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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次修法(109.01.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06281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9.01.20 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針對扶養多名年幼子女之家庭,協助育兒照顧之需求殷切,為減輕其家庭負擔,提供支持照顧協助,俾利友善育兒環境,爰修正本標準第十條有關扶養多名年幼子女者,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條件。