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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3 次修法(111.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2414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17、22、26、39、54 條條文及第 44條文之附表九、第 56 條條文之附表十二、第 64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四條附表九、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111.11.24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為解決製造業缺工,顧及整體產業需求,及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四十四條附表九、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四十四條附表九、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及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二、修正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制,增設一級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