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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5 次修法(108.11.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164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十修正總說明(108.11.26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考量外展農務工作實務與產業類工作相當,基於法規明確性與審查作業之一致性及避免勞工保險加退保認定等爭議,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九條之十,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以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平均人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