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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7 次修法(112.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5985A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6、18、19、34、58、61、62 條條文及第24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 6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之一、第 64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112.10.13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為新增中階技術營造工作範疇,及調整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並放寬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與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之範疇。(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三、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及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五、修正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八、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及調整部分行業所屬級別。(修正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九、修正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開放內容,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及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名額計算規定。(修正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