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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9 次修法(113.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7061A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56-1~56-4 條條文及第十一章之一章名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1.14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明定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三、明定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雇主資格、執行方式、聘僱外國人人數認定及管理機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六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