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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4 次修法(112.03.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3014A號令修正發布第 6、9、61、63 條條文及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第 64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112.03.13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解決屠宰業缺工情形、留用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及為開放製造業雇主自主辦理訓練得作為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之一,並為免雇主為保留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外國人名額,致影響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工作人數,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為中階技術工作之類別。(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 二、修正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三、定明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