問:ㄚ他他,你跟他說那樣,你│ │
│ │ │ │ │ 這樣跟他說時,ㄚ他怎麼說│ │
│ │ │ │ │ ?他… │ │
│ │ │ │ │答:ㄚ他就跟我說,那營業項目│ │
│ │ │ │ │ ,我的廣集… │ │
│ │ │ │ │問:還有一個問題啦。 │ │
│ │ │ │ │答:ㄟ。 │ │
│ │ │ │ │問:依辛○○表示,據辛○○表│ │
│ │ │ │ │ 示,在99年間他曾經…在99│ │
│ │ │ │ │ 年間,喔,他因為他因為這│ │
│ │ │ │ │ 個…不適合再以地勇公司名│ │
│ │ │ │ │ 義爭取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 │
│ │ │ │ │ 石著磁料…來,你看清楚我│ │
│ │ │ │ │ 的問題。 │ │
│ │ │ │ │答:齁。 │ │
│ │ │ │ │問:… │ │
│ │ │ │ │答:我不可能那樣表示啦。 │ │
│ │ │ │ │問:(對著書記者唸)如果有爐│ │
│ │ │ │ │ 渣生意,可以一起做,所以│ │
│ │ │ │ │ ,他曾經跟我商量…( │ │
│ │ │ │ │ 15:11:45) │ │
│ │ │ │ │……… │ │
├──┼───────────────┼───┼──────────────┼──────────────┼───────────────┤
│100 │周錦德101.9.3下午14:30-15:53之│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39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之全體文義以觀,足認│
│ │15:04:00-15:11:00 │ │(本院卷七第176頁反面) │(15:01:00) │辛○○確曾向周錦德表示,倘以地│
│ ├───────────────┤ │周錦德實際供述渠不可能答應提│問:他有沒有跟你說過,跟你借│勇公司之名義買不到東西,而欲向│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4頁) │ │供名義予辛○○,否則會違法,│ 過,應該說,他有沒有跟你│周錦德借名「廣集企業社」無訛,│
│ │問:辛○○有無跟你商量過用你廣│ │惟筆錄記載「我就跟他說我要回│ 商量過要用廣集企業的名義│至於周錦德嗣雖證稱「但是當時我│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出面做過爐渣│ │去問問看」筆錄記載有誤,有勘│ 去,去,出面去做爐渣的生│沒有答應他」等語,並無法完全排│
│ │ 的生意? │ │驗更正之必要。 │ 意? │除辛○○借用「廣集企業社」之名│
│ │答:他是曾經有這樣說,說要用廣│ │ │答:因為廣集企業本身就條件,│義予被告丁○○之事實認定。是證│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做,大概是二│ │ │ 就不符合啊。 │人之證述仍無法為被告丁○○有利│
│ │ 、三年前,他的意思是有很多│ │ │問:符不符合是另外一回事,是│之認定。 │
│ │ 人跟他競爭,他如果自已用地│ │ │ 說有沒有要過這? │ │
│ │ 勇公司名義出面會買不到東西│ │ │答:他是拜託這樣講,但是我們│ │
│ │ ,所以他想透過別人的名義出│ │ │ 沒有這樣做過。 │ │
│ │ 面買,所以有跟我說用廣集企│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他是曾│ │
│ │ 業的名義出面,但我有告訴陳│ │ │ 經這樣說啦… │ │
│ │ 啟祥,廣集企業行做的是廢鐵│ │ │答:ㄟㄟ。 │ │
│ │ 跟運輸,並沒有爐渣,所以我│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用廣集│ │
│ │ 沒有肯定的答應辛○○,後來│ │ │ 企業行的名義去做… │ │
│ │ 就不了了之。 │ │ │答:對對。 │ │
│ │問:你知道後來辛○○有以你廣集│ │ │問:為什麼?有沒有跟你講過原│ │
│ │ 企業社的名義,去拜託丁○○│ │ │ 因? │ │
│ │ ,去向中聯公司爭取做「轉爐│ │ │答:因為他不要出面,因為他說│ │
│ │ 石著磁料」的生意? │ │ │ 他算說,他他,他就是算說│ │
│ │答:我不知道他有用廣集企業行的│ │ │ 人家會跟他敵對就對了,所│ │
│ │ 名義去拜託丁○○爭取中聯公│ │ │ 以他是想做幕後那種感覺。│ │
│ │ 司的生意,我只記得他曾經問│ │ │問:他這樣跟你說的齁? │ │
│ │ 過我可否借用廣集企業行的名│ │ │答:也不是這樣講,他意思,意│ │
│ │ 義出面買爐渣,但是當時我並│ │ │ 思就是這樣ㄚ。 │ │
│ │ 沒有答應他,因為我廣集企業│ │ │問: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 │ │
│ │ 行的營業項目沒有爐渣這項,│ │ │答:這時間,因為他有時候他在│ │
│ │ 但他當時有一直在跟我在商量│ │ │ 講電話時,都靠電話嘛,電│ │
│ │ 這個問題,所以我就跟他說我│ │ │ 話,有時候在講電話齁,時│ │
│ │ 要回去問問看。 │ │ │ 間我也沒辦法說很確實去記│ │
│ │ │ │ │ 它。 │ │
│ │ │ │ │問:幾年前?2、3年前? │ │
│ │ │ │ │答:差不多都是這樣啊,差不多│ │
│ │ │ │ │ 都是這個時間啊。 │ │
│ │ │ │ │問:大概是? │ │
│ │ │ │ │答:2、3… │ │
│ │ │ │ │問:大概是2 、3 年前啦齁?2 │ │
│ │ │ │ │ 、3 年前,然後他的意思是│ │
│ │ │ │ │ 說有很多人… │ │
│ │ │ │ │答:他要買,人家就不賣他啦,│ │
│ │ │ │ │ 那個意思是這樣… │ │
│ │ │ │ │問:有很多人跟他競爭的意思?│ │
│ │ │ │ │答:ㄟ,對對對對對。 │ │
│ │ │ │ │問:有很多人跟他競爭啦齁? │ │
│ │ │ │ │答:ㄟㄟㄟ… │ │
│ │ │ │ │問:他如果自己用地勇公司… │ │
│ │ │ │ │答:出面買不到東西啦。 │ │
│ │ │ │ │問:出面買不到東西。 │ │
│ │ │ │ │答:所以他都要透過旁邊,算說│ │
│ │ │ │ │ 看能不能… │ │
│ │ │ │ │問:透過這個… │ │
│ │ │ │ │答:別人的名義,出面這樣啦。│ │
│ │ │ │ │問:別人的名義出面。 │ │
│ │ │ │ │答:ㄟㄟㄟ。 │ │
│ │ │ │ │問:然後也跟你商借過這個廣集│ │
│ │ │ │ │ 企業行這個名義就對了? │ │
│ │ │ │ │答:對對對,但是我跟他說我,│ │
│ │ │ │ │ 我的條件不符合,我的廣集│ │
│ │ │ │ │ 裡面沒有做爐渣的名義… │ │
│ │ │ │ │問:他說沒關係,他會處理? │ │
│ │ │ │ │答:沒沒沒,後來我就不了了之│ │
│ │ │ │ │ 了。 │ │
│ │ │ │ │問:ㄛ。 │ │
│ │ │ │ │答:ㄟ,因為我有跟他說… │ │
│ │ │ │ │問:跟他說…,你你本來有跟他│ │
│ │ │ │ │ 說沒問題,一開始是說沒關│ │
│ │ │ │ │ 係,是不是? │ │
│ │ │ │ │答:沒沒沒,他問我,我我我有│ │
│ │ │ │ │ 跟他說廣集這一支,我們做│ │
│ │ │ │ │ 的項目就是廢鐵、運輸…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齁。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我就告│ │
│ │ │ │ │ 訴他,廣集… │ │
│ │ │ │ │答:沒有爐渣這部分 │ │
│ │ │ │ │問:做的就是… │ │
│ │ │ │ │答:ㄟ。 │ │
│ │ │ │ │問:廢鐵跟運輸。廢鐵,主要是│ │
│ │ │ │ │ 沒有爐渣這部分,廣集企業│ │
│ │ │ │ │ 行啦齁… │ │
│ │ │ │ │答:ㄟ。 │ │
│ │ │ │ │問:做的是廢鐵跟這個…廢鐵跟│ │
│ │ │ │ │ 什麼? │ │
│ │ │ │ │答:我營業項目,我也不太記得│ │
│ │ │ │ │ 。 │ │
│ │ │ │ │問:有運輸還有什麼? │ │
│ │ │ │ │答:就是說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就│ │
│ │ │ │ │ 沒沒…爐渣這種東西。 │ │
│ │ │ │ │問:沒有爐渣這種東西? │ │
│ │ │ │ │答:ㄟ。 │ │
│ │ │ │ │問:所以說是不了了之?還是說│ │
│ │ │ │ │ 你沒有答應他?還是說… │ │
│ │ │ │ │答:我沒有答應他,所以說,阿│ │
│ │ │ │ │ 就不了了之了啊,ㄟ。 │ │
│ │ │ │ │問:你沒有肯定的答應他就對了│ │
│ │ │ │ │ ? │ │
│ │ │ │ │答:ㄟㄟㄟ,ㄚ他也沒再打電話│ │
│ │ │ │ │ ,因為那個都是在電話中問│ │
│ │ │ │ │ 的,ㄟ,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
│ │ │ │ │ 。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後來就│ │
│ │ │ │ │ 不了了之了。你知道後來陳│ │
│ │ │ │ │ 啟祥有以你的名義,以你廣│ │
│ │ │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去拜託這個│ │
│ │ │ │ │ 丁○○向這個中聯公司爭取│ │
│ │ │ │ │ 這個…做這個…轉爐石著磁│ │
│ │ │ │ │ 料。 │ │
│ │ │ │ │答:這個我就不知道了齁。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你知道│ │
│ │ │ │ │ 後來辛○○有以你… │ │
│ │ │ │ │答:這我就不知道了。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向中聯│ │
│ │ │ │ │ 公司爭取做轉爐石著磁料。│ │
│ │ │ │ │ 你是不知道他,他… │ │
│ │ │ │ │答:這我不知道,他,我,他有│ │
│ │ │ │ │ 用我的公司去去去說沒有,│ │
│ │ │ │ │ 這我真的不知道,我也沒有│ │
│ │ │ │ │ 答應他喔。 │ │
│ │ │ │ │問:(對著書記官複誦)這我不│ │
│ │ │ │ │ 知道… │ │
│ │ │ │ │答:ㄟ。 │ │
│ │ │ │ │問:沒有啦,有沒有答應是一回│ │
│ │ │ │ │ 事啦,我現在只是要確定說│ │
│ │ │ │ │ … │ │
│ │ │ │ │答:無無無,沒有… │ │
│ │ │ │ │問:講借過這個東西?因為照你│ │
│ │ │ │ │ 剛剛講,他是有跟你借沒有│ │
│ │ │ │ │ 錯,打算借你的名義去外面│ │
│ │ │ │ │ 買… │ │
│ │ │ │ │答:ㄟ,對對對,但是我都沒有│ │
│ │ │ │ │ 答應。 │ │
│ │ │ │ │問:嗯,針對,嗯。(對著書記│ │
│ │ │ │ │ 官複誦)我不知道他有用廣│ │
│ │ │ │ │ 集企業這個名義去向丁○○│ │
│ │ │ │ │ ,去拜託丁○○…,我只記│ │
│ │ │ │ │ 得,我只記得他曾經要用你│ │
│ │ │ │ │ 的,用廣集企業,行啦,不│ │
│ │ │ │ │ 是社,廣集企業行的名義去│ │
│ │ │ │ │ ,曾經要借廣集的名義出面│ │
│ │ │ │ │ 去那個…去買什麼?。 │ │
│ │ │ │ │答:也沒,這個事情我也不知道│ │
│ │ │ │ │ 啊。 │ │
│ │ │ │ │問:說要買什麼?他跟你說要買│ │
│ │ │ │ │ 什麼?他說用你的名義… │ │
│ │ │ │ │答:他說的都是說鐵勾… │ │
│ │ │ │ │問:對啦,說要買鐵勾而已嗎?│ │
│ │ │ │ │答:ㄟㄟ │ │
│ │ │ │ │問:鐵勾就是爐渣,你不是說…│ │
│ │ │ │ │答:對對對,就是… │ │
│ │ │ │ │問:爐渣… │ │
│ │ │ │ │答:ㄟ。 │ │
│ │ │ │ │問:就是說,你給他,你你記得│ │
│ │ │ │ │ 他跟你說要借廣集企業的名│ │
│ │ │ │ │ 義,出面出面去買爐渣… │ │
│ │ │ │ │答:嗯。 │ │
│ │ │ │ │問:到底是要跟誰買?他沒跟你│ │
│ │ │ │ │ 說嘛? │ │
│ │ │ │ │答:ㄟ對,對對對。他都跟你說│ │
│ │ │ │ │ 這樣喔,他以後如果哪裡有│ │
│ │ │ │ │ 貨喔,喔,要叫我去看…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因為他沒有在出面的,ㄚ他│ │
│ │ │ │ │ 那種人算是有點潔癖… │ │
│ │ │ │ │問:ㄟ。 │ │
│ │ │ │ │答:所以他,他,這種東西比較│ │
│ │ │ │ │ 髒,有污染的東西有沒有?│ │
│ │ │ │ │ 灰塵ㄚ什麼的,所以他沒有│ │
│ │ │ │ │ 在出面的… │ │
│ │ │ │ │問:ㄟㄟ。 │ │
│ │ │ │ │答:他就是說要叫一個人去看,│ │
│ │ │ │ │ 叫叫叫一個他能信任的或是│ │
│ │ │ │ │ 他認識的人去看,我不知道│ │
│ │ │ │ │ 他的心態為什麼都要叫我去│ │
│ │ │ │ │ 看,他有沒有叫別人我也不│ │
│ │ │ │ │ 知道… │ │
│ │ │ │ │問:ㄟ。 │ │
│ │ │ │ │答:但是他打給我都是說,阿周│ │
│ │ │ │ │ 先生你看什麼時候有貨齁,│ │
│ │ │ │ │ 如果我沒辦法去看,你再幫│ │
│ │ │ │ │ 我去處理,看,去看那是什│ │
│ │ │ │ │ 麼貨?你回來再打個電話告│ │
│ │ │ │ │ 訴我… │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是都這樣,ㄟ,對啦。 │ │
│ │ │ │ │問:ㄟ,他有跟你借廣集企業行│ │
│ │ │ │ │ 這個名義出去買爐渣嗎? │ │
│ │ │ │ │答:沒有沒有沒有,我也不可能│ │
│ │ │ │ │ 答應,因為我條件… │ │
│ │ │ │ │問:被你搞的霧殺殺,你剛剛說│ │
│ │ │ │ │ 有,現在又說沒有。搞的霧│ │
│ │ │ │ │ 殺殺… │ │
│ │ │ │ │答:不是,剛剛是說他他有跟我│ │
│ │ │ │ │ 問… │ │
│ │ │ │ │問:…有競爭嘛。 │ │
│ │ │ │ │答:不,他曾經有在問我,問我│ │
│ │ │ │ │ 說你這個廣集的行號算說可│ │
│ │ │ │ │ 不可來買貨嗎?ㄟ,他問過│ │
│ │ │ │ │ 我。 │ │
│ │ │ │ │問:ㄟ。 │ │
│ │ │ │ │答:ㄟㄚ,ㄚ你問我,他問過我│ │
│ │ │ │ │ 啊,但有沒有買賣過?沒有│ │
│ │ │ │ │ ,這樣。 │ │
│ │ │ │ │問:(複誦)問可不可以借用?│ │
│ │ │ │ │答:ㄟ。 │ │
│ │ │ │ │問:(複誦)廣集企業行的名義│ │
│ │ │ │ │ 出面去買… │ │
│ │ │ │ │答:爐渣。 │ │
│ │ │ │ │問:(複誦)爐渣… │ │
│ │ │ │ │答:ㄟ。 │ │
│ │ │ │ │問:(複誦)然後,但是當時你│ │
│ │ │ │ │ 並沒有答應。 │ │
│ │ │ │ │答:我沒有他答應啊,因為我的│ │
│ │ │ │ │ ,我的… │ │
│ │ │ │ │問:沒有答應… │ │
│ │ │ │ │答:ㄟ,因為我的條件不符合,│ │
│ │ │ │ │ 營業項目沒有這種爐渣ㄚ,│ │
│ │ │ │ │ ㄟ,對對對。因為你要做中│ │
│ │ │ │ │ 鋼的東西,要有那種那種條│ │
│ │ │ │ │ 件ㄚ,你一般行號,你你的│ │
│ │ │ │ │ 營業項目,條件不夠,他還│ │
│ │ │ │ │ 不給你做啊。 │ │
│ │ │ │ │問:唉。 │ │
│ │ │ │ │答:這個很複雜ㄋㄟ。 │ │
│ │ │ │ │問:對啊,其實沒有啦,我現在│ │
│ │ │ │ │ 只是要釐清就是說… │ │
│ │ │ │ │答:我知道,我我我我也覺得很│ │
│ │ │ │ │ 莫名奇妙跟他做朋友… │ │
│ │ │ │ │問:因為這也是很正常啦,因為│ │
│ │ │ │ │ 有時候你如果朋友裡面你在│ │
│ │ │ │ │ 做這行,如果可以… │ │
│ │ │ │ │答:ㄚ他會探聽,對。 │ │
│ │ │ │ │問:對。我們現在只是要確定說│ │
│ │ │ │ │ 他那時有沒有跟你提起過?│ │
│ │ │ │ │ 他說喔… │ │
│ │ │ │ │答:ㄟ。 │ │
│ │ │ │ │問:辛○○他曾經說過,說你曾│ │
│ │ │ │ │ 經跟他提起過說,如果有爐│ │
│ │ │ │ │ 渣時,可以大家一起做啦…│ │
│ │ │ │ │答:嗯。 │ │
│ │ │ │ │問:ㄚㄚ那個辛○○那時剛好有│ │
│ │ │ │ │ 在想說要用…就像你說的,│ │
│ │ │ │ │ 別人跟他競爭嘛… │ │
│ │ │ │ │答:嗯。 │ │
│ │ │ │ │問:要用另外一個名義嘛… │ │
│ │ │ │ │答:他不要出面,做幕後的。 │ │
│ │ │ │ │問:對。 │ │
│ │ │ │ │答:ㄟ。 │ │
│ │ │ │ │問:用另外名義,所以你有答應│ │
│ │ │ │ │ 他說可以用廣集這個名義來│ │
│ │ │ │ │ 爭取看看,如果有的話,可│ │
│ │ │ │ │ 以兩個一起做,這樣。 │ │
│ │ │ │ │答:ㄟㄟ。 │ │
│ │ │ │ │問:ㄚ他是說你有答應他,說大│ │
│ │ │ │ │ 家可以一起做,如果有爭取│ │
│ │ │ │ │ 到的話,大家一起做啦… │ │
│ │ │ │ │答:喔,他說我有答應他? │ │
│ │ │ │ │問:ㄟ,對啦。 │ │
│ │ │ │ │答:ㄚ有答應,ㄚ條件,ㄚ也沒│ │
│ │ │ │ │ 有做啊… │ │
│ │ │ │ │問:沒成啦,後來沒成啦。 │ │
│ │ │ │ │答:ㄟ,後來,後來是… │ │
│ │ │ │ │問:但是但是,我們現在只是要│ │
│ │ │ │ │ 確定說… │ │
│ │ │ │ │答:他是電話這樣打,結果的時│ │
│ │ │ │ │ 候,我回來看我的營業項目│ │
│ │ │ │ │ ,因為行號有營業項目,結│ │
│ │ │ │ │ 果我有再跟他說,我營業項│ │
│ │ │ │ │ 目… │ │
│ │ │ │ │問:你電話是先說,好啦,不然│ │
│ │ │ │ │ 我回家看看這樣嗎?你是跟│ │
│ │ │ │ │ 他說好嗎? │ │
│ │ │ │ │答:ㄟ,ㄚ,沒有,我沒有答應│ │
│ │ │ │ │ 他,我完全都沒有答應他,│ │
│ │ │ │ │ 我跟他說,我我我,那時候│ │
│ │ │ │ │ 他問我的時候,我馬上跟他│ │
│ │ │ │ │ 說我的營業項目沒有爐渣。│ │
│ │ │ │ │問:嗯。 │ │
│ │ │ │ │答:ㄚ沒有爐渣,你不能做啊。│ │
│ │ │ │ │問:嗯嗯。 │ │
│ │ │ │ │答:你這樣就違法了ㄚ。 │ │
│ │ │ │ │問:沒有。 │ │
│ │ │ │ │答:ㄟ。 │ │
│ │ │ │ │問:ㄟ,不是,能做不能做… │ │
│ │ │ │ │答:阿沒,他現在跟我說,他那│ │
│ │ │ │ │ 時候跟我說,ㄟㄚ你能不能│ │
│ │ │ │ │ 叫會計師幫你申請嗎? │ │
│ │ │ │ │問:ㄟ。 │ │
│ │ │ │ │答:但是我是都沒有。 │ │
│ │ │ │ │問:ㄟ。 │ │
│ │ │ │ │答:我都沒有動作。 │ │
│ │ │ │ │問:ㄚ他他,你跟他說那樣,你│ │
│ │ │ │ │ 這樣跟他說時,ㄚ他怎麼說│ │
│ │ │ │ │ ?他… │ │
│ │ │ │ │答:ㄚ他就跟我說,那營業項目│ │
│ │ │ │ │ ,我的廣集… │ │
│ │ │ │ │問:還有一個問題啦。 │ │
│ │ │ │ │答:ㄟ。 │ │
│ │ │ │ │問:依辛○○表示,據辛○○表│ │
│ │ │ │ │ 示,在99年間他曾經…在99│ │
│ │ │ │ │ 年間,喔,他因為他因為這│ │
│ │ │ │ │ 個…不適合再以地勇公司名│ │
│ │ │ │ │ 義爭取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 │
│ │ │ │ │ 石著磁料…來,你看清楚我│ │
│ │ │ │ │ 的問題。 │ │
│ │ │ │ │答:齁。 │ │
│ │ │ │ │問:… │ │
│ │ │ │ │答:我不可能那樣表示啦。 │ │
│ │ │ │ │問:(對著書記者唸)如果有爐│ │
│ │ │ │ │ 渣生意,可以一起做,所以│ │
│ │ │ │ │ ,他曾經跟我商量… │ │
│ │ │ │ │(15:11:45) │ │
│ │ │ │ │……… │ │
├──┼───────────────┼───┼──────────────┼──────────────┼───────────────┤
│101 │周錦德101.9.3下午14:30-15:53之│ˇ │(蔡律師) │(本院卷七第243頁) │依勘驗結果之整體文義以觀,足認│
│ │15:20:00-15:24:00 │ │(本院卷七第177頁) │(15:20:58) │辛○○確曾向周錦德表示,倘以地│
│ ├───────────────┤ │周錦德實際供述渠不可能答應提│答:他有用我的,我的廣集去那│勇公司之名義買不到東西,而欲向│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六第4頁) │ │名義予辛○○,否則會違法,惟│ 個喔? │周錦德借名「廣集企業社」無訛,│
│ │問:辛○○有無跟你商量過用你廣│ │筆錄記載「我就跟他說我要回去│問:他不是用你的名去啦,他,│至於周錦德嗣雖證稱「我就跟他說│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出面做過爐渣│ │問問看」筆錄記載有誤,有勘驗│ 現在喔,他,現在的情形喔│我要回去問問看」等語,並無法完│
│ │ 的生意? │ │更正之必要。 │ ,應該是說喔,他當初跟你│全排除辛○○借用「廣集企業社」│
│ │答:他是曾經有這樣說,說要用廣│ │ │ 說先借你的名來買這樣啦,│之名義予被告丁○○之事實認定。│
│ │ 集企業行的名義做,大概是二│ │ │ 他想去試試看,但是後來沒│是證人之證述仍無法為被告丁○○│
│ │ 、三年前,他的意思是有很多│ │ │ 有成啦,條件不符合,這樣│有利之認定。 │
│ │ 人跟他競爭,他如果自已用地│ │ │ 你聽的懂嗎?等於是他在跟│ │
│ │ 勇公司名義出面會買不到東西│ │ │ 你商量時說用你的名… │ │
│ │ ,所以他想透過別人的名義出│ │ │答:ㄚ他,他他他,辛○○有說│ │
│ │ 面買,所以有跟我說用廣集企│ │ │ 他用廣集這樣喔? │ │
│ │ 業的名義出面,但我有告訴陳│ │ │問:對啦。 │ │
│ │ 啟祥,廣集企業行做的是廢鐵│ │ │答:他有用我廣集去那個跟林益│ │
│ │ 跟運輸,並沒有爐渣,所以我│ │ │ 世拜託這樣喔? │ │
│ │ 沒有肯定的答應辛○○,後來│ │ │問:對對,但是沒有,並沒有成│ │
│ │ 就不了了之。 │ │ │ 啦,就是條件不符合嘛。也│ │
│ │問:你知道後來辛○○有以你廣集│ │ │ 沒有你的營登啊。 │ │
│ │ 企業社的名義,去拜託丁○○│ │ │答:ㄚ像這種情形,我都不知道│ │
│ │ ,去向中聯公司爭取做「轉爐│ │ │ ㄋㄟ。 │ │
│ │ 石著磁料」的生意? │ │ │問:對啊,這要怎麼講說不知道│ │
│ │答:我不知道他有用廣集企業行的│ │ │ ,只是說喔,你不知道他去│ │
│ │ 名義去拜託丁○○爭取中聯公│ │ │ 拜託丁○○… │ │
│ │ 司的生意,我只記得他曾經問│ │ │答:ㄟ,對啊。 │ │
│ │ 過我可否借用廣集企業行的名│ │ │問:對,他借你的名,他有告訴│ │
│ │ 義出面買爐渣,但是當時我並│ │ │ 你啊,只是說在你們還在商│ │
│ │ 沒有答應他,因為我廣集企業│ │ │ 量的中間,他就先用了,這│ │
│ │ 行的營業項目沒有爐渣這項,│ │ │ 樣而已啦,但是他用,他也│ │
│ │ 但他當時有一直在跟我在商量│ │ │ 並不是說,一般人的用是說│ │
│ │ 這個問題,所以我就跟他說我│ │ │ 我已經營登什麼都拿了,去│ │
│ │ 要回去問問看。 │ │ │ 跟你標了,對啊。 │ │
│ │ │ │ │答:對啊。 │ │
│ │ │ │ │問:還是說我已經拿出來了,跟│ │
│ │ │ │ │ 人家做生意了,他不是,他│ │
│ │ │ │ │ 只是說不然我用這個名去試│ │
│ │ │ │ │ 試看,去爭取看看,如果不│ │
│ │ │ │ │ 行就不行。 │ │
│ │ │ │ │答:ㄚ他要用我的名啊,ㄚ齁,│ │
│ │ │ │ │ 他也要拿我的營登… │ │
│ │ │ │ │問:那是證件啦,他只是去跟人│ │
│ │ │ │ │ 家拜託而已啦,你聽懂沒?│ │
│ │ │ │ │答:喔喔喔喔喔。 │ │
│ │ │ │ │問:去拜託而已,拿營登幹嘛,│ │
│ │ │ │ │ 又不是已經要做生意了,是│ │
│ │ │ │ │ 說如果成了,對方說好了,│ │
│ │ │ │ │ 不然你用廣集來,當然就要│ │
│ │ │ │ │ 營登了啊。 │ │
│ │ │ │ │答:ㄟㄟㄟ。 │ │
│ │ │ │ │問:對不對?對方又還沒有說了│ │
│ │ │ │ │ 啊,你聽懂不懂? │ │
│ │ │ │ │答:喔喔喔。 │ │
│ │ │ │ │問:所以你看這個啦,在這裡啦│ │
│ │ │ │ │ ,這裡第二點,它說中聯公│ │
│ │ │ │ │ 司目前喔,本來賣永豐盛大│ │
│ │ │ │ │ 中小的這個轉爐爐渣鐵,是│ │
│ │ │ │ │ 二年簽約,然後現在是簽約│ │
│ │ │ │ │ 滿了嘛,喔,然後廣集企業│ │
│ │ │ │ │ 有意願嘛,要買啦。 │ │
│ │ │ │ │答:喔喔喔。 │ │
│ │ │ │ │問:這樣而已啦,這樣你聽懂嗎│ │
│ │ │ │ │ ? │ │
│ │ │ │ │答:(看著證物唸)有強烈的…│ │
│ │ │ │ │問:ㄚ你有沒有,我現在問你,│ │
│ │ │ │ │ 沒關係,你… │ │
│ │ │ │ │答:(看著證物唸)1200元… │ │
│ │ │ │ │問:ㄟ啦 │ │
│ │ │ │ │答:就是1 噸02啦。 │ │
│ │ │ │ │問:ㄟ啦,對啦對啦。你有拜託│ │
│ │ │ │ │ ,你有去拜託丁○○去幫你│ │
│ │ │ │ │ 爭取沒有? │ │
│ │ │ │ │答:沒有沒有,我完全沒有。 │ │
│ │ │ │ │問:並沒有拜託… │ │
│ │ │ │ │答:ㄟ。 │ │
│ │ │ │ │問:丁○○去… │ │
│ │ │ │ │答:喔。 │ │
│ │ │ │ │問:(對著書記者唸)幫我爭取│ │
│ │ │ │ │ ,去幫我爭取…至於辛○○│ │
│ │ │ │ │ ,至於是不是辛○○去拜託│ │
│ │ │ │ │ ,你不知道? │ │
│ │ │ │ │答:ㄟ,我完全不知道。 │ │
│ │ │ │ │問:這樣問起來可能是說他當時│ │
│ │ │ │ │ 跟你商量時喔… │ │
│ │ │ │ │答:ㄟ。 │ │
│ │ │ │ │問:他沒有跟你說的那麼清楚啦│ │
│ │ │ │ │ ,他說不然用你的名義… │ │
│ │ │ │ │答:也不可能,ㄚ他,這樣也不│ │
│ │ │ │ │ 可能,怎麼說呢?因為從頭│ │
│ │ │ │ │ 到尾,他是這樣說沒有錯,│ │
│ │ │ │ │ 但是你從頭到尾,我我的營│ │
│ │ │ │ │ 登啦… │ │
│ │ │ │ │問:你又聽不懂了啊? │ │
│ │ │ │ │答:蛤? │ │
│ │ │ │ │問:要跟別人買的時候,你是不│ │
│ │ │ │ │ 是要有營登? │ │
│ │ │ │ │答:對啊。 │ │
│ │ │ │ │問:你現在拜託立委去幫你說的│ │
│ │ │ │ │ 時候,要營登嗎? │ │
│ │ │ │ │答:這樣說的話,不,像這樣說│ │
│ │ │ │ │ 啦,喔,他用口頭上這樣講│ │
│ │ │ │ │ 啦,萬一他去拜託丁○○,│ │
│ │ │ │ │ 丁○○說好啊,ㄟㄚ,客氣│ │
│ │ │ │ │ ,ㄚ我我營登如果不符合,│ │
│ │ │ │ │ 不是多跑的? │ │
│ │ │ │ │問:ㄚ當然啦,所以要去試啊,│ │
│ │ │ │ │ 你聽懂嗎?就是要去問一下│ │
│ │ │ │ │ 嘛,這樣你聽的懂嗎?現在│ │
│ │ │ │ │ 用這個名義去問一下,如果│ │
│ │ │ │ │ 問一問,問的結果是可以…│ │
│ │ │ │ │(15:24:15) │ │
├──┼───────────────┼───┼──────────────┼──────────────┼───────────────┤
│102 │張家祝101.7.27下午15:48-18:44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51頁反面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證人張家祝之證述│
│ │之M2U00000 00:12:21-00:16:00 │ │(本院卷七第270頁起) │(00:12:21) │,為其個人之意見或經驗,然與法│
│ ├───────────────┤ │1.檢察官於起訴書略以:「…立│問:那中鋼公司的董事長需不需│律規定證人應遵守之義務事項不符│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260頁至 │ │ 法委員更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 要到立法院備詢? │,其個人意見或經驗「任內至少三│
│ │第261頁) │ │ 第3 條第3 項規定,要求中鋼│答:不需要。 │個會期,自己從沒去過(列席立法│
│ │問:中鋼公司是一間民營公司,為│ │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問:不需要? │院)」、「其實立法院也管不到人│
│ │ 何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對於│ │ 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答:不需要。 │事」、「沒有業務報告,我百分百│
│ │ 立委的關切與施壓要如此的在│ │ 運狀況並備詢之職權…」云云│問:國營事業的管理長… │確定」等語,仍不足為被告丁○○│
│ │ 乎與擔心? │ │ ,然時任中鋼董事長張家祝於│答:它是民營化,它不是國營事│有利之認定。 │
│ │答:這個公司可能以前是國營事業│ │ 偵查中作證時,明確證述「任│ 業。 │ │
│ │ ,所以有一些員工,包括國會│ │ 內至少三個會期,自己從沒去│問:對對,只要政府超過百分之│ │
│ │ 聯絡人,可能都覺得像國營事│ │ 過(列席立法院)」、「其實│ 20以上股份的公司,他們就│ │
│ │ 業般處處要看民意代表臉色,│ │ 立法院也管不到人事」、「沒│ 必須要委員會裡面去備詢…│ │
│ │ 我覺得有一些同仁,他們可能│ │ 有業務報告,我百分百確定」│答:不是,不是,不是這樣規定│ │
│ │ 希望有比較好的人和關係,也│ │ 等語,此乃中鋼董事長親身見│ ,它是規定有必要的時候可│ │
│ │ 就是對外公共關係,而且民營│ │ 聞之事項,當可直接佐證檢察│ 請你列席。 │ │
│ │ 化的公司,高階人事的部分仍│ │ 官所起訴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問:當然,當然啊,當然。 │ │
│ │ 然不全然有自主性,所以會有│ │ 相符合,而偵查筆錄對此均漏│答:是,所以我從來沒有… │ │
│ │ 很多外界人士認為對於公司有│ │ 未記載,自有勘驗還原之必要│問:每一年都要去啊。 │ │
│ │ 影響力。 │ │ 。 │答:我從來沒有去過。 │ │
│ │問:對於地勇案,丁○○對中鋼公│ │2.張家祝供稱略以「立法院管不│問:這個還是你們的上官世和講│ │
│ │ 司的要求,當時你是董事長,│ │ 到中鋼」、「中鋼董事長不用│ 的勒。 │ │
│ │ 你認為如果你沒有處理好,不│ │ 備詢」等語,漏未記載,此節│答:對,我從來沒有去過,至少│ │
│ │ 如丁○○的意的話,中鋼公司│ │ 與立法委員職務有無關連性,│ 在我任內我一次都沒有去過│ │
│ │ 會受什麼損失? │ │ 故有勘驗之必要。 │ 。我,我在我任內至少也有│ │
│ │答:就是他罵一罵而已,我是覺得│ │ │ 兩、三個會期啊 │ │
│ │ 沒有什麼。 │ │ │問:必要時備詢? │ │
│ │………… │ │ │答:對,我的了解是這樣子。會│ │
│ │問:中鋼公司的董事長是否需要到│ │ │ 期… │ │
│ │ 立法院備詢? │ │ │問:所以主要是在人事部分,對│ │
│ │答:就我的瞭解,只有在立法院委│ │ │ 不對?照你這樣講起來主要│ │
│ │ 員會要求的時候才需要列席,│ │ │ 是人事囉?然後你們,你…│ │
│ │ 文件都是國營會準備給立法院│ │ │答:其實立法院也管不到我們。│ │
│ │ 的,在我任內至少有二、三個│ │ │問:經我查過,你們應該要去ㄝ│ │
│ │ 會期,我從來沒有去過。 │ │ │ ,不是說必要的時候… │ │
│ │………… │ │ │答:立法院也管不到… │ │
│ │問:最後有何意見補充? │ │ │問:還是你派你們總經理去,你│ │
│ │答:剛才檢察官問我為何中鋼公司│ │ │ 沒有去? │ │
│ │ 對立法委員的壓力這麼在乎,│ │ │答: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我怎麼│ │
│ │ 我回答只是罵一罵而已,這邊│ │ │ ,不可能。這個我非常清楚│ │
│ │ 我要補充,一般同仁也會擔心│ │ │ ,總經理對立法院的運作完│ │
│ │ 處理不好會造成一些長官的困│ │ │ 全… │ │
│ │ 擾,因為立法委員找我們,如│ │ │問:這邊… │ │
│ │ 果處理不好,會去找經濟部或│ │ │答:不了解。 │ │
│ │ 國營會質詢或抱怨或批評,會│ │ │問:這邊說董事長是官股代表人│ │
│ │ 造成我們經濟部或國營會的長│ │ │ ,按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 │ │
│ │ 官困擾,所以我們都儘量把它│ │ │ 條規定每年要去立法院經濟│ │
│ │ 處理好。 │ │ │ 委員會做業務報告… │ │
│ │ │ │ │答:沒有,那是國營事業。 │ │
│ │ │ │ │問:如果有委員要求的話,他也│ │
│ │ │ │ │ 必須要上台回答委員的詢問│ │
│ │ │ │ │ 啊。 │ │
│ │ │ │ │答:那是國營事業。 │ │
│ │ │ │ │問:行政院有一個命令說公股超│ │
│ │ │ │ │ 過百分之20就比照國營事業│ │
│ │ │ │ │ 來處理。 │ │
│ │ │ │ │答:嗯,但是我們沒有這樣做過│ │
│ │ │ │ │ 。 │ │
│ │ │ │ │問:你的任內沒有這樣做過? │ │
│ │ │ │ │答:沒有這樣做過。 │ │
│ │ │ │ │問:他說,前面前面…只有在委│ │
│ │ │ │ │ 員會,立法院立法委員要求│ │
│ │ │ │ │ 的時候,你你們才要到場備│ │
│ │ │ │ │ 詢? │ │
│ │ │ │ │答:這是我的了解。 │ │
│ │ │ │ │問:就我的了解,還是說他們業│ │
│ │ │ │ │ 務報告? │ │
│ │ │ │ │答:沒有業務報告,這這這我百│ │
│ │ │ │ │ 分之百確定。 │ │
│ │ │ │ │問:就我了解,只有在立法院委│ │
│ │ │ │ │ 員會,連丁○○是立法委員│ │
│ │ │ │ │ 都說要了,我不知道你為什│ │
│ │ │ │ │ 麼會說不要?奇怪ㄝ。 │ │
│ │ │ │ │答:但是我沒有去過啊,那那那│ │
│ │ │ │ │ 我為什麼要去? │ │
│ │ │ │ │問:只有在立法院委員會要求的│ │
│ │ │ │ │ 時候才需要到場備詢? │ │
│ │ │ │ │答:對,到,才需要列席。 │ │
│ │ │ │ │問:才需要列席報告? │ │
│ │ │ │ │答:嗯。 │ │
│ │ │ │ │問:還是說你們只要準備文件去│ │
│ │ │ │ │ 就好了?然後當立委要求的│ │
│ │ │ │ │ 時候,你們才列席? │ │
│ │ │ │ │答:文件是國營會準備的,所有│ │
│ │ │ │ │ 這種都是國營會準備的,所│ │
│ │ │ │ │ 謂的… │ │
│ │ │ │ │問:對啦,那就沒錯了。 │ │
│ │ │ │ │答:所有… │ │
│ │ │ │ │問:譬如說業務報告是國營會準│ │
│ │ │ │ │ 備業務報告嘛? │ │
│ │ │ │ │答:對。 │ │
│ │ │ │ │問:那如果要求你們董事長官股│ │
│ │ │ │ │ 代表要去的時候,你們就要│ │
│ │ │ │ │ 去嘛? │ │
│ │ │ │ │答:有可能,有可能,但是我沒│ │
│ │ │ │ │ 有去過,我也沒有被要求過│ │
│ │ │ │ │ 。 │ │
│ │ │ │ │問:你所謂的有可能是怎樣? │ │
│ │ │ │ │ 要求一定要去? │ │
│ │ │ │ │答:不是,有可能是這樣規定的│ │
│ │ │ │ │ 。 │ │
│ │ │ │ │問:喔。要列席報告,然後文件│ │
│ │ │ │ │ 都是國營會準備給立法院的│ │
│ │ │ │ │ ,對不對? │ │
│ │ │ │ │答:對,因為國營會是,它是以│ │
│ │ │ │ │ 這個… │ │
│ │ │ │ │問:在我任內…我從來沒有去過│ │
│ │ │ │ │ 。 │ │
├──┼───────────────┼───┼──────────────┼──────────────┼───────────────┤
│103 │張家祝101.7.27下午15:48-18:44 │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52頁反面起) │關於被告丁○○向中鋼公司調取之│
│ │之M2U00000 00:17:08-00:25:00 │ │(本院卷七第274頁起) │(00:17:08) │合約資料是否為商業機密乙節,並│
│ ├───────────────┤ │查,檢察官上訴理由書,略以:│問:提示證物中鋼公司99年3 月│不影響本件被告丁○○犯罪事實之│
│ │(101年度特偵3號卷四第261頁) │ │「…更因其身為立法委員可監督│ 30日鄒若齊簽,來,麻煩你│認定,無法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問:(提示卷附中鋼公司99年3 月│ │經濟部長對中鋼公司業務、人事│ 再看一下這一張。(提示證│ │
│ │ 30日鄒若齊簽呈影本)在你任│ │之公股管理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 物給張家祝看) │ │
│ │ 職中鋼董事長期間,總經理鄒│ │可直接監督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答:好。 │ │
│ │ 若齊曾經以函回覆丁○○將林│ │中聯公司之業務運作之職務,而│問:3 月25日,22。在你任職中│ │
│ │ 益世囑附的「轉爐石著磁料」│ │對該「調閱」資料行為具有實質│ 鋼董事長期間,總經理鄒若│ │
│ │ 及「轉爐爐下渣著磁料」銷售│ │影響力,其雖未依循法定程式透│ 齊,有沒有? │ │
│ │ 對像、合約期限及資格等資料│ │過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下稱│答:嗯。 │ │
│ │ 提供給丁○○,這件事情你可│ │國營會)調閱文件,然既以立法│問:3 月30日,曾經喔,這個,│ │
│ │ 知道? │ │委員名義要求中鋼公司總經理鄒│ 這個算什麼?這是… │ │
│ │答:這份箋函我沒有看過,鄒若齊│ │若齊提供中聯公司關於轉爐石契│答:私函。 │ │
│ │ 也沒有跟我提過。 │ │約、爐下渣契約銷售對像、合約│問:私函嘛,對不對?曾經以函│ │
│ │ │ │期限、銷售資格、執行狀況分析│ 回覆丁○○齁,表示他金主│ │
│ │ │ │等文件,且鄒若齊亦將相關資料│ 的轉爐石著磁料以及轉爐爐│ │
│ │ │ │署名後,以信函交由中鋼公司負│ 下渣函件處理的情形,並提│ │
│ │ │ │責處理國會聯絡之公共事務處寄│ 供中聯公司的銷售合約及資│ │
│ │ │ │至丁○○辦公室,仍應屬職務行│ 格等資料給丁○○,這件事│ │
│ │ │ │為之行使…」云云,惟證人張家│ 情你知道嗎? │ │
│ │ │ │祝於偵查中證述:「上面沒有價│答:我不知道。 │ │
│ │ │ │格資料,絕對是可公開的,這個│問:給丁○○這件事情不知道?│ │
│ │ │ │是任何人都可以拿到的」、「資│答:我沒有印象,應該說我沒有│ │
│ │ │ │格資料是公開的,上網都可以查│ 印象,他有沒有口頭說他有│ │
│ │ │ │,評選廠商的資格資料不能公開│ 寫給信給他這個我我沒有印│ │
│ │ │ │那是黑箱」等語,顯然查詢檢察│ 象。 │ │
│ │ │ │官所指之前開資料,並無須透過│問:喔。 │ │
│ │ │ │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始得調,檢│答:我的意思是說他處理完了以│ │
│ │ │ │察官上訴書所持理由,即無可採│ 後,他怎麼回覆給他,這我│ │
│ │ │ │信,然因證人張家祝前開證述,│ 沒有印象。 │ │
│ │ │ │檢察官均漏未記載於偵查筆錄中│問:這是你們的商業機密,那為│ │
│ │ │ │,自有勘驗以還原真實之必要。│ 什麼需要到提供給外人?甚│ │
│ │ │ │ │ 至還要跟他揣此是不是?奉│ │
│ │ │ │ │ 副? │ │
│ │ │ │ │答:專此。 │ │
│ │ │ │ │問:專此,對對對,專專專,專│ │
│ │ │ │ │ 此奉副順頌,這個,好像已│ │
│ │ │ │ │ 經在跟董事長報告了。 │ │
│ │ │ │ │答:蛤? │ │
│ │ │ │ │問:我的意思是說… │ │
│ │ │ │ │答:沒有,那個是八股的… │ │
│ │ │ │ │問:沒錯啦,我我了解,但是就│ │
│ │ │ │ │ 是說外面的人來問你們公司│ │
│ │ │ │ │ 的內部機密,然後你們不僅│ │
│ │ │ │ │ 把合約對象、合約資料、合│ │
│ │ │ │ │ 約資格,通通都提供給對方│ │
│ │ │ │ │ ,這樣是對的嗎? │ │
│ │ │ │ │答:這個我我我對這個不了解,│ │
│ │ │ │ │ 這個我沒辦法說明,因為因│ │
│ │ │ │ │ 為這個合約ㄜ是怎麼樣的合│ │
│ │ │ │ │ 約?是一個公開的合約?還│ │
│ │ │ │ │ 是一個什麼什麼這個這個秘│ │
│ │ │ │ │ 密合約?是不是涉及到公司│ │
│ │ │ │ │ 機密?這個是中聯資源的的│ │
│ │ │ │ │ 的主管範圍。 │ │
│ │ │ │ │問:中聯是你的子公司啊,ㄚ你│ │
│ │ │ │ │ 的子公司的人有沒有牽涉到│ │
│ │ │ │ │ 把公司的營業機密洩漏給外│ │
│ │ │ │ │ 面?或者是說,ㄜㄜㄜ你也│ │
│ │ │ │ │ 不能講中聯ㄋㄟ,這是你的│ │
│ │ │ │ │ 總經理ㄝ。 │ │
│ │ │ │ │答:沒有錯,你剛才講的那個案│ │
│ │ │ │ │ 子是中聯資源的案子嘛。 │ │
│ │ │ │ │問:對,但這是你總經理提供給│ │
│ │ │ │ │ 人家,你總經理是公司… │ │
│ │ │ │ │答:總經理… │ │
│ │ │ │ │問:的資料寫一寫,然後把內容│ │
│ │ │ │ │ 印一印,合約的對象… │ │
│ │ │ │ │答:嗯。 │ │
│ │ │ │ │問:磁料的對象,合約的期限跟│ │
│ │ │ │ │ 資格通通提供給別人ㄋㄟ。│ │
│ │ │ │ │答:對,那部… │ │
│ │ │ │ │問:而且似乎是提供給競爭廠商│ │
│ │ │ │ │ 所派出的代表喔。 │ │
│ │ │ │ │答:那部分是不是涉及到剛才講│ │
│ │ │ │ │ ,檢察官講的我並不清楚。│ │
│ │ │ │ │問:蛤? │ │
│ │ │ │ │答:我說剛才他寫的函的內容…│ │
│ │ │ │ │問:嗯。 │ │
│ │ │ │ │答:是不是涉及到檢察官講的提│ │
│ │ │ │ │ 供業務的資料給競爭對手,│ │
│ │ │ │ │ 這個我我不清楚,是不是…│ │
│ │ │ │ │問:那難道這不是你們的業務資│ │
│ │ │ │ │ 料? │ │
│ │ │ │ │答:這合,有的合約是公開的,│ │
│ │ │ │ │ 你不能說我今天跟廠商之間│ │
│ │ │ │ │ 我的合約,有的是業務機密│ │
│ │ │ │ │ ,有的不是業務機密。 │ │
│ │ │ │ │問:但,但你是董事長。 │ │
│ │ │ │ │答:對,對。 │ │
│ │ │ │ │問:這個東西能不能提供給別的│ │
│ │ │ │ │ 廠商,你難道沒有辦法判斷│ │
│ │ │ │ │ 嗎? │ │
│ │ │ │ │答:我現在沒有辦法判斷。 │ │
│ │ │ │ │問:你你看這個東西,你已經跟│ │
│ │ │ │ │ 人家簽合約,然後價格條件│ │
│ │ │ │ │ 什麼通通都簽的東西… │ │
│ │ │ │ │答:但是… │ │
│ │ │ │ │問:你覺得可以提供給別人? │ │
│ │ │ │ │答:但是檢察官,有些合約要公│ │
│ │ │ │ │ 開,這是公開檢視的,有些│ │
│ │ │ │ │ 合約不是涉及到商業機密,│ │
│ │ │ │ │ 這一點我想我必須要說明,│ │
│ │ │ │ │ 因為有的是商業機密,有的│ │
│ │ │ │ │ 不是商業機密的,因為如果│ │
│ │ │ │ │ 說… │ │
│ │ │ │ │問:你要這樣回答我也尊重。 │ │
│ │ │ │ │答:不是,不是,我現在不是就│ │
│ │ │ │ │ 這個特定案子,我是說在在│ │
│ │ │ │ │ … │ │
│ │ │ │ │問:有些是這樣沒有錯啦。 │ │
│ │ │ │ │答:公司公司合約的處理… │ │
│ │ │ │ │問:但是你如果是董事長,你看│ │
│ │ │ │ │ 到這個東西的時候,你難道│ │
│ │ │ │ │ 心中沒有存疑嗎?我當,我│ │
│ │ │ │ │ 知道你沒有看到,我只是說│ │
│ │ │ │ │ … │ │
│ │ │ │ │答:沒有看到。 │ │
│ │ │ │ │問:你如果知道這樣子的情形,│ │
│ │ │ │ │ 你難道心中不會覺得很怪嗎│ │
│ │ │ │ │ ?縱然你要去查證了以後才│ │
│ │ │ │ │ 能確定,但你總會去查證吧│ │
│ │ │ │ │ ?!你總會覺得怪吧?說咦│ │
│ │ │ │ │ ,我跟別家廠商簽了約,價│ │
│ │ │ │ │ 格是多少?條件是多少?條│ │
│ │ │ │ │ 件是什麼?遴選出來的結果│ │
│ │ │ │ │ 是什麼?別的我不說啦,遴│ │
│ │ │ │ │ 選出來哪一家廠商合格,這│ │
│ │ │ │ │ 總是機密了吧?! │ │
│ │ │ │ │答:這… │ │
│ │ │ │ │問:你總不會說遴選出來,我們│ │
│ │ │ │ │ 內部評分是哪一家廠商評分│ │
│ │ │ │ │ 合格?你都都可以給… │ │
│ │ │ │ │答:我再看一下。 │ │
│ │ │ │ │問:我真的聽到我真的快昏倒。│ │
│ │ │ │ │答:我再看一下,我再看一下。│ │
│ │ │ │ │ 我不曉得你要問什麼問題?│ │
│ │ │ │ │問:沒關係,你弄清楚了再回答│ │
│ │ │ │ │ 我。 │ │
│ │ │ │ │答:(張家祝複誦函內容)檢察│ │
│ │ │ │ │ 官我覺得我覺得你也要再看│ │
│ │ │ │ │ 一下,這裡面並沒有任何的│ │
│ │ │ │ │ 價格的資料。 │ │
│ │ │ │ │問:它… │ │
│ │ │ │ │答:它只有講說現在喔,你看看│ │
│ │ │ │ │ 喔,查該二月的的著磁料現│ │
│ │ │ │ │ 有銷售合約將於期約到期,│ │
│ │ │ │ │ 這這個是公開的事情,合約│ │
│ │ │ │ │ 什麼時候到期,這這這絕對│ │
│ │ │ │ │ 是公開的,因為你到期,你│ │
│ │ │ │ │ 要不然就要評選,要不然就│ │
│ │ │ │ │ 要續約,所有廠商都很關切│ │
│ │ │ │ │ 你合約到什麼時候,所以…│ │
│ │ │ │ │問:你如果要評選要續約… │ │
│ │ │ │ │答:所以所以我現在跟你說,這│ │
│ │ │ │ │ 是不是機密嘛?你合約什麼│ │
│ │ │ │ │ 時候到期都都都是…因(張│ │
│ │ │ │ │ 家祝複誦函內容),這是他│ │
│ │ │ │ │ 的規定,所有的規定,這個│ │
│ │ │ │ │ 規定任何人也可以拿得到,│ │
│ │ │ │ │ 再下來據悉,據我了解現有│ │
│ │ │ │ │ 廠商執行情況良好且具投標│ │
│ │ │ │ │ 資格者,目前有5家 ,這只│ │
│ │ │ │ │ 是一個事實的說明啊,哪有│ │
│ │ │ │ │ 什麼洩密?我不認為,我不│ │
│ │ │ │ │ 認同,你再仔細看一下。 │ │
│ │ │ │ │問:你把前面這裡看一下,茲檢│ │
│ │ │ │ │ 附中聯資源銷售量著磁料之│ │
│ │ │ │ │ 對象。 │ │
│ │ │ │ │答:嗯。對象那是公開的。 │ │
│ │ │ │ │問:合約期限。 │ │
│ │ │ │ │答:嗯。 │ │
│ │ │ │ │問:及資格資料。 │ │
│ │ │ │ │答:是。 │ │
│ │ │ │ │問:你對象,他的資格的資料你│ │
│ │ │ │ │ 都提供給別人ㄋㄟ。 │ │
│ │ │ │ │答:資格的資料是你招標的時候│ │
│ │ │ │ │ 就公告了的資格資料,我的│ │
│ │ │ │ │ 解釋是這樣,資格資料怎麼│ │
│ │ │ │ │ 可能,這個…你可以把它的│ │
│ │ │ │ │ 檢附的東西拿來看一看嘛,│ │
│ │ │ │ │ 那個資格資料可能就上網公│ │
│ │ │ │ │ 開的,我今天如果說評選廠│ │
│ │ │ │ │ 商的資格我都不能公告,怎│ │
│ │ │ │ │ 麼可能呢?那你就是黑箱作│ │
│ │ │ │ │ 業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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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陳慧珍101.8.14上午09:40-10:57│ │(蔡律師) │ │關於系爭便箋傳真或轉交之過程,│
│ │之10:32:19-10:33:07 │ │(本院卷七第47頁反面) │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證人陳慧珍亦│
│ ├───────────────┤ │1.證人陳慧珍101年8月14日於檢│ │證述其科室曾收受該傳真文件,至│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33頁至 │ │ 事官訊問時,訊問筆錄固記載│ │於後續由何人及如何處理其已無印│
│ │第134頁) │ │ :「(問:接受上開傳真文件│ │象,證人之證述並無法作為被告有│
│ │問:(提示「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 │ 後,有無回報經濟部或回覆林│ │利之認定。 │
│ │ 格」傳真文件)經查證,上開│ │ 益世?)答:原來丁○○ │ │ │
│ │ 「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文│ │ 99. 4.7便箋上面並沒有特別 │ │ │
│ │ 件係中鋼公司接獲上開99.4.7│ │ 註明是何人傳真的,所以我現│ │ │
│ │ 丁○○便箋,傳真回覆國營會│ │ 在想不起來」云云 │ │ │
│ │ 的文件,該文件上註明「02-2│ │2.惟細譯該次證人回答過程,足│ │ │
│ │ 0000000 」是否是貴科的傳真│ │ 見檢事官於訊問證人後,隨即│ │ │
│ │ 電話? │ │ 自己回答答案,並以誘導方式│ │ │
│ │答:是。 │ │ 訊問,實際上,證人並未做出│ │ │
│ │問:上開傳真文件是否係由貴科收│ │ 如筆錄上所記載之陳述,全部│ │ │
│ │ 受? │ │ 內容均係檢事官依其自身推測│ │ │
│ │答:是。 │ │ 之意思,誘導訊問而成,證人│ │ │
│ │問:你對這傳真有無印象? │ │ 之真意實有疑義,亦可見證人│ │ │
│ │答:沒有。 │ │ 對於系爭廣集便箋之執行細節│ │ │
│ │問:通常上開傳真是交給你還是科│ │ ,均無法回答,憑信性亦有不│ │ │
│ │ 長? │ │ 足,而此段詢答過程僅勘驗訊│ │ │
│ │答:如果是要簽辦的,最後都是交│ │ 問過程方可確認,故有勘驗之│ │ │
│ │ 給我辦理。 │ │ 必要。 │ │ │
│ │問:按照一般程式來講,中鋼公司│ │ │ │ │
│ │ 有回覆先前國營會傳真立法委│ │ │ │ │
│ │ 員的請託文件後,後續會如何│ │ │ │ │
│ │ 處理? │ │ │ │ │
│ │答:就會上簽,簽給上面知道要提│ │ │ │ │
│ │ 供這個文件,上面會知道是委│ │ │ │ │
│ │ 員要的。假如立委是向公關科│ │ │ │ │
│ │ 陳情的話,會請公關科回覆給│ │ │ │ │
│ │ 立委;假如是立委透過經濟部 │ │ │ │ │
│ │ 傳真給我們的,會有落款,我│ │ │ │ │
│ │ 們就知道要提供給誰,但上開│ │ │ │ │
│ │ 傳真沒有落款。 │ │ │ │ │
│ │問:如何知道中鋼公司的傳真,係│ │ │ │ │
│ │ 要回覆國營會的哪個問題? │ │ │ │ │
│ │答:假如中鋼公司隔了一、二天才│ │ │ │ │
│ │ 來,我會去核對我的文件,知│ │ │ │ │
│ │ 道是回覆哪個問題,假如是馬│ │ │ │ │
│ │ 上回覆,我就會知道是針對哪│ │ │ │ │
│ │ 個問題。 │ │ │ │ │
│ │問:上開「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 │ │ │ │
│ │ 」中鋼公司由何人通知貴科?│ │ │ │ │
│ │ 有無說明傳真文件之來源或處│ │ │ │ │
│ │ 理情形? │ │ │ │ │
│ │答:是透過蔡組長傳給我們的,通│ │ │ │ │
│ │ 常不會另外說明,除非看不懂│ │ │ │ │
│ │ 文件的內容或是來源。 │ │ │ │ │
│ │問:收受上開傳真文件後,有無回│ │ │ │ │
│ │ 報經濟部或回覆丁○○? │ │ │ │ │
│ │答:原來丁○○99.4.7便箋上面並│ │ │ │ │
│ │ 沒有特別註明是何人傳真的,│ │ │ │ │
│ │ 所以我現在想不起來。 │ │ │ │ │
├──┼───────────────┼───┼──────────────┼──────────────┼───────────────┤
│105 │陳慧珍101.8.14上午09:40-10:57│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92頁起) │關於系爭便箋傳真或轉交之過程,│
│ │之10:34:36-10:37:38 │ │(本院卷七第45頁起) │(10:34:36)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證人陳慧珍亦│
│ ├───────────────┤ │1.證人陳慧珍101 年8 月14日於│問:像這種就就我覺得它是,你│證述其科室曾收受該系爭便箋之傳│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34頁) │ │ 檢事官訊問時. 訊問筆錄固記│ 們其實很… │真文件,至於其後已找不到該文件│
│ │問:有關處理上開99.4.7立法委員│ │ 載:「(問:有關處理上開 │答:應該說我們不曉得來源是誰│之創簽乙節,並不影響本案之犯罪│
│ │ 丁○○便箋之相關文件或檔案│ │ 99.4.7立法委員丁○○箋相關│ …我不曉得怎麼回答。 │事實,證人之證述並無法作為被告│
│ │ 資料是否有留存? │ │ 文件或檔案資料是否有留存?│問:不曉得怎麼回答? │有利之認定。 │
│ │答:找不到。而且如果正式程式來│ │ )答:找不到。而且如果正式│答:對啊。 │ │
│ │ 我們通常會上簽。之前中鋼公│ │ 程式來我們通常會上簽。之前│問:OK,那像這種資料喔… │ │
│ │ 司的蔡秋福有詢問過這個資料│ │ 中鋼公司的蔡秋福有詢問過這│答:嗯。 │ │
│ │ 是否有收過,但我有透過公文│ │ 個資料是否有收過,但是我透│問:你們會不會保存啊?就是有│ │
│ │ 電腦系統,用丁○○的名字及│ │ 過公文電腦系統,用丁○○的│ 關處理這個的便箋的文件,│ │
│ │ 日期的起迄期間去找,看有無│ │ 名字及日期的起迄時間去找看│ 會不會留著?找的到嗎?你│ │
│ │ 相關的檔案,都沒有找到,也│ │ 有無相關的檔案,都沒有找到│ 們現在檔案裡面你們找的到│ │
│ │ 向公關科查詢過,但公關科回│ │ ,也向公關科查詢過,但公關│ ?有沒有辦法找看看? │ │
│ │ 覆沒有查到這件的資料。 │ │ 科回覆沒有查到這件的資料」│答:找不到。 │ │
│ │ │ │ 云云。 │問:找不到? │ │
│ │ │ │2.查,證人陳慧珍於該次詢答過│答:對,而且… │ │
│ │ │ │ 程中,已具體回答檢事官,他│問:嗯。 │ │
│ │ │ │ 連「創簽都找不到」、「我在│答:而且我剛才提到如果是正式│ │
│ │ │ │ 那段時都沒有簽有關要給他(│ 程序來的,我們會上簽嘛。│ │
│ │ │ │ 被告丁○○)的東西」等語,│問:嗯嗯。 │ │
│ │ │ │ 足資證明被告丁○○根本沒有│答:我連我那個文案系統的上簽│ │
│ │ │ │ 利用立法委員身份去請託相關│ 我要檢呈… │ │
│ │ │ │ 部門,否則何以連正式文稿都│問:嗯嗯。 │ │
│ │ │ │ 未留存,此等有利於被告之證│答:誰要來要什麼,我連那個簽│ │
│ │ │ │ 言均漏未記載於擎錄中,應有│ 都沒有了ㄝ。 │ │
│ │ │ │ 勘驗還原之必要。 │問:嗯。 │ │
│ │ │ │ │答:就是如果他程序來他來要,│ │
│ │ │ │ │ 我們不是要上簽? │ │
│ │ │ │ │問:嗯。 │ │
│ │ │ │ │答:要上面同意說,我要提供這│ │
│ │ │ │ │ 份文件,那我們的電,我們│ │
│ │ │ │ │ 的公文系統是連線的啊… │ │
│ │ │ │ │問:ㄟㄟ。 │ │
│ │ │ │ │答:你就會去開檔案看有沒有…│ │
│ │ │ │ │問:就是有沒有來文嘛,所以你│ │
│ │ │ │ │ 有一個文號嘛,你要去… │ │
│ │ │ │ │答:對。 │ │
│ │ │ │ │問:你就知道回覆。 │ │
│ │ │ │ │答:對,但是… │ │
│ │ │ │ │問:像這種會有自己創稿的嗎?│ │
│ │ │ │ │答:我就是連創件都找不到啊。│ │
│ │ │ │ │問:創件找不到? │ │
│ │ │ │ │答:都沒有,我在那一段時間都│ │
│ │ │ │ │ 沒有簽要給… │ │
│ │ │ │ │問:你現在,你有找過就對了?│ │
│ │ │ │ │答:我有找,在,有來過跟我們│ │
│ │ │ │ │ 說… │ │
│ │ │ │ │問:有跟你們講就對了? │ │
│ │ │ │ │答:有這回事啦。 │ │
│ │ │ │ │問:好,OK。 │ │
│ │ │ │ │答:對啦。 │ │
│ │ │ │ │問:OK,好。 │ │
│ │ │ │ │答:因為他想確認我有沒有收到│ │
│ │ │ │ │ 這個東西。 │ │
│ │ │ │ │問:ㄟ。 │ │
│ │ │ │ │答:因為他也忘記當時傳來,我│ │
│ │ │ │ │ 們有收到沒? │ │
│ │ │ │ │問:OK,因為如果你來跟我講創│ │
│ │ │ │ │ 件,我就不知道你有找過,│ │
│ │ │ │ │ 你知道嗎?你如果… │ │
│ │ │ │ │答:我有找過我就誠實的回答啦│ │
│ │ │ │ │ 。 │ │
│ │ │ │ │問:…然後之前中鋼公司的蔡組│ │
│ │ │ │ │ 長有跟你們聯繫? │ │
│ │ │ │ │答:有詢問說這個資料我是不是│ │
│ │ │ │ │ 有收過?他也不確認他最後│ │
│ │ │ │ │ ,因為他時間太久他也忘記│ │
│ │ │ │ │ 了。 │ │
│ │ │ │ │問:沒有收過。 │ │
│ │ │ │ │答:收過這資料。 │ │
│ │ │ │ │問:我透過,我有透過,你有透│ │
│ │ │ │ │ 過公文的電腦系統用丁○○│ │
│ │ │ │ │ 的名字去找,是不是? │ │
│ │ │ │ │答:還有日期,日期起迄時間找│ │
│ │ │ │ │ 過。 │ │
│ │ │ │ │問:嗯。用名字還有日期的起迄│ │
│ │ │ │ │ 時間去找過相關的檔案,但│ │
│ │ │ │ │ 是都沒有找到就對了? │ │
│ │ │ │ │答:對。 │ │
│ │ │ │ │問:目前就是找不到這個資料。│ │
│ │ │ │ │答:嗯。 │ │
│ │ │ │ │問:相關處理的… │ │
│ │ │ │ │答:嗯。 │ │
│ │ │ │ │問:向一般電子,嗯,怎麼講啊│ │
│ │ │ │ │ ? │ │
├──┼───────────────┼───┼──────────────┼──────────────┼───────────────┤
│106 │陳慧珍101.8.14上午11:30-11:55│ │(蔡律師) │ │細繹系爭便箋上載有「TO:蔡組長│
│ │之11:43:38-11:45:45 │ │(本院卷七第46頁起) │ │」等字,而證人陳慧珍並不否認為│
│ ├───────────────┤ │1.證人陳慧珍101 年8 月14日於│ │其本人字跡,足認證人陳慧珍確曾│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51頁反 │ │ 檢察官訊問時,訊問筆錄固記│ │收取該文件並傳真予蔡秋福等情無│
│ │至第152頁) │ │ 載:「(問:當時可有告訴中│ │訛,至於其不記得是否為經濟部長│
│ │問:(提示99年4 月7日立法委員 │ │ 鋼公司及中聯公司這張便箋是│ │所交辦下來乙節,並不影響本案犯│
│ │ 丁○○便箋)剛才檢察事務官│ │ 丁○○在國會交給經濟部長,│ │罪事實之認定,尚無調查之必要。│
│ │ 有讓你看過這張關於丁○○推│ │ 部長交給國會聯絡人,再交辦│ │ │
│ │ 薦地勇公司及廣集企業採購中│ │ 你們處理?)答:不記得了。│ │ │
│ │ 鋼及中聯爐石的便箋,這張便│ │ 」云云。 │ │ │
│ │ 箋是由你傳真給中鋼秘書處蔡│ │2.查,系爭偵查筆錄對於證人陳│ │ │
│ │ 秋福? │ │ 慧珍回答該問題僅記載「不記│ │ │
│ │答:(經檢視後)是,因為便箋上│ │ 得了」云云,實際上該次檢察│ │ │
│ │ 面「TO:蔡組長」是我的筆跡│ │ 官與證人陳慧珍詢答過程中,│ │ │
│ │ 。 │ │ 對於究竟證人陳慧珍有無向中│ │ │
│ │問:當時這張便箋是何人交給妳的│ │ 鋼、中聯公司稱系爭便箋是被│ │ │
│ │ ? │ │ 告丁○○請經濟部長交辦下來│ │ │
│ │答:不記得了。 │ │ ,證人陳慧珍於開始即明白表│ │ │
│ │問:當時可有告訴中鋼公司及中聯│ │ 示「沒有」,後續雖遭檢察官│ │ │
│ │ 公司這張便箋是丁○○在國會│ │ 以「誘導訊問」之方式,改稱│ │ │
│ │ 交給經濟部長,部長交給國會│ │ 「不記得」,然證人陳慧珍於│ │ │
│ │ 聯絡人,再交辦給你們處理?│ │ 短暫思考後,即更正表示他根│ │ │
│ │答:不記得了。 │ │ 本不知道這個程序,所以他應│ │ │
│ │ │ │ 該真意為「不知道」,惟檢察│ │ │
│ │ │ │ 官為避免證詞對被告有利,在│ │ │
│ │ │ │ 明知並無中鋼公司人員明確表│ │ │
│ │ │ │ 示曾經就系爭廣集便箋內容詢│ │ │
│ │ │ │ 問過相關單位,竟仍向證人陳│ │ │
│ │ │ │ 慧珍稱「因為他們有問啊」、│ │ │
│ │ │ │ 「中鋼公司那邊有問過你們」│ │ │
│ │ │ │ 誤導證人,亦有不正訊問之瑕│ │ │
│ │ │ │ 疵,而此均漏未記載於系爭筆│ │ │
│ │ │ │ 錄中,自有勘驗還原事實之必│ │ │
│ │ │ │ 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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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陳慧珍101.8.14上午11:30-11:55│ˇ │(蔡律師) │(本院卷八第144頁起) │依勘驗結果顯示細繹便箋上載有「│
│ │之11:47:30-11:52:04 │ │(本院卷七第47頁起) │(11:47:30至11:52:04) │TO:蔡組長」等字,而證人陳慧珍│
│ ├───────────────┤ │1.證人陳慧珍101 年8 月14日於│問:那你可知道這個地勇公司以│並不否認為其字跡,足認證人確曾│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52頁) │ │ 檢察官訊問時,訊問筆錄固記│ 及這個廣集企業? │收取該文件並傳真於蔡秋福等情無│
│ │問:妳可知道地勇公司及廣集企業│ │ 載:「(問:你可知道地勇企│答:不知道。 │訛,至於收取該文件之人如何決定│
│ │ ? │ │ 業及廣集企業?)答:不知道│問:不知道。ㄚ既然連你都不知│後續之處理,尚非證人陳慧珍所得│
│ │答:不知道。 │ │ 。(問:既然你都不知道,你│ 道,你傳真給中鋼公司他們│決定,惟此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
│ │問:既然妳都不知道,妳傳真給中│ │ 傳真給中鋼公司,中鋼公司要│ 到底要如何處理? │之認定,證人之證述並無法作為被│
│ │ 鋼公司,中鋼公司要如何處理│ │ 如何處理?)答:因為相關的│答:我因為他們的業,他們裡面│告丁○○有利之認定。 │
│ │ ? │ │ 業務我們並不清楚,我都是先│ 跟哪個經銷商講,我們不會│ │
│ │答:因為相關的業務我們並不清楚│ │ 傳真給中鋼公司,看中鋼公司│ TOUC H這個業務,所以我們│ │
│ │ ,我都是先傳真給中鋼公司,│ │ 知不知道怎麼處理,如果中鋼│ 都是先轉給他,他們自己看│ │
│ │ 看中鋼公司知不知道怎麼處理│ │ 公司有疑問也會打來問我,但│ 問題,看他們懂不懂? │ │
│ │ ,如果中鋼公司有疑問也會打│ │ 我並不會告訴他們照著便箋上│問:ㄚ不懂的時候呢? │ │
│ │ 來問我,但我並不會告訴他們│ │ 的要求處理,都是讓中鋼公司│答:不懂,他可能會再來問我們│ │
│ │ 照著便箋上的要求處理,都是│ │ 他們自己決定」云云。 │ 。 │ │
│ │ 讓中鋼公司他們自已決定。 │ │2.查證人陳慧珍雖證述中鋼公司│問:喔。 │ │
│ │ │ │ 如對文件不清楚會打來問我,│答:嗯。 │ │
│ │ │ │ 但亦業已就系爭廣集便箋部分│問:因為相關的業務可能並不清│ │
│ │ │ │ 具體證述,中鋼公司並無向其│ 楚…(複誦證人說法),然│ │
│ │ │ │ 詢問有關事項、證人亦沒給過│ 後你會去幫他們打聽還是怎│ │
│ │ │ │ 中鋼公司答案,此部分證詞漏│ 麼樣? │ │
│ │ │ │ 未記載恐使閱讀之人誤以為係│答:如果說…他不曉得委員要的│ │
│ │ │ │ 爭廣集便箋中鋼公司仍有後續│ 是什麼或什麼範圍或什麼不│ │
│ │ │ │ 處理之動作,使證人證詞陳述│ 明確的話,那有可能我們,│ │
│ │ │ │ 與筆錄記載意思仍有不符,自│ 或者說他會,嗯,或者說有│ │
│ │ │ │ 有勘驗之必要。 │ 時候委員要這麼細,他覺得│ │
│ │ │ │ │ 那部分他們不能提供或者什│ │
│ │ │ │ │ 麼之類的,那有可能他就先│ │
│ │ │ │ │ 寫他這部分不提供或怎樣,│ │
│ │ │ │ │ 這樣子。 │ │
│ │ │ │ │問:不是啦,他不知道怎麼回覆│ │
│ │ │ │ │ 或怎麼處理的時候,他會打│ │
│ │ │ │ │ 電話回來問你是不是? │ │
│ │ │ │ │答:嗯… │ │
│ │ │ │ │問:你剛說他打電話回來… │ │
│ │ │ │ │答:有時候,那是,那部分是說│ │
│ │ │ │ │ 很明確說,嗯,應該怎麼講│ │
│ │ │ │ │ ?你這個這個不知道怎麼處│ │
│ │ │ │ │ 理的定義是什麼?我現在不│ │
│ │ │ │ │ 曉得要怎麼回?例如說是他│ │
│ │ │ │ │ 們不提供還是? │ │
│ │ │ │ │問:我看了這張紙他搞不清楚說│ │
│ │ │ │ │ ㄟ你有這樣交代,到底林益│ │
│ │ │ │ │ 世是怎樣?到底是我們要給│ │
│ │ │ │ │ 他?還是不給他?或者我們│ │
│ │ │ │ │ 覺得好像可以給他… │ │
│ │ │ │ │答:如果他們要不要給都是中鋼│ │
│ │ │ │ │ 自己決定,我們沒有,不會│ │
│ │ │ │ │ 去要求他一定要給,對。 │ │
│ │ │ │ │問:如果你傳過去,他總要問一│ │
│ │ │ │ │ 下說你們傳這個意思到底是│ │
│ │ │ │ │ 什麼?是要給他? │ │
│ │ │ │ │答:我們會跟他們講你們自己決│ │
│ │ │ │ │ 定要不要給。 │ │
│ │ │ │ │問:但他會問嘛,對不對? │ │
│ │ │ │ │答:嗯,那我沒有就這部分給他│ │
│ │ │ │ │ 答案過。 │ │
│ │ │ │ │問:喔。 │ │
│ │ │ │ │答:我不會跟他說委員要,你們│ │
│ │ │ │ │ 要怎麼樣,我不會講這些,│ │
│ │ │ │ │ 我也不能干預他啊。 │ │
│ │ │ │ │問:他會說ㄚ這個資料是怎麼來│ │
│ │ │ │ │ 的啊?到底是怎麼回事?現│ │
│ │ │ │ │ 在為什麼會傳這份資料給我│ │
│ │ │ │ │ 們?我們也不認識廣廣集這│ │
│ │ │ │ │ 家企業,那這時候你要怎麼│ │
│ │ │ │ │ 辦? │ │
│ │ │ │ │答:但是我沒有印象他跟我問過│ │
│ │ │ │ │ 這些問題啊。 │ │
│ │ │ │ │問:他他如果不了解,像這種,│ │
│ │ │ │ │ 你就一張傳真給他嘛,那如│ │
│ │ │ │ │ 果他不了解的時候,他會不│ │
│ │ │ │ │ 會問你,問你們說這這到底│ │
│ │ │ │ │ 是怎麼來的?阿意思意思是│ │
│ │ │ │ │ 怎麼樣?有沒有?這樣也聯│ │
│ │ │ │ │ 繫不到廣集這家企業或者是│ │
│ │ │ │ │ 怎麼樣?那現在要怎麼答覆│ │
│ │ │ │ │ ?有沒有… │ │
│ │ │ │ │答:那我們可能就會告訴他你能│ │
│ │ │ │ │ 答的就答,你們不能答的就│ │
│ │ │ │ │ … │ │
│ │ │ │ │問:會問你們就對了? │ │
│ │ │ │ │答:就假如他說他他覺得回答有│ │
│ │ │ │ │ 困難…對… │ │
│ │ │ │ │問:我只要確定說他如果不太了│ │
│ │ │ │ │ 解… │ │
│ │ │ │ │答:假如他回答有困難或… │ │
│ │ │ │ │問:會問你們? │ │
│ │ │ │ │答:我是不會說他來問我,我去│ │
│ │ │ │ │ 幫他問委員,不會有這種事│ │
│ │ │ │ │ 。 │ │
│ │ │ │ │問:當然會,我知道。 │ │
│ │ │ │ │答:對。 │ │
│ │ │ │ │問:我現在要知道的是說他會不│ │
│ │ │ │ │ 會來問你說「ㄟ,你們傳真│ │
│ │ │ │ │ 這個給我們是什麼意思?」│ │
│ │ │ │ │答:有可能,但是我也不曉得是│ │
│ │ │ │ │ 什麼意思啊,因為只是轉傳│ │
│ │ │ │ │ 而已啊,我也不會知道這個│ │
│ │ │ │ │ 傳真… │ │
│ │ │ │ │問:你也不會幫他們問… │ │
│ │ │ │ │答:不會不會… │ │
│ │ │ │ │問:問部裡面或問說… │ │
│ │ │ │ │答:不會。 │ │
│ │ │ │ │問:這文是哪裡來的? │ │
│ │ │ │ │答:不會,不會去… │ │
│ │ │ │ │問:這真的是你很厲害ㄝ,有人│ │
│ │ │ │ │ 知道你們傳真機,自己寫一│ │
│ │ │ │ │ 寫蓋個章,然後傳給你們,│ │
│ │ │ │ │ 你們就昏倒了。你就照著做│ │
│ │ │ │ │ 就對了? │ │
│ │ │ │ │答:對,因為,因為是,就這樣│ │
│ │ │ │ │ 交辦下來我只好照做囉,我│ │
│ │ │ │ │ 能說我不傳嗎?對啊。 │ │
│ │ │ │ │問:會打來問喔? │ │
│ │ │ │ │答:會啦。 │ │
│ │ │ │ │問:但我並不會告訴,不會直接│ │
│ │ │ │ │ 告訴他們一定要照著這個便│ │
│ │ │ │ │ 箋上的要求處理嘛。 │ │
│ │ │ │ │答:嗯嗯嗯。 │ │
│ │ │ │ │問:都是讓他們自己決定嘛? │ │
│ │ │ │ │答:嗯。 │ │
│ │ │ │ │問:是這個意思嗎? │ │
│ │ │ │ │答:中鋼公司自己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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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陳慧珍101.8.14上午11:30-11:55│ │(蔡律師) │ │依證人陳慧珍之證述,其有傳真系│
│ │之11:52:20-11:54:50 │ │(本院卷七第48頁反面起) │ │爭便箋予蔡秋福,蔡秋福亦回覆資│
│ ├───────────────┤ │1.證人陳慧珍101 年8 月14日於│ │料予陳慧珍之科室,只是回傳資料│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52頁) │ │ 檢察官訊問時,訊問筆錄固記│ │陳慧珍已找不到,適足證明該便箋│
│ │問:當時中鋼公司可有針對這份便│ │ 載:「問:當時中鋼公司可有│ │之交付過程無訛,辯護人就此聲請│
│ │ 箋的回覆資料? │ │ 針對這份便箋的回覆資料?答│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答:我是不記得,但是蔡秋福處長│ │ :我是不記得,但蔡秋福處長│ │ │
│ │ 有來向我們查詢,表示有回覆│ │ 有來向我們查詢表示有回覆資│ │ │
│ │ 資料,但他回覆的資料我找不│ │ 料,但他回覆的資料我找不到│ │ │
│ │ 到,不過他有回傳資料給我們│ │ ,不過他有回傳資料給我們看│ │ │
│ │ 看,上面的確載有我們科的傳│ │ 上面的確載有我們科的傳真號│ │ │
│ │ 真號碼。 │ │ 碼」云云。 │ │ │
│ │ │ │2.查,證人陳慧珍該次詢答過程│ │ │
│ │ │ │ 證述「回傳資料」上載有該單│ │ │
│ │ │ │ 位之傳真號碼,惟該傳真號碼│ │ │
│ │ │ │ 乃係中鋼公司蔡秋福於事後自│ │ │
│ │ │ │ 行寫上,而究竟「回傳資料」│ │ │
│ │ │ │ 上所示之傳真號碼係機器自行│ │ │
│ │ │ │ 列載於其上,或者是人為事後│ │ │
│ │ │ │ 填寫,對於判斷事實之真偽具│ │ │
│ │ │ │ 有重要關鍵意義,而系爭筆錄│ │ │
│ │ │ │ 對此均漏未記載,亦有還原之│ │ │
│ │ │ │ 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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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謝燕青101.8.14上午09:52-11:27│ │(蔡律師) │ │依證人謝燕青之證述,該便箋上載│
│ │之10:50:50-10:58:38 │ │(本院卷七第41頁反面起) │ │有「TO:蔡組長」等字為陳慧珍之│
│ ├───────────────┤ │1.按證人謝燕青101 年8 月14日│ │字跡無訛,足認陳慧珍確曾收取系│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12頁反 │ │ 之訊問筆錄固記載:「(問:│ │爭便箋並傳真於蔡秋福等情無訛,│
│ │面至第113頁) │ │ (提示99年4 月7 日立法委員│ │至於證人謝燕青已找不到該文件,│
│ │問:(提示99年4月7日立法委員林│ │ 丁○○便箋)這張內容載有推│ │又該文件係由那位長官所交付等節│
│ │ 益世便箋)這張內容載有推薦│ │ 薦中鋼公司提高地勇公司脫硫│ │,並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
│ │ 中鋼公司提高地勇公司脫硫渣│ │ 渣以及廣集企業有意願承購中│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採購量以及廣集企業有意願採│ │ 聯公司爐渣鐵之便箋,據我們│ │ │
│ │ 購中聯公司爐渣鐵之便箋,據│ │ 調查,這張便箋是丁○○交給│ │ │
│ │ 我們調查,這張便箋是丁○○│ │ 經濟部長,部長交給國會聯絡│ │ │
│ │ 交給經濟部部長,部長交給國│ │ 人轉交國營會,再由國營會傳│ │ │
│ │ 會聯絡人轉交國營會,再由國│ │ 真給中鋼公司交辦?)答:(│ │ │
│ │ 營會傳真給中鋼公司交辦? │ │ 經檢視後)這張便箋確實由我│ │ │
│ │答:(經檢視後)這張便箋確實是│ │ 們國營會的陳慧珍小姐傳真給│ │ │
│ │ 由我們國營會的陳慧珍小姐傳│ │ 蔡秋福的,因為上面有記載『│ │ │
│ │ 真給蔡秋福的,因為上面有記│ │ TO:蔡組長』,是陳慧珍的筆│ │ │
│ │ 載「TO:蔡組長」,是陳慧珍│ │ 跡但上週二(101 年8 月7 日│ │ │
│ │ 的筆跡,但上週二(101年8月│ │ )中鋼公司的蔡秋福組長經特│ │ │
│ │ 7日)中鋼公司的蔡秋福組長 │ │ 偵組約談,電話給我詢問過這│ │ │
│ │ 經戊○○約談後,有打電話給│ │ 這份資料,因為我真的不記得│ │ │
│ │ 我詢問過這份資料,因為我真│ │ 我請蔡秋福回傳便箋給我,我│ │ │
│ │ 的不記得,我請蔡秋福回傳便│ │ 找了我們的存檔資料並沒有,│ │ │
│ │ 箋給我,我找了我們的存檔資│ │ 後來又向公關科查詢,也找不│ │ │
│ │ 料,並沒有,後來又向公關科│ │ 到,所以我可以確定這張資料│ │ │
│ │ 查詢,也找不到,所以我可以│ │ 應該不是來自公關科,應該是│ │ │
│ │ 確定這張資料應該不是來自公│ │ 來自我們長官,但至於是哪一│ │ │
│ │ 關科,應該是來自我們長官,│ │ 位長官我不記得了。當時中鋼│ │ │
│ │ 但至於是哪一個長官我不記得│ │ 公司有針對中聯公司的部分回│ │ │
│ │ 了。當時中鋼公司有針對中聯│ │ 傳資料,這部分也是事後我跟│ │ │
│ │ 公司的部分回傳資料,這部分│ │ 蔡組長要的,但我實在也想不│ │ │
│ │ 也是事後我跟蔡組長要的,但│ │ 起來」云云。 │ │ │
│ │ 我實在也想不起來。 │ │2.查,觀之證人謝燕青當日之證│ │ │
│ │ │ │ 述過程,其不僅提及蔡秋福曾│ │ │
│ │ │ │ 向其詢問過該份資料,更直稱│ │ │
│ │ │ │ 蔡秋福亦向其表示於記憶中並│ │ │
│ │ │ │ 無這些事情存在,此部分均可│ │ │
│ │ │ │ 作為證明系爭廣集便箋並非被│ │ │
│ │ │ │ 告丁○○利用立法委員職權請│ │ │
│ │ │ │ 託經濟部長等實情,然偵查筆│ │ │
│ │ │ │ 錄對此均漏未記載,有勘驗之│ │ │
│ │ │ │ 必要。 │ │ │
│ │ │ │3.又,於該次之訊問過程中,證│ │ │
│ │ │ │ 人謝燕青屢次向檢察官表示其│ │ │
│ │ │ │ 對系爭廣集便箋之所載內容並│ │ │
│ │ │ │ 無處理,且經濟部長亦無關切│ │ │
│ │ │ │ 後續處理狀況,此均可作為被│ │ │
│ │ │ │ 告丁○○並未利用立法委員職│ │ │
│ │ │ │ 權要求相關機關處理該便箋之│ │ │
│ │ │ │ 有利證據,惟筆錄對此有利於│ │ │
│ │ │ │ 被告事項均漏未記載,自有勘│ │ │
│ │ │ │ 驗之必要。 │ │ │
│ │ │ │4.再者,證人謝燕青亦稱公關科│ │ │
│ │ │ │ 對於立法委員所交辦事項都有│ │ │
│ │ │ │ 建檔,然經其詢問公關科,公│ │ │
│ │ │ │ 關科卻稱查無資料,顯然此為│ │ │
│ │ │ │ 證明系爭廣集便箋並非被告林│ │ │
│ │ │ │ 益世以立法委員身份交辦之有│ │ │
│ │ │ │ 利證據,然筆錄均漏未記載,│ │ │
│ │ │ │ 有勘驗以還原事實之必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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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謝燕青101.8.14上午09:52-11:27│ │(蔡律師) │ │依證人謝燕青之證述,該便箋傳真│
│ │之11:04:14-11:14:35 │ │(本院卷七第43頁起) │ │回覆國營會的文件載有「02-3614 │
│ ├───────────────┤ │1.按證人謝燕青101 年8 月14曰│ │244」是國營會四組之電話號碼, │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五第113頁) │ │ 之訊問筆錄固記載:「(問:│ │右下角有傳真機之文字「From MO│
│ │問:(提示「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 │ (提示「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 │EA」顯示來自經濟部之傳真,足認│
│ │ 格」傳真文件)經查證,上開│ │ 格」傳真文件)經查證,上開│ │經濟部與國營會確有以傳真方式交│
│ │ 「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文│ │ 資料「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 │付系爭便箋資料無訛,至於證人謝│
│ │ 件係中鋼公司接獲上開99.4.7│ │ 」係中鋼公司接獲上開99.4,7│ │燕青已找不到該文件,或對該等文│
│ │ 丁○○便箋,傳真回覆國營會│ │ 丁○○便箋,傳真回覆國營會│ │件已無印象等節,並不影響本案犯│
│ │ 的文件,該文件上註明「02-2│ │ 的文件,該文件上註明『 │ │罪事實之認定,尚無調查之必要。│
│ │ 0000000 」是否是貴科的傳真│ │ 00-00000000 』是否是貴科的│ │ │
│ │ 電話? │ │ 傳真電話?)答:是我們國營│ │ │
│ │答:是我們國營會四組的傳真號碼│ │ 會四組的傳真號碼沒錯,如果│ │ │
│ │ 沒錯,如果有傳,我們應該是│ │ 有傳,我們應該是有收到,但│ │ │
│ │ 有收到,但我現在找不到。但│ │ 是我現在找不到。但這張傳真│ │ │
│ │ 這張傳真文件,我們有看到它│ │ 文件,我們有看到它右下角有│ │ │
│ │ 的右下角有傳真機的文字「 │ │ 傳真機的文字『FROMMOEA』,│ │ │
│ │ FromMOEA 」,顯示確定是來 │ │ 顯示確定是來自經濟部,上面│ │ │
│ │ 自於經濟部,上面也有傳真機│ │ 也有傳真機號碼,那一個號碼│ │ │
│ │ 號碼,那一個號碼我們查了經│ │ 我們查了經濟部各單位的傳真│ │ │
│ │ 濟部的各單位傳真發現是經濟│ │ 發現是經濟部文書科的傳真號│ │ │
│ │ 部文書科的傳真號碼。 │ │ 碼」云云。 │ │ │
│ │ │ │2.查,檢察官訊問證人謝燕青關│ │ │
│ │ │ │ 於「轉爐石著磁料銷售資格」│ │ │
│ │ │ │ 等問題時,證人謝燕青除表示│ │ │
│ │ │ │ 事發後找不到外,亦同時對檢│ │ │
│ │ │ │ 察官證述其對於該些資料均無│ │ │
│ │ │ │ 印象,亦明確表示證人不曾聽│ │ │
│ │ │ │ 過如係爭廣集便箋內容所載地│ │ │
│ │ │ │ 勇公司,此可作為系爭廣集便│ │ │
│ │ │ │ 箋並非被告丁○○以立法委員│ │ │
│ │ │ │ 身份交辦之有利證據,然筆錄│ │ │
│ │ │ │ 均漏未記載有勘驗以還原事實│ │ │
│ │ │ │ 之必要。 │ │ │
├──┼───────────────┼───┼──────────────┼──────────────┼───────────────┤
│111 │楊承鋼101.7.5下午14:30-16:12 │ │(蔡律師) │ │辯護人之聲請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
│ │之15:44:38-15:45:21 │ │(本院卷七第217頁反面起) │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1.證人楊承鋼101 年7 月5 日偵│ │ │
│ │(101年度特偵3號卷三第197頁) │ │ 訊筆錄,固記載:「(問:你│ │ │
│ │問:是否知道99年締約時,地勇公│ │ 為何會說,你跟中聯公司的董│ │ │
│ │ 司是否符合中聯公司的採購資│ │ 事長翁朝棟不和?)答:就是│ │ │
│ │ 格? │ │ 為了這件事情在吵。(問:你│ │ │
│ │答:當時鄭春長問我讓出三分之一│ │ 是否知道翁朝棟為何做了一年│ │ │
│ │ 量時,我有問他是哪家公司要│ │ 多就離職?)答:這我不知道│ │ │
│ │ 的,他說是地勇公司,我就說│ │ 。」云云。 │ │ │
│ │ 地勇公司不是有環保局罰單嗎│ │2.查,證人楊承鋼於受訊問時除│ │ │
│ │ ,為何地勇公司可以,因為我│ │ 筆錄之供述外,尚陳明「鄒若│ │ │
│ │ 的合約上就有載明,如果有罰│ │ 齊以前被翁朝棟搞離開過中鋼│ │ │
│ │ 單的話,中聯公司就得以終止│ │ 」等資訊,此未記載於偵訊筆│ │ │
│ │ 合約,我知道地勇公司有不少│ │ 錄中,又因前開資訊對於釐清│ │ │
│ │ 罰單,但是鄭春長叫我不要管│ │ 中聯與永豐盛合約提早簽約是│ │ │
│ │ 。 │ │ 否是行政疏失及何以鄒若齊特│ │ │
│ │問:你為何會說,你跟中聯公司的│ │ 別監督中聯公司之原因均有釐│ │ │
│ │ 董事長翁朝棟不和? │ │ 清之功能,自有勘驗以還原事│ │ │
│ │答:就是為了這件事情在吵。 │ │ 實之必要。 │ │ │
├──┼───────────────┼───┼──────────────┼──────────────┼───────────────┤
│112 │楊承鋼101.7.5下午14:30-16:12 │ │(蔡律師) │ │辯護人之聲請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
│ │之16:12:50-16:14:40 │ │(本院卷七第218頁起) │ │,尚無調查之必要。 │
│ ├───────────────┤ │查,證人楊承鋼於訊問過程透露│ │ │
│ │(101年度特偵3卷三第168頁) │ │關於辛○○自行提出之改善計畫│ │ │
│ │問:對於地勇公司在101年3月23日│ │,其施作之成本高達10億元之成│ │ │
│ │ 遭高雄市環保局行文上游廠商│ │本,可佐證地勇公司於101年間 │ │ │
│ │ 停止供料的事情,你是否知道│ │遭環保局裁罰、中鋼斷料,係因│ │ │
│ │ ? │ │辛○○無能力實施其自行提出之│ │ │
│ │答:我知道。因為中聯公司在地勇│ │改善計畫,而持續遭中鋼斷料,│ │ │
│ │ 公司被停料時,就通知我在地│ │並非被告向環保局施壓,對此證│ │ │
│ │ 勇公司取料的時間來拿,但是│ │人楊承鋼所陳述並未詳載於偵查│ │ │
│ │ 我不願意。 │ │筆錄中,自有勘驗還原之必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