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鄭水銓
- 被告己○○、丁○○、丙○○、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20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楊尚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趙立偉律師 楊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4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50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丁○○、丙○○部分撤銷。 己○○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廣告單貳張、點片單叁拾叁張、空白點片單貳拾張、記帳本貳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燒錄器貳佰捌拾肆台、主機叁拾肆台、空白光碟片肆萬叁仟片、封面壹批、光碟母片壹批、訂單目錄表壹批、貼紙壹批、寄貨收據壹批、訂貨目錄壹批、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盜版錄音光碟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均沒收。 丁○○、丙○○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現金叁仟肆佰伍拾元、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錄音光碟片、MPA盜版電影光碟片,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明知以許嘉德為首之製造、販賣盜版光碟集團所製造、販售之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其中:1.光碟片所側錄之電影視聽著作,或係侵害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物品;2.光碟片內所側錄之錄音著作,或係侵害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之盜版物品;3.盜版遊戲光碟片內所側錄之電腦程式著作,均侵害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力公司)為使PS2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可對應置入「 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平台執行所創作完成之「 Programmer Tools for the PlayStation2 computer enterainment system version 1.0」(或Library Codes for the PlayStation2 computer enterainment system, version 1.0)(以下簡稱「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 著作),其中如附表二(三)編號1至編號538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另侵害新力公司之遊戲著作財產權,如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另侵害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光榮公司)之遊戲著作財產權;且己○○明知如附表一所示「PlayStation」、「 PS設計圖」、「Koei」等商標圖樣,分別經新力公司、光榮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電視遊樂器、軟體、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電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等商品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得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以電視遊樂器執行上開盜版遊戲光碟時,在螢幕上會顯現如附表一所示之「PlayStation」、「 PS設計圖」或「Koei」等商標圖樣;另附表二(三)編號 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螢幕會顯示「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授權文字,足以使購買之顧客藉由該遊戲光碟執行時,均能透過畫面中出現之註冊商標圖樣及授權文字電磁紀錄,獲知該等遊戲之來源及品牌。4.用於包裝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封套上所使用之「PlayStation」、「PS設計圖」商標,亦 係侵害新力公司享有上開商標專用權之物。竟加入上開以許嘉德為首之盜版光碟集團,而意圖營利,並與許嘉德及其集團成員駱雅彤、蔡永隆共同基於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概括犯意聯絡(許嘉德由檢察官另案通緝,駱雅彤、蔡永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34號另行審 結,判決駱雅彤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4年;蔡永隆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自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11日止,連續由許嘉德在其不知情之女友甲○○所開設,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之家具行2樓辦公室內統籌指揮,準備盜錄所用之空白光碟片、原料及貼有仿冒上開商標之包裝紙,並彙整下游盜版業者之點片單,交予蔡永隆、駱雅彤負責製造盜版光碟,己○○則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元 之代價受僱於許嘉德,負責在桃園縣市一帶接受下游盜版業者訂購盜版光碟之點片單後,或將點片單送至上址家具行辦公室內交予許嘉德,或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逕行向駱雅彤、蔡永隆訂購盜版光碟,事後並負責向下游盜版業者收取其等出售盜版光碟之價款,再匯入由不知情之甲○○提供予許嘉德使用,由王女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予許嘉德花用。駱雅彤、蔡永隆則分別以3萬元、3萬5千元之代價受僱於許嘉德,負責在蔡永隆出面承租之苗栗縣苗栗市南龍崗40號成立盜版工廠,由駱雅彤負責整理訂單統計數量,據以指示在該處工作之不知情外籍勞工燒錄、包裝盜版光碟後,交予蔡永隆寄送至貨運站或預定之交貨地點。 二、丁○○、丙○○均明知上揭許嘉德之盜版工廠所製造之電影視聽光碟、錄音光碟,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物品,竟仍意圖營利,並基於散布上開盜版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11日止,共同連續以每片 盜版電影光碟32元、每片盜版錄音光碟22元之代價,向己○○訂購許嘉德等人盜拷之盜版光碟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夜市陳列,並以每片盜版電影光碟100元、每片盜版音樂 光碟5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客戶。 三、嗣於95年5月11日上午,為警員持搜索票搜索:於當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之家具行,查扣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廣告單二張、點片單九張、空白點片單八張;另於當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己○○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2之5號4樓之住處內,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點片單24張、空白點片單12張、記帳本2本,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1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以及與本案犯罪無關之盜版錄音光碟片「美好時光 」5 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花花同學會」8片、盜版電 影光碟片「就地正法」17片、色情光碟片150片;又於當日 上午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40號搜索,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燒錄器284台、主機34台、空白光 碟片43,000片、盜版電影光碟片14,776片(其中6,996片侵 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電影著作財產權)、盜版錄音光碟片38,766片(其中14,936片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錄音著作財產權)、盜版遊戲光碟片1批(均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共計1,777片,其中1,738片亦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另39片則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封面1批、光碟母片1批、訂單目錄表1批、貼 紙1批、寄貨收據1批、訂貨目錄1批、以及與本案犯罪無關 之色情光碟片1,037片(此部分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 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新力及光榮公司著作財產權等之盜版光碟,詳如附表二所載)。嗣經檢察官簽發拘票,囑令警員於當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觀光夜市拘提丁 ○○到案,當場並扣得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盜版錄音光碟片459片(其中355片侵害滾 石等10家唱片公司錄音著作財產權)、MPA盜版電影光碟片 290 片(其中174片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電影著作財產 權),及丁○○所有因販賣盜版光碟之不法所得現金3,450 元(此部分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著作財產權等之盜版光碟,詳如附表三所載)。 四、案經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等10家電影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唱片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江文博、邱億豐,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吳彥虢,光榮公司代理人陳文詮,新力公司代理人乙○○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已經被告己○○、丁○○、丙○○、甲○○四人同意引用為證據(見原審卷第7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均係在警員破獲本案後,被動的受通知到場,並僅負責辨識本案查扣之盜版光碟性質,其等所為之陳述,均未直接指述被告等人犯罪,應無誣攀被告等人入罪之意,且被告等人亦均不否認所查獲之光碟片均為盜版之事實,依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本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共同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述被告丁○○、丙○○犯罪經過之證詞,程序上已經依法具結,且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嗣後己○○並於原審審理時,對上開事實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 定,己○○此部分證詞,對被告丁○○、丙○○而言,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丁○○因本案被捕後,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其於該次羈押庭審理時之陳述,並未經具結,對被告丙○○而言,應屬第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故此部分陳述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不能引為證明被告丙○○犯罪之證據,然本院引用被告丁○○之上開陳述,僅在以此比對其嗣後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詞,進而認定丁○○之供述前後反覆,並非以丁○○該次陳述認定被告丙○○之犯罪事實,故不受前開傳聞法則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至於後引其他證人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均已依法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承認上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不諱,上訴人即被告己○○雖承認有幫共犯許嘉德收盜版光碟之訂單,並幫許嘉德收取販賣盜版光碟之貨款,然否認有公訴人所指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幫許嘉德收個單,許嘉德做什麼東西,伊完全不知道,伊完全不知道許嘉德在生產什麼東西,伊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除伊幫許嘉德收單外之其他事實,均是許嘉德的個人行為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丙○○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並未與丁○○共同販賣盜版光碟云云。經查: 二、被告己○○部分: ㈠本件警員於95年5月11日上午,持搜索票搜索:於當日上午 11時25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之 家具行,查扣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廣告單2張、點片單 9張、空白點片單8張;另於當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己○○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22之5號4樓之住處內,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點片單24張、空白點片單12張、記帳本2本,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以及與本案無關之盜版錄音光碟片「美好時光」5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花花同學會」8片、盜版電影光碟片 「就地正法」17片、色情光碟片150片;又於當日上午10時 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40號搜索,查獲許嘉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燒錄器284台、主機34台、空白光碟片 43,000片、盜版電影光碟片14,776片 (其中6,996片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電影著作財產權)、盜版錄音光碟片 38,766片(其中14,936片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錄音著作財產權)、盜版遊戲光碟片1批(均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共計1,777片,其中1,738片亦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另39片則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封面1批、光碟母片1批、訂單目錄表1批、貼 紙1批、寄貨收據1批、訂貨目錄1批、以及與本案無關之色 情光碟片1,037片。嗣經檢察官簽發拘票,囑令警員於當日 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觀光夜市拘提丁○○到 案,當場並扣得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盜版錄音光碟片459片(其中355片侵害滾石等10 家唱片公司錄音著作財產權)、MPA盜版電影光碟片290片(其中174片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電影著作財產權),及 丁○○所有因販賣盜版光碟之不法所得現金3,450元等事實 ,業經被告己○○、丁○○、丙○○分別自承屬實,並有搜索票暨搜索扣押筆錄3份、丁○○之拘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員搜索苗栗市南龍岡40號之現場照片65張附卷(見偵查卷一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28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102頁至第125頁),及上開扣案之各式盜版光碟片、點片單、封面、光碟母片、燒錄器等物可資佐證。 ㈡再者,1.警員在上開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扣之盜版電影光碟14,776片,其中6,996片係盜拷自華納等10家電影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電影光碟(如附表二(一)所示);查扣之盜版錄音光碟38,766片,其中 14,936片係盜拷自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之盜版錄音光碟(如附表二(二)所示);2.警員在被告丁○○位於北埔路觀光夜市之攤位所查扣之盜版錄音光碟459片,其中355片係盜拷自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錄音光碟(如附表三(一)所示);查扣之 MPA盜版電影光碟290片,其中174片係盜拷自華納等10家電 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電影光碟(如附表三(二)所示),此經證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江文博、邱億豐,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吳彥虢,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告訴代理人庚○○,分別於警詢或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江文博部分見偵查卷一第61頁、邱億豐部分見偵查卷一第89頁、吳彥虢部分見偵查卷二第130頁76頁,江文博、吳彥虢並均見原審96年8月22日審理筆錄,庚○○部分見本院卷一第234頁至第235頁)。其中,附表二(二)及附表三(一)所示之盜版光碟,係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之盜版錄音光碟,業據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吳彥虢於警詢時指訴綦詳(見95年偵字第10508號偵查卷二第129頁至第132頁),嗣經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告訴代理人朱晉豪於 本院同為指訴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34頁至第235頁),並有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被侵害錄音著作之正版光碟封面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1頁至第273頁)。另警員在上開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盜版遊戲光碟 1,777片,均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 著作(詳如後述),其中1,738片亦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 財產權,39片另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業據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乙○○、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文詮、辛○○分別於警詢、原審、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乙○○部分見偵查卷一第76頁、原審96年8月22日審理筆錄,陳文詮部分見 偵查卷一第68頁、本院卷一第235頁,辛○○部分見原審卷 第249頁)。又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 碟1,738片中,有1,586片盜版遊戲光碟使用新力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PS設計圖」及「PlayStation」商標;侵害光榮 公司遊戲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39片,均使用光榮公司如附表一所示「Koei」商標等情,業據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乙○○部分見偵查卷一第76頁,陳文詮部分見本院卷一第235頁)。而附表一編號一、二之「PlayStation」、「PS設計圖」,分別係新力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附表一編號三之「Koei」係日商光榮公司向同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日商光榮公司並再專屬授權予臺灣光榮公司在臺灣專用;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卡帶卡匣、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且仍在專用期間內,分別有新力公司、光榮公司商標註冊證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二第74頁至第78頁、本院卷一第290頁至292頁)。從上,本件警員在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扣之盜版電影光碟14,776片,其中6,996片係盜拷自華納等10家電影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電影光碟;查扣之盜版錄音光碟38,766片,其中14,936片係盜拷自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之盜版錄音光碟;警員在被告丁○○位於北埔路觀光夜市之攤位所查扣之盜版錄音光碟459片,其中355片係盜拷自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錄音光碟;查扣之MPA盜版電影光碟290 片 ,其中174片係盜拷自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電影視聽著作之盜版電影光碟。另警員在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盜版遊戲光碟1,777片,均侵害新力公司 「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詳如後述),其中 1,738片亦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39片另侵害光榮 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又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1,738片中,有1,586片盜版遊戲光碟使用新力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PS設計圖」及「PlayStation」商標; 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39片,均使用光榮公司如附表一所示「Koei」商標等事實,均堪以認定。 ㈢所謂「Library Programs」著作,係一基本程式,藉由此程式,遊戲開發商得以寫入與電視遊樂主機(即PS或PS2遊樂 器主機)相容之程式。而當置入遊戲光碟時,電視遊樂器主機會將遊戲光碟內儲存的應用程式載於遊樂器主機的隨取記憶體中(RAM),並允許執行該遊戲以把隨取記憶體中之電 腦碼轉換成電視螢幕上顯現之動畫影像。該遊戲軟體應用程式和該「Library Programs」著作都同時下載到主記憶體,且並不會發生只有該兩者之一下載到主記憶體的情形。只有兩者都下載到電視遊樂器主機才能執行遊戲光碟。若沒有「Library Programs」著作,遊戲軟體應用程式將無法由PS 或PS2遊樂器主機讀取。因此,「Library Programs」電腦 程式著作是PS或PS2遊樂器主機執行遊戲光碟的重要因素。 扣案PS2系統盜版遊戲光碟必然重製「Library Programs」 著作,否則盜版遊戲光碟將無法以PS2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 。又PS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Library Programs 」電腦程式著作,係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業據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指述明確,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紙、經認證美國著作權登 記證書影本2件、經日本東京法務局及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 表處認證之英文聲明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原版遊戲光碟封面各乙紙(見本院卷一第214頁至第227頁)可證。本件警員在上開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盜版遊戲光碟1,777 片,其中侵害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 1,738片,均為PS2系統之盜版遊戲光碟,均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業據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查卷一第76頁、原審96年8月22日審理筆錄);另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 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盜版遊戲光碟39片,均為PS2系統之 盜版遊戲光碟,亦均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等情,另據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35頁)。因此,本件警員在上開苗栗市南龍 岡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盜版遊戲光碟1,777片,均侵害新力 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權之事實,亦足堪認定。 ㈣被告己○○於警詢中自承:「我是直接到夜市收片單,也有接受電話下單,再把片單的數量報給『小劉』(按:即許嘉德,見偵查卷一第22頁反面),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是我在使用,秘密證人指證綽號『楊嫂』用上開3支電話接受盜版光碟的訂單,並用來與老闆『小劉 』聯絡的情節,是實在的」等語(見偵查卷一第22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並具結證稱:「我有向丁○○、丙○○收錢,匯進甲○○的戶頭,這些錢是他們二人跟許嘉德叫盜版光碟的貨款,他們都是交給我,我再轉交給許嘉德」「(許嘉德給妳什麼好處?)他說要給我錢,後來他說如果做的好,他就要一片給我抽多少錢」「(幫許嘉德收多少單子?)幾乎每天都有下單給許嘉德,除了下雨天還有許嘉德說有專案的話,就沒有去收單,平均每次都跟他下1、2百片」「(片子如何送?)片子是許嘉德請別人送給客戶,沒有經過我的手」等語(見偵查卷二第122頁正面、背面),在原審審理時 仍承認確實為許嘉德收受盜版光碟的訂單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核其所述,與證人駱雅彤在原審審理時證稱:伊 95年3月間開始受僱於許嘉德,在苗栗縣苗栗市南龍岡40號 屋內,幫許嘉德檢貨、裝箱、包裝,收到的訂單有時候是許嘉德拿過來,有時候是許嘉德要伊打電話問一位蔡小姐,蔡小姐會用代號「阿牛」、「阿狗」、「阿文」代表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64頁至第166頁),證人蔡永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94年4月間受僱於許嘉德,負責送貨,伊都送到貨 運站或者桃園的夜市,放在客戶指定的地點,月薪三萬五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至第169頁),及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賣盜版光碟,是向「楊嫂」(即己○○)訂的,一般是寫點片單拿給她,貨款也是支付給「楊嫂」等語(見原審卷第178頁),均屬相符。且警員亦確實在被 告己○○之住處查扣有點片單、帳冊及下游盜版商之退片,此亦可佐證被告己○○於警詢、檢訊、原審之自白屬實。被告己○○於本院雖辯稱:伊只是幫許嘉德收個單,許嘉德做什麼東西,伊完全不知道,伊完全不知道許嘉德在生產什麼東西,伊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除伊幫許嘉德收單外之其他事實,均是許嘉德的個人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5頁、 第9頁)。然被告己○○幾乎每天都為共犯許嘉德收取盜版 光碟之訂單,並收取盜版光碟之貨款,且每次都跟許嘉德下1、2 百片,再透過其他共犯運送盜版光碟予客戶等情,業 據被告己○○於警詢、檢訊、原審承認不諱,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己○○並非單純為許嘉德接收訂單或收取貨款,而對於許嘉德等人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之情事,已經知悉;且其所參與者係該盜版光碟工廠重要之接收訂單及收取貨款工作,與盜版光碟工廠其他成員即共犯許嘉德、駱雅彤、蔡永隆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而與共犯許嘉德、駱雅彤、蔡永隆等人,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自不得以其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或沒有看過販賣之盜版光碟為由,推諉其責任。綜上,被告己○○於本院辯稱:伊只是幫許嘉德收個單,許嘉德做什麼東西,伊完全不知道,伊完全不知道許嘉德在生產什麼東西,伊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除伊幫許嘉德收單外之其他事實,均是許嘉德的個人行為云云,顯為嗣後脫罪卸責之詞,並不足採。㈤此外,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螢幕會顯示「KOEI Co., Ltd.ALL rights reserved」之授權文字,有遊戲執行畫面翻拍 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3頁至第295頁),此部分被告己○○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對此部分,被告己○○於本院辯稱:「遊戲光碟從來沒看過,我不知道工廠有生產這些東西」云云(見本院卷二第7頁),否認有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犯行。然查: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因應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現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私文書,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準私文書之情形,如販賣者明知該準私文書確為偽造,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以顯示聲音、影像或符號之方式,表明該準私文書之一定用意,則販賣者交付該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予買受者之同時,自已將該準私文書置於隨時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況,而達於行使之程度,此時即無待販賣者於形式上更有所主張,應認販賣該偽造準私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異。此如同販賣翻印他人著作出版物(連同著作物之底頁、依出版社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一併翻印)圖利者,於交付偽造之著作物時,即已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須就該偽造著作物之內容更有所主張(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93年度台上字第1645、2034號判決意旨)。又按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573號、96年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本件被告己○○確實參與許嘉德等人重製、販售盜版遊戲光碟片之犯行,已認定如前。被告己○○所重製並販賣如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 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時,電 視螢幕上會出現「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授權文字,足以表明係由光榮公司製造或出品,購買之顧客藉由該遊戲軟體執行時,在電視螢幕上亦均會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被告己○○雖交易過程中並未就授權文字對客戶為任何主張,亦未當場藉由電腦使交易相對人親見光碟內儲之不實文書影像、符號,進而主張其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惟被告明知該盜版光碟與準私文書確為偽造,其交付該盜版光碟予買受者之同時,自已將該準私文書置於隨時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況,而達於行使之程度,無待被告於形式上更有所主張。因此,被告己○○主觀上對於其販賣之如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經執行會出現上開偽造之「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準私文書,足以令人以真品方式執行使用,仍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之;且明知購買之顧客均會藉由該仿冒遊戲光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竟持以販賣交付後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光榮公司之信譽。綜上,被告己○○重製並販賣盜版遊戲光碟同時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亦堪以認定。被告己○○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三、被告丁○○、丙○○部分: ㈠警員為偵辦本案,而於95年5月11日同步發動搜索,稍後並 於當日晚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觀光夜市拘提被告丁○○到案,當場並扣得曹某所販賣之各式盜版電影視聽光碟、錄音光碟,已見前述,而嗣後證人即共同被告己○○在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伊有向丁○○、丙○○收取盜版光碟的貨款等語,被告丁○○在原審審理時除自承:伊有向己○○訂片,一片CD之價格是22元,VCD的價格是32元等語外(見原審卷第163頁),並再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伊確實有向 楊嫂訂購盜版光碟,並向楊嫂交付貨款等語,此亦如前述,而被告丁○○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4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短短6日內全數95通對話中,與被 告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即有15通之多,與被告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亦有7 通之多,二者合計22通,占全數通話之五分之一強,甚為頻繁,且每通電話短則數秒,長不過數十秒,明顯異常,有上開丁○○之電話通聯紀錄一份附卷可稽(見警聲搜卷第77頁、第78頁、第80頁),此當可佐證證人己○○前開指述屬實。是故,被告丁○○、丙○○二人共同販售盜版光碟之犯行,已可認定。 ㈡被告丙○○雖辯稱:伊並未與丁○○共同販賣盜版光碟云云,證人己○○在原審審理時亦翻稱:我有為小劉(按;即許嘉德)到桃園市北埔夜市收取盜版光碟的訂單,訂單都放在夜市內一家牛排店前的垃圾桶內,垃圾桶是誰準備的,我不知道,是「小曹」通知我去收訂單的,我也有向他收錢,我也只向他收過錢云云(見原審卷第155頁),證人丁○○在 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在被查到前約二個月開始販賣盜版光碟,在北埔夜市被查到的攤位是我獨資的,先前在法院時供稱丙○○一度是合夥人,是因為要脫罪,所以才咬他云云(見原審卷第178頁、第179頁),惟查,證人己○○在原審審理時所述,與其先前在檢察官偵查中指述被告丙○○涉案之情節不符,而己○○雖然承認犯罪,然觀諸蔡女嗣後在原審審理時猶翻稱:伊並非駱雅彤、蔡永隆所說的蔡小姐云云(見原審卷第167頁、第260頁),即可見己○○並未完全吐實,其所述不無避重就輕之意,不能遽信。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95年5月11日因本案為警查獲後,經檢察官移 送原審法院聲請羈押時,向承審法官供稱略以:伊有向己○○拿過盜版光碟,但是是去年(94年)年底的事,伊過完農曆年差不多2月6日就沒再做了,當時跟丙○○有合夥,但過完年之後就沒有再合夥了云云(見聲羈卷第20頁),不僅與其嗣後承認警員於查獲當日,在北埔夜市查扣之盜版光碟攤位係其所擺設等語不符,且若丁○○在案發當日確實因畏懼遭到羈押,而誣攀被告丙○○涉案,則衡情,其自應推稱上開盜版光碟攤位純係被告丙○○一人所有,斷無一邊指認被告丙○○涉案,一邊卻承認自己亦參與其中之理,準此,被告丁○○在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害怕遭到羈押,而誣指丙○○涉案云云,與常情不符,並不可信。此外,互核被告己○○、丁○○在為警查獲初始,被告己○○係陳稱:伊不知道丁○○、丙○○有無在擺設盜版光碟的攤位云云,被告丁○○甚至推稱:伊不認識丙○○云云,直至警員出示其與丙○○之間之電話通聯紀錄,始陳稱:只是一般朋友聯絡感情云云(見偵查卷一第22頁、第55頁),其二人所述有迴護被告丙○○之意,甚為明顯。綜上,被告丙○○所辯:伊並未涉案云云,應係卸責之詞,被告己○○、丁○○以證人身分證稱:丙○○並未涉案云云,亦係迴護被告丙○○之詞,均不足採。 四、綜上各節,被告己○○、丁○○、丙○○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查被告己○○、丁○○、丙○○行為時,刑法部分條文於95年2月2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隨之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對新舊法之比較,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人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再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 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 較,逐項分列如下: ㈠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雖未經修正,惟該罪定有罰金刑之 規定,而未規定其罰金下限,故應適用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以資補充。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 (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 算之。」,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該罪最低僅 得處銀元一元之罰金,而依修正後同條款規定,則僅能處新臺幣一千元之罰金,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11月28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 結果參照)。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雖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但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 6427號、97年台上字第906號判決)。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己○○連續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丁○○、丙○○連續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部分(詳如後述),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應依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 ㈣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己○○所犯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及同法第82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等罪(詳如後述)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依新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 第55條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㈤刑法第47條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 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比較修正前、後該條之規定,可知修正前有關累犯之成立,不以再犯之罪係故意犯罪為限,然修正後之規定,則以再犯故意犯(不包括過失犯)為成立累犯之要件,新舊法就此範圍既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1037號、第1323號判決意旨 參照)。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業已減縮累犯之成立要件 ,故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㈥經綜合上開刑法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此,上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㈦另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修正後增列第55條但書,乃法理之明文化,非法律之變更,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刑法第38條雖亦有修正,惟該條第1項第2款,不論修正前、後均規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同條第3 項由原所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修正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為純文字之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即裁判時刑法第38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㈧至於被告等行為後,著作權法雖於95年5月30日、96年7月11日修正並刪除部分規定,惟本案適用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均未修正,故此部分當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商標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於商品之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而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電腦或遊戲機螢幕上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6條第1項所規範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是被告己○○所重製及販賣之部分盜版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戲器執行,於螢幕中會顯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圖樣,自屬商標之使用,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己○○重製並販賣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光碟之犯行,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己○○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56號、95年度台 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又被告重製並販賣之盜版遊戲光碟,其中如附表二(三)編號1至編號538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738片中,有1,586片盜版遊戲光碟使用新力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PS設計圖」及「PlayStation」商標;以及如附 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39片,均使用光榮公司如附表一所示「Koei」商標,此部分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 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 ㈢另被告己○○重製並販賣之盜版光碟,其中如附表二(三)編號539 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經執行會出 現上開偽造之「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準私文書,足以令人以真品方式執行使用,仍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之;且明知購買之顧客均會藉由該仿冒遊戲光碟之執行,在電視螢幕上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竟持以販賣交付後藉以行使該等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光榮公司之信譽,已如前述。是核被告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準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己○○與許嘉德、蔡永隆及駱雅彤就上開重製、販賣盜版光碟、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間,分別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己○○多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時間均緊接,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己○○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意 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及同法第82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該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7號判決意旨 參照),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意圖欺騙 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罪處斷。被告己○○同時重製並販售前開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處斷。被告己○○基於販賣盜版光碟以營利之目的,於同一時期,連續所為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觸犯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以及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39號、97年度台上字第 2335 號判決),從一重論以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㈤核被告丁○○、丙○○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被告丁○○、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上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丙○○就其等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部分犯行分別成立共同正犯。被告丁○○、丙○○多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時間均緊接,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丁○○、丙○○同時販售前開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光碟,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處斷。又被告己○○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年確定,於本案之犯罪時,尚在緩刑期間(不構 成累犯)。被告丁○○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3年12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丙○○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41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62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送監執行 至93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被告丁○○、丙○○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應依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㈥另檢察官雖已就被告己○○販賣侵害華納等10家電影公司、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新力公司與光榮公司等遊戲公司著作財產權、商標權盜版光碟之犯罪事實,予以起訴,惟起訴法條漏列商標法第82條;且被告己○○所犯商標法第82條之行為與公訴人所列起訴法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犯罪事 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就其全部事實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03號 判例、29年上字第2570號判例意旨)。又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一經執行會出現上開偽造之「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準私文書,足以侵害光榮公司之信譽,被告己○○另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情,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予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己○○、丁○○、丙○○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員警於95年5月11日上午 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40號搜索,查獲盜版遊戲光碟片1批,共計1,777片,其中1,738片侵害新力公司 遊戲著作財產權,39片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原審判決事實欄四記載「查獲…盜版遊戲光碟片1,187片」、理 由欄貳、二(一)部分說明「查獲…盜版遊戲光碟片1,187 片」、以及理由欄貳、七(一)4.部分說明「查獲…盜版遊戲光碟片1,187片」等處,均有錯誤(惟原判決理由欄貳、 二(二)部分說明:「39片係盜拷自光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1,738片則係盜拷自日商新 力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遊戲光碟」,以及附表二(三)記載盜版遊戲光碟合計1,777片等處,經 核並無不合,附此敘明);㈡本件員警於95年5月11日上午 10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40號搜索,查獲盜 版遊戲光碟片1批,共1,777片,均係侵害新力公司「 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光碟,原審未就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部分,予以說明,尚有疏漏;㈢如附表二(三)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除侵害光榮公司遊戲著作權外,亦侵害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權,原審對此部分,未予詳究,亦有違誤;㈣本件員警在苗栗市南龍岡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各式盜版光碟中,有14,936片係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錄音光碟(如附表二(二)所示);在被告丁○○位於北埔路觀光夜市之攤位所查扣之各式盜版光碟中,有355片係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 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錄音光碟(如附表三(一)所示)。原審認此部分係侵害滾石等10家唱片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核有違誤;㈤本件被告己○○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意圖欺騙他 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原審未以詳究,對被告己○○漏未論以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盜版光榮公司遊戲光碟部分),核有疏漏;㈥被告己○○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原審認被告己○○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與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尚有未洽;㈦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8條、第47條之規定,均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原審誤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此等部分均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法律,不需比較,亦有違誤;㈧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均係PS2系統,於執行時並不會出現公訴人所 稱新力公司「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等授權文字,因此,此部分並無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問題。原審以被告己○○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認此部分不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理由尚有未合。被告己○○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辯稱:伊只是幫許嘉德收個單,許嘉德做什麼東西,伊完全不知道,伊完全不知道許嘉德在生產什麼東西,伊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除伊幫許嘉德收單外之其他事實,均是許嘉德的個人行為;伊只是幫許嘉德收單,一個月領2萬元,原審量 刑過重云云。然查:被告己○○參與本件許嘉德等人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業據被告己○○於警詢、檢訊、原審承認不諱,且經證人曹麗雲、駱雅彤、蔡永隆等人之證述明確,並有其他相關證據可稽,足見被告己○○並非單純為許嘉德接收訂單或收取貨款,且其所參與者係該盜版光碟工廠重要之接收訂單及收取貨款工作,與盜版光碟工廠其他成員即共犯許嘉德、駱雅彤、蔡永隆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而與共犯許嘉德、駱雅彤、蔡永隆等人,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自不得以其沒有去過許嘉德之工廠或沒有看過販賣之盜版光碟為由,推諉其責任。從而,被告己○○共同重製、販賣本件盜版光碟之犯行,足堪認定,均已如前述。原審審酌保護智慧財產權係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之重要手段,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被告己○○先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前科,遭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渠明知故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乃貪圖私利,無視於國家法令,以重製、散布盜版光碟之方式,攫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本件遭查獲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甚多,犯罪情節不輕,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己○○有期徒刑2年6月,量刑亦屬妥適。綜上,被告己○○上訴意旨,並無理由。被告丁○○上訴意旨以:伊從警詢、偵查開始,均承認犯罪,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然查:原審審酌保護智慧財產權係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之重要手段,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被告丁○○先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前科,遭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渠明知故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乃貪圖私利,無視於國家法令,以重製、散布盜版光碟之方式,攫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本件遭查獲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甚多,犯罪情節不輕,以及被告丁○○犯後雖承認自己犯行,惟仍有迴護被告丙○○之意,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丁○○1年6月,經核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丁○○上訴意旨,並無理由。被告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辯稱:查獲之攤子並非伊所有,伊並無販賣盜版光碟云云。然查:被告丙○○與丁○○共同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觀光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證述明確;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檢訊時亦具結證稱:伊有向丙○○、丁○○收取盜版光碟的貨款等語。從上丁○○、己○○之證詞,被告丙○○所為本件共同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堪以認定,已如前述。因此,被告丙○○上訴意旨,仍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保護智慧財產權係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發展之重要手段,且關係我國對外之國家形象,而盜錄、販售盜版光碟者,無視於他人為創作所耗費之心血、時間、勞力及金錢等支出,擅自剽竊他人創作之果實,所為與竊盜等財產犯罪無異,被告己○○、丁○○、丙○○三人先前並均曾因違反著作權法前科,遭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其等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渠等明知故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乃貪圖私利,無視於國家法令,以重製、散布盜版光碟之方式,攫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自不宜寬貸,且本件係一以許嘉德為首之盜版光碟工廠,遭查獲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甚多,犯罪情節不輕,更有嚴懲必要,被告曹麗雲犯後雖然分別承認自己犯行,惟仍有迴護被告丙○○之意,被告己○○、丙○○於本院則未承認犯行,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末按,被告己○○、丁○○、丙○○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本案被告3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同條例第3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 其中被告丁○○、丙○○亦未受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宣告,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就其3人上開所宣告之刑,各減刑二分之一,併予敘明。 八、沒收: ㈠被告己○○部分: 1.警員於95年5月11日11時25分許,在甲○○位於桃園縣平鎮 市○○路○段123號之家具行內,所查扣之廣告單2張、點片單9張、空白點片單8張均係許嘉德所有,此經甲○○陳明在卷,且係許嘉德與被告己○○等人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 2.警員於95年5月11日10時10分許,在被告己○○位於桃園縣 桃園市○○○路○段22之5號4樓之住處內,所查獲之點片單24張(連同上揭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查扣之點片 單9張,共計33張)、空白點片單12張(連同上揭在桃園縣 平鎮市○○路○段123號查扣之空白點片單8張,共計20張)、記帳本2本,均為許嘉德所有,且均係供被告己○○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供述明確,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在同址查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係被 告己○○所有,供其接受訂單並與許嘉德聯絡之用等情,業據被告己○○供述綦詳,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於在同址查獲之盜版錄音光碟片「美好時光」5片、盜版電影光碟片「春田花花同學會」8片、盜版電影光碟片「就地正法」17片、色情光碟片150片, 並無告訴人提起告訴,且無證據證明係在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色情光碟片部分並未據公訴人起訴,無法認定與本案被告犯罪有關,不能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3.警員於95年5月11日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南龍岡 40號盜版工廠,查獲之燒錄器284台、主機34台、空白光碟 片43,000片、封面1批、光碟母片1批、訂單目錄表1批、貼 紙1批、寄貨收據1批、訂貨目錄1批,均係許嘉德所有供其 與被告己○○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共犯蔡永隆、駱雅彤陳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另在同址查獲之盜版電影光碟片14,776片、盜版錄音光碟片38,766片、盜版遊戲光碟片1,777片、以及色情光碟片1,037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6,996片、盜版錄音光碟14,936片, 及盜版遊戲光碟片1,777片均係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 財產權之物,且屬許嘉德所有供其與被告己○○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共犯蔡永隆、駱雅彤陳明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於在同址查獲附表二所示以外之其他盜版光碟片及色情光碟片,並無告訴人提起告訴,且無證據證明係在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色情光碟片部分並未據公訴人起訴,無法認定與本案被告犯罪有關,不能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㈡被告丁○○、丙○○部分: 1.警員於95年5月11日20時許,在被告丁○○位於桃園縣桃園 市○○路觀光夜市之攤位處查扣之盜版錄音光碟片459片、 盜版電影光碟片290片中,其中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錄音光 碟355片、MPA盜版電影光碟174片,均係侵害上開著作財產 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且均為被告丁○○所有且係供其與丙○○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於在同址查獲附表三所示以外之其他盜版光碟片,並無告訴人提起告訴,且無證據證明係在我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無法認定與本案被告犯罪有關,不能宣告沒收,併予敘明。2.另警員在上址攤位查扣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及現金3,450元,均為被告丁○○所有,前者係被告丁○○與丙○ ○犯本罪所用之物,後者則係其等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丁○○供承不諱,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 九、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前揭與許嘉德等人共同重製、販售之盜版遊戲光碟部分,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於電視畫面會出現新力公司之「Licen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等文字,用以表明為該公司製造或授權之意思,亦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片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之證明,購買之顧客藉由該仿冒知遊戲軟體執行時,在電視螢幕上均會顯示出上開準私文書,認被告己○○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經查:扣案之侵害日商新力公司遊戲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均係PS2系統,於執行時並不會出現公訴人所稱新 力公司「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等授權文字,業經新力公司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2頁背面)。因此,此部分並無涉及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問題。是公訴人認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PS2」系統盜版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於電 視畫面會出現上開授權文字,被告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尚有誤會。惟公訴人認被告己○○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男友許嘉德係製造、販賣盜版光碟集團之首腦,竟仍加入許嘉德之盜版光碟集團,而意圖營利,並與許嘉德及其集團成員己○○、駱雅彤、蔡永隆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害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之概括犯意聯絡,及侵害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聯絡,自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11日止,連續由許嘉德統籌全局,被告甲○○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之家具行二樓辦公室內負責接受客戶訂 單,己○○負責在桃園縣市一帶接受下游盜版業者訂購盜版光碟之點片單,蔡永隆、駱雅彤則負責在苗栗縣苗栗市南龍崗40號成立盜版工廠,負責在該處工廠內整理訂單統計數量,指示不知情外籍勞工燒錄、包裝盜版光碟,及寄送客戶訂購之盜版光碟等工作。被告甲○○並將其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許嘉德使 用,作為客戶訂購盜版光碟之匯款帳戶。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罪嫌 。 二、訊據被告甲○○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辯稱:伊與許嘉德原為男女朋友,所以許嘉德會使用伊家具行的辦公室,及伊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開設的帳戶,但伊確實未參與許嘉德的盜版集團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意旨認 被告甲○○涉有上揭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罪之犯行,係以警員在被告甲○○位於上址平鎮市○○路○段之家具行內所查扣之廣告單、點片單及空白點片單,以及證人己○○指述其在為許嘉德收取下游盜版業者支付之貨款後,係將款項匯入被告甲○○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節,為其論據。惟查: ㈠被告甲○○自始在警詢中即辯稱:許嘉德是伊的男友,已經在95年3月間分手,伊在沒和他分手前,許嘉德偶爾會到伊 的家具行,而且會使用二樓的辦公室,警方所查扣的點片單等物品也是在該辦公室內所查獲,伊是在警方搜索時,才知道有這些東西等語(見偵查卷一第11頁反面),證人張瓊偉亦到庭證稱:伊是該家具店的員工,二樓的辦公室是老闆許嘉德在使用,如果許嘉德不在,該辦公室通常會上鎖,至於甲○○的辦公處是在樓下展示場等語(見原審卷第194頁、 第195頁),其二人所述互核相符。又證人即查獲警員黃聖 育到庭證稱:伊和同事在甲○○家具行的二樓辦公室查到點片單等證物,當時甲○○表示該辦公室是她男友許嘉德在使用,伊到現場前,已經有同事在現場監控,據同事表示,該家具行的大門是一個男子來開的,但我們進入現場時,該男子就已經不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5頁至第238頁),亦與被告上開所辯,並無衝突。何況警員在上開辦公室內亦僅扣得廣告單2張、點片單9張、空白點片單8張,除此之外,並 未扣得諸如盜版光碟或燒錄器等證物,顯見該處並非盜版工廠可比,而上開查扣之證物不過十餘張紙,數量不多,體積甚小,隨處可藏,縱然被告甲○○入內,亦未必發覺辦公室內存放有上開點片單。準此,被告甲○○所辯:被查扣點片單等證物所在之二樓辦公室,係許嘉德個人私用,伊不知情等語,即非無據。 ㈡許嘉德固有使用被告甲○○在家具行內之二樓辦公室,存放其盜版工廠之點片單,證人己○○並指稱:伊為許嘉德向下游盜版廠商收取的盜版光碟貨款,是匯入甲○○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然 查,斯時被告甲○○既係許嘉德之女友,二人情誼密切,則被告甲○○任令許嘉德使用其家具行的辦公室,甚至借用其帳戶一節,未加過問,甚至其縱然知情許嘉德從事盜版工廠,然因礙於情面,乃坐視不管,均不無可能,而此均不能認定被告甲○○參與被告許嘉德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甚明。何況被告甲○○亦否認有主動將其二樓辦公室及帳戶,提供予許嘉德使用之情。是故,單憑許嘉德使用被告甲○○之辦公室、帳戶一節,尚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甲○○之認定。 ㈢又共犯蔡永隆在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許嘉德在桃園縣市,沒有設立盜版工廠,伊見過甲○○,知道甲○○是許嘉德的女友,但甲○○沒有到過苗栗市南龍岡40號的盜版工廠,也沒有拿過薪水給伊等語(見原審卷第169頁至第172頁),共犯駱雅彤在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除了許嘉德、蔡小姐之外,沒有再向其他人拿過訂單,伊也沒去過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號的家具店等語(見原審卷第165頁),被告己○○、丁○○亦均未指述其二人有向被告甲○○訂購盜版光碟之情事,至於警員在苗栗市南龍岡40號之盜版工廠、己○○位於桃園市○○○路○段之住處,及丁○○在桃園市北埔夜市三處查扣之證物,均不能證明與被告甲○○有關,是故,此部分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甲○○確有參與許嘉德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涉有公訴人所指述之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原審依法諭知被告甲○○被訴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㈤公訴人循告訴人聲請上訴意旨以:被告甲○○與許嘉德具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並將其家具行之辦公室及銀行帳戶借予許嘉德使用,故被告甲○○不可能不知許嘉德從事盜版工廠一事云云,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查:許嘉德固有使用被告甲○○在家具行內之二樓辦公室,存放其盜版工廠之點片單,證人己○○並指稱:伊為許嘉德向下游盜版廠商收取的盜版光碟貨款,是匯入甲○○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惟被告甲○○自始在警 詢中即辯稱:許嘉德是伊的男友,已經在95年3月間分手, 伊在沒和他分手前,許嘉德偶爾會到伊的家具行,而且會使用二樓的辦公室,警方所查扣的點片單等物品也是在該辦公室內所查獲,伊是在警方搜索時,才知道有這些東西等語,證人張瓊偉亦到庭證稱:伊是該家具店的員工,二樓的辦公室是老闆許嘉德在使用,如果許嘉德不在,該辦公室通常會上鎖,至於甲○○的辦公處是在樓下展示場等語,其二人所述互核相符。又證人即查獲警員黃聖育到庭證稱:伊和同事在甲○○家具行的二樓辦公室查到點片單等證物,當時甲○○表示該辦公室是她男友許嘉德在使用,伊到現場前,已經有同事在現場監控,據同事表示,該家具行的大門是一個男子來開的,但我們進入現場時,該男子就已經不見了等語,亦與被告上開所辯,並無衝突。何況警員在上開辦公室內亦僅扣得廣告單2張、點片單9張、空白點片單8張,除此之外 ,並未扣得諸如盜版光碟或燒錄器等證物,顯見該處並非盜版工廠可比,而上開查扣之證物不過十餘張紙,數量不多,體積甚小,隨處可藏,縱然被告甲○○入內,亦未必發覺辦公室內存放有上開點片單。準此,被告甲○○所辯:被查扣點片單等證物所在之二樓辦公室,係許嘉德個人私用,伊不知情等語,即非無據。又被告甲○○既係許嘉德之女友,二人情誼密切,則被告甲○○任令許嘉德使用其家具行的辦公室,甚至借用其帳戶一節,未加過問,甚至其縱然知情許嘉德從事盜版工廠,然因礙於情面,乃坐視不管,均不無可能,而此均不能認定被告甲○○參與被告許嘉德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甚明。何況被告甲○○亦否認有主動將其二樓辦公室及帳戶,提供予許嘉德使用之情,均已如前述。是故,單憑被告甲○○與許嘉德為男女朋友,以及許嘉德使用被告甲○○之辦公室、帳戶一節,尚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甲○○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涉有公訴人所指述之重製、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從而,公訴人就甲○○部分提起上訴,仍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 項、第98條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56條、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二 (一)盜版電影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 │(片)│ │ ├──┼───────────┼───┼───────────────┤ │1 │長毛狗 │9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極地長征 │58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 │納尼亞傳奇 │9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 │玩火 │3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5 │霍元甲 │8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6 │驚聲尖笑4 │29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7 │泰山2 │2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8 │四眼天雞 │7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 │長髮公主芭比 │3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0 │芭比與胡桃鉗的夢幻之旅│5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小美人魚2 │4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2 │真假公主芭比 │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3 │天鵝湖公主芭比 │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4 │鬼水 │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5 │小鹿班比2 │11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6 │美女與野獸 │1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7 │熊的傳說 │3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8 │海底總動員 │1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9 │超人特攻隊 │60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0 │星際寶貝2 │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1 │放牛吃草 │1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2 │花木蘭2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3 │仙履奇緣2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4 │獅子王2 │5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5 │獅子王3 │8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6 │金龜車賀比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7 │超人高校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8 │防火牆 │16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29 │當真愛碰上八卦 │18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0 │北國性騷擾 │10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1 │哈拉上菜 │12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2 │V怪客 │90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3 │地獄新娘 │3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4 │北極特快車 │16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5 │哈利波特4 │179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6 │麻辣女王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7 │瞞天過海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8 │蜘蛛人2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9 │哈利波特3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40 │康斯坦汀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41 │史瑞克2 │1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2 │巧克力冒險工廠 │5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43 │蝙蝠俠開戰時刻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44 │恐怖蠟像館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45 │冰原歷險記2 │274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46 │陰靈 │78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47 │玩命快遞2 │3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48 │斷臂山 │10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49 │特勤組 │42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0 │婆家就是你家 │136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1 │驚奇4超人 │17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2 │絕地奶霸 │165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3 │機器人歷險記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4 │為你鍾情 │140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5 │幻影殺手 │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6 │鳳凰號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7 │明天過後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8 │玩命手機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9 │異形戰場 │1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60 │偷穿高跟鞋 │64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61 │二十四笑 │3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62 │諜對諜 │100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63 │魔法褓母麥克菲 │86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4 │臥底 │20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5 │活屍禁區 │15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6 │搶錢2勢力 │80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7 │鯊魚黑幫 │7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8 │馬達加斯加 │18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69 │毒鑰 │21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0 │最後一擊 │16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1 │金剛 │75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2 │鍋蓋頭 │6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3 │慕尼黑 │31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4 │毀滅戰士 │1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5 │史密斯任務 │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76 │決戰異世界2 │138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製作公司 │ ├──┼───────────┼───┤ │ │77 │我愛上流 │186 │ │ ├──┼───────────┼───┤ │ │78 │藝妓回憶錄 │80 │ │ ├──┼───────────┼───┤ │ │79 │蒙面俠蘇洛2 │40 │ │ ├──┼───────────┼───┤ │ │80 │迷走星球 │24 │ │ ├──┼───────────┼───┤ │ │81 │鬼霧 │18 │ │ ├──┼───────────┼───┤ │ │82 │限制級戰警2 │1 │ │ ├──┼───────────┼───┤ │ │83 │神仙家庭 │20 │ │ ├──┼───────────┼───┤ │ │84 │哈拉猛男秀2 │74 │ │ ├──┼───────────┼───┼───────────────┤ │85 │功夫 │1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 ├──┼───────────┼───┼───────────────┤ │86 │驅魔 │105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 ├──┼───────────┼───┤司 │ │87 │就地正法 │150 │ │ ├──┼───────────┼───┼───────────────┤ │88 │暴力效應 │170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89 │玩命左輪 │72 │ │ ├──┼───────────┼───┤ │ │90 │硬漢教育 │140 │ │ ├──┼───────────┼───┤ │ │91 │絕命終結站3 │84 │ │ ├──┼───────────┼───┤ │ │92 │鬼膽神偷 │1 │ │ ├──┼───────────┼───┼───────────────┤ │93 │第六感追緝令2 │246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94 │深海尋寶 │142 │ │ ├──┼───────────┼───┤ │ │95 │粉紅豹 │52 │ │ ├──┼───────────┼───┼───────────────┤ │96 │倩影刺客 │64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97 │伊莉莎白小鎮 │18 │ │ ├──┼───────────┼───┤ │ │98 │血盟兄弟 │32 │ │ ├──┼───────────┼───┤ │ │99 │氣象先生 │58 │ │ ├──┼───────────┼───┤ │ │100 │鐵男總動員 │5 │ │ ├──┼───────────┼───┤ │ │101 │世界大戰 │26 │ │ ├──┼───────────┼───┼───────────────┤ │102 │怪獸電力公司 │36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03 │心之谷 │7 │ │ ├──┼───────────┼───┤ │ │104 │花木蘭2 │76 │ │ ├──┴───────────┼───┼───────────────┤ │合計 │6996 │ │ └──────────────┴───┴───────────────┘ (二)盜版音樂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周華建-雨人等 │870 │滾石公司 │ ├──┼───────────┼─────┼─────────┤ │2 │李玖哲-baby is me等 │2290 │華納公司 │ ├──┼───────────┼─────┼─────────┤ │3 │蘇慧倫同名專輯等 │665 │上華公司 │ ├──┼───────────┼─────┼─────────┤ │4 │張韶涵-潘朵拉等 │421 │福茂公司 │ ├──┼───────────┼─────┼─────────┤ │5 │柯以奇-黑白世界等 │1420 │環球公司 │ ├──┼───────────┼─────┼─────────┤ │6 │任賢齊-老地方等 │1530 │科藝百代公司 │ ├──┼───────────┼─────┼─────────┤ │7 │王心凌-CINDY WITH U 等│1865 │愛迴公司 │ ├──┼───────────┼─────┼─────────┤ │8 │楊承琳-遇上愛等 │4616 │新力公司 │ ├──┼───────────┼─────┼─────────┤ │9 │陳奕-精靈等 │404 │豐華公司 │ ├──┼───────────┼─────┼─────────┤ │10 │TANK-生存之道等 │855 │華研公司 │ ├──┴───────────┼─────┼─────────┤ │合計 │14936 │ │ └──────────────┴─────┴─────────┘ (三)盜版遊戲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拳皇2002 │3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 │ ├──┼───────────┼─────┤股份有限公司 │ │ 2 │九怨 │3 │ │ ├──┼───────────┼─────┤ │ │ 3 │通靈王 剛毅之魂 │1 │ │ ├──┼───────────┼─────┤ │ │ 4 │神槍O.D │1 │ │ ├──┼───────────┼─────┤ │ │ 5 │橫行霸道 邪惡程式 │1 │ │ ├──┼───────────┼─────┤ │ │ 6 │機器人大戰MX │5 │ │ ├──┼───────────┼─────┤ │ │ 7 │獸人格鬥4 │3 │ │ ├──┼───────────┼─────┤ │ │ 8 │寂靜之丘4 │3 │ │ ├──┼───────────┼─────┤ │ │ 9 │惡靈古堡聖女密碼完全版│4 │ │ ├──┼───────────┼─────┤ │ │ 10 │GT實戰賽車3 │6 │ │ ├──┼───────────┼─────┤ │ │ 11 │太空戰士X │10 │ │ ├──┼───────────┼─────┤ │ │ 12 │獵魔傳說 │6 │ │ ├──┼───────────┼─────┤ │ │ 13 │真遊戲王 │3 │ │ ├──┼───────────┼─────┤ │ │ 14 │VR快打4 EVO │2 │ │ ├──┼───────────┼─────┤ │ │ 15 │阿格斯戰士 │8 │ │ ├──┼───────────┼─────┤ │ │ 16 │ 劍魂2 │5 │ │ ├──┼───────────┼─────┤ │ │ 17 │第2次超級機器人大戰 │3 │ │ ├──┼───────────┼─────┤ │ │ 18 │七龍珠Z傳奇 │3 │ │ ├──┼───────────┼─────┤ │ │ 19 │鬼武者 無賴傳 │3 │ │ ├──┼───────────┼─────┤ │ │ 20 │機器人大戰SC │4 │ │ ├──┼───────────┼─────┤ │ │ 21 │天誅3 │6 │ │ ├──┼───────────┼─────┤ │ │ 22 │死魂曲 │7 │ │ ├──┼───────────┼─────┤ │ │ 23 │波斯王子 時之砂 │8 │ │ ├──┼───────────┼─────┤ │ │ 24 │榮譽勳章 突擊珍珠港 │5 │ │ ├──┼───────────┼─────┤ │ │ 25 │彩虹六號3 │3 │ │ ├──┼───────────┼─────┤ │ │ 26 │劍士安晏 │5 │ │ ├──┼───────────┼─────┤ │ │ 27 │狂野歷險4 │7 │ │ ├──┼───────────┼─────┤ │ │ 28 │武裝鐵騎相克的真實 │6 │ │ ├──┼───────────┼─────┤ │ │ 29 │驅魔神探 │2 │ │ ├──┼───────────┼─────┤ │ │ 30 │魔法少年賈修友情搭檔戰│7 │ │ ├──┼───────────┼─────┤ │ │ 31 │機器人歷險記 │1 │ │ ├──┼───────────┼─────┤ │ │ 32 │造家大師2 │5 │ │ ├──┼───────────┼─────┤ │ │ 33 │機戰傭兵方程式戰線 │2 │ │ ├──┼───────────┼─────┤ │ │ 34 │極速快感飆風再起 │5 │ │ ├──┼───────────┼─────┤ │ │ 35 │實感賽車6 │6 │ │ ├──┼───────────┼─────┤ │ │ 36 │零 紅蝶 │3 │ │ ├──┼───────────┼─────┤ │ │ 37 │全民高爾夫4 │3 │ │ ├──┼───────────┼─────┤ │ │ 38 │惡靈古堡 │4 │ │ ├──┼───────────┼─────┤ │ │ 39 │網路版航海王偉大航路之│4 │ │ │ │戰3 │ │ │ ├──┼───────────┼─────┤ │ │ 40 │武刃街 │3 │ │ ├──┼───────────┼─────┤ │ │ 41 │音速小子群雄 │2 │ │ ├──┼───────────┼─────┤ │ │ 42 │機動戰士鋼彈SEED │2 │ │ ├──┼───────────┼─────┤ │ │ 43 │潛龍諜影3 │9 │ │ ├──┼───────────┼─────┤ │ │ 44 │ NBA先發五人組2005 │2 │ │ ├──┼───────────┼─────┤ │ │ 45 │第一神拳激鬥明星賽 │3 │ │ ├──┼───────────┼─────┤ │ │ 46 │七龍珠Z3 │5 │ │ ├──┼───────────┼─────┤ │ │ 47 │王者之心 │5 │ │ ├──┼───────────┼─────┤ │ │ 48 │抓猴3 │3 │ │ ├──┼───────────┼─────┤ │ │ 49 │新鬼武者 │8 │ │ ├──┼───────────┼─────┤ │ │ 50 │惡魔獵人 特別版 │2 │ │ ├──┼───────────┼─────┤ │ │ 51 │琉球武士瘋雲錄 │3 │ │ ├──┼───────────┼─────┤ │ │ 52 │音速小子 滑板競速 │7 │ │ ├──┼───────────┼─────┤ │ │ 53 │幽靈王國 │9 │ │ ├──┼───────────┼─────┤ │ │ 54 │武藏傳 │3 │ │ ├──┼───────────┼─────┤ │ │ 55 │真.爆走貨櫃車傳說 │5 │ │ ├──┼───────────┼─────┤ │ │ 56 │闇影之心 導演加強版 │5 │ │ ├──┼───────────┼─────┤ │ │ 57 │航海王GRAND BATTLE! │4 │ │ │ │RUSH │ │ │ ├──┼───────────┼─────┤ │ │ 58 │超級保齡球 │3 │ │ ├──┼───────────┼─────┤ │ │ 59 │太鼓達人 美國組曲 │8 │ │ ├──┼───────────┼─────┤ │ │ 60 │鬥魚 │1 │ │ ├──┼───────────┼─────┤ │ │ 61 │超級猴子球 豪華版 │6 │ │ ├──┼───────────┼─────┤ │ │ 62 │兄弟連30號高地 │6 │ │ ├──┼───────────┼─────┤ │ │ 63 │多羅羅 │4 │ │ ├──┼───────────┼─────┤ │ │ 64 │新魂斗羅 │3 │ │ ├──┼───────────┼─────┤ │ │ 65 │野球魂2004 │5 │ │ ├──┼───────────┼─────┤ │ │ 66 │越南1967 │3 │ │ ├──┼───────────┼─────┤ │ │ 67 │跟猴子玩吧手舞足蹈鬧翻│6 │ │ │ │天 │ │ │ ├──┼───────────┼─────┤ │ │ 68 │越南大作戰4 │6 │ │ ├──┼───────────┼─────┤ │ │ 69 │命運交響傳奇 │5 │ │ ├──┼───────────┼─────┤ │ │ 70 │劍豪3 │1 │ │ ├──┼───────────┼─────┤ │ │ 71 │櫻花大戰荒野的少女武士│4 │ │ ├──┼───────────┼─────┤ │ │ 72 │幽遊白書 暗黑武術會 │1 │ │ ├──┼───────────┼─────┤ │ │ 73 │空戰奇兵4 │5 │ │ ├──┼───────────┼─────┤ │ │ 74 │特攻神諜2 │3 │ │ ├──┼───────────┼─────┤ │ │ 75 │零計畫 │3 │ │ ├──┼───────────┼─────┤ │ │ 76 │鬼武者2 │1 │ │ ├──┼───────────┼─────┤ │ │ 77 │鐵拳4 │3 │ │ ├──┼───────────┼─────┤ │ │ 78 │生死格鬥2 │2 │ │ ├──┼───────────┼─────┤ │ │ 79 │拳皇2000 │8 │ │ ├──┼───────────┼─────┤ │ │ 80 │越南大作戰3 │6 │ │ ├──┼───────────┼─────┤ │ │ 81 │蚊2 │1 │ │ ├──┼───────────┼─────┤ │ │ 82 │洛克人X7 │1 │ │ ├──┼───────────┼─────┤ │ │ 83 │首都高賽車01 │1 │ │ ├──┼───────────┼─────┤ │ │ 84 │命運傳奇2 │4 │ │ ├──┼───────────┼─────┤ │ │ 85 │橫行霸道3 │3 │ │ ├──┼───────────┼─────┤ │ │ 86 │亞克傳承 精靈之黃昏 │2 │ │ ├──┼───────────┼─────┤ │ │ 87 │拳皇2001 │10 │ │ ├──┼───────────┼─────┤ │ │ 88 │惡魔城 │1 │ │ ├──┼───────────┼─────┤ │ │ 89 │超人特攻隊 │2 │ │ ├──┼───────────┼─────┤ │ │ 90 │爆裂摔角6 │2 │ │ ├──┼───────────┼─────┤ │ │ 91 │育龍之路 │3 │ │ ├──┼───────────┼─────┤ │ │ 92 │魔戒 第三紀元 │5 │ │ ├──┼───────────┼─────┤ │ │ 93 │七龍珠 Z武鬥會3 │5 │ │ ├──┼───────────┼─────┤ │ │ 94 │音速小子大集合 │2 │ │ ├──┼───────────┼─────┤ │ │ 95 │火爆玫瑰 │5 │ │ ├──┼───────────┼─────┤ │ │ 96 │極速快感 飆風再起2 │4 │ │ ├──┼───────────┼─────┤ │ │ 97 │勇者鬥惡龍8陸海空與受 │1 │ │ │ │阻公主 │ │ │ ├──┼───────────┼─────┤ │ │ 98 │時空幻境 重生傳奇 │5 │ │ ├──┼───────────┼─────┤ │ │ 99 │實況野球11超決定版 │4 │ │ ├──┼───────────┼─────┤ │ │100 │人生街道 特別版 │6 │ │ ├──┼───────────┼─────┤ │ │101 │決戰3 │1 │ │ ├──┼───────────┼─────┤ │ │102 │侍道 西部武士 │6 │ │ ├──┼───────────┼─────┤ │ │103 │拳皇94 RE BOUT │5 │ │ ├──┼───────────┼─────┤ │ │104 │數碼寶貝世界X │3 │ │ ├──┼───────────┼─────┤ │ │105 │義經英雄傳 │3 │ │ ├──┼───────────┼─────┤ │ │106 │異世紀 │4 │ │ ├──┼───────────┼─────┤ │ │107 │惡魔獵人3 │5 │ │ ├──┼───────────┼─────┤ │ │108 │看我龍顯神威 │31 │ │ ├──┼───────────┼─────┤ │ │109 │鬼武者 │4 │ │ ├──┼───────────┼─────┤ │ │110 │龍戰士5 │1 │ │ ├──┼───────────┼─────┤ │ │111 │寶貝龍 │3 │ │ ├──┼───────────┼─────┤ │ │112 │混亂軍團 │9 │ │ ├──┼───────────┼─────┤ │ │113 │火影忍者 終極英雄2 │4 │ │ ├──┼───────────┼─────┤ │ │114 │袋狼大冒險6 │3 │ │ ├──┼───────────┼─────┤ │ │115 │ESPN美國職籃2005 │4 │ │ ├──┼───────────┼─────┤ │ │116 │蜘蛛人2 │1 │ │ ├──┼───────────┼─────┤ │ │117 │橫衝直撞3 │3 │ │ ├──┼───────────┼─────┤ │ │118 │空戰奇兵5 │12 │ │ ├──┼───────────┼─────┤ │ │119 │忍者龜2 │3 │ │ ├──┼───────────┼─────┤ │ │120 │侍魂 零 │7 │ │ ├──┼───────────┼─────┤ │ │121 │雅典奧運2004 │1 │ │ ├──┼───────────┼─────┤ │ │122 │天誅 紅 │4 │ │ ├──┼───────────┼─────┤ │ │123 │拳皇 極限衝擊 │3 │ │ ├──┼───────────┼─────┤ │ │124 │幻想水滸傳4 │1 │ │ ├──┼───────────┼─────┤ │ │125 │變身超人JOE嶄新的希望 │4 │ │ ├──┼───────────┼─────┤ │ │126 │惡靈古堡 擴散2 │2 │ │ ├──┼───────────┼─────┤ │ │127 │超人力霸王 戰鬥革命3 │3 │ │ ├──┼───────────┼─────┤ │ │128 │火線獵殺2 │2 │ │ ├──┼───────────┼─────┤ │ │129 │勁爆熱舞 祭典大勁舞 │2 │ │ ├──┼───────────┼─────┤ │ │130 │洛克人X8 │6 │ │ ├──┼───────────┼─────┤ │ │131 │袋狼大冒險5 │5 │ │ ├──┼───────────┼─────┤ │ │132 │變身超人JOE 2 │3 │ │ ├──┼───────────┼─────┤ │ │133 │復仇龍騎士 │6 │ │ ├──┼───────────┼─────┤ │ │134 │閃電霹靂車 │2 │ │ ├──┼───────────┼─────┤ │ │135 │新可愛戰車 │2 │ │ ├──┼───────────┼─────┤ │ │136 │時空幻境系列命運傳說2 │3 │ │ ├──┼───────────┼─────┤ │ │137 │炸彈超人 傑達斯 │3 │ │ ├──┼───────────┼─────┤ │ │138 │復活邪神 無限傳說 │5 │ │ ├──┼───────────┼─────┤ │ │139 │太空戰士X-2 │8 │ │ ├──┼───────────┼─────┤ │ │140 │奈米殺神 │4 │ │ ├──┼───────────┼─────┤ │ │141 │異域傳說二部曲善惡的彼│10 │ │ │ │岸 │ │ │ ├──┼───────────┼─────┤ │ │142 │快打旋風3 │4 │ │ ├──┼───────────┼─────┤ │ │143 │羅馬之影 │1 │ │ ├──┼───────────┼─────┤ │ │144 │櫻花大戰5 │1 │ │ ├──┼───────────┼─────┤ │ │145 │永別月夜 │2 │ │ ├──┼───────────┼─────┤ │ │146 │2005美國職棒大聯盟 │1 │ │ ├──┼───────────┼─────┤ │ │147 │紐約街頭教父 │5 │ │ ├──┼───────────┼─────┤ │ │148 │狂熱實感賽車 │6 │ │ ├──┼───────────┼─────┤ │ │149 │拳擊之路2 │5 │ │ ├──┼───────────┼─────┤ │ │150 │MLB全明星棒球賽 │2 │ │ ├──┼───────────┼─────┤ │ │151 │CAPCOM格鬥群雄 │10 │ │ ├──┼───────────┼─────┤ │ │152 │神鬼戰士 自由之路 │2 │ │ ├──┼───────────┼─────┤ │ │153 │新撰組 群狼傳 │1 │ │ ├──┼───────────┼─────┤ │ │154 │真劍 麻雀霸主 │4 │ │ ├──┼───────────┼─────┤ │ │155 │勝負師傳說 哲也 │8 │ │ ├──┼───────────┼─────┤ │ │156 │魔喚精靈3 │3 │ │ ├──┼───────────┼─────┤ │ │157 │D1職業甩尾賽 │3 │ │ ├──┼───────────┼─────┤ │ │158 │天星 命運之劍 │4 │ │ ├──┼───────────┼─────┤ │ │159 │紅忍者 血河之舞 │1 │ │ ├──┼───────────┼─────┤ │ │160 │魔物獵人G │4 │ │ ├──┼───────────┼─────┤ │ │161 │風雲幕末傳 │1 │ │ ├──┼───────────┼─────┤ │ │162 │新 女神轉生傳說2 │5 │ │ ├──┼───────────┼─────┤ │ │163 │拉吉亞達物語 │7 │ │ ├──┼───────────┼─────┤ │ │164 │新紀幻想 聖魔戰記2 │4 │ │ ├──┼───────────┼─────┤ │ │165 │獸王記 │3 │ │ ├──┼───────────┼─────┤ │ │166 │戰慄殺機鐵拳妮娜威廉斯│5 │ │ ├──┼───────────┼─────┤ │ │167 │川釣高手驚奇之旅快打旋│4 │ │ ├──┼───────────┼─────┤ │ │168 │風合輯 │6 │ │ ├──┼───────────┼─────┤ │ │169 │宇宙巡航艦5 │3 │ │ ├──┼───────────┼─────┤ │ │170 │洛克人X指令任務 │3 │ │ ├──┼───────────┼─────┤ │ │171 │航海王 海賊樂園 │3 │ │ ├──┼───────────┼─────┤ │ │172 │橫行霸道 聖安地列斯 │2 │ │ ├──┼───────────┼─────┤ │ │173 │星空夜雨 │4 │ │ ├──┼───────────┼─────┤ │ │174 │拳皇2003 │5 │ │ ├──┼───────────┼─────┤ │ │175 │極道車魂 │6 │ │ ├──┼───────────┼─────┤ │ │176 │侍道2 │8 │ │ ├──┼───────────┼─────┤ │ │177 │光明之淚 │5 │ │ ├──┼───────────┼─────┤ │ │178 │亞克傳承 新世代 │2 │ │ ├──┼───────────┼─────┤ │ │179 │少年楊格斯 │6 │ │ ├──┼───────────┼─────┤ │ │180 │橫衝直撞 復仇之路 │11 │ │ ├──┼───────────┼─────┤ │ │181 │山道飄移賽車 │7 │ │ ├──┼───────────┼─────┤ │ │182 │聖騎士之戰 │5 │ │ ├──┼───────────┼─────┤ │ │183 │伊蘇國5失落的沙之王國 │6 │ │ ├──┼───────────┼─────┤ │ │184 │牙狼 │7 │ │ ├──┼───────────┼─────┤ │ │185 │衝鋒悍馬車 │6 │ │ ├──┼───────────┼─────┤ │ │186 │黑魔術學園 │4 │ │ ├──┼───────────┼─────┤ │ │187 │新光明與黑暗續戰篇 │5 │ │ ├──┼───────────┼─────┤ │ │188 │大神 │5 │ │ ├──┼───────────┼─────┤ │ │189 │拳皇 無限衝擊2 │8 │ │ ├──┼───────────┼─────┤ │ │190 │古墓奇兵7 │6 │ │ ├──┼───────────┼─────┤ │ │191 │熱血職棒2006 │5 │ │ ├──┼───────────┼─────┤ │ │192 │空中殺陣 │5 │ │ ├──┼───────────┼─────┤ │ │193 │OUT RUN 2006 │5 │ │ ├──┼───────────┼─────┤ │ │194 │DOA 2格鬥王合集 │4 │ │ ├──┼───────────┼─────┤ │ │195 │職棒魂3 │4 │ │ ├──┼───────────┼─────┤ │ │196 │NBA街頭籃球 │6 │ │ ├──┼───────────┼─────┤ │ │197 │火線獵殺3 │4 │ │ ├──┼───────────┼─────┤ │ │198 │機戰傭兵 九號破壞者 │1 │ │ ├──┼───────────┼─────┤ │ │199 │原子小金剛 │1 │ │ ├──┼───────────┼─────┤ │ │200 │蜘蛛人 │5 │ │ ├──┼───────────┼─────┤ │ │201 │WRC世界越野冠軍賽3 │3 │ │ ├──┼───────────┼─────┤ │ │202 │真實犯罪之洛杉磯喋血街│2 │ │ │ │頭 │ │ │ ├──┼───────────┼─────┤ │ │203 │魚仔 搶救水塘大作戰 │1 │ │ ├──┼───────────┼─────┤ │ │204 │幽遊白書 暗黑武術會 │5 │ │ ├──┼───────────┼─────┤ │ │205 │火影忍者3 │3 │ │ ├──┼───────────┼─────┤ │ │206 │桃太郎電鐵15 │3 │ │ ├──┼───────────┼─────┤ │ │207 │義經英雄傳 修羅 │11 │ │ ├──┼───────────┼─────┤ │ │208 │惡魔城 暗之詛咒 │3 │ │ ├──┼───────────┼─────┤ │ │209 │惡靈古堡4 │5 │ │ ├──┼───────────┼─────┤ │ │210 │劍魂3 │2 │ │ ├──┼───────────┼─────┤ │ │211 │喋血黑街 │2 │ │ ├──┼───────────┼─────┤ │ │212 │雷霆任務5 │3 │ │ ├──┼───────────┼─────┤ │ │213 │2006 SEGA越野賽車 │2 │ │ ├──┼───────────┼─────┤ │ │214 │汪達與巨像 │1 │ │ ├──┼───────────┼─────┤ │ │215 │怪獸農場5 │4 │ │ ├──┼───────────┼─────┤ │ │216 │實況野球12 │6 │ │ ├──┼───────────┼─────┤ │ │217 │超能力作戰 │5 │ │ ├──┼───────────┼─────┤ │ │218 │超人力霸王 戰鬥進化 │5 │ │ ├──┼───────────┼─────┤ │ │219 │駭客任務 │6 │ │ ├──┼───────────┼─────┤ │ │220 │天國之心2 │5 │ │ ├──┼───────────┼─────┤ │ │221 │太鼓達人 六代目 │6 │ │ ├──┼───────────┼─────┤ │ │222 │海賊王 海盜嘉年華 │2 │ │ ├──┼───────────┼─────┤ │ │223 │忍道戒 │3 │ │ ├──┼───────────┼─────┤ │ │224 │人中之龍 │4 │ │ ├──┼───────────┼─────┤ │ │225 │戰神 │8 │ │ ├──┼───────────┼─────┤ │ │226 │金剛 │5 │ │ ├──┼───────────┼─────┤ │ │227 │俠盜銀河 │4 │ │ ├──┼───────────┼─────┤ │ │228 │忍之焰 │5 │ │ ├──┼───────────┼─────┤ │ │229 │狂熱魔法氣泡2 │6 │ │ ├──┼───────────┼─────┤ │ │230 │飆風再起之全民公敵 │6 │ │ ├──┼───────────┼─────┤ │ │231 │卡車大賽車2 │6 │ │ ├──┼───────────┼─────┤ │ │232 │魔物獵人2 │8 │ │ ├──┼───────────┼─────┤ │ │233 │冠軍寶寶大賽車 │3 │ │ ├──┼───────────┼─────┤ │ │234 │侍魂6 │3 │ │ ├──┼───────────┼─────┤ │ │235 │全面失控 │2 │ │ ├──┼───────────┼─────┤ │ │236 │信長之野望 革新 │4 │ │ ├──┼───────────┼─────┤ │ │237 │音速小子外傳 刺蝟幻影 │2 │ │ ├──┼───────────┼─────┤ │ │238 │高機動交響曲 │3 │ │ ├──┼───────────┼─────┤ │ │239 │幕末浪漫 月華劍士1、2 │2 │ │ ├──┼───────────┼─────┤ │ │240 │特洛伊 木馬屠城記 │19 │ │ ├──┼───────────┼─────┤ │ │241 │性感女劍士 │3 │ │ ├──┼───────────┼─────┤ │ │242 │真人快打 │1 │ │ ├──┼───────────┼─────┤ │ │243 │鋼彈真實史詩失落的傳說│5 │ │ ├──┼───────────┼─────┤ │ │244 │特技人 │6 │ │ ├──┼───────────┼─────┤ │ │245 │羅剎 │19 │ │ ├──┼───────────┼─────┤ │ │246 │亡國的神盾艦 │2 │ │ ├──┼───────────┼─────┤ │ │247 │彩虹六號 完美版 │3 │ │ ├──┼───────────┼─────┤ │ │248 │鐵拳5 │6 │ │ ├──┼───────────┼─────┤ │ │249 │新天魔界 渾沌世代5 │5 │ │ ├──┼───────────┼─────┤ │ │250 │榮譽勳章 歐洲之役 │3 │ │ ├──┼───────────┼─────┤ │ │251 │戰國BASARA │2 │ │ ├──┼───────────┼─────┤ │ │252 │奧茲OZ │4 │ │ ├──┼───────────┼─────┤ │ │253 │女教師 │3 │ │ ├──┼───────────┼─────┤ │ │254 │重金屬卡車2 │4 │ │ ├──┼───────────┼─────┤ │ │255 │拳皇NEO │5 │ │ ├──┼───────────┼─────┤ │ │256 │2005 D1甩尾賽 │11 │ │ ├──┼───────────┼─────┤ │ │257 │美少女夢工廠4 │2 │ │ ├──┼───────────┼─────┤ │ │258 │飆風再起 2車道 │2 │ │ ├──┼───────────┼─────┤ │ │259 │餓狼 群狼之證 │4 │ │ ├──┼───────────┼─────┤ │ │260 │影牢2 │4 │ │ ├──┼───────────┼─────┤ │ │261 │零紅蝶 刺青之聲 │3 │ │ ├──┼───────────┼─────┤ │ │262 │鋼之鍊金術3 │3 │ │ ├──┼───────────┼─────┤ │ │263 │犬夜叉 奧義亂舞 │6 │ │ ├──┼───────────┼─────┤ │ │264 │激戰傭兵 │3 │ │ ├──┼───────────┼─────┤ │ │265 │山卡之傳說12 │2 │ │ ├──┼───────────┼─────┤ │ │266 │創聖 │4 │ │ ├──┼───────────┼─────┤ │ │267 │全方位戰士 │5 │ │ ├──┼───────────┼─────┤ │ │268 │復仇龍騎士2 │3 │ │ ├──┼───────────┼─────┤ │ │269 │蟲姬 │6 │ │ ├──┼───────────┼─────┤ │ │270 │驚奇四超人 │3 │ │ ├──┼───────────┼─────┤ │ │271 │軍事模型大戰 │2 │ │ ├──┼───────────┼─────┤ │ │272 │攻擊直昇機戰記 │3 │ │ ├──┼───────────┼─────┤ │ │273 │超人力霸王 雷撒克斯 │3 │ │ ├──┼───────────┼─────┤ │ │274 │橫衝直撞4 │3 │ │ ├──┼───────────┼─────┤ │ │275 │街頭霸王 │4 │ │ ├──┼───────────┼─────┤ │ │276 │海賊王大亂鬥 │3 │ │ ├──┼───────────┼─────┤ │ │277 │第三帝國興亡記2 │1 │ │ ├──┼───────────┼─────┤ │ │278 │真.三國無雙3 │8 │ │ ├──┼───────────┼─────┤ │ │279 │詛咒遊戲 │3 │ │ ├──┼───────────┼─────┤ │ │280 │世界賽車4 │5 │ │ ├──┼───────────┼─────┤ │ │281 │聖堂騎士團2 │6 │ │ ├──┼───────────┼─────┤ │ │282 │那尼亞傳奇 │6 │ │ ├──┼───────────┼─────┤ │ │283 │袋狼賽車 │5 │ │ ├──┼───────────┼─────┤ │ │284 │極限房車賽3 │4 │ │ ├──┼───────────┼─────┤ │ │285 │重返巴格達 │5 │ │ ├──┼───────────┼─────┤ │ │286 │辟邪除妖XTH 2無限學徒 │6 │ │ ├──┼───────────┼─────┤ │ │287 │鑄 薔薇 │3 │ │ ├──┼───────────┼─────┤ │ │288 │鋼鐵的咆哮2 │6 │ │ ├──┼───────────┼─────┤ │ │289 │戰國無雙2 │5 │ │ ├──┼───────────┼─────┤ │ │290 │狙擊菁英 │4 │ │ ├──┼───────────┼─────┤ │ │291 │幻想水滸傳 │3 │ │ ├──┼───────────┼─────┤ │ │292 │絕體絕命都市2 │4 │ │ ├──┼───────────┼─────┤ │ │293 │機動戰士鋼彈宇宙世紀精│2 │ │ │ │華集 │ │ │ ├──┼───────────┼─────┤ │ │294 │暴力都市2 │3 │ │ ├──┼───────────┼─────┤ │ │295 │魔界戰記2 │4 │ │ ├──┼───────────┼─────┤ │ │296 │零式艦上戰鬥記2 │4 │ │ ├──┼───────────┼─────┤ │ │297 │忍道匠 │5 │ │ ├──┼───────────┼─────┤ │ │298 │惡魔召喚師對超力兵團 │2 │ │ ├──┼───────────┼─────┤ │ │299 │任俠傳 渡世人一代記 │4 │ │ ├──┼───────────┼─────┤ │ │300 │高機動交響曲 綠之章 │6 │ │ ├──┼───────────┼─────┤ │ │301 │IGPX機器人戰爭 │5 │ │ ├──┼───────────┼─────┤ │ │302 │黑槍 │4 │ │ ├──┼───────────┼─────┤ │ │303 │天下人 │4 │ │ ├──┼───────────┼─────┤ │ │304 │三國無雙4帝王傳 │5 │ │ ├──┼───────────┼─────┤ │ │305 │無間終極賽車 │3 │ │ ├──┼───────────┼─────┤ │ │306 │迷你裙警官 │3 │ │ ├──┼───────────┼─────┤ │ │307 │四眼天雞 │2 │ │ ├──┼───────────┼─────┤ │ │308 │A.C.E機器人大戰2 │6 │ │ ├──┼───────────┼─────┤ │ │309 │嗶波猴樂團 │5 │ │ ├──┼───────────┼─────┤ │ │310 │冰原歷險記2 │6 │ │ ├──┼───────────┼─────┤ │ │311 │三國無雙之麻雀 │4 │ │ ├──┼───────────┼─────┤ │ │312 │太空戰士12 │4 │ │ ├──┼───────────┼─────┤ │ │313 │薔薇守則 │3 │ │ ├──┼───────────┼─────┤ │ │314 │極限滑雪 │4 │ │ ├──┼───────────┼─────┤ │ │315 │街頭快打 │4 │ │ ├──┼───────────┼─────┤ │ │316 │鬼武者3 │1 │ │ ├──┼───────────┼─────┤ │ │317 │鋼鐵的女朋友們 特別篇 │6 │ │ ├──┼───────────┼─────┤ │ │318 │海賊 │6 │ │ ├──┼───────────┼─────┤ │ │319 │魔砲使黑姬 │3 │ │ ├──┼───────────┼─────┤ │ │320 │黑貓 機械天使 │6 │ │ ├──┼───────────┼─────┤ │ │321 │聖魔戰記 編年史 │6 │ │ ├──┼───────────┼─────┤ │ │322 │冷冬 │7 │ │ ├──┼───────────┼─────┤ │ │323 │魔域幽靈大集合 │2 │ │ ├──┼───────────┼─────┤ │ │324 │星際大戰3西斯大帝的復 │2 │ │ │ │仇 │ │ │ ├──┼───────────┼─────┤ │ │325 │喧嘩番長 │4 │ │ ├──┼───────────┼─────┤ │ │326 │競速熱門賽C 1大賽 │3 │ │ ├──┼───────────┼─────┤ │ │327 │蝙蝠俠開戰時刻 │9 │ │ ├──┼───────────┼─────┤ │ │328 │七面殺手 │6 │ │ ├──┼───────────┼─────┤ │ │329 │麻雀美女派對 │3 │ │ ├──┼───────────┼─────┤ │ │330 │星界的戰旗 │3 │ │ ├──┼───────────┼─────┤ │ │331 │屠龍戰記 │5 │ │ ├──┼───────────┼─────┤ │ │332 │越南大作戰5 │4 │ │ ├──┼───────────┼─────┤ │ │333 │幽遊白書FOREVER │4 │ │ ├──┼───────────┼─────┤ │ │334 │2005擬真棒球 │3 │ │ ├──┼───────────┼─────┤ │ │335 │卡賽的崛起 │2 │ │ ├──┼───────────┼─────┤ │ │336 │野球魂2 │3 │ │ ├──┼───────────┼─────┤ │ │337 │復活邪神 │5 │ │ ├──┼───────────┼─────┤ │ │338 │模擬市民 純屬意外 │1 │ │ ├──┼───────────┼─────┤ │ │339 │狂氣古城 │9 │ │ ├──┼───────────┼─────┤ │ │340 │三國志戰記2 │2 │ │ ├──┼───────────┼─────┤ │ │341 │勁爆熱舞終極版 │5 │ │ ├──┼───────────┼─────┤ │ │342 │坦克傳說 沙塵之鎖 │6 │ │ ├──┼───────────┼─────┤ │ │343 │緊急任務3 │2 │ │ ├──┼───────────┼─────┤ │ │344 │女忍者 │4 │ │ ├──┼───────────┼─────┤ │ │345 │爆裂摔角5 │4 │ │ ├──┼───────────┼─────┤ │ │346 │三國志戰記 │3 │ │ ├──┼───────────┼─────┤ │ │347 │決戰2 │3 │ │ ├──┼───────────┼─────┤ │ │348 │翼神 激鋼之翼新世代 │5 │ │ ├──┼───────────┼─────┤ │ │349 │實戰柏青嫂必勝法 │5 │ │ ├──┼───────────┼─────┤ │ │350 │WRC 4 │4 │ │ ├──┼───────────┼─────┤ │ │351 │機動戰士鋼彈 一年戰爭 │5 │ │ ├──┼───────────┼─────┤ │ │352 │聖鬥士星矢 黃金12宮篇 │3 │ │ ├──┼───────────┼─────┤ │ │353 │戰國國家 改 │7 │ │ ├──┼───────────┼─────┤ │ │354 │冒險王 │3 │ │ ├──┼───────────┼─────┤ │ │355 │瘋狂沙灘排球 │6 │ │ ├──┼───────────┼─────┤ │ │356 │灣岸賽車 │3 │ │ │ │ │ │ │ ├──┼───────────┼─────┤ │ │357 │可愛賽車工作室 │5 │ │ ├──┼───────────┼─────┤ │ │358 │激鬥摔角2 │5 │ │ ├──┼───────────┼─────┤ │ │359 │ZIPANG異次元艦隊 │3 │ │ ├──┼───────────┼─────┤ │ │360 │NAMCO X CAPCOM │4 │ │ ├──┼───────────┼─────┤ │ │361 │縱橫諜海3渾沌法則 │5 │ │ ├──┼───────────┼─────┤ │ │362 │天外魔境3 │4 │ │ ├──┼───────────┼─────┤ │ │363 │伊蘇國5 │6 │ │ ├──┼───────────┼─────┤ │ │364 │永恆的馬那2 │6 │ │ ├──┼───────────┼─────┤ │ │365 │戰國V.S戰國 │1 │ │ ├──┼───────────┼─────┤ │ │366 │殺戮地帶 │1 │ │ ├──┼───────────┼─────┤ │ │367 │紅色死亡左輪 │1 │ │ ├──┼───────────┼─────┤ │ │368 │高速機動隊4 │1 │ │ ├──┼───────────┼─────┤ │ │369 │貝維克傳說 │1 │ │ ├──┼───────────┼─────┤ │ │370 │源氏 │1 │ │ ├──┼───────────┼─────┤ │ │371 │激鬥麻雀 │1 │ │ ├──┼───────────┼─────┤ │ │372 │義經紀 │1 │ │ ├──┼───────────┼─────┤ │ │373 │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 │1 │ │ ├──┼───────────┼─────┤ │ │374 │生死格鬥之終極版本 │1 │ │ ├──┼───────────┼─────┤ │ │375 │教父 │2 │ │ ├──┼───────────┼─────┤ │ │376 │太空戰士7 │1 │ │ ├──┼───────────┼─────┤ │ │377 │超級瑪俐大合集 │3 │ │ ├──┼───────────┼─────┤ │ │378 │極限房車賽3 │1 │ │ ├──┼───────────┼─────┤ │ │379 │2006 MLB美國職棒大聯盟│1 │ │ ├──┼───────────┼─────┤ │ │380 │死神 解放的野心 │1 │ │ ├──┼───────────┼─────┤ │ │381 │街頭塗鴉霸主 │1 │ │ ├──┼───────────┼─────┤ │ │382 │死魂曲2 │1 │ │ ├──┼───────────┼─────┤ │ │383 │NEOGEO鬥技場 │1 │ │ ├──┼───────────┼─────┤ │ │384 │波斯王子3 │1 │ │ ├──┼───────────┼─────┤ │ │385 │機車浪漫旅 │1 │ │ ├──┼───────────┼─────┤ │ │386 │拳擊之路3 │1 │ │ ├──┼───────────┼─────┤ │ │387 │太鼓達人 美國組曲 │1 │ │ ├──┼───────────┼─────┤ │ │388 │鬥魚 │1 │ │ ├──┼───────────┼─────┤ │ │389 │超級猴子球 豪華版 │1 │ │ ├──┼───────────┼─────┤ │ │390 │兄弟連30號高地 │1 │ │ ├──┼───────────┼─────┤ │ │391 │新光明與黑暗續戰篇 │1 │ │ ├──┼───────────┼─────┤ │ │392 │劍士安晏 │1 │ │ ├──┼───────────┼─────┤ │ │393 │狂野歷險4 │1 │ │ ├──┼───────────┼─────┤ │ │394 │七龍珠Z傳奇 │1 │ │ ├──┼───────────┼─────┤ │ │395 │武裝鐵騎 相克的真實 │1 │ │ ├──┼───────────┼─────┤ │ │396 │驅魔神探 │1 │ │ ├──┼───────────┼─────┤ │ │397 │魔法少年賈修友情搭檔戰│1 │ │ ├──┼───────────┼─────┤ │ │398 │機器人歷險記 │1 │ │ ├──┼───────────┼─────┤ │ │399 │造家大師2 │1 │ │ ├──┼───────────┼─────┤ │ │400 │翼神 激剛之翼新世代 │1 │ │ ├──┼───────────┼─────┤ │ │401 │實戰柏青嫂必勝法 │1 │ │ ├──┼───────────┼─────┤ │ │402 │WRC 4 │1 │ │ ├──┼───────────┼─────┤ │ │403 │殺戮地帶 │1 │ │ ├──┼───────────┼─────┤ │ │404 │機動戰士鋼彈 一年戰爭 │1 │ │ ├──┼───────────┼─────┤ │ │405 │聖鬥士星矢 黃金12宮篇 │1 │ │ ├──┼───────────┼─────┤ │ │406 │縱橫諜海2渾沌法則 │1 │ │ ├──┼───────────┼─────┤ │ │407 │天外魔境3 │1 │ │ ├──┼───────────┼─────┤ │ │408 │戰鬥國家 改 │1 │ │ ├──┼───────────┼─────┤ │ │409 │激鬥摔角2 │1 │ │ ├──┼───────────┼─────┤ │ │410 │卡賽的崛起 │1 │ │ ├──┼───────────┼─────┤ │ │411 │軍神 │1 │ │ ├──┼───────────┼─────┤ │ │412 │野球魂2 │1 │ │ ├──┼───────────┼─────┤ │ │413 │麻雀 美女派對 中文版 │1 │ │ ├──┼───────────┼─────┤ │ │414 │狂氣古城 │1 │ │ ├──┼───────────┼─────┤ │ │415 │勁爆熱舞終極版 │1 │ │ ├──┼───────────┼─────┤ │ │416 │戰國V.S戰國 │1 │ │ ├──┼───────────┼─────┤ │ │417 │冒險王 │1 │ │ ├──┼───────────┼─────┤ │ │418 │聖魔戰記 編年史 │1 │ │ ├──┼───────────┼─────┤ │ │419 │星界的戰旗 │1 │ │ ├──┼───────────┼─────┤ │ │420 │復活邪神 │1 │ │ ├──┼───────────┼─────┤ │ │421 │屠龍戰記 │1 │ │ ├──┼───────────┼─────┤ │ │422 │越南大作戰5 │1 │ │ ├──┼───────────┼─────┤ │ │423 │幽遊白書FOREVER │1 │ │ ├──┼───────────┼─────┤ │ │424 │2005擬真棒球 │1 │ │ ├──┼───────────┼─────┤ │ │425 │冷冬 │1 │ │ ├──┼───────────┼─────┤ │ │426 │魔域幽靈大集合 │1 │ │ ├──┼───────────┼─────┤ │ │427 │星際大戰3西斯大帝的復 │1 │ │ │ │仇 │ │ │ ├──┼───────────┼─────┤ │ │428 │灣岸賽車3 │1 │ │ ├──┼───────────┼─────┤ │ │429 │可愛賽車工作室 │1 │ │ ├──┼───────────┼─────┤ │ │430 │ZIPANG異次元艦隊 │1 │ │ ├──┼───────────┼─────┤ │ │431 │貝維克傳說 │1 │ │ ├──┼───────────┼─────┤ │ │432 │NAMCOM X CAPCOM │1 │ │ ├──┼───────────┼─────┤ │ │433 │伊蘇國5 │1 │ │ ├──┼───────────┼─────┤ │ │434 │永恆的馬那2 │1 │ │ ├──┼───────────┼─────┤ │ │435 │瘋狂沙灘排球 │1 │ │ ├──┼───────────┼─────┤ │ │436 │競速熱門賽C 1大賽 │1 │ │ ├──┼───────────┼─────┤ │ │437 │喧嘩番長 │1 │ │ ├──┼───────────┼─────┤ │ │438 │蝙蝠俠開戰時刻 │1 │ │ ├──┼───────────┼─────┤ │ │439 │七面殺手 │1 │ │ ├──┼───────────┼─────┤ │ │440 │坦克傳說 沙塵之鎖 │1 │ │ ├──┼───────────┼─────┤ │ │441 │激鬥麻雀 │1 │ │ ├──┼───────────┼─────┤ │ │442 │紅色死亡左輪 │1 │ │ ├──┼───────────┼─────┤ │ │443 │榮譽勳章 歐洲之役 │1 │ │ ├──┼───────────┼─────┤ │ │444 │犬夜叉 奧義亂舞 │1 │ │ ├──┼───────────┼─────┤ │ │445 │復仇龍騎士2 │1 │ │ ├──┼───────────┼─────┤ │ │446 │全方位戰士 │1 │ │ ├──┼───────────┼─────┤ │ │447 │太鼓達人 六代目 │1 │ │ ├──┼───────────┼─────┤ │ │448 │怪獸農場5馬戲團篷車 │1 │ │ ├──┼───────────┼─────┤ │ │449 │實況野球2決定版 │1 │ │ ├──┼───────────┼─────┤ │ │450 │潛龍諜影3 │1 │ │ ├──┼───────────┼─────┤ │ │451 │天國之心2 │1 │ │ ├──┼───────────┼─────┤ │ │452 │火影忍者木葉忍者村的英│1 │ │ │ │雄3 │ │ │ ├──┼───────────┼─────┤ │ │453 │桃太郎電鐵15 │1 │ │ ├──┼───────────┼─────┤ │ │454 │雷霆任務5 │1 │ │ ├──┼───────────┼─────┤ │ │455 │NEOGEO鬥技場 │1 │ │ ├──┼───────────┼─────┤ │ │456 │2006 SEGA越野賽車 │1 │ │ ├──┼───────────┼─────┤ │ │457 │超能力作戰 │1 │ │ ├──┼───────────┼─────┤ │ │458 │幕末浪漫 月華劍士1、2 │1 │ │ ├──┼───────────┼─────┤ │ │459 │高機動交響曲 │1 │ │ ├──┼───────────┼─────┤ │ │460 │新鬼武者 │1 │ │ ├──┼───────────┼─────┤ │ │461 │波斯王子3完全版 │1 │ │ ├──┼───────────┼─────┤ │ │462 │機車浪漫旅 │1 │ │ ├──┼───────────┼─────┤ │ │463 │太空戰士7 │1 │ │ ├──┼───────────┼─────┤ │ │464 │信長之野望 革新 │1 │ │ ├──┼───────────┼─────┤ │ │465 │全面失控 │1 │ │ ├──┼───────────┼─────┤ │ │466 │音速小子外傳 刺蝟幻影 │1 │ │ ├──┼───────────┼─────┤ │ │467 │死魂曲2 │1 │ │ ├──┼───────────┼─────┤ │ │468 │侍魂6天下第一劍客傳 │1 │ │ ├──┼───────────┼─────┤ │ │469 │魔物獵人2 │1 │ │ ├──┼───────────┼─────┤ │ │470 │超級瑪俐大合集 │1 │ │ ├──┼───────────┼─────┤ │ │471 │死神 解放的野心 │1 │ │ ├──┼───────────┼─────┤ │ │472 │冠軍寶寶大賽車 │1 │ │ ├──┼───────────┼─────┤ │ │473 │詛咒遊戲 │1 │ │ ├──┼───────────┼─────┤ │ │474 │狙擊菁英 │1 │ │ ├──┼───────────┼─────┤ │ │475 │嗶波猴樂團 │1 │ │ ├──┼───────────┼─────┤ │ │476 │迷你裙警官 │1 │ │ ├──┼───────────┼─────┤ │ │477 │四眼天雞 │1 │ │ ├──┼───────────┼─────┤ │ │478 │戰國無雙2 │1 │ │ ├──┼───────────┼─────┤ │ │479 │薔薇守則 │1 │ │ ├──┼───────────┼─────┤ │ │480 │惡魔獵人 特別版 │1 │ │ ├──┼───────────┼─────┤ │ │481 │鑄 薔薇 │1 │ │ ├──┼───────────┼─────┤ │ │482 │鋼鐵的咆哮2 │1 │ │ ├──┼───────────┼─────┤ │ │483 │魔界戰記2 │1 │ │ ├──┼───────────┼─────┤ │ │484 │幻想水滸傳 │1 │ │ ├──┼───────────┼─────┤ │ │485 │零式艦上戰鬥記2 │1 │ │ ├──┼───────────┼─────┤ │ │486 │暴力都市2 │1 │ │ ├──┼───────────┼─────┤ │ │487 │街頭塗鴉霸主 │1 │ │ ├──┼───────────┼─────┤ │ │488 │拳擊之路3 │1 │ │ ├──┼───────────┼─────┤ │ │489 │惡魔召喚師對超力兵團 │1 │ │ ├──┼───────────┼─────┤ │ │490 │任俠傳 渡世人一代記 │1 │ │ ├──┼───────────┼─────┤ │ │491 │琉球武士瘋雲錄 │1 │ │ ├──┼───────────┼─────┤ │ │492 │黑槍 │1 │ │ ├──┼───────────┼─────┤ │ │493 │機動戰士鋼彈宇宙世紀精│1 │ │ │ │華集 │ │ │ ├──┼───────────┼─────┤ │ │494 │音速小子 滑板競速 │1 │ │ ├──┼───────────┼─────┤ │ │495 │天下人 │1 │ │ ├──┼───────────┼─────┤ │ │496 │聖堂騎士團2 │1 │ │ ├──┼───────────┼─────┤ │ │497 │世界賽車2 │1 │ │ ├──┼───────────┼─────┤ │ │498 │那尼亞傳奇 │1 │ │ ├──┼───────────┼─────┤ │ │499 │袋狼賽車 │1 │ │ ├──┼───────────┼─────┤ │ │500 │極限房車賽3 │1 │ │ ├──┼───────────┼─────┤ │ │501 │2006 MLB美國職棒大聯盟│1 │ │ ├──┼───────────┼─────┤ │ │502 │太空戰士12 │1 │ │ ├──┼───────────┼─────┤ │ │503 │三國無雙之麻雀 │1 │ │ ├──┼───────────┼─────┤ │ │504 │空戰奇兵5 │1 │ │ ├──┼───────────┼─────┤ │ │505 │教父 │1 │ │ ├──┼───────────┼─────┤ │ │506 │冰原歷險記2 │1 │ │ ├──┼───────────┼─────┤ │ │507 │三國無雙4帝王傳 │1 │ │ ├──┼───────────┼─────┤ │ │508 │無間終極賽車 │1 │ │ ├──┼───────────┼─────┤ │ │509 │KOF拳皇 無限衝擊2 │1 │ │ ├──┼───────────┼─────┤ │ │510 │A.C.E機器人大戰2 │1 │ │ ├──┼───────────┼─────┤ │ │511 │忍道 匠 │1 │ │ ├──┼───────────┼─────┤ │ │512 │街頭快打 │1 │ │ ├──┼───────────┼─────┤ │ │513 │IGPX │1 │ │ ├──┼───────────┼─────┤ │ │514 │絕體絕命都市2 │1 │ │ ├──┼───────────┼─────┤ │ │515 │極限滑雪 │1 │ │ ├──┼───────────┼─────┤ │ │516 │海賊 │1 │ │ ├──┼───────────┼─────┤ │ │517 │熱血職棒2006 │1 │ │ ├──┼───────────┼─────┤ │ │518 │火線獵殺3 │1 │ │ ├──┼───────────┼─────┤ │ │519 │DOA 2格鬥王合集 │1 │ │ ├──┼───────────┼─────┤ │ │520 │OUT RUN 2006 │1 │ │ ├──┼───────────┼─────┤ │ │521 │空中殺陣 │1 │ │ ├──┼───────────┼─────┤ │ │522 │鋼鐵的女朋友們 特別篇 │1 │ │ ├──┼───────────┼─────┤ │ │523 │魔砲使黑姬 │1 │ │ ├──┼───────────┼─────┤ │ │524 │黑貓 機械天使 │1 │ │ ├──┼───────────┼─────┤ │ │525 │重返巴格達 │1 │ │ ├──┼───────────┼─────┤ │ │526 │辟邪除妖XTH 2無限學徒 │1 │ │ ├──┼───────────┼─────┤ │ │527 │高機動交響曲 綠之章 │1 │ │ ├──┼───────────┼─────┼─────────┤ │528 │伊蘇國5失落的沙之王國 │1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 │ ├──┼───────────┼─────┤股份有限公司 │ │529 │職棒魂2 │1 │ │ ├──┼───────────┼─────┤ │ │530 │聖騎士之戰 │1 │ │ ├──┼───────────┼─────┤ │ │531 │NBA街頭籃球 │1 │ │ ├──┼───────────┼─────┤ │ │532 │古墓奇兵7 │1 │ │ ├──┼───────────┼─────┤ │ │533 │大神 │1 │ │ ├──┼───────────┼─────┤ │ │534 │牙狼 │1 │ │ ├──┼───────────┼─────┤ │ │535 │衝鋒悍馬車 │1 │ │ ├──┼───────────┼─────┤ │ │536 │少年楊格斯 │1 │ │ ├──┼───────────┼─────┤ │ │537 │(無遊戲名稱) │1 │ │ ├──┼───────────┼─────┤ │ │538 │(無遊戲名稱) │1 │ │ ├──┼───────────┼─────┼─────────┤ │539 │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 │2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 │ ├──┼───────────┼─────┤股份有限公司、 │ │ │540 │真三國無雙4 │3 │光榮綜合資訊公司 │ │ ├──┼───────────┼─────┤ │ │541 │真三國無雙3 │1 │ │ ├──┼───────────┼─────┤ │ │542 │三國志戰記2 │1 │ │ ├──┼───────────┼─────┤ │ │543 │三國志戰記中文版 │1 │ │ ├──┼───────────┼─────┼─────────┤ │544 │紅之海2 │5 │日商新力電腦娛樂 │ ├──┼───────────┼─────┤股份有限公司、 │ │545 │戰國無雙猛將傳 │3 │光榮綜合資訊公司 │ ├──┼───────────┼─────┤ │ │546 │三國志10 │6 │ │ ├──┼───────────┼─────┤ │ │547 │三國志9威力加強版 │7 │ │ ├──┼───────────┼─────┤ │ │548 │三國志9 │5 │ │ ├──┼───────────┼─────┤ │ │549 │決戰2 │1 │ │ ├──┼───────────┼─────┤ │ │550 │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 │4 │ │ ├──┴───────────┼─────┼─────────┤ │合計 │1777 │ │ ├──────────────┴─────┴─────────┤ │※以上盜版遊戲光碟均侵害日商新力公司「Library Programs」電腦│ │ 程式著作財產權,其中編號1至編號538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另侵害日│ │ 商新力公司之遊戲著作財產權、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盜版遊戲光│ │ 碟另侵害光榮公司之遊戲著作財產權。 │ │※編號539至編號550所示盜版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 │ 螢幕均會顯示「KOEI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之授權文 │ │ 字。 │ └──────────────────────────────┘ 附表三 (一)盜版錄音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周華建-雨人等 │36 │滾石公司 │ ├──┼───────────┼─────┼─────────┤ │2 │蘇慧倫同名專輯等 │29 │上華公司 │ ├──┼───────────┼─────┼─────────┤ │3 │SUPER Q超可愛等 │39 │環球公司 │ ├──┼───────────┼─────┼─────────┤ │4 │任賢齊-老地方等 │28 │科藝百代公司 │ ├──┼───────────┼─────┼─────────┤ │5 │張惠妹-我要快樂等 │63 │華納公司 │ ├──┼───────────┼─────┼─────────┤ │6 │楊承琳-遇上愛等 │71 │新力公司 │ ├──┼───────────┼─────┼─────────┤ │7 │張韶涵-潘朵拉等 │10 │福茂公司 │ ├──┼───────────┼─────┼─────────┤ │8 │TANK-生存之道等 │20 │華研公司 │ ├──┼───────────┼─────┼─────────┤ │9 │王心凌-CINDY WITH U 等│46 │艾迴公司 │ ├──┼───────────┼─────┼─────────┤ │10 │陳奕-精靈等 │13 │豐華公司 │ ├──┴───────────┼─────┼─────────┤ │合計 │355 │ │ └──────────────┴─────┴─────────┘ (二)MPA盜版電影光碟 ┌──┬───────────┬─────┬──────┐ │編號│品名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1 │極地長征 │10 │迪士尼公司 │ ├──┼───────────┼─────┼──────┤ │2 │小鹿班比 │4 │迪士尼公司 │ ├──┼───────────┼─────┼──────┤ │3 │玩火 │2 │迪士尼公司 │ ├──┼───────────┼─────┼──────┤ │4 │霍元甲 │6 │迪士尼公司 │ ├──┼───────────┼─────┼──────┤ │5 │臥底 │10 │華納公司 │ ├──┼───────────┼─────┼──────┤ │6 │地獄新娘 │6 │華納公司 │ ├──┼───────────┼─────┼──────┤ │7 │冰原歷險記2 │10 │福斯公司 │ ├──┼───────────┼─────┼──────┤ │8 │二十四笑 │6 │福斯公司 │ ├──┼───────────┼─────┼──────┤ │9 │陰靈 │10 │福斯公司 │ ├──┼───────────┼─────┼──────┤ │10 │絕地奶霸2 │6 │福斯公司 │ ├──┼───────────┼─────┼──────┤ │11 │諜對諜 │6 │福斯公司 │ ├──┼───────────┼─────┼──────┤ │12 │斷背山 │6 │環球公司 │ ├──┼───────────┼─────┼──────┤ │13 │金剛 │12 │環球公司 │ ├──┼───────────┼─────┼──────┤ │14 │特勤組 │6 │環球公司 │ ├──┼───────────┼─────┼──────┤ │15 │鍋蓋頭 │6 │環球公司 │ ├──┼───────────┼─────┼──────┤ │16 │魔法褓姆麥克菲 │8 │環球公司 │ ├──┼───────────┼─────┼──────┤ │17 │我愛上流 │2 │哥倫比亞公司│ ├──┼───────────┼─────┼──────┤ │18 │藝妓回憶錄 │6 │哥倫比亞公司│ ├──┼───────────┼─────┼──────┤ │19 │硬漢教育 │6 │新線公司 │ ├──┼───────────┼─────┼──────┤ │20 │決戰異世界2 │8 │新線公司 │ ├──┼───────────┼─────┼──────┤ │21 │絕命終結站3 │12 │新線公司 │ ├──┼───────────┼─────┼──────┤ │22 │第六感追緝令2 │12 │米高梅公司 │ ├──┼───────────┼─────┼──────┤ │23 │倩影刺客 │6 │派拉蒙公司 │ ├──┼───────────┼─────┼──────┤ │24 │驚聲尖笑4 │8 │迪士尼公司 │ ├──┼───────────┼─────┼──────┤ │合計│ │174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