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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1 次修法(106.08.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5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19-4 條條文及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六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十九條之四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總說明(106.08.1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實務上製造業、屠宰業雇主切結放棄外國人名額,惟仍將原許可招募人數列計雇主後續得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將影響雇主營運所需人力,故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範圍;另考量紅磚業者因工作環境不佳、無法自動化且員工招募不易,將紅磚業得聘僱外國人核配比率歸類於百分之二十五;又芳香劑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砂石碎解加工製造業雖非本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所定之行業,惟渠等行業之製程符合附表六編號十三、十九、二十二之特定製程,將該等行業納入附表六。爰擬具本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十九條之四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七) 二、修正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四) 三、增列芳香劑製造業、塑膠清掃用具製造業、砂石碎解加工製造業為第十三條附表六之特定製程行業,並將紅磚業之外國人核配比率歸類為百分之二十五,爰修正第十三條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