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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0 次修法(114.05.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4050643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9、11、22、26、47-3、50、56 條條文及第24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 25 條條文之附表六;增訂第 56-5~56-8條條文及第十一章之二之章名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修正總說明(114.05.07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鑒於循環經濟為行政院核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重要產業,及為紓緩製造業、農業、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缺工,填補產業基礎人力,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小船管理規則已刪除配置員額規定,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實務用詞,修正海洋漁撈工作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一條) 二、新增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類別,開放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四、為符合體例,修正製造業、一般營造業及屠宰業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十條) 五、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業工作範疇。(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六、明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之雇主資格及聘僱外國人人數認定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至第五十六條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