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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1 次修法(111.08.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33511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65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五、第25 條條文之附表六、第 49 條條文之附表十、第 62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增訂第 33-1 條條文;除第 8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修正總說明(111.08.15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為配合勞動部預定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習計畫」,以強化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入境教育訓練,及設立入境單一窗口整合多項申辦服務,簡化行政流程。另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人口及移民政策規劃」方案,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未來得留臺從事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有補充外國人進修期間之雇主人力需求,並滾動檢討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技術條件,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初次或逾五年再次入國工作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入國時完成講習。(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修正機構看護工轉換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雇主申請招募外國人之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雇主所聘僱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新增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補充進修之人力缺口。(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四、修正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附表六及第四十九條附表十) 五、修正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有關語文能力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